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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分析
 

价值定位是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可持续发展的哲学讨论,无论对“主客体二分”的质疑,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诘难,还是对代际、代内公平的解读,都蕴含着对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价值关系的理解,以一定的价值定位和选择为依据。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反思,既使价值重释成为必要,也为重新理解价值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空间。对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分析,意在澄清一些基本理念,合理地确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亦在于拓展价值研究的视野,开启价值研究的新路向。

一、可持续发展与价值的重释

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从广义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1]依此理解,可持续发展问题体现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方面。而这两方面问题的核心是价值定位。可持续发展凸显了重新阐释和深度解读价值的必要和可能。

价值解释再度引起关注,缘起于可持续发展的哲学探讨。一些学者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中认为:环境资源危机,根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由于人类以自我为中心,仅仅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出发,将自然视为可随意利用的附属物,才导致了环境的退化和资源的滥用;要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的主体地位,平等地对待自然,尊重自然的权利和利益,甚至放弃对自然的干预。这种看法的立论基石是“自然的内在价值”说。

倡导“自然的内在价值”的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他在关于生态伦理的阐述中,对自然的内在价值及其意义进行了系统的论证。他指出,将价值视为人类利益得到满足时的产物的范式,以及只承认人类生命的价值而认为其他生命形式从属于人类利益的观点,是“价值论上过分的人类中心主义”[2],是“自称为‘客观硬科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私”[3]。他认为,自然价值是自然物本身固有的,而非其评判者无中生有的创造,“因为还是有一些实在的性质为这些价值提供了关键的支撑。无论如何,这些性质在如下意义上是自然物本身的性质:不管在构建价值的过程中加进了多少人的主观因素,还是有一些先于此过程而存在的东西。”[4]自然价值是自生的,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经历了与人无关的形成过程,“我们宁可不相信价值是一种完全特殊的创造,不相信价值的后成说,而愿意相信价值是逐渐进化而来的。”[5]“我们的理论是:价值有一部分是客观地存在于自然中的。”[6]自生性和客观性,决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7]。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阐释了否认自然内在价值的危害,认为,环境问题根源于人对自然价值的无知和漠视,“人类对于世界从来没能像我们现在这样,知道得这么多而又评价得这么少,无怪乎我们会面临一场生态危机。贬低自然的价值而抬高人类的价值无异于用假币做生意。这样的做法导致了一种机能失调的、独断的世界观。”[8] “如果我们相信自然除了为我们所用就没有什么价值,我们就很容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自然。”[9]

上述看法因其对环境资源危机的分析上升至哲学层面,试图寻找问题的深度根据而受到广泛关注,成为西方生态主义者及一些国内学者讨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理念。有的论者如深生态学(deep ecology)者还对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作了进一步展开的阐述,论证了自组织系统因其目的性而具有价值、生命物质因其感受性而具有价值,并明确指出:一种全面的伦理学应将人以外的生命也作为道德关照的对象,人应该按照生态学的模式看待自己与自然的关系。他们还将自然主体化,认为既然人并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是并列的,自然物就应具有独立于人的权利,人就无权将自己的利益临驾于自然利益之上,不应干涉自然的运行过程。

“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及相关看法,不仅触及到以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理解和行为准则,影响到人对自然的态度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而且对传统的价值论提出了质疑。这显然已涉及到对价值及其形态的重新阐释,以及对人与自然价值关系的合理定位。

价值重释的核心是对价值的广义理解。

以往在哲学层面论及价值时,总是将其限定于主客体关系中,这有其合理性,因为此前所涉及的问题一般勿须离开人去谈论价值。然而,假定哲学话语中的价值含义是唯一的,假定价值只有某种唯一的存在形态,却是认识上的误区。广义地看,价值是与意义相关联的,是意义在关系中的表现,一事物对他事物或对自身有意义,便是有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意义的大小及关联程度。这种认识包括了以往对价值的理解,又扩展了价值的含义,超越了价值只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认识。价值是意义在关系中的表现,关系可以有内在与外在之分。外在关系即物(或人)与他物(或他人)间的关系,内在关系即物(或人)与自身的关系,亦即其存在对自身的意义。与这一区分相联系,价值具有二重性,既可以有为他的价值,亦可以有自为的价值。或者说,一事物(或人)不仅可以对他事物有价值,也可以对自身有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即广义地理解,价值可能有四种存在形态:物为他(人)的价值和自为的价值、人为他(人)的价值和自为的价值。

