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是一种跨学科研究, 涉及研究伦理、工程伦理、技术伦理、生命伦理、生态伦理、信息伦理(如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高科技伦理(如纳米伦理、神经伦理) 等领域, 并以理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科技哲学、科学与技术(社会、文化、思想) 研究、现代性与晚近现代性理论等作为其理论背景。狭义的科技伦理主要指科学研究与技术探索过程中的伦理, 广义的科技伦理则将科技应用、传播及其社会文化影响也纳入其问题域, 前者更凸显专业伦理(p professional ethics) , 后者则拓展至社会伦理层面。为了不断地回应科技实践中产生的新的伦理问题,科技伦理应以问题为导向, 将描述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结合起来, 形成具有一般性的研究程序、理论框架、论证模式和伦理原则体系, 进而呈现为基于经验性与反思性建构的开放的实践过程。
科技伦理的研究程序与理论框架
在展开科技伦理研究之前, 首先必须明确其目的何在。毋庸置疑, 大多数面向现实的科技伦理研究都不是纯理论探索, 而多以解决问题为目的, 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倾向于实用主义。由此, 科技伦理从一开始就力图超越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 不再完全建基于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预设或纯粹的概念分析, 转而以对具体经验的描述性研究为前提展开规范性研究。其中, 描述性研究不仅涉及对相关主体行为和伦理规范的形成机制的描述, 还包括对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科技和社会因素的综合性分析与评价,如风险- 效益分析、利益格局分析和社会文化价值分析等。在此问题导向的科技伦理研究中, 描述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可整合为一种具有一般性的研究程序: 首先, 将某一有争议的科技实践确立为一个伦理道德问题; 其次, 通过对相关的事实的审查和概念的廓清, 对问题进行揭示和描述; 最后, 对问题进行伦理分析, 明确伦理立场, 乃至做出道德抉择和行动方案的选择。
布丁格(Thomas F. Budinger) 等提出的应对新兴技术(emerging technologies) 伦理困境的4A 策略便是此程序的一种体现: ( 1) 把握事实( acquirefacts) : 具体准确地把握新的科技伦理问题中所涉及的特定的科学事实及其价值伦理内涵, 分析其中涌现出的伦理冲突的实质, 以此作为进一步研究的依据与出发点; (2) 寻求替代(alternatives) : 在把握科学事实与伦理冲突的实质的基础上, 寻求克服、限制和缓冲特定伦理问题的替代性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方案; (3) 进行评估(assessment) : 在尊重科学事实和廓清伦理冲突的基础上, 通过跨学科研究与对话对替代性的科研与应用方案进行评估与选择; (4) 动态行动(act ion) : 在评估与选择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行动, 并根据科技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①。
在上述程序和策略中, 有关价值、理论、原则和规范的规范性研究无疑是相关伦理分析、评价与抉择的关键环节, 这些基于描述性研究的规范性研究的理论框架如下图(1)所示②:
有一个图
其中, 中间部分是作为其目标的“行为规范”, 包括微观层面具体的行为准则和宏观层面的社会政策规章。处于中层的“伦理原则”和“基本伦理价值”是内涵较具体、直接影响“行为规范”的中层原则。上面的“伦理理论”(本文暂不讨论“宗教”与“法律”) 和下面的“核心价值”是相对抽象的理论或观念, 前者可为“伦理原则”提供理论辩护, 后者是“基本伦理价值”的根基。具体而言,“伦理理论”主要包括基于权利的伦理理论、基于义务的伦理理论、基于后果的伦理理论、基于契约的伦理理论、基于责任的伦理理论和基于美德的伦理理论等。“伦理原则”指客观、公正、增进公众福利等用于评价和规范主体行为的原则。“核心价值”主要涉及建立在主体理性之上的人的尊严、幸福、自由、关爱等内在价值。“基本伦理价值”主要指建立在主体间无区别原则之上、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伦理价值, 如尊重人和人的自主权等关于应如何对待主体以及主体应有之权利的评价和判断。
