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维特根斯坦的“甲虫”:私人语言在何种意义上不可能?
 
 
流行的看法认为,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了这样一种“私人语言不可能”的论证:因为私人对象和私人语言不存在规则性联系,所以私人语言不可能。本文认为,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提出这样的论证。首先,他提出的是“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的规则性联系无法得到证明”的论证。这显然是另一种性质的论证。我们说,不能证明存在规则性联系并不就等于不存在规则性联系,就像我不能证明你是特务并不就等于你就不是特务一样。相反,维特根斯坦假设了有规则的私人语言的存在:每个人都可以有他自己的“甲虫”。其次,他强调的是,即使这种私人语言存在,它也无法进入日常语言游戏。在日常语言游戏中,私人对象会由于不相干而不被考虑。这个结论和《哲学研究》中的另外两个结论是完全一致的。这两个结论是:(1)语言是生活形式的一部分;(2)语言的意义就是它的用途。如果说维特根斯坦的确提出了某种“私人语言不可能”的论证,那也只能在下述意义上理解:因为私人语言无法进入日常语言游戏,所以私人语言不可能;或者说,在日常语言游戏中,私人语言不可能。
下面我将尝试说明我的理解是正确的。我的方法是,对《哲学研究》第一部分的几个关于私人语言的最重要段落--第243节、第258节和第293节――进行细致的解读,并同时参考该书的其他一些段落,我相信它们一起构成了一个证据链条。
本节依据的版本是李步楼译本,但稍有改动。第一,形式方面的改动。这三个段落均以维特根斯坦惯常采用的对话文体写成,为了便于区别双方的观点,我对原文段落进行了重新划分,并在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前面加上“W”,在对话者的观点前面加上“X”、“Y”或“Z”(以表明他们是不同的对话者)。第二,内容方面的改动。几处重要的改动包括:将第243293节译文中的 “使用”和“用法”(Gebrauch)改译为“用途”,将第258节译文中的“判据”(“Kriterium”)改译为“标准”,将第293节译文中的“某种东西”(“Etwas”) 改译为“重要之物”。 [1]
()243节:私人语言是个人用以指称、描画其私人对象而其他人既不懂得也无法把它翻译成公共语言的语言
W:一个人可以鼓励自己,可以对自己下命令、可以服从自己、责备自己、惩罚自己、对自己提问题和对之给出回答。我们甚至能够想象只能进行独白的人们;他们的活动伴随着自言自语。――一个观察着他们并且倾听他们的言语的研究者可以成功地将他们的语言翻译成我们的语言。(这就会使他能够正确地预言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也听到了他们做出决断和决定。)然而我们是否也能想象这样一种语言,一个人能够用这种语言写下或者说出他的内在经验――他的感情、情绪以及其他――为了他的私人用途?
X:嗯,难道我们就不能用我们的日常的语言来这样做吗?
W:但是我的意思并不是这个。这种语言的个人化的词汇指的是只有说话的人才知道的东西;指的是他的当下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人不懂得这种语言。
这段话之所以重要,大约有两个原因。一是它通常被认为是私人语言批判的开始段落;二是它给出了私人语言的基本特征。
私人语言批判究竟是不是从这一节开始,有不同看法。比如,S. 克里普克就认为,它们是从第201202节,即维特根斯坦谈论“私人语言遵守规则的悖论”的那些地方开始的。的确,在第243节之前,维特根斯坦就开始批判私人语言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克里普克的看法一定正确。因为,第201202节是结论性的段落,它们的论据应该到更前面的一些段落里去找(而不是像克里普克那样到后面去找),比如,到第198199200节中去找。假如私人语言批判与指称论批判是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从《哲学研究》的第1节开始,维特根斯坦就开始批判私人语言了。这种批判究竟从哪里开始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维特根斯坦想通过这些批判告诉我们什么。
