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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价活动的认识论机制
 

关于价值论的研究必然要转到对于评价论的研究,这是价值论研究深化的内在要求和标志。评价活动属于认识活动,这已经得到国内不少学者的认同。但对于评价活动的认识论机制研究尚少。本文试图从这方面作些尝试。

一 评价活动的出发点和标准的选择

评价,就是主体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活动。主体自身的需要是主体对于客体进行评价活动的出发点。需要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和主体同周围世界不可分割的联系。主体的自身结构是社会地历史地形成的。随着主体结构及其与周围世界关系的变化,主体的需要也会发生变化。需要的丰富性和需要的厉史发展性是联系在一起的。趋利避害是人满足自身需要的基本方式。主体总是根据自身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来评判客体属性的意义。当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信息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时,主体就给予客体以肯定性的评价;当客体属性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信息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时,主体就给予客体以否定性的评价。

需要不同于对需要的意识,它在本质上不以主体的意识为转移。但主体的需要并非都能被主体意识到。不能被主体意识到的主体需要不能作为主体进行评价活动的出发点。利益就是需要在主体意识中的反映,它使主体对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产生“一种稳定的有目的的意图”,因而表现为“定向的注意力”(鲁宾斯坦语)。主体在进行评价活动时,总是自觉地用主体自身的利益来衡量客体属性对满足主体需要所具有的意义。利益是评价活动的主体标准。

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些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会相互冲突。这些需要在质上各不相同,从需要本身来看,“异类不可比”;但是从需要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关系来说,各种需要对于处在一定状况下的具体主体所产生的作用在客观上是不一样的,因而又是可以比较的。然而,在需要没有转化为利益时,主休无法对没有进入主体意识的需要进行比较。需要转化为利益,主体需要的丰富性就转化为主体利益的丰富性。各种利益相互依赖、

彼此从属,形成完整的主体利益体系。主体在评价活动中必然会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根据主体所处的具体情况,权衡得失,选择用何种利益作为评价标准。

主体的不同需要与同一客体可以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主体选择评价标准的实质,就是在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众多价值关系中,选择与某种主体需要相联系的价值关系作为评价活动的反映对象。主体在权衡比较的基础上选择评价标准,是主体评价活动的重要环节。

从主体方面来分析,主体选择评价标准的正确与否涉及到三个方面:

其一,主体的需要是否合理。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主体没有单纯的生理需要,

即使是因维持生命和延续种族而形成的自然需要,也必然具有社会的属性。马克思说,“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马克忍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9)。古尔德对此解释说,“在为满足饥饿而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中,人采用了一种新的制作和准备食物的方法,这种方法把本能的饥俄改造为对由特定方.法制作的食物的需求。”(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第4章,1980年英文版)社会需要的性质从根本上与他所处的社会存在密切相关。需要作为主体进行评价活动的出发点,决定了主体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的制约。主体的合理需要归根到底要符合社会厉史发展的要求。

其二,主体的需要是否被正确地意识到。所谓主体对自身需要的正确意识,不仅包括主体的各种需要能够以观念的形式全面地反映到意识中来,形成完整的主体利益体系;而且还包括主体各种需要与主体之间的客观关系能够正确地反映到意识中来,从而为主体进行比较和选择提供基础。

其三,主体能否对各种利益进行正确的比较。完整的主体利益体系中有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等等。有时需要考虑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断指以免身”;有时则要注意到首先保证眼前利益,才有可能谈得上长远利益,这就是列宁在《布列斯特和约》中所坚持的原则。

主体能否正确地选择评价标准,即主体的需要能否符合社会历史的要求、主体能否正确地意识到自身的各种需要、主体能否对各种利益进行正确的比较,这取决于主体本身理性能力的高低。

二 评价活动中反映价值的思维形式

评价活动就是把经过主体选择的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来,以形成价值观念。这就必然要涉及到主体反映价值的思维形式。我们认为,如果说概念是认知活动中主体反映客体的基本思维形式,那么规范就是评价活动中主体反映价值的基本思维形式。

