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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的合理性
 

美国哲学家L·劳丹说:“二十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间题之一是合理性问题。”(《进步及其问题》,华夏出版社199。年版,第116)在我看来,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评价的合理性。

一、评价合理性的二律背反

评价的合理性理论,是对评价的一种规范性研究。它不是描述人们实际所进行着的评价是怎么样的,而是从认识论的层次探讨评价应该是怎么样的。或言之,什么样的评价才是合理的。所谓合理是这样一种价值辞:它提出奉劝,说明这种奉劝的理由,规定这种奉劝的使用范围。研究评价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研究:我们依据什么理由说一种评价是合理的,而

另一种评价是不合理的,怎样才能达到合理的评价。

评价的合理性理论,首先遇到的是对其存在权力的严峻挑战。评价究竟有没有合理性可言,这既是评价合理性问题的理论前提,又是评价合理性问题的研究结果。从逻辑上说,人们应首先确定评价是有合理性可言的,才能进一步研究评价的合理性是怎样的。但从研究这一问题的实际过程来说,人们是在具体地研究了科学评价、道德评价、审美评价的合理性之后,才开始怀疑评价是否有合理性可言的。也就是说,人们想给出评价合理性模型,但所得出的模型并不能使人满意,于是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研究是不是一开始就南辕北辙了,实际评

价是否根本无合理性可言。

近代西方哲学家承袭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传统,把追求知识的确定性作为自己的目标.在他们看来,评价只与情绪相联,仅同感觉相系,属于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情而异的无确定性的个人体验。因而他们将此拒于认识论领域之外。休漠曾说,美并不是事物本身的一种性质。它只存在于观赏者的心里,每一个人心见出一种不同的美。要想寻求实在的美或实在的丑,就像想要确定实在的甜或实在的苦一样,是一种徒劳无益的探讨。(参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惑》,第108)套用康德的话来说,评价的合理性问题本身是荒谬的。如果一个人问这个问题,而另一个人试图回答这个间题,那么他们就会造成一种滑稽场面:一个人在公羊身上挤奶,另一个人捧着一个筛子在下面接奶。近代认识论对评价合理性的这一见解,在现代哲学中得到了强化。

现代认识论与近代认识论在信念上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以“可误性”取代了“确定性”。在这样一种信念背景中,评价无合理性可言似乎有了更强的证据。M·李普曼写道:在探究如何评价艺术作品之前,最好先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究竟有没有评价它们的需要或必要。换言之,评价应以什么为价值标准?我们似乎站在一个没有尽头的倒退的起点上踌躇不前。怀疑论者、相对论者、实证论者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人争相对艺术品的评价表示怀疑。(见《当代美学》,尤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458),世纪分析哲学的出现(它论证了知识可误性信念),在美学界引起一场“地震”,传统美学的价值标准第一次被作为审视检验的对象,第一次面临着被否定的危脸。大多数传统美学家将艺术作品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时,都为艺术价值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这些标准被视为美的条件被一代又一代的美学家接受、修正、补充,直至本世纪初很少有人对这些价值标准提出根本性的质疑。但是在“可误性”的信念背景中,这种理论的信念根基—存在着评价美的合理性标准—被质疑。于是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这些标准的相对性,直至走向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美学家开始思索并认定:他们的失误并不仅仅是因为找错了地方,而且还因为找错了对象。

道德哲学领域中的情况也是如此。在“可误性”的信念背景中,伦理学家开始对以往毫不怀疑的道德戒律本身提出质疑。.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一个过去被“确定性”信念蒙蔽了的领域—道德的不确定性、可变性、相对性,并由此推导出:不可能合理地认识道德和把客观标准运用于道德判断和评价。元伦理学内苟铂勺一些道德哲学家所提出的一种最激进的观点认为,道德评价仅仅属于情绪、情感、本能的领域,而不属于理性的领域。在道德领域中没有真理,没有对这种或那种道德选择的正确性的证明。

在科学哲学对科学评价合理性的说明中,T·库恩的观点处于核心地位。而库恩的理论所蕴含的是对评价合理性的否定。如L·劳丹所说:“如果不同的科学家不仅拥护不同的理论而且具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这些标准又依据不同的并且相冲突的认知目标体系,那么,的确很难设想科学变化除了是一种怪诞的风格和口味的变化之外还可能是什么。,’(《科学与价值》,福建人民出版社l酬均年版,第93)

在现实生活中,当社会变革使人们面对多种变化各异的价值观的冲击时,必然会出现人们对自己过去笃信的律令的怀疑。于是理论家们意识到现实生活中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被认为是有充分合理性的评价,其实是没有理由的,或者说它的理由是未证明的。当我们满怀信心,甚至充满激情地评说某一存在时,我们用以评价的规范常常没有理由值得我们确信,我们也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它比与其相反的规范更值得信任。于是便会出现一股相对主义的思潮。然而,如果一个社会真的没有能够得到合理地证明的评价规范,那么一切道德、法律,乃至人们的整个社会生活就会变得十分荒谬:人们没有任何理由谴责偷盗,也没有任何理由不谴责偷盗;没有什么值得人们去追求,也没有什么值得人们去唾弃。这样人生就因失去了目标而失去了意义。

问题是,我们真的陷入了不得不承认这种荒谬,又不能承认这种荒谬的二律背反之中吗?

