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的发展中,如果说美国经济伦理学(Business ethics) 的特点是联系实际、注重实用的话;那么,德国经济伦理学(Wirtschaftsethik) 的特点则是擅长思辨、注重理论。应该说,这两种特点既各有所长,又各有其弱点,我们在建构中国经济伦理学时应自觉地予以借鉴。作为其擅长思辨、注重理论的成果,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基本学派。这些主要学派之间的论争,不仅构成了德国经济伦理学发展的独特景观,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据此,本文以下拟从主要学派、理论论争和重要意义三方面,对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学派论争问题作一简要的探讨。
一、 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主要学派
所谓“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指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德国(包括奥地利、瑞士德语区)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的交叉学科。这门新兴学科以经济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为枢纽,试图建构综合了伦理和效益的新型经济学或应用伦理学,以推动在当代经济生活中更好地贯彻道德原则:人的尊严、自由、公正、参与、团结。这些基本原则可以说既体现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理想精神,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家的赞同。当然,在对这些原则本身,特别是对它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做出论证时,由于理论基点和观察视角的差别,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代表人物还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形成了具有通常自由主义、传统主义、激进主义三大基本思潮划分色彩的主要学派:霍曼(Karl Homann)的“经济秩序伦理学”、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的“伦理的经济学”、乌尔利希(Peter Ulrich)的“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
霍曼针对世界经济、特别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问题,发挥当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提出了其“作为秩序伦理学的经济伦理学”理论。他认为,当代经济伦理学紧迫的核心问题是:在现代自律的经济系统中,道德究竟在哪里?个人(企业)如何能够胜任向他提出的道德要求?道德和经济究竟怎样才能统一起来,而不致于对立?对此,霍曼提出,由于现代国民经济普遍化的深度分工、匿名化的交换过程等特点,导致不仅个人(企业)不可能对国民经济的总后果负责,即使一个主管机关也难以对此加以控制,更不用说企图用利他主义的道德动机来进行调控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正像斯密所指出的那样,使经济生活中相互期待的可靠性不再由行为者的道德动机来保证,而是通过行为者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规则来加以保证。即必须区别经济的秩序框架和秩序框架内的行为,用体育的语言来说:区别游戏规则和游戏步骤。
这就是说,现代市场经济至少是一个包括游戏规则和游戏步骤两级分化的行为系统,道德和效率在其中典型地处于不同层次,并且可以被同时实现:效率在游戏步骤中,道德在游戏规则中。正是通过使游戏步骤和道德要求脱钩,并只要求它遵守游戏规则,才能使竞争行为仅仅以效率为目标得以可能;并使在游戏规则中和在对一切竞争者有约束力的框架条件中补偿道德成为可能。霍曼由此得出了其经济秩序伦理学的核心命题:“道德在市场经济中的系统位置是秩序框架。”并且强调,正是这种秩序框架把竞争行为导向消费者的日益富裕。因此,经济伦理学的目标是确立使道德成为可能的制度,使个人的道德动机和制度的相应行为方式结合起来,把道德扩展到制度、法律、组织化的规则和秩序中去,让法律、政治和道德一起为实现所有人的休戚与共服务。[1]
科斯洛夫斯基则更多地继承了西方思辨哲学的传统,刻意把自己的经济伦理学发挥成一种关于总体现实的哲学—神学—经济学的理论构想,以提出一种关于社会、生态、文化和伦理的市场经济的经济哲学和经济伦理学。为此,他把自己的“伦理的经济学”划分成三大部分:经济本体论,经济文化和经济伦理学,并认为:当今成为时髦课题的经济伦理学,只是经济哲学的一部分,只能在社会哲学的整体概念中得到充分论证。其次,这种三分法还表明:经济秩序始终建立在各种社会秩序的相互依赖的基础之上,没有“自律”的经济,只有处于制度和文化框架内的经济。对于当前的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来说,除了原有的国家和社会政策的框架之外,现在还需要强调新的伦理、文化和生态的框架。总之,只有深入研究了经济本体论和经济文化的基本问题,经济伦理学才能成为把握现实的真正理论,而不至于成为“伦理的噪声”。
