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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威评价活动中的腐败
 

一、权威评价活动的一般规定

评价活动就是主体从自身需要出发, 从而用自身利益作为标准来评价客体的认识活动。主体不仅以个体的形式存在, 而且以群体的形式存在。社会评价活动就是以群众为主体来评价客体的认识活动。

群体可分为无形和有形两大类。无形群体内的众多个体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有形群体“是群体发展的高级形式”,“ 当人们为了协调一个集团的活动以达到既定目标, 而确定明确程序时, 便产生了组织。”[ 1 ] 有形群体具有纵向和横向的组织结构。在组织结构中一般总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一定权力关系。权力总表现为权威, 尽管不能由此把权威与权力等同。有形群体内层层相迭的与权力相联系的组织关系形成权威系统。权威机构处于群体内组织结构金字塔的塔尖, 是权威中心。权威评价活动就是以权威机构为主体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黑格尔把一个群体内的成员“没有经过某一种程序的组织”而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方式”称为“无机方式”, [ 12] 例如“公共舆论”;而认为“在国家中现实地肯定自己的东西当然须用有机的方式表现出来”,“有机方式”所表达的群体意见体现着“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 3 ] 国家机构是群体中的权威机构, 国家机构评价活动就是权威评价活动。由此, 可以把权威评价活动称为社会评价活动的“有机”形式, 与称为社会评价活动“无机”形式的“公共舆论”相对应。

权威机构处在群体结构中的最高位置, 一般总能直接地以自觉或不自觉的形式感受到群体主体的整体需要, 形成关于群体整体利益的意识; 而利益与意志相联系, 因而就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群体主体的意志, 从而成为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于是, 权威评价活动就成为社会评价活动的一种现实形式。这就是说, 社会评价活动是以权威评价活动的形式现实地进行着的。权威机构所作出的评价结论代表着群体评价活动的结论, 因而对所属群体成员来说,

必须承认和服从; 对于其他群体及其成员来说, 该权威机构所作出的评价结论就“最能代表” 它所属群体主体的意志而言, 其他群体及其成员也必须予以承认和“服从”。

一般评价活动作为过程, 基本上可分为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主体选择评价标准。评价活动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主体有不同需要。主体选择评价标准就是选择何种主体需要, 以反映与此种主体需要相联系的价值关系。第二个环节是主体形成关于客体的价值判断。主体把经过选择并进入主体意识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信息用规范来整合之。在整合过程中, 主体根据主体需要对价值关系予以断定, 以形成价值判断。权威评价活动作为过程体现着一般评价活动的两个环节。在权威评价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中, 权威机构发挥主体能动性, 在全面反映所属群体主体各种需要及各种需要与群体主体之间客观关系的基础上, 决定哪一种需要在当下是最能体现群体整体利益的优势需要, 以作为权威评价活动的标准。在权威评价活动的第二个环节中, 权威机构发挥主体能动性, 在全面反映经过选择的主客体之间价值信息的基础上, 根据所属群体主体的整体需要, 对价值关系进行肯定或否定以及肯定或否定程度大小的断定, 以形成价值判断。

权威机构一般通过所属群体内层层相迭的组织或机构的两种活动来贯彻和落实评价结论, 以维护权威评价活动的权威性: 其一, 权威机构通过组织或机构所采取的赏罚措施来维护其评价活动的权威性。对于赏罚, 韩非子说:“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 二柄而已矣。二柄者, 刑、德也。”[4] 凡是能遵循、维护或贯彻、实施其评价结论的, 就予以奖赏; 否则, 就予以惩罚。其二, 权威机构通过组织或机构的宣传工作形成舆论, 来维护其评价活动的权威性。权威评价活动一般总想得到所属群体中众多个体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因而, 权威机构总要通过组织或机构调动所掌握的各种宣传工具, 造成声势, 把一定的评价结论灌输给公众, 形成特定的舆论。舆论是一种“普遍的、隐蔽的强制力量 ,[ 5 ] 所形成的声势作用有时是非常强大的。这种特定舆论对于群体内个体的强制力量, 我们在文革期间是领教过的。

二、“官员”的两重性和权威评价活动的基本矛盾

权威机构是权威评价活动的现实主体, 应该没有与所属群体主体相异的需要和利益。这种应然的规定不仅对于带有公益性的权威机构例如国家机关来说是适用的, 而且对于带有私益性的权威机构例如某一跨国公司的经理集团来说也是适用的。经理集团接受股东大会( 通过董事会) 的任命管理公司的经营事务, 不应该具有与公司相异的特殊需要和利益。但不能由此认为权威机构必然能体现所属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权威机构能否体现所属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 不仅与权威机构能否正确认识所属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直接地联系在一起, 而且与权威机构能否正确地处理“公”与“私”的矛盾深刻地联系在一起。可以把前者称为认识论原因, 把后者称为本体论原因。下面, 我们主要分析本体论原因。

