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学技术不仅是一种物质性实践, 而且还可以视为一场开拓性的社会伦理试验。事实上, 正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人类交往实践日渐复杂,同时,也使主体活动后果的深远性愈益凸现;结果,迫使人们放弃技术价值中立论和盲目的技术乐观主义, 进而认识到日益增长的惊人科技力量所担负的巨大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科技行为的巨大责任,应该正视传统与现实的冲突,洞悉已有伦理向度在科技时代的延伸, 实现科技时代的科技共同体内、社会中、文化际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合理定位。
一、传统与现实冲突的焦点
科技活动作为一种社会伦理试验不仅使已有的伦理问题得到了空前拓展,而且还引发了传统伦理与科技发展的现实之间的诸多冲突。近30 年来,一些新的科技进展———原子武器、生殖技术、基因技术、信息技术等导致了尤为尖锐的伦理争执, 同时, 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人口、资源、环境危机全面地揭示了近现代科技活动的负面效应, 进一步向人们展现了科技活动所负载的价值与传统伦理价值体系间的剧烈冲突。其中既有观念间的纠结, 也有观念与现实利益的复杂矛盾,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科技时代人类伦理实践的动态图景。
1. 科技活动与传统价值观念间的冲突
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此,我们主要分析两类冲突。其一是所谓科技活动对自然的操纵和对“自然秩序”的破坏。这是对科技活动的一种尤为强烈的否定性批评, 但又有很多界定不明之处。持这一态度的人可称之为自然律论者,他们认为人只能顺应自然,不应为了人的目的有意识地改变自然的原初过程, 任何对自然过程的干预都是在破坏“自然秩序”。然而,由于上述所谓“自然秩序”只有在神创论的语境中才有意义,而现实情形是, 早在人类的祖先直立行走之时“, 自然秩序”即开始被打破,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遵循“自然秩序”。如果说基因重组技术是对自然的操纵, 那么拯救了亿万生命的抗生素技术是不是对自然的操纵,说得更远一点,烹调技术是否干预了人的自然生理过程呢?因此,这种评判本身是没有实证依据的。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它没有理论与现实意义。至少, 它表达了人们普遍存在的对科技活动给社会生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疑虑。如果说科技活动是在有意识地变更自然过程的话, 科技工作者必须确保科技活动尽可能少地危害人类的生存和生态环境,要做到这一点,每一项对自然过程的重大改变工作都应该万分慎重, 因而, 自然律论者所持的评判立场是具有重要的监督意义的。
其二, 科技的发展使一些绝对化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更为彰显。以有关生命的伦理原则为例, 我们时常会遇到两个原则,一个是“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之生存权”, 另一个是“人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在传统社会中,它们似乎是两条绝对性原则, 但是,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有关安乐死的争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 医务人员与许多倍受病痛折磨的垂危病人在这两条原则间难作抉择。此类新的冲突表明, 在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加速变迁的时代背景下, 静态的和绝对化的传统观念体系的自洽性, 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同时, 道义论、目的论(功利主义) 、自然律论等传统伦理学理论的分野已难以一以贯之地应对不断发展的伦理实践。
2. 传统的价值观念模式与科技时代复杂的伦理现实间的冲突
对于科技发展与传统价值观念体系间的冲突来讲, 由于事实总会随着情势的变化不断得到澄清, 人们可以通过对观念前提的反思和对实际情况的深入讨论,在某种共识之上,使冲突实现一定程度的缓冲。而真正纠结不清的, 是科技伦理实践中传统的价值观念模式与充满利益考量的复杂伦理现实之间的冲突。值得指出的是, 冲突中所涉及的观念不仅有传统的价值观, 还包括伴随着现代科技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价值观念。
1986 年, 美国一家收养代理处准备安置一个2 个月大的女婴, 由于她的母亲患有亨廷顿(Huntington) 病(一种进行性的、不可逆转的神经疾患) , 收养者提出,如果她也将患此病,他们就不愿收养她。为此, 代理处请基因专家检查女婴的基因, 以判断她是否迟早会患此病。此时, 基因专家陷入两难的伦理困境之中: 一方面, 收养者有权知道实情,其要求似乎是公正的;另一方面,如果女婴确实要得此遗传病, 从伦理的角度来讲, 不应该在她无法自我决定是否揭示其基因之前,剥夺她的这种隐私权,她也许像许多严重遗传病患者一样, 不愿在注定要患的病出现之前知道这件事。
