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决定伦理”是20世纪关于经济伦理关系的三大理论范式之一,具体表现为三个命题或三个理念。其合理性限度表现在本体论、价值论和实践论诸方面。在本体论方面,它将对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相互关系和社会有机体的理论由解读引向泛读和误读。在价值论方面,它在揭示伦理的形上基础的同时,以本体论僭越价值论,以真理取代意义,思辨理性混同实践理性。在实践论方面,在由传统向现代的文明转换,和由“意识形态中心”向“经济建设中心”的战略转变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内在四大实践虚妄:奴婢伦理;孤离的经济;道德责任的消解;价值霸权。“经济决定伦理”的合理性,是决定论的合理性;这种决定论并没有绝对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只是本体论的合理性;一旦僭越价值论和实践论,这种本体论的合理性就很有可能蜕变为非合理性;而且,即使在本体论范围内,其合理性也有其理论和实践的限度。因此,必须也应当进行审慎而仔细的分辨和揭示。
20世纪,世界范围内关于伦理—经济关系的研究,先后出现继而同时存在三种理论范式:“经济决定伦理”;“新教伦理”;“经济伦理”。“经济决定伦理”是由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演绎出的影响最深广、公度性最强、在一些国家像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理论学术两大领域,被当作当然前提的最具权威性的理论范式。“新教伦理”是由韦伯提出、自“新教资本主义”的命题推衍出的、在从西方到东方的学术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范式。“经济伦理”是从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中产生、试图赋予市场经济以价值内涵并由此进行价值引导和价值互动、实际上隐逸着一种关于经济—伦理关系的形上价值理念的理论范式。三者之中,前二者最具方法论和理论范式的意义,对20世纪的理论学术和意识形态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西方和东方的精英层和大众层,都有不少人认为,“二马”(即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是20世纪产生最大学术影响乃至意识形态影响的两位。而“经济伦理”的理念,因其缺乏成熟的、权威性的理论形态、缺乏最有影响力代表性的学术巨人、因其发韧于实践、出于世俗,往往只被当作一种世俗呼唤和实践努力,没有被列为一种理论范式。然而,既然它在全世界都受到重视,既然它业已成为一种学术运动和实践运动,仅仅从否定方面解释就难以令人信服,背后必定深藏和支撑着一种形上理念和价值信念,只是没有以自觉的和成熟的形态表达和表现出来,其理论和学术的影响只是以渗透的和形而下的形式体现。
经过一个世纪中或长或短的自我发展与实践检验,以上三种理论范式都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体现出合理性,同样,其合理性的限度也日益彰显。时至21世纪,反思性、批评性地发现和揭示它们的合理性限度,反比肯定合理性更为重要和迫切。理由很简单,它们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已经得到确认,同样,它们的合理性限度也在这种确认中逐渐演变和扩展为理论与实践上的非合理性。
三种范式中,“经济决定伦理”在中国的意识形态、理论学术、实践理念诸方面都被奉为经典范式,其合理性的限度至今未遭遇深入的反思和揭示。所谓合理性限度,主要有两种状况。一是自身之内具有非合理性或衍化为非合理性的可能;二是它所具有的合理性具有特定的真理域,一旦超出这个真理域,合理性就蜕变为非合理性。我认为,“经济决定伦理”的合理性,是决定论的合理性;这种决定论并没有绝对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只是本体论的合理性;一旦进入价值论和实践论,这种本体论的合理性就很有可能蜕变为非合理性;而且,即使在本体论范围内,其合理性也有其理论和实践的限度。因此,必须也应当进行审慎而仔细的分辨和揭示。
一、哲学本体论的解读、泛读与误读
如果对市场经济以来关于经济与伦理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经济决定伦理”的理论范式,主要表现为三个命题和理念。第一,经济体制决定道德体系和伦理精神,道德必须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概言之,“经济体制决定论”;第二,经济利益决定人的道德状况、道德水平,是人的行为的根本动力,盖曰:“经济利益决定论”或“经济利益驱动论”;第三,经济、经济发展是道德合理性的依据和标准,此谓“经济发展标准论”。经济体制决定论、经济利益驱动论、经济发展标准论,从本体、动力、标准三个纬度,构成经济与伦理关系上经济决定论的基本理论框架。
这种决定论的理论和理念从理论学术和意识形态两方面,成为人们的形上理论理性,不但被接受,而且被固持。之所以很少遭遇质疑,根本原因,是因为在熟知的观念中,它被认定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然演绎,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中派生出的经济—伦理理论。
在当今的哲学教科书中,“经济决定论”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哲学依据,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形上本体理论。一一对应,具体的哲学原理大概是:第一,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本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第二,关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人们自觉地不自觉地是从他们的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条件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理论;第三,关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标准的理论。无需专业化的哲学训练,只要参加过各种层次较高的入学考试,就会发现,这些观念不仅是学术理论,不仅是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且是意识形态,在合理性和合理法性的双重层面被肯定和固持。