权威机构由处于各级职位的“官员”组成。“官员”按照一定的权力运行规则, 行使着权威机构中具体职位的功能, 是具体职位的人格化。可以说, 作为“官员”的具体人是抽象的, 他的一切行为从理论上说都是为了所属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 应该没有与权威机构相异从而与所属群体主体相异的需要和利益。然而, 人总是具体的, 总具有具体的需要和利益, 扮演着社会生活中具体人的种种角色。这对于处于群体成员位置上的一般个体而言是如此, 对于处于具体职位上的.. 官员 而言也是如此。因而, 作为“官员”的抽象人又是具体的。

在正常情况下,“官员”按照一定规则行使权力的工作, 与群体中的其他成员一样, 是一种劳动。劳动作为人们谋生的手段, 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运用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于我们的论题, 就是: 权威机构中的“官员”在作为经济活动的劳动过程中都是利益主体, 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 总要通过理性的计算而作出至少是自己认为最佳的行为选择, 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 6 ] 当然, 人除了是一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动物”外, 确实又是一种“感情动物”和“社会动物”。人们在作出选择时, 既要权衡利弊得失, 又要判断是非对错, 但不能由此推翻此假设的有效性。

作为“官员”个体的两重规定决定了其行为的两重性: 作为具体职位的人格化, 要求他应该“毫不利己”地( 通过权威机构) 体现所属群体的需要和利益; 作为具体的人, 要求他在经济活动中按照“理性最大化假设”来行为, 以自己( 包括家庭) 直接的效用满足最大化为其行为目标。

在人类的进化中, 为维护群体的整体利益, 群体及其权威机构总要制定关于权力运行的规则及有关机制, 以此来约束权威机构中私人利益对群体整体利益的“渗入”。“官员”在行使权力的劳动中, 按照“理性最大化假设”来行为时, 无外于用二种方式来对待规则:

其一,“官员”在行使权力的劳动中, 按照权力运行规则, 使他的劳动成果体现“理性最大化假设”。群体不仅会形成某种权力运行的规则, 以对“官员”进行约束, 而且会形成某种机制, 把群体内素质较高的成员推荐或选拔到所属权威机构的各个职位上来, 并根据业绩对“官员”的业绩予以激励。“官员”在按照权力运行规则行使权力的劳动中, 或者循规蹈矩地工作, 做出业绩, 从而获得劳动“收入”; 或者积极地、创造性地工作, 做出更好的业绩, 由此使得他的职位得到提升, 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

其二, “官员”在行使权力的劳动中, 违背权力运行规则, 使他的劳动成果体现“理性最大化假设”。有些“官员”为了满足自己“贪财欲、逐利欲等”, 把所得职位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即在行使权力的劳动中违背权力运行规则, 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体制外的“收入”。

可以把“官员”在所属职位上按照权力运行规则而做出业绩或更好业绩, 看成是在本质上满足或更好地满足群体的需要和利益。我们把“官员”的这种行为称之为“公”。“官员”的行为违背权力行使规则, 必然在根本上损害群体的需要和利益。我们把“官员”的这种行为称之为“私”。这里的“公”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为人民或国家的需要、利益而行使权力,

而应广义地理解为为群体的需要和利益而行使权力。这里的“私”不能广义地理解为为个人的需要、利益而行使权力, 而应狭义地理解为在行使权力中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利益而损害了群体的需要和利益。

由此可知, 权威机构中作为“官员”的个人在按照“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行为时, 有可能遵循权力运行规则, 运用所掌握的权力, 在满足所属群体的需要和利益时, 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和利益; 也有可能违背权力运行规则, 运用所掌握的权力, 在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时, 却损害了群体的需要和利益。由此就构成了“官员”在行使权力时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

在权威评价活动的两个环节中, 用何种主体需要作为评价活动的标准, 赋予客体以何种性质的意义, 权威机构必须予以决定或决策。决策是权威评价活动的两个环节中的关节点。意志在权威评价活动两个环节的决策中形成, 并以此在认识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实践理性”, 从而规定了权威评价活动的方向和结果。“意志乃是有生命的存在者在其是有理性的范围内的因果作用”,[ 7] 这种“因果作用”正是行使权力的“官员”在决策中“公”与“私”之间矛盾斗争的结果。因此, 研究权威评价活动中“公”与“私”之间的矛盾, 就集中体现在研究权威机构在两个环节的决策中“公”与“私”之间的矛盾。

