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的价值哲学是颠覆性的:它尝试颠覆逻辑实证主义的反价值理论,颠覆以追求“永恒价值”、“终极价值”为旨趣的超验主义价值理论,颠覆以兴趣界定价值的经验主义价值理论,颠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划分,颠覆手段与目的的二元划分,颠覆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二元划分,颠覆绝对、超验的“价值等级”的合法性,颠覆绝对、超验的价值标准;同时,它又是建构性的:它将实验方法引入价值研究,建构了实验经验主义研究理念,建构了以评价判断为核心的实验经验主义价值哲学。它以“行动”为核心展开了一场价值哲学的革命。
这场革命是从哲学的根基处开始的。杜威批判了古典哲学观并阐释了一种以价值哲学理念为核心的实验经验主义哲学观:哲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人类行动提供智慧;人类行动的根本难题是价值选择;价值选择的根本难题是价值判断;因此,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价值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哲学是关于批评的批评,是关于如何形成能有效指导行动的价值判断的理论。
杜威认为,对绝对确定性的痴迷是古典哲学的死结。为了一种绝对的确定性,古典哲学建立了一种超验存在论,建立了一种旁观者认识论,建立了一种沉思者哲学观。(杜威, 1958年,第12、58-60页,下引杜威文献略人名)改造这一哲学的关键就是斩断这一死结,建立一种经验存在论:只有一个人与周围环境交互作用的世界。这个世界没有最后的实体,不存在各自独立的东西,只有流变过程和相关联的“事情”;建立一种行动认识论:认识的对象就是这些事情或变化,认识的目的就是控制变化的进程与结果使之产生所期望的结果(end in view);建立一种创造者的信念:依靠行动,通过有目的的行动主动调节与活动相关的各种条件,而获得具有较高概率的安全性。这是一种筹划未来的哲学,而不是一种描述和解释现存的哲学。行动范畴在这一哲学中获得了最高地位。哲学的各种设问、各种研究都是因此而确定并获得合法性。这一哲学的任务是:直面现实生活的困境,重建人类理性的尊严,充分利用自然科学的成就,构建一种能有效引导人类生活的价值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关于目的、计划、措施和政策等等的真正的有根据的命题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Dewey,1939, p. 57,下引Dewey文献略人名)杜威价值哲学完成了三大变革。
变革之一:转换了价值哲学的核心概念和核心问题,将价值判断而不是价值作为核心概念和核心问题;转换了讨论价值的方式,从因果关系上和操作上界说价值,而不是描述关于价值的直接经验。价值概念一直被当作价值哲学的核心概念。人们认为价值概念是价值哲学的逻辑起点,只有弄清价值概念,才可能讨论价值问题。依照这个似是而非的信念,关于“价值是什么”、“价值的本质是什么”的争论就成为价值哲学的焦点。在对价值概念莫衷一是的争论中,一种原本有可能引领哲学变革的严肃的创造,在概念游戏中变成了一出滑稽剧。杜威遏制了这种荒谬。杜威认为,价值哲学的逻辑起点不是价值,而是价值判断;价值哲学的核心概念不是价值,而是价值判断;价值哲学的核心问题不是价值的本质,而是评价;而且对评价、对价值判断的研究无需以价值概念的界定为前提。杜威还批判了以兴趣等描述价值感的价值概念,将其所界定的价值称为“直接价值”。
在杜威看来,因直接价值而获得的价值感是人类经验中再自然不过的一件事情,它已经几近本能反应。如果价值所指仅是如此,那么价值哲学毫无意义。因为这里没有任何生活的难题:价值就是价值,它们是直接具有一定内在性质的东西。仅就它们本身作为价值来说,是没有任何理论可言的,它们就是它们自己。它们只是发生着、被享受着、被占有着,仅此而已。(2005年,第251、255-256页)而价值哲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类生活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事实:所渴望的、所欲求的并不总是值得渴望、值得欲求的,感兴趣的并不总是值得追求的。而生活的难题就在这值得与不值得之间。什么才是值得渴望和欲求的?应该如何判断渴望与欲求的值得与不值得?应该如何在各种冲突的渴望和欲求间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这些才是生活需要哲学去研究的问题。关于价值所有可说的话,都是关于价值的发生条件和它们所产生的后果的。关于价值值得研究的问题是: (1)如何通过一种判断而指导行动,以通过这种行动创造出所期待的结果,即价值的载体; (2)如何通过一种判断而确定兴趣、嗜好、欲望、价值感受的对和错(而不是真和假)。因此,必须对价值采取一种操作性的理解,即:“用作为智慧行动后果的享受来界说价值。”(2004年,第261页)换言之,价值不是已然的存在,不是静观的对象,而是需要通过智慧指导行动而使之成为存在的对象。价值是创造活动的结果。这就是杜威对价值的界说。