私人语言的基本特征如下:“一个人能够用这种语言写下或者说出他的内在经验――他的感情、情绪以及其他――为了他的私人用途”,“这种语言的个人化的词汇指的是只有说话的人才知道的东西,是他的当下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人不懂得这种语言。”简单地说,私人语言就是个人用以指称、描画其私人对象而其他人既不懂得也无法把它翻译成公共语言的语言。从与公共语言的关系看,私人语言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1)独立型私人语言(Independent Private Language,简称“IPL”),它是个人在公共语言之外新发明的一种语言;(2)依赖型私人语言(Dependent Private Language,简称“DPL” ),它是个人把私人对象和公共语言相联系而得到的一种语言。这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无论是IPL还是DPL,当别人听到或读到它们的时候,说出或写下它们的人就会说,这些语言指称和描画的是我的私人对象,它们的含义只有我自己知道,而别人无从知道。
私人语言不是不对他人公开的语言,而是不被他人理解的语言。特务使用的密电码不是私人语言,因为如果要用它来传递信息,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同时掌握它的翻译规则。在私人笔记中,一个人可以用公共语言鼓励自己,可以对自己下命令、可以服从自己、责备自己、惩罚自己、对自己提问题和对之给出回答,这些都不是私人语言。如果私人笔记是用IPLDPL写成的,我们才称之为“私人语言”。我们甚至能够想象只能运用公共语言进行独白的人们,他们的活动伴随着自言自语,但这也并不是私人语言。一个观察着他们并且倾听他们的言语的研究者可以成功地将他们的语言翻译成我们的语言。如果这位研究者也听到了他们做出决断和决定,那么他便能够正确地预言他们的行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话者X关心的是人们如何私人地使用公共语言,而不是将这些语言与私人对象相连接,他显然是把私人语言理解成不对别人公开的语言了,但维特根斯坦的意思“并不是这个”。
由于私人语言的立论基础是指称论和图像论(特别是前者),所以,私人语言的拥护者往往只赋予它指称用途和描画用途(特别是前者),而没有赋予它其他用途,例如命令、推测、提问、致谢、诅咒、问候等(参见《哲学研究》第1部分第23节)。维特根斯坦批判私人语言的时候,针对的主要是它的指称和描画用途,当他说私人语言的使用者“为了他的私人用途”而使用私人语言的时候,指的也主要是这两种用途。
私人语言的指称对象主要是心理对象,但也包括物理对象。在这一节中,维特根斯坦谈到的私人对象主要是个人的“内在经验”、“私人感觉”,但这并意味这私人对象只是一些心理对象,它也包括物理对象。“只有说话的人才知道的东西”和后面的“他的当下的私人感觉”不是同一关系,而是属种关系,“当下的私人感觉”并不是“说话的人才知道的东西”的全部内容,而只是部分内容。我们很容易想到私人语言的所指对象是物理对象的例子。例如,用“墨水”指称面包,用“甲虫”指称苍蝇,用“红色”指称蓝色,等等。作为私人对象,物理对象和心理对象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正因为如此,维特根斯坦才把“心中的痛”比喻成“盒子里的甲虫”。
(二)第258节: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之间的规则性联系无法得到证明
W:让我们想象下述情况。我想用日记记下某种感觉的重复出现。为此,我把它与符号“E”相联系并在我具有这种感觉的日子在日历上写下这个符号。首先我要说,不可能给出这个符号的定义。
Y:但我仍然能够给自己某种实指定义。怎样给出?我能指着这个感觉吗?在通常的意义上不能。但是我在把我的注意力集中于这个感觉时说出或写下这个符号――这样,可以说我是在心中指着它。
W:但是这一套仪式的目的何在?因为看起来它只是这样的一个仪式而已。而定义当然是帮助确立一个符号的意义的。
Y:是呀,那正是通过集中我的注意力来完成的;因为我正是以这种方式把符号与感觉的联系印在自己的心中。
W:但是“我把它印在自己的心中”只能意味着:这一过程使我在将来能正确地记得这种联系。但在现在的例子中我并没有正确性的标准。人们在这里会说:在我看来正确的东西就是正确的。而这只意味着我们在这里不能谈论“正确”。
在这一节中,维特根斯坦探讨了私人语言“E”与私人对象“某种感觉”之间建立规则性联系的可能性问题,他的基本态度是,“不可能给出这个符号的定义”。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为我们无从判定符号“E”所标示的那些感觉是不是同一种感觉,所以不可能给出这个符号的定义,而不是,因为相同的感觉根本不存在或符号“E”标示的根本不是相同的感觉,所以不可能给出这个符号的定义。维特根斯坦对有规则的私人语言的存在持一种强烈怀疑态度,而不是断然否定的态度。
