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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价的合理性——对个人主义的批判
 

道德评价,是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观念,通过一定的形式,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活动。关于道德评价的合理性,所要研究的是,如何进行道德评价才是正确的。现实生活中,人们都在经历着道德评价。然而,并不是现实存在的道德评价都是合理的。相反,正因为现实的道德评价中尚存在着不合理的一面,所以才有必要研究道德评价的合理性问题。道德评价对社会发生促进或阻碍均影响。我们研究道德评价问题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一、实践的理论

道德评价的合理性,作为一个问题域,其内容非常丰富。它包括对道德评价活功的一般性质、特点的研究,一般程序的探讨,对道德评价活动各环节可能出现的误区的研究。它还包括对道德评价的标准体系的研究,对道德评价的依据的探讨,等等。本文所要研究的仅仅是这个复杂的问题域中的一个问题,即评价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的合理性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巾,也就是研究确立我国现阶段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的依据。这不汉是道德评价合理性问题域的一个逻辑核心,而且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伦理学领域、人生观领域众多争论的一个焦点,同时也是这十多年来社会实践领域诸多现实问题的一个症结所在。

就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而言,包括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道德规范的合理性;二是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的合理性。

在道德评价中,人们是以其在社会化过程,所内化了的道德规范来衡量道德行为善恶的。符合这一道德规范的被判定为善,反之则被判定为恶。

每一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体系都是由三个相互联系的层次构成的。其最高层次是社会整体的道德规范系列。这一系列作为一种社会的道德理想、道德取向,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第二层次是具体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相对于前者而言,它具有较强的具体性和针对性。第三层次是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这一层次是道德规范休系中最具体和最有境遇性的系列。以上三个层次使道德规范体系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结构。就质而言,社会整体道德规范系列的普遍性、抽象性最高,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系列针对性、具体性最强,而具体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居两者之中。就量而言,社会整体道德规范系列最简单,而具体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系列次之,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系列的内容则最丰富。在现实的道德评价中,人们正是以这样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道德规范体系为尺度衡量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

在这一庞大的道德规范体系中,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而且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还是人们在复杂的境遇中判断道德行为的根本准则。衡量道德规范的合理性,是以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为尺度的。换言之,整个道德规范体系应该与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所谓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在最低的层次上,是指其符合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

然而,这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研究的开始:应该以什么来衡量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如何确立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

对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的合理性的衡量,是在两个彼此不同而又密切联系的对立统一的层面上进行的。第一个层面是以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对于它所立于其上的生产关系的作用(即实践效果)为尺度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同其它伦理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研究道德问题的。它把道德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现象,强调道德受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制约,并因此而摈弃了一切所谓超人类和超阶级的永恒道德的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来抽象地谈论道德评价的合理性,也不能超阶级地谈论道德评价的合理性,只能在一定的具体历史阶段的背景中,站在一定阶级的立场上,谈论道德评价的合理性。这是我们研究道德评价合理性的立足点。

之所以要以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对于它所立于其上的生产关系的作用,作为衡量它合理性的尺度,其理由在于: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重要形式,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它是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直接反映。其最根本的功能就是通过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对立于其上的经济基础的存在和发展起保护和促进作用(一种新的道德对于旧的经济基础的最根本的功能就是破坏旧的经济基础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作为经济基础之代表的阶级,应该确立能保护和促进该经济基础存在和发展的道德和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应该以所确立的道德或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实践中对该经济基础所产生的作用,衡量和调整道德规范或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就某一社会本身而言,它所倡导的、推行的道德评价基本原则应该对它的经济基础起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只有一种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保护和促进了该经济基础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就该社会的存在而言,就对道德评价基本原则合理性的第一个层面的衡量而言,这种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在实践中,如果我们所倡导和确立的道德评价原则促进和保护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存在和发展,那么这种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是应该进行批判和调整的。

衡量道德评价的基木原则合理性的第二个层面,是以该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对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的作用为尺度的。而在厉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其基础和核心。因此,这一层面的衡量是以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对生产力的发展(包括作为生产力之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作用为尺度的。在这一层面衡量道德评价基本原则合理性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判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合理性为中间环节的。即首先判定生产关系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该生产关系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那么,保护和促进这一生产关系存在和发展的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在第二个层面的衡量,也是合理的。只有在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对其立于之上的生产关系起促进和保护的作用,该生产关系又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和保护的作用,这三者统一之时,道德评价基本原则在第二个衡量层面上,才被判定为合理的。这两个层面的衡量在实际操作中,显现出极为复杂的情景。归根结底而言,无论是道德规范的合理性,还是道德评价基木原则的合理性,都是以其对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为尺度的.