然而,仔细考察和深入追究就会发现,无论是“经济决定论”的命题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之间的对应关系,还是在一般意义上被人们熟知的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与伦理关系的本体论理论,都有进一步解读和反思的必要。
还是先追踪“经济决定论”确立理论合理性的一般性思路。追踪从事实与假设两方面展开。事实是,其理论合理性就是透过以下逻辑获得确证;假设是,其合理性要获得确证,必须认定它符合这种逻辑:
大前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小前提:经济、经济体制属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是社会存在,伦理、道德属上层建筑,是社会意识;
结论:经济决定伦理,经济体制决定道德状况。
显而易见,以上推论中可能潜藏深刻的知识与逻辑错误。
(1)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到底是什么?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是社会有机体与文明有机体的理论。它关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观点,决不只是单一的决定性,也不只是简单的决定—反作用的关系,而是矛盾运动的观点,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有机体的理论。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形成社会有机体,推动社会发展;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的相互作用,构成文明有机体。有机论,辩证互动的矛盾运动论,而不是决定论,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这才是它关于“决定性—反作用”关系的真义。必须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完整、科学的解读。
(2)经济体制=经济基础=经济吗?在一般意义上,作为经济的运行方式,经济体制既具有生产关系的属性,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生产力的一部分。但是,正像市场经济体制那样,经济体制主要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一种新的经济体制虽然具有发展和解放生产力的意义,但它本身无疑是被选择和被建构的,在选择与建构中,不仅包含了人的能动性,而且具有许多政治和道德等上层建筑的因素。如果经济体制是生产力,那么它本身就应该是目的,这种假设显然不成立;如果经济体制只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那它在相当程度上自发而自然地被生产力所决定,很难解释对它的选择和建构中人的能动性和政治与道德等上层建筑的巨大作用,这种假设显然不符合事实。只能这样解释:经济体制复合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中的诸多因素,必须对它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出于理论和思想的方便而教条式、简单化地抽象归类。
(3)经济和伦理、经济体制和道德体系的关系,就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吗?即使经济和伦理分别属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即使经济体制和道德体系分别属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也不能将经济和伦理、经济体制和道德体系的关系,简单地归结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道理很简单,部分属于整体,但不能等同于整体。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可以作两种解读。第一种也是最简单的解读是:社会意识、上层建筑中的每一种要素,都被社会存在、经济基础中的所有要素所对应决定甚至不对应地决定;第二种解读是:社会存在、经济基础,在整体上决定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这种决定性,是整体意义而不是要素意义上的决定性,由此形成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整体有机性。显然,仅从直观的意义上考察就能发现,第二种解读更有解释力,也更有合理性。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人们更习惯于在第一种意义上解读它。关于要素与整体的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在量变质变规律中已经作了清楚的阐述:在一个整体中,要素的数量增减和结构变化(即量变),会导致事物性质的改变。伦理、道德体系,只是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中的一个要素,经济、经济体制也只是社会存在、经济基础中的一个要素,无论是社会意识、上层建筑,还是社会存在、经济基础,都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有机体,由这些有机体之间对应性的决定关系,显然不能简单地推出其内诸要素之间的决定关系,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这种关系,其性质也有根本的不同。否则局部就混同于整体。因此,在通常所理解的经济和伦理、经济体制和道德体系之间的决定性关系中,潜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逻辑悖论:要么这种关系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如果假定它符合历史唯物主义,那就必定背离辩证唯物主义。