 

二、走出困境的前提

 

跳出了绝对主义的火坑,又掉进相对主义的油锅,这里问题的症结所在是:当我们离开了绝对主义后,仍然以绝对主义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看待我们新的发现。正因为是站在绝对主义独断论的立场上,追求纯粹的绝对,所以当我们看到评价的合理性具有相对性的一面时,我们又认为只能承认纯粹的相对,从而倒向相对主义。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是将评价合理性置于二律背反之中的根本原因。如果我们站在辩证法的一认场’:,以绝对和相对辩证统一的观点来看问题,那么我们就既不会为绝对性的“不纯洁”而懊恼,也不会因相对性的存在而怅惘。辩证法关于相对和绝对相统一的观点,是思考评价合理性何题的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对评价活动的特质的把握,是我们理解评价合玲性的一个关键。

评价是评价者(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衡量客体(评价对象)的意义的认识活动。其中,评价者具有个体、群体、社会三个层次二所谓评价对象指评价过程所直弓努面对的感性存在物。所谓意义,是指评价对象所具有的作用、影响;说到作用和影响,就必然要有一个受影响的被作用的客休、对象。在评价活动中,这个被作用的客体,或曰意义所及者,有三类:一类是评价者本身,即评价者衡量某一对象对他自己所具有的意义;第二乡孰是评价者之外的其他人,即评价者衡量某一存在对其他人、其他团体、其它社会的意义;第三类是另一对象,即评价者衡量某一对象对另一对象的意义。

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评价活动的共同特征在于:评价是评价者依据一定的尺度衡量客体意义的认识活动。这一认识活动的特点在于:(1)它的认识目标(任务)在于揭示客体的意义,而不是客体本身;(2)它的认识方式是评价者依据一定的标准去判定意义、揭示意义,而不是直接面对意义。因此,与将认识客体本身作为认识目标的认知括动相比,评价所要求的特殊的必要条件是:评价者必须具有能够判定客体意义的标准。

用以判定客体意义的标准的类型及形成原因是极其复杂的。但在复杂的情祝中,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这一标准从缎初形成的意义上说,它是在可以同评价对象相比较的参照客体集中抽象出来的。因此,用这一标准衡量客体的意义,实质上是将评价对象置于一个可以与之相比较的参照客体集中进行衡量,在一个比较范围内,对评价对象的意义作出;寸定。这个比较范围,从可能性上说,是某一阶段的社会实践所提供的可以用来作为参照客体的可能参照客体集。从现实性上来说,实际进入评价的参照客体集要小于可能的参照客体集。现实的(进入评价活动的)参照客体集只是评价者所感知到的可能参照客体集中的一部分。评价者用以作为评价标准的,正是在这样一个参照客体集中抽象出来的。因此,作为评价的标准,无论从形式上看多么超现实,它都是在现实的基础上,以现实为基础提出来的。或言之,任何评价标准都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存在不带有这种社会历史局限性的评价标准。因而,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以这种标准所作出的评价,必然地带有社会历史局限性。从这一点上说,人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永恒的、无论什么历史条件下都适用的评价标准。

像任何评价都带有社会历史局限性一样,任何评价的标准也都带有社会历史局限性。就评价的合理性必然相对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言,它既是格对的,又提丝蜘如勺。所谓绝对是指它在这一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即在这种条件下,合理与不合理的界很是确定的;而所谓相对是指它的这种合理性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一限度,它就可能丧失合理性。这是探讨评价合理性问题的立足点。离开了这个立足点,我们就真的会像康德说的那样变得十分滑稽;而坚持这个立足点,我们就可以看到康德是多么滑稽:他一方面竭力反对近代的“确定性”观念,而另一方面又虔诚地用这一观念评价自己的研究成果,把自己所看到的认识的不确定性硬塞到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的理论框架中。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仅仅在欧洲最先进国家中,过去、现在和将来就提供了三大类同时并存的各自起着作用的道德论。哪一种是有真理攀性的呢?如果就绝对的终极性来说,哪一种也不是;但是,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的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我们不是在否定合理性的意义上,而是在所说的合理性是相对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言的意义上,承认合理性的相对性。因此所探讨的评价的合理性只是在一定社会历史穿砰卜的约束下,评价的相对合理性。

 

三、评价的合理性模型

 