物为人的价值和自为价值的区分引申于“自然的内在价值”说。依循“自然的内在价值”说,可以认为物的价值具有二重性:一是物为人的价值,即物相对于人而言的有用性。这种价值是在主客体关系中产生并存在的,属于关系范畴。通常对物的价值的界定主要指向物为人的价值,即物对人的有用性、对人的意义等,对此种价值的承认和理解并无实质上的歧义。二是物自身的价值,即物自身的属性、存在理由和根据,用泰勒的概念表述,即物“自己的好(a good of its own)”。价值指称意义,认定物的自为价值,即认定物对自身自为的意义,亦即相对于自身而言,物的存在有其理由和根据。

人的价值形态亦可分为两种:人在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中的价值即人“为他(他人)”的价值,以及人自身的价值即“自为(对自己而言)”的价值。人为他的价值是人在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中的价值,是相对于他人、群体和社会而言的,是主体间的价值。此种意义上人的价值,乃是就他人而言,并非就此“人”本身而言,因而这“人”及其价值是对象性、手段性的。此种价值不仅取决于这“人”的情况,他的素质、能力、行为等,还取决于他所要满足的他人的情况,这即是通常所理解的“人的价值”。人为他的价值作为指向他物的手段性、关系性的价值存在,以他物为目的,要在这目的上体现出来,要在他人、群体、社会之中得到确认和证实,所谓人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人活着是为了他人生活的更幸福等等,便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开去的。这种为他的价值虽然与物的为他价值的价值承载主体不同,但其手段性、外在关系性的本质是相同的。人“自为”的价值,则是人作为主体自身的价值,是人自有的、指向自身的价值存在,只需要由作为价值载体的人自身来确定。诚然,这种价值之实现也要依赖于他人和他物,但这种依赖是一种手段指向性关系而非目的指向性关系。人为我的价值对于任何他物、他人及人自身来说,只是目的,是目的性价值。与“自有”性相联系,人自为的价值是“自生”的,是自然进化特别是社会进化的产物,是人长期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结晶,是人自己的创造,而非被赋予。生活、实践丰富人的主体性,也充实着人的价值,人有主体性,就有价值,主体性就是人自为价值的充足根据。

人为他的价值与自为的价值是人的价值之两种形态。自为的价值是价值之本,为他的价值是自为价值的社会表现或实现形式。人所以有为他的价值,就是为了实现自为的价值,为他的价值在这人来说是为他,在他人来说却是自为。承认人自为价值的存在及其合理性,是肯定人之主体性的必然结论,又是肯定人的个性、权利和利益的前提。康德“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10]之命题,正是对人自为价值的哲学认定,近代以来的人道主义原则,更是对人的自为价值和为他价值关系的一种普遍性的社会承认和肯定。诚然,人的自为价值和为他价值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许多问题如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等,都与此密切相关。

对价值内蕴的重新厘定,使在可持续发展论域合理地阐释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成为可能,并为确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定位提供了前提。

 

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定位

 

环境生态论者关于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关系的讨论往往陷入一个误区:将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分开来理解,孤立地看待自然价值,强调自然自在价值的可能性及其独立于人的一面,似乎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的价值,就等于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是并行和平等的,人就无权干预自然进程,不能妄谈改造自然。这实质上转换了议题或避开了问题的真义。