变革之二:创立了实验经验主义的评价判断①理论。杜威明确区分了“关于价值的判断”和评价判断:前者是一种事后判断,它只是对那些给定的价值和给定的效用的陈述或纪录;而后者是一种事前判断,是对一种价值可能性的判断。前者是流行的价值理论研究的主题,而后者是杜威价值哲学的主题。流行的价值判断理论主张善/好、目的、价值全都是给定的。价值存在在先,价值判断在后。价值判断就是对已然存在的价值的陈述(反映)。这是典型的旁观者价值认识论。正是依据这一信念,给定的价值成了伦理学和社会学理论所关注的主题,而伦理学和社会学理论的大部分争论都围绕着这样一些问题:善/好是在哪里被给定的和如何被给定的:究竟是在经验中、情感中、感觉中被给定的,还是在考虑中、直觉中、推理中被给定的;是在主观中被给定的,还是在客观中被给定的;是在自然中被给定的,还是在某些超经验的领域中被给定的。然而,一个重要的事实却被这些争论忽略了,即人类创造一种新的善/好的那种假设性的和实验性的努力。(1976a, p. 9)杜威认为,严格说来“关于价值的判断”并不是判断,而是穿着判断外衣的陈述。价值判断的实质是权衡,而这里没有任何权衡。所以它只是价值陈述。杜威认为如果价值哲学就此止步,那么它对于人类生活就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因为生活真正需要哲学提供智慧的境遇是:所有直接的善/好或内在的善/好都不辞而别;面对的不是什么不容置疑的善/好;全然不知应该满怀热情去对待的东西是什么。(同上, p.7)在此境遇中,只能诉诸粗暴的试验和采取错误的方法,只能靠投硬币和碰运气吗?杜威的一些批评者说“是”,而杜威说“不”。杜威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判断、反思和理性探究做出明智的抉择,而所借助的这种判断就是评价判断。
与“关于价值的判断”不同,评价判断的对象不是给定的已然存在着的价值,而是通过某种行动才有可能成为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判断是对一种尚未存在的、通过活动而被创造出来的可能的价值承载者的判断。在这里,“不确定的价值,通过判断、并且只有通过判断才存在。”(1976b, p.12)因此,评价判断的首要功能和首要特点就是创造价值,即使一种价值作为价值、作为一种给定的价值而成为一种物理的存在。(1976a, p. 4)从内容上说,评价判断是关于经验对象的条件与结果的判断;从功能上说,它是对于想望、情感和享受的形成应该起着调节作用的判断(2004年,第268页);就形成而言,它是由对经验对象的条件与结果的探究而获得的结论;它是一种指导行动的判断,是一种可以得到经验验证和在经验中得到修正的判断。因此,评价判断是预期性的,而不是回顾性的;是实验性的,而不是报道性的;是假设性的,而不是陈述性的;是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评价判断是复合的,它由多个层面和多个目标组成。首先,评价判断以三类陈述为基础,分别为:关于已然存在的价值的陈述,关于相关非价值事实的陈述,和关于相关给定关系的一般性的判断或陈述。杜威认为,这三类陈述对于评价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公认的关于这些数据和关系的判断,就不可能有评价判断。但这些判断及其它们之间的联系还不足以确定具有决定意义的评价判断,也就是说,它们并不能确定正在探究的好或效用。(1976b, pp. 16-17)其次,评价判断有三个层次的目标或三个对象:其一是具体情境中的欲望或兴趣,即具体情境中应该的“想望”、应该的“喜欢”和应该的“兴趣”;其二是行动方案;其三是关于价值的最后的决定性的判断。(同上, p. 19)欲望和兴趣(需要)不是评价判断的前提(标准),而是评价判断的内容(对象),这是杜威价值哲学的一个创见。在杜威看来,现有价值理论的混乱和错误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它们将欲望和兴趣当成了原初之物,而不是将其置于所出现的情境中。(1939, p. 55)杜威将通过对非价值事实因果关系的研究来确定应该的喜欢、兴趣和需要,作为评价判断的第一个目标和第一个对象。
