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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伦理学的基本类型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近10年以来,基于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现实,为加强道德建设和伦理学自身的学科建设,我国伦理学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参照西方伦理学界关于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类型划分,就发展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学学科体系问题,也进行了建设性的探讨,如强化了对作为规范伦理学核心问题的“制度正义论”的研究,展开了关于应用伦理学“基本特征”的争论,深化了对传统和新德性伦理学的探讨,对元伦理学的引进和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无疑,这些研究既是我国研究者道德使命感的体现,又是其理论创新的成果,不仅推动了当代伦理学学科建设的发展,而且对于改善现实的道德状况也是有益的。当然,从建构21世纪比较成熟的中国特色的伦理学学科体系,促进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要求来看,这些研究毕竟主要还是对西方模式的应用,不能够说已经很完善了。有鉴于此,本章拟围绕“发展中国伦理学的基本类型”问题,从西方伦理学的类型区分,中国伦理学的主题演变,中国伦理学的类型选择,规范论、应用伦理学和德性论四个方面,为促进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和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提供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西方伦理学的类型区分

张世英指出:“哲学的内容大体上可分为这样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本体论’。……第二部分‘知识论’或‘认识论’……第三部分‘价值论’。……价值论包括伦理学和美学两个分支。……中国传统哲学中谈天道与性命的方面较多,天道方面约略相当于西方哲学史上的本体论(包括宇宙论),性命方面约略相当于西方哲学史上的价值论。中国传统哲学中相当于西方认识论方面的内容,相对而言则较少。” [1]这样,按照他的看法,所谓伦理学的类型区分问题,在学科分类的意义上,首先是哲学分类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实际上也是一个来自西方伦理学的范畴。站在中国伦理学工作者的立场来看,无论是考察当前的道德建设,还是思考伦理学学科的发展,最好能够使用自己的理论和范畴。但是,由于“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中国现代化的科技生产力和市场经济也来自西方,加之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学科系统还不很成熟;因此,在探讨“发展中国伦理学的基本类型”这样一个问题时,从了解当代西方伦理学的类型区分着手,虽然不理想,但也是可以理解的。

从当代德语伦理学的相关文献来看,对于西方伦理学的类型区分,实际上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新教神学系的马克斯·约瑟夫·祖达,在其《伦理学——关于正确生活的理论》[2]一书中,从律法伦理学(《圣经》)、善物伦理学、德性论、职业伦理学(马丁·路德)、功利主义、义务伦理学、责任伦理学、价值伦理学、商谈伦理学、境遇伦理学10个方面,概括了作为“关于正确生活的理论”的伦理学。当然,这一概括主要反映了一个具有基督教神学背景的伦理学家的理解,也许还不是在很严格的意义上对西方伦理学类型区分的理解。而瑞士巴塞尔大学的伦理学教授安尼玛丽·皮佩尔的伦理学分类则更为复杂。她首先把伦理学分成三类:实用学、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然后又把它分为两大模式:描述伦理学(价值伦理学、元伦理学、进化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先验哲学、存在主义、幸福论、契约论、唯物论)。[3]

与此相比,在西方学术意义上更具典型意义的是马库斯·迪韦尔等人的观点。他们主编的大型伦理学工具书《伦理学手册》,[4]认为伦理学作为对道德的哲学反思,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描述伦理学对已有道德进行尽可能精确的经验把握和描述,与道德心理学、文化人类学、道德社会学等交叉。规范伦理学论证和批判道德,重构已有的道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被称为“应该伦理学”,只研究正确的规范原则问题;广义的还包括研究善的评价问题,即幸福论导向的“追求伦理学”——德性论。为了更好地理解道德和伦理言谈及论证的逻辑、语义和实用结构,元伦理学反思道德和伦理,它表明道德作为反思对象,不能像经验(自然)科学的客体一样被研究。此外,由于应用伦理学地位的日趋重要性,实际上也被列为一个独立的方面:应用伦理学从本质上改变了公众对伦理学的感受,扩展了其主题范围,促进了一系列关于道德哲学基本问题的讨论。