由此,便可以发现“经济决定伦理”的理论范式的本体论合理性限度。在理论依据上,其局限在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解读;在思维方式上,其局限在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泛读与误读。解读——泛读——误读,是这种范式由合理性走向非合理性的本体论三部曲。第一部曲:解读。它把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指认和定性为本体论关系,是本体与现象、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在这种认定中,隐含着将经济发展作为文明的重要基础,把经济当作文明体系中更具有根本意义的合理理念。但是,当这种合理性进一步延伸,用本体论的范式,将经济的基础性意义扩展为“第一性”时,这种解读就走向了非合理性,形成“经济本体论”。本体论解读在这种理论范式走向非合理性的过程中,具有起始性意义。第二部曲,泛读。基于本体论认定,进而将经济泛化为生产力(实为生产力的表现或表征之一),将经济体制泛化为生产方式(实为生产方式中的一个结构即生产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同样,将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结构即思想上层建筑中的一个要素的伦理道德,泛化为上层建筑。在此基础上,将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泛读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关系。第三部曲:误读。误读之一,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关系矛盾运动的社会有机体的思想,简单化为决定与被决定、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将生态有机体的辩证互动论误读为经济本体的机械决定论。误读之二,将经济误读为生产力,将经济体制误读为生产方式,将生产方式决定论误读为经济决定论。
导致经济—伦理关系的本体论解读、泛读、误读原因,是彼德·科斯洛夫斯基所说的“机械主义宇宙观”的胜利。其结果不仅造成经济与伦理、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紧张关系,不仅造成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将道德内涵从经济学从驱逐出去,“把自然科学的经济学列入本体论”,而且“使经济行为的思想、文化、道德内涵继续渐渐消失”。[1]也许,关于这一问题争论才刚刚开始,但是,一点十分明白,也十分紧迫:必须对经济—伦理关系方面的本体论范式的合理性提出严肃的学术质疑。
二、道德价值论的僭越
“经济决定伦理”,既是关于经济与伦理关系的命题,更是关于伦理本质的理念,其合理性有待两方面的追究:哲学本体论与道德价值论的关系;伦理的人文本性。
“经济决定伦理”的范式至少与两个学术视野和学术领域有关:哲学本体论;道德价值论。本体论方面是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真理性的追究;道德价值论方面则对伦理的价值本性的追究。上文指出它在哲学本体论方面的合理性限度,并不意味着一般意义上本体论视野和方法的错误,或者说对经济与伦理的关系不可以进行本体论的探讨,而只是说,这种本体论的解读发生了错误,并由这种解读错误导致哲学本体论的泛读与误读。如果将这一范式放在价值论,准确地说,放在道德价值论的视域下讨论,那么,其合理限度在于:道德价值论的僭越。
很少有人否认本体与价值、价值论与本体论的深刻关联。即便是单一的本体论意义上的考察,这一范式试图给道德价值以形上真理的基础,或对价值的真理性基础进行本体论追究的取向,应当说具有合理的因素,因为价值毕竟要以真理为前提。问题在于,伦理的人文本性是价值,具体地说是道德价值,当把经济与伦理关系仅仅当作本体论关系,当用伦理的本体属性代替它的价值属性时,伦理的人文本性和价值属性就被其本体属性所僭越甚至消解,合理性也就超出其限度,走向非合理性。可以这样说,“经济决定伦理”范式的最严重的非合理性,就是企图以本体论僭越和取代价值论。
在理论上肯定本体论与价值论的关联是相对容易的,困难在于清楚地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异,并在把握中坚持伦理的价值本性。本体论与价值论之间的关系,在研究对象和研究视野方面,就是真理与价值、本体世界与意义世界、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差异,就不只是习惯意义上所说的哲学把握与伦理学把握的差异。虽然在一般意义上这两种学科的分殊应当体现二者的差异,然而,由于在通常的哲学“辩证”中过于强调二者的联系与统一,由于哲学总是试图以本体论的方式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成为“科学之科学”,[2]因而本体论的方法在中国的学术研究中,不仅在伦理研究,而且在艺术、法律等研究中,都因其揭示“真理”而代替并成为这些学科的“真理”,于是,伦理学就成了本体论真理的外化。殊不知,在这种外化中,其真正的人文本性即价值本性却被僭越和消解了。因此,讨论本体与价值、本体论与价值论的差异,必须瓦解本体论方法的绝对权威性和唯一性,将本体论还给本体,将价值论还给价值,使各种人文学科,使文明体系中各种文明要素恢复和获得自己的人文本性,而不只是抽象的和无差异、无个性的本体属性。事实上,当用哲学的形上本质代替伦理的人文本性,当用本体的真理代替价值的意义时,“真理”也就蜕变为谬误,合理性也就沦为非合理性。结果是,不仅是伦理,而且哲学,不仅价值,而且本体,都丧失了自身。
在通常情况下,经济与伦理关系的根本人文指向应当是伦理的,因为在经济决定伦理、决定艺术、决定法律等泛本体主义的思维方式下,这种关系模式往往求证的是后者的本质与本性。而且,从逻辑上说,既然它们的本体属性或本体真理是同一的,那么,差异也就是其人文本性。因此,“经济决定伦理”范式的根本指向,也应当是伦理。其合理性限度的揭示,也在于它是否符合伦理的人文本性或道德价值的本性。
