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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及其启示
 

一、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个创举,并获得了巨大成功。但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文常简作“家庭责任制”)获得了成功呢?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不少解释。本文认为,我国文化深厚的亲情观念对亲情的重视,使家庭成员超越了利益算计,愿意为家庭作贡献,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所以,亲情这种文化因素是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而亲情的这种作用是经济学很难解释的。准确理解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对于如何发掘影响我们的生活的活生生的而不是死去的民族文化,如何利用其正面因素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大有裨益;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于如何利用民族文化中的正面因素促进民族复兴、保持民族特色,也极有裨益。

通常认为,家庭责任制改变了劳动者的劳动态度,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本文也赞同这个观点,但觉得这种看法尚不深入。需要追问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劳动者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这个问题是在因果关系的角度提问的。在对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的因果分析中,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最后的结果,劳动者态度的改变既是生产效率提高的原因,也是家庭责任制的结果,而家庭责任制则是最后的原因。因此,本文需要进一步明确问题:为什么家庭责任制能够改变劳动者的劳动态度?也可以这样发问:家庭责任制利用了什么东西,改变了劳动态度?

下面,本文运用变量分析方法,先分析家庭责任制实施前后的变量与不变量,找出改变劳动态度的真正原因,然后对该原因作进一步的解释,最后崭露家庭责任制给我们的启示。

生产单位(或最小生产单位)是变量。家庭责任制的最小生产单位是家庭,而此前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最小生产单位则是生产队。

产权关系是变量。生产单位变成家庭后,引起生产单位内部的多种产权关系发生改变,如劳动者个人产权与家庭产权的结合紧密程度提高;劳动者以及其他成员(家庭与生产队中都可能有劳动能力低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员)的收益与家庭更密切相关;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的配置权利更大、更直接、更灵活、更有效。在对生产资料的配置上,土地经营权这项最重要的权利发生了变化,即从生产队转交给了家庭。同样,其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经营权也随着生产单位的变化而变化。概言之,当生产单位转变为家庭后,这个单位中的各种要素(包括非己的其他成员)与所有成员的利益都更攸关了。但是,生产单位与产权关系不是并列的量,前者是自变量,后者是因变量,即生产单位的改变蕴含产权关系的改变。当我们讨论家庭责任制时,在概念上直接反映出来的是生产单位的变化(从生产队改变为家庭),但生产单位变化只是一个直观的、笼统的、整体的变化,它蕴含了产权关系的变化,而具体产权关系的变化才是家庭责任制发挥作用的具体因素。所以,下文说生产单位的变化,就已经蕴含了诸多产权关系的变化,即:从生产队制到家庭责任制的转变中,生产单位这个自变量的改变蕴含了产权关系这个因变量的改变。

农业科技的前进不是导致劳动态度改变的变量。在劳动态度不变的条件下,采用先进科技会提高生产效率,所以,农业科技的前进既有利于生产队的生产,也同样有利于家庭生产。但是,技术先进程度跟劳动态度并无明显相关性,更说不上因果关系,科技的前进并不一定导致劳动积极性的提高,我们并不鲜见劳动者在先进科技创造的劳动条件下怠工的情况。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这当然不仅是劳动积极性提高的结果,农业科技的迅速前进对之也大大有功,例如杂交水稻的推广使水稻单产大幅提高,化肥、农药、农机的使用以及耕作方式的改进,也使效率大大提高,并减轻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但是,本文不是要分析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原因,而是要分析劳动积极性提高的原因。就科技运用与劳动态度的关系看,即便在生产队制时期,农业科技也在不断前进,但劳动积极性并未因科技前进而提高,那么,我们就无法在农业科技前进与劳动积极性提高之间找到明显的相关性。所以,对于劳动态度的改变,科技条件并不是变量。

分配过程与形式是不变量。无论在家庭还是生产队中,分配都具有这么一个过程与形式:劳动产品首先上交生产单位,再由生产单位统一分配给个人。在生产队制中,上缴国家公粮等任务之后的剩余产品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在家庭责任制中,剩余产品则由家庭统一分配。但是,两种生产单位执行的分配原则却可能不一样,在生产队的分配中,除了基本口粮,其余产品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对按劳分配的那部分产品,生产队主要以记工分的方式来考核劳动绩效,再根据工分来分配产品。但是,家庭分配却没有一个确定的原则,既很难说是人均分配,也很难说是按劳分配,并且很难说是二者的结合(详下)。

