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比较经济伦理学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进入新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日益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相关学者出版了许多论著。在这些论著之中,既有从事一般理论传播和探讨的,更有基于中国国情进行实证研究的。可以说,这一理论热点的出现,正是“企业”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的反映,也体现出当代“社会”要求企业更好地发挥其建设性功能的自觉。当然,从理论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毕竟是一个来自国外“经济伦理学”等学科的概念。因此,为了更深入地阐发这一概念的涵义,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本章拟从比较经济伦理的角度,简要地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和德国经济伦理学中的不同地位,并由此为探讨“中国转型经济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性的资料和意见。

一、美国自由企业的社会责任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阿切·卡罗尔认为:“企业的责任不仅仅局限在对所有者和股东的义务上,它还要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企业对社会负有经济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个主要部分是法律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三种形式是伦理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第四部分是自由处理责任。……社会责任的这四个部分表明,企业应该同时对社会或其利益相关者履行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觉的(或说慈善的)责任。从更实际和管理的角度来说,对社会负责的公司应该在各个方面追求卓越——提高利润,遵守法律,遵守伦理,做一个优秀的公司公民。”[1]虽然,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一些别的解释,例如较早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以及当前更为流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但是,作为一个比较宽泛与平和的定义,卡罗尔的解释还是容易为国内外的学术界和实践者所理解和接受。因此,本文也主要在卡罗尔的意义上使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范畴,而现在的任务就是要考察它在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中的地位了。

里查德·T·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Business Ethics)已经有了中文版,只要考察一下此书的结构就会发现:它是围绕着“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中心写成的。无论是《前言》对“关于企业及责任的概念问题,我在不同的章节中分开进行论述”的说明,《引论》即全书的第一章《伦理学与企业》对“企业非道德性神话”的批判,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逻辑》(第二章至第五章)之中,对其经济伦理学原理和方法的阐述,都是通过一个企业活动的案例而引入的;至于此书的主体部分《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问题》和《国际经营中的道德问题》(第六章至第二十一章),除了前两章探讨了“正义与经济制度”和“美国自由企业制度”问题之外,其余各章探讨的都是“企业与道德”的问题,而作为《结束语》的最后一章(第二十二章)的标题就是“企业的新道德责任”。据此可以说,就其内容而言,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实际上是一部“企业伦理学”。而如果把此书视作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的代表作的话,那么也可以说,美国经济伦理学基本上就是一种“企业伦理学”。这一事实,也体现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把“Business Ethics”翻译成“经济伦理学”还是“企业伦理学”的争论之中。

那么,为什么“企业社会责任”在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之中处于中心地位,他的“经济伦理学”实际上是一种“企业伦理学”呢?对此,笔者认为,这是与德·乔治所处的美国经济制度的特殊性相关的:“美国的经济制度经常被描述为自由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不同,美国企业宣称自身与政府不存在所有和控制关系。当然,它们不可能完全避免政府的干预,有时还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和保护,但是不可否认,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构成了美国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基础。……自由经济制度的维护者突出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观,而极力反对其他诸如计划型、指导型、国有型以及国有主导型的经济模式。”[2]“美国的经济制度有时又称作自由企业制度。”[3]由此可见,与其他国家的企业相比,正是这种“自由经济制度”使美国的企业更为独立、自主,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和主体,同时也相应地必须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其“经济伦理学”的中心问题,不是偶然的,不仅仅是出于美国人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的思想传统,而是主要和其所谓的“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现实相关的。笔者认为,弄清这一点,是中国学术界在理解美国经济伦理学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特殊关注,并且把这一范畴应用到中国经济生活中时首先要注意的。

至于对美国自由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问题,德·乔治采取了“超越特定的社会模式”的具体考察方式,“人们关于企业的内含及其职责的看法,随着所处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在美国,企业的职责曾经相当简单。……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法律开始为企业制定各种规则。这些法律涉及规范工作条件、保护儿童、反垄断以及维护环境等等,所制订的规则经常代表了美国公众的道德取向。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事物,容忍的行为并非永远一成不变。……社会施加于企业的限制或要求通常是道德性的。某个企业或许敢于将单个人的道德要求忽略不计,但却绝对不敢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限定有丝毫轻慢。” [4]这就是说,美国自由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和扩展,也是有一个过程的,是和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的发展相应的。如果说,早期人们只要求企业的产品尽可能多,尽可能好,尽可能便宜,而现在人们对企业责任的要求就高得多、全面得多了。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出现了关于经营活动中伦理问题的公开讨论;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企业伦理学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出现并日益高涨;在20世纪90年代,甚至美国政府也参与到了这一运动中来。这一运动的最大贡献在于,公开提出和深入探讨了如何使企业活动更加符合道德要求,也就是使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问题。

