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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价值负载与伦理反思
 

技术哲学家C.米切姆(Carl Mitcham)认为[1], 技术由以下四类要素互动整合而成:作为对象(人工物)的技术,包括装置、工具、机器、人工制品等要素;作为知识的技术,包括技艺、规则、技术理论等要素;作为活动的技术,包括制作、发明、设计、制造、操作、维护、使用等要素;作为意志的技术,包括意愿、倾向、动机、欲望、意向和选择等要素。其中,各类要素的划分不是静态的区分,它们在互动整合过程中,已因相互渗透而成为兼具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异质性(heterogeneous)要素。

技术构成要素的异质性表明,技术是负载价值的,而对技术的价值负载的深入认识直接关涉到两种基本的技术观。一方面,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者认为, 技术所负载的独特价值主宰着人类社会文化价值的变迁;另一方面,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者将技术看作社会利益和文化价值取向所建构的产物。显然,作为一种重要的人类实践活动,技术的价值负载是在技术与社会的互动整合中形成的。

技术的价值负载,使我们必须对技术本身作出伦理上的反省:技术依据的认知基础是主体际的建构事实,技术在本质上是与风险相伴的不确定性活动;同时,作为技术的核心机制,在设计和创新中,伦理和价值因素往往受到忽视。为了使技术造福人类及其生存环境,道德伦理制约应该成为现代技术不可或缺的内在维度;换言之,技术活动应视为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技术变迁应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实现良性互动。

技术的价值负载

海德格尔认为,在有关技术的哲学思考中,曾流行一时的观念是雅斯贝尔斯对技术所作的工具性和人类学诠释[2 ]技术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技术是人的行动。这种观念认为:技术仅是一种手段,它本身并无善恶。一切取决于人从中造出什么,它为什么目的而服务于人,人将其置于什么条件之下。”[3]

由于这种观念把技术与技术的运用后果割裂开来,从这种技术工具论或价值中立论的立场出发,需要规范的只是利用技术手段所要实现的目的和实际达到的后果;换言之,对于技术这种人类行为,一般的伦理准则即可对之加以规范,无需特殊的伦理考量。

然而,有关技术的哲学、历史、社会学等方面的进一步研究表明,技术与技术的运用和后果并非绝对分立,技术本身是负载价值的。有关技术非价值中立的讨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

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是一种自律的力量,即技术按自身的逻辑演进,技术命令支配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技术是社会变迁的主导力量。技术决定论强调技术的价值独立性,甚至将现代技术视为一种自主地控制事物和人的抽象力量。埃吕尔指出:技术的特点在于它拒绝温情的道德判断。技术绝不接受在道德和非道德运用之间的区分。相反,它旨在创造一种完全独立的技术道德。”[4]

对此,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者认为,科学是对自然实体逐步逼真的描述,技术作为科学的应用,沿着与科学进步相类似的逻辑体现了效率和技术合理性的不断提升,因而由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更多的可能性和更高的效率,反映了一种类似于生命进化的客观自然趋势。由此,技术进步应该是人性进化的标准,而一切由科技进步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包括各种形式的异化),将为新的科技进步所弥补,科技发展最终将促成道德伦理体系的新陈代谢。

悲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者则认为,现代技术在本质上有一种非人道的价值取向。海德格尔认为,现代技术的最大危险是人们仅用工具理性去展示事物和人,使世界未被技术方式展示的其他内在价值和意义受到遮蔽;如果现代技术仍作为世界的唯一展示方式存在下去,道德对技术的控制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悲观论者对技术进行了浪漫主义和意识形态式的批判,呼吁人们反思技术的本质,认清技术对人和事物的绝对控制,以寻找对现代技术的超越。与乐观论者相反,悲观论者对现代技术具有的独特价值取向持根本否定态度。