应该承认的是,对于当今中国的伦理学界来说,以上的概括已经谈不上是什么新东西了。因此,在描述、规范、元、应用已经被普遍认作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基本类型之后,重要的就在于分析这种区分对于我国伦理学学科发展和现实道德生活的意义。从表面上看,描述、规范、元、应用这四种伦理学类型之间似乎有一个内在的结构,建构当代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就应该把它们组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但笔者认为,这样做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除了西方伦理学史上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之外,本文提出这一看法的依据主要在于,描述、规范、元、应用伦理学的类型区分,其功能只是便于人们把握当代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概貌,但并不表明这四种类型就构成一个整体性的体系。当代德语区伦理学家的多种区分方式的并存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一定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规定,那么与其说是一种封闭和必然的整体关系,毋宁说是一种开放和殊异的互补关系。当然,为充分说明这一点,对于当代西方伦理学的基本类型区分,除了静态结构视角之外,主要应该从动态历史的角度出发加以理解。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首先出现的是属于广义规范伦理学的古代德性论,接着是近代的狭义规范伦理学,然后是现代的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最后才是当代的应用伦理学。这种有着不同主题的规范、元、描述和应用伦理学的先后出场,有其西方知识谱系上的根据,例如伦理学在古代作为哲学一部分的诞生,近代同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一起从哲学中逐步分化出来,现代语言学、逻辑学和社会学等的进展,特别是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突飞猛进。这表明,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西方的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西方知识谱系的改变,必然会导致伦理学类型的改变。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就当代西方伦理学被区分为描述、规范、元和应用四种基本类型而言,这种基于西方知识谱系的推动毕竟还只是它的理论根源。除此之外,还有导致其类型变化的更重要的社会根源:随着西方社会从古代经中世纪到近代和现、当代的发展,伦理学必须面对不同的现实生活的挑战。

具体说来,亚里士多德的任务是,在一个整体性的希腊城邦国家中,探讨人们如何以更好的方式塑造共同体的生活,公民为此需要发展什么能力(德性)。因此,幸福论的德性伦理学是符合当时城邦的道德生活要求的。西方基督教中世纪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基本类似。而自近代以来,关于好的生活的评价和对道德上正确的规范,这两个问题之间日益分化,并且与关于好的生活的观念的多元化及国家权威的世俗化交织在一起。面对这一现实,伦理学必须探讨如何和平地、公正地解决由此产生的价值和利益冲突问题。这样,道德上的正义问题就优先于追求善的幸福论问题,不是个人的德性,而是主体间的规范,成为伦理学反思的中心。西方狭义的规范伦理学就是在这一背景中应运而生的。至于对20世纪初期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的形成,也应该从这一基础出发予以理解。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加速的社会变迁要求伦理反思:一方面是新道德问题或传统道德问题在新视角下的产生,另一方面则是共同道德信念的丧失。这一切都导致人们对规范伦理学的兴趣的提高。此外,由于当代道德问题的复杂性,70年代末期以来,在应用伦理学的框架内,也日益探讨关于具体行为领域的普遍道德判断问题。

二、中国伦理学的主题演变

以上的概括表明,当代西方伦理学描述、规范、元、应用这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既有其知识谱系上的理论根源,包括从哲学作为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到各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至人文学科的独立化,更有其历史发展上的社会根源,主要是从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到近现代的“市民社会”的转变。正是在此基础上,西方伦理学家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了伦理学的类型和理论,同时也为改善当时的道德生活做出了贡献。西方伦理学的这一发展,也为我们的伦理反思和学科发展提供了参照系。而在这一参照系下,为反思中国社会的道德生活,以及考察中国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及其社会功能,并针对当代道德生活的现实提出适宜的类型选择,首先就有必要了解作为其基础的中国知识谱系的特点,特别是自古代伦理学产生以来,这门学科所经历的主题演变。