关于美国自由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德·乔治否定了传统的企业概念:企业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为股东服务,而是采取了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公司对其负有道德义务的所有人可以统称为利益相关者。……例如,对于某一企业的关闭,我们不是仅仅从利润的角度,而是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在企业关闭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股东,还包括工人、供应商、顾客、当地社区,或许还有其他人。”[5]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在相关的论证之中,他特别强调了大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大企业的决策在如此多的方面影响社会和社会中的人民,简单地要求企业以合理的价格为社会提供充足的高质量商品不再是充足的了……对生态系统的关注、为有限的自然资源供给担忧以及对员工生活质量的关心,这些问题都变得很突出。”[6]正是基于这些观念,德·乔治化了大量的篇幅,探讨了安全、营销、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工人权利、就业歧视、金融、国际经营等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鲜明地体现了美国经济伦理学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特点,并由此进一步展现了美国自由企业社会责任的背景:“个人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按自己心愿发展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这些都是大多数美国人所希望的良好社会所具有的,福利国家并非美国人所希望的,他们也不想要一个由大企业或为大企业所治理的国家。机会均等,而不是结果均等,这才是人们长期所追求的。”[7]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责任

在初步概括和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在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中的中心地位之后,现在可以考察一下它在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中的地位问题了。从笔者掌握的相关文献来看,对于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之中,企业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问题,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例如,在《企业伦理学基础》一书中,施泰因曼和勒尔就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为了规范市场和竞争对经济行为的调控,使个体经济行为对公众利益负责,西方工业国家展开了对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的讨论。“其中,经济伦理学关注的是宏观层面上对市场经济过程及其相关机构的基本论证,它探讨理应普遍适用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并不简单地将‘自由’归结为‘放任自流’。市场经济包含着高度复杂、用以规范经济过程的秩序,所以有可能促成自我负责的经济行为。而企业伦理学则探讨微观行为层面上‘企业行为的社会责任’,由于市场和法律存在调控上的局限性,自我负责在日趋全球化的现代工业社会中已成为一种变得越来越重要的制度因素。”[8]

作为当代德国企业伦理学的一部代表作,这里引起笔者兴趣的,并不是施泰因曼和勒尔关于企业伦理学探讨“企业行为的社会责任”的学科定义,以及他们对何谓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因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什么,德国经济伦理学和美国经济伦理学之间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区别。同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一样,德国经济伦理学不仅一般地反对弗里德曼的观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是在现行游戏规则内提高其利润。对于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副作用和弊端,则最终由法律和法院来负责解决;并且都强调经济活动——尤其是企业经营活动——可以和应该成为独立的伦理反思的对象,企业应该被视为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的一个伦理行为中心。从而,对于笔者的思考来说,重要的在于,施泰因曼和勒尔对美国经济伦理学和德国经济伦理学之间不同特点的强调:“流行于美国和国际上的‘经济伦理学’概念不完全等同于德国在讨论中所运用的概念,德国主要从框架条件上来探讨资本主义、竞争和市场经济的伦理性质,而这在美国和国际上的经济伦理学讨论中只是扮演着次要的角色。” [9]

具体说来,与直接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整个学科中心问题的美国经济伦理学不同(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美国经济伦理学实际上就是企业伦理学),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在经济伦理学的框架内,即在经济制度伦理的框架内讨论企业伦理学问题,包括“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而且,这不仅是施泰因曼和勒尔的个别看法,毋宁说是大多数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家的共同观念。例如,德国社会哲学家瓦尔特·科尔贝就指出:“经济作为一个不同于政治、宗教和艺术的社会生活领域,它提供产品和服务以维持人的生计,而经济伦理学则是对它的规范反思。如果它关注的重点是经济秩序本身,那么它就是秩序伦理学;如果它关注的重点是给定秩序内的经济主体行为,特别是企业的行为,那么它就是企业伦理学。” [10]这里表现出一种特殊的思路,如果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企业伦理学的思考,那么首先要探讨经济伦理学,特别是经济秩序伦理学。事实上,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例如卡尔·霍曼的经济秩序伦理学、彼得·科斯洛夫斯基的伦理经济学、彼得·乌尔里希的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11]都是在建构了各自的经济制度伦理学之后,再去探讨企业伦理学问题的。显然,这种以经济制度伦理学为基础,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证方式,是和以企业为中心、强调“自由企业制度”的美国经济伦理学有很大差别的。