与技术决定论相对应,技术的社会建构论认为,技术发展根植于特定社会情境,技术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因素决定。技术的社会建构论强调人在支配和控制技术方面的主体性地位和责任。在现实社会情境中,技术的相关行为主体(相关社会群体)是有具体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具体人群。不同行为主体的价值和利益的分立,一方面,可能使某项具体的技术成为相关社会群体价值妥协和利益制衡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某项技术成为处于优势的相关社会群体所追求的东西。从整体和长远发展来看,各项技术的相关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和利益的分立,使技术决策成为一种分立性的行为;因其往往不顾及整体和长远后果,加剧了由主体认知局限性和其它复杂性因素造成的技术后果的多向性、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

从价值揭示的角度来讲,技术的社会建构论较技术决定论更具启发意义,而这种技术观又源自科学观的建构论转向。依据早期的标准科学观standard view of science),科学理论是对客观经验世界的摹写式描述,现代技术的科学基础绝对客观且与主体无涉,所谓技术的内在逻辑和独特价值等技术决定论的话语由此取得合法性。然而,20世纪60年代后,汉森、奎因、库恩、费耶阿本德等科学哲学家的研究,将相对性引入了对科学的理解。60年代末,爱丁堡学派等激进的社会建构论者,举起了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大旗,开始用各种社会因素诠释科学认知[5], 声称科学理论所揭示的实在是科学共同体的活动所建构的实在。尽管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纲领遭遇到了各种诘难并有其自身的困难,但情境(context)、 偶然(contingency )和建构(construction )等概念,已经成为后经验主义者反思科学认知(cognition)时的共同信念。这意味着一种新的建构论科学观的产生:科学理论是偿试性建构活动的产物;科学理论是科学共同体的主体际共识。沿此进路,比克(W.E.Bijker)、平奇(T.J.Pinch)、 拉图尔(B.Latour)、柯林斯(H.Collins )等人提出了技术的社会建构理论[6],进一步将技术视为社会建构的产物。技术的社会建构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其立场本身,而在于它对技术决定论的批判。这是一种去蔽,即技术的社会建构论使技术决定论的极端观点受到质疑。

虽然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对于技术所负载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它们分别从两方面揭示了技术的价值负载:技术具有相对的价值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不仅表现为技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遵循,还表现在技术活动对可操作性、有效性、效率等特定价值取向的追求,而这些独特的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具有动态的重构作用;技术是包括科技文化传统在内的整体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技术的发展速度、规模和方向,不仅取决于客观规律,还动态地体现了现实的社会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如果对这两个互补的方面加以综合,我们将看到,所谓技术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技术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力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

对技术的伦理反思

由于技术负载价值,而且它所负载的价值是社会因素与科技因素渗透融合的产物,技术不再只是一种抽象的工具、社会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或一种神秘的自主性力量,我们应该透过技术的价值负载,进一步分析技术的运行过程及其核心机制的伦理意蕴。

现代技术的认知基础的主体际建构性和技术活动的价值负载及其复杂性表明,技术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伴随着风险的不确定性的活动。在现代技术运行过程中,技术人员与其说是把握了知识的应用者,不如说是处在人类知识限度的边缘的抉择者。因此,技术决不仅仅意味着由所谓科学真理决定的正确无误的应用,科技的发展已经使风险成为内在于现代技术中的构成要素。面对技术难以消除的固有的不确定性,科技工作者需要综合考量科技和社会文化因素,方能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其中,伦理因素的考虑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能够接受何种风险?”“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怎样决定?”“用什么标准?”“谁来确定这个标准?等问题都是技术实践中必须解答的伦理难题。

