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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
 

观念是人们的社会生活、人们独特的个人经历、人们所受到的教育等等各种因素在思维中的抽象、概括与定型。它是感觉、情绪、情感的积淀。与感觉不同,它是一个更高的认识阶段的结果,它属于人们的理性认识层次。在日常语言中,观念被用来指谓人们对某种事物、某种存在的见解与看法。在使用过程中,人们还常常将其简化对某一方面的见解与看法称之为“……观”,如将对世界的一些根不的见解与看法,简称为“世界观”,将对哲学的性质、功能的见解和看法称为哲学观。诸如此类的有“道德观”、“历史观”、“文学观”、“人生观”、“审美观”,等等。在现实中,观念家族是庞大而复杂的,它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涵盖了人类生产的所有领域,所有方面;它的来源是极其复杂的,有的源于经济,有的源于权威,有的仅仅是一种超验的信念;它的形式是多样的,有禁忌、习俗,有准则、规范,有信仰、信念,它的性质是良芳混杂的,既有真知灼见,也有荒诞无稽之言。正是这错综复杂的观念构成了人们评价各种不同客体的不同的评价标准。

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是左右社会活动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评价。

首先以人们道德观念,也最常提起的道德评价为例。道德评价的最基本的尺度就是人们的道德观念。任何一种规范伦理学(一种以人的行为及其道德标准为自己研究要义的伦理学)都是通过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之间的划界与标准的探讨,而从哲学上论证它所主张的一种道德观念,一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要求,它所表达的是伦理学的一种特定的道德理想追求,宣传的是一种特定的道德观,一种评价人的行为、约束人的行为的标准。如呆一种伦理学所宣传的道德观,得到政治与权力的认同,那么这种道德观就会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向人们进行灌输,并通过对行为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使这种高于人的现实生活的、外在于个体需要的评价准则,内化为个体的信念,成为个体评价的标准.在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是与这一社会的经济生活与这一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相一致的道德观。它成为评价与约束这一社会人们道德实践的标准。当社会生活发生较明显、较剧烈的变化时,首先受到的挑战就是支配人们行为,左右人们评价的各种各样的观念,而且每一次都包括曾支配人们评价与行为的道德观念。在社会的转型期,人们所看到的往往是,原有道德规范被破坏殆尽,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真正建立,评价标准的多元化、评价标准的混乱和道德行为的矛盾与冲突。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巨大阵痛之后,一种新的规范伦理学便会产生,一种新的道德理想新的道德评价标准和规范,便会得以确立并成为约束人们评价,约束人们行为的新的尺度。不同的规范伦理学宣传的是一种不同的道德观念,一种不同的评价标准。人们的不同选择取决于人们的不同评价,而不同的评价取决于不同的观念。

观念家族中的另一大类是宗教观念。任何一种宗教宣扬的,从本质上说,都是一种人生价值观。这种人生价值观对于信奉这一宗教的信徒来说,就成了他们评价人生、选择人生的金科玉律。在佛教看来,世上一切皆空,人生苦海无边。而苦之根本是求之不得之苦,是欲望无法满足之苦。要摆脱这无边的苦海,唯一的途径,就是祛除一切欲望,达到一切皆空的精神状态。只要没有任何可能欲望了,人便不会再有任何的痛苦,人生便达到了至善至美的境界。与佛教的这种观念根本对立的是一种正视人的欲望、正视人的痛苦的人生观。这种人生观认为,痛苦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但是正是这种痛苦使我们感到人生的意义与快乐。倘若痛苦的原因被排除了,生活就会缺少各种危险、冲突和失败;缺少努力和斗争;对冒险的热爱、战斗的渴望和胜利的凯旋,就都将成为过去。生活将会因此而变成一种没有障碍的纯粹满足,没有抵抗的纯粹成功,而我们就将会象对待一种自知必赢的游戏,对人生感到厌倦与无味。幸福不在于祛除欲望,而在于战胜影响欲望满足的困难。有欲望的人生会是痛苦的,而有痛苦的人生才是幸福的,有意义的。痛苦是人生的财富,它证明人真实的存在。当一个人再也体验不到痛苦的感觉时,便说明他的生命力已消退,人生的意义已暗淡了。显然以这样一种人生观来评价人的行为,评价人生所得到的结论,与以佛教的观念评价人生所得到的结论是截然不同的。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在人类生活中是如此普遍,如此重要,因而使我们不能不在此驻足。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所奉行的是一种日神(Apol!o)原则:符合观念的才是有正价值的;与观念相违背的具有负价值。