关于狭义的经济伦理学在其“伦理的经济学”体系中的地位,科斯洛夫斯基认为:经济伦理学是在经济本体论、经济文化基础上的“伦理的经济学”的规范部分,包括关于经济的伦理协调的形式伦理学和关于经济行为中价值偏好形成的实质伦理学。形式的经济伦理学研究经济行为的协调,它的中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市场、选举和社会调控,哪一种协调形式最好?如何通过伦理学来提高和实现社会协调?对此,科斯洛夫斯基的回答是:中央集权的价格评估和经济调控是不可能的,市场是经济协调的最佳形式,但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需要伦理协调;通过普遍化原则提高行为伙伴之间的可靠性和信任来降低经济交易的成本,伦理学提高了市场的协调能力,也就成为对经济学—市场失灵的校正,同时也成为对国家失灵的校正。关于实质的经济伦理学的对象,科斯洛夫斯基认为,它研究经济中的价值体验、价值判断和价值偏好等问题。总之,经济伦理学作为形式伦理学和实质伦理学的统一,作为义务论、德性论和价值论的统一,其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尊严的有效伦理条件和有效经济条件下的行为最优化。从而,他提出了这样的经济伦理学命令:应该这样去做,使你的经济行为符合经济的双重任务:有效地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形成人类实践和自我实现的后现代文化意义上的中心领域。[2]
乌尔利希发挥当代德国著名社会哲学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经济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架起一座沟通经济学和伦理学、生活世界的伦理和经济的系统合理性之间的桥梁,消除西方两百多年来这“两个世界”的分裂。为解决这个经济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乌尔利希强调,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既不满足于通过非经济的道德外在地限制经济合理性的有效领域,也不满足于把“既存的”经济合理性“纯粹地”应用于伦理,而是从其规范基础出发扩展经济合理性概念,坚持三个原则:(1)经济理性的规范性最低伦理:经济活动的社会和环境可承受性;(2)经济理性的批判性自我反思:正确理解的自利;(3)经济理性的生活世界的扩展:社会经济的合理性概念。
这里的关键在于,必须承认现代社会经济“合理性”在不同体制层面上的分化,即确认政治—经济的利益澄清和冲突解决、功能的系统调控、个人的行为责任这三个层面的系统分化,并在这一基础上实现理性经济活动的整合。这种分化基础上的整合所要求的是:经济合理化过程的交往—伦理的“开放”,而绝不要求与被正确理解的经济合理性概念(效益)相冲突,也不要求个人经济行为的总体性的再道德化;毋宁说,作为社会经济合理性的范导性概念和程序化概念,基础批判的经济伦理学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制度和个人前提的伦理—理性的说明,而成为它们决定性的、实践的伦理基础。这样,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就不仅满足了现代伦理的要求,而且也满足了现代相对自律的经济系统和当前工业社会合理化过程的社会政治现实的功能要求。[3]
二、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的理论论争
从以上的简要概括来看,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主要学派逐步形成了一些较为明显的理论特点。首先,它们的立足点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经济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的特殊性质。即承认相对于其他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有一定的优先地位。而争论则在于对这一事实的评价和相应的理论模式:是“现代的”还是更多地“后现代的”?是把经济学理论也用于解释非经济的事实,(霍曼)还是要求经济系统重新与生活世界结合起来?(乌尔利希)或者通过以伦理—宗教为基础的文化来校正和替代经济的这种优先地位?(科斯洛夫斯基)其次,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主要学派充分强调社会秩序框架对于经济功能的重要意义,即作为对现代经济挑战的回应,相对于个人伦理学或人格伦理学,充分承认和强调制度伦理学和结构伦理学的重要性。这一方面的不同意见则是:在整个经济伦理学中,个人伦理学的意义究竟如何?伦理的首要位置是否只是在经济的秩序框架中,(霍曼)或者也应该出现在企业和个人直接的经济决定中?(科斯洛夫斯基)甚至是一种有能力和愿意公共地使用理性的经济公民的无限制的公共性范导理念?(乌尔利希)
第三,在经济伦理学的范式问题上,由于强调制度伦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放弃道德化或者对经济和经营行为的直接道德呼吁,从而,与对伦理学作实质内容的理解相比,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主要学派更偏爱对其作形式程序的理解。即经济伦理学主要是一种形式规则的体系,它通过商谈或者对话达到一种限定的、始终要重新加以检验的、有时要加以改变的内容。(乌尔利希)第四,通过对经济学的反思,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主要学派认为,经济学离不开伦理学,因此他们共同拒绝一种“来自外部的经济伦理学”。即要超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经济概念,吸取关于经济制度问题的制度理论前提。但争论在于:是否有和何种规范伦理学符合这一要求,或者与其矛盾?是要实现“经济理性的基本转变”,(乌尔利希)还是只限于考虑完善经济制度的框架条件?(霍曼)