土地所有制是不变量。

通过比较,可以知道,实施家庭责任制前后,变量是生产单位及其蕴含的产权关系。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生产单位的变化改变了劳动者的态度。这在今天看来完全是一个事实,但本文并不是为了重复这个事实,而是想针对这个事实而追问:为什么处于家庭这种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比处于生产队这种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更有劳动积极性?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因为生产单位的改变引起了家庭中各种产权关系的改变,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但是,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处于家庭产权关系中的劳动者更有劳动积极性?

答曰:是亲情这种情感因素使作为家庭成员的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的和谐幸福作贡献,从而使家庭中的产权关系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

虽然生产队与家庭一样,都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情感共同体,但家庭成员的情感交往远比生产队成员之间的情感交往密切,情感在家庭中的作用远大于在生产队中。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而不那么愿意为生产队作贡献,既是私心的作用,也是情感(亲情)的作用。就劳动者更顾小家却不那么顾大家(生产队)而言,这是自私的表现。另一方面,劳动者更顾小家却是出于对亲人的爱。对家庭这个整体而言,劳动者出于对亲人的爱而愿意为家庭作贡献,则不是自私的表现,而是超利益算计的亲情的表现。此间的自私与亲情的关系,更准确地说,亲情乃是自私的根据,是亲情才使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的自私成为可能。但是,这并非是说,家庭中的劳动者完全利他,而不自利。其实,无论在家庭中还是生产队中,大多数劳动者(或更宽泛地说个体)都既有自利的倾向,也有利他的倾向。在生产队中,有积极为公的劳动者(很少自利,努力利他);而在家庭中,也有自私自利的成员。但是,就经验的多数看(说家庭责任制成功也是就多数而言),比较而言,在生产队中,劳动者较多自利倾向而较少利他倾向,而在家庭中,劳动者则较多利他倾向而较少自利倾向,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如果家庭与生产队对于劳动者完全是一样的(如同与劳动者没有亲疏远近之别的两个生产队),则他根本无需更爱护哪一个,不会考虑他更应该为哪一个作贡献。事实上,家庭与生产队这两个集体(或共同体)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一样的,所以他才会考虑更应该为哪一个作贡献,也才会更愿意为哪一个作贡献。下文具体分析亲情这种文化因素如何发生作用而提高劳动积极性的。

二、亲情在家庭生产与分配中的作用

家庭成员之间不仅有利益关系(特指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有超越利益的情感关系。利益是要计算的,而且可以用货币来量化,但情感难以量化。利益交往需要计算得失,但情感关系可能超越利益关系,有些人为了某种情感可以放弃属于自己的某些利益。例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都常常发生不计利益得失的互帮互助现象。一言以蔽之,对亲人的爱可以(未必一定)超越利益算计。

实施家庭责任制后,由家庭组织生产与分配。体壮的多干活、干重活,体弱的少干活、干轻活,有病的多休息。于是,家庭成员真正做到了各尽所能。虽然在生产中成员们各尽所能,并且分配也是由家庭这个生产单位统一分配,但在家庭分配中,既很难说遵循人均分配原则,也很难说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并且很难说遵循二者的结合。家庭分配常常根据成员的特殊需要来进行。例如,主要劳力身强力壮,却常常多劳少得。如果母亲(或某个成员)多病,她可以很少劳动,甚至不劳动,但在分配时,她可能分得多于平均水平的产品。又如,不少成年子女上学(读大学、读研究生),仍由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供养,则属于明显的不劳而获。但在法律上,父母并无供成年子女上学的义务,兄弟姐妹更无此义务。