反思人类活动中各种各样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与以感觉和以意象为尺度的评价相比,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是间接性,其二是社会群体性,其三是相对稳定性。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的这三个明显的特点,是由观念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观念具有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它是对感性认识的提升、抽象,它舍去了感性认识的丰富性、表面性,而赋予感性标准以深刻性与抽象性。尽管各种观念的理论化程度具有差异,甚至可能具有很大差异,但是它们都是超越了感觉而获得理性形式的。强调这一点,并不否认在观念作为评价标准时会伴随情感与其它感觉,甚至伴随意象,但伴随着情感意象,不等于就是以情感与意象为评价尺度,尺管在现实评价活动中,观念、情感、意象并不是互不相干的,但作为理性分析,可以将其作相对分离。

其次,具有理性形式的观念,因为其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具有更广泛的涵盖性。观念的抽象程度越高,其涵盖性越广,其解释力就越强,因而也就越不易改变。观念较之感觉更为顽固,因而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更为稳定。

最后,由于信念的形成是经过了理性抽象的,而且有较广的涵盖性和较强的解释力,因而它能够被较多的个体接受,它的传播具有较强的可能性。尽管在传播过程中,它会被曲解、被误解,但是与感觉相比,它更容易被理解,被接受。语言在描述感觉时较为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捉襟见肘、十分尴尬的。如“痛苦”,“愉快”,“悲哀”等等,其实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常常是难以真实的情感体验。失去爱的对象的痛苦与失去爱的能力的痛苦显然是不一样的;对生活某一具体挫折的感受与认为整个生命是无意义的感受也可以说大相径庭,但语言却很难将这千姿百态的感受准确地表述出来。语言的见长之处在于它能够将具有差别的具体样式进行舍象,而取其相同点。语言在表达观念方面,就略胜于表达感觉。因而,观念的传播也就比感觉与意象的传播有了更优越的条件。这是就观念传播的可能性而言。就传播的现实而言,上述所说也是不言自明。例如世界三大宗教。全世界仅基督教的教徒,现在就有10亿以上。这10亿以上的个体,就是靠他们对基督教信念的认同,而结成一个群体。信奉某一观念,不仅使同一时代的人,而且有可能有使不同时代的人,成为一个独特的群体。而“感觉”却没有如此声势浩大的威力。因为观念的上述特点,所以使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作为评价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魅力。

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的特点之一是它的间接性。这类评价的间接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相对分离,二是评价者当下需要与作为评价标准之基础的需要的相对分离。与其它类型的评价相比,在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中,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分离的可能性最大,在现实中它们分离的情形也最为普遍,最为明显。因为观念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它有可能有超出评价者的需要,超出评价者在评价时当下的优势需要,而将一类价值主体的各个层次、各种的需要进行有序化整理,形成一种既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的对价值主体需要的理性化把握。所以,在评价者以观念为尺度评价时,他可以根据这种高度抽象和高度概括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把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形成的相对普遍的价值判断,作为衡量具体价值客体的标准和作出价值判断的大前提。不同文化、不同背景、不同身份的人之间要想能成功地交往与交流,离不开对彼此需要的了解,而这种了解往往凝结成一定的观念形态,即形成了一种相对普遍性判断。在交往过程中,人们便以这种相对普遍性判断为标准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表达方式。如果这种观念是正确地真实地概括对方的需要的,那么这种交往与交流就有了成功的可能;如果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则将使人误人歧途。  观念实质蕴含的是评价者对价值主体需要的一种抽象和概括。在此价值主体的需要与评价者的需要有可能是分离的,有可能是不一致的,但只有这种观念恰当地反映了价值主体的需要时,这一判断才能是有效的。

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为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分离提供了最为广阔的可能性。关于人性的观念,可以使评价者超越国界、超越时间的阻隔,而以这一观念为普遍前提,判定处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时代的人最基本的需求,并以此作出以他们为价值主体的价值判断。如康德的道德律令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道德律令的前提是假定人的需要都是一样的。你所期望的,也是别人所期望的,你所僧恶的,也是别人所憎恶的。许多价值判断,是以人类为价值主体的,对于人类这个不可归纳的群体,评价者不可能有以感觉为衡量的尺度,而只能以关于人类的需要的观念为评价尺度,这一观念是在有限概括的基础上,经过思维的跳跃而得出的。在生态伦理学中,研究者不仅把整个人类作为价值主体,而且把所有的生物都当成价值主体,以所有生物的需要为评价标准的基础,来衡量人类行为的合理性。这时评价者与价值主体的分离就不再仅仅是在人类群体范围内的分离。