如果说,以上的概括已经有助于我们初步了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的理论特点及其差别;那么,通过分析它们之间的论争,我们将更明确地把握这些学派异同实质之所在,并启发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建构中国经济伦理学的问题。例如,乌尔利希认为,经济伦理学的任务是:架起一座沟通经济学和伦理学、生活世界的伦理和经济的系统合理性之间的桥梁。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架起消除这条鸿沟的桥梁呢?对此,乌尔利希认为,在当代德语国家和地区内,主要有三种架桥的尝试:科斯洛夫斯基校正性的经济伦理学、霍曼功能性的经济伦理学、他本人的基础批判的经济伦理学,即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并通过分析论证说明,只有自己的“基础批判的经济伦理学”(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才能胜任这一架桥的历史性任务:作为所有正确理解的经济理性的基础,消除现代伦理实践理性和经济系统功能合理性两个世界的分裂,开辟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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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性的经济伦理学 |
功能性的经济伦理学 |
基础批判的经济伦理学 |
学科视角 |
非经济的“纯粹伦理” |
价值中立的“纯粹经济” |
伦理—社会经济 |
消除“两个世界”分裂的途径 |
通过伦理学对经济合理性的驯化(限制) |
把经济合理性应用于伦理学 |
把经济合理性扩展为社会经济理性的伦理—实践观念 |
伦理学
↓
经济学 |
伦理学
↑
经济学 |
经济学
↑
伦理学 |
经济伦理学的基本任务 |
权威性的“道德守护神” |
功能分析的道德化经济学理论 |
对经济学作合乎时代的哲学—伦理论证 |
规范论证基础 |
普遍的道德原则(?) |
实际一致(契约论) |
理性的一致(商谈伦理学) |
道德的角色 |
反经济主义的“解毒剂”(校正) |
一种“短缺的资源”(工具) |
规范的基础,经济理性(实践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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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乌尔利希的这一图式,我们自然不应简单地跟着走,但必须承认它毕竟很直观地把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三个主要学派的理论特征,包括学科视角、消除“两个世界”分裂的途径、对经济伦理学基本任务的理解、规范论证的基础、道德的角色等要素,都反映了出来,便于读者的理解和分析。具体说来,乌尔利希认为:作为在现有市场经济的伦理运用条件之前停止反思的典型结论,校正性的经济伦理学对现实市场经济系统的肯定是失控的,导致它只能完成一种具体性的替工功能,是一种“修补伦理学”。而且,从当今生产和消费对生态等的几乎难以限制的外部效应来看,所谓“正常情况”和“例外情况”的区分实际上是一种虚构。此外,作为关于道德和经济的传统权威性关系模式部分现代化了的形式,校正性的经济伦理学在现代条件下也不具备相对于强大的经济合理性动力更强大的“规范力量”,从而它无法消除近代以来经济和道德“两个世界”的分裂,毋宁成为现实经济行为的普遍伦理担保。
至于功能性的经济伦理学,乌尔利希认为,它对于也许最复杂的伦理—政治—经济的焦点问题能够发挥可观的分析能力,是一种在理论上富有启发性和吸引人的观点,应该予以重视。但是,由于它“纯粹经济学”地解释和论证功能化的经济制度的整个规范前提,使伦理学全都扬弃在经济主体的经济自利中,导致功能性的经济伦理学具有三个基本缺陷:⑴缺乏自由伦理的规范要素(纯粹目的论),只能论证有条件的伦理规范,而不能论证人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和尊严这种无条件的伦理要求。⑵缺乏对实际偏好的批判性调节(方法论的个人主义),限制了成熟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和他人的需要和偏好进行理性的自我批判和批判。⑶对经济系统的非系统前提缺乏生活世界的关注(纯粹系统论的视角),有把经济系统提升为错误的总体性的危险和用技术官僚思维方式解决经济秩序政策的危险。乌尔利希认为,由于这些缺陷,功能主义的经济伦理学在沟通道德和经济的“两个世界”方面也是失败的。
当然,以上概括的只是乌尔利希对科斯洛夫斯基、霍曼的批判,为了比较全面地了解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之间的理论论争,我们还有必要看看科斯洛夫斯基、霍曼对乌尔利希的反批判。简要地说,科斯洛夫斯基认为:在康德的形式伦理学传统中,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和乌尔利希的经济伦理学观点,通过理想的讨论把个人的目的和行为的可协调性绝对化了,而忽略了个人在开始讨论其目的和行为是否能和别人协调之前,必须知道他自己要什么。显然,这种商谈伦理学是片面的。因此,除了应该的秩序之外,伦理学也必须研究意志和追求的秩序。完整的伦理学必须包括形式的规则伦理学和实质的价值伦理学。而霍曼则从现代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条件出发,认为道德不要求诸如乌尔利希提出的经济利益计算的中断。道德要求的只是利益计算的改善:在时间上,以长期的利益计算来取代短期的利益计算;在社会上,要求考虑他人。由于只有把道德建立在利益期待上的、即通过刺激的伦理学,才能在原则上解决实行问题;从而,所有那些伦理学构想,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只要它们不能在个人的利益期待中论证道德和道德规范,就必然要失败:或者像昆那样回避实行问题;或者像约那斯那样,向强大的国家或善意的独裁者呼吁;或者像哈贝马斯那样承认:从讨论中获得的认识并不能可靠地指导行动。