那么,家庭分配究竟遵循了什么样的分配原则?似乎无法提取一个普遍的原则,也许勉强可以说,家庭分配常常根据成员的一般需要与特殊需要来进行。

一个家庭组织生产与进行分配,都要考虑两个目标:和谐与繁荣。和谐主要指情感的和谐,繁荣主要指利益的增长,即家业的兴旺。这两个目标不是隔绝的,而是可以相生的。若其他条件不变,情感越和谐的家庭,其成员的劳动积极性越高,也就越容易组织生产,提高效率,从而促进了繁荣。若其他条件不变,家业繁荣的家庭,其成员就越能获得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的产品,也就越容易促进和谐。如果完全人均分配,则那些需要特殊照顾的成员就无法得到照顾,既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也不利于家庭的繁荣。例如,对于学习优秀的子女,家庭尽可能满足他上学的需要,他可以少干活甚至不干活,却分得远多于平均水平的产品。这样分配,虽然让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受损,却不仅满足了上学子女的特殊需要,而且就长远看,子女的成才也有利于整个家庭的繁荣。因此,这种分配“不公”,通常并不会导致家庭矛盾。再如,老弱病残常常少老多得,而这种“不公”恰恰是家庭和谐的表现。家庭分配有很强的照顾性质,常常考虑成员的特殊需要,所以并不以人均分配为原则。而照顾之所以可能,正是基于亲情的。

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按劳分配,则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任何集体都肯定不和谐。所以,即便在家庭以外的其他集体的分配中,也并非完全按劳分配,国家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调节、平衡利益。二次分配、社会福利等就是对按劳分配的缺陷的弥补。同理,在家庭中,如果完全按劳分配,则弱者的生活水平将大大低于其他成员。若此,家庭必不和谐。由于家庭的发展要兼顾和谐与繁荣这两个目标,这就使得它在分配时不能简单地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又因为对亲人的爱,使家庭中的强者愿意不按劳分配,使分配有利于弱者,于是,和谐目标得以实现。因此,不人均分配与不按劳分配在家庭分配中得以可能,都是基于亲情的。

有些人用经济学解释家庭责任制对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作用,但是,由于情感因素的介入,使经济学很难对之作出有效解释。经济学需要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实际上是一个复合假设,它由两个不可分解的假设合成:人是理性的与人是自利的。在利益交往中,如果交往双方的情感关系越疏远,双方就越满足经济人假设。如果双方的情感关系越密切,双方就越不满足经济人假设。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非常密切,使其成员常常不满足自利这个特征(当然,当家庭成员对外交往时,他可能立即变得自利)。由于家庭成员在家庭交往中不以自利为行为准则,这就使他的理性不是用于谋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他通常也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但不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而是常常用于促进家庭的整体目标(和谐与繁荣)的实现;因此,家庭中的强者就能用情感克服利益算计,在个人所得与所劳不相当(得不偿失)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尽其所能地劳动,却并不要求按劳分配或人均分配。如果按照经济学一般看法,预设按劳分配是公正的分配,那么,家庭责任制实施后的家庭分配比起生产队制中的分配不是更公平了,而是更不公平了。同样,如果按照其他理论预设平均分配是公平的,家庭分配也是更不公平了。而这种“不公平”之所以被家庭成员接受了,还提高了效率,就是因为情感的作用——对亲人的情感超越了利益算计。

而在生产队中(以及在其他形式的生产集体如企业中),分配者只需按劳分配就行了,可以(但非一定)不考虑劳动者的情感因素。按劳分配并不考察劳动态度,也无法考察劳动态度,它仅仅是按劳动绩效进行分配。同时,对劳动者而言,他要如何劳动,是要根据他对分配的预期来决定的。若他预期的收益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力相当,则他积极劳动;若他预期的收益低于他付出的劳动力,则其积极性就降低。所以,在生产队中(以及在其他形式的生产集体如企业中),劳动者通常并不是各尽所能的,而是根据收益预期来调整自己的劳动态度,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劳动者预得付劳,然后生产单位按劳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平的分配制度就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是经济学所能解释的。

当然,上述讨论并不意味着在生产队中(以及企业中),劳动者之间就只有利益关系而无情感关系。生产队制与家庭责任制相比较,由于在生产队中,劳动者之间的亲缘关系较为疏远,所以,劳动者之间更看重利益关系,而较为看轻情感关系。即便某甲愿意帮助某乙,但某甲的多劳产生的利益只能先交给生产队,再由生产队统一分配,某甲并不能针对地把利益让渡给他所希望的被帮助者某乙。所以,在生产队中,情感关系很难针对地发挥作用。于是,劳动者就只能主要基于利益关系而进行生产。而当基于利益关系时,劳动者就作为经济人而存在,他就必须考虑公平问题。当生产队的组织者组织不当、分配不公时,劳动者对等量劳动付出的收益预期就会降低,他就会觉得得不偿失,其劳动积极性下降,就容易发生窝工、偷懒等现象。