这里应区别两个不同论域的问题:自然是否具有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和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的关系。就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定位而言,问题的实质与其说是自然本身有无价值,不如说是怎样看待自然的价值,特别是怎样理解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的关系,如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有无层次之别,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并行、平等,或是高于人的价值,还是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也是讨论中的主要分歧点,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是否承认自然的价值,而在于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应否改变自然的性质和形态,即人是否有权合理地改造和利用自然。

从前文对价值概念的重新厘定可以推论,可持续发展论域中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的关系,本质上是人的自为价值与自然为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分离地看,人有人的价值,自然有自然的价值,二者皆有存在的根据且互不从属,似乎并不相关,但联系起来看,从人的生存和实践上看,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内在关联且不对称。这种不对称的实质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只能是人的自为价值与自然为他价值的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价值比较,只能在人的自为价值与自然的为他价值之间进行。人与自然价值地位的不对称,决定了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有层次之别: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对此,可以从人生存方式的自然进化根据和实践基础两个方面来理解。

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是自然进化使然。自然特别是生物的进化,使人处于自然界尤其是生物生存链的顶端,由此,人的生存以其他自然物为条件,将世间万物视为手段,是合乎自然规律、顺应进化趋势的事情。离开自然进化规则抽象地谈论人与自然物价值和权利的平等,不仅无从说明人生存发展的自然基础,也难以对不同生物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例如无法说明生物界物种间相互依存、物竞天择现象的合理性。假定一切生命物皆有无关他物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是完全平等的,所有生物皆有同等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有无大小高低之分?在自然界至少是在生物界中,生存竞争是合理的吗?岂不违反了生物权而应加以制止?按此逻辑推论,任何一种生物都无权将他物当作自己生存的条件,肉食动物无权捕食草食动物,草食动物无权食用植物……如果这样,很显然,每一种动物都不能生存,其内在价值和权利便无从谈起。

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又是实践的结果。劳动创造了人,也创造了人的生存方式,这就是,人不满足于天然的自然物,要通过对自然的改造,在有用的形式上利用自然物维持生存和发展。其结果是,人,只有人的生存发展要以其他自然物为条件,而其他自然物生存发展却并不以人的存在为条件。劳动将人从自然中提升出来,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不是适应型而是变革型的,人不能简单地顺应自然,而须改变自然物的天然形态即变革自然。从发生学的视角看,人与自然的关系基于人的实践和生存方式,实践造就了人的生存方式,也造就了特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践和人生存方式的互动,是人改造自然最深刻的根源,也是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最充足的理由。正是自然进化和在实践基础上的社会进化,决定了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的不对称性。只要承认人生存方式的正当性、合理性,就必定承认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而人生存方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对于人来说显然是不证自明的,因为人应该也只能站在人的立场上、以人的眼光看待和对待一切事情。要求人根本上放弃利用、改造自然物的生存方式而完全顺应自然,既不合理,也不可能。诚然,人的生活方式可以改进,如选择绿色的生活方式等,然而,绿色的生活方式亦须以变革自然为前提,问题只在于合理地确定人的需要,在确保自然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下变革自然。

人的价值和自然价值的不对称性表明,应该也可以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人的发展。

将价值取向定位于人的发展,有助于正确理解人类中心主义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问题。

关于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有一种常见的却又似是而非的看法,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即主张人是宇宙的中心,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尺度,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这一理解有待厘清。人是宇宙的中心,这可以是一个事实判断。这个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显然不能成立,因为世间万物就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而言,并无中心与外围之别,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宇宙的中心或主宰。这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无疑应当“走出”。一切以人为中心,从人的需要和利益出发,则是一个价值判断,与前一判断的含义是大相径庭的。价值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必需的,因为人的活动只有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体现合目的性,才能支撑人的生存方式,实现人的发展,并且,实践愈深入,人活动之目的性就愈明显;价值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又是必然的,因为人只能以人的尺度、眼光和方式去把握并规范他物,舍此而代自然言,只能是一种将自然物拟人化或将人拟物化的想象。鉴此,对人类中心主义须具体地分析和界定。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走出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误区,摒弃随心所欲对待自然的做法,确立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11]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自然发展的要求;同时,又应从人的尺度去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确定可持续发展目标,规范可持续发展行为,避免可持续发展失去本义而走入误区。