私人语言的辩护者Y声称:“在把我的注意力集中于这个感觉时说出或写下这个符号”,也就是通过“在心中指着它”,我就可以“把符号与感觉的联系印在自己的心中”。这显然是从指称论立场所做的辩护。Y相信,心理对象和物理对象同样真实,我可以将我的注意力集中于一个感觉,就像我可以用手指向一张桌子一样,因此,我可以像给“桌子”下定义那样给我的符号“E”下定义。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不过是一场颇具神秘色彩的仪式。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巫师为病人作法的情形:这位老兄紧闭双眼,口中念念有词,什么天灵灵地灵灵王母娘娘显身形之类,忽然,他的眼睛睁开了,说,刚才王母娘娘来给你看过病了,没事,只要服下她留下的这包药就可以了,说完,便从床头底下拿出一个事先预备好的纸包来(里面通常是些香灰),并同时拿出一个功德箱,上写请捐善款50元之类……王母娘娘是这位巫师的私人对象,她只对巫师一个人显现,所以别人永远无法验证当巫师念动咒语的时候王母娘娘是否真地对他显现了。同样,Y宣称在符号“E”和某个对象之间建立了一种规则性联系,但由于这个对象是私人的,所以别人永远无法验证这种联系是否真的存在。
即使每次巫师念动咒语的时候王母娘娘都会对他显现,那么他又如何知道这次显现的一定是上次那个王母娘娘呢?王母娘娘应该很忙的,她为什么不可以让别的神仙冒名顶替她出场呢(神仙要想变换容貌是很容易的)?这位巫师也许会辩称说,我的记忆告诉我她就是上次那个王母娘娘。但这个辩称远非充分。凭记忆去核实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之间的关系,就像在想象中查译名对照表以证明XY两个词的关系,或者在想象中查列车时刻表以证明火车开出的时间一样。然而,“在想象中查表并不就是查表”,想象的联系并不等于真实的联系。(参见《哲学研究》第1部分第265节)。一个人的记忆有可能正确,也有可能错误,它本身的可靠性尚需要证明,又怎么能成为证明别的东西的标准呢?
IPL的情形同样如此。想象一个叫做鲁滨逊·克罗索的人,他不是那个在文明世界生活了很久、由于船只失事才漂流到了一座孤岛上的人,而是一出生之后就被抛弃在孤岛上然后由某种哺乳动物养大的人。也许是因为寂寞也许是因为某种创造的冲动,他想发明了一种语言,用于指称身边的事物。走到大海跟前,他发出“啊啊”的声音,走到石头跟前,他发出“呀呀”的声音,走到某种蕨类植物跟前,他发出“嗞嗞”的声音,等等。但下次再走到这些对象前面的时候,他一定还会发出同样的声音吗?他怎么知道这次发出的声音和上次发出的是同样的声音呢?
为了证明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之间的规则性联系,我们需要的实际上是一个“正确性的标准”。然而,我们并没有这样的标准。既然“在我看来正确的东西就是正确的”,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在这里不能谈论‘正确’”。
证明就在于求助于某种独立的东西,因此,证明的标准一定是客观的。维特根斯坦相信,只有与共同的生活形式交织在一起的日常语言游戏,才能成为证明语言和对象之间存在规则性联系的标准。他经常提到儿童学习语言的例子。回想一下,我们是如何学会“痛”这一名称并了解它的意义的?过程通常是这样:小时候,我们弄痛了自己,哭喊起来,于是大人就过来同我们说话,询问我们是不是疼,于是我们就学会了将这种感觉叫做“疼”,久而久之,我们就在“疼”这个符号和疼的感觉之间建立了规则性联系,其标志是我们能够用它来做各种各样的语言游戏。比如我们向医生描述我们腿疼,以帮助医生诊断病情,老师假装我们腿疼,以逃避上体育课等等。同样,只有在星期五(一个同样被抛弃在孤岛上然后被鲁滨逊收留的人)也学会了鲁滨逊的语言以后,这种语言和其指称对象的规则性联系(假如存在的话)才能得到证明。不过,这时候,私人语言已经转化为公共语言,私人对象已经转化为公共对象了。可以说,在日常语言游戏中,所有的语言都是公共语言,所有的对象都是公共对象。
由日常语言游戏确立的语言和对象之间的这种规则性联系的力量如此强大,以至于一个人在忘记了这种联系的情况下,仍能够不知不觉地遵循这种联系:“想象有这么个人他不能记住‘痛’这个词所意指的东西――这样他就经常用这个名称来称呼不同的事物――但他使用这个词的方式仍然与痛的惯常症候及其预设一致――简言之他像我们所有人那样地使用这个词。” [2]
我们说“不能证明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之间存在规则性联系”,也就等于说“不能证明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之间不存在规则性联系”。不存在判别规则性联系的正确标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正确的规则性联系,不能谈论正确,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正确。私人语言拥护者所辩称的那种规则性联系,有可能存在,也有能不存在。试想,一个人发明一种游戏,然后自己来玩这种游戏,他有没有可能遵守规则呢?当然可能。尽管这种可能性和相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一样大。认为自己遵守了规则并不等于真地遵守了规则,但认为自己遵守了规则也不等于真地没有遵守规则。从逻辑上说,“遵守规则”的私人语言是完全可能的,特别是当私人对象为物理对象的时候。