简单地说,本体与价值、本体论与价值论,推扩开来,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与差异就是:有域无疆(或有域无界)。人类文明,人类生活的世界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的生态复合体,其内各种因子辩证互动,形成文明的有机性和生活的整体性,各学科的划分、对文明有机体中各因子在不同视野下用不同方法进行的探讨,都是一种分析和抽象。这种分析抽象的理论合理性,一方面在于揭示生态有机体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在于寻求更符合各因子本性的方法并追究其真理。但是,其具体的和实践的合理性,在于对它们的真理性的揭示,必须符合并复归于多样性的因子所形成的文明有机体和生活整体的本性。在这个意义上,本体论和价值论,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乃至研究对象,它们有其独特的“域”。但是,由于这种“域”是理论的抽象,所以,在这些“域”之间,并没有固化的“疆”或“界”。哲学本体论有其真理域,道德价值论有其价值域。“域”本身就是其合理性限度,而合理性限度即有限的扬弃,就是“无疆”或“无界”。域的连接与整合,复归于文明有机体与生活整体性,使本体的真理域与伦理的价值域获得真实的和历史的合理性。相反,无论是本体真理域,还是道德价值域,一旦固化自己的“域”,形成“疆”或“界”,也就消解了自身的合理性。真理与价值、本体与意义,在学科的意义上,哲学与伦理学之间,本来就存在深刻的关联,后者应当以前者为基础,因为前者赋予后者以本体性的托载与真理性的基础。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二者内在本质的差异。
从根本属性方面考察,伦理道德的对象和主体,已经不是抽象的和无差别的本体,而是具体历史的活生生的人。人是用文化的铠甲武装的动物。人的本质,文化的本质,就是由本体走向价值。文化建构的是一个意义世界,伦理道德是这个意义世界的核心构成。文化、伦理的人文本性是一种意义赋予。文化是广泛意义上的意义赋予,伦理则是道德价值意义上的意义赋予。道德的人文本性,是对本然的超越,从而由本体走向价值,由本体世界走向意义世界。由本体论向价值论的过渡,不是真理性的消解,恰恰相反,而是对本体论真理性的有限性,即其合理性限度的扬弃,是人的真理性和伦理的真理性的具体历史的获得与赋予。道德价值论应当以哲学本体论为基础,但是,本体论绝不能代替价值论,而且,可以说,在现实性的意义上,价值论高于本体论,就像意义高于事实,意义世界超越于事实世界一样。
形上本体论与道德价值论的区别,在人的主体性的意义上,就是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殊异。哲学理性是思辨理性或理论理性,道德理性是实践理性或价值理性。康德认为,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就两者都是纯粹理性而言,是以同样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的。”[3]思辨理性的体系是由感性到概念,再到诸种原理。而实践理性的目的,并不是认识对象,而是处理“它自己(根据关于这些对象的认识)现实地实现这些对象的能力”,这种处理“乃是一种因果性意志”。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是善和恶的概念,其体系是从道德法则开始,经人与法则的因果性法则,到诸实践原理的可能性,最后继进到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即“绝对的善和恶的概念”。[4]思辨理性是理论理性,其对象是概念,目的在建立一个本然世界和理论体系,对象化是这种理性的特征。实践理性是价值理性,其最高概念是善与恶,其核心是人与道德法则的关系,目的是建立一个价值世界或法则—准则体系。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别,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系统、理论体系与法则系统、价值体系的区别。思辨理性试图透过认识超越此岸与彼岸,达到主体(认识)与本体(本质)的一致,对象化是其特质。实践理性则试图透过法则超越事实与价值,达到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人与自身、乃至人与自然的合一。思辨理性借助认识能力进入本体世界,把握“自在之物”,实践理性则如康德所说,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情”进入意义世界,建立人的尊严与价值。“决定”的关系范式显然属于本体论的思辨理性,然而由于其所要解决的是伦理的问题,因而就其本意和本性来说,又应当是实践理性。思辩理性僭越实践理性,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既达不到思辨理性的“真理”,又达不到实践理性的“意义”。
问题的继续澄清还与自然、实然、应然、必然的价值体系有关。人们揭示哲学与伦理学、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一般认为它们是实然与应然的关系。实际上,如果以人为认识与价值的主体,那么,兼具思辨与实践的二重属性、以人为核心的“然”的判断,就是一个价值链或价值系统,不仅相互链接,而且互补互动。“经济决定伦理”,从个体道德水平与社会伦理状况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揭示了“自然”与“实然”。人们有很多理由证明个体德性、伦理风尚与物质生活条件的依赖关系,不仅马克思所说的,人们自觉不自觉地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那句著名论断,早在马克思之前,少喑思辨理性的中国古代的“非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王充就有“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名句,还有“让生于有余,争起于不足”的哲言。然而,人们在解读这些思想时,恰恰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这些都只是一个自然和和实然的判断,而不是伦理意义上的应然判断。他们只是在思辨理性的意义上揭示道德、伦理与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只是揭示了人的“自然”状态下的一种事实或“实然”,并没有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且,如果换个视角解读,在这些经典论述的背后,更多可以读出一种忧患,就像孟子所说的,就是因为出于对人“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自然”状态的忧患,才“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5]道德出于对人的不道德的“自然”与“实然”的忧患,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孟子以前,老子就已经指出“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6]的悖论。