在杜威看来,行动中最危险的事情之一,就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直接为未经反省的喜欢、兴趣和欲望所左右。现实中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确定值得的喜欢、值得的兴趣,如何确定真正的需要。因为,我们时常会同时面对一大堆互相冲突的偏好、兴趣和需要,面对一大堆互相矛盾的理论,一大堆普遍的原则,一大堆彼此反驳的经验,一大堆过去的好和过去的坏。所有这些都在场,所有这些都可以被索用,但它们之间却相互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诉诸于对已然价值的陈述完全无济于事。因此,此时唯一值得做的事情,就是根据相关事实之间的已然和可能的因果关系而对它们做出评估和权衡。这种评估和权衡就是评价判断的内容。经过评估与权衡确定各种已然价值的权重,并因此而确定应该的喜欢、应该的兴趣和真正的需要。对偏好和兴趣的分类不是哲学的主题,但对应该的或深思熟虑的偏好和兴趣的研究和诉说,却不仅是哲学的主题,而且是哲学影响人类生活的基本方式。
杜威认为,得出关于应该采取某种行动的结论,是评价的直接目标。在这个意义上,评价判断是关于准备要实现的事情的。对应该采取的行动的评估和权衡采取了这样的形式:如果采取某种特殊的行动,就会拥有一种更为确实可靠的价值判断所需要的数据,而且仅有依靠这种方法才会获得这样的数据。换言之,要获得一种犹如事后价值判断的题材那样确定的价值,就有必要去做这样那样的事情。用价值的术语来说就是:“做这样那样的事情,对新的内在善/好来而言是绝对必要的贡献性善/好”,如果没有这种判断就不可能有这种行动。(1976b, pp. 10-11)虽然在逻辑上评价命题要以对事实的预言为条件,但评价判断不是纯粹的预言。因为它所预言的事情,只有在受到人的行为干预的条件下才会发生。(1939, pp. 51-52)此时,评价判断是一种假设性判断,所关注的是作为一种实验而将要采取的会获得一系列直接的价值的行动。
关于所要创造的价值的判断,即关于一个先前不存在而需要通过行动创造出来的新的价值的判断,是评价判断的最后目标。(1976b, p. 19)此时的评价判断采取的不是一种陈述,即“某种结果是好的”,而是一种假设:“如果这样做,那么所产生的结果会是好的。”(同上, p. 20)其中内置了行动。评价判断的最终目的是创造出一个价值。被创造出来的这个价值,与未经过判断的直接价值没有存在意义上的任何不同。然而对其产生方式的分析却是认识人类生活的本质的关键。因为,通过创造价值而享用价值,才是人类生活的本质和常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杜威认为将直接价值和对直接价值的享受作为价值哲学研究的主题毫无意义;而坚决主张价值哲学必须以创造价值为研究主题,必须以创造价值的前提———评价判断为研究主题,并且以一种贯通事实与价值、目的与手段的新的思维方式研究评价判断。
变革之三:颠覆了价值哲学的两个教条,即颠覆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划分,颠覆了手段与目的的二元划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划分的核心内容包括:存在论意义上的二元划分,即将世界划分为事实世界与价值领域;认识论意义上的二元划分;由对价值判断性质的判定而得出的一个从理性中放逐价值研究的结论———价值判断是主观的,对其进行理性研究是毫无意义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二元划分包含两个信念:认识事实世界的方法与认识价值领域的方法是互不相通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截然不同的、无涉的两类判断。对于杜威来说,甚至对于这个时代来说,事实与价值二元划分的问题决不是一个象牙塔里的问题,而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普特南, 2006年,第2页)因为它从根基上否定了哲学为人类生活提供智慧的可能。杜威认为事实世界与价值领域的二元划分,是价值哲学延续古典哲学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理念世界与经验世界二元划分的产物。价值哲学家从经验世界分隔出价值领域的目的是为了强调人类活动的独特,强调价值问题的重要,强调价值的尊贵。但杜威认为为了这个目的而做这样的划分完全没有必要;相反,哲学应该强调人类活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事实与价值浑然一体,对人类而言的所有的尊贵的价值只能在这个浑然一体的世界中存在和得到实现。哲学只有把价值认识与其他认识看成一个不仅在内容上相通而且在方法上相通的整体,把价值判断能力的培养与其他认识能力的培养看成一个整体,把价值问题的处理与其他活动看成一个整体,才能实质性地捍卫价值的尊贵,捍卫人的尊贵。因为人的尊贵不仅在于他有理想,而且更在于他能够将理想变为现实。因此,哲学的任务就在于切实地为人类生活提供一种创造价值的方法。杜威说,当把评价现象看成在行为的生物学模式中有其直接源泉,并且把评价现象的具体内容归因于文化环境的影响时,那种所谓存在于事实世界和价值领域之间的分离,就会从人类信念中绝迹。(1939, p. 64)