在权威评价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中, 权威机构应该站在群体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对群体主体的种种需要进行比较和权衡, 以决定哪种需要在当下是最能体现群体利益的优势需要, 从而用这种优势需要作为评价标准。在权威评价活动的第二个环节中, 权威机构应该根据群体整体需要和利益, 对经过选择并实现整合的价值关系进行肯定或否定以及肯定程度或否定程度大小的断定。

然而, 权威机构中作为“官员”的个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着“公”与“私”之间的矛盾。“官员”大小不同, 掌握的权力大小不同, 在“公”与“私”的矛盾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大小不同。恩格斯说:“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 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 8 ] 恩格斯所说的个人在历史发展中作用的合力原理, 也适用于权威机构中的“官员”在权威机构在两个环节中进行决策的问题。

由此就有可能使权威机构不能或不能完全站在所属群体整体需要和利益的立场上, 从而使在决策中所选择的评价标准与群体优势需要发生背离或偏离, 使在决策中所作出的断定与所属群体的整体需要和利益发生背离或偏离。于是, 权威机构中作为“官员”的个人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就转化为权威机构在评价活动的两个环节的决策上“公”与“私”之间的矛盾。权威机构中作为“官员”的个人的“公”与“私”之间矛盾的必然性决定了权威评价活动中“公”与“私”之间矛盾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学家认为“公私矛盾”存在于任何存在“公共决策”的社会中, 它是“经济学分析政府行为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他们并进一步分析了公共决策中的这种“公私矛盾”在公有制经济中的具体表现:“公有制经济的特殊性, 不在于这一矛盾存在本身, 而在于它的普遍性”。[ 9 ] 这段分析稍经修改, 就可以适用于权威在评价活动中的决策中的“公私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 一、经济学家所谓的“公”是指“全民利益”, 所谓的“私”是指个人利益。如前所述, 如果把“公”作广义的理解, 把“私”作狭义的理解, 那么这种“公私矛盾”就不仅涉及到公有制集团的决策活动, 而且对于私有制集团的决策活动而言, 也是适用的。二、经济学家所谓的“决策”是就经济领域而言的。我们这里所谓的“决策”是就权威评价活动中两个环节中的关节点而言的。其实, 哲学里的权威评价活动内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领域里的决策活动实际上是经济领域里权威评价活动中的决策活动, 或者说, 是以权威评价活动为内在根据的经济决策活动。

权威评价活动中“公”与“私”之间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 又是普遍存在的。由此, 就决定了“公”与“私”之间的矛盾是权威评价活动的基本矛盾。

三、权威评价活动中的腐败

广义的腐败是泛指思想上、行为上的堕落, 组织、机构、制度、措施等方面的黑暗和混乱。狭义上的腐败, 如享廷顿所指出的, 是“政治行为和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易”, 即“权钱交易”。狭义的腐败有两种形式:经济财富向政治行为转化,“在一个生财有道而做官无门的社会里, 占主导地位的腐败形式将是利用前者换取后者”; 政治行为向经济财富转化,“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政治成了获取财富的道路”。[10] 人们通常从后者来理解腐败。王沪宁把腐败定义为“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 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 的运用”。[ 11] 腐败就是权力腐败, 即“以职权谋取私利”。从历史进程来看, 只要“私”即反映私有财产制度的私有观念与“权” 即主要指少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相结合, 权力腐败就不可避免。权力倾向于腐败是权力的自蚀本性。

权威评价活动中的腐败就是指权力腐败。这里所理解的“公共”权力是广义的, 即这种权力的“公共”性不仅对于带有公益性的权威机构来说是适用的, 而且对于带有私益性的权威机构来说也是适用的。公益性的权威机构有一个“以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 私益性的权威机构也有一个“以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尽管两者所产生的后果不一样, 但并不影响我们讨论问题的性质。

权威评价活动中的腐败主要地并具体地体现在评价活动两个环节的决策中。处于具体职位的“官员”有一个“以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 使权威机构不能或不能完全站在所属群体整体需要和利益的立场上, 在权威评价活动的第一个环节的决策中, 使所选择作为权威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群体优势需要发生背离或偏离; 在权威评价活动第二个环节的决策中, 使所作出的价值断定与群体整体需要和利益发生背离或偏离, 从而使权威评价活动产生腐败。