德国经济伦理学以制度伦理学为主体、为中心,在制度伦理学的基础上探讨企业伦理学问题,包括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如果这一特征可以得到认定的话,那么本文就应该阐明其理论和社会根源。对此,笔者认为,德国经济伦理学这么做的原因首先在于,不同于美国经济伦理学直接强调“自由企业”的中心、独立、主体地位,德国经济伦理学更多地强调企业及其经营行为与特定经济制度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企业并非是一种仿佛天生的机构,而是经济行为分工组织领域中的一种文化创造。某种经济秩序的选择决定了企业在这种经济秩序下运作的特定条件的选择。企业的各种选择都必须适应一种由经济秩序决定的更广泛的制度关系。此外,更为重要的在于,即使同为发达工业—信息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美国的经济秩序和德国的经济秩序仍然是有差别的。从美国方面的情况来说,虽然美国的经济制度已经经历了从发端到当今的变化,不能用一个模式简单地加以概括;但不能否认的是,“自由企业”仍然是其结构中的核心要素和核心价值。在这一意义上,美国资本主义制度又被称为自由企业制度。而德国的经济制度则不同,尽管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也是其核心价值,但是在具体建构现实的经济制度时,却更强调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义务”之间的平衡,即要在“绝对自由与极权之间寻找一条健全的中间道路”,以实现“人人富裕”的目标。[12]此,德国经济伦理学家经常说,市场经济制度不应该是“赤裸裸的”、“没有形容词的”,而是应该有着明确的规范性定语的。这也就是德国经济制度被称为“社会市场经济”的由来。现在,德国的市场经济除了“社会的”(社会公正)这一定语之外,近来还增添了“生态的”(保护环境)和“文化的”(道德审美)的定语。

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上述观念充分地反映在其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的论著之中。例如,布鲁诺·莫利托的《经济伦理学》[13]一书共分十章。前三章分别探讨方法、道德和经济的概念,第四章探讨经济制度道德,第五章探讨消费者偏好,第六章才探讨企业伦理问题,第七章探讨劳资谈判,第八章探讨社会保障,第九章探讨经济政策道德,第十章探讨发展援助。如果把它和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作一比较,就可以发现,与德·乔治以企业活动为中心构建经济伦理学体系不同,莫利托则发挥了一种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制度到中观企业再到宏观政策的论证,而且从其关注的内容来看,经济制度伦理是重点和主体。显然,莫利托这么做是和德国经济生活更重视发挥制度框架的功能相应的。此外,如果有人认为,对于比较美国和德国的企业伦理学来说,莫利托的《经济伦理学》还不够典型的话,那么本文再以哈特穆特·克赖克鲍姆的《企业伦理学基础》[14]为例作一概括。此书的第一部分《基础》包括两章:基础问题和概念、经济和企业中伦理思考的发展。第二部分《企业伦理学的论证和论点》有四章:实质伦理学的哲学论点、形式伦理学的哲学观点、宗教的论点、企业伦理学的构思基础。第三部分《决定伦理学及其实施的构想》包括四章:决定伦理学的描述阐发、规范阐发、实施,决定伦理概念对于企业经济理论和研究的结论。无疑,有了这个目录,“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美国和德国经济伦理学中的不同地位就更一目了然了。

三、中国转型经济和企业社会责任

以上的简要概括和分析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尽管也有全球性的一般共识,例如企业应该同时对社会或其利益相关者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等等;但是,如果落实到不同的国家和发展阶段,那么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和处理,其差别还是很大的。在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之中,“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所处的不同地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这种不同地位的形成,固然与美国经验主义和德国理性主义的不同学术传统相关,但更为重要的是,这实际上是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制度差别在学术上的一种反映。如果这一事实可以得到认定的话,那么本文就可以提出这样的观点: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即使同为西方发达工业—信息市场经济制度,美国和德国之间尚有如此明显的区别,那么当代中国转型经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更应该有其特殊性了。这么说的根据不仅在于,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来自西方经济生活的概念,对于它的理解和处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能完全对国外照搬照抄,而应该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和重点;而且在于,鉴于当代中国发展的现实,虽然在理论上形成自己的特点和重点也很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上形成自己的重点和特点。因为,在理解和处理“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上,只有在实践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重点,然后才可能在理论上形成自己的特点和重点。

那么,如何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特点和重点呢?这就提出了“中国转型经济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众所周知,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出现,是中国确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产物。在原来“一大、二公、三纯”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各个经济单位都是由政府直接加以控制的部门,根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在这样的条件下,当然谈不上有什么“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但是,随着中国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和深化,原有的经济单位逐步向“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化。而且,随着所有制的多样化,我国企业也分化为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私有制的民营企业(包括中资和外资的)和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形式。从社会组织进化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作为现代专业化的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规律的,是符合中国现代化和小康社会建设的要求的。但近年来,在各种企业自主性的提高和经济实力壮大的同时,在其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它们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负面效应,除了在经济秩序及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之外,特别是在与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相关的领域,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和严重。因此,当前也就有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紧迫要求。

