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活动离不开人的利益。利益是一定的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在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利益体现的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需要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在人的活动中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主体满足需要的愿望和动机,集中表现为利益取向。揭示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作用,对于确立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正确利益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益是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力
利益是激励人们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的内在动力。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82页)人们从事活动的最根本的内在动力就是获取利益,或者说追求利益是人们活动的最根本的目的。对此,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说:“人们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少的东西。还应该从这里得到这样的结论:在这个世界上,全然没有利益心的人是绝对没有的。吝啬者的利益就是积攒钱财;挥霍者的利益就是把钱财花掉;野心家的利益在于获得权力、头衔和爵位;谦逊的智者的利益在于享受安静;放荡者的利益就是要毫无选择地投在各种各样的快乐之中;小心谨慎的人的利益就是要禁绝一切可能对他有害的东西。坏人的利益就是要用一切代价来满足自己的情欲;有德性的人的利益则是用自己的行为去博得别人的爱慕和赞许,决不干那些在自己的眼下糟蹋自己的勾当。”([法]霍尔巴赫著,管士滨译:《自然的体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7月初版,第270—271页)
利益之所以是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力,是因为主体在所从事的活动中,必然要以自己的本性、目的和能力为尺度,去接近、认识、理解、评价和改造一切客体,从而使客体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从这个角度上看,主体活动就是利益活动,即总是为实现某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马克思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1版,第202页)这就是说,主体的任何活动都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利益指向。没有利益指向的活动,无异于动物的活动。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指出:“不能直接凭热情,而要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到达共产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导到共产主义。现实生活就是这样告诉我们的。革命发展的客观进程就是这样告诉我们的。”(《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3版,第570页)
在任何社会,利益都是人类进行社会活动的思想动机背后的具体动因。但在不同的社会,利益作为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力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原始社会,原始人的集体利益是原始人活动的内在动力。在私有制社会中,利益集中表现为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成为统治阶级从事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恩格斯说:“生产只要不以被压迫者的最贫乏的生活需要为限,统治阶级的利益就会成为生产的推动因素。在西欧现今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这一点表现得最为充分。支配着生产和交换的一个个资本家所能关心的,只是他们的行为的最直接的效益。不仅如此,甚至连这种效益——就所制造的或交换的产品的效用而言——也完全退居次要地位了;销售时可获得的利润成了唯一的动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385页)在奴隶社会,最大限度地追求奴隶的剩余劳动,是奴隶主从事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最大限度地追求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从事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在私人利益驱使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社会中,劳动人民只是剥削阶级为达到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被驱动的工具。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劳动者直接为自身获取劳动成果而进行劳动,利益真正成为劳动者进行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作为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力,不需要经过剥削阶级的私人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能够比私有制社会中的私人利益的形式释放出更大的内在动力。
二、利益在主体活动中具有定向作用
借用力学的概念来表述,利益是一种矢量性因素,是有方向性的。人的活动同其他任何物质运动一样,其自身不会产生出意义和目的。意义和目的是活动者主体赋予的。主体把握和规范客体,首先要确定活动的方向,要确定达到何种目的,即确定活动的意义。确定活动方向和目标的主体根据,就是主体的需要及其表现的利益取向。
综观人类活动的历史,无论在何种条件下,人们的认识和实践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着利益取向。在人类的早期,由于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极端低下,无法从现世生活中得到幸福,因而在利益观上就表现为寻求来世的幸福和对超自然力量的依赖。这种利益观体现在认识和实践中,便是对神灵的崇拜心理和形形色色的宗教祭祀活动。当人类认识和实践的能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能够认识和改变客观事物时,就从追求来世幸福转向追求现世幸福,从依赖超自然力量转向依靠自身的力量。这种利益观表现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便是崇尚科学和理性。当然,这是就整个人类而言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因其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社会地位和认识能力的不同,在利益取向上呈现出差异,从而其认识和实践的定向也会呈现出多样性。虽然主体活动的定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认识等因素的影响,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主体的利益因素。