科技对世界的深入探索与揭示, 扩大了主体行为的可能性空间, 也加大了主体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现代科技伦理现实的复杂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 不同利益主体可以找到为各自利益辩护的价值观念。在此情况下, 不论是传统的价值观念,还是新的价值观念,如果它们是基于以抽象化、绝对化为特征的传统静态价值观念模式发展出来的观念体系, 就有可能与某些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发生冲突。在这个案例中, 所涉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传统的价值观念模式造成的。在传统的价值观念模式中, 养父母的知情权和女婴的隐私权往往被孤立起来考虑, 正是由于价值观念的绝对化和孤立化, 导致了反映部分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的价值观念与其他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间的矛盾。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投保人进行基因检查, 以预测其寿命或患遗传性疾病的概率? 航空公司应不应该检查飞行员的基因, 以判断他(她) 有无罹患精神疾病的可能?这些问题往往会迫使人们在十分具体的利益情境中, 考量价值观念的利益局限性和实现条件。
科技文明的确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 为更新价值观念体系创造了条件,但是,如果我们仍然将价值观念视为一种绝对化、静态化、孤立化乃至神圣化的抽象理念, 而看不到任何价值理念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则所谓新的价值体系本质上还是传统的模式, 难免因价值体系自身的不完善和界定不明而与复杂的伦理现实产生冲突。现代社会提出一种所谓的“主动性”权利的理念。以生命权为例, 以往主要强调任何人都无权危害他人的生命,故称之为“被动性”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 这种权利开始演变为一种“主动性”的权利, 即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最好的医疗并尽可能地延长其生命。但此观念有时可能与现实的利益分配产生巨大矛盾, 而难以实现。为解决简单化的传统价值观念模式与复杂的负载利益的伦理现实间的矛盾, 必须走出传统模式, 以动态的、开放的眼光去看待价值观念, 在具体的情境中赋予它们可变化的意含;换言之,在具体的利益格局中, 为不同利益主体辩护的价值观念,不应是绝对不变的理念,而应该相互制约并达成妥协。
二、已有伦理问题的延伸
站在人类伦理实践发展史的角度来看, 现代科技活动所引发和遭遇的诸多伦理问题是人类伦理实践的必然延伸。
从本质上来讲, 伦理行为应该是人的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而自由意志的有效行使, 取决于主体对行为过程及其后果的知晓和控制能力;换言之,伦理行为应该是一种以自由意志为前提, 由选择机制和责任能力共同决定的责任行为。然而,由于在传统社会,人类交往实践的复杂性和主体活动后果的深远性尚未充分显现, 真正的自由意志基础上的责任意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生活以静态的等级伦常为主要关系特征, 主体的知识和技能限于相对不变的共识性常识和经验, 传统伦理主要面对的是建立在权威(神圣的或世俗的) 与信念基础上的道义性的纲常理念。近代以降, 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西方社会在权利的实现、自由意志的表达、利益的公正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开放性的伦理反思和实践,从不同的角度, 建构了道义论、目的论、德性论、自然律论等伦理标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伦理规范体系。
在我们时代, 科技以难以预料的势态向前发展, 并渗透于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科技活动如同一场社会伦理试验, 使人类伦理实践充分地显现了其所应具有的动态性和开放性。与以往的伦理问题相比较, 现代科技活动所涉及的人类伦理实践的新进程, 以体现科技行为的责任意识为目标, 问题域向许多层面展开了全新的延伸。
1. 从个人伦理延至集团伦理和集体伦理
现代科技活动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与产业化紧密相连的集团行为, 集团中的个人的行为正当与否, 已经很难简单地用针对个人行为的伦理准则来加以规范。无疑, 集团伦理是由现代科技发展引发的社会分工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 作为首要生产力的现代科技所具有的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的特征, 决定了科技活动中分属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的行为, 必须兼顾个人、集团和社会的利益,必须突出个人与集团对社会的基本责任。利益集团中的个人, 担当了较以往更多的社会角色, 不同的角色应有的职责和责任往往会发生冲突。例如, 雇员对雇主的职责与他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有时会发生难以回避的矛盾。如何合理解决这些冲突,协调不同的职责和责任,就使集团伦理成为个人伦理的自然延伸。
所谓集体伦理, 意指科技发展使人类社会中的个体行为既高度独立又高度相关, 为此必须建构一种新型的集体伦理。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四海一家的情势, 促使人们进一步塑造一种具有大同世界胸襟的新型集体伦理。这种新型的集体伦理有两个重要方面, 其一是对公共物品(环境、资源、知识等) 的合理与有序的利用,克服所谓“公共牧场的悲哀”;其二是充分重视个体“微不足道”的不良行为(如私家车的尾气排放) 可能导致的累积性恶果, 真正地从整个人类及自然环境的角度规范每个人的行为。新型的集体伦理将更加强调人类普遍共识基础上的共同行动,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整体的永续发展。