对于认识论意义上的二元划分,杜威认为评价和鉴定作为一种判断或/和一种命题,就其逻辑地位或科学地位而言,在它们的性质中并不存在一种能使它们与其他命题或判断区别开来的东西。在将价值作为研究题材的性质中不存在某种固有的、无法将科学方法运用于其中的东西。(1989a, p.102)在此杜威提出了一个重要假设:在使事实可以被观察、被检验这一意义上,价值事实是行为的。因为,价值事件或价值事实就是人类以生存、生活为目的的选择和拒绝活动。而选择和拒绝活动是一种可以观察的、存在于具体时空中的事实。我们完全可以用自然科学认识因果关系的方法来把握价值事实。因此,在价值研究中我们不仅需要、而且必须采用那些在其它领域已经被证明卓有成效的、能带来丰硕成果的、被用于观察、用于构建和检验理论的探究方法。(1949, p. 75)杜威的结论是:没有任何东西在方法论上(作为判断)能使价值判断与在天文学、化学、生物学的研究中得到的结论有所区别。“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完全是人为的,因为它依赖于和来自于一些毫无事实根据的假设。杜威认为,价值事实与其它事实的关系倒是一个更为合理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这一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走出“价值领域”而进入物理学、生理学、人类学、历史学和社会心理学等领域的题材之中,我们就不可能得出能被证明具有充分根据的评价判断。我们只有重视和考虑这些学科所发现的事实,才能确定具体赋值(valuing)的条件和结果。只有确定了具体赋值的条件和结果,“判断”的产生才能免于变成十足的空想。(1949, p. 77)
对于第三点杜威着墨最多。因为“价值判断是主观的”恰是诸多对立的价值哲学理论的共同信念。培里的经验主义兴趣价值论捍卫的就是这一信念,而逻辑实证主义正是基于这一信念而将价值问题驱逐出哲学,同时这一信念也是超验主义价值理论最坚强的壁垒。最为致命的是这一信念彻底否定了在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中运用理性的必要。在近代哲学中主观和客观分离的二元论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杜威看来,在近代科学最初发展的时候,这种二元论确实有点用处。因为科学要和许多敌人作战。它采取一种策略,把一个认识的心灵或自我的“内在的”权威树立起来,去对抗习惯和制度的“外在的”权威。但是,当科学的发展已指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并非与自然相对抗的时候,保留主观和客观的分离,就成为明智讨论一切社会事务的主要障碍之一。杜威认为,在哲学上全心全意地承认现在无理由把事情分为主观的和客观的这个事实,是哲学要在促进社会事务的研究上起一定作用的先决条件。(1965年,第10页)
“价值判断是主观的”这一信念的要害在于:它认为关于价值的真正的命题和/或关于价值的真正的判断是不可能的;我们完全不能用认识的方式处理价值问题。杜威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们实际上是不是把一些价值真的当成一种偏执的事实,而在于人们之所以这样对待价值的原因,是出自价值事实本身,还是由于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如果是由于一种社会文化现象,那么就可以通过改变社会文化而改变对价值的这种看法。如果原因出自价值事实本身,那么就不可能通过探究而理性地解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赋值问题上的分歧。(1989a, pp. 107-108)杜威的回答坚决而明确:它毫无疑问地、完全彻底地属于那种只有在社会文化的因果关系中才能有效地进行研究的社会文化问题。价值判断是在人类文化背景中的选择与拒绝行动的当然的组成部分。价值判断与具体的社会文化情境、行动情境血肉相连;价值判断中所有被当作导致主观性的要素,如欲望、情感、兴趣、目的等等都是有经验根据的,都是可以进行经验观察和探究的,同时也都是可以通过这种探究而加以改善的;价值判断的形成是一个经验探究和预测因果关系与发展可能性的过程,理性是这一过程成其为这一过程的本质特征;作为结论的价值判断是对未来可能性的一种预测,这种预测可以通过这一预测所指导的行动而进行验证,并且可以在行动中进行改善,尽管对价值判断的检验只是相对可靠的。