人的本性,在于透过伦理与道德的努力,提升和超越自身的“自然”和社会的“实然”,达到价值与意义的“应然”。因此,仅仅以“决定”的“自然”与“实然”作为伦理的与道德的本性,甚至是经济与伦理关系的范式,无疑将人停留于“自然”与“实然”的水平。简单地说,“决定”的范式,只是“自然”与“实然”的判断,其合理性最多只局限于本体论的思辨理性之中,问题在于,这一命题在更多场合下恰恰被当作实践理性的范式,于是,难以避免的文化与文明的悲剧,就是“应然”的价值性的消解与退隐。自然—实然—应然的统一,才是真理与价值的“必然”,也才能达到伦理与道德的“必然”。伦理与道德的最高境界,就是戴震所说的“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善,其必然也;性,其自然也。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此之谓自然之极致。”[7]
可见,仅讲经济对于伦理的“决定”,只是处于本体的事实域,居于“自然”与“实然”的境界,并没有进入伦理的价值域,更没有进入“应然”的道德境界。只要承认本体世界与意义世界,“自然”境界、“实然”境界与“应然”境界,只要承认真理域与域、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深刻人文差异,就不应当以本体的“决定论”僭越道德的“价值论”。哲学的使命在于揭示事实,达致真理,而伦理学则在对事实、对人的自然状态的超越中创造意义的世界、可能的世界、价值的世界。价值论高于本体论,意义高于事实,实践理性高于思辨理性。
三、实践论的虚妄
可见,“经济决定伦理”的“决定论”范式,当停留于哲学本体论的界域时,具有一定的和有限的合理性,然而,当它试图突破哲学本体论的界域进入道德价值论,并且僭越道德价值论时,就由合理性走向非合理性,甚至既丧失理论合理性,又丧失价值合理性。更严峻的是,当这种范式由理论变为理念时,它就造成严重的实践后果。
“经济决定伦理”在两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第一,告别“意识形态中心论”,回归伦理发展的物质基础,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相吻合。在改革开放前的相当一段时期,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实际上存在“意识形态中心”的倾向,“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哲学基础之一,就是“文化决定论”或“意识形态决定论”。在经济与伦理的关系上,伦理在被当作经济的标准和目的的同时,也被当作经济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潜在着“伦理决定论”的取向。“经济决定伦理”的范式与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读为对“意识形态中心论”和“伦理决定论”的矫枉和反正。但是,如果演绎出相反的命题,在实践上由文化决定论、伦理决定论,走向经济决定论时,便超出其合理性限度,走向非合理性。我认为,在实践和理论的意义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经济中心论”、“经济决定论”存在本质的区别。用历史的眼光考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既是工作重点的转移,即由“意识形态中心”向“经济建设中心”的转移,也是制定的中国今后长期奉行的一种发展战略。它主要是一种发展战略,而不是关于文明本质和文明发展的一般哲学理念。“经济决定论”虽然最后必定会演变为一种发展战略,但就其根本,则是一种文明及其发展的哲学理念。这种理念在实践上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的合理性的夸张和夸大,在理论上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合理性的泛读和误读。因此,区分实践意义上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一般哲学意义上的“经济决定论”具有至为重要的意义,从中可以发现一种实践战略如何在向形上理念演绎的过程中超出其合理性限度,走向非合理性的。第二,“经济决定伦理”的范式强调文明体系中经济的基础与核心地位,试图确立在社会发展和文明体系中经济的优先地位和“优先模式”。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伦理传统的国家,中国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伦理在文明体系中被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乃至脱离它的现实基础,成为一种乌托邦。也正因为如此,在文明反思和文化批判中,伴随传统伦理遭遇的猛烈批判,伦理在文明体系中的地位也受到根本性动摇,并且在由此所导致的社会失序和行为失范中潜在导致伦理虚无主义的危险。在这种背景下,“经济决定伦理”作为一种实践理念,一方面试图寻找伦理重建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也使伦理从传统文化中的虚幻的神圣性走向现实性。因而既可以理解为是伦理的在文明体系中的重新定位,也可以理解为是伦理现实性的回归。在这个意义上,这一命题潜在着伦理更生的文化意向。但是,如果将现代化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文化转型只理解成是伦理神圣性的消解,甚至是价值和意义的消解,如果试图用经济的至上性代替伦理的至上性,那么,便不是传统的现代转化,也不是文明生态的历史现实的演化,而是文明体系的两极倒置,无疑会导致非合理性。
可见,“经济决定伦理”理论范式的实践合理性存在于“以意识形态为中心”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变、由传统向现代的文明转换历史进程中。同样,其潜在的深刻的实践非合理性,也存在于这个转变和转换中。其实践上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与以下理论追究密切相关:
经济发展就是、应当是人的最终乃至唯一目的吗?是否应当预设和认同既超越于经济,又超越于伦理的更高的价值目标?