2. 从信念伦理延至责任伦理
在传统社会中, 人们习惯将伦理问题归结为某种信念体系。例如“, 不应撒谎”、“对人要忠诚”等。它们之所以有效,是由于在传统社会生活中,人所需履行的责任十分有限。于是, 有一种将责任信念化, 以简化道德教化程式的倾向。在古代中国,只要遵循所谓“五伦”,即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当然,伦理信念间的矛盾在传统伦理中也是存在的, 如“忠孝不能两全”之类的慨叹即反映了此种冲突。但是, 在科技推动下快速变迁的现代社会中, 责任意识必须从后台走向前台, 取代既不对前提作出反思, 又不考量适用范围的伦理信念。也就是说, 责任伦理不仅强调用主体的责任来论证伦理规范的合理性, 而且还进一步从责任的恰当履行出发, 界定具体情势中不同层面的责任的先后排序。从信念伦理向责任伦理的延伸,一方面,反映了科技时代伦理问题复杂化的趋势;另一方面, 也标志人类伦理反思与实践的新进步。对信念伦理的扬弃与责任伦理的开创表明,人类不再天真地认为,只要在行为中贯彻某种绝对善的信念, 就可以使行为符合道德。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使人们认识到, 信念伦理实际上是人们对其理论理性能力的高估, 常常导致对实践理性的忽视, 这种高估和忽视还进一步表现为, 伦理仅成为伦理学家或哲人圣贤的伦理, 具有自由意志的实践主体的选择与责任未得到应有的正视。
在科技活动的相关行为主体中, 科技力量是如此的巨大, 以至人类行为的力量远远超出了实践主体的预见和评判能力。有鉴于此, 科技行为更需要一种责任意识。对此, 西方责任伦理学大师尤纳斯(Hans Jonas , 1903~1993) 认为应该强调“责任与谦逊”。他指出, 由于科技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 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 ( t he imperative ofresponsibility) , 并呼唤一种新的谦逊。所谓新的谦逊, 与以往人们因为力量弱小而需保持的谦逊不同。用责任意识去衡量相关人员的行为, 较以至善的信念作标准更为明确具体。
3. 从自律伦理延至结构伦理
传统社会的伦理秩序建设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个体的自律, 事实上这是一个难以单独实现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中,科技革命使社会分工日趋复杂, 也使个人行为的影响层面多元化, 后果更为深远。在此情形下, 传统的以自律为目标的伦理规范体系必须进一步发展为一种有强制力的社会化结构体系。在以科技创新为先导的加速变迁的现代社会, 伦理体系建构的结构化延伸的实质是, 将一种负反馈机制引入伦理体系之中, 迫使行为主体调整其行为, 这实际上有助于行为主体的伦理自律。而且, 这种结构化的体系无疑应该是一个动态与开放的体系,惟其如此方可适应情势的变化,保持其有效性。一些人文学者或许会对伦理结构化中的“控制”思想提出异议,但是我们可以看到, 如果说伦理自律是个体的自我控制, 那么结构伦理可以视为群体的自我调控, 只要结构化的伦理反映的是基于该群体自由意志之上的责任和选择, 从自律伦理向结构伦理的延伸就是一个自然而非异化的过程, 它显然是人类活动的社会化进程不断深入的结果。
4. 从近距离伦理延至远距离伦理
在传统社会中, 伦理准则规范体系主要以直截当下为适用范围, 所涉及的大多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 故可称之为近距离伦理。科技社会中, 受到有关主体的行为影响的“第三者”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交往范围, 有关行为主体与“第三者”是一种以技术为中介的远距离的伦理关系。由此,我们不难看到,科技的发展已经使主体的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传统的主体间直接的近距离伦理关系随之在时间和空间两个向度上出现了延伸。例如,在时间上,未来世代的权利和当代人的责任已经成为人们反思科技与未来的重大命题; 在空间上, 为了克服全球问题, 一方面, 人们正在寻求全球文化价值观念的整合, 希图构建一种普遍性伦理,另一方面,人们日渐意识到,人不仅仅对人自身有义务,而且对生活于其中的生物圈和大自然也有保护的义务。伦理关系在距离上新的延伸,带来了诸如可持续发展、动物的权利和环境的价值等许多观念上的革命, 尽管有些观念尚待讨论, 但它们确是科技时代主体行为能力不断拓展的必然产物。
培根说, 知识就是力量。科技活动的行为主体的确掌握着一种巨大的力量,而且这种力量是一把双刃剑,影响到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与发展。一个建立在理性之上的社会, 必须对如此巨大的力量作出合理的限制, 使相关群体和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为此, 科技人员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这样一来, 在科技人员与其它群体的权义关系中,科技人员既居于主导地位,又处于被监督的境地, 这也给科技伦理体系的建构提出了新的难题。科技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安全。所谓安全, 实质上意味着“可接受的风险”, 因此如何确定这种可接受的风险成为问题的焦点。在理性的社会中,管理者(政府、组织) 、执行者(科研机构、企业) 和监督者(媒体、群众组织) 应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才能既规避科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又促使科技进一步为人类造福。换言之, 使科技人员不仅能够履行其被动性责任, 还能够履行其主动性责任。这种互动机制的建构显然应列入政策性的考量之中。
