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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价值判断的悖谬
 

在一个与事实判断不同的价值判断的领域中,我们有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证明我们所赖以作出评价的价值准则是合理的;我们有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评判不同的价值准则,去评判不同的价值判断;我们有没有充分的理由去倡导一种观念、一种行为或去谴责一种观点、一种行为;在好与坏、合理与不合理之间,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作出区别,去进行评说?如果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根本没有理由,那么不仅所有关于价值判断的研究是荒谬的,而且我们整个现实生活也是荒谬的;不仅过去所有的选择都是荒谬的,而且未来将进行的任何选择也都注定是荒谬的。这就是价值判断的悖谬。

这一如此棘手的问题,来自于这个各种冲突如此明显而强烈的现实世界,来自于哲学家认识的进步。现实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哲学思维也从独断主义中猛醒,从理性的独断主义、从单独研究认知的认识论的独断主义、从追求绝对真理的独断主义中猛醒。在19世纪到20世纪的转折点上,尼采所提出的重估一切价值,给西方哲学带来了战栗。严峻的现实使这一战栗导致了西方哲学与西方传统价值观点体系的强烈震荡。20世纪进入了一个相对主义的时代。在打破了传统的独断论的20世纪,哲学家们开始审问那曾经奉若神明的信仰体系,开始反思这一信仰的根基,开始追问我们所信仰的、我们所奉行的是不是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没有这样的审问,或许哲学还浑浑噩噩,当然也是平平静静、安安宁宁地把那些独断的理论当作颠扑不破的真理,而有了这样的审问,哲学是不是只能陷入理论与现实的双重荒谬?

一、艾耶尔死谷

价值判断究竟有没有充分的理由?评价究竟有没有合理性可言?A.J.艾耶尔在他的《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对此作出了坚决而明确的回答:没有。这不窗是给整个社会、给传统的信仰体系当头一棒。艾耶尔的回答使他以前的直觉主义哲学家关于价值判断合理性和真理性的论说,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而使他后来的各种流派哲学家要重新建立关于价值判断合理性的信念,都不得不从批判他的极端的情感主义开始。

艾耶尔的这一回答是锋芒直向人类生活中最为神圣的领域—伦理道德领域的。20世纪以前的伦理学家都坚信他们能给人类一种绝对的道德准则,能给人类以道德指导,并坚信他们所提出的道德准则是具有客观普遍性的,是无可质疑的。而20世纪的伦理哲学家则从传统伦理学的根基上给了传统伦理学一个致命的打击,他们越来越多地摆脱了那种企图给人以道德指导的尝试,而对道德判断本身的性质作出一种批判性的评价。(路德·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在这些批判性的评价中,以艾耶尔的观点为代表的情感主义理论对传统观念是最具威胁力的。

在艾耶尔看来,伦理概念只是一些妄概念。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它只是说明在说这句话时伴随着说话者的一定情感。艾耶尔认为,之所以不可能发现一个标准去决定伦理判断的效准,这并不是因为像乔治·爱德华·穆尔(又译为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所说的那样,是由于伦理判断具有一种神秘的不依赖于通常感觉的“绝对的”效准,而是因为伦理判断根本就不具有任何客观的效准。艾耶尔认为,如果一个句子完全不作出任何陈述,那么要去问这个句子是真还是假,显然是没有意义的。而道德判断的句子是没有作出任何陈述的,它们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因此就不能归入真与假的范畴之下。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是不可证实的,其理由与一声痛苦的叫喊或一个命令之不可证实相同—因为这些句子不表达真正的命题。只有表达经验陈述和逻辑陈述的命题才是真的,除此之外都是无意义的伪命题,这是逻辑实证主义关于真与假之分界的共同信念。同时,艾耶尔还指出,他所主张的学说并不蕴藏着这样的意思,即说任何情感的存在是一个伦理判断的效准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恰恰相反,他所主张的学说的含义是认为伦理判断没有任何效准。直觉不是伦理判断的效准,情感不是伦理判断的效准,经验也不是伦理判断的效准,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作为伦理判断的效准。我们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个效准去证明我们自己的信念体系是更优越的。同样,我们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个效准去证明他人不同于我们的信念体系是错误的。我们没有论证到的和不可能论证到的是这些道德的效准。因此,我们只能按照我们自己的情感,按照这种毫无充分理由的情感,去称赞或责备道德原则。进而,艾耶尔指出,不仅在道德领域是如此,就是在美学领域也是如此。因为美学术语与伦理学术语是以同样的方式使用的,如果将客观效准归之于美学判断同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仅美学领域是如此,所有的价值领域都是如此。因此,艾耶尔直截了当地说,当我们处理有别于事实问题的纯粹价值问题时,理屈词穷,论证无法进行。我们最后只得乞助于谩骂。(《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6130)