与生产队制不同,家庭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为亲情这种情感因素在生产中有效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也就是说,家庭责任制使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为家庭成员超越利益关系来考虑问题提供了条件,使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而象生产队制这种集体生产却反而抑制亲情发生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呢?一方面,家庭成员的利益攸关程度远高于生产队中的劳动者,一个成员更有效地利用生产资料,他所带来的财富增长直接影响其他成员,因此,家庭中的劳动者更积极地劳动,可以直接有利于他的亲人,但他在生产队中即便努力劳动,也较难直接有利于他的亲人。因此,亲情在家庭责任制下就能有效发挥作用,这种有效是指一个成员对另一个成员的帮助是直接的、明确的、针对的,被帮助者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帮助。[1]例如,家庭可以明确让某个成年子女读书而不从事生产,但生产队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这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虽然经济制度可以利用劳动者对利益的追求,设计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来控制劳动者,改变其劳动态度。但在家庭这种特定生产单位中,当劳动者不在或较少在个人利益上考虑问题时,制度就难以控制了,至少难以直接控制了。所以,当家庭组织生产时,情感因素就能够有效地起作用,使家庭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从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家庭的富裕、繁荣,并促进家庭和谐。

亲情可以超越利益算计(指超越一般的经济利益算计),这并非是说家庭成员之间不考虑利益关系,而是说,成员们考虑或计算利益的方式可以不用通常的经济利益的计算方式(即采用特殊的利益计算方式)。当某些成员让渡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他们获得的是情感、精神等方面的满足,这些满足也是其利益。例如,父母虽然觉得自己含辛茹苦,但看见子女能够念大学、念研究生,他们会倍感欣慰。在家庭之外,这种特殊的利益衡量方式虽然不是不可能,但发生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在家庭中,这种特殊的利益衡量方式之所以经常发生,正是亲情的作用。[2]

在亲情的作用下,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财富增加,家业繁荣,分配得当,家庭和谐。由富裕、繁荣、和谐所构成的家庭幸福度的增加,是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甚至可以度量。例如,由于劳动积极性提高,资源配置更合理有效,生产成本下降,收益增加,家庭就更富裕,这种富裕或收益是可以比较准确地度量的。由于更富裕了,成员的更多需求被满足,使成员的幸福感增加,这种幸福感也是可以大体度量的。而亲人的需求被满足,给其他成员带来的幸福感,也是可以大体衡量的。不过,这只是就多数情况而言,富裕度(指经济收入的高低)与幸福度并没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生产单位改变,使家庭中的产权关系也发生改变,这为亲情在家庭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相对于生产队中的劳动者,亲情的作用可以使家庭成员超越利益算计,更愿意为家庭的和谐、繁荣与幸福作贡献,于是提高了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所以,家庭责任制能够激发亲情这种文化因素发挥作用,是它能够提高劳动积极性的关键原因,也就是它能够成功的关键原因。

亲情是劳动积极性提高的关键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亲情单独就能发生作用,它必须与其他条件相组合才能发生作用。下面就此作更准确的逻辑分析。

在从生产队制到家庭责任制这个转变中,论域是限定了的,即生产队制与家庭责任制。用p表示家庭为生产单位,就可以用~p表示生产队(由于限定了论域,就不存在p与~p之外的第三种情况)。同理,q表示家庭产权关系,~q表示生产队产权关系;r表示亲情发生作用,~r表示亲情不起作用;t=劳动积极性高或提高,~t表示劳动积极性不高或没有提高。