三、不同层面的科技伦理问题
现代科技的发展已使科技成为人类社会及其环境中的一种无所不在的因素, 科技伦理所涉及的层面也因此得到不断拓展: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问题、科技社会中人际伦理问题、科技时代文化际伦理问题、科技背景下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展现了科技伦理的新向度。
1. 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问题
科技共同体作为科技行为的主体,其行为对整个社会和环境具有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 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关系, 是依靠科学的精神气质和科学家的荣誉感来维系的; 现代杜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之间的互动, 已使得功利的因素从内外两个方面对科技共同体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同时,政治与文化价值因素也不时影响到科技共同体内成员的行为。在此背景下, 更加突显了科技共同体内伦理自治的重要性。
科技共同体在科技时代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成员必须为其科技行为承担较传统社会更多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要求, 科技时代的科技共同体成员应该在科学的规范结构的基础上, 进一步坚持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的伦理原则, 以人类及其环境的福祉作为他们的最高诉求; 在任何势力面前都要坚持真理; 不因任何的诱惑而作伪或滥用科技手段; 认真地思考每一项科技活动的价值意含与可能的社会后果; 审慎地进行可能具有不明确的深远影响的科技活动。
科技共同体内成员的频繁违规现象,迫使科技共同体建构起制度化、法规化、结构化的伦理体系。学术规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的完善既导致学术规范国际化, 又要求其实现本土化。不当的名利追求所导致的剽窃行为、作伪行为和社会化的伪科学活动应该是学术规范防范的重点。
此外, 科技共同体内成员间的伦理问题还有许多以往受到忽视、如今重新受到关注的方面。例如, 女性在科技共同体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再定位及其合理性等。这表明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问题将随着科技伦理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向前发展。
2. 科技社会中的人际伦理问题
科技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便捷、舒适和全新的生活方式, 使人们将现代社会称为科技社会。近代以来, 科技活动主要以工业化的形式在世界各国渐次展开,观念、制度与技术的加速创新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人类社会出现了世俗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时代潮流。我们应该看到: ( l) 由于缺乏对科技加速物质生产效应的反思, 人类社会被拖入了盲目扩大生产和高消费的恶性循环之中, 这显然是全球性生态危机的主要诱因。(2) 由于传统的价值判断受到科学实证思维模式的冲击, 社会价值体系出现了世俗化的趋势, 但是在打破了原有价值体系之后, 现代社会尚未建构起能够取代传统伦理价值体系功能的新体系, 因此出现了多层面的价值危机。其中, 有许多问题是由科技发展提供的新的可能性导致的, 如避孕手段的出现和生殖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性关系、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复杂化与社会性危机。(3) 工业化使现代社会成为一种高度技术化和组织化且为人难以控制的世界, 究竟是技术、组织在为人服务,还是人已异化为它们的奴隶? 这是现代人的最大困惑之一。此外, 工业化现代社会生产标准化的思维模式已经渗透到人们物质乃至精神生活的所有方面, 人的个性有被这种结构化、系统化的划一的形式吞噬的危险。(4) 社会的知识化和专业分工趋势与社会生活民主化的潮流成为矛盾的两个方面, 知识社会中知识的可共享性和知识垄断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知识分子的地位和作用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其中, 知识分子的专业权威性在伦理判断中的决定性影响如何与社会应对他们采取的监督相互协调,是一个尤为复杂的问题, 而这个问题显然是与不同社会中的传统和现实相关的。在西方, 已经有条件讨论弱智者的权利, 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 而在中国,正确树立知识分子的权威性还是一桩需要努力为之的工作。(5)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人类的交往方式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 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的相继出现使地球成为一个小小的村落, 人们尚未理清大众传媒操纵舆论的是非曲直, 就开始面对电脑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现实, 全球网络化的前景迫使人们反思新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下社会结构的嬗变和人际关系的演进,广域性、虚拟性、匿名性和随机性的网际交往中的行为规范, 已成为科技伦理实践的新问题。