我们有没有可能逃出艾耶尔所设置的这一价值判断无合理性可言的死亡之谷呢?

 

二、解除死亡的魔咒

 

整个价值判断的客观性问题在道德哲学中是根本性的。在这个主题下,人们讨论着三个主要的问题,一是在价值判断中,有没有一种像在事实判断中那样不依赖于我们意识存在的客观的性质和内容;二是在人类社会有没有公认的、一致的价值标准;三是我们有没有合理的方法以解决价值判断的争议。(路德·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第219)艾耶尔的理论实际上是对这三个问题所作出的否定性回答。构成艾耶尔荒谬结论的魔咒有以下三道。第一道:价值判断除了表达情感之外,并未陈述任何其它内容;第二道:价值判断无真假可言;第三道:并不存在客观的、人类社会所公认的、一致的价值标准,无论是对价值的判断还是对价值判断的判断,都没有任何客观的效准。要解除这三道魔咒,必须解除环绕着价值判断的以下四种疑惑。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关系之惑

 

20世纪关于价值判断的种种争论和围绕着价值判断的种种困惑,都是由发现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开始的。哲学家们为了论证价值理论的科学性,为了给价值理论在哲学的殿堂里找到一席之地,曾不懈地论证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一致的、是一样的,但这似乎并无成效,而且似乎也不可能有成效。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就是不同的。在确定的范围内,它们的区别是确定的。在此事实判断有它特定的含义,即指关于客体本身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指关于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什么的判断。不能不允许把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也称为事实,并将对这一事实的判断也称为事实判断。但允许了这样,除了使本应能弄清的问题变得更混沌外,似乎我们并没有从中获得什么更多的结果。如果将后者也称为事实,那它也是与前者不同的一种事实,于是关于这两者的判断还是不同的。

价值判断是评价活动的一种结果,它是评价主体根据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的一种判断。在价值判断中必然地包含两大类信息。其一是关于价值客体本身的以及它与其它相关客体之间关系的信息,其二是关于价值主体需要的信息。这两者对于价值判断而言缺一不可。而事实判断中仅仅包含第一类信息,即关于客体本身是什么和客体与其相关客体之间关系的信息。在事实判断的形成过程中,包含了作出这一判断者的情感、追求、价值愿望,但这一判断的内容本身,并不包含关于形成这一判断之主体的需要的信息。

价值判断所揭示的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性质、功能之间的关系,事实判断所揭示的是客体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这两者不是等同的。价值判断所对应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即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而事实判断所对应的是客体各要素之间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本质区别在于,在价值判断中多了一种对于价值判断而言是决定其质的因素:人的需要。毋庸置疑,在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这两种有着质的区别的判断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人类生活中,它们是相辅相行协同作用的。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的基础,是价值判断的手段。价值判断只有以事实判断为基础,才是有效的。但是,价值判断并不是直接从事实判断中推演出来的。如果不加入“人的需要”这个新的因素,仅从事实判断不可能推出价值判断。然而,人的需要是复杂的。“人”和“需要”这两个概念的内涵都是复杂的。人既可以指人类这个区别于其它存在的整体,也可指各个历史阶段上、各个社会阶层中的群体,还可以指组成这个群体的千人千面的个体。“需要”这个概念也是复杂的,它指谓人的各种各样的需求与愿望。在这需求与愿望中,有情感的,理性的;生理的,心理的;物质的,精神的;长远的,眼下的;长久的,短暂的,等等。正是这错综复杂的、不断变化的人的需要与同样错综复杂的、同样不断变化的客观事物组成了现实世界目迷五色的价值关系图景。在这一图景中,认知图景中的那个浑然一体、并无差异的,且匿影藏形的“人”不见了;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人,被分解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被如此显著、如此无情地凸现出来。原有的认识图式无法同化这截然不同的信息,面对这纵横交错、莫可名状的价值世界,人们感到由于丧失了普遍性、丧失了稳定性而带来的理性的失望。简单性、普遍性、稳定性是科学思维、知性思维追求的目标,而价值判断与此格格不入,因此在原有的认识图式未发生变革时,价值判断被排除在科学之外,被认为是不能进行理性研究的。但是,人类之所以追求简单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理论是为满足人类复杂的需要,人类不应该因为手段而放弃目的。