经济具有绝对的和先验的价值合理性和文明合理性吗?
价值体系中的经济霸权是否会造成文明体系之间的国家霸权、民族霸权、文化霸权?
“经济决定伦理”的理论范式在伦理、经济、个体道德以及以经济与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文明四方面,从可能和事实两个纬度,演绎出诸多实践上的虚妄。
奴婢伦理“经济决定伦理”的机械决定论,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和实践理念,对伦理可能成为一种致命杀手,其最大伤害就是使伦理丧失作为文明生态中的独立因子和人文精神核心构成的地位,使伦理的神圣性屈从于强大的经济世俗性之下,成为经济的奴婢。在文明体系中,经济与伦理可能是两个最基本的结构。如果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为社会文明的两大基本构成,那么,经济与伦理就分别对应成为这两大文明的基础和核心。虽然从抽象意义上说,精神文明要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但它们也决不是抽象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文明体系与文明生态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就在于其内各种要素或子生态共生互补,在辩证互动中建构文明体系的有机性与文明生态的合理性。文明体系中伦理道德结构的基本文化功能,就是以价值和意义调整、超越世俗生活中的经济关系与利益冲突,以建立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所以,义和利的关系,具体地说,道德和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与道德的基本问题。经济运动、经济过程虽然具有内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是,正像许多西方学者所发现和指出的那样,经济本身至少难以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财富的分配问题,在社会文明的意义上,分配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人们对公正、正义的要求,主要也是在道德价值的意义上提出的。二是经济目标和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在经济运动中,人们可以确定多种经济目标,但当一种目标和另一种目标相冲突时,当人们(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经济利益相冲突时,经济就显得无力,必须透过道德的参与,在价值与意义的提升和超越中进行目标的价值选择和利益的道德调整。[8]可以说,文明体系与社会文明的合理性,不是由经济造就的,而是由文明生态内的各因子的辩证互动,由各因子之间的互动能力、互动活力和互动的合理性造就的。无论是当代西方学术中对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幸福指数、痛苦指数之间关系的阐述,还是马克斯·韦伯关于“新教资本主义”的命题,都揭示了这一道理。然而,“经济决定伦理”的经济决定论,确切地说机械决定论,却将文明生态中经济与伦理两大基本生态因子间的平等互动的关系,蜕变为决定与被决定的主从关系。于是就出现两大问题。第一是人类价值体系的分裂。人们在社会的人的关系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伦理关系中执着地追求平等,但在构成这些关系的价值体系中,却执着于各价值因子间的不平等,建立起极不平等的主从甚至主奴关系。而事实与理论应当是:既然价值体系是人及其行为的最终依据,那么,没有价值体系内各价值要素间的平等,就不可建立起能有人与人间的真正平等,相反,只会夸大和扩大人与人间的不平等。如果按照经济与伦理间的决定论的不平等的价值逻辑,民族与民族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不仅经济上不平等,而且由于这种经济的不平等,自然会导致和肯定伦理上、道德上的不平等。价值体系上的“决定论”就是这样,不仅维护和肯定了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且通过肯定经济上的不平等,又从价值上夸大和扩大了现实的人与人间的不平等。第二是奴婢伦理。可以说,机械决定论必然导致奴婢伦理。它使伦理的价值性屈从于经济的世俗性,在丧失其独立的价值地位的同时,沦为经济的附庸与奴婢。在人类文明进程中,伦理曾经几度丧失独立的地位,沦为或险些沦为奴婢。在西方中世纪,伦理沦为宗教的奴婢;在中国“文革”中,伦理沦为政治的奴婢。当然,同样的情况也在其它文明因子或价值因子中出现过,哲学、法律等在上述同样时期也曾遭遇过相同的命运,但是,无论如何,它是文明的悲剧,也造成了文明的悲剧。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的所有经济形式和经济体制中,在价值体系和现实生活中建立起最大的经济权威性的形式和体制,其强大的世俗力量极易在基本价值结构,即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方面,建立起自己的绝对权威,从而使伦理或沦为经济的附庸,产生经济主义、功利主义、物质主义的伦理观,或成为经济的解释,像韦伯对新教伦理的合理性所作的解释那样[9]。其最后的结局,不是人们一般所想像的那样,是伦理的现实性的获得或回归,而是伦理的虚无或丧幻,是伦理独立性与现实性的真正丧失,最后,伦理道德除了它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标准外,“一无所有”。