三、德国经济伦理学学派论争的意义
在概括了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的主要学派及其理论论争之后,这里考察一下它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并由此反思一下它对我国当代经济伦理学的启示。从乌尔利希对科斯洛夫斯基和霍曼的批判来看,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之间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尽管都承认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地位,但在如何看待它的问题上,这三种学派的伦理评价是不同的,乌尔利希的批判并非文字游戏。科斯洛夫斯基认为,市场经济是经济协调的最佳形式,但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协调;霍曼认为,市场经济总的说来是迄今为止的实现所有人休戚与共的最好手段,道德在市场经济中的系统位置是秩序框架。而乌尔利希则强调,现代市场经济已经在制度上“脱缰”、在规范上“失控”了,应该把它和生活世界的实践理性重新结合起来。正是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这些不同伦理评价,才产生了德国当代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之间的理论论争。而这种论争显然有利于人们深化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和促进经济伦理学的发展。
其次,乌尔利希的批判也不是无的放矢。例如,他批判科斯洛夫斯基对当代市场经济系统本身的道德局限性认识不足,主要从伦理—宗教文化的角度发挥经济伦理学作用的观点,应该说是抓住了要点。他对霍曼的三点批评:只能论证有条件的伦理规范、缺乏对实际偏好的批判性调节、对经济系统的非系统前提缺乏生活世界的关注,更是尖锐和中肯的。总之,这些批判至少可以促使其他经济伦理学派去完善其理论体系,也有利于人们深化自己的经济伦理思考。当然,肯定乌尔利希的批判,并不是说其他经济伦理学派都是错误的,只有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才是正确的。实际上,科斯洛夫斯基、霍曼对乌尔利希的反批判也是切中要害的。从而毋宁说,乌尔利希的批判表明,在上述经济伦理学派之间,存在着一种在根本前提(市场经济是不可放弃的)一致上的不同视角之间的互补关系。
第三,这种互补关系表现为,如果从可操作性或可实行性的角度来看,霍曼的经济秩序伦理学最强,他把道德放在经济秩序框架上;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的经济学其次,他强调个人经济行为的道德动机;乌尔利希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则最弱,他要从整体上超越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而从对现代市场经济道德局限性的反思和批判的角度来看,那么,次序就倒过来,整合性的经济伦理学最强,校正性的经济伦理学次之,功能性的经济伦理学则最弱。从而,这三种经济伦理学观点的综合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比较全面地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道德关系的图景:既从制度框架、又从个人行为、也从生活世界的角度提高市场经济的道德性。这种对道德和市场经济关系的澄清,可以说是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理论论争给予我们的基本启示。在我国确认了市场经济的不可超越性之后,当前主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建构比较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伦理学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发挥建设性作用,至少已有上述三种角度可供我们选择。
如果说,以上分析的主要是德国经济伦理学学派论争的实践意义的话;那么,对于本文来说,还有必要考察一下它对于发展中国经济伦理学的理论意义。一般说来,承认经济子系统的优先地位、承认和强调制度伦理学和结构伦理学的重要性、偏爱对伦理学作形式程序的理解、拒绝“来自外部的经济伦理学”,构成了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的特点及其论争的背景。而通过和美国经济伦理学的比较,这些特点就更为鲜明地展现在我们面前:美国经济伦理学主要探讨个人微观层次上的问题,而德语国家则把重点放在宏观的制度层次上;美国方法强调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决策和行动的责任,德国方法则强调应当以道德上负责任的方式来塑造企业的状况;美国的经济伦理学方法要比德国的方法实际得多,而欧洲大陆的人则往往先专注于理论问题;德语国家的学术界倾向于更多地关注经济伦理学的“认知”层面,而北美的学术界探讨“规范”问题的方式要更加直接得多、公开得多、坚定得多。[5]
