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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一种经济伦理的诠释维度
 

 

当今,有关信用问题的研究正在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诸如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都以各自的知识立场对信用进行过专门化的探讨。在这里,鉴于现代信用的复杂性,本文将只着重以经济信用为研究对象,试图说明在经济信用中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内涵。

现代性的信用危机是信用研究的一个焦点。在对危机的缘由说明中,有些人倾向于把一些经济失信现象归咎于道德上的原因。自然,对某些经济信用问题的道德说辞似乎并不具备某种知识的正当性。学界对此问题也早有洞见。[1]然而,这是否隐含性地说明了,在一定意义上,经济信用与社会伦理道德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呢?上个世纪,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曾通篇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人类的经济生活其实是根植于他们的社会生活之上,不能将经济活动从它所发生的社会里抽离出来,和该社会的风俗、道德、习惯分别处理。简言之,经济无法脱离文化的背景。”[2]福山在这里所说的文化的背景就是一种以信任为内涵的社会伦理文化。相似的观点,我们同样可以在早期的韦伯的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发现。不难看出,这实质上涉及到信用的经济伦理题旨。不过,在试图说明经济伦理语境中的信用时必须保持一种学术谨慎。一方面,经济信用中必定存在着自身的经济特质。因而,以道德视角来考察经济信用必然要考虑到其介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换句话说,道德并不能僭跃经济的知识主权而干涉本由经济可自主掌控的领域。而在另一方面,在系统化的生活世界的立场上,完全抛掷经济信用中所不可或缺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同样也是不明智的选择。关键在于,道德是否能够在适定性的维度内说明信用中的经济伦理问题。

一般认为,经济信用是一种契约性的交易关系。简单地说,它是指信用双方根据一定的交易对象,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各方的收益。在信用关系中,交易的全过程必须依赖明晰的产权基础、合法的契约保障、有效的规则安排、对称的信息传递、公共权力的维系。可以说,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构成一个相对完备的信用制度。然而,这种完备恰恰只体现在理论上。正如波普用没有士兵的城堡比作形同虚设的制度。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充分的条件供给并不能得出和理论设计如影随形的实际结果。无庸置疑,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有其客观性的基础。然而,制度终归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况且制度的有效性与实存性体现在人对制度的践行过程中。换句话说,在信用交易的全过程,如果忽视人为因素的复杂性,而只是根据理论罗列交易条件的制度预设,是无助于说明或解决现实问题的。因此,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我们将首先从关注信用交易的主体性动机开始。

对于经济信用来说,利益及其不确定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信用所带来的利益就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在利益交换的过程中,受信方是对属于自身利益的一种让渡。相应地,他事先履行了交易的义务而暂时性地给予了授信方先行占有全部交易对象的权利。这里,有一个时空间隙。对于授信方来说,他可能在这一时空间隙内做如下情况的考虑:(1)在独占全部利益或享有合作利益之利益区间内,如果基于利益的最大化考虑,那么他可以选择:A在单次信用交易中,在制度有缺损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占有更多地利益甚至完全占有全部利益。此时,受信方将一无所获。这种情况多数体现在信用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B在多次信用交易中,倘若制度完备且信息相对充分或是完全充分,只能占有合作利益,但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对利益的更多占有或独占,尤其可以利用受信方的信任来试图达到目的。[3]此时,信用交易形式稳定,但隐藏着潜在的风险。(2)同样是在独占全部利益或享有合作利益之利益区间内,如果不仅仅基于利益的最大化考虑,而是从内心深处尽力真诚地履行信用,那么,只会有一种选择,即便是在信用制度不完备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是单次交易或是重复多次交易,履行契约并获得合作利益是唯一的结果。在(1)情况下,对于个人来说,可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在缺乏有效的公共权力的实施与监督下,此种情况的可能性会增大。即使是在(1B中,信用交易所存在的人为性风险依然存在。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信用就会成为一种稀缺性资源,这势必会使信用交易的交易费用递增。相比之下,人们会把道德当作昂贵的信用品而倾向于通过法律的途径或是制度的安排来解决这一问题。[4]虽然这一法律程序与制度基础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法制过程往往滞后于生活世界的变化,制度安排也并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何况,法律规范或制度要求的约束总是外在性的,且维护成本较高。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会“硬化”社会生活,僵化社会关系,缺乏对生活创造性的激励。[5]相对地,较为理想的是情况(2),无论是在信用制度完备或是不完备的条件下,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维系与运作都将是积极的。但是情况(2)也必须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都具有充分的道德资源和伦理环境作为价值支撑和有效供给。由此,个人美德才有践行的可能。不然,相反的情况就会发生如金融学里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实际上,上述论说相似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之所以说是相似而非相同,是因为在“囚徒困境”的策略选择中,理性的自利最大化始终是一个推理前提与判断原则。而在这里,利益前提中加入了道德因素。在经济学中,客观利己主义可能是经济学知识所能容忍的极限。但这并不能说明人类在理性选择的历史演化过程中不会自主性地超越这一原则。现实是,我们并没有生活在一个“人人是豺狼”的社会中,也从没有经历过“世外桃源”式的道德社会。现代生物进化学说在揭示了人的“自私的基因”的同时,也说明了协作进化的人类本能。[6]既然人性是复杂的,而经济学又是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前提的,那么经济学就没有理由不考虑其它的人性因素。倘若讲求均衡的经济学同样也能关注人性的均衡,或许将使自身更有说服力。回到经济信用问题上来,这里需要指明的是:其一,从道德功能主义的立场来看,社会伦理道德无疑是信用交易成功有效的价值支撑与基础性资源。没有起码的道德条件,即使是最为简单的信用交易也难以完成。其二,在信用交易过程中,行为人基于道德因素的权衡或是个人美德的体现,能够提高交易效益。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一种可资本化的资源,体现为一种道德资本。其三,信用交易的成功有效以及信用体系的良性运作是制度安排、道德价值精神的支撑以及个人德行的整合结果。这其中,社会伦理资源的充分供应是不可或缺的内在条件与基础。总之,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实践理性可以结合审慎推理而有益于信用交易。而道德资源同时也可以作为支撑经济信用的基石和完备经济信用的胶质。

