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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信用与伦理责任
   

在现代性的经济社会,财经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完备,不仅标志着国民经济体的健康状况,也标志着该国是否具有持续的经济增长潜力与社会发展前景。在近半个多世纪的世界经济发展史中,财经信用体系无论从政府监管、制度建构、企业市场化等方面来看,均已取得长足的进步,并越来越凸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然而,在全球财经信用体系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也产生了许多负面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莫过于信用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财经信用体系中就不断爆发着信用丑闻。随着信用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地域性的信用危机所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危及程度也越来越大。2008年下半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就再次映证了这一问题。

一、金融危机与伦理责任

以信用危机为本质的现代性金融危机对社会经济生活所造成的破坏力和影响力是巨大的。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以经济生活为中心的时代,经济体系的运转不良所造成的后果必然不会只限于经济领域内部。一如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家罗伯特·希勒在《终结次贷危机》一书中所言:“这场危机已经开始引发一些根本性的社会变化——那些影响我们的消费习惯、价值观及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从此以后,我们所有人的生活及工作交往的方式都会与以往有所不同。”[1]因此,我们就不能把化解危机的视角局限在经济领域。更何况,任何一种大规模的社会经济动荡都不可能单凭一种逻辑理由(尤其是经济逻辑)说尽。换句话说,引发现代金融危机的原因除了经济因素以外必定还有其他类型的社会因素。而社会伦理道德,尤其是财经信用体系中的伦理道德因素无疑是需要重点考察的要素之一。

就拿这次金融危机的策源地美国来说,其信用体系的发展已有160年的历史,目前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征信国家: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都有相应的信用监管机构,如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储蓄监督局等;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比较齐全,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规模较大,如目前美国从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公司。这三个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公司则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2]但是,在现实的信用生活中,又会是怎样的一副景象呢?让我们选取其中的一个剖面进行观察:

众所周知,华尔街上的CEO们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任期内的公司业绩。财务业绩的增长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不仅意味着个人在行业中的声誉和地位,同时也意味着丰厚的薪酬和股票期权。所以,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名利双收,那些踌躇满志、雄心勃勃的CEO们就会想方设法地刺激利润的增长,其后果往往是:在制定决策和开发经营项目的过程中,追求最大限度内短期利润的快速攀升以及公司股票价格的快速上涨。至于企业未来的长期规划和发展前景,则留给下一任CEO去“施展拳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业务经营往往会铤而走险,而为了掩盖“不光彩”的财务业绩,伙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进行信用欺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从表面上看,一方面,企业的高管层并没有辜负股东的信任,因为他们以业绩的增长和股票的增殖去回馈股东。另一方面,对客户或消费者来说,公司新开发的业务项目无疑满足了他们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但是,在这些表面上健康合理的信用关系中却隐藏着潜在的祸根。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一方面,在股东和公司高管层之间的所发生的信用关系中包含着受托责任(Fiduciary Responsibility)。[3]这种受托责任完全建立在股东对企业高管层的信任基础上。因此,企业的高管层不仅要为企业带来利润,还要对股东的信用托管负责,也就是对企业全面的经营管理尤其是长期的发展负责。但是,那些将受托责任抛之脑后的企业高管层,正如马克思所形容的那样:“这种人办起事来和那种亲自执行职能、小心谨慎地权衡其私人资本的界限的所有者完全不同。”[4]由此可见,如果单从信用的经济效用来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但若没有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受托责任,所谓的信用关系其实是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在企业与客户或消费者之间的所发生的信用关系中也存在着相应的责任要求。企业对客户或消费者的责任在于满足其真实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要,而非诱导其非理性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要。在这次由美国房地产市场所引发的次贷危机中,许多企业甚至是怂恿那些信用记录不达标,甚至是信用记录很差的人申请按揭贷款。这实际上是在诱导消费者而非为消费者服务。从表面上看,企业是在帮助大量无房户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两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信贷关系也毫无问题,但是,这实际上只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盈利目的而不顾消费者死活的自利行为。所以,倘若缺乏对伦理责任的承诺与担当,这种信贷关系也只不过是空中楼阁罢了。

二、金融信用与信用主体的伦理责任

完全意义上的金融信用关系应当是由利益关系与伦理关系共同构成的。这是因为,从经济行为的发生过程来看,经济目的是引发信用关系的充分条件,而伦理关系则是维系和支撑信用关系的必要条件。健全合理的信用关系就是利益关系与伦理关系相互制衡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金融信用关系中一开始就客观存在着由伦理关系所引发的伦理责任。[5]但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金融信用关系的这两重维度往往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的实质则是:经济目的要求之“利润”和伦理关系要求之“责任”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要尽可能地避免这种冲突,就必须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协调从本质上说不应该是限制性的,也就是说,不应以“责任”去限制“利润”,而应是达成两者之间的“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借用美国经济伦理学家狄乔治的话说,就是要“提供一种围绕问题的系统化的行动框架以整合各门学科知识,改变各个层面上经济行为的伦理质量。”[6]一般说来,在这样一种“行动框架”内,在“利润”和“责任”的制衡关系中,“利润”目标要远比“责任”概念清晰而明确,因此,讨论金融信用体系中信用主体的伦理责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信用主体的角度来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伦理责任主要体现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身上。