 

()“真”与“假”之惑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不同的,对此,我们与艾耶尔没有分岐。而在价值判断是不是仅仅是情感的表达、是否无真假可言这一问题上,我们与艾耶尔分道扬镰。艾耶尔认为价值判断是无真假可言的,其理由是价值判断所表达的仅仅是人的情感。在艾耶尔看来,“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例如,对某人说“你偷钱是错的”,比起只说“你偷钱”来,所增加的只是说这话时伴随着的说话人的一定情感,除此之外并没有多陈述任何东西。而在表达道德情操这一点上,是没有真假可言的。(A.塞森斯格:《价值与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122)

价值判断的确表达人们的情感,但是价值判断所表达的并不仅仅是人的情感。如上所述,价值判断所揭示的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价值关系同客体本身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以已有、现有、将有三种时态而客观地存在着,人们如何验证客体的客观性,就可如何验证价值关系的客观性。价值判断是关于这一客观实在的价值关系的陈述,而不仅是情感的表达。因此,价值判断是有真假可言的。

那么,艾耶尔是如何得出了这个与我们相反的结论呢?分析艾耶尔的论说,我们会发现,原来艾耶尔关于价值判断无真假可言的推论,在逻辑上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他把价值判断这个完整的命题割裂开来,仅抽出这一命题中的一部分作为整个价值命题。任何价值判断都包含着对客体的信念和主体的态度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这个有机整体中的一部分。因此,要辨别一个价值判断的真与假,就必须将这一价值判断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而不能人为地将此割裂开来。对于艾耶尔所说的这个命题:“你偷钱是错的”,它虽然可以被分析为两个部分,即“偷钱”这个事实和“错的”这个判断,但这两个部分是一个整体中的两个部分,这个整体揭示的是偷钱这一行为与社会秩序、他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关系。对一个完整的命题来说,如果把它分解割裂开来,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一个完整的命题,所揭示的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关系,所以根据符合论的观点,它的真假,可以根据它与所揭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判定。而检验这一真假的标准,与检验我们对客体本身的认识即事实判断真假的标准一样,都是实践。只不过,由于价值判断所涉及的问题大量是社会领域的问题,因此,检验方式要比对自然科学假设的检验更为复杂。但在根本之点上,两者是一致的。道德判断是关于一种行为与人们需要之间关系的判断,它所指谓的是客观的关系,因此不可能是没有真假之分的。只不过因为这种价值关系非常具体,它受价值主体社会条件、情境条件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在衡量道德判断真假时,必须注意到它特定的主体、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情境。但是,仅仅将价值判断诉诸于“真”与“假”尚无助于解决价值判断的难题。因为价值领域最关键的问题是:对立的价值判断可能是同真的、相异的价值判断可能是同真的,而人们却需要在这同真的价值判断中作出判断、作出抉择。因此,间题的关键是这种抉择有无客观的、合理的,而且有效的、同时是普效的标准。

 

()“客观性”之惑

 

“客观性”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哲学中、科学中最常用的术语,但是人们在使用它时的含义却并不是十分清晰的。黑格尔曾列举过“客观性”的三个重要意义:“客观性一词实具有三个意义。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第二为康德所确认的意义,指普遍性与必然性,以示有别于属于我们感觉的偶然、特殊和主观的东西。第三为刚才(黑格尔在此句上面所论述的—引者注)所提出的意义,客观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的实质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小逻样》,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0)