赫伯特·西蒙说:合理性指的是一种行为方式。从规范的角度去研究合理性问题,是要指出在一定条件下为达到一定目标,应该如何去做。我所说的合理性是取这种含义而用之的。根据合理性的这种含义,评价的合理性所指的是:评价者在一定的约束条件的限度内所做出的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的对客体意义的衡量。所谓“约束条件,就广义而言,是指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的实践,狭义是指这种实践在评价者意识中的内化、凝结。任何评价都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也都是为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服务的。它的合理性都是栩对于这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言的。这既是评价的约束条件,也是评价合理性的.约束条件。所谓“指定目标”,从直接的意义上说,是指评价的目标;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是指决定这一评价和这一评价将引导的实践的目标。在现实中,任何评价都是相对一定的实践目标而进行的。人们是为了实践而进行评价,通过评价而采取行动的。因此,即使我们是在认识论这样一个高度抽象的层次上进行规范研究时,也决不应脱离评价的这一现实特点而构造形而上学的评价的合理性。作为评价的目标,可以理解为评价的目的、意图,即我们为什么要傲这一评价。在衡量一个评价是否合理时,该评价的目标与该评价过程的自洽性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评价的合理性所考虑的还不仅仅是这一个方面,它不仅仅考虑评价者作出该评价的目标,还要考虑评价这一评价的目标,以这更高一级的目标衡量不同的但都吻合自己的评价目标的评价的合理性。如果对此作一简化的话,评价的合理性也是相对一定目标而言的,是以一定的目标为支点评鹭评价的。

我提出这样一个相对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评价的合理性的模型,即所谓一个评价是合理的,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层次的条件。在最低层次上,所谓一个评价是合理的,它必须对评价客体和评价中所包括的事实的把握是准确的,即评价所包含的关于评价客体的信息必须是符合实际,是真的。这是评价合理性的“真”的标准。如果,关于评价对象及评价中包含的其他事实(如参照客体集等)的信息是错误的,不符合实际的,那么评价就必然不能称之为合理的。在第二个层次上,所谓一个评价是合理的,它必须具有自洽性、和谐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必须具有逻辑自洽性。整个评价必须以评价的目标为支点,而选择评价的视角、评价的参照客体集、评价的标准。换言之,评价的视角、参照客体集、标准等必须与评价的目标具有逻辑自洽性、和谐性。这可以称之为评价合理性的“美”的尺度。假设评价的目标是衡量《围城》的创作手法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的意义,那么评价的视角就应该是《围城》的创作手法,而不能是作者私人感情;评价的参照客体集应该是中国现代文学的同类作品,而不能是苏联或其它国家的作品;标准也是相对于这样一种视角,相对于这样一个参照客体集的标准,而不能是与此无关的标准。

在第三个层次上,所谓评价的合理性是指,该评价所引导的行为必须是合人类发展性和社会进步性的。任何评价都是为一定行为提供依据,都将引导一定的行为,因而对一种评价的合理性的最高尺度的检验就是以它所引导的行为的结果(或曰实践结果)为标准的。当一种评价所引导的行为符合人类追求的进步目标,对人类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否则,‘臼就是不合理的。这一标准,可以称为评价合理性的“善”的尺度。

需要对这一模型所做的说明有三:

其一,评价合理性的这三个层次的关系是逻辑合取的关系。一个评价既(1)(2)(3)才是合理的。(1)(2)(3)的必要条件,满足了(1)(2)未必满足(3)(3)是评价合理性的最高尺度。具体领域的评价,只有当它所引导的实践活动是促进人类在这一方面的进步与发展时,它才是合理的,否则在最高层次上,它就是不合理的。但是作为(3)之必要条,件的(1)(2)并不因为可以被(3)包容就丧失了自己存在的理由。人类实践的多样性,要求人们的认识是有层次的。不同层次的对本质的把握对于不同层次的实践都具有独特的意义。评价合理性的(1)(2)作为评价者自我检查评价合理性的一种方法,在评价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现实评价中,许多评价的失误都是由此不合理而造成的。因此,它们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从理论上说,以“真”作为评价合理性三种尺度之最基本的条件,就同实用主义区别开来。评价的合理性理论应该有用、对实际评价活动有指导意义,应该以人类的进步发展为最高尺度,但这种有用性和以人类发展为最高尺度都是建立在“真”的基础上。正如列宁所说:“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列宁选集》第2卷,第139)是因为真而有用,不是因为有用而真,这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同实用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之一。

其二,评价合理性的这三个层次都是相对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言的。人对客观世界本

身的认识是有限的,对认识的真理性的检验也是有限的,对“真”的把握同样是有限的,对逻辑和谐的把握也是有限的;人类的需要在一定历史阶段是有限的,对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这个限度质而言之就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因此,对于每一时代、每一社会的人来说,所谓的真、美、善都是相对这一历史条件而言的。在这一历史条件下认为是真、美、善的,在另一历史条件下未必仍认为是真、美、善的。因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评价,被称之为合理的,就是说在这一社会历史条件下,它比其它的评价更符合这一历史条件下人们对真、美、善的追求。在同一社会条件下,同属合理的评价,也因相对于这一历史条件的真、美、善的程度的不同而区分为更真、美、善和较真、美、善等。因而,评价合理性的这一模型不仅规定了评价合理性的质,而且也蕴含着对其量的界定。

其三,评价合理性的这个模型也是一个动态模型。所谓动态模型,不仅在一般的意义上说,对它的具体运用需要根据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制定具体的衡量真、美、善的尺度,而且还在实践作为检验评价合理性的最终标准上,在评价引导实践、实践的结果检验评价的合理性这样一种反馈过程的意义上,说它是动态的。整个评价合理性模型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理论。

 

原文载《哲学研究》1992年第4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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