这表明,尽管美国和德国都属于当代发达市场经济社会,但在运行机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美国更突出微观主体(公司)的自由活动空间以及相应的责任,德国则更重视用秩序框架来塑造企业的活动。与此相应,美国经济伦理学重点关注道德原则的应用,而不是对道德原则本身的探讨。[6]由此可见,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伦理学风格和特点的形成,都是有其独特的社会和理论根源的;在这方面,除了当时当地的经济制度和体制,以及相应的经济伦理活动的实践之外,也不能忽视其特殊学术传统的作用。有鉴于此,为发展中国经济伦理学,我国经济伦理学研究者在从实际出发、积极吸取国际成果时,要注意善于吸取其特殊学术传统中的积极因素。从而,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及其理论论争,就其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当代经济伦理学的主流——美国经济伦理学——的特殊范式而言,确实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第一,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及其论争提醒我们,在研究经济伦理学时,要更重视社会的经济制度和体制问题,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发挥经济伦理学的反思和批判功能,而不使经济伦理学仅仅发挥一种帮助现行经济秩序运行得更好的功能,尽管这一点也很重要。第二,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及其论争促使人们在研究经济伦理学时,更深入、更系统地进行理论思考,有利于人们更充分地吸取历史和当今哲学社会科学以至自然科学的成就,以丰富经济伦理学的理论体系,而不使经济伦理学仅仅限于关注当下操作的层次,尽管这一点更为迫切。第三,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及其论争对其形式、程序、方法性质的强调,为经济伦理学在当代多元民主社会中发挥其社会功能开辟了一条具有广阔前景的新途径,反映了西方发达工业社会思想家寻找除了市场经济、议会民主之外新的社会协调机制的努力,导致了一种新的经济伦理学范式的形成,促使我们摆脱囿于义务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的美国经济伦理学范式的局限, 尽管义务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也是重要的。
这就是说,在受到来自美国的最初推动之后,德国经济学、伦理学、神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理论家就积极行动起来,很快发展了更具理论深度和系统特色的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尤其是他们能够充分应用当代德国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最新成果,发挥德国擅长哲学思考的优良传统,建立了各具代表性的基本学派,走出了一条发展当代经济伦理学的特殊途径,把当代世界的经济伦理学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学派的形成及其理论论争的展开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之所以能够比较深刻和全面地澄清道德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不同于主要作为一门应用社会科学的美国经济伦理学,而是在关注现实应用问题的同时,也成为一门具有基础理论意义的社会哲学学科,并由此为其他应用伦理学确立了深刻、系统地思考问题的典范;就其学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机制而言,显然是与其主要学派之间既是尖锐的、又是理性的论争分不开的。
而从发展我国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来考虑,无论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还是在提高诚信、保障社会公正方面,我们都需要加强对经济伦理学的研究。可以说,发展经济伦理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并同时也成为我国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发展和创新的一个重要契机。令人高兴的是,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伦理学研究,在经济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学科方面都取得了可贵的成果。当然,从更高的要求来看,包括和德国经济伦理学相比较,我国经济伦理学发展的欠缺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经济学方面的关注不够,伦理学方面还缺乏创立学派的代表性论著,管理学方面的本土化程度较浅,等等。特别是我国当前的经济伦理学论著还比较缺乏思想深度和分析力度,停留在援引国外理论和传统规范的层次上。因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伦理学研究的突破、创新,我们应该自觉地借鉴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及其主要学派的成就,努力实现经济生活实践和经济伦理学理论的良性互动。
