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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间正义问题的伦理反思
   

近年来,城市改造计划的实施,带来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也产生了许多城市空间问题。以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为观照,分析我国城市空间缺失现象,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

平等性是空间正义的首要伦理诉求。马克思从政治、经济、人权等角度对平等这一概念作了如下解释:“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在这里,马克思不仅把平等视为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强调了权利的主体不是某一阶级、某一阶层、某一集团的“人”,而是“一切人”。以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为理论平台,城市空间的平等性主要包括:空间权利的平等,即所有居民在生活空间体系面前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空间机会的平等,即所有居民都有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机会;空间结果的平等,即所有居民在空间享有上有大致相等的结果。

属人性是城市空间生产与消费的人文取向。作为人居场所,城市空间的魅力与价值,在于它既表现了空间的物质特征,又彰显了空间的精神特征。美国城市地理学家哈维认为,作为一种对世界的叙述,空间的属人性表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在场—不在场”、“参与—排斥”的对应关系。他用“可接近性和距离”来界说这种关系。哈维认为,“可接近性和距离”不仅体现为与生产要素的空间流动相关的交通体系和城市网络,更是作为主体的人与城市之间“距离”的社会文化心理。城市空间不仅是具有物理意义的“地方”,更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和生活方式。这种属人性伦理内涵是:城市空间是“为人”的空间,而不是“物的牢笼”;人在城市空间里享有家园感,而不是被异化为“非人”。

多样性是城市空间保有活力的源泉这种多样性既存在于显性的物质结构如单体建筑、街区风格之中,又根植于无形的社会资本如生活习俗、尊重意识、包容能力之中。哈维站在城市哲学的高度,通过“对差异的关注、对交流之困难的关注,对利益、文化、场所及类似东西的复杂性与细微差别的关注”,表达了对城市空间多样性的理解。雅各布斯则从城市人群的异质性特点来诠释城市空间的多样性。她认为,由城市人群的异质性所决定,城市空间的生产、分配和消费应该充分尊重和满足城市人群的多样性需求,营造丰富、生动的城市空间。她认为,城市街道和地区的多样性由以下条件构成:地区内部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功能,以便让不同的人流使用共同的设施;区域空间内大多数街道要足够短,以便人们很容易拐弯;一个地区的建筑物应该包括适当比例的老建筑,以便保留和唤起人们对城市的记忆;人流的密度要达到足够高的程度,以便人们很便捷地交往。[2]

二、我国城市空间的正义缺失现象

以空间的平等性为价值坐标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城市空间贫困现象。我们知道,住房是城市空间的重要物质形态,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和权利。然而,在许多人那里,拥有住房的梦想已然成为不能承受之重,他们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租住在狭小的空间里,城市出现了新的贫困群体 ——“蚁族” 和“房奴”,而“蜗居”则是对他们逼仄生活的真实写照。住房贫困现象的直接伦理后果是人的尊严感的缺失。作为民生必需品的住房不仅是个人遮风避雨的物理空间,而且是实现家庭组建、后代抚养、生活关照、情感交流和心灵慰籍的社会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住房贫困必然会对人们的生活状况、生活方式、社会心态、价值取向、思想情感、幸福指数等带来负面影响,正如德国著名伦理学家包尔生所认为的那样,过度拥挤的住宅条件会危及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幸福、道德和居住者的家庭感情。当一家人与别的转租人和寄宿者合住时,真正的人的生活是不可能的。