权威评价活动中的腐败源自权威评价活动中“公”与“私”的基本矛盾运动。作为处于权威机构职位上的“官员”作为个人在按照“理性最大化假设”行为时, 有可能为“公”即遵循权力运行规则, 运用所掌握的权力, 在满足所属群体的需要和利益时, 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和利益; 也可能为“私”即违背权力运行规则, 运用所掌握的权力, 在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时, 使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受到伤害。当“私”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 权威评价活动的腐败就发生了。

在权威评价活动中“公”与“私”的矛盾运动中, 何者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与许多因素有关, 新制度主义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有启迪的理论视角。制度通过影响人们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个人的选择。制度告诉人们何者可为, 何者不可为, 为个人的行为提供了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 在制度主义者看来, 决定“官员”违背权力运行规则而产生腐败, 是制度所使然, 制度使腐败成为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风险很小, 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这样的分析对于理解权威评价活动的腐败成因, 尽管有局限性, 但很有启发性。对于制度, 邓小平也指出:“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 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 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 甚至走向反面。”[12] 这段话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个体是主体, 以实践作为其类活动。同样, 群体也是主体, 也以实践作为其类活动, 同时, 群体是个体的复数, 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能动性比个体大得多。实践理念是主体实践活动的主体根据。在有形群体中, 群体主体的实践理念不是“无机”地体现在各个个体的实践理念中, 而是“有机”地体现在权威机构的观念中, 即体现在权威机构的决定、纲领、计划、措施等, 给群体的实践活动以目的和方法的规定。同时, 要把权威机构所形成的目的和方法转化为群体的现实的实践理念, 成为群体主体实践的方向以使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主观手段, 还必须通过领导或管理的中介。无论是权威机构制定关于群体实践的目的和方法, 还是权威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过程, 都离不开权威机构的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由于目的和方法的制定以及领导和管理过程都与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密切相联系, 因而尤其与评价活动相联系。在一定意义上, 甚至可以说, 权威评价活动是权威机构制定目的和方法以及进行领导和管理的认

识论根据。

此外, 为使权威评价活动具有权威性, 即为要使群体成员对权威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予以遵从或屈从, 权威机构还要通过所属群体内层层相迭的组织或机构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形成的舆论活动, 使群体成员感受到自身的需要和利益与遵循、服从权威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之间的有利关系, 或感受到自身的需要和利益与违背、抗拒权威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之间的有害关系。

这就决定了权威评价活动对于群体实践活动的重要性, 作为题中应有之义, 也就决定了权威评价活动发生错误对于所属群体主体所带来后果的严重性。权威评价活动发生错误可以是由于认识论原因引起的, 也可以是由于本体论原因即腐败原因引起的, 但本体论原因更为深刻。由此也就决定了权威评价活动的腐败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处于具体职位的“官员”在评价活动的“公”与“私”的矛盾中“以职权谋取私利”, 权威评价活动就产生腐败, 并通过群体的实践活动产生放大的效应, 从而使群体的整体需要和利益遇到损害。“随着经济自由化、民主改革以及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展, 腐败现象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13] 因而其产生的恶劣影响也就越来越大。当然, 我们所讲的权威评价活动的“腐败”比通常所讲的“腐败” 的处延更为宽泛。

四、由权威评价活动腐败引出的悖论

人作为主体不仅为自己而活, 即具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 而且为他人而活动, 即具有责任。对此, 康德说:“人, 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 都要有所承担, 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 不是人而是物件”。[14] 主体作为责任主体, 其责任内容就是对由它所发动的行为的后果负责。个体作为主体具有责任, 群体作为主体也具有责任。权威机构在现实性上一般以“有机”的形式体现着群体主体的意志, 是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

权威机构通过权威评价活动形成群体的实践理念, 并通过领导和管理以及强化权威性的措施, 把实践理念贯彻到群体的行为之中, 由此就要为由它所发动的群体行为的后果负责, 因而成为现实的责任主体。权威机构既是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 又是群体行为的现实责任主体。二种主体的“合二为一”意味着, 权威机构为群体行为的后果负责, 顺理成章地就是群体主体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在其现实性上, 也就是群体的全体成员为群体主体行为的后果负责。

当权威机构不能在现实性上体现群体主体的意志时, 权威机构能否成为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 可分为二种情况来予以讨论:

其一, 权威机构由于认识论原因不能体现群体主体的意志。由于认识论原因致使权威机构不能正确地认识所属群体的需要和利益, 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但不能由此说明权威评价活动中发生了“以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从这个意义说, 不能由此说明权威机构在本体上丧失了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的资格, 权威机构仍然是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不体现群体主体意志的权威机构仍能把它的实践理念贯彻到群体的行为之中, 由此决定了仍能成为群体行为的现实的责任主体。二种主体的“合二为一”, 说明了群体的全体成员在现实性上为权威机构所发动的行为负责是合理的。