由于生产队与家庭这两种生产单位导致各自的产权关系,而两种产权关系也对应两种生产单位,所以,家庭这种生产单位(p)蕴含的是家庭产权关系(q),其间的逻辑关系就是:pq。反过来,家庭产权关系也只能对应家庭,那么,qp。同理,~p→~q;~q→~p。由此推论出:pq。“pq”的含义是两种生产单位与两种产权关系完全一一对应,有其一必有其二。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责任制前后,直接改变的是生产单位p,所以,p是自变量,q是因变量,不能混淆二者。

如果亲情单独发生作用,提高劳动积极性,其逻辑形式该是充分条件关系,即:rt。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实际上,生产队生产中的劳动积极性不高的逻辑形式为:

1)~p∧~q∧~r→~t

同理,家庭生产中劳动积极性高的逻辑形式为:

2pqrt

这就意味着,r这个量不是单独发生作用,而是与其他量合在一起才发生作用的。如果修改pqr就不可能发生作用。修改pq,不是取消pq所代表的量,而是在论域之内改为相反的量~p或~q。由于家庭责任制直接改变的是生产单位(自变量),即直接把~p改为p;同时,由于pq,所以,当把~p改为p的同时,也就把~q改为了q。因此,当实行家庭责任制时,虽然只是直接改变了生产单位这一个量,但实际上改变了两个量。这两个量的改变,为r量的改变创造了条件。

1)、(2)两个式子意味着,如果~p不改变,~q也就不会改变,那么,亲情这个量就不会发生作用,即处于~r状态。当然,这不意味着亲情不会在其他情形下发生作用,只不过这里限定了论域,不考虑其他情况。例如,即便是在生产队制中,家庭从生产队中分得产品,也有一些成员会把自己的利益让渡给了其他成员,这也是亲情的作用,但这种情况显然与本文的问题无关。

另外,在生产队制下,人们耕种自留地的积极性远高于在生产队劳动,而自留地的耕种就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这个对比很突出地反映了(1)到(2)的变化,反映了劳动积极性提高的条件以及亲情的作用。

因此,准确地说,是pqr导致家庭生产的劳动积极性提高。

但是,同样限定在生产队这个范围内,假设某种生产单位,又能否提高劳动积极性呢?假设一个生产队有100名劳动者,从15岁开始,以每3岁为年龄段分组(1518岁的人为一组,其余类推),每组约46人(与一个家庭的人口相当)。我们用“p′”表示这种生产单位,用“q′”表示相应的产权关系,用“x”表示能加强一个生产单位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或因素)被激发出来了(例如,亲情就属于这样的纽带,它在家庭责任制中被激发出来了),用“~x”表示无法激发这样的纽带。那么,p′单位的劳动积极性又会如何呢?这种生产单位的几个要素结合的逻辑关系只有(3.1)与(3.2)两种情况:

3.1p′∧q′∧xt

3.2p′∧q′∧~x→~t

3.1)是说,p′这种小单位激发出了x这样的纽带。但这种情况是否可能呢?恐怕很难(未必完全不能)。因为p′单位的成员之间仍与在生产队中一样,主要是利益关系,除此而外,它并不能激发一种联系纽带。或者说,p′很难提供一个x,这个x能加强成员的联系,使处于q′产权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比在生产队中更加攸关。所以,(3.2)是很可能的。这就意味着,在p′体制下,劳动积极性仍然难以提高。其实,即便出现(3.1),这仍然告诉我们,x必须与其他条件(p′和q′)相组合才能提高积极性;同理,p′和q′也只有激发了x,与x相组合,才能提高积极性。

但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家庭就能提供一种纽带(亲情),而这个纽带在多数情况下能使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更加攸关。于是,家庭产权关系才为那个纽带发生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而亲情在这种制度条件下一旦发生作用,就直接提高劳动积极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亲情这种文化因素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

三、亲情在现代社会的正面作用及其局限

迄今为止,家庭仍然是不同国家、民族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也是最小的集体。而亲情则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观念,它基于对亲人的天然情感而形成。这里说的亲情不是指人们不自觉地生活在家庭中而对亲情产生的不自觉的情感与看法,而是指人们对家庭这种组织、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的重要、对家庭的依恋都有明确自觉的认识,并在行动上自觉地维护家庭的繁荣、和谐与幸福。中国的亲情观念形成得特别早,而且它一直是各个层次的人们努力维护的一种观念。据可考的文献,周朝初期的“封国土,建诸侯”就主要是基于亲情观念的。“太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就是说,虽然对于治理国家或管理集体来说,基于亲情观念的亲亲相及不如以德抚民那么有效,但利用亲情观念进行统治、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些问题,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就我国历史实际看,利用亲情观念进行统治、管理,的确是一种发端久远且被广大发扬的观念与策略。