人们常把“大”、“小”、“白”、“黑”、“甜”、“苦”等思维形式与“好”、“坏”、“善”、“恶”、“正义”、“非正义”等思维形式笼统地称为概念。辩证逻辑所理解的思维形式不是与思维内容不相关的外在形式,而是与思维内容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大”、“小”等思维形式是主体在认知活动中用来整合客体信息的,这类思维形式所反映的内容来自客体,不带有主体因素。我们把这类思维形式称为概念。“好”、“坏”等思维形式是主体在评价活动中用来整合价值信息的。价值与客体不一样,价值体现着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价值里包含主体因素。因此,这类思维形式所反映的内容里必然带有主体因素。我们把这类思维形式称为规范。显然,概念和规范是两种不同的思维形式,不能用概念代替规范来整合价值信息,也不能用规范代替概念来整合客体信息。

人们往往把规范理解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苏联哲学家N·波佩洛娃就说:“规范是价值的命令式的表述,是旨在实现价值的规则体系。”(转引自布罗日克:《价值与评价》,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103)其实,规范的涵义首先不是规则。在《辞海》里,关于规范的词目是,“标准;法式。”(《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40)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或楷模、榜样。法式就是“标准的格式”(《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7)-即标准的具体规定。这种原本涵义上的规范与英文单词中的“paradigm”相对应。paradigm的引申涵义有标准、楷模等。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把paradigm主要理解为作为标准的科学理论体系和共同的价值观念。库恩的paradigm涵义与规范的原本涵义是相通的。我们把库恩的paradigm译成“范式”,也译成“规范”。由于作为规范原本涵义的标准和法式必然蕴有指导人们行为的作用,规范也就有了人们的行为必须予以遵循的规则的派生涵义。这种派生涵义上的规范与英文单词中的“norm”相对应。《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norm"的注释是:“一个社会群体诸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3卷,第532)规范的涵义虽有原本和派生之分,但二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从而成为规范内涵的两个方面。

捷克哲学家布罗日克针对把规范仅仅理解为规则的观点指出,规则是规范的命令式的表达,是规定怎样实现价值的命令体系,“所以,如果诚实、正直、忠于集体等品质是规范的话,那么规则就会这样向你发出号召:做一个诚实、正真、忠于集体、热爱劳动的人和忠实可靠的人”(《价值与评价》,第103-104)。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不是应当这样做或不应当这样做的规则,而是“这样做是好的”或“这样做是坏的”价值观念。(同上书,第104)

布罗日克把规范理解为价值观念,这样规范就能成为整合价值信息的思维形式,“通过这种观念形式,价值在意义中便显示出来。”(同上书,第89)这是合理的。值得指出的是,价值观念并不都是规范,只有社会基本价值的凝结,才能成为反映价值的思维形式。我们可以从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形成及其凝结,来理解作为凝结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念所具有的整合价值信息的功能。

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形成经历了价值观念由个别到一般、由个体到群体的过程。主体通过对价值的多次反映,就能够从一些价值中揭示出共同的内容,从而把众多价值进行分类,

并形成基本的一般价值观念。评价活动内蕴有主体对评价标准的选择。生活在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群体中的个体,在社会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共同的需要和利益。这就决定了他们往往有共同的评价标准,从而也就决定了他们往往能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念是作为个体的评价主体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样就形成了社会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由个别到一般、由个体到群体的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它们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从而形成了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相对于感性的个体的价值观念而言,社会基本价值