从知识谱系的角度来看,不同于作为实践哲学一部分的西方伦理学,古代中国的伦理学始终蕴涵在当时整体性的学术体系之中,例如蕴涵在先秦子学、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清代朴学之中,没有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或者也可以这么说:“我国以儒学为伦理学之大宗。而儒家,则一切精神界科学,悉以伦理为范围。”[5]即伦理学以哲学、心理学为前提,并把政治学、军事学、宗教学和美学都包括在内。这种状况,是符合当时社会生活的要求的,因此直到近代才有所改变。进入20世纪以来,中国伦理学的发展受到了西方伦理学的深刻影响。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基本上已经在西方知识谱系的基础上展开。这一点充分反映在我国近年来出版的许多伦理学教科书及其他论著中。至于这种展开是否已经达到了理论自觉的程度,则是另外一回事。

此外,从中国伦理学主题的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似乎经历了一个“从社会伦理到个人伦理,再从个人伦理到社会伦理”的过程,并由此为我们留下了“转型社会的伦理主题”:相对于个人德性的社会正义。具体说来,这里所谓的“从社会伦理到个人伦理”的过程,指从先秦诸子伦理学到宋明理学伦理学的发展过程;而这里所谓的“再从个人伦理到社会伦理”的过程,则指在近代的内忧外患之中,宋明理学的式微和各种救亡图存伦理学的产生,以及一直延续到当代的过程。对于这一主题演变的来龙去脉,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深入的研究。例如,吕思勉就认为:“先秦诸子之学,当以前此之宗教及哲学思想为其因,东周以后之社会情势为其缘。”[6]“诸家之学,《汉志》谓皆出王官;《淮南要略》则以为起于救时之弊,盖一言其因,一言其缘也。”[7] 可以说,这里分析了先秦诸子之学形成的思想和社会根源,同时也就给出了其主旨或主题:孔慕大同、老称郅治、墨子去弊、许行还古:“宗旨虽各不同,而于社会及政治,皆欲大加改革,则无不同也。固非后世弥缝补苴,苟求一时之安者所可同年而语矣。”[8]

对于先秦学术,吕思勉还认为道家之学,实为诸家之纲领。诸家皆其用,而道家则其体。而钱穆则认为:“儒学尤为中国学术之中心。四部之学,莫不以儒为主。亦可谓儒学即是中国文化精神之中心。明于古今儒学之流变,即知中国学术文化古今之变,与夫其为变之所在矣。”[9]从发端上说,由于先秦诸家之学承王官学而起,因此他们都带有看重政治问题的旧传统。至于两汉经学,主要在求政治上应用。而以下中国历史人物乃及学者,必以儒为正统,亦以从政为主要目标。到了宋代新儒学,其主要目标在于重新发扬古代儒家之人生理想,俾其再与政治理想通会一贯,把孔子教理来排斥释迦教理。因此,经学、理学出于同一传统,经学较偏在大群的政治方面,理学较偏在私人心性修养方面。明亡后,学术重心又变。清儒想把宋以下过分注重的,私人心性修养方面的,仍回到两汉以下更所注重的政治方面去。但清代由于异族政权之高压,政治思想无可展布,导致清代经学专注心力于书本纸片之整理工夫。直到清代后期,又有注意到政治的今文经学的出现,康有为推本孔子、鼓动变化,即承这一传统而来。

如果说,以上钱穆不仅以儒学为中国学术之中心,而且以其为中国文化精神之中心,概括了儒学关注的焦点从大群政治到私人心性再到大群政治的演变,为我们把握中国传统伦理学主题的历史演变提供了一条基本的线索;那么,现在我们就可以接着发挥,自20世纪初期以来,虽然一百多年过去了,经历了辛亥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改革开放等历史大环节,但由于我国社会仍然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因此中国伦理学的主题仍然应该在大群政治方面,用当代伦理学的术语来说,仍然应该在社会制度伦理方面,尽管在一个时期之内,也曾经以“在灵魂深处爆发革命”为主题,但毕竟不应该占据长期性的主导地位。而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的角度来看,虽然以关注“个人道德”为主题的伦理学继续广为传播,并且也发挥着必要的社会功能;但是,随着现代化建设不断地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随着伦理学界的理论和思想的日益开放和解放,不仅社会道德生活本身提出了要更多地关注“社会制度伦理”的要求,而且已经有许多伦理学工作者自觉把“相对于个人德性的社会正义”作为自己研究的主题。毫无疑问,当代伦理学研究主题上的这一“突显”,不仅是中国传统伦理学主题演变在当代社会中的自然延续,而且也为经济富强、政治民主、社会和谐、精神文明的目标的现实追求和理想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伦理背景。