值得指出的是: (1) 各种“伦理理论”和“核心价值”对伦理价值的关照出自不同视角, 并非本体论上独立存在的自然种类, 不存在与情境无关的优先性和秩序, 而且其内涵相互纠结; (2) 作为中层原则的“伦理原则”和“基本伦理价值”则有一定的交叉与关联, 其内涵取决于实践, 它们既可由“伦理理论”和“核心价值”推出, 也可由实践中显见的伦理觉悟直接获得; (3)“行为规范”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范畴, 它与中层原则的关系是双向的, 很多实践中形成的新的“行为规范”反过来可以影响到中层原则的确立。
科技伦理的基本论证模式
问题导向的科技伦理研究一般无特定的本体预设, 其论证模式是多元的。在上述理论框架中, 没有本体论的位置, 即本体论不是必要的, 也不可能预设某种或一套完备的本体论。由此, 相关的伦理论证模式不再完全是从本体论出发的线性递推(如从本体论到“伦理理论”再到“伦理原则”最后推出“行为规范”) , 它们或诉诸一定的理论与原则, 或寻求经验性的依据与立场, 形成了“自上而下”、中层原则、“自下而上”和建构论等基本论证模式。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来看, 它们都是尝试性的, 模式之间既相互竞争又互为补充。
1. “自上而下”的模式。“自上而下”( top -
dow n) 的模式又称为理论应用模式, 即从抽象的伦理理论或核心价值出发, 辨析、反思和回应具体的科技伦理问题。自近代以来, 出现了很多相对成熟的伦理理论, 在现代社会也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核心价值, 它们都可以为科技伦理的分析和论证提供依据。但这些理论既无绝对的自明性和完满性(所谓“上”、“下”之分亦非必然) , 也未必能适用于层出不穷的科技伦理问题。一则是因为这些普遍性的理论往往比较抽象, 面对具体的问题可能出现概念厘清的困难, 甚至出现逻辑上的矛盾, 例如, 不同的理论赞成某一行为但理由各异, 同一个理论可能对同类行为做出相反评价。二则是因为理论的选择必然受到运用者偏好的影响, 遇到不同的理论对问题的看法不一, 可能会越辩越不明。
2. 中层原则模式。中层原则又称为原则主义,即直接从若干中层的伦理原则或基本伦理价值出发, 进行伦理分析和道德抉择。生命伦理四原则即为典型的中层原则, 研究伦理和工程伦理的伦理章程亦由中层原则构成。主张中层原则者认为, 伦理理论太抽象, 难以应对复杂的伦理两难问题, 而自主、不伤害等中层原则既接近普通道德规范, 也能获得抽象的伦理理论或核心价值的支持。同类科技伦理问题一般会选择一套显见(p r ima facie) 的中层原则。而且, 中层原则需要与案例紧密结合。例如, 在研究伦理和工程伦理中, 中层原则往往通过案例不断拓展其内涵。
由于伦理理论可大致分为义务论和非义务论(如后果论等) 两大类, 中层原则的选择也可以分为两步①。第一步, 通过义务论的分析, 寻找一些可运用于某类科技活动的显见原则。为了使所选取的原则具有显见性, 一般的论证方法并非直接诉诸经验,而是借助诸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之类的抽象推演——显见的原则是假想理性主体在完全不了解其所处情形与态势时选取的原则。第二步, 在科技活动的特定情境中, 综合运用义务论与非义务论对第一步所选取的原则进行排序。为此, 要分析相冲突的原则涉及的义务与后果, 以确定其权重。在此过程中, 应坚持普遍性与一致性, 即若某人在某情形下做出某种选择, 则他在类似情况中也应如此选择。同时, 原则的排序和取舍必须审慎对待, 应考虑是否有利于道德目标的实现、是否确实无法兼顾相互冲突的原则、最低程度地违背显见原则所造成的影响等②。当然, 不易找到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排序。
3. “自下而上”的模式。典型的“自下而上”( bottom - up ) 的模式是基于案例的决疑术(casuistry) : 从具体的案例出发, 首先确定案例中伦理上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行为, 并揭示出其中隐含的伦理原则, 然后通过对新案例的分析比较, 将类似的案例和行为纳入各类范式之中进行伦理分析和评判③。决疑术类似于判例法, 原则生发于具体的案例之中, 并在类似的新案例中获得开放的应用空间。在科技伦理中, 决疑术有助于处理复杂的专业伦理问题, 如从重大工程灾难案例中可以深化对责任问题的探讨。同时, 在新兴高技术研发及其社会运用中,决疑术对新伦理问题的归类认定、分析和应对皆有所助益, 不仅可以丰富与发展原有伦理原则与伦理价值的内涵, 还有可能从中发掘出新的伦理原则与伦理价值。
4. 建构论的模式。建构论的模式又称为情境论模式。在当代科学与技术研究(特别是科学与技术的社会研究) 中, 建构论已成为超越默顿科学社会学范式的主流范式, 并与存在主义哲学、社会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相呼应。建构论的模式主张, 科技伦理论证应基于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权力关系和由此形成的社会结构的理解, 而这种理解又取决于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立场。例如, 在讨论生殖技术时, 女性主义者不会抽象地讨论胚胎、生命权利、自主等问题, 而会关注那些不得不怀孕或接受人工生殖技术的女性及其抉择背后的社会权力关系。进一步而言, 建构论倾向于基于权利的伦理, 希望以不同主体的权利制衡现代性知识权力结构。