观念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共同性。

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长期的历史形成过程中必然会通过某些词的固定作用,以凝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我国古代社会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通过“仁”、“义”、“礼”、“智”、“信”等形式表现出来;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基本价值,通过“自由”、“平等”、“博爱”等形式表现出来;此外,几千年来社会所形成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则通过“好”、“坏”、“善”、“恶”、“利”、“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由此取得了相对稳定的形态;但并不排斥它们的内涵乃至形式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而变动。这些凝结的社会价值观念得到一定社会群体诸成员的认同,成为该社会成员思维和行为的标准;同时,它们作为社会标准必然蕴有指导人们应当如何去行为的作用,也就有规则的涵义。这些凝结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具有规范的两层涵义,它们就是规范。规范的展开便是以价值判断形式表达出来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念;表达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价值判断则以浓缩形式凝结在规范的内涵中。规范因此便成为价值意识的逻辑思维“细胞”。

价值观念的内容带有主体因素,规范作为价值观念的社会历史积淀,就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能成为整合带有主体因素观念内容的思维形式。规范的整合作用就是用规范内涵作标准,来衡量、辨别呈现在主体意识中的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价值信息,并把符合规范内涵的价值信息纳入规范的外延之中。这样,具体、特殊的价值信息就与普遍、

一般的规范联结起来,形成价值判断。于是,价值便在主体意识中成为价值观念。

在评价活动中,主体用规范作为思维形式来整合价值信息,从而形成把特殊与一般用

“是”联结起来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在形式上属于实然判断。由于规范作为标准必然内蕴有规则的涵义,这种实然判断就必然内蕴有主体应当如何行为的涵义,它因此就可以在形式上转化为用“应当,联结起来的应然判断。就内容而言,作为价值判断的实然判断和应然判断是统一的,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其相互转化的根据就是规范的原本涵义和派生涵义是不可分制地联系在一起的,由原本涵义可以必然地推出派生涵义,用派生涵义可以必然地追溯到原本涵义。因此,规范在整合价值信息时,既可以展开为实然判断,也可以展开为应然判断。

中外哲学家正是从实然和应然之统一的角度来理解价值判断的。这样,我们就能解释哲学家们为了与关于事实的实然判断相区别,而常常把关于价值的判断归于应然判断这一事

实,从而也能说明,西方哲学家何以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能否相互推导出的问题,归之为

“是”与“应当”能否相互推导出的问题。

三 评价活动成果的存在形式

主体在评价活动中,总要在观念形态上形成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于是,关于价值的观念反映就以意义的形式存在着,正如关于客体的观念反映以知识的形式存在着一样。意义是评价活动成果的存在形式。

人满足自身需要的方式与劝物满是自身需要的方式不同。人不能单纯地依靠大自然的恩赐,必须靠自己的实践活动去创造。能满足人自身需要的客体正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意义作为评价成果的存在形式,是意识到了的价值,从而揭示了主体的本质力量。对此,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8)主体赋予客体的意义,“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这正是意义的本质。

由于价值不是客观的物质实体,必须通过评价活动在主体所赋予的意义中表达出来。有人由此认为,价值不是产生意义的基础,而是主体通过评价活动在意义中把价值赋予客体

(《苏联百科辞典》,北京一上海1986年版,第55)。也有人如李凯尔特则指出:“关于价

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上存在或不存在,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前一种观点把价值与意义之间的关系颠倒了,后一种观点把价值与意义等同了。

如果把主观形态的意义与客观形态的价值等同起来来理解西方释义学的“世界是意义的世界”这一命题,那么结论只能是:世界是由主观形态的意识创造出来的,世界就是主观形态的意义。这显然是彻头彻尾的主观唯心主义。然而,这个命题的肤浅结论里,却有其深刻的思想。人类周围的世界并不是单纯的自然环境,而是与主体的活动融为一体的杜会性环

境。正是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使周围的世界在观念形态上和现实形态上打上了意志的

烙印。从而使进入主体视野内的外部世界总具有意义。“世界是意义的世界”的深刻处在于,这个命题集中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人的主体性效应,体现了人在世界的主体地位。