孤离的经济机械决定论表面上将经济抬高到“决定”的第一性的地位,客观的结果却将它从所处的有机生态中分离出来,使其从活生生的文明要素与价值因子落为孤独的客观性和世俗性。“经济标准论”和“利益驱动论”是“经济决定论”的两种理论表现。“经济标准论”将经济发展或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度量社会文明水平的标准,也作为衡量伦理道德先进还是落后的标准。它将社会文明的多样性与有机性,简化为抽象的唯一性和决定性,使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有机体的生动辩证运动,变成抽象的经济发展;使社会文明的交响和唱,不幸成为经济“孤鸿的哀鸣”。“经济标准论”潜在的实践虚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经济发展只能为社会文明的进步从一个方面提供物质基础,但是,它并不是社会文明的最高的和唯一的目的和标准。人类和社会发展有其超越于经济的目标和标准。也许,只有以经济与伦理的统一为基本结构,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文明发展的目的及其标准。第二,“经济发展”本身也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且不说有GNP和GDP等数量标准方面的差异,而且还有经济发展与福利增加、幸福增长之间的不平衡甚至矛盾冲突,发展的概念如此综合,如此越来越回归人的主体,以至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提出了一个新视角和命题:“以自由看待发展”;“发展就是实质性自由的增加”。[10]第三,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及其发展只是结果,是各种要素和力量综合推动的结果。人是社会及其文明的主体,既然人是有机的,那么经济及其发展就不可能是抽象的独立运动。“利益驱动论”的实践虚妄,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表现得更明显,也更深刻。(1)它实际上将“文化人”还原为“经济人”,“经济人”的实质是“自然人”、“生物人”。这当然不能算是进步,只能说是倒退,至少从文化价值论的意义上是如此。(2)它将活生活的、有着更高文化与价值追求的社会经济还原为以生物性的本能冲动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现在学术界有人将“自然经济”与“人文经济”对称,当然,有时也将“人文经济”与建立在数学基础上的“数量经济”对称,但突显经济的人文内涵与人文意义却是一种重要的回归与觉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曾建立了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想类型”,即“经济冲动力+宗教(道德)冲动力”,由此分析“资本主义文化矛盾”。[11]依据这一“理想类型”,孤立的经济冲动力,不仅难以真正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而会导致深刻的“文化矛盾”。(3)文化沙漠。“利益驱动”长期泛行,必然排拆和消解文化结构和人的精神结构、动力结构中的价值因素,导致文化的失落,最后使经济发展走进“文化沙漠”。而缺乏文化推动力和价值驱动力根本不可能维持经济的健全持续发展。可见,无论是“经济标准论”,还是“利益驱动论”,都会导致经济的孤离,使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既“虚”且“妄”。或者说,经济在文明生态与价值体系中的“离”与“孤”,必然导致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在实践中的“虚”与“妄”。
道德责任的消解社会伦理的经济决定论,逻辑地导致个体道德中的物质条件决定论。马克思所说的人们自觉不自觉地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论断,有两个特殊条件,一是它是就本体意义而不是价值意义上所说的;二是它在一般意义尤其是阶级道德的意义上所说的。离开本体前提和整体意义对这一论断的解读,道德便被解释为物质生活条件的自然决定物,是人对物质生活条件的自然的类生物性反应,其必然的结果是:人的道德责任的消解。道理很简单,既然道德由物质条件决定并随之而变化,那么,人在缺乏自由与自主的同时,就应该也不可能承当道德责任,因为道德只是对物质条件的“身不由己”的价值反映。由此,人的伦理也就沦落为生物伦理。这种庸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论,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堕落道德的辩护,是造成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这种庸俗决定论必然对个体道德进行物质主义、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发生学解释。它从利益尤其是个人利益的纬度解释道德动机,把道德的动力归之于对利益和功利的追求。然而,当从利益和功利的角度解释道德发生时,恰恰玷污了道德的本性,导致康德所深深担忧的那种“从源头上污染道德”的状况,产生“伪善”。因为道德的人文本性是从价值的层面,透过利益关系的调整,建立合理的、富含意义的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它通过意义的目的机制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不是以利益为机制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建构。这种人文精神层面的意义机制和意义追求,在文明体系和价值生态中,在相当程度上是对世俗化利益机制、功利机制的互补和互动,用彼得的理论解释,伦理学是对“经济学失灵”的补偿。价值和意义的机制,才是康德所说的真正的“灵魂驱动力”。“诚信”在经济生活中被认为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高尚道德,然而目前人们以为有效并普遍采用的道德劝导是:诚信可以给个人和企业带来更多、更长远的利益。殊不知,一旦作出这种解释,它已经不是伦理学的,虽不能说的反道德的,却可能肯定地说是非道德的。一个最简单的诘问可以使它的非道德本性暴露无遗:当不能为个人和企业带来利益时,是否可以不讲诚信?是否还能讲诚信?它显然以利益作为最终目的,而道德只是手段。到目前为止,对诚信的解释有三种类型:目的论的;工具论的;策略行为论的。三者之中,只有目的论才具有道德内涵。策略行为论的解释虽然比工具论“高尚”些,但同样缺乏道德的人文内涵和人文精神。可以说,机械的经济决定论和庸俗的物质决定论,在消解人的道德责任的同时,也消解了人的尊严。