春秋战国以后,作为周文道统的最深刻最全面的继承者,作为中国文化主流的儒家,大大发扬、强化了亲情观念,并在政治上形成许多基于亲情的具体策略、制度、规范,在民间形成许多基于亲情的习俗。儒家清醒地看到,一个人首先生活在家庭中,家庭是一个人最重要的生活场所之一。如果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社会就很难安宁和谐。如果家庭关系处理好了,则大大地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同时,如果一个人要成为关怀天下的君子,他就应该首先关爱自己的亲人,所以,儒家非常强调孝悌,认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如果一个人做到了孝悌,处理好了家庭关系、家族关系,然后进一步处理好与乡邻、同事、下级、上级等各色人等的关系,就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乃是一步一步推扩的。几千年下来,中国形成了深厚的亲情观念或家文化: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老爱幼、富者济贫、强者助弱。

亲情观念的正面作用不仅体现在家庭责任制中,而且体现在更广泛的家庭成员的相互照顾中。

在今天的农村,有许多年轻人外出务工,于是,照顾小孩、组织农业生产等事情就落在家中尚有劳动能力的父母身上。许多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也常把父母接到城里,帮他们照顾小孩,做些家务。当然,子女也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赡养父母。在城市,许多父母退休后,就帮助子女照顾小孩,做些家务。

从制度上看,老年父母并无帮助成年子女的义务。正是亲情观念使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超越了利益算计,使在制度之外的家庭互助成为可能,并成为经常的行为(但不能一概而论)。设想一下,如果今天的老年父母都不帮助成年子女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农村的许多年轻人就根本无法脱身,外出务工,农村的经济就会萧条很多;而城里的年轻人就会增加许多开销,生活成本就会剧增。于是,整个社会顺利运作的成本就会增大很多,并将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趋于淡薄,家庭缺乏和谐。

要之,亲情观念对社会的正面贡献表现在促进繁荣与和谐两个方面。某些家庭成员基于亲情,额外付出许多不计利益得失的劳动力、金钱等(这是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额外付出的金钱虽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却使财富分配更倾向于急需财富者,更适合社会成员的特殊需要,这是直接促进和谐的。额外付出的劳动力则既直接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促进家庭或社会繁荣;也使财富分配更倾向于急需财富者,后者也是直接促进和谐的。所以,无论是金钱还是劳动力的非义务的不计得失的额外付出,都能够加强家庭成员的情感联系,使家庭更和谐、更幸福。从大范围看,一个家庭和谐就是社会的一部分和谐,大多数家庭和谐就是社会整体的和谐。

但是,本文并不想把亲情观念的正面作用普遍化。首先,本文不认为家庭责任制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适合世界各国用来组织其农业生产。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家庭观念,在其中,各个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界限是分明的,成员之间相互履行义务后,并不十分鼓励提供义务之外的互助。如果某个民族或国家比较盛行这种家庭观念,家庭责任制也许就很难在这个民族或国家的大多数家庭中获得成功。其次,本文不认为亲情可以简单地推广,广泛地应用于工业生产等之中,以亲情为纽带来组织生产。第三,本文更不认为亲情观念只有正面作用而无负面作用,而只能在具体问题上考察其正面作用。上述讨论并不排除家庭成员之间有矛盾,有利益冲突,并可能导致家业萧条,家庭冲突乃至家庭崩溃。

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根据不是抽象的,而是基于中华民族自身的历史与文化的。家庭责任制利用了民族文化中亲情观念的正面作用,从而获得巨大成功。在今天的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家庭责任制的成功经验非常值得借鉴。任何事物都是有限的,如果利用某事物,其效用也是有限度的。本文只是在特定事例中理解亲情观念的正面作用。如果说家庭责任制的成功给出了什么启示,这就是:民族复兴应该充分考虑并利用本民族文化的特质,扬长避短,使民族复兴成为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全面昌盛。