3. 科技时代文化际伦理问题
科技时代的文化际伦理问题至少包括三个层面, 其一是不同科技文化传统间的伦理冲突, 其二是先进国家向后发国家的科技转移中的伦理困境, 其三是科技文化体系与其它文化体系之间的伦理争执和协调。
所谓科技文化间的伦理冲突, 是指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中, 原生性的科技文化传统, 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与价值伦理观念之中, 伴随着现代世界文化的互动和整合进程, 伦理问题必然地成为科技文化际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来讲, 导致不同科技文化传统间的伦理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 现代科技文化的主流方向是发端于古希腊文明的西方科学文化, 这使得非西方科学文化的价值定位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值得关注的是, 在东方社会逐渐西化的同时, 西方对其科技文化传统和东方文化的态度, 似乎发生了一种所谓后现代转向。其原因是西方科技文化的弊端日渐显现, 生态危机等全球问题引起了人们对科技文化价值的怀疑, 人们转而评判科技的异化, 并希图借助非西方科技文化中的整体性思维方式、对人的关怀和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异质性文化养分,寻求文化的突破和创新。显然, 不能由于西方的态度的某种转向而抱残守缺,而应学习西方文化的批判和创新精神,找到恰当的科技文化发展战略。
由于西方先进国家率先引入了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互动创新机制, 其科技和生产水平成为后发国家的追赶目标,因此, 出现了广泛的科技转移活动。如果说先进国家的科技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的话,那么,后发国家的科技经济发展则是在外部压力下的一种激变。在科技引进过程中, 传统生活方式与伦理价值观念同输入的西方式工业文明往往会发生尖锐的对立, 在这种对立的背后还有更深层的经济和文化矛盾。由于西方工业文明建立在对个人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追求之上,所以,大多数科技转移活动都伴随着经济支配行为和文化殖民动机。所谓全球经济一体化, 在很大程度上是先进国家将低层次的产业移向后发国家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由于先进国家利用科技转移中的优势地位掠夺后发国家的自然资源和优秀人才,并将环境恶果转嫁给后发国家, 常常使后发国家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为了解决这种冲突, 后发国家一方面应该有选择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国家的技术,并使先进科技中所蕴含的文化价值与本国的文化价值实现开放的良性互动, 最终形成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科技文化价值体系;另一方面,要为科技转移的公正性向先进国家提出呼吁, 促成较为公正的科技转移环境的形成。此外, 更重要的是, 后发国家要以实际行动尽可能抵制先进国家在科技转移中的不正当要求, 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维护本国的资源和环境, 为本国人才创造更宽松的工作条件, 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本国物质和文化建设机制中的有机环节。
科技文化在整个文化价值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与其它子文化价值体系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科技作为一种物质和精神力量与政治和宗教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科技与政治的交汇处,既有两者相互促进的美满姻缘,也有一厢情愿的强制包办。不管这种结合是什么形式, 都必须考虑到人类的福祉与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都不能违背自然规律, 都应该注意社会资源和科技成果的合理的、公正的分配, 只有这样, 才能走出科技统治论和片面政治化的误区, 才能使科技逐渐告别军事应用, 成为和平的使者。在科技与宗教的冲突处, 科技的力量已经使宗教裁判所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但是, 科技并非万能, 实证和分析方法对精神世界和价值判断几乎无能为力, 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不仅需要对自然真实过程的揭示, 而且还需要对人的终极关怀。因此, 现代社会需要一种新的“宗教”, 它一方面应该摆脱原教旨主义的影响, 成为一种与其它子文化价值体系兼容的价值体系;另一方面,它又应该是一种异常坚定的信念体系, 指引人们的心灵在纷繁芜杂变化万端的世界中处变不惊, 成为人们永恒的安身立命之所。科技文化与其它子文化体系分别阐示了世界的部分真理, 任何绝对化或原教旨主义之类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它们之间应该相协调而演进,所以,我们需要的是文化际的对话和协作, 子文化体系间的互补与协调,学科际的合作、讨论与共识。