人与自然和谐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追求,但对人与自然和谐及协调发展的认识却见仁见智。通常的理解是:人与自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方面,自然的发展有利于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发展又促进自然的发展。这种理解勾画了人与自然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问题在于如何达到这一状态。

现实中,人的发展与自然发展往往是矛盾的。从自然方面看,它不会自动满足人的需要,大多数自然物不能现成地为人利用;从人的方面看,要在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就必须对其加以改造,干预自然进程,改变自然物原有的形态或性质,对自然的发展产生影响。人以人的方式生存,矛盾便不可避免。也就是说,人与自然本来是不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和谐需通过对其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两个可能的向度:使自然适应于人或使人适应于自然。人与自然的矛盾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特点,从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应因时、因势而定,但是,从本质上说,这种调整是有方向的,总体方向应是自然适应于人而不是人适应于自然,调整的目标,是以自然适合于人的生存发展为基准的人与自然的和谐。

由于人相对于自然的价值优先性,自然适应于人必内在地规定着人适应于自然。要使自然适应于人,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条件,必然要求人保障自然的持续发展,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自然发展的需要;反之,破坏了自然,就破坏了人的生存发展条件,背离了人自身的利益。进一步说,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活动中,有利于人的行为也应是有利于自然的,破坏自然的行为必将危及人的利益。由此,可以引申出判断自然状况的基本思路:确定自然状况之好坏,固然要从自然本身的方面去考虑,但更应从人的方面来考虑,是否有利于人的发展是衡量自然状况的根本尺度;一般说来,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自然状态亦应有利于自然物的生存发展,但有利于自然物生存的自然状态(如自然的原生态)则未必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因此,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最基本的、第一的原则是有利于人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仅仅着眼于自然的状况而顺其自然,而应通过对自然的改造,使之朝着有利于人的方向持续发展。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应讳言改造自然,更不能放弃对自然的改造。我们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不是消极无为地顺应自然的既有状态,而是积极有为的发展,是着眼于发展——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与确立普遍价值

 

实现人的发展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应倡导以人类总体利益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确立以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为指向的普遍价值。

以全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其“人类”并非与自然相对应,而是相对于个人、群体即相对于人类的部分而言。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强调的不是人类对自然的优越性,而是超越个人和局部利益,以人类整体的需要和利益为旨归,确立人类本位中心。反观以往人类的行为,问题并非过于以全人类利益为中心,而在于以个体或群体、集团的利益为中心,环境资源危机便是典型的一例,危机绝非注重人类的总体利益所致,而是恰恰相反。因此,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如果可以这样称谓的话)充其量只是个人或群体中心主义。正因为如此,人们在论及可持续发展问题时,才会特别关注人与人的关系,要求社会关系和制度安排的合理化,才会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同时,将以公平为标志的人际间和谐作为又一主要目标。

追求人与人的和谐,实现代内和代际公平,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样,是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基本问题。西方环境主义、生态主义(浅生态学和深生态学)、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社会主义)等思潮的形成及“绿色政治”运动的兴起,正是这一现状的真切反应。深生态学否定单纯以技术和追求效率的方法解决生态问题,认为生态危机根源于社会机制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克服生态危机必须彻底变革现行制度和价值观。生态马克思主义或生态社会主义揭示了生态危机的制度根源,从技术批判转向社会制度和观念的批判,提出了同以往的需要和欲望决裂,通过改变资本主义制度及其需要观来解决生态危机的要求,即如阿格尔所言:“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目的也是双重的,它要设计将打破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控制的社会主义未来。”[12]这些思想家已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价值观念转换对于解决环境资源问题的重要性。