关于“相对于个人德性的社会正义”的伦理学研究主题,在当代道德生活中的突显,不仅是一些祖国大陆学者的看法,而且也可以在一些台湾学者的论述中发现共鸣。例如,在《说“儒学革命”的“三波”:“公民儒学”的诞生》一文中,林安悟就认为:儒学先前曾有过两波革命。孔子完成了第一波革命,使得原先所重“社会的阶层概念”的“君子”转成了“德性的位阶概念”的“君子”。第二波革命则发生于汉武帝的“帝国大一统”时代,儒家思想就在这两千年间逐步“他化”成“帝制式的儒学”。辛亥革命发生后,儒学的第三波革命来了。相对于过去的帝制时代,此文“强调‘社会正义’应是第三波儒学的重心所在,但这波儒学来得甚晚,以前在救亡图存阶段,为了面对整个族群内在心灵危机,强调的是以‘心性修养’为主而开启了‘道德的形而上学’。现在该从‘道德的形而上学’转为‘道德的人间学’,由 ‘心性修养’转而强调‘社会正义’,在重视‘君子’之前,更得重视‘公民’这概念。一言以蔽之,该是第三波儒学革命的阶段了,这是‘公民儒学’的革命。”[10]

三、中国伦理学的类型选择

基于当代西方伦理学描述、规范、元、应用这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及其发展背景,为反思中国社会的道德生活和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及其社会功能,并针对当代道德生活的现实提出适宜的类型选择,在从中国知识谱系的特点和中国伦理学主题演变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初步的考察之后,现在更有必要基于中国历史发展的视角展开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当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那么中国和西方的差别就更大。而可喜的在于,在摆脱了一元化的单线进化历史观的影响之后,我国当代伦理学工作者已经比较善于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考察伦理学的发展了。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许多论者已经意识到,在中国和西方,伦理学和宗教的关系是不同的,它们对社会道德生活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如果说,在西方,伦理学和宗教有相当程度的分化的话,宗教对社会道德生活的影响远远超过伦理学的相应影响;那么,在中国,虽然也有哲学和宗教的分化,但是就对整个道德生活的影响而言,不是典型的宗教(道教、佛教,以及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而是半宗教、半哲学的儒家伦理学,对古代中国社会的道德生活,发挥了最大的影响。

显然,这只是中西历史差别影响道德生活以及伦理学发展的一个典型例子,类似的状况还有多方面的体现。从而,为了深入理解中国道德生活和伦理学的特点,我们要特别注意防止用某种公式把中国和西方同质化。当然,只要不是简单化和绝对化,对于中国和西方的道德生活还是可以作些比较,举出一些共同点,以利于伦理反思。例如,正像西方古代城邦国家和中世纪社会是一个伦理机构,其中规定个人生活目的的德性论在伦理学中占主导地位一样,古代中国的社会和国家更是一个伦理机构,其主导性的伦理学类型始终是德性论,特别是儒家德性论。随着西方近代社会的转型,国家被理解为“公民利益的集合体”,西方伦理学的主导类型已不再是属于广义规范伦理学范畴的德性论,而是狭义的规范伦理学——“应该伦理学”,它关注的重点也不是个人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而是如何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以及个人在社会中如何公正地行事。面对西方社会以及伦理学主导类型的这种历史性变迁,中国伦理学怎么办呢?是固守传统不变,还是盲目地亦步亦趋?