观念的抽象性、概括性是人类思维创造性的最突出的优点、特点之一,它使个体的评价、与认识可以相对地超越时空的限制,也相对地超越自我经验的限制,超越个体自身的需要。在观念中积淀了人类文明演进的宝贵成果。但是,由于观念的形成不可能摆脱社会、历史、提出者个人的种种局限,因而不可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价值主体需要。所以,在评价中,往往因为作为评价标准的观念本身是错的,而导致所得出的价值判断是无效的。以观念为尺度的价值判断间接性的第二种表现,是评价者用以作用评价标准的观念与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当下的价值感觉之间可能是矛盾的、冲突的。它们之间之所以有着必要的张力,其原因在于:一、观念对于评价者而言,多半还带有他律的痕迹,多半还带有强制性的遗影。它的内化程度不如感觉;二、观念是理性抽象、概括的产物,它更多地反映的是评价者应该具有的愿望和要求,而不是评价者当下的、已有的愿望与需求。在“应有”中包含了评价者对各种需要关系的权衡和评价,体现了评价者对需要系统的理性化处理。因此,与当下的瞬间的感受需要相比,它所体现的是评价者对自己长远需要、根本需要与当下瞬间的需要之间的冲突是自然而然的,它们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应是”与“现是”之间的矛盾,“是”不等于“应该”。

由于价值感与作为评价尺度的观念之间冲突,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评价者体验到心理的冲突与情绪的紧张,感受到情感与理智的较量,就会出现如下的情形:如果评价者要坚守理性的阵地,那就必然排除当下感觉的干扰,以坚强的毅力克制情感的冲功,使评价始终保持以观念为尺度。在个人生活中,这种理智的抉择是必要的。人既不是纯粹理性的,但也不能是纯粹情感的,人应该既有理智又有情感,既重视当下的感觉,又注重长远的需要,因此,痛苦地放弃,或许是一种更有价值的获取。在公共事务中,人们更期望评价者能以普遍认同的观念、规范进行评价,而不是以评价者个人的好恶作为评价的标准。这种情势中,评价者是作为一个社会角色,应以公共事务中所涉及到的公共事务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而不能以个体的感觉和个体的需要为评价尺度。如果评价者不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那么评价就会发生价值主体错位,从而使整个评价失效。例如,在进行学术评价时,作为代表一定社会群体权威机构行使裁决权的评价者,应以学术评价规范为标准。他的角色要求他以这一公共活动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公认的学术规范为评价的尺度。

与以感觉和以意象为尺度的评价相比,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它具有更强的社会群体性。观念所具有的这种社会群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与感觉与意象相比,观念具有更强的传播性;其二,观念具有更强的更明显的社会群体共享性。观念所具有的更强的传播性,是观念可以被一个社会群体共享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原因。观念是对个人瞬间感受、经验的概括和抽象,这种概括和抽象就使它具有了超越感觉和个性的性质,而具有了将此由一个人或数人传及他人,使之成为更多人共有的可能。观念的这种抽象性与人类语言的抽象性是吻合的,因此,语言是传播观念的有力的工具。通过语言人们可以实现跨越历史时空的、跨越文化的、跨越人种的、跨越民族的观念的交流与传播。现代交通与电讯技术的发展,使观念的传播有了更强的可能性。尽管在观念的传播中,在语言的交流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干扰因素,存在着被传播学家称之为噪音的阻隔,但观念仍在强有力地传播着。牛顿力学的时空观不仅是英国人的,而且是全世界许多人的一种观念,不仅是他那个时代的人的观念,而且至今为止,我们还没有摆脱他的这种观念.在今日中国,我们更能强烈地感受到打开国门后,我们所接受的不仅是发达国家形形色色的产品,而且更主要的是形形色色的观念。从学术思想到日常生活信念,从审美观念到道德信念,等等,外来观念传播面之广,传播速度之快,接受面之广,接受速度之快,在中国历史上恐怕是前所未有的。

观念不仅可以通过语言进行传播,也可以通过具体可感的形象进行传播。自本世界30年代电视正式出现到今天电视已非常普及,在我国十几年的时间内,电视不仅非常普及而且更新换代速度也非常之快,录相机影碟机已走进千家万户,大量的视听信息,成为传播各种观念的重要渠道。广告商以形象化的广告宣传着他们希望人们拥有的各种价值观念;政治家通过视听媒介,宣传着他们的政治观;而人们则从大量的文学艺术作品中,接受创作者向他们传输的人生观价值观。即在以形象为媒介的条件下,感觉的可传播性仍然是最低的。相对以语言为媒介的传播而言,以形象为媒介的传播却大大增强了意象传播的可能性。但无论在以哪种形式为传播媒介的条件下,观念的传播力仍是最强的。在这一方面可以说,人们是先接受了某种观念,然后在以这种观念观察世界时,才产生了有可能与传播者相似的感觉的。传播者是以观念的传播为中介而传递其感觉的。只有理解了,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到,用在此处恐怕是恰如其分的。