《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3]代内和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又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可持续发展中,许多人与自然关系问题都不仅涉及认知和技术,更涉及到价值定位和选择,抑或说,人与自然的矛盾常常导因于不合理的生存态度、需要定位和价值取向,须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解决,因为如果说以往的环境资源问题主要与认识的缺位相关,那么在当代及今后,这类问题则更多地牵涉到人们的利益诉求。例如,就在可持续发展愈趋成为共识、奢侈需求和生活方式受到抨击和摈弃的同时,以自我为中心和以邻为壑仍然是一些人的行为准则,某些发达国家拒绝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一些富有者仍在无限度地追求高消费,一些地方和企业仍在制造污染或滥用资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同社会群体间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贫困国家和地区仍依赖过量消耗资源维系生存。诸如此类的问题表明,没有公平,便不能缓解环境和资源危机,可持续发展只能流于空谈。

可持续发展遭遇的公平障碍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不合理的生存态度和需要定位。这是导致可持续发展中代内和代际不公的深层原因。不合理的生存态度,即认为“我所占有的和所消费的东西即是我的生存”[14]的重“占有”甚于重“生存”的态度。由于需要定位片面化,以占有财富的数量作为衡量人的价值标准,生活方式上重物质轻精神,无限制地追求和享用物质财富,追求利益和利润的最大化,引发盲目甚至畸形的消费心理和行为,导致贫富分化和资源过度使用。正如艾伦·杜宁所言:“在消费者社会里,富有已经把我们引向了歧途。”[15]二是滥用“公用地”。国外学者曾形象地指出,在开放性公共草场放牧时,每一个牧民都想放养更多的牲畜,而不顾导致草地的退化,或即使想到后果,也会因其由所有牧人承担而释然。这便是所谓的“公用地悲剧”。环境资源问题恰似放大的“公用地”问题,人们对地球这个更大的“公用地”的关注不会强于牧民对公共牧场的关注,一些人会因为从公用地获得的利益大于由所有人共同承担的损失而恣意妄为,从而加速环境资源危机。三是回避责任。一般说来,当不同人或群体面临共同的问题,而他们又不能相互约束、无法预测他方是否兑现承诺时,很容易形成互相观望,等待他方率先行动的局面,在此情况下,由谁率先行动或付出代价之程度便成为问题。这可称之为“观望效应”。可持续发展即面临着这样的困境:一方面,环境资源危机威胁着所有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共同的行动来应对,另一方面,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责任和义务上却互相推委,特别是一些对危机负有主要责任的发达国家,回避责任并拒绝承担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步履维艰。四是代际权利不平等。代际公平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但其中当代人总是主动的一方,后代人则是被动的一方,当代人的行为必影响到后代人,后代人却只能被动地接受其结果。当代人对后代人关注的间接性,以及后代人对当代人决策和行为约束机制的缺位,决定了代际公平的兑现殊为不易。

上述公平障碍虽然性质各异,却都与价值取向和选择相关,显现了价值取向对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影响。《增长的极限》在剖析环境资源危机后得出结论:“人必须探究他们自己——他们的目标和价值——就像他们力求改变这个世界一样。献身于这两项任务必然是无止境的。因此,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人类是否会生存,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人类能否避免在陷入毫无价值的状态中生存。”[16]这一结论尤其适用于理解公平问题。实现公平需要客观条件,更有赖于价值观的转变,有待于确立以人的发展为导向,以合理的生存态度为核心,以人类总体利益高于一切为原则的普遍价值理念。虽然当今世界上仍存在着种种利益冲突而必须予以正视并认真应对,但与此同时,不同国家民族和社会集团间的共同利益也在增加。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普遍交往,使确立共同的价值理念成为必要,并为普遍价值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在人类社会真正进入世界历史时期的当代,确立普遍价值,不仅有利于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是人的发展的内在要求。