所谓对价值判断作出抉择的标准,实际上只能是一个更高层次上的价值判断。因此,所谓这一标准的客观性,实际上就是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价值判断不可能离开主体的需要,但是,它们并不都是主观的、意谓的、梦想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价值判断是有客观性可言的。不过,这种客观性是认识的客观性,它仅是真理符合论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由于对立的价值判断可能同时具有这种客观性,所以,这种客观性显然无助于解决价值判断之间的取舍。

既然如此,那么哲学家对价值判断合理性的解决为什么会求助于“客观性”呢?人们追求评价的客观效准,实际上所追求的是不依每个个人的喜好而转移的、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效准。这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客观效准。这一客观效准,指谓的是主体间的一致性。在传统认识论中,主体被假定为统一的、无差异的人。关于事实判断真理性的判定,人们之间的共同性远远超过其差异性,因此其差异性被忽略未计。人们相信对此可以达成一致的见解。所以,在衡量事实判断的真理性时,人们并不强调主体间的一致性,而是强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致性。但是关于价值判断的判定,却并非如此。价值判断所凸现出来的是主体间的差异。从现象形态来看,价值判断的不同,是因为人们价值观念的不同、价值标准的不同。因此,在衡量价值判断时,仅诉诸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致性是无效的。迫不得已,人们只好诉诸于主体间的一致性。那么,这能解决价值判断合理性的难题吗?能解决价值判断的冲突,解决在冲突的价值判断之间作出取舍之合理效准的难题吗?

 

()“一致性”之惑

1.追求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有无必要?

对于功能各异的价值判断,我们不能笼而统之地说价值标准的一致是“有必要的”或“没必要的”,而必须具体分析。下面将主要探讨三种评价,即道德评价、审美评价和功利评价。  

(1)道德评价。在20世纪末这个价值冲突日益激烈,受相对主义深深浸染而造成的恶果已有所显露的时刻,大多数人都认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一致是十分必要的。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今日中国,面对道德观念混乱的现实,我们也深切地感到,统一的道德准则、一致的道德评价,对于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所具有的不可否认的必要性。道德的功能就在于以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来调节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使社会生活规范化、秩序化,从而满足社会生产活动等各种活动的需要,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与完善的需要。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是人们评价善恶的标准,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标准,因此统一的一致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2)审美评价。如果说人类为了生存发展与完善而追求道德准则的一致的话,那么人类为了生存发展与完善追求的是审美世界的五彩缤纷;如果说道德评价的相对主义给人带来的是惶恐与迷茫,那么审美评价的相对主义给人带来的是自由与解放。它把人们从对所谓美学权威的盲目崇拜与信奉中解放出来,从对传统美的信条的格守与阪依中解放出来,人人从众心态中解放出来,从而人们找到了自己,感到了自己独特的存在。

正如莫·卡冈所说:“在对世界的审美关系中,恰恰是并且只有直接体验,所体验到的情感

的性质和力量成为评价判断的唯一的必然的和充分的根据。不是推理,不是逻辑分析,不是诉诸权威,而是感情本身的声音,使我们作出‘美’或‘丑’,‘悲’或‘喜’的评价”。(((卡冈美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100)因此,审美价值领域不应该有一致的统一的尺度,不应该追求一致、统一的尺度。当然,不要统一的一致的审美标准,并不意味将埋葬美学、放弃美学,而是要美学放弃那无益于社会的、而且也是不可企及的对绝对一致的审美评价标准的追求。

(3)功利评价。功利评价的基本范畴是得失、利弊。因为功利评价与行为选择有直接的关系,功利评价妥否会由行为结果反馈至评价者,因而功利评价的观念的形成与人们行动的成败有密切的关系。当行为结果真正给评价者、行为者带来利益,满足主体需要时,评价所遵循的原则将得到强化;当行为结某不能给评价者、行为者带来利益,反而带来危害甚至灾难时,评价者就有可能修正自己的评价的准则。在一定的范围内,社会对功利评价的标准的一致性的要求是较弱的,这类评价是评价者在现实活动中、现实的操作中逐渐形成自己的评价标准的,教育的影响在这一方面没有像在道德方面那么自觉和具有强迫性。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使人们能较主动积极地吸取他人在功利评价方面的经验。总而言之,在一定的范围里,功利评价遵循经济原则,这似乎是自然而然天经地义的。但只能说在一定的范围里。

