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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及其价值范式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结构变迁。这一变迁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在此之前,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

1)国家通过计划对社会实行有效调控。以计划经济为核心,一切社会行为都统合于国家的政治、经济计划之中,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社会实行国家化改造。(2)国家通过单位所有制的组织形式,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行政框架,社会成员带有“组织人”的特征。(3)在计划体制下,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多样化的利益追求未能显现,社会自主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国家和社会是一个高度统一的共同体,整个社会结构表现出一体化特征。这样一种结构体制的形成有其政治历史的原因和文化传统的土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它对于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保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社会结构的弊病也是明显的。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仍是人治的社会。一个无所不在的、过分强大的政治力量控制着社会的所有领域,包括经济领域,这导致了社会自主力量的相对萎缩。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是由以下两个条件引发的。

其一,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社会的法治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伴而生的。改革开放以前,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并不是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附属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这种倾向反映在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上,就表现为重行政,轻法治。由于国家与社会没有得到应有的区分,社会自主力量的地位也就没有得到应有的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及的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策,这是一次伟大的理性选择。从现代法治观点来看,法律不仅是解决社会矛盾、人际纠纷的手段,而且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形式,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法律必须具有自主性、权威性,法律的功能必须普遍化,这在理论上已经是不争的共识。法治化的深入推进,必将引发社会结构的更新,因其会使不同社会领域的区分渐趋明朗,个人、社会、国家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求得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就为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公民社会的产生创造了形式上的条件。

其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曾在我国长期实行过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高度一体化的社会模式,其中不仅公益性的政治目标要通过强制机制达到,包括社会成员私益在内的经济目标即企业活动也要通过强制性指令达到。这种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是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而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产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和利益格局,不同的利益主体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追求。建立在这样一种利益结构基础上的利益机制必须能平等地保护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必须体现“契约精神”。可以这样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越来越认同这种利益结构的合理性、公正性,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失也越来越关注,社会的自治性活动机制也就随之越加活跃。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于正待完成工业化进程的中国来说,提供着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社会结构变革的可能性。

由于上述两个条件,中国社会结构正在缓慢地从内部发生着变化。在现代政治制度和现代经济制度开始分化和逐步发展的同时,现代民间公益性组织正开始出现,这是一个同步的现代化过程。目前中国社会中已存在一些带有公民自治色彩的机构,它们现实地昭示着一个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新的社会领域的萌芽正在产生。

 

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国内理论界已经普遍地感受到某种表达的困惑。我们以往的理论分析框架,对于以计划经济共同体为核心的社会现实,的确有过很强的解释力;然而如何描述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层出不穷、令人目眩的新事物,一时间却难以找到某种恰当的表达方式。与此同时,西方理论界重新兴起的“公民社会”研究热潮,正在从欧美迅速波及到世界其它地区。对于正在寻求新的分析框架和新的理论表达的中国学术界,“公民社会”理论以其强烈的现实感和新鲜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共鸣。我们暂且把中国社会中正在出现的这样一个各种利益并存、各方独立性与个性共生的多元化差异领域也称作“公民社会”。

在我们的理解中,“公民社会”是计划经济共同体解体之后与现代政府、现代企业并列的又一类社会系统。其存在的基本形式可能会包括如下一些组织:城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各类现代学校,学术性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性、公益性团体或基金会,等等。可以把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简要地用一分为三的方式表示如下:

                           现代企业——自愿机制——经济领域

 

计划经济共同体             现代政府——强制机制——政治领域

 

                           第三部门——沟通机制——公民社会

(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示意图)

 

如果说,现代企业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代表,它要通过自愿机制达到私益的目的;现代政府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代表,它要通过强制机制达到社会公益的目的;那么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非经济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即第三部门,就是构成公民社会的基本力量。它要达到的目的既包括公益又包括私益,因此即不能完全受国家控制,也不能完全受市场控制,而只能通过沟通机制,即通过对话、协商、妥协与平衡,来调节相关各方的关系,最终达到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

中国的现代企业正处在形成的过程之中,政府的职能转换也还没有完成;当然,典型的公民社会并未出现,特别是它与政府的关系还未彻底分化。总之,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还没有完结,图中所列的三个领域都还未真正形成。

在社会结构的重新划分中,政治同经济的区分,社会同政府的区分,是比较容易把握的。新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将非营利的第三部门组织从经济领域中区分出来,区分的根据是什么?在这里笔者通过比较企业与第三部门的不同之处来做一点分析。