杜威认为,价值判断与自然科学判断等其它判断并没有任何本质的不同。它们的不同仅在于:因为价值判断的题材是人类事务,因为它所探究和预测的是人的行动,因此它在指导生活行为方面比其它判断更为重要。与价值判断的题材对人生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相比,其它判断的题材更狭窄、更技术化。(1989b, p. 71)做出恰当有效的价值判断更困难,因为它需要人类的全部知识作为自己的基础。正因如此,杜威明确地将证明价值判断并非一定是、只能是主观的,指导人类事务的真正的命题是可能的,确定为自己哲学的主题。而杜威这一证明的关键就是将包括价值判断在内的与价值有关的所有事情,都看成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看成一种个体情感的表达,也不是看成一种认识。
另外,杜威认为,主观的和客观的东西都是实际发生的事情,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或基本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原因条件能否提供有效的根据,即它们在发挥真凭实据的作用中有没有能力站得住脚。(同上, p. 65)从行动的立场来看,就此唯一值得区分的就是所做出的判断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根据,而不是在做这一判断时是否有情感、兴趣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参与。以价值判断中渗透了目的、情感、兴趣等因素而将价值判断驱逐出理性毫无根据。同理,据此区分主观的与客观的也毫无用处。如果仍要用主观的与客观的来区别价值判断,那么所谓主观的价值判断仅是指缺乏有效根据的价值判断,而客观的价值判断仅是指具有有效根据的价值判断。因此,关于判断惟一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判断(包括价值判断在内的所有判断)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根据,能否在行动中有效地发挥作用。由此,杜威提出了关于评价判断的两个主要观点: (1)评价判断的客观性问题,也就是它是否可能对生活行动进程进行理智指导的问题; (2)评价判断的客观性(即具有有效根据)是可能的。(1989b, pp. 67-68)如果认识到关于价值的信仰与判断的实效性依赖于为它而采取的行动的后果,那么对科学与价值的内在关系仍抱有疑问,就纯粹是人为的了。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些富有实效的问题:如何利用知识来指导形成关于价值的信仰;如何指导实际行动去检验这些信仰并尽量形成更好的信仰。而这恰是从经验方面一直追求的一个问题:为了使价值在存在中变成更可靠的对象,应该做些什么。(2004年,第40页)
手段与目的的二元划分是价值哲学的第二个教条。它同样是以捍卫价值的神圣性为宗旨。与第一个教条不同,这一教条的表达方式是间接的,即它是价值哲学两大难题共同的高层信念。这两大难题就是价值判断的终极标准和价值的客观等级问题。这是由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构成的死谷。杜威将科学的实验方法引入价值哲学,从而开辟了一条走出这一死谷的路。杜威认为将实验方法从专门的物理领域推广到人生领域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其一,它将改变构成价值判断的思维方向:从回顾过去转变为瞻望未来,从重权威转变为重后果,从重权威转变为重实践理性。其二,它将铲除通常称为主观主义(最好称为自我主义)的根源。在杜威看来,凡以改变心灵的办法来代替改变自然和社会对象、从而改变实际所经验到的善的办法,都是逃避现实,这种退缩到自我的情况就是主观唯我主义的核心。(2004年,第274-276、277-278页)其三,它将改变一种信念,不再将标准、原则、规范以及关于善的一切信条、信念等等都当作固定不变的最后的东西,而是将其当作假设,当作理智的工具,当作有待施行后的后果来加以验证和肯定甚至改变的东西。而这三大变化的根本,就是手段与目的观念的彻底改变。即方法和手段被提高到以往人们仅赋予目的的那个重要地位。(同上,第281-282页)在此基础上,杜威形成了实验经验主义价值哲学理念:我们站在沼泽地里,没有也不需要坚如磐石的基础,但这正是前进的动力(普特南, 2006年,第128页);(价值判断)标准必须和实践一起发展,并由一个精致的相互调整的程序不断修改(同上, 2005年,第69页);必须根据后果构成价值判断。