以空间的属人性为价值坐标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城市空间异化现象。一个城市是否美好,关键要看城市空间是否以人的尺度来规划和建设。然而,许多城市将行人安排在高架高速公路,安排在地下中央大厅,安排在密闭的走廊内,却唯独不安排在本应该属于他们的街道上。在这里,城市空间的主人仿佛不是人,而是一个个停车场。在这里,飞驰的车辆刮起的旋风,风干了城市人的生活感觉和生活趣味。我们知道,资本在空间生产过程中常常以住房、汽车等物质形态表现出来,并在不断的循环和周转中,给其所有者带来利润和收入。于是,人们便形成一种错觉,似乎住房、汽车这些物品本身就是资本,天然地具有价值增殖的魔力。这种把资本视作“物”并披上神秘化外衣的错觉,在空间生产的总体运动过程中一再被强化,于是产生了空间拜物教。作为显在的“物相”,空间拜物教遮蔽了人们的眼睛和心灵;作为异化的意识形态,空间拜物教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构成了人们的一种社会心理。当资本不仅侵入城市建设、居住生态、能源环境等物质性生存而且也渗透到社会心理和价值信仰等精神性生存之后,人们必然会产生一种存在论困惑。人们不禁要问:“我是谁?我在哪里?”城市人疏离了自己亲手建立的城市,人们再也找不到家园感,社会实践中创造的社会关系被采取了物化形式,人们将住房、汽车等物化东西作为世界的本质和幸福的终极根源,进而为了博取它们不惜一切代价,于是,城市空间变成了马克斯·韦伯笔下的“铁的牢笼”。

以空间的多样性为价值坐标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城市空间分区现象。一是空间形态的千城一面。单向度的城市发展模式和大跃进式的城市扩张运动,使得许多城市在空间生产中忽略了城市特色和历史文脉,遗弃了作为城市特殊记忆的历史文化风貌,破坏了城市的人文生态和空间自由,侵蚀着原本多样性的城市文明。二是空间布局上违背科学、单一的功能分区。如北京的“回龙观”、“天通苑”等 “卧城”的产生就是例证。居民每天花费大量时间在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往返奔波,这不仅造成了北京的交通拥堵,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三是居住空间的贫富分区。富人区里自然环境优美,生活设施齐全,公共空间丰富,而穷人区里则截然相反。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由于在居住空间上被贴上了“穷人”和“富人”的标签而强化了身份上的差异,于是,公民社会所需要的沟通、交流、尊重和包容变得越来越困难。久而久之,由于生活境遇、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的差距越来越大,“穷人”和“富人”之间容易产生隔离、排斥和敌视,最终影响和谐社会的形成。

三、解决城市空间正义缺失问题的伦理思路

从伦理视域上,解决我国城市空间正义缺失问题至少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以价值理性作为城市空间发展的“合目的性”依据。任何领域里的发展都包含着方向预设和价值判断。面对工业社会以来在发展问题上的迷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提出以“人类发展指数”而不是“经济增长指数”作为社会发展的衡量标准。在当代中国,作为马克思主义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现实的层面上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以这样的发展观审视我国的城市空间发展,可以得出如下启示:空间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们幸福的生活而不是GDP的增长;在人与城市空间的关系中,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目的,城市空间是促进实现这一目的的载体与手段;在空间发展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以规范的程序和方式来表达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空间发展的结果上,让发展成果惠及每一个人,而不是某些权贵阶层和资本持有者。由此,解决我国的空间贫困、空间异化和空间分区便有了发展伦理视野中的学理依据。

其次,以源自集体理性的公共选择来控制源自个人理性的资本的“任性”。资本永远遵循着增值逻辑来运作。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土地资本,都无一例外地追求其利益最大化。美国城市理论家刘易斯芒福德说:“流动的资本有如化学试剂,它渗透了长期以来保护中世纪城镇的开裂的外层光泽面,把里面的土头都腐蚀精光,在清除过去历史上的组织机构与制度和它们的建筑物方面,资本比过去最独裁的统治者更加残酷无情。”[3]资本运行于城市空间,一方面完成了大量的城市空间生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空间享有上的贫富分化加剧。因此,在资本向空间注入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将纷繁复杂的个人理性集合成集体理性,通过一系列公共选择活动,制定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和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的城市空间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关注民生,加强经济调控力度,优化空间生产、分配机制,促进空间资源共享,使城市真正成为“为美好生活而来”的各阶层人群的共同家园。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2]《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美】雅各布斯著,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68月版,第150页。

[3]刘易斯•芒福德著,宋俊岭等译:《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429页。

(原载《光明日报》(理论版)201142614)。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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