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从当代中国的现实出发:经过“九死一生”的历史进程,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决定性地迈向了现代化(当然我们还要时刻警惕出现意外的中断)。这一进程也使我国的道德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导致的道德生活复杂化,全球化导致的道德生活多元化,政治文明导致的道德生活自主化。所谓道德生活的复杂化,指的是不同于规范单一的传统社会,由于现代社会功能分化而导致的各子系统规范专一和耦合问题的产生、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导致了前所未有的伦理问题的出现,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复杂化了。所谓道德生活多元化,指的是不同于传统社会道德生活的封闭性和一元化,由于普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由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当代社会道德生活日益开放和多元化了。所谓道德生活的自主化,指的是不同于传统社会“天命”、“上帝”道德的权威性,由于竞争性民主和“人类中心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自主化了。这种自主化的趋势集中表现为公民道德权利的扩展,个人自己选择,而不是权威指导成为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主流。

进一步说,近30年以来,同以往同质性一元化的社会相比,我国当代社会日益趋向异质性和多样化。这一发展既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公民自主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同时又伴随着生态环境的不堪重负、人们道德意识的模糊迷失。面对当代道德生活的这一发展趋势,以及伦理学面临的相应挑战,我国哲学伦理学工作者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发表了不少论著,并形成了三种值得关注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取向多元化,导向一元化”,它承认道德生活已经多元化的现实,但认为其总的导向还是应该一元化的。第二种观点为“底线伦理论”,主张在社会道德生活中,人们只要就“底线伦理”达成最低程度的一致就可以了,至于广义人生观和世界观则是多元的。第三种观点则是笔者的“三维异质道德结构论”,主张在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达成广泛共识的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各种终极关怀处于反思地位,正是这三种要素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合理的道德结构。这实际上就是本书的核心观点。

应该说,这三种观点的提出,既是我国研究者道德使命感的体现,又是其理论创新的成果,不仅推动了当代伦理学学科建设的发展,而且对于改善现实道德状况也是有益的。同时,与过去往往只有一种声音,或者几种声音之间对抗不同,在这三种观点之间,当前还进行着一定程度的对话和激荡。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中国伦理学的发展历史,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伦理学史,我们就会深切地感到,这种伦理学所处的理论生态状况,是多么地好啊!当然,从建构21世纪比较成熟的中国伦理学,促进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的要求来看,这些观点都还不能说已经很完善了。在此,无论哪种观点都没有权利认为自己最为“正确”,甚至代表了“道德真理”。毋宁说,这里的关键在于社会道德生活的实践。这就是说,无论从实质性价值,还是从形式性结构的角度来看,这三种观点都需要进一步深化。从而,即使仅仅从当代中国伦理学类型选择的角度来看,我国伦理学界也有必要继续就这三种观点展开理性的论争。

至于本书的观点,笔者认为,“取向多元化,导向一元化”的观点,实际上还是坚持了“国家本身必须成为一个伦理机构”的看法。在对伦理学类型的选择上,它往往倾向于追求共同善的“德性论”;并且会在德性论的框架内发展伦理学,组织社会的道德生活。这种伦理学观点虽然比较适合于我国当下的组织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方式,但有必要不断地与时俱进。而“底线伦理”论则认为“国家是公民利益的集合体”,道德信念主要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在对伦理学类型的选择上,它往往倾向于选择奠定社会基本秩序的狭义“规范论”;并且会在规范论的框架内发展伦理学,看待社会的道德生活。这种伦理学观点吸取了现代西方伦理学中的合理因素,但必须强调要自觉地把它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至于笔者本人的“三维异质道德结构论”,则主张把“国家本身必须成为一个伦理机构”和“国家是公民利益的集合体”的观点结合起来。在对伦理学类型的选择上,倾向于把德性论、规范论和应用伦理学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和谐”的结构,以发展伦理学和组织道德生活。这一伦理学观点主要是为了我国当代伦理学的发展深化,现实道德生活的进步完善,基于反思性的视角,全面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当然,这一“三维道德结构”是否真的能够“和谐”起来,则是应该深入加以探讨的问题。