三、科技伦理的规范性原则
在科技伦理的诸论证模式中, 运用最为广泛的是中层原则模式, 科技伦理的规范性原则一般属于中层原则。这些原则的基本功能是, 促使科技工作者履行其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并以此不断赢得公众对科学的支持。当代科技伦理学家瑞斯尼克(DavidB. Resnik) 指出, 科学的伦理行为, 不应侵害一般的道德标准, 并应促进科学目标之达成。为此, 他提出了诚实、审慎、公开性、自由、信用、教育、社会责任、合法、机会、相互尊重、效率与尊重主体等十二项科学伦理行为标准①。在这些显见的中层原则的启发下, 我们可以尝试性地建立一种科技伦理的规范性原则体系。
1. 科技活动的指标性伦理原则。
科技活动作为一种人类实践, 必须与人的目的相一致, 与人类文明的核心价值和发展目标相契合,科技活动应该受到一些指标性伦理原则的制约和引导。所谓指标性伦理原则, 是指那些能直接显示科技活动应有的基本价值取向的伦理原则。指标性伦理原则可分为消极的指标性伦理原则(即尊重原则与无害原则) 和积极的指标性伦理原则(即客观性原则与增进公共福祉优先)。它们分别确立了科技伦理的底线和上线: 对消极的指标性伦理原则违背可能触及科技活动的伦理禁区, 对积极的指标性伦理原则的遵循可使科技活动获得合法性。
尊重与无害。尊重原则与无害原则是消极的指标性伦理原则, 它们是显见的预防性的科技伦理规范, 一旦科技活动严重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就有可能闯入伦理禁区。纵观原子武器、人体实验、克隆技术、纳米技术和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尊重与无害既是科学家与伦理学家反思的焦点, 也为整个社会广泛关注。尊重原则指科技活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意志和隐私等基本权利。无害原则指科技活动不得对个人、社会、环境和未来世代造成严重和不可逆的伤害。尊重与无害是内在统一的。尊重与无害, 既涉及对主体的尊重与保护, 也涉及主体间的相互尊重。强的尊重与无害原则认为, 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此原则首先无条件地适用于个体。同时,对主体的尊重与无害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拓展到动物、生命与生态。
客观与福祉。客观性原则与增进公共福祉优先原则是积极的指标性伦理原则, 它们是显见的鼓励性的科技伦理规范——既是科技共同体在与现代社会签订的契约中所做的基本承诺, 也是科技活动在现代社会的合法性的依据。客观性原则指科技活动的成果的取得、发布和运用都应该是客观的和无偏见的。客观性不仅涉及知识上的客观性, 还意味着伦理上的客观性。前者要求, 从研究设计到成果发表的整个过程中, 研究者应尽可能地坚持客观性、避免偏见, 准确地传播研究成果并承认研究本身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后者则进一步要求, 研究者应该主动地反思、揭示、预防和阻止其个人和同行的研究在传播和应用中可能带来的误解、偏见和滥用。研究的应用性越强, 伦理上的客观性越重要。不论是在对客观世界的反映的意义上诠释客观性, 还是在科技共同体的主体间共识的意义上寻求客观性, 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以科技增进知识, 更在于以知识和行动增进公共福祉, 乃至推动人类社会的和平、进步与发展。
2. 科技活动的实践性伦理原则。
科技活动的实践性伦理原则是指基于指标性原则的要求、在科技实践中形成的一组对具体行为具有规范性的伦理原则, 它们直接影响到科技活动的具体行为规范的确立, 主要包括: 责任与审慎、诚实与信用、自主与授权、公正与关怀、共享与传播、自由与机会等。
责任与审慎。责任原则是指面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巨大科技力量, 专业分工赋予科技工作者以特殊的责任, 他们应该凭借其专业知识、能力与权利, 尽可能更主动地检视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对其负责。在实践中, 科技工作者在对其行为能力及其行动的因果关联难以完全掌握的情况下, 要对其故意行为和失察的过失行为负伦理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同时, 还需要运用实践的智慧在可预见和可以控制的行为后果的短期责任和长期的无限责任之间寻求现实的平衡点②。因此, 科技工作者应该进一步遵循审慎原则, 即致力于克服偏见、自欺、浮躁(如过早地发布成果)、疏忽与鲁莽, 尽量减少科技的误用与滥用, 以规避风险与寻求更大的安全性。