当没有形成某种观念,没有以某种观念作为观察的中介时,所看到的、感到的世界是不同的,产生的感受也是不同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感受感觉是更深层的,更私人性的。不是感觉变了,观念才变了,而观念变了,感觉才变。观念比感觉具有更强的繁殖力,它更一般更抽象,涵盖可能性更大,因而一旦观念发生了变化,那么有可能整个世界在其心目中就有了另外一番图景。观念的改变影响的不仅是对此事物的感受,而是对此类事物、甚至相关事物的感受。也可以说,感觉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观念的传播为中介的。

由于观念所具有的这种更强的传播性,所以它比感觉和意象都具有更为明显的社会群体认同性和共享性。它在更大程度上,更大可能性上是属于某个社会群体的,是被某个社会群体所认同,并作为评价标准的,而不仅仅是属于某个个体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社会是人群集合体,只有人们在某一层次上达到一定的观念的认同与共享,这个社会才有可能有效地运作,如果社会中人们的观念毫无共同之处,那么这个社会的正常存在与运作是不可能的。就一般情形而言,在具体社会形态中的每一个群体都有其独特的观念,这种独特的观念构成了这一群体进行行为的评价与选择的独特前提。它成为使这一群体联结在一起的纽带,形成这一群体区别于其它群体的一个特征。根据大多数社会学家所认同的关于群体的界定,所谓一个群体,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这个群体的成员拥有共同的观念。

正是由于观念所具有的这种显著的社会群体性,它才格外令人重视。观念研究是文化研究的重要课题,是哲学反思的重要对象,是比较学的深层切人点,是个体社会化研究、传播学研究、社会学研究等等的重要方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要把握一个群体的行为,包括理解与预测一个群体的行为,就必须把握左右这个群体作出行为选择的观念;要改变一个群体的行为,就必须改变这个群体的观念;要维持群体的稳定与统一,就必须不断强调这个群体应认同的观念;要使某个个体归属于某个群体,就必须向这个个体传播这个群体的观念,使之认同该群体的观念。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关涉的是与群体行为有关的评价。对作为某一评价之标准的观念的认同就从根本上认同这一评价;对作为某一评价之标准的观念否定,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评价。文化批判是从观念人手的,新文化的倡导与创造离不开观念的宣传与更新。而这都将直接地影响群体的行为。

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之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之所以应格外重视,除了它所具有的社会群体性特征外,还因为与以感觉和以意象为尺度的评价相比,它具有明显的相对稳定性。

在观念体系中,不同层次的观念其稳定性是不同的。处于观念体系深层的,作为观念体系之内核的观念相对而言,其稳定性是最强的,而中层与表层的观念相对而言,稳定性较弱,较容易引起变化。但与感觉相比,所有层次的观念的稳定性都高于感觉。这仍然是因为观念是抽象,是具有概括性与解释力的。它凝聚了人们的经验,成为人们活动的工具。一种观念被接受、被认同在根本点上是因为它对人们的活动是有效的、有益的。因此,在接受和认同了一种观念之后,人们便形成了一种对这一工具的依赖性,这一工具使人们能方便有效地组织新的经验,而解释的成功又加强了人们对这一观念的依赖性。在这一过程中,观念逐渐被强化,被巩固。观念的抽象程度越高,解释力就越强,因而化解矛盾信息与矛盾经验的可能性就越大,自身的稳定性也就越强。观念的方便与有效,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思维的惰性,因此,只有原有的观念实在无法解释新的经验,新的经验与原有观念的冲突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原有的观念才可能改变。观念的这种惰性使观念在产生它的基础已发生变化的条件下仍然能存在一段时间,而感觉却不然。另外,观念的改变往往是有意识的,往往是人们在对原有观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完成的,而感觉的变化,则往往是无意识的,是人们自己也难以把握的,来之逮然,去之逮然。

观念的变化之所以格外引人注意,是因为它的变化是困难的,转瞬即逝的变化,从来不会被人们作为值得注意的变化记载下来,历史向我们展示的是观念的变化,而这恰恰向我们证明的是观念的相对稳定性。观念的相对稳定性,使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具有了与以感觉为尺度的评价所不可比拟的相对稳定性和可把握性,同时也使对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的研究有了更重要的意义,因为一种评价无论对于个体还是对于群体而言,都制约着一种相对长期的行为。一时的行为,往往是感情冲动的产物,而一贯的行为则是由观念支配的。以观念为尺度的评价与以感觉或以意象为尺度的评价的区分是相对的。在现实评价活动中,评价标准往往是多种形式融合在一起的,只能说某一评价标准是以感觉为主导的,或以意象、以观念为主导的,而不能将感觉与意象、观念截然分开。另外,对形成价值判断的形式还可以做多种区分,本文所作的只是他人所未提及的一种区分,这种区分是可能做的区分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责任编辑  严真)

 

原文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6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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