“关于私人经验的根本的东西其实并不是每个人拥有他自己的范本,而是没有人知道究竟其他人有的也是这个还是另外某种东西。因此下面这个假设是可能的――尽管无从证实――人类的一部分对红有一种感觉而另一部分人却有另一种感觉。”[3]此处,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每个人拥有他自己的范本”,既然这样,每个人为什么不能有描述这些范本的私人语言呢?他进一步怀疑:“‘红’这个词意指人所共知的某种东西;此外,对每一个人来说,它还意指只有他才知道的某种东西?” [4]
也许有一天,我们可以借助某种高科技仪器明确无误地证明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之间存在规则性联系,即便是那样,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批判也不会受到实质性损害。因为这个批判由两个部分构成:(1)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之间的规则性联系无法得到证明;(2)即使能够得到证明,私人语言也无法进入日常语言游戏。高科技仪器充其量只能推翻第一部分,而对第二部分毫无影响。就两个部分的重要性程度而言,第二部分无疑要远远大于第一部分。
(三)第293节:私人语言无法进入日常语言游戏
Z:如果说到我自己,我说我只是从我自身的情况知道“痛”这个词指什么――那么,在说到别人时,我就一定不能也这么说吗?我怎么能如此不负责任地把一种情况加以普遍化呢?
W:现在有人告诉我,他仅仅是从他自己的情况知道了痛是怎么回事!――假定每个人都有一个装着某种东西的盒子:我们把这种东西称作“Käfer”(“beetle/“甲虫”――引者注)。谁也不能窥视其他任何一个人的盒子,而且每个人都说他只是通过看到他的Käfer才知道Käfer是什么。――此时完全可能每个人盒子里都装着一些不同的东西。甚至还可以想象装着不断变化的东西。――但是设想“Käfer”一词在这些人的语言中有其用途怎么样?――如果这样的话,它不会用作一件东西的名称。盒子里的东西在语言游戏中根本没有位置,更谈不是重要之物了,因为盒子甚至可能是空的。――不,盒子里的东西可以被完全“约简”;它被消去了,无论它是什么。这就是说:如果我们以“对象和名称”的模式来解释感觉表达式的语法,那么,对象就会由于不相干而不被考虑。
维特根斯坦的对话者Z认为,既然我只是从我自身的情况知道“痛”这个词指什么,那么,我可以合理地推测,别人也是从他自身的情况知道了他的“痛”指什么。这位对话者的意思似乎是:对象是私人的,因而用于指称和描述对象的语言也是私人的,公共语言由于和私人对象相连而在性质上转变为私人语言。
维特根斯坦反对这种说法。他提出了著名的“甲虫”喻。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比喻,我们先从设想下列情形开始。
在一个陌生国家,那里的人们也使用“Käfer”一词,但每个人用它指称不同的东西。adi在使用它的时候,指称的是苍蝇,api在使用它的时候,指称的是跳蚤,abloyi在使用它的时候,指称的是蜘蛛。我们甚至可以想象每个人的对象是不断变化的东西。不管怎样,每个人都清楚地知道他的Käfer是什么,“Käfer”这个词和每个人的私人对象都有一种规则性联系,尽管是不同的联系。有一天,这个国家的首领命令人们“去捉一只Käfer来”,不一会儿,adi捉来了苍蝇,api捉来了跳蚤,abloyi捉来了蜘蛛,还有人捉来了蚊子、蚂蚁、壁虎等等,而国王的本意不过是要大家捉一只蛤蟆!这种情形会发生吗?显然不会。
如果这位国王要想让“Käfer”发挥指称的用途,他就得像《假话国历险记》中的那位国王贾科蒙一样,先下令修改这个国家的字典,将他的私人语言变成公共语言,将他的私人对象变成公共对象。
设想他真得这样做了。从此,在这个国家的词典里,“Käfer”被解释为“蛤蟆。为了验证臣民是不是真正掌握了“Käfer”这个词的含义,他命令大家“去捉一只Käfer来”。不一会儿,绝大部分人捉来了蛤蟆,他们将被视为完成了一个关于学习的语言游戏,并因此而受到奖赏。如果此时仍然有人捉来了苍蝇、跳蚤、蜘蛛,那他们就会被视为没有完成这个语言游戏,并因此而受到惩罚。这时候,国王根本不理会这些人的Käfer是什么,以及“Käfer”这个词和这些人的私人对象之间的联系有多么地规则。
从这个拓展了的例子来看,维特根斯坦的“甲虫”喻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甲虫”这个词只指称私人对象,那么,它将进入不了日常语言游戏。或者说,由于它在语言游戏中没有任何用途而不被使用。第二种,如果“甲虫”这个词既指称公共对象也指称私人对象,那么,日常语言游戏中的“甲虫”一定指称公共对象。或者说,私人对象被约简掉了,它会由于不相干而不被考虑。