普遍价值作为人类共同的行为导向和规范,尤其为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环境资源问题最具超越国家、地区界限的全球性,芭芭拉·沃德和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的命题,以及“要培育一种对地球这个行星作为整体的合理的忠诚。我们已进入了人类进化的全球性阶段,每个人显然地有两个国家,一个是自己的祖国,另一个是地球这颗行星。”[17]的论断,便是这一状况的生动反映。人类从古至今,还没有那一个问题受到如此一致的关注,并在不同国家、地区、文化和种族的人们中达成了广泛的共识;还没有那一个问题如此需要且可能通过全人类共同的努力来解决;也没有那一个问题如此需要且可能通过确立共同的价值理念来应对。确立普遍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然而,纵观以往人类对价值认同的追寻,普遍价值的确立殊为不易。普遍价值从理论上说应惠及世人,易为人们广泛接受,但由于利益的分散化甚至相互冲突,或由于人们在利益认同上的差异,在现实中,它对不同的人、不同群体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它在惠及世人的同时,必将损害某些人既有的特殊利益,从而会受到误解或拒斥,其结果是,普遍价值或者得不到公认,或者即使得到公认,也只能部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此类情况表明,一种普遍价值能否确立,不仅在于其合理性,更取决于其可认同度,抑或说,普遍价值确立的关键是可认同度。人类可能的普遍价值是领域广泛、种类繁多的,但普遍价值的确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序”,当是其可认同程度。

人类对普遍价值的企望由来已久,但对普遍价值自觉的追求,则始于近代西方。近代以来人类寻求普遍价值的过程表明,建立普遍价值的主要根据是人道等原则和利益。就利益而言,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普遍价值的确立提供了契机。利益是普遍价值最坚实的基础,是确立共同价值规范和行为规则恒定的基石。抽象地看,人们对人道等原则的认同程度应高于利益,因为利益有局限性,但现实却并不尽然,如果人们能达至利益上的共同性,最大程度地确定共同利益,其实际的被认同程度往往会更高,至少在当代是如此,问题在于寻求人类共同的利益平台。建立人类共同的利益平台,是确立从而认同普遍价值的要件,可持续发展正是这样一个可能的平台。 

可持续发展所以使普遍价值的确立成为可能,根本上在于它作为全球性问题,关系到整个人类生存发展的现实及前景,最大限度地体现着人们的共同利益。同时,这一问题与人类曾经或正在面对的其他全球性问题又有所不同:它直接指向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身并不具有阶级、宗教等意识形态特征,不受文化差异的影响,在理解上易于达成共识而不产生歧义;与其他行为不同的是,可持续发展不具有排他性,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只可能给其他国家或地区带来好处而不会带来危害,从而在此问题上最易于达致双赢或多赢;它符合整个人类普遍而长远的利益,充分体现着人类长期以来追寻的理想和境界。这几方面特点,决定了可持续发展既有助于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质量,又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最能体现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

当然,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普遍价值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可持续发展普遍价值的内涵及其确立途径等,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但亦应看到,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带来的普遍交往和人的需要及生活方式的改变,已为普遍价值的形成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将为人们一直寻求的普遍价值提供一个范式,昭示一种现实的可能性,是确立普遍价值的突破点。特别应指出的是,它提供了一种启示:普遍价值的确立,既要着眼于合理性,又要充分顾及到所体现的利益的普遍性;合理性与普遍利益的结合,是确立普遍价值的基本原则。

 

【注释】

[1][13]《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0页,第52页。

[2][3] [4] [5] [6] [7] [8] [9]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 Ⅲ:《哲学走向荒野》,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7页,第136页,第121页,第174页,第186页,第189页,第196-197页,第、197页。

[10]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9页。

[1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6页。

[12]阿格尔:《西方马克思主义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420页。

[14]弗罗姆:《占有还是生存》,三联出版社,1989年,第32页。

[15]艾伦·杜宁:《多少算够》,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2页。

[16]丹尼斯·米都斯:《增长的极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52-153页。

[17]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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