 

二、理论的实践

 

改革开放引起我国社会诸多方面深刻而显著的变化。在这一系列变化中,人们重新审视着以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思考着这一道德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在这种思考中,最令人关注的是关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问题。

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下,“个人本位”、“个人黑上”、“个人神圣”的思想蔓延‘“要为个人主义正名”、“个人主义是商品经济的精髓,要发展商品经济就要倡导个人主义”等等,被作为改革开放的“新思想”、“新观念”。与此同时,是对集体主义的贬斤。这是对以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体系之灵魂的根本性的否定。这种否定,不仅使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更在一些人的行为中,逐渐成为占支配作用的道德准则。严峻的现实,使我们深切地感到:当前,从理论上研究清楚应该以个人主义还是以集体主义为我国现阶段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这一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侧重分析以个人主义为我国现阶段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否合理。

个人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适应、并在资本主义的崛起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思想体系。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的全面确立与成熟,个人主义也发展到一个里程碑的阶段。其标志就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一词的正式出现和被用以概括资产阶级的整个意识形态体系。完成这一历史性工作的是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

个人主义不仅是资产阶级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而且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是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思想文化制度的核心[1]。自个人主义被用来概括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以来,西方一些主要思想家对它的解释主要包括强调个性解放,强调个人权力和个人利益至上,强调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三个方面。哎美国科林大百科全书》写道:“个人主义概念,首先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法国,常常是被社会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修正主义者用来描述个人利益的罪恶和反社会冲动的。而在英语中,这个词是指美国人所崇尚的利己主义社会哲学,并在罗尔文·瓦尔多·爱默生写于1835年的一篇文章中率先得到使用。法国政治评论家托克维尔在他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以一种轻蔑的口气使用这个词,暗示了一种与自私相类似的对社会的威胁。然而,爱默生和其他美国人都从正面使用这个词,来表示一种对个人第一为乐观信仰。”《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对个人主义的解释是:“个人主义,一种以个人为中心对待社会或他人的思想和理论观点。表现为利己主义、利他主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形式。”“个人主义把个人同社会对立起来,一切从个人需要和幸福出发,反对统一的社会价值标准。”就实质而言,个人主义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它所主张的是个人本位,它所适应的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心理背景中,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都被看作是一种对社会不利的消极的道德原则。建国以来,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都被作为与集体主义相对立的一种道德原则而受到批判。而前一段有人宣扬“为个人主义正名”,则强调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根本不同,说个人主义就是要求个人要有主体性、创造性;要求重视个人利益(在他们看来,集体主义是抹杀个人利益的)。他们认为,在进行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应该大力倡导个人主义,以个人主义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对这一理论的分析,需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弄清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关系。

在托克维尔哎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确是用来表示一种同利己主义(egoism)不同的理论。但是,托克维尔认为,个人主义会导致利己主义,而且与利己主义类似。托克维尔说:个人主义由于只顾自己,使每个公民与同胞大众、与亲戚朋友疏远开来,从而必然导致社会公德的干涸,久而久之便会打击和破坏其它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2]。就其本质而言,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都强调个人本位、个人利益至上。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作为调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同在于,利己主义侧重强调人们的行动是以个人的利益为动因的。个人主义在强调个人利益至上的同时,强调个人的责任。但它们的立足点和总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也有人讲个人主义同利己主义的区别,但并不是把两者对立起来,褒此贬彼。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都被看成是“好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信条。在我国情况则不同。我们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一直倡导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即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其中的个人)的整体利益。因而,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都被看成是“坏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观念中的一个突出变化是自我意识、自主性的增强,就是对个人尊严、价值、利益的关注。这是应当肯定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有人要“为个人主义正名”,理所当然地要强调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对立,强调对个人主义就是个人价值、尊严的肯定,“为我所需”地解释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但是,由于两者在本质上的确是一致的,因此,在社会心理层面,“为个人主义正名”演化为“为利己主义正名”、“为个人至上正名”就是必然的。