杜威认为,价值哲学的两大难题所追求的都是一种超越一切具体情境、一切利益者,且能对一切出自具体情境、具体利益者的价值判断作出裁决的先在标准。这样的追求中预设了一种终极价值的存在,预设了一个脱离一切条件、脱离任何手段的至善和至高目的,并将这个至善和至高目的当作衡量价值判断的最终且绝对的标准。这一预设的要害就在于割裂了手段与目的。在杜威看来,脱离一切条件、脱离任何手段的善和目的非但不是至高无上的,相反是一文不值的;脱离了手段的目的乃是一种感情上的放纵(2004年,第282页);根本不需要追求一个至善、一个至高目的,根本不需要一个绝对超验的价值标准,需要的只是对现实情境的考察和站在现实情境中对未来行动的筹划。杜威相信,如果将这个原则及其所随附的对“只要一个对象是目的,它就不是手段”这一信念的怀疑,用于处理具有特殊性的人类现象,就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区别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如果放弃那种认为某些对象是自在目的的观点,那么不仅在言词上而且在所有实践的含义上,人类都将有史以来第一次站在这样的立场:以具有经验基础的、关于事件之间关系的暂时性主张为基础,而构建所期待的结果。(1939, p. 43)杜威深信:通过实际控制所获得的安全远比理论上的确定性更为珍贵,而哲学的责任就是竭力贡献改善行动的方法。(1958年,第96页)
价值哲学两大难题所蕴涵的另一个预设是:标准必须是绝对的、固定的、先于判断的,否则就必然导致相对主义。这个预设深得常识的认同。人们常用尺和被测量之物的关系比喻标准和被判断的对象。杜威的一大贡献是彻底否定了这一预设,彻底否定了类似比喻的合理性。如果要用一个比喻的话,新的法典和法律审判的关系更为恰当。即审判需要依据法典,而审判也使现行法典的缺陷显现,因此审判为现行法典的修订和新法典的制定提供着必要的条件。运用现行法典的过程就是为修订现行法典提供条件、孕育新法典的过程。价值判断的标准就是在价值判断过程中生长着的,是与价值判断一起改善的;价值判断的标准决不是先验固定的。人类实践的一个重要功能和特点就是它能在执行“法典”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出“新的法典”。实践活动的标准和目的是从它自身的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演化出来的。实效性的标准和验证见于实践活动的后果,而不在先于认识、脱离认识而独立自在的固定实在之中。(2004年,第68-70页)必须认识到:目的是会成长的,判断标准是会上进的。人必须发展他进展着的标准和理想,正如同他必须认真地利用他所已掌握的那些。生活的目标在于成全、培养、进修的永远的历程。只有发展自身才是道德的“目的”。在眼前实在的情境中求行动的目的的那个见解是不会对于一切事件都用同一判断尺度的。(1958年,第94-95页)
实验经验主义放弃了对至善、至高目的和绝对价值标准的追求,而主张哲学问题和哲学论点都不是永恒的,都是与具体情境中的具体问题相关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它主张一种弃绝一切标准或认为所有标准无区分的相对主义。每种阶级利益常自称拥有绝对性,以维护其自身,使其免于批判。因为绝对的东西是被隔离的东西,而被隔离的东西是不能根据其可能考查的种种关系而加以判断的,所以社会的狂热主义,不管是左派的或是右派的,都躲避在绝对的、不容许怀疑与研讨的原则的堡垒之中。与此相反,实验经验主义主张根据一切可能考查的关系而对一切判断、一切信念、一切理想进行理性的考查。因此它所持有的“相对性”是一切科学研究所持有的相对性,即认为一切判断、一切信念、一切理想都是关于具体情境的,因而它们的有效性都是相对于具体情境而言的,根据解决具体情境中的问题而得到衡量的。在杜威看来,对时空关系即具体情境的依赖性是科学研究所赢得的一切胜利之特征。这些胜利不断走向普遍原则。以正确研究的方法和结论为工具而考查控制人类习惯、制度和努力之价值的哲学亦应如此。绝对主义攻击和讽刺相对性的基本原因在于:寻求事变的关系是摧毁各种绝对主义在各处获得的免于受考查的特权地位之最可靠的方法。(1965年,第8页)