科技与工程上的失败与灾难是反思责任原则与审慎原则的经验性切入点。鉴于人类认识和经验的局限性, 科技活动不可能完全消除其内在的不确定性, 有时必须对其可能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但评估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差错, 一为过度型差错(a false positive, 又称É 型错误) , 即评估表明某一科技活动有害但实际上无害; 二为不足型差错( a false negative, 又称Ê 型错误) , 即评估表明某一科技活动无害但实际上有害①。对此类问题的恰当处理需要科技共同体展现良知、承担责任, 信息相对透明和相对民主的社会环境与较强的公众权利意识, 有助于促进科技共同体认识并履行其伦理责任。
诚实与信用。诚实原则是指科技工作者应该坚持科学研究的客观性, 杜绝蓄意的捏造、做假和对研究成果的曲解。信用原则是指在科技共同体内部, 科技工作者应该通过公平的竞争和成果与荣誉的合理分享积累学术信用, 同时, 科技工作者应该成为可信与可靠的项目承担人、代理人和受托人。显然, 诚实原则与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超越科技共同体、资助者和委托人等, 进一步拓展至整个社会并接受时间的考验。在科技实践中诚实与不诚实、信用与背信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境, 还涉及良知等难以确证的因素。
自主与授权。自主原则主张主体无疑具有自主和自我决定的理性能力, 并可以根据其对最值得过的生活的认知决定自己的命运。由于主体据以自我决定的理性能力的实现, 依赖于主体对相关信息的把握和理解, 而科技多涉及较复杂的专业知识, 知情同意权变得尤为重要而复杂。显然, 在科技活动中,知情同意权并不可能完全以消极权利的形式获得,而必须由科技工作者主动付出努力, 将其变成一般公众的积极权利才能有效地实现。近代以来, 科技成为一种日益扩张的力量或权力, 在与神权和王权的斗争中成为世俗权利的依据, 不断带来更多的权利赋予或授权(empowerment)。授权原则主张, 随着科技的发展, 每个人都有享受科技带来的福祉的权利。这就要求科技活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并不断赋予公众更多参与、监督和受益的权利。由此, 一些消极权利随着科技进步有可能演变为积极权利。例如,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 为公众的信息权利( information rights) 从消极权利上升为积极权利创造了条件。
公正与关怀。公正原则主张, 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和政府应该致力于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它不仅强调科技活动中利益分配的公正, 还关注知识和信息分配的公正, 前者是显见的, 后者则是实现实质性公正的保障。关怀原则则主张, 在科技发展中, 我们应该对处于相对不利地位者予以补偿性的关照。
共享与传播。共享原则主张在公有主义( communalism ) 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找中间道路。其基本理念主要包括: (1) 科技应该是一种在所有人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使人类共同受益的事业; (2)需要通过信息的分享以共同面对科技潜在的巨大风险。由此可以推出传播原则: 一方面, 应该根据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重新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程度和行使; 另一方面, 尽可能地促使有关新发明和新技术的一切潜在用途和后果的信息能够自由地传播, 以便用适当的方式就伦理问题展开讨论,并以公正的程序处理不同意见和对待持不同意见者。有一种模糊认识是, 公众缺乏理解信息的能力、负面信息的传播会带来公众的非理性反应、建立信息壁垒有利于把握局势。但事实表明, 过高的信息壁垒, 不仅无助于应对当代科技风险, 还可能付出极高的社会代价。
自由与机会。自由原则即探索自由原则, 主张科技工作者应该自由地进行学术探索。机会原则即机会公平原则, 主张科技工作者在获取科学资源与学术地位时应受到公平对待。无疑, 这两条原则是学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前提, 也是科学得以发展的保障。