进一步说,如果把中国的情况与美国及德国的情况作一比较,就可以发现,虽然同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但是各国所处的现实背景是极为不同的。这种不同,除了一般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状况的不同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角度,那就是相对成熟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急速转型期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不同。这就是说,虽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体制也时刻处于变动之中,但它们毕竟是在一个相对成熟的原有制度框架内运行的,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也可以在这个框架内进行。但是,中国的情况则不同。中国企业活动负面效应的出现,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吁,不仅与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健全相关,更重要的是与现代中国的经济体制不健全相关。这就是说,中国现在仍然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之中。各种与企业经营相关问题的出现,固然与企业制度不完善、企业家个人素质低下有关,但更与整个经济生活的不完善和不成熟的体制背景相关。因此,当前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当然要直接针对企业和企业家,但更重要的还是应该从整个经济制度的建设上下工夫,要能够抓住当前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关键所在:转型时期经济制度的安排和价值取向。[15]

具体说来,按照经济学家冒天启的看法,20世纪50年代,中国曾经照搬了原苏联集权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并涂上了更多的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色彩。“文化大革命”浩劫之后,逐步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转型目标,其关键在于是否能按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到了2006年,就经济总量而言,非公经济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5%左右 ,而国有企业也逐步成为法人实体,并且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但是,当前中国仍然处在由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的漫长过程之中,在国家综合实力增强、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权力资本扩张、贫富差距扩大、市场秩序混乱。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考察,主要表现为处在垄断性行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其所占有的资源、所获得的利润,浓缩了当今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状。此外还有属于各类企业都有的假冒伪劣、信用丢失、环境污染以及资本发家后的财富分配问题。这种消极状况产生的原因在于,中国在经济转型的同时,没有尽快建构经济健康转型的社会安全体制;而解决的办法则是,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和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结合起来,将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和道德成果纳入对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认识,使民主问题制度化、民生问题制度化。

如果可以认定冒天启的观点,那么就为本章基于中国国情的相关探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就是说,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中观企业伦理和微观企业家伦理的范围,例如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策略,以及企业家的工作方式和生活信念,这一切当然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但是,毋庸讳言,这里最关键的还是一个经济制度和体制的合理建构问题。关于某种经济秩序的选择决定了企业在这种经济秩序下运作的特定条件的选择,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家已经有了大量的阐述,也为中国当代经济生活的实践所充分证明。因此,为合理地理解和处理当今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学术界应该采取制度伦理学为主、企业伦理学为辅的战略和策略。而这样来回顾中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的研究,一方面必须肯定有十分可喜的学术进步,无论在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积极的效应,但是也不能够否认,仍然有许多缺憾的地方。一种是基本上采用了美国企业伦理学的叙述形式,只是加入了中国的内容,一种是直接对企业伦理状况作微观研究,其叙述的思维框架则还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而其共同的缺陷则在于对我国经济制度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这一点认识不足,更谈不上以此为背景深入探讨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了。现在,有了比较经济伦理的视野,中国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家的眼光也许应该更敏锐了。

 

【注释】
[1][英]帕特里夏·沃海恩等主编:《布莱克维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44—646页。
[2][3][4][5][6][7] [美] 里查德·T·德·乔治著:《经济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页、第187页、第1920页、第227页、第236页、第675页。
[8][9] []霍尔斯特·施泰因曼、阿尔伯特·勒尔著:《企业伦理学基础》,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2页、第1页。
[10]Walter Kerber: Sozialethik, Verlag W.Kohlhammer 1998S.25 []瓦尔特·科尔贝《社会伦理学》1998年,第25页。
[11]参阅陈泽环:《论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学派论争》,《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2]参阅陈泽环著:《个人自由和社会义务——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
[13]参阅Bruno Molitor: Wirtschaftsethik, Valen, 1989.[]布鲁诺·莫利托著:《经济伦理学》。
[14]参阅Hartmut Kreikebaum:Grundlagen der Unternehmensethik,Shaeffer-Poeschel,1996.[] 哈特穆特·克赖克鲍姆著:《企业伦理学基础》
[15]参阅冒天启:《转型国家的不同制度安排与价值取向——中国与俄罗斯转型绩效及教训的述评》,《社会科学报》,20071121

(选自《道德结构与伦理学》第三章,作者惠寄。录入编辑:乾乾)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