如果说在托克维尔那里,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之问,以及它们与社会的消极面之间的联系,还是一种逻辑的必然的话,那么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里,这种联系已戍为活生生的历史现实。R·尼斯贝特在《一部偏见的哲学词典》中指出:19世纪,对个人主义信条滔滔不绝的说教,能使一般美国人想到独行的猎手、荒野的探险者、西部新地的开拓者,或者是农庄、商店、办公室的小小创业者的形象。今天,对个人主义信条的赤裸裸的阐述,却只能使人想到形形色色在社会中被异化的人们:一面是孤独胆怯的老人,一面是盗窃犯、恐怖分子,这样一幅幅黯淡的社会景象。美国人终于像孔德、托克维尔、涂尔干那样明白了:个人主义使社会组织分散瓦解成为一盘散沙,它使由人们共同志趣、共同利益汇集而成的社会团体演化到这样一种地步:这里充其量只不过是一个沙砾场;若从坏的方面来说,则是一片被孤独邪恶、以掠夺为生的人们所占据的热带丛莽[3]。卡普拉在《转折点》一书中指出:人类只顾个体不顾社会,只顾片面不顾全体的错误的竞争观念和生存法则,给人类造成的祸害用“瘟疫”一词尚不足以描述其严重性[4]。从理论上和实际上来分析,个人主义同利己主义其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一种强调个人利益高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

其次,需要弄清个人主义同个人的主体性、创造性的关系。

本文只侧重讨论:是否只有个否是人主义才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而集体主义却否定个人的主休性和创造性;是“为个人主义正名”才能引发人们主体性、创造性;要提高人们的主体性、创造性是不是必须倡导个人主义;我们反对个人主义是不是反对个人的主体性、创造性。不否认个人主义中包含着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肯定,包含着对个人责任的肯定,提倡个人应该有创造性。但是,个人主义这些主张的基础是个人权力和利益至上。衡量个人价值实现与否的尺度是个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了满足,而不是以其对社会的贡献为尺度;它把个人利益的得失,视为衡量善恶是非的最高尺度,这是它的核心。对于个人主义所强调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及其立足点,我们都不应该忽视。个人主义中包含着对个人价值、创造性的肯定,因而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理解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但同时,它又不可避免地对社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它也是促使社会陷入全面矛盾窘境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西方社会,已有人把他们这种个人主义的文化称之为病态文化。我们不能仅看到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价值、尊严、主体性、创造性,而且要看到它是在什么基础上强调这些的;不仅要看到个人主义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的进步作用,而且要看到它的衰败,看到这种衰败的原因就在于其本质中的弊端。在我们考虑是否要以个人主义为现阶段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时,尤其不能忽视个人主义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已经走向自己的反面,已经演化成社会的消极因素。

以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创造性为理由,提出要为“个人主义正名”,要确立个人主义的道德评价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潜在前提就是集体主义不讲个人主体性,不讲个人创造性。其实这是对我们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原则的误解。集体主义原则是在历史物唯主.义的哲学背景中提出的。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实践性为根本特征的。它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性、可能性。其中理听当然地包括发挥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问题在于,与个人主义不同,它对个人的主体性、创造性的强调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以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为衡量尺度的。它是在社会与个人的对立统一中强调人(个人)的创造性和主体性。它揭示了个人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实现必须依赖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不能离开社会去强调个人主体性与创造性。个人的价值、尊严等是在社会中实现的,是以社会为衡量尺度的。因此,不能认为,我们反对个人主义就是不要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也不能认为,我们要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就只能提倡个人主义。我们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创造性,但我们不是在“个人至上”的基础上强调这一点,而是在个人与社会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在承认社会是个人创造性、主体性实现的基础的前提下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创造性。