这就涉及发展中国经济伦理学基本学派及其论争的问题。“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相比,西方伦理学显出流派纷呈、论域广阔、批判精神和创新意识浓厚、研究视野和考察视角丰富多样等形式特征。这些特征值得当代中国伦理学借鉴。”[7]这一论断也适用于我国当代的经济伦理学研究。应该承认,在学派形成及其争论展开方面,我国当代经济伦理学与德国经济伦理学的差距是很明显的。虽然,出现这种状况有着深刻的社会和思想根源,而且对它的克服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在此只能无所作为。毋宁说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展开学派论争对于发展经济伦理学的积极意义,以及创造为此所需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紧迫性。事实上,我国已有不少学者认识到:国际上,几乎所有的科学领域都有学派。有学派才有争鸣,才有观点的碰撞,才会有大师。而我国当代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没有学派,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8]从而,在借鉴当代西方经济伦理学的积极成果方面,有了德国经济伦理学主要学派及其论争的启示之后,我国研究者应该更自觉地通过这一路径来发展经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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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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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阅Karl Homann, Franz Blome-Drees : Wirtschafts- und Unternehmensethi. Goettingen , 1992.[德]卡尔·霍曼等著:《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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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阅Peter Koslowsiki: Prinzipien der ethischen Oekonomie. Tuebingen , Mohr,1988.[德]彼得·科斯洛夫斯基著:《伦理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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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阅Peter Ulrich: Transformation der Oekonomischen Vernunft. Bern, 1993.[瑞士]彼得·乌尔利希著:《经济理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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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阅Peter Ulrich: Wirtschaftsethik als Kritik der “reinen” oekonomischen Vernunft, in:C. Matthissen (Hrsg.): Oekonomie und Ethik. Hochschulverlag, Freiburg 1990.[瑞士] 彼得·乌尔利希:《经济伦理学作为对“纯粹”经济理性的批判》,载克里斯蒂安·马蒂森主编《经济学和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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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瑞士]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著:《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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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阅陈泽环著:《个人自由和社会义务——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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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方著:《第四条思路——西方伦理学若干问题宏观综合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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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福家、赵君亮、胡守均:《中国需要科学大师》,《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
(选自《道德结构与伦理学》第三章,作者惠寄。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