作为评价活动成果存在形式的意义与符号学里的意义不一样。符号学认为,任何物理现象(声音、物体、运动等等)如果被斌予一定的意义,就可以变成符号,“这样,物理现象就变成符号的工具,变成意义的承担者”(肖锋:《从哲学看符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这里的意义是关于客体的信息,符号是意义存在的感性形式:通过意义,符号与客体联系起来,使符号成为“对象的人工指称物”。评价活动中的意义,作为意识到了的价值,与符号学里的意义显然不同。但作为评价活动成果的意义,最后要通过具有意义的符号体系表达出来。从这点上说,评价活动中的意义又与符号学里的意义有密切联系。

意义作为评价活动的产物,是价值信息和意向、意味的统一。价值信息是意义中最基本的要素。主体对客体进行评价的实质,就是把客体属性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情况,如实地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来。这种关于客体属性是否满足主休孺要的价值信息就成为构成意义的基

础。选择评价标准是主体评价活动的重要环节,而评价标准的选择体现了主体的意志之所

向,即意向。意向是指向客体的,没有意向,主体就不会产生赋予客体的意义。因此,意向

是主体评价活动的内在动力。它以静止的形态积淀在意义中,是意义的核心。意义中包含着

意向,会不会影响评价内容的客观性?评价活动的实质就是把经过主体选择的主体需要与客

体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凸现出来,并在观念上反映之。评价标准的选择对能否正确地反映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有重要影响。然而,这正说明了主体必须正确地发挥主体能动性,才能正确地选择评价标准,才能正确地反映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从而保证评价内容的正确性。意向在意义中处于核心地位,这是从意义形成的角度来理解的,但意义内容的正确性归根到底在于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如实反映。评价活劫从主体的需要出发,以主体的利益作为标准,必然具有主体的情感色彩。主体赋予容体的肯定性意义中体现着主体感到愉悦,觉得客体可爱的情感;主体赋予客体的否定性意义中体现着主体感到痛苦,觉得客体可憎的情感。意味就是“情调”和“趣昧”,情感就成为意义中的意昧。有些西方学者看到意义的这个特点,就认为意义“所传达的是谈话人的情感状态,而不是关于某种‘客观事实’的信息”(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576)

这个观点是不对的。这是因为,意义体现着意味,但不归结为意味,意义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源于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意味是主观的,但不是随意的,它随着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价值信息、意向和意味三者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主体赋予客体的意义。

由于意义的要素是知意情的统一,因此只能用规范作为其反映的基本思维形式。规范作为一般共同的思维形式,属于理性范畴。主体斌子客体的意义常常用规范来整合之。由子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主体也常常用一些非理性的情感如爱、恨、亲、疏、

恐惧、悲哀、羞愧、愤然等等来整合之。这些非理性的情感形式作为对于一定价值进行反映

的社会历史积淀,同样具有整合价值信息的功能,同样能形成主体赋予客体的意义。如果说,与价值信息相结合的规范形式、情感形式是意义的内在形式;那么,意义表达的物质载体就是意义的外在形式。规范形式往往可以用语言来表达,情感形式则往往用喜、怒、哀、乐的表情和兴奋、颓废、激动、平静等等的状态来表达。无论是语言还是非语言的表现和状态,都可以看成是具有感性物质形态的符号体系。意义是反映在观念中的价值信息与观念形式及物质符号体系的统一,在这个统一的过程中同时融进了主体的意向和意味。

意义作为价值的观念产物有一个对价值是否正确反映的问题。这里的正确反映既涉及到主体正确选择评价标准,从而正确地把一定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反映对象;又涉及到对这种价值关系的如实反映。因此评价活动的真假机制要比认知活动的真假机制复杂。与正确的认知成果被称为真知相对应,我们把正确的评价成果称为真义。真义意味着意义所反映的内容与经过正确选择作为评价对象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相符合。