四、规范论、应用伦理学和德性论

由此可见,尽管当代西方伦理学的主要类型包括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德性论和规范论)、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但基于中国的道德生活和伦理学理论的特点,基于建设现代化社会的要求,面对涉及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各种建设性观点,按照笔者的看法,就“发展中国伦理学的基本类型”的基本问题而言,当前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我们应该重点发挥规范论、应用伦理学和德性论这三种伦理学类型。至于有学者愿意深入研究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甚至能够发挥出其他伦理学类型,使伦理学研究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那就更好。也许,在这样一个研究格局的基础上,我国当代伦理学会得到更全面的发展,也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改善社会道德生活的功能。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章以下就发展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基本类型——规范论、应用伦理学和德性论——的问题,谈一些初步的见解。

西方近代规范伦理学的兴起是为了应对“关于好的生活的观念的多元化及国家权威的世俗化”的挑战,其蕴涵的前提则是当时的国家由“伦理机构”变成了“利益集合体”。与此类似,就发展当代中国的规范伦理学而言,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国家是一个伦理机构,还是一个利益集合体,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并由此为整个社会生活,包括道德生活奠定“底线伦理”。对此,笔者认为,从客观的趋势来看,当代中国社会正发生着一个国家由伦理机构向利益集合体转变的过程,其最深刻的根源就是市场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当然,从整个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来看,特别是从道德生活的组织方式而言,国家仍然被理解为一个伦理机构,并且仍然在这一意义上发挥着它的社会功能。显然,这一状况作为客观趋势和主观选择的综合,可以说既是现实的,又是合理的。同时,这一状况也决定了,当代中国伦理学的规范论与德性论的关系和西方近代以来的规范论与德性论的关系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然而,按照笔者的观点,我们应该在肯定现实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自觉地加快“国家由伦理机构向利益集合体转变的过程”,同时在伦理学的规范论与德性论的关系上也实现相应的转变。这一观点的根据在于,如果从狭义道德生活的角度来看,那么无论是规范论占主导地位,还是德性论占主导地位,都是有利有弊的。规范论有助于保障国家成员(公民)的权利,但不能充分地使公民形成良好的德性。德性论有助于国家成员形成良好的德性,但不一定能够保障其权利。因此,一种理想的伦理学结构应该实现规范论和德性论的相辅相成。至于这两种伦理学类型之间的关系,其中规范论是基础性的,德性论是反思性的。这么说的根据在于: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和社会,现代国家是或者应该是按照公民权利本位原则组织起来的。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首先要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其次才是公民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就是当代社会道德结构中的“底线伦理”,即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从而,不仅当代规范论,而且应用伦理学和德性论,都应该在这一“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这样理解的规范论伦理学,其功能类似西方的契约论、功利论和义务论,但又不尽相同。考虑到近现代的西方社会除了规范论伦理学之外,还有基督教伦理学的强大社会和道德影响。因此,与西方相比,在发展当代中国伦理学基本类型的过程中,除了基础性的规范论之外(它既可以采取上述西方的三种形式,但也可以发挥中国自己的形式),我们还应该更重视发展中坚性的应用伦理学和反思性的德性伦理学。由于当代道德生活的复杂性,仅仅由规范论来确定社会的“底线伦理”,并不足以充分规范包括各个领域、各种难题的公共生活。同样,为了使社会生活既开放而富有活力,又稳定而实现和谐,我们也不能满足于只明确了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论,并且还要就公共生活问题达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而不只是最低程度的一致,以形成社会的共同信念。这就是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在有了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罗尔斯的正义论之后,涉及各种社会领域和公共难题的应用伦理学依然兴盛的原因。对于我国当代社会合理道德结构的形成来说,情况更是如此。甚至可以说,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主旨的应用伦理学,在当代中国伦理学的类型发展中处于中心和中坚地位。