四、家庭责任制之成功对民族复兴的启示

不可否认,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在这个伟大的历程中,历史文化其实常常以不为人自觉的方式或隐或显地发生着正面作用。但是,直至今天,我们对历史文化的正面作用关注得不够,甚至许多人仍以五四时期延续下来的思维方式对待历史文化。

甲午战争以后,在反思国运日衰的原因时,部分国人形成了一种反古反传统观念(可以称为“反古逻辑”):我国科技经济的落后是因为无良好之政治制度(即民主),无良好的政治制度又因为没有优秀的文化,于是,国势衰微的责任就归咎于文化,文化落后就被认为是我国积弱不振的最终原因。[3]这种观念是有问题的,但它实际地存在于清末民初以及今天,是人们活生生的生活观念。在这种观念下,历史文化就交了厄运,就被认为是阻碍我国前进的障碍,不少人士必欲反之、破之而后快,于是形成了新文化五四运动时期的反古思潮。在反古观念下,家庭主要是作为“吃人的礼教”的实施场所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的,而亲情观念则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障碍,故家庭与亲情观念都是被批判被瓦解的负面对象。同时,由于家庭是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故家庭与亲情观念被批判被瓦解,并使许多民族文化急剧丧失其民间基础。但是,家庭责任制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为现代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大大促进了现代化进程(也促进了民族复兴),而这种形式利用了中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家庭与亲情观念。这就说明,家庭与亲情观念并非一味的不好(当然也非一味的好),只要利用得当,它可以对特定问题的解决发挥重要正面作用。

在近代,历史文化的其他许多方面都遭遇了与家庭、亲情观念类似的命运。清末民初,历史文化被整体地负面化,[4]并在新文化运动与五四运动时期产生了第一次反古思潮。反古思潮的基本思想如陈独秀、胡适等所言,就是把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对立起来,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反传统、反历史文化。胡适说:“只有一条生路,就是我们自己要认错。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自己百事不如人……” [5]陈独秀则更明确地说:“要拥护那德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要拥护那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旧艺术,旧宗教;要拥护德先生又要拥护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国粹和旧文学。” [6]之后,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西化思潮与六七十年代的“文革”中,历史文化遭到了严重破坏,花果飘零,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已是残井断垣,民族精神魂不守舍。

实际上,历史文化有许多与我们的现代生活相兼容(兼容是指不支持不反对)的内容,还有许多支持现代生活的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反省过去对历史文化的批判,重新认识历史文化对我们今天的生活可能发挥的建设性作用。这不是急功近利地对待历史文化,而是呼应一种基本实情。我们中华民族正在走自己的复兴之路。民族复兴意味着不能简单直接地移植照搬西方的东西,不能漠视自己的历史。民族复兴有一个特定含义,就是它应该面对自己的历史,尽可能地根据自己的民族特质、文化特质,发掘其中的优秀要素,利用其思想资源,使民族复兴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复兴。

幸好,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历史文化是不可回避的,它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民族复兴应该尽可能利用本民族的思想资源,所以,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弘扬中华文化(即本文所说的历史文化),需要具体地着手,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而政府的支持是尤其重要的。例如,家庭将长久地存在下去,这是不能漠视的;同时,家庭也不是凝固不变的。这就意味着,如何建设、培育优良的家庭,就是不可避免的重要课题。古人非常重视因势利导,根据其政治目标来倡导、培育所需的家庭(家庭观念、家庭结构等)。二十世纪以来的对家庭的批判,本身也是按照批判者的政治目标来倡导、培育他们所需的家庭的。所以,在今天的民族复兴进程以及现代化进程中,我们也应将家庭作为一个重要议题来考虑,倡导、设计、培育我们所需的家庭与亲情观念,促进家庭的和谐、繁荣与幸福,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繁荣与幸福,并在使家庭适应、促进现代化的同时,也使家庭具有延续民族文化的功能,滋养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强调民族特色的复兴之路,不仅是为中华民族作考量,也是为天下作考量。中华民族应该承担自己的世界责任,为世界提供有价值的东西,而这有价值的东西应该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提供或没有提供的独特东西。中国能提供什么具有独特价值的东西呢?——就是根据自己的民族特质,创造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能促进人与人、国家与国家共同发展、繁荣、和谐的新经验,也就是提供一种发展道路,丰富世界的可能性,促进世界更趋于合理、和谐。例如,家庭责任制就是一个创举;又如,中国在外交上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来自于“和而不同”思想。今天,当世界在谈论“中国经验”、“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时候,这不仅意味着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已经迈出了看得见的一步,已经成为世界的一种借鉴。