站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立场,我们认为,技术的核心机制是设计创新。纵观现代科技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到,如果说近现代科学把世界带进了实验室,现代技术则反过来把实验室引进到世界之中,最后,世界成为总体的实验室,科学之和技术之将世界建构为一个人工世界。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讲,设计是人类最为重要的创造性活动之一。设计行为贯穿于一切技术活动的始终,但由于设计是一种目的性的、有时间和资源限制的活动,完美的设计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的设计活动中,所使用的主要方法是所谓模型方法。模型方法的主旨是通过简化抽取相关的影响因子,以有效地实现设计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简化的主要目的往往是保证制造的便利,而非遵循事实的规律,并且简化模型在很多情况下就实现技术指标而言是卓然有效的。但很显然,基于模型方法与简化因子基础之上的技术指标,是技术的不确定性的重要根源之一;同时,在模型式设计中,社会价值伦理因素往往被视为无关宏旨的因子而略去。而更加意味深长的是,诸如世界是一座精确的时钟之类的机械隐喻,和人脑犹如电脑之类的信息隐喻,已经以一种时代观念的形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的思维方式之中。

创新是经济化和社会化的技术体系的主要发展动力。创新是一种广义的设计,涉及新产品、新生产方法、新市场、新原料、新的组织管理形式等诸方面。我们注意到,不论是传统的技术创新线性模型,还是流行的链环模型,所关注的主要是研究开发体制、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和组织形式等产业和经济因素,而社会伦理价值和社会文化倾向或受到忽视,或仅被看作是一种不甚重要的外部因素。

我们还注意到,在现代技术发展的很长一个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是技术中性论和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因此,技术设计和创新主体或者只关注技术的正面效应,或者仅将技术视为工具,只是等到技术的负面后果成为严峻事实的时候,才考虑对其加以伦理制约。许多具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的技术活动则往往只顾及其利益和目标,绝少顾及其伦理意含。当技术的恶性负面效应迫使人们对其加以伦理制约时,结果常常近乎徒劳——旧的技术难以克服,新的技术层出不穷,伦理价值体系似乎始终在被动退让——好一幅技术发展的虚无主义图景。本世纪以来,核危机、全球问题等恶性现象,以及先制造,后销毁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之类的现实对策,都反映了这种思路的局限性。

著名思想家弗洛姆(E. Froom)曾对现代技术发展的两个坏的指导原则提出质疑。这两个原则是[7]凡是技术上能够做的事情都应该做追求最大的效率与产出。显然,第一个原则迫使人们在伦理价值上作无原则的退让,第二个原则可能使人沦为总体的社会效率机器的丧失个性的部件。为了使技术服务于造福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这一最高的善,从根本上摆脱这两个坏的原则,必须从技术的设计和创新阶段开始,将伦理因素作为一种直接的重要影响因子加以考量,进而使道德伦理制约成为技术的内在维度之一。本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环境工程、工业生态化、并行工程、学科际多因素技术评估等新的技术实践都反映了技术伦理制约内在化的趋势。

走向技术与社会伦理体系的良性互动

通过对技术价值负载及其过程的反思,我们看到,技术过程与伦理价值选择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故可以将它们视为技术的相关行为主体的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显然,技术伦理实践的理想目标应该是使技术造福人类及其环境,而达至此目标的一个基本途径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技术发展所可能遭遇的社会冲突。为此,必须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体系两种因素的良性互动,将技术活动拓展为一种开放性的技术伦理实践。

在技术发展历程中,除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显见的社会因素外,许多隐含的社会伦理价值因素,例如,群体利益分配、文化选择、价值取向、权力格局和伦理冲突等,一直在发挥着重要影响。但是与显见的社会因素相比较,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决策者以及公众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较为模糊,尚未达成明确的共识。这样一来,造成了多重危害: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较少直接主动考量伦理价值因素;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伦理价值因素时,公众不能对其价值取向作出评判;某项技术中的价值选择的受益者乐于维持共识不明的现状……事实上,人们对技术的不了解,与其说是对技术因素的无知,不如说是技术所隐含的价值因素未得到公开明确揭示的结果。因此,为了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首先必须公开地揭示和追问技术过程中所隐含的伦理价值因素。

其次,在技术伦理这一异质性实践中,技术的相关社会群体不仅应充分考虑技术过程中的伦理价值因素,使技术内在地接受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制约,而且还应该在深刻地领悟其中的伦理精神的基础上,主动地和创造性地构建开放的社会伦理价值体系。这种体系,既秉承原有的普遍性的伦理精神,又使伦理体系及其精神实质随技术伦理实践领域的拓展而拓展,是一种可随技术变迁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的框架。