首先,目的与动力不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利润是其发展的基本动力。相应地,我们可以直接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大小。而第三部门组织就不一样了,尽管它也有经营活动,在一定意义上也要讲经济效益,但其目的是公益性的,它的动力主要来自对社会发展综合效益的追求。

其次,运行机制不同。企业的运行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企业的基本构成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拥有自主经营权,企业对其财产和人员享有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虽然企业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但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行为是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的。第三部门的运行,就不通过或不完全通过市场。第三部门是相应于政府的民间组织,其公益性目的要求它应该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来从事并调节自己的活动,不能简单地把市场机制作为自己的运行机制,不能以经济效益取代综合社会效益。

第三,经费来源不同。企业必须拥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产,以自有资产为基础,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尽管企业也可以通过贷款筹集资金,但这些资金是有偿使用的。第三部门机构的经费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例如,国家出于公益性考虑,可以将一部分财政收入分配给第三部门组织使用,这种财政拨款是毋须偿还的。它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集资等渠道获得经费。同时,也可以有自己的经营收入。但所有的经费只能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四,与政府的关系不同。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管理,而对第三部门则通过支持公益性事业并给以适当指导的方式来进行管理,第三部门机构是无需向政府纳税的。

最后,产出不同。企业产出的是商品,这些商品必须拿到市场上去实现它们的价值。而第三部门产出的是公共产品,或者称为公共物品。比如,学校、图书馆、公园等公益性机构的产出或服务,就属于公共产品。它们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其价值往往要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才能体现出来。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三部门从经济领域的分离,为公民社会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这也是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结构功能细化的体现。

 

 

尽管中国公民社会的萌芽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治化的启动而出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也是改革推动者一开始就设定的预期目标。事实上,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不过是中国当前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副产品。因此,中国公民社会是否存在和发展,以及会向什么方向发展,这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需要再次做出选择的一个问题。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它的推动力来自私人资本,而非来自政府。而且,它是在与政府的互动和对应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与国家的关系比较疏离,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而在今天的中国,如果公民社会是我们的一种选择,它的形成就只能是一个自觉的过程。也就是说,其推动力将主要来自于国家,政府行为必须在这一过程中承担起主导的作用。

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难度首先来自两个最基本的方面。

从政府方面来说,它要转换自身的角色,从高度集权走向合理放权、分权,并有责任帮助建设公民自治组织并培养它们的独立自主性。此外,还有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即政府官员们的思想素质和观念更新问题。权力的背后是利益,放权与合理分权,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政治系统中原有权力结构的平衡,从而导致利益冲突。在当前社会结构变迁和机构调整的过程中,政府各级官员们能否接受这种变革的结果,能否对自己实行自觉的道德约束,显然也会影响政府行为的性质和实际效果。

从社会方面来说,公民社会的形成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文化作为支撑。比如,公民社会组织中的成员应该具有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治能力,但相当多的中国老百姓仍然习惯依附于自己所归属的单位,对于自己管理自己尚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和理性认识。中国历史上没有非政府组织的传统,曾经出现过的自发性民间自治团体,绝大部分是与政治无关的边缘组织,谈不上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监督。少数具有一定政治意向的民间团体,又往往是与政府对立的非法组织。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公民社会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民间社会中还缺乏一种足以催生公民社会的文化基础。

从这样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理论先行无论对于政府的政策选择还是对于社会的价值认同而言,都显得甚为重要。因此我认为,如果中国要建设公民社会,那么从现在就应该开始有意识地构建它的基本价值范式。只有在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下,才有可能普遍提高公民的政治素养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的公民社会也才有可能健康地形成和发展。

中国公民社会的价值范式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土壤,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完全脱离传统的根基另起炉灶,几千年华夏文明的精华理应成为它的组成部分,这也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应该保留的中国特色。同时,中国公民社会的价值范式又不应该是传统的翻版,它的主体部分必须以新的政治文化为依据,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超越传统走向现代化。所谓新的政治文化,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化的推进带给我们的清新思想观念。人们要求更加自主、更加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人们盼望在一个安宁的社会环境与祥和的人际关系中生活;人们希冀有更加宽阔的舞台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发挥自己的潜能;人们期待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建设。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心理变化和对新道德的呼唤,为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构想了一些有关的中国公民社会价值范式,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自立自主    互助互惠    责任信任    协商参与

开放公开    差异共存    宽容和谐    同舟共济

 

                             (本文刊于《理论前沿》2001年第7期。录入编辑: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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