后记:我生长在农村,并长期在农村工作。我记得,我的家乡(四川泸县,一个农业大县、人口大县)推行家庭责任制是在1982年,那年我上小学三年级,所以,我算是这项重大政策的切身经历者。此文是我观察得来的一个感想,2007年形成文字。改革开放极大地改变了中华民族的面貌,推进了民族复兴。谨以此文作为对家庭责任制以及改革开放的纪念,并希望为蕴含文化复兴的民族复兴提供一点资鉴。

【参考文献】
徐贲:《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2
阿尔伯特·赫希曼:《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卢昌崇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邓曦泽:《反古思潮的“反古逻辑”批判:附论经济决定论的“崇古逻辑”》,载《儒教文化研究》(国际版)第7辑,韩国:成均馆大学,2007年;删节稿载《齐鲁学刊》2008年第2
罗志田:《裂变中的传承——20世纪前期的中国文化与学术》,北京:中华书局,2003
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见《胡适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
陈独秀:《〈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见《陈独秀著作选》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注释】
[1]一般地讲,这种亲情属于信任的一种。信任(含亲情)是可再生资源。如果设计好的制度,可以增进人们在交往中的相互信任,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关于这一点,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有专门讨论(参见Albert O.Hirschman,“Against Parsimony: Three Easy Ways of Complicating Some Categories of Economic Discourse,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4(1984),转自徐贲:《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恰当地激励亲情这种信任的制度。另外,赫希曼的忠诚理论也可供参考。家庭成员对家庭的忠诚显然是很强的,这大大增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助与互助(参见阿尔伯特•赫希曼:《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第七章,卢昌崇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更一般地讲,亲情、信任,都属于情感。而人不仅有理智,也有情感,人的许多行为都受情感支配或情感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亲情是可再生的,所以,若一个制度善用各种情感,可以大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和谐。关于情感的功能,中国古代有丰富的论述,其中有许多思想值得发掘与利用。
[2]家庭中既有一般的经济利益计算,也有特殊的利益计算,这使得家庭成员的利他行为通常不是单向的,而是互利的。这种互利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这里所讨论的经济利益与情感等非经济利益的互利(因特殊利益计算方式而产生的特殊互利),二是经济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互利(一般互利)。后者也就是说,一些成员让渡经济利益给其他成员时,有时也希望受益者在适当时候予以经济利益的回报(养儿防老就出于这种考虑)。让渡者通常不会担心受益者忘恩负义,而受益者有机会也会在经济利益上反哺其他成员(不排除例外)。但是,不能把家庭中的互利等同于一般经济活动中的互利,二者有两个区别。第一,经济活动中的互利,通常只是一般互利,而在家庭中,除了一般互利,特殊互利也经常发生。第二,家庭中的互利基于极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又基于亲情。基于亲情的信任通常比一般经济活动中的信任更强烈、持久、可靠,使家庭成员可以维持很长的相互预期,从而使互利更容易发生。正是亲情的这种作用,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两种互利都更容易发生,从而促进了家庭的富裕、繁荣与和谐。
[3]邓曦泽:《反古思潮的“反古逻辑”批判:附论经济决定论的“崇古逻辑”》,载《儒教文化研究》(国际版)第7辑,韩国:成均馆大学,2007年;删节稿载《齐鲁学刊》2008年第2期。
[4]罗志田:《裂变中的传承——20世纪前期的中国文化与学术》自序,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页15
[5]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见《胡适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第171172页。
[6]陈独秀:《〈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见《陈独秀著作选》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页442

(本文(16千字)发表于《哲学与文化月刊》(台湾,A&HCI2010年第3期;删节稿(9千字)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成功的文化因素分析》为题,发表于《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7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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