价值霸权经济决定论的逻辑必然在文明体系内和文明体系之间导致价值霸权。在文明体系内,它否定了各文明要素之间的平等的和辩证互动的关系,不是将经济作为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核心,而是作为价值体系中的宙斯,由它决定一切,裁制一切。于是,由人的本性所造就的文明的丰富多样性,只剩下孤零零的物质化的经济意志,人文精神、道德理性,乃至整个“上层建筑”,都是经济意志的分泌物。在这里,与动物相区分和相对立意义上的“人”,既不是由文化造就,也不是由上帝造就,而是由经济造就的。诚然,按照自古希腊以来的西方式的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总是要努力将多样性或多元的世界复归为某个“始基”,于是“多”中求“一”的寻找始基的本体论努力,便成为泰勒斯以来的西方哲学的传统,从水、气、无定形,到原子,清晰地体现了这一发展脉络。它对科学发展的贡献和内蕴的自然哲学的合理性不言而喻。然而,这种在多元中寻找一元,将多元复归为一元的思维方式,当被普遍化为一种本体论方法,并用移植到人类社会的生活领域时,就内在着产生文明霸权的危险。马克思曾经揭示过柏拉图的“众理之理”和基督教的上帝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再将这种联系向两端延伸,那么,不仅“众理之理”和上帝是复归一元的本体论方法的逻辑结果,而且在任何领域中,都可能造就出一个“众理之理”或上帝,只是表现形态不同而已。“众理之理”是理念世界的一元,上帝是人格和力量世界的一元,依据经济决定论的逻辑,经济就是文明体系和社会形态中的上帝。用中国哲学的话语解读,如果将经济与伦理作为文明体系的两个最基本的因子或两极,那么,经济就是阳极,伦理就是阴极。中国哲学的方法是寻找居于二者之上并使二者合一的“太极”,“无极而太极”;而西方哲学的本体论方法就是追究在两极之中哪个是更具宰制性的一极。复归于“无”与复归于“一”是这两种哲学的根本区分。复归于“一”乃至和董仲舒的“阴阳尊卑”的逻辑还不同,后者只是讲尊卑主从,而前者否认“它者”的“一”。因此,这种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必然推出文明体系和价值生态中的霸主,这就是经济。这种状况,在某些研究中被称为“经济帝国主义”。文明体系内的价值霸权,必然演绎为文明体系之间的价值霸权。既然在文明体系中居于“决定”的霸主地位,那么,依据“经济决定伦理”的逻辑,经济上发达国家,由经济所“决定”的伦理,推扩开来,由经济与伦理两大基本因子所构成的文明生态和价值体系必定也优越和优秀的。就这样简单的“决定”逻辑,经济帝国主义便扩展为文化帝国主义。在世界文明体系中,发达国家就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文化上便都处于霸权和霸主的地位。由此就导出文明之间、文化之间,与此相联系,民族国家之间的不平等。亨廷顿的文明冲突理论,就是这种逻辑的系统表述。我认为,在当今文明体系中,最危险的不是少数国家建立霸权的企图,而是其他国家对霸权的认同。也许在反思理性中人们会反对霸权,但在自发理性和习惯理性中,人们又在建立和认同霸权。当在文化上也承认少数国家的优越和霸权地位时,就标志着霸权主义的深入和成功挺进。由经济霸权向文化霸权、由经济帝国主义向文化帝国主义的演进,是当今世界文明发展中最应警醒的现象。而文明体系中机械“决定论”的霸权逻辑,则是导致各文明体系之间霸权主义的最深刻、也是最令人担忧的理论根源。
【注释】
[1]参见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7年版,第12—13页。
[2]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包容和凌驾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之上的科学之科学的哲学,早已被科学的发展,尤其是十七、十八世纪科学的发展所打破,但是,值得警惕的是,以本体论的形式出现的,作为凌驾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上的“科学之科学”的状况,并没有彻底改变,尤其在中国的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其典型的表现就是以本体论的真理性和形上本质的探讨,取代对种文明要素和各研究对象的人文本性的揭示。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7页。
[4]参见同上书,第97页。
[5]《孟子·滕文公上》
[6]老子:《道德经·第十八章》
[7]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
[8]关于这一观点,请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和彼德·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
[9]本人认为,韦伯所谓“新教伦理”的命题,以及对它的经济合理性所作的论证,其实质在建立文明的价值霸权的同时,也使伦理沦为经济的附庸和奴婢。人们至今对它的这一实质还缺乏认识与解读。
[10]参见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参见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92年版。
(原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6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