任何利益都体现着某种主体性。利益的主体性主要体现为人对利益的主观需求,这种需求表现为人对利益的生产、获取、竞争,表现为人对利益的有目的的分配活动,有意识的消费活动。利益的主体性还反映为利益的主体对利益客体的感觉有一定的主观差异性,即同样的利益客体,不同主体的感受是不一样的(王伟光著:《利益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71页)。我国古代著名史学家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汉]司马迁著:《史记·货殖列传》)列宁明确指出:“如果你们没有指出哪些阶级的利益,哪些在当前占主导地位的利益决定着各政党的本质和这些政党的政策的本质,那么事实上你们就没有运用马克思主义,事实上你们就抛弃了阶级斗争理论。”(《列宁全集》第1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2版,第375页)总之,利益导引着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总是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关系。在迄今为止的阶级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总是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并且形成不同的阶层、集团、群体。不同的阶级以及不同阶层、集团、群体的产生和存在,归根到底源于不同的利益。
三、利益在主体活动中具有调节作用
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调节作用,实质上是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定向作用的延伸。现代认识论和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人的认识和实践是一个不断反馈调节的过程。这种调节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认知性调节,即在不修正目标的前提下对活动与目标的差距进行调节;二是利益性调节,即根据主体不断变化发展着的需要,在活动过程中对目标本身进行调节。相对于前一种调节,第二种调节更为基本。真理原则和利益原则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真理原则要求人类的认识是正确的,利益原则要求遵循着人类的活动对自己是有利的。
利益调节所以必要,是因为人的活动虽然常常起因于人的生理和心理,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为人所自觉把握。现代人逐渐认识到,许多以往的实践活动虽然满足了人们当时的需要,但从长远角度看,却损害了人们的根本利益,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等。此外,不同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需要,这就为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调节作用提供了可能性。所谓改邪归正,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就是利益观的改变引起主体活动改变的形象说法。
在主体活动中,利益因素是主体活动的“本”,是主体活动中最本质的东西,是不同主体活动最基本的规定性,也是不同主体活动的区别之所在。利益是对象化的,人可以在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中、在对象化的产品中直观自身,从而引起自己的愉悦与满足。因此,利益在主体活动中不仅确证活动产品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而且确证主体自身的力量、智慧和才能是否有利于主体自身,并由此调节着主体的活动。
四、利益决定着主体活动对象的选择
利益反映着人对需求对象的一种追求、兴趣和认识。主体活动对象的选择,渗透着利益的影响。“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以社会实践成果为基本内容,以主观欲求为形式,以自然生理需要为前提,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使需要主体之间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从而使需要主体得到满意。换句话说,利益是对客观需求对象的更高的理性上的意向、追求和认识,是需要在经济关系上的体现,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对需求对象的一种经济分配关系。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利益是关系范畴。总之,从利益的构成要素中反映出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利益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为中介才能形成。利益虽然是需要主体和需要客体之间矛盾的解决,是对需要对象的一种分配,但其实质却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和反映,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害关系。”(王伟光著:《利益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74页)如果离开了利益,人们就很难揭示主体活动的选择性、目的性和创造性。
不同的主体,对活动对象具有不同的选择。就是同一主体,对活动对象也总是经常面临着各种不同的选择。但无论选择何种活动对象,主体总是按最有利益亦即利益最大的方向进行选择,这就需要对主体的选择做出规范与引导。任何社会变革归根到底都是在调整人们的利益,以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阶级社会,利益首先表现为阶级利益。与此相联系,社会活动对象的选择,也首先是以满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的。
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四个方面的作用,是内在地交织和渗透在一起的,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作用都具有社会历史性,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而社会历史条件本身则是由以往的社会活动创造出来的。社会活动不断地满足人的利益,又不断地产生新的利益,新的利益又推动着社会活动的进步,如此地循环往复,使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作用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发展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主体利益的变化与其所处的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并非绝对同步,因为主体利益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正因为如此,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作用,进而确立有利于人类活动的合理的利益的主体性。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原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