其三,技术主体在技术伦理实践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质上体现了技术主体责任。技术是人的实践形式,而人是我们所在的世界上唯一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的生物,所以,在技术伦理实践中,核心的伦理精神不只是信念或良心,责任是更为重要的伦理精神。而用责任意识去衡量相关人员的行为,较以至善的信念作标准更为明确具体[8]

值得指出的是这种责任的特殊性:科技人员的责任是与难以逆料的巨大科技力量相伴随的重大责任。对此,西方责任伦理学大师忧纳斯(Hans Jonas1903—1993)认为应该强调责任与谦逊。他指出,由于科技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9],这种责任的绝对命令又呼唤一种新的谦逊。 所谓新的谦逊,与以往人们因为力量弱小而需保持的谦逊不同。其原因在于,科技力量是如此之巨大,以至人类行为的力量远远超出了主体的预见和评判能力。鉴于此,技术实践的主体需要确立一种前所未有的责任意识。

其四,由于现代科技具有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特征,为了有效地履行责任,技术的相关主体必须诉诸文化际和学科际的努力。这种努力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使技术从构想和设计阶段开始就尽可能地考虑到更多的影响因子。舒马赫(E. F. Schumacher)主张的中间技术运动和一些国家的技术评估活动,都是这种努力的现实体现。

鉴于以上基本认识,我们认为,为了克服技术的加速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巨大惯性之间的矛盾,将技术活动拓展为开放性的技术伦理实践,必须建立一种互动协调机制——新技术的伦理软着陆的机制。我们看到,层出不穷的新技术往往使技术与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陷入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新技术,尤其是一些革命性的,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深远影响的技术的出现,常常会带来伦理上的巨大恐慌;另一方面,如果绝对禁止这些新技术,我们又可能丧失许多为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新机遇,甚至与新的发展趋势失之交臂。显然,除了某些极端违背人性的技术及其运用应受到禁止之外,对于大多数具有伦理震撼性的新技术, 自欺欺人的鸵鸟政策和捣毁机器的卢德主义 (Ludditism)都是不可取的,而较为明智的方法是引入一种伦理软着陆的机制。

所谓新技术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就是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缓冲机制。这个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众对新技术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具体的讨论,使支持方、反对方和持审慎态度者的立场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然后,通过层层深入的讨论和磋商,对新技术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其二,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新技术的潜在风险,并且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规范及其伦理精神制约其研究活动。

在现实的技术活动中,新技术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各国相继成立了生命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一些新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还提出了暂停研究的原则。这些实践虽不能彻底解决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冲突,但的确起到了良好的缓冲作用。 例如,1974年美国科学家曾建议,暂停重组DNA研究,直到国际会议订出适当的安全措施为止。尽管重组DNA研究旋即得到了恢复, 但这次暂停引起了科技共同体和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对其利弊得失作了全面的权衡,并制定了研究准则,而这对重组DNA研究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10]。无疑,这是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的一个成功的案例,它对我们实现新技术(如克隆技术)的伦理软着陆实践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9]Carl Mitcham. Thinking through technology: thepath between engineering and philosophy M. Chicago:  Th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2]冈特·绍伊博尔德.海德格尔分析新时代的科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9—10
[3]雅斯贝尔斯.历史的起源和目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42
[4]E舒尔曼.科技文明与人类未来[M].北京: 东方出版社,1995120
[5]刘珺.科学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259—290
[6]W Bijke, J Law (eds.). Shaping Technology/BuildingSociety: Studies in Sociotechnical Change C. Cambridge,MA: MIT Press, 1992.
[7]高亮华.人文主义视野中的技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12
[8]刘大椿,段伟文.科技时代伦理问题的新向度[J].新视野.20001):34—38
[10]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136—138

 (录入编辑 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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