4. 科技背景下人与自然的伦理问题
回顾人与自然的关系, 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类顺从和完全依附于自然的阶段,此时,人们惧怕和崇拜自然, 受到自然的支配。第二个阶段是人类利用科技手段改造和利用自然的阶段, 似乎实现了所谓从奴隶向主人转变,人有意成为自然的主宰。现在,人们正试图步入第三个阶段, 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至此,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将升华到一个新境界。为此, 应该对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进行明确的再定位。
首先分析一下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这个概念。简单地来讲,由于( l) 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会的人, 自然既是自在的自然又是属人的自然; (2) 人与自然的关系既应包括人类整体与自然的关系,还要看到, 具体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不同利益主体与自然的关系, 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不同利益主体以自然为中介的社会关系, 而前者往往要通过后者体现出来,因此,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应该包括人在自然中的自我定位和人以自然为中介的社会关系两个方面。
显然, 人在自然中的自我定位需要全人类的共识。1982 年10 月28 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庄严宣告了《世界自然宪章》,该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人类属于自然的一部分。”它要求人类深知:“文明根源于自然, 它塑造了人类的文化,并影响了所有的艺术和科学成就;与自然协调一致的人类生活将赋予人类在开发创造力和休息、娱乐方面的最佳机遇。”它提出人类应该信服,生命的每种形式都是独立的, 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 都应当受到尊重; 为此, 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准则的支配。这种新的全球普遍伦理的总体原则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鉴于此,全人类应该尊重自然,不损害必须的自然过程;保护必要的生态环境,尤其是独特区域和珍稀濒危物种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和资源应该得到认真管理, 以获取与维持最大的持续生产力, 但不能因此对生态系统或物种的存在和完整性构成危险; 保证不因战争或其它敌对行为而引起自然的退化。
由于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生存与可持续发展, 必然涉及对现实多元利益主体的规范与协调,人们在理智地确立了自身在自然中的位置,并拟定了全球普遍伦理的框架之后,必然要使这种共识体现于主体的行为原则与主体间的社会伦理准则之中。为了确立人和自然的新型关系, 我们要重新确定人对自然、对后代、对社会的责任。所谓对自然的责任, 意味着我们应该学会尊重自然本身, 而不是单纯地让自然满足我们的需要。对后代的责任意指我们只是向子孙借土地, 要考虑我们的行为可能对后代构成的威胁。对社会的责任是指,全球发展很不平衡,财富分配极不公正, 其中的重要原因是资源分配的不合理, 但是自然资源和环境是属于全球的, 任何利益主体在谋求自身利益时要顾及对他人的责任。以环境污染问题为例,工业化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把责任推卸给发展中国家;反过来,它们有为后发国家提供环保援助的特别义务。
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的升华, 最终需要全球性的共同行动。我们应该建立新的国际伦理关系准则, 借助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法规政策使新的伦理准则具有强制性。在全球参与为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而努力的过程中, 国际公正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值得指出的是, 有形的物质资源的分配的不公正容易发现, 无形资源分配的不公正易受忽视。而知识和人力资源往往是后发国家最稀缺的资源。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 人们必须获得更多的知识, 以维持和增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 如果不能打破当前先进国家垄断知识和技术的局面, 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是难以实现的。
(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