功利评价自由的范围是有限的。当功利评价仅限于个人各种需要间的取舍,而不危及他人利益时,社会对它是宽容的,是指导它追求最大利益的。然而,一旦功利评价危及到他人、社会的利益,那么就将受到社会的约束。这是功利评价的极限,是道德评价的始点。当功利评价达到这一极限时,就将失去它经济原则第一的自由。如果将功利评价孤立起来,仅讨论功利评价的经济原则,就会失之偏颇,就会因此忽略了更为根本的利益选择问题。将功利评价与道德评价联系起来,我们会发现,道德评价的难题就是功利评价的难题。

通过对以上三种评价活动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是在所有的领域,都有追求评价标准的一致性的必要,也并不是在所有的方面都有追求评价的一致性的必要。但在道德评价领域和功利评价与道德评价相接壤的区域,的确有追求评价标准的一致性的必要。那么接下去的问题就是,在这些区域有实现评价标准一致性的可能吗?

2.追求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是否可行?

评价标准的实质是人们的需要,是人们的利益;评价标准实质性的冲突是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冲突。要解决评价标准的冲突,要追求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就必须消除造成人们需要和利益冲突的根源。而这是否可能?如何才可能?在什么前提下才是可能的?在什么程度上才是可能的呢?我们的分析以道德评价为例。

道德评价的标准是一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人们在道德评价上实质性的冲突,不是语义混淆或事实判断有偏差所造成的冲突,而是不同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冲突。道德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人类置身于纷繁复杂的客观利益关系中萌生出来的利益需要。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并不是自然地自发地从利益关系中生长出来的。

它是代表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在认识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为了捍卫一定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它是人造的,是为了人的目的而造的。它被这种利益关系的代表者赋予普遍的形式,并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

由于资本主义以前,人类社会发展是较缓慢的,社会关系的根本性的演变是缓慢的,因而适应一定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被重复的时间也就长到人们以为它是永恒不变万古恒长的;同时由于封建的生产方式,和人类科学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各个国家、民族和文化之间的分歧并不像现在这样感受得如此强烈。发展的迟缓与文化的封闭,使人们以为天底下只有他们奉行的这一种道德原则,他们所奉行的原则便是人们所共同奉行的原则。但是资本主义的兴起,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世界贸易使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广泛,现代科学不仅使世界变化的速度加快,而且使地球上人们之间的了解日益加深。许许多多的人成了一种道德体系被摧毁而另一种道德体系被建立起来的目击者。他们亲眼目睹了种种新的伦理规范从无到有的历程,目睹了曾视为神圣不可动摇的道德体系被弃之如敝展。面对不断变化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面对天悬地隔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人们再也找不到康德仰望浩瀚的星空和沉思心中的道德律那般敬畏、那般惊奇的感觉。于是,人们便问:真的有客观的、永恒的、普遍的,对于任何人而言都应遵守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吗?

伯特兰·罗素曾在他晚年完成的、集他一生对伦理问题的思考而写成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一书中顽强地探索着:在伦理学中,是否存在着某种分析到最后并非主观的东西。(11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究年版)他所寻求的是客观正当的对人类而言无主观差异的、一致的道德准则。在他看来,这种“客观正当的准则所具有的一个首要原则是:它们必须有可能在不提及任何个人的情况下得以解释"(95),但是罗素失望了。经过纤悉无遗的分析后,罗素写下这样一句话:“在所提出的‘客观正当’的概念中,并不存在真正客观的东西,除非是就不同人的愿望巧合而言”。(97)