对于价值秩序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问题,杜威的观点是:价值问题是实践理性问题而不是理论理性问题,讨论价值问题是为了给具体情境中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提供方法,脱离具体情境制定价值等级表和规定价值秩序对于实践毫无意义。支撑价值秩序和价值等级表的信念也是手段与目的的分离。在此价值被分为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而目的价值被当作因其自身而值得追求的内在价值。这里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内在价值)的区分是实体性的且有贵贱之别。最高目的被当成了永恒的、绝对值得追求的价值。杜威认为,从逻辑论证上看,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内在价值)的区分是有趣的,似乎没有什么害处,但付诸实际就会产生悲剧的结果。从历史上看它曾是理想的善和物质的善两者间存在牢不可破的差异的本源和佐证。无论什么东西,一旦被认为欠缺内在的价值,就成为无价值的东西。于是有“理想”癖的人们多不想理它,多躲避它。所谓“下等”目的的急切和紧迫都被斯文的惯例遮盖了,要不就被贬到人类的下层,使那些少数人得以自由成全那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的真善。于是美的、宗教的和其他“理想的”目的已和“工具的”或经济的目的分离了,所以它们变得轻微而薄弱或无用而奢侈。徒为最后的而又不能用作手段以裨益生活的价值只是虚谬和不负责任。(1958年,第91-93页)
在杜威看来,哲学“二元论”的这个表现形式是科学、技术、民主主义发展前的社会情况投射在现代哲学中的暗影。这个观念实质上不过是具有严格等级的封建社会形态留在哲学上的残余。就理论而言,这是在科学以关联性取代了绝对性之后,哲学仍保持绝对性的一个显著的事例。杜威呼吁,根据民主精神去打破“更高的”和“更低的”确定区别之运动,应该在哲学中取得进展。(1965年,第9-10页)杜威认为,将理想价值、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手段价值割裂的结果,只能是对理想价值、精神价值在人类生活中现实意义的消解。如果放弃习惯上把价值划分为内在高尚的和内在低下的两类价值这种二元论,那么对于“实践”所采取的这种轻视的态度就会有所改变,就会把实践当作是用以在具体可经验到的存在中保持住判断为光荣、美妙和可称赞的一切事物的唯一手段。而这样一来,“道德”的全部意义都改变了。(2004年,第29页)对超验的绝对的至善、至高目的的寻求,对绝对价值标准的寻求,和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对客观价值秩序的寻求,就将彻底从价值哲学和伦理学中消逝,取而代之的是对人类现实生活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切实的富有成效的研究。杜威认为,现实生活中一切令人困惑的境况归根到底都是由于难以形成关于具体情境的价值的判断。因此,认为能够一劳永逸地一般地制造出一张价值等级表、一种价值目录,并按照它来排列各种价值,这如果不是为了掩饰无法具体构成智慧判断的无能,就是想利用一种好听的名词来尊重习惯的好尚和成见。(同上,第268-269页)
以上所述就是杜威价值哲学的要义,就是杜威所进行的价值哲学的革命。这场革命彻底否定了追求绝对确定性的合理性,彻底否定了存在一个超验世界的假设,彻底否定了事实与价值、手段与目的的二元划分,彻底否定了追求绝对价值、永恒价值、绝对价值标准、绝对价值秩序的合理性。这场革命坚决主张将为人类的价值选择提供智慧作为哲学的使命,主张将评价判断作为哲学研究的主题,主张根据具体情境确定和改善价值判断标准,主张根据行动的后果判断价值和价值判断。这场革命完成了价值哲学研究立场和研究方法的两次转换:由超验主义立场、方法向经验主义立场、方法的转换,再由描述经验主义立场、方法向实验经验主义立场、方法的转换;完成了以心灵为中心向以交互作用为中心的转换;完成了由崇拜权威到尊重理性的转换;完成了将判断标准从依据前件到依据后果的转换;完成了从无生气地依赖于过去到有意识地创造未来的转换;完成了心灵由一个外部旁观式的认知者到前进不息的世界活剧中的积极参与者的转换;完成了从寻求与固定物相联系的确定性到寻求安全和变化的转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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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b,Valuation Judgments and Immediate Quality, John Dewey The Later Works, V. 15,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责任编辑:黄慧珍)
原文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12期,录入编辑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