注意下面这个句子:“但是设想‘Käfer’一词在这些人的语言中有其用途怎么样?”(Aber wenn nun das Wort “Käfer”dieser Leute doch einen Gebrauch hätte? G.E.M. 安斯康姆的英译文为:But suppose the word “beetle” had a use in these people’s language? )这个句子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使用了虚拟语气,也就是说,这里假设的是一种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情况。它的暗含的意思是,“Käfer”一词在这些人的日常语言中将不会有任何用途。接下来的一句话是,“如果这样的话,它不会用作一件东西的名称。” ( So wäre er nicht der der Bezeichnung eines Dings/If so it would not be used as the name of a thing.)它仍然是虚拟语气,包含两层意思:首先,“Käfer”一词在这些人的日常语言中将不会有任何用途;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有某种用途,也不可能用作事物的名称。
具体到痛这种感觉和“痛”这个词。如果痛这个对象对于每个人都不一样,那么在日常语言游戏中,就不可能存在用于指称的“痛”这个词。既然在语言游戏中有了“痛”这个词,那么一定有某个公共对象和它相对应。在用“疼”这个词玩的语言游戏中,一个人的私人感觉并没有渗入其中。当你喊出“疼”的时候,周围的人就会把你的痛当作公共对象进行相应处置。
设想一个发生在北京街头的情景:有个人躺在一辆汽车前面,不断地喊“疼”,表情痛苦,但没有人目睹汽车撞人的场面。我们对这种情况的一般处置是,先打122报警,再打120叫救护车,尽管我们并不知道这个人的盒子里装的是什么样的甲虫,并不知道他的痛是一种什么样的痛,甚至并不知道他的盒子里有没有甲虫,是不是真地疼(北京人把假装被汽车撞倒而讹诈司机钱财的行为叫“碰瓷”)。在这个求救的或诈骗的语言游戏中,盒子里的东西或者说私人感觉根本没有位置,它被消去了,无论它是什么。假如在这个人的私人语言中,痛的感觉被命名为“痒”,但这个人要想获得救助,或要想诈骗成功,他就必须喊“痛”,而不是“痒”。私人语言进入不了日常语言游戏。
IPL的情形差不多。设想那个躺在汽车前面的人是鲁滨逊(有一艘中国的轮船发现了他,将他带到了北京,在船上,他学会了几句汉语,其中包括“疼”,并且学会了人类表达痛苦时的表情语言――龇牙咧嘴),现在他嘴里发出的是一种奇怪的咕噜声,我们完全不知道那是什么意思,也不能通过表情加以推测,因此我们也完全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在鲁滨逊的语言里,“咕噜”就是“疼”的意思,但是这个“咕噜”进入不了我们的语言游戏。假如他真地被汽车撞伤了(这个刚来到文明世界的人还没有学会碰瓷),为了获得救助,他必须喊“疼”,或至少必须龇牙咧嘴。
我们说,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的确提出了一种“私人语言不可能”的论证,但这种论证说得不是“遵守规则的私人语言不可能”,而是“在日常语言游戏中有其用途的私人语言不可能”,只有在后面一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才说“私人语言不可能”。
 
【注释】
[1]德语中的“Gebrauch”既可以相当于英语中的“use”(“用途”),也可以相当于英语中的“usage”(“用法”)。第243293节中的“Gebrauch”说的是语句的用途,即它承担的功能(例如指称、推测、恐吓等),而不是它的用法,即怎样使用它才符合语法(尽管后期维特根斯坦认为凡是具有某种功能的语句都符合语法)。第258节中的“Kriterium ”相当于英语中的“criterion”,将它翻译为“标准”,纯粹出于汉语表达习惯的考虑。 第293节中斜体的那个“Etwas”相当于英语中的“something”,但却不是指“某种东西”。“something”可用来表示“重要之物”,例如在 “There’s something in what you say”这样的句子中。根据上下文来推测,这里的“Etwas”也应该是这个意思。
[2] L.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部分第271节。
[3] 同上,第272节。
[4] 同上,第273节。
 
(本文选自《翻译的哲学方面》第六章。录入编辑:乾乾)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