如果说,当代伦理学的规范论明确地论证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奠定了道德结构中的底线伦理,规定了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应用伦理学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深入探讨事关公共生活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系统的重大问题,以及生命、环境、医学、技术、科学领域中的复杂难题,形成保障公民权利的共同信念;那么,在这一基础上,以倡导公民形成深刻的、自觉的义务感的德性论的地位也就更为重要了。在此,德性论承担着实现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重大使命。没有这种德性论,不仅当代公民权利本位的社会难以形成,即使一时形成了,也会难以为继。当代西方德性论的复兴也在提示着我们注意这一点。从当前社会的现实来看,虽然不能说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已经充分到位了,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公民现在毕竟正享受着有史以来最充分的权利,而一部分公民的责任意识淡薄、义务感的缺乏,已经对实现社会生活中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与和谐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因此,在确认了论证底线伦理的规范论、达成共同信念的应用伦理学之后,我们更要重视发挥倡导服务奉献的德性伦理学的功能,使广大公民真正形成一种把个体的小生命融入到整体的大生命之中的终极关怀。

因此,按照上述对规范论、应用伦理学和德性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从发展当代中国伦理学基本类型的角度来看,重振中国传统的德性论也许是其中最具本国特色的一个环节。毋庸讳言,无论是规范论和应用伦理学,作为当代伦理学的基本类型,从学理上都来自西方,我们在发展这些类型时,主要是一个引进、消化的问题。与此不同,在德性论方面,虽然西方同样也有合理的传统,如出自古希腊传统的自由个性的德性论,出于基督教博爱精神的德性论;但是,在这方面,我们毕竟有着独特、悠久、深厚的传统——儒家德性论,这是一种与中华民族的整个文化—道德生命不可分割的德性论,过去的文化—道德生命有赖于它,将来的文化—道德生命也离不开它。因此,我们在发展当代德性论时,主要是一个传承和推进的问题。规范论和应用伦理学只能告诉我们如何组织社会生活,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如何行事;只有德性论才能告诉我们如何做一个人,无论是在顺境中,还是在逆境中。从而,发展德性论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理论思考的过程,而且更是我们自身德性的陶冶和升华的过程。

总之,基于对“西方伦理学的类型区分”的分析和对“中国伦理学的主题演变”的概括,在“中国伦理学的类型选择”的问题上,本章可以提出这样的观点:对应于底线伦理的规范论,对应于共同信念的应用伦理学,对应于终极关怀的德性论,是当代中国应该选择发展的主要伦理学类型。这三种伦理学的充分发展,将对当代社会适宜与和谐的道德结构的形成,对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笔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构想,在学理上是借鉴了西方伦理学发展的成果,在观念上主要是基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在目标上是为了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和中国伦理学学科的发展。至于这一构想是否具有建设性意义,将由社会实践来判定。

 

【注释】
[1]张世英著:《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导言第14—16页。
[2]参阅Annemarie Pieper:Einfuehrung in die Ethik,Tuebingen und Basel 2000.[瑞士]安尼玛丽·皮佩尔著:《伦理学导论》。
[3]参阅Max Josef Suda: Ethik—Ein Ueberblick ueber die Theorien vom richtigen Leben, Wien·Koeln·Weimar 2005.[奥地利] 马克斯·约瑟夫·祖达著:《伦理学——关于正确生活的理论》。
[4]参阅Handbuch Ethik/hrsg. von Marcus Duewell,Christoph Huebenthal,Micha H.Werner, Stuttgart;Weimar:Metzler,2002.[德] 马库斯·迪韦尔等主编:《伦理学手册》。
[5]蔡元培著:《中国伦理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页。
[6][7][8]吕思勉著:《先秦学术概论》,东方出版中心,1996年,第5页、第16页、第14页。
[9]郭齐勇等编校:《钱宾四卷》(下),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16页。
[10]林安悟:《说“儒学革命”的“三波”:“公民儒学”的诞生》,《社会科学报》,2007年12月1日

 

(选自《道德结构与伦理学》第二章,作者惠寄。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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