其二, 权威机构由于本体论原因即腐败不能体现群体主体的意志。在权威评价活动的基本矛盾运动中,“私”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权威机构在现实性上体现了“腐败官员”的需要和利益, 因而在本体上就不能成为所属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但权威机构仍能把它的实践理念贯彻到群体的行为之中, 即仍能成为群体行为的现实的责任主体。权威机构必须为它所发动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由于它已经在本体上丧失了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的资格, 因此, 群体主体就不应该为它所发动的行为负责, 作为题中应有之义, 群体的全体成员在现实性上也不应该为它所发动的行为负责。

这就是说, 责任只能由构成权威机构的全体官员来承担。由此说明了权威机构在实际上成了构成权威机构全体官员的现实主体。但权威机构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它不能成为构成权威机构的全体“官员”的现实主体, 否则就不是所属群体的权威机构了。因此, 权威机构作为现实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不能转移到构成权威机构的全体“官员”身上。由此推理, 权威机构作为现实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不能由腐败“官员”来承担。权威机构或所属群体只能对腐败官员的腐败行为予以惩罚。况且, 无论是全体“官员”还是作为其部分的腐败“官员”在实际上都不能承受权威机构作为现实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

权威机构作为现实的责任主体所负的责任, 在实际上必然要由所属群体主体或所属群体主体的全体成员来承担的。这就是说, 不应该承担责任的群体全体成员必须在实际上承担由丧失了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资格的权威机构作为现实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这一事实反过来则说明了, 丧失了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资格的权威机构在实际上仍然具有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的资格。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可以相互推导出的同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就引出了权威评价活动中的悖论。

悖论是英文“Paradox”的意译。从形式上看, 悖论把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先分别地加以肯定, 然后又把它们联结在一起。因此, 对于它的肯定回答必然走向它的反面; 而对于它的否定回答又必然走向它的正面。但必须进一步深究下去。黑格尔在提到康德悖论( 即著名的四个“二律背反”) 时就指出:“就康德理性矛盾在破除知性形而上学的僵硬独断, 指引到思维的辩证方向而论, 必须看成是哲学知识上一个很重要的推进。”[15] 在理论的研究中, 悖论的出现意味着理论问题内部深蕴着的矛盾被尖锐地揭示了出来, 从而指出了思维的辩证方向。

不能承担责任的群体全体成员必须在现实性上承担责任”正是把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即“群体的全体成员不能承担责任”与“群体的全体成员必须承担责任”, 先分别地加以肯定, 然后又把二者联结在一起。同理,“丧失了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资格的权威机构具有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的资格”也是把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即“权威机构丧失了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的资格”与“权威机构具有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的资格”, 先分别地加以肯定, 然后又把二者联结在一起。这就是悖论。这二个悖论可以相互推导出, 因而在实际上又是同一个悖论。这就是由权威评价活动腐败所引出的悖论。

 权威评价活动中的悖论所指出的“思维的辩证方向”指向了不能成为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的权威机构。权威机构不能成为群体主体的现实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权威评价活动中“私”的方面成为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 从而使权威机构在本体上发生了质变, 而这是与权威机构中“官员”的“以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当然, 这里的“腐败”如前所指出的, 在外延上更宽泛了。因此, 反对权威评价活动中的腐败就成为上述悖论所指出的“思维的辩证方向”所产生的必然结论。如何防止和反对权威评价活动中的腐败是需要在另一篇文章中予以分析的。

 

【注释】

[ 1 ] 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 15998 页。

[ 2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 95 页。

[ 3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332259 页。

[ 4 ] 王焕镳选注:《韩非子·二柄》,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 93 页。

[ 5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 , 237 页。

[ 6 ] 樊钢等: 《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 上海三联书店1992 年版, 47 页。

[ 7 ] 康德: 《形而上学探本》, 商务印书馆1957 年版, 60 页。

[ 8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4 , 478-479 页。

[ 9 ] 樊钢等: 《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 上海三联书店1990 年版, 61-62 页。

[ 10 ] 塞缪尔·P·享迁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三联书店1989 年版, 61 页。

[ 11 ] 王沪宁: 《反腐败: 中国的实验》, 海口三环出版社1990 年版, 6 页。

[ 12 ] 《邓小平文选》第2 , 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 320 页。

[ 13 ] 金伯利·A·艾略特主编: 《腐败与全球经济》, 北京出版社, 2000 年版, 1 页。

[ 14 ]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 7 页。

[ 15 ] 黑格尔:《小逻辑》, 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133 页。

         

( 原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12   录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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