当代科学源于以探索自由和学术自治为特征的纯科学或学院科学(academic science) , 现代社会的科学共同体原则上依然是一个自治的共同体。作为惯例的科学共同体的自治的形成得益于两个不可或缺的社会文化条件: 其一, 学术自由不仅是研究机构的既定方针, 而且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 其二, 外界(包括民间机构和国家) 对科学的资助(patronage)必须通过基于同行评议的公共筛选( communal filters) 来确定分配方案②。在现实社会中, 自由原则与机会原则往往会受到利益和权力的干扰与扭曲,情况严重时, 可能造成急功近利, 产生学风浮躁、不端行为乃至学术腐败, 不仅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还必然加大科技活动的风险, 甚至酿成不可逆的重大灾难。自由原则与机会原则的落实取决于科技共同体内外的信息公开与透明, 更有赖于民主讨论机制的建立健全。
科技伦理的经验性与反思性建构
当代科技既是一种巨大的物质力量, 也使人类不断卷入诸多前所未有的社会伦理试验之中, 伦理建构在实践层面日益成为科技活动的内在环节, 问题导向的科技伦理体系因而应该是基于经验性建构的开放的伦理体系。从社会建构论的视角来看, 科技伦理建构本身是科技活动中的利益相关群体, 在特定伦理冲突的逼迫下不断反省和磋商的过程。强社会建构论主张, 人类活动的习俗历史地和逻辑地先于伦理规范; 弱社会建构论则强调伦理最终是利益博弈与价值妥协的结果。
上述有关理论框架、论证模式和规范性原则的探讨不是为了建立某种普遍的静态理论体系, 而是旨在建构一种动态的实践伦理体系, 以此回应具体的科技伦理问题。值得指出的是, 其一, 这种问题导向的科技伦理体系所欲建构的实际上是一种“无本体的伦理学”(普特南语)。它不再企图建立一套独断论的普遍的理论、价值、原则及其排序(这实际上也不可能) , 而是在实践中引入多元的理论、价值和原则, 同时又以可错论乃至怀疑论的立场运用之。故其理论框架以混合物的形态出现, 其策略类似于“鸡尾酒”疗法。其二, 它可以通过情境主义超越相对主义。在这一体系中, 从理论和价值前提的选择到中层原则的内涵与排序均依赖于具体问题所涉及的情境,又由于其目标是寻求情境中的解决方案, 而非绝对的和不可错的普遍方案, 因而不必在各种形式的独断论(如唯科学主义) 和相对主义之间做两难抉择。其三, 它可以兼顾规范的结构化与动态建构。它一方面通过法规化、制度化等手段使伦理规范结构化, 形成实际的制约效力; 另一方面, 在新的科技伦理实践中, 又强调道德敏感性的培养和伦理精神的贯彻与拓展, 不断改进规范的建构方法和程序。
在高新科技快速变迁的过程中, 可能会引发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间的震撼性冲突, 问题导向的科技伦理体系一般不会对此做出宗教裁判式的判决,而是在实践层面引入一种参与式的高新科技的“伦理软着陆”① 机制来寻求情境中的解决方案。首先,社会公众对高新科技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具体的讨论, 使支持方、反对方和持审慎态度者的立场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并通过层层深入的讨论和磋商, 对高新科技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 其次, 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 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高新科技的潜在风险, 并且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规范及其伦理精神制约其研究活动。
在此类机制中, 科技与伦理可以整合为具有内在关联的科技- 伦理实践, 而这种整合不仅涉及经验性建构, 还应该是一个反思性建构的过程。所谓反思性建构不仅意味着批判, 还包含对批判的批判, 它不仅使科技伦理的经验性建构得以超越经验的偶然性而获得方法论意义上的普遍性, 还令科技伦理本身将其理论层面批判的规定性拓展为实践层面的可行性探索。面对高新科技所带来的种种伦理困境与道德抉择, 并没有什么先验的信念框架可以应付自如。一般而言,“我们怎么办”似乎逻辑地取决于“我们知晓什么”, 但科技伦理问题恰恰是在我们一无所知或所知甚少的领域向我们发出挑战。要应对这一挑战, 不论是专家、管理者还是公众, 首先要像苏格拉底那样承认自己的“无知”, 意识到即便科学共同体也无法单独驾驭科技的巨大力量及其难以预见的不确定性与风险。然后, 再运用人类独有的批判与自由的思考, 并借助实质性的民主和参与程序, 尽力提升这种反思的质量。其基本策略是, 将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相结合: 承认普遍的和无差别的信息权利(兼具自然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意涵) , 消除信息壁垒, 增进信息传播; 通过广泛的对话协商, 促进批判性的反思; 推动学科际整合,加强不同知识之间的互动。
(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