作为金融信用体系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和行政管理的方式去维系和支撑金融信用体系中的伦理责任。比如,在美国的《联邦判决指南企业篇》(1991)中就有规定,如果涉案企业能够证明自己在道德经营上曾做过切实的努力,那么处罚就会大幅减少。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直观地看:假设某企业为了获得有线电视的专营权而向一名城市官员行贿了25000美金。这是一项18级罪,基本罚金是35万美金。基于种种因素(犯罪点数,乘数),罚金现在升至140万美金。但是,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例如,企业具备某些提升道德经营的管理制度,或是企业的高层无人涉案),那么罚金的数量就只会介于17500美金和70000美金之间,而不是140万美金。[7]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的立法方式把伦理责任带入企业行为当中,它不仅仅是一种“惩恶”的手段、一种对“责任”概念的宣传,而是真正在把伦理责任引进了经济行为的活动框架,带入了经营管理的规范机制之中。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才会有据可依、有据可行。

企业在金融信用体系中的伦理责任是和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分不开的。一般而言,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卖方伙伴、零售商/批发商、政府、债权人和社区。伦理责任正是产生于企业和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往来之中。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企业对这些利益相关者各自负有什么伦理责任,而是,如何通过一种方式将这些伦理责任整合成一套企业所特有的经营哲学。如今,在许多已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里,一般都具备相应的《伦理守则》并设置有处理道德问题的伦理执行官(EEO),但是,事实证明,倘若没有成熟的企业文化作为支撑,即使是完备的制度设计也可能最终带来的是形式主义的例行公事。[8]因此,要想在企业层面维系伦理责任,最牢靠的方式只能是塑造并经营一套包含核心价值理念、制度规范、管理程序、道德权威、文化符号在内的特有的企业文化。唯此,企业才可能在各式各样的利益冲突和道德两难中做到坚守责任、“一以贯之”。

个人在金融信用体系中的伦理责任似乎是最不难言明的,因为在大量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守则中,对个体的责任限定几乎是疏而不漏。但事实的情况却是,在如安然公司、安必信公司、世通公司等大企业的信用丑闻中,抛弃责任的违法活动往往不是企业的集体行为,而通常是少数人的私自行为,且尤其会是少数高管层的私自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个体在金融活动中伦理责任的强调主要是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而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伦理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监督和引导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类伦理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仅要充当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还应当积极地参与到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去,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其二,他们有责任在企业的文化身份中扮演道德权威的角色。他们不仅要在各类经营管理活动中身先垂范、严以律己,而且还要在处理道德困境的过程中做一个协调者和仲裁者。[9]

三、金融信用领域内的道德建设

从总体上说,金融信用领域内的道德建设应从观念形态、规范原则、制度建构和机制运作四个方面进行系统的把握。第一、要以新的道德理念作为支撑点,把确立信用观念、培养良好信用习惯和规范市场行为,作为信用制度建设和金融道德建设的有效向导。第二、针对我国现今存在的“信用与风险成反比”等信用机制不规范的状况,要通过确立具有制度约束力的信用原则,让资产信用原则、道德信用原则、社会警示原则成为信用制度化建设的依据,成为道德调节制度化和刚性化的依据。第三、通过重视对道德责任法制化和政府管理职能道德化的探索,形成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行政、道德综合监督的机制,为创造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供保障。第四、提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金融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为倡导信用文明、完善金融伦理打好坚实的人才基础。

从上述四个方面出发,金融信用领域内的道德建设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优化金融市场道德环境。任何经济行为都无法脱离其赖以生存的市场道德环境。在现代社会,信任作为一种文化价值理念和行为规则,不仅是伦理关系相互结合的纽带,也是金融共同体相互聚合的基础,更是市场道德环境的重要依托。福山说:“信任可以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群体中产生,它依赖于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群体成员的素质。这些规则不仅包括公正的本质这种层次的‘价值’问题,而且还包括世俗的实实在在的规则、如职业规则、行为准则等。”[10]实际上,没有以信任为基础的市场道德环境作为依托,金融企业实际上很难建立自己的伦理文化。因为即使金融企业不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行为目标,但在市场体制的“趋利”背景下,企业理性行为所造成的博弈格局最终还是会形成一种“利润最大化趋势”,所以,脱离市场道德环境的企业行为,最终也只能仅仅是“利”字当头,从而,金融风险也就会达到最高。总之,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市场道德环境,关键是要把相互信任的伦理规则落实到各种制度、规范、管理措施、企业文化中去,从而使信守契约、遵守交易规则被视为是合乎金融伦理原则的要求。