就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来分析,并不是“为个人主义正名”唤醒了人们的自主性、创造性和对个人价值、尊严的重视,不是“为个人主义正名”带来了社会的活力;而是由于改革开放,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才促使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个人主义正名”的一个重要错误在于:它把人们自主性等观念的形成,当作社会变革的最终原因,而不是首先把它当作现实社会变革的一种结果。同时,还将自我意识的增强会给社会以反作用,增加社会的活力推向了荒谬的极端,使强调人的自主意识、创造性变为宣扬“个人利益至上”。因此,“为个人主义正名”实际上不仅不是引发社会活力的原因,反倒是将这种活力引向一个错误极端的原因。

为个人主义辩护的一种理由是:只要是商品经济就要有竞争;而只要有竞争,就必须以个人利益作为动力,因此就必须要倡导个人主义。

这一辩护的问题有二。其一,它没有看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作为商品经济的一种形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然具有商品经济的两重性,一方面它会引起人们自主性的增强,另一方面它也会产生“金钱拜物教”,产生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但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本质不同。它是一种有限制的商品经济[5]。从商品的种类到商品经济的目的、实现过程等都有社会主义的限制。在商品的种类上,它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劳动力不是商品。在商品经济的目的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为了极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需要,是要达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富裕。在实施商品经济的手段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而不是一种自流放任的市场经济。从基础上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诸多根本性弊端的限制,是人类经济发展的一个更高阶段。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绝不能采取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弱肉强食个人至上等的竞争原则,而必须确立有明确社会主义方向个人与集体有机统一的竞争原则,使我们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真正实现极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一根本目的。在我们所进行的商品经济中,曾出现过舆论导向的失误,也出现了投机倒把、欺骗消费者等丑恶现象。但这恰恰是由于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的。这正说明,我们必须批判个人主义的道德原则,时刻把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根本方向,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而不能证明,我们需要将现有的弊端合理化,需要为保护这些弊

端而倡导个人主义。

其二,它把个人利益的满足可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夸大为应该倡导个人主义。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的确大量的事实证明责权利的统一对提高劳动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倡导个人主义。把个人利益等同于个人主义,是建立在双重误解上的。第一重误解是对集体主义的误解。实际上,集体主义不仅不反对个人利益,而且十分重视它。不同的只在于:集体主义强调只有通过社会集休,个人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的实现必须以不损害集体的利益为前提。第二重误解是对个人主义的误解。个人主义并不是一般地讲个人利益,而是认为个人利益至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个人利益,满足个人利益,并不一定就要倡导个人主义。

用来为个人主义辩护的理由还有一种,即认为: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还不完善,还需要允许和鼓励其它经济形式的适当发展;而其它经济形式的存在将使我们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主义。

这种辩护的问题有二。其一,我们现在虽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我们的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们所要确立的道德原则,应该是保护和促进这一经济基础的存在和发展的。其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主义,并不等于说我们应该倡导个人主义,应该把个人主义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就象人的认识不可避免产生谬误,但不等于说人们应该倡导谬误。

不仅从理论上说,个人至上的个人主义道德原则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根本对立的,而且在实践巾,宣扬个人主义已十分明显地表现出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危害。这种危害表现为:一、它动摇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信念。按照个人主义的逻辑,私有制才是最合理的,是最能调动社会积极性的,而公有制则必然压抑社会的积极性;二、它动摇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根本目的—满足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为解放全人类而努力—的信念;三、它使人们产生严重的短期行为价值取向;四、它成为导致社会中贪污腐败、损人利己等丑恶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五、它成为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严重的破坏力量。因此,我们不能将个人主义确立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评价的丛木原则,而必须批判个人主义,确立与之对立的、能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起保护和促进作用的集体主义的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吴志雄)

【注释】

[1]参见夏伟东:《道德本质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4-247页。

[2]同上,第245页。

[3]罗伯待.尼斯贝特:《一部偏见的哲学词典》,哈佛大学出版让1982年版,第184-186页。

[4]卡普拉:《转折点》,中国少、民太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5]此现点来自中山大学哲学系叶汝贤教授。

 

原文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22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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