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对价值认识进行评判和检验,其标准不在于‘真’或‘假’(那是事实认识的检验问题),而在于是否有合理性。”(王霁:《认识系统运行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4)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认识论研究的评价活动可以从伦理学上进行分析。但这两个不同研究角度之界限不容混淆。从认识论研究的角度来说,作为评价活动成果的意义有真假之分。真的意义不一定合理,假的意义不一定不合理。从伦理学研究的角度来说,作为评价活动成果的意义有合理与否之别。合理的意义不一定为真,不合理的意义不一定为假。把评价成果的真假问题同合理与否问题混为一谈,并用后者来代替前者,就使评价活动及其成果失去了认识论意义。

虽然客体的规定性及其规律是自在的,但是主体总是从自己的需要出发、以自己的利益为标准来评价客体,使客体在观念形态上带上主体所赋予的肯定或否定意义;主体还常常在观念形态上改造那些不符合主体需要的客体,使之具有“应如此”的形象,这种“应如此”的形象是主体对在现实中不存在价值的观念创造。这样就形成了客体在观念形态上向主体的转化。意义不等于真义,人们获得意义的目的在于获得真义。真义作为评价成果意义的核心和实质,集中体现了在观念形态上客体向主体的转化。

对于同一客体,不同主体可以作出不同的评价,不同主体斌予同一客体的几种不同意义可以都是真的。这就是真义的多元性或评价成果的多元性。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已经讨论得很多了。不过,对于真义多元性或评价成果多元性的概念仍有进一步加以明确规定的必要。有人认为,“价值和价值认识的多元性”“不是指不同事物、不同现象能够给不同主体带来不同的价值,而是指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价值客体能够得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同上书,第293)。并举例说:前一种情况为,主体甲发现了羊毛的价值,主体乙发现了羊角的价值,这是不同主体对不同价值客体的认识,“这里无所谓价值以及价值认识的‘多元性’的问题”;后一种情况为,主体甲发现了羊毛的保暖价值,主体乙发现了羊毛的装饰价值,这是不同主体对同一价值客体的不同认识,“价值以及价值认识的多元性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同上书,第292)。对于前一种情况,固然无所谓价值以及价值认识的多元性问题;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认为,也无所谓价值以及价值认识的多元性问题。羊毛能否满足主体保暖需要和装饰需要的根据在于羊毛具有不同的属性。同一客体的不同属性对于主体来说,实际上就是不同客体。前一种情况与后一种情况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我们所理解的评价成果的多元性,不是指不同主体对于同一客体的不同属性所产生真义的多元性,而是指不同主体对于同一客体的同一属性所产生真义的多元性。不同的主体需要与同一客体的同一属性之间仍能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只要正确地反映了这些不同的价值关系,那么作为评价成果的意义就都是真的。例如,对于同样的糖的属性,就健康人来说,每日摄入适量的糖是适宜的、有益的,因而他就会用“好”来评价之;但是,对于糖尿病患者来说,每日摄入同样数量的糖,对他的身体就会产生有害的作用,因而他就会用“坏”来评价之。这两个人赋予客体的意义可以都是真的。

评价活动中真义的多元性和认知活动中真知的一元性是相通的。如果我们把经过正确选择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看成是一个与主体相对立的新客体,那么主体对于客体的评价活动就转化为主体对于新客体的认知活动了。主体对于新客体的认知成果只有并且只能是一个。这样,评价活动中不同主体对于同一客体所产生的真义的多元性,就转化为不同主体对于不同新客体进行认知(即反映)所产生的“真知”的一元性了。真义的多元性内在地包含着真知的一元性。这说明了真义与真知是相通的,二者相通的根据就在于真义和真知都是观念对于客观存在(相对主体意识而言,客体和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

相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对于同一客体的评价确实存在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是经常遇到的。但是,对于一些重大间题的评价,我们不能满足于不同主体进行评价活动所产生的真义的多元性。我们应该努力从社会历史主体出发来进行评价。这就要求摆正个体的正确评价标准和社会历史主体的正确评价标准之间的关系,从而对主体的评价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载于《哲学研究》1992年第2   录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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