(二)健全金融信用伦理管理体制。信用伦理管理体制是指在一定伦理原则的指导下的行为规则体系。一般而言,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所引起的,如涉嫌欺诈和操纵行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平整的游戏广场’(unlevel playing field)而引起的,如对称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不平等。”[11]后者涉及金融市场中的伦理正义问题,前者则涉及金融活动主体的诚信问题。但这两个问题都与利益冲突有关,金融市场的伦理正义在于对利益分配格局的宏观把握,是在宏观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而金融活动主体的诚信问题则是基于利益冲突的道德责任选择,是在微观上平衡利益冲突。健全的金融信用伦理管理体制是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之外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途径。它应该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金融行为的价值理念和道德信条,这是对所有金融活动的道德价值引导,所有的伦理责任和道德原则都应该从这里衍生;(2)金融行为的原则及其相互关系,这是在价值理念指导下的活动方针,但原则之间应该有个“价值优先性”问题,需要进行价值排序;(3)具体的行为规范要求,如企业伦理守则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条例等;(4)处理利益冲突的实体,如伦理仲裁委员会和伦理官员。

(三)营造金融企业伦理文化。对于金融企业来说,错综复杂的日常金融活动会触及到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之间的冲突往往会带来责任上的冲突。要平衡这些冲突并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就需要营造良好的企业伦理文化。从企业伦理文化的存在样态上说,它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以信誉为核心的资本形态的道德[12],以共享的理念和信条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形态的道德,以规范建设为核心的制度形态的道德以及以活动主体合道德行为为核心的德性形态的道德。在此基础上,良好的企业伦理文化可以发挥如下的作用:(1)作为企业集体人格的经济伦理式激励,它与物质褒奖和职位升迁激励的主要区别在于,通过向员工提供一种合理合情的生存方式,增加其集体归属感和个人生活的幸福体验;(2)作为企业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伦理关系的协调者,它可以在明确各种伦理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经营哲学中所特有的文化价值序列进行取舍,从而达到平衡利益关系的效果;(3)作为制度与规范对行为人的约束和导向,也就是以原则或规范的形式规约活动主体的行为,以引导其在企业文化的主旨下坚守伦理、践行道德。

结束语:

在对金融危机的伦理反思中,我们认为,塑造并坚守金融信用体系中的伦理责任尤为重要。与此相关,金融信用领域内的道德建设需要从实际出发,以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重点,注重体系建设、机制建设以及实践对策,同时,还要在此基础上批判性地汲取发达国家在相关领域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实际上,美国及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信用体系已经建成多年,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不过照搬西方的信用制度体系也不是明智之举,因为照搬的可能不是成功而是危机和风险。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来说,信用立法与监管体系并不是很完备,征信体系也很薄弱,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程度也并不高,很多企业甚至还缺乏信用意识。这样,中国的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就有可能面临着底子薄、压力大、要求高问题。所谓底子薄,就是基础比较薄弱,很多工作还得从头开始。所谓压力大,即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信用经济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基础薄弱的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面临更大的压力。所谓要求高,是说信用经济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像我们这样的后发国家既要迎头赶上,又不能照搬照抄,这就需要我们在快速的学习、消化中不断提高。不过,挑战同时也意味着机遇和发展,意味着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之中汲取经验、少走弯路。我们认为,厘清金融信用体系中的伦理关系,进而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促成金融信用体系中伦理责任的形成,是当下建设、优化和完备金融信用体系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需要全面地了解金融信用体系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伦理关系,从不同的专业领域出发,分析和提炼出各类信用关系中客观存在的伦理责任并提出在道德建设方面的相应思路和对策。

 

【注释】

[1] []罗伯特·希勒:《终结次贷危机》,何正云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2] 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构架及其特点——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考察报告(一)》,《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3] Andrew Ghillyer, Business Ethics: a Real World Approach. McGraw-Hill/Irwin companies, Inc., 2008, p. 88.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0页。

[5] 郭建新:《信用:一种经济伦理的诠释维度》,《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6] Richard DeGeorge, The relevance ofphilosophy to business ethics: a response toRorty’s‘isphilosophy relevance to applied ethics’.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volume16, issue 3, 2006.

[7] Andrew Ghillyer, Business Ethics: a Real World Approach. McGraw-Hill/Irwin companies, Inc., 2008, p. 103.

[8] 王小锡:《论经济与伦理的内在结合》,《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

[9] 王小锡:《六论道德资本——兼评西松<领导者的道德资本>一书》,《道德与文明》2006年第5期。

[10] []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11] []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静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12] 王小锡:《再论道德资本——道德资本及其功能和作用》,《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原载于《财贸经济》2010年第8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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