我们没有可能找到永恒不变的、人类普遍认同的一致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它不曾存在过。正如卡尔·马克思说:“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起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生产力的增长、社会关系的破坏、观念的产生都是不断变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10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道德评价和功利评价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冲突,因此在尚存在着阶级的分化、尚存在着经济利益对立的集团的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追求到人们普遍认同、一致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存在着利益冲突、阶级对立的社会里,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不可能是不冲突、不对立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不可能在不一致的世界里一致,不可能在不完美的世界里完美。即使是在阶级消灭、国家消亡的时候,人们之间也不可能没有需要的冲突和利益的冲突。人们需要的冲突、利益的冲突,将与人类共存亡。因此,无论在何时,人们都不可能有完全一致、完全公认的价值准则。但是,无论在何时,人们的价值准则中都有某些共同的因素。无论在何时,人们都有一定的共同的需要。即使在存在着阶级对立的社会,人类也不只有利益的冲突与对立。除了这种对立和冲突之外,人类还有共同的利益与需要,这就是人类作为一个地球上特殊物种的需要。人类的这些共同的需要与利益,就使人类有可能在这些方面寻求一致,达成一致。

尽管从历史的变迁和眼前的现实中,我们都未找到公认的和一致的道德评价标准,但我们

并不同意罗素和艾耶尔的观点,并不认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只能诉诸于人的情感。有比情感更重要的、而且是支配情感的,这就是人类的社会生活。任何一种道德原则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生活造就着人们的需要,实现着人们的需要,当然它也是人们需要得以实现的结果。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演变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活,尤其是由人们的生产活动和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活动的演变造成的。每一个时期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之所以能够产生出来、存在下来,都是由于它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根基在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在人类的需要和为满足这一需要而进行的实际活动之中。

 

三、结论

 

对于第一个问题,结论是:在价值判断中包含着与事实判断中相同的具有不依赖于判断者的客观的内容,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的基础,以事实判断作为基础的价值判断才有可能被称为是合理的。这个事实既包括客体本身的性质,也包括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的结果。但除了事实之外,价值判断中还包含了事实判断所不具有的主体的需要、信念、理想。“应该”不是简单地从“是”中推论出来的,仅从“是”中推不出“应该”。“应该”的产生既依赖于事实,又依赖于人的客观愿望、人的理想。正因如此,价值判断是一种不同于事实判断的特殊的判断。间题是,我们没有理由一定要削足适履把价值判断变成事实判断才感到它是有客观根据的。人类社会有着自己不同于自然界的独特的存在方式和发展规律,这种存在方式和发展规律,就是合事物发展之规律与合人类活动之目的的统一。因此,它内在地包含着不同于事实判断的价值判断。正是由于有着这种超越事实的价值判断和由这种判断所引导的实践活动,人类社会才不断从自然界获得自由,人类才不断从自然界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了人类的活动能合人类之目的,为了人类能生活得更美好,我们应该将价值判断纳入理性研究的领域。因为价值判断是关于价值关系的认识,所以它可以被纳入理性研究的领域。

对于第二个问题,结论是:因为反映这一现实的价值判断不可能有全人类公认的、一致的价值标准,在任何社会价值判断都不可能是完全一致和完全公认的。因此,不能以全人类公认和一致作为评价合理性的前提。任何价值判断都是关于“什么”对于某人或某个群体是有价值的陈述。只要“什么”对于“他”而言是有价值的,那么他说“什么”好,就是客观的,就是符合价值关系的,就是“真”的,尽管这个“他”可能仅是一个个人,或一个群体。但这并不是它合理性的充分必要条件。“真”是价值判断合理性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真”的、符合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相互关系的价值判断在任何层次上都是合理的。仅将价值判断诉诸于“真”,诉诸于“客观”是无效的。换言之,“真”或“客观”不是评价合理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对于第三个问题,结论是:我们有合理的方法解决价值判断的争议。但这种合理的方法仍是历史的、相对的,是在人类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的,而不是超人类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不能将解决价值判断争议的期望,寄托于人类已破除的神或其它偶像;也不能将这一期望寄于客观世界本身;当然也不能将这一期望寄于根本不存在的人的所谓先天具有的永恒不变的良知或理念。我们只能在生生不息的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寻找评价合理性的根据。

 

原文载《哲学研究》199510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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