如果上文旨在说明,道德因素在信用交易中起码是一种可能为个人带来收益的策略动机或价值选择。那么,这里隐含的问题是,经济信用中必定存在着道德介入的正当性理由。经济信用关系与道德关系,经济价值[7]与道德价值之间肯定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对这一问题的考察,需要把经济信用关系放置于现代性的社会背景与历史境遇下,并在经济社会的历史变迁中说明经济和道德的关联性理由。这是在深层次上对信用的一种经济伦理式的解读。

经济信用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交易关系形式是以现代性的经济特质——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为座架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但变革着传统的经济关系,同时也连带性地变革着除经济领域以外的其他社会领域。现代社会结构的组织与功能都有围绕着市场经济进行相应地改组与安排的市场性附魅。这种变革体现在一种弥散性的交互关系中。一方面,经济关系的变革是造成社会政治系统、法制系统、道德文化系统等变革的根源。后者的变革样式都体现在“趋市场经济”的态势中。而在另一方面,这种连带性变革并非是条件反射性的。其他社会系统相对于经济系统而言,它受制于前者却有自身的独立性。况且,由于经济系统对其他社会系统存在着不可抽离的依赖性。因此,从总体上说,这实际上是由经济系统的变革所肇始的体现为经济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交互性的并联变革。(如下图)

经济系统

其它系统

其它系统

 

经济系统

 

图解:图例中由经济系统所引发的其他社会系统的变革,由于后者的相对独立性而呈现出其他系统的变型(其他系统)。此时,其它社会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并不是一对一的直接反作用,而是在经济系统的自身变革与其他系统的变革条件下产生新型的经济系统(经济系统)。虚线表明变革的样式延伸。

就经济信用而言,市场经济扩张了在整个市场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使得信用关系随着市场体制的延伸而在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交往关系中影响着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从信用关系与道德关系的联系来看,经济信用构成了一种客观性的经济关系事实,即它要求信用双方在以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承诺中来完成交易过程。在此,一种伦理关系要求也被同时建立。它基于信用交易的形式,在客观上形成了信用双方应该建立的一种权利要求与义务承诺相对等的伦理关系。当这种关系作为道德原则或规范的形式被确立下来,那么它也就规定了行为人在这种关系实体中的人格定位与角色认同。由此,不难看出,信用关系不仅是一种经济交易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具有客观性道德要求的伦理关系。相应地,作为信用关系中的产权实体,同时也就是一种道德实体。而在这种实体中,经济关系与道德关系体现着一种变动中的社会博弈的历史性均衡。[8]道德关系及其相应的规范要求并非是完全依附于经济关系或经济规则而无能为力的。经济关系也并非是在自身的谱系内完成某种自发性的演化过程,而仅仅把道德作为一种外在性的资源要求与之相隔离。正如前文所述,变革型的经济系统其实是原有的经济系统自变过程和其他新型社会系统共同变革的结果。而这恰恰又是一个历史性的社会博弈过程。也即是说,在现代信用问题上,经济信用的交易结果是经济关系及其价值与道德关系及其价值相互博弈所共同使然的。因而,从本质上说,经济信用其实就是一种经济伦理特性的关系实体。

现代制度经济学流行于利用演化博弈来解释和说明社会制度的生发、型构及其变迁过程。然而在制度变迁的演化博弈结论中,大多数学者所推证的结果几乎都是一种道德无涉或道德虚无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经济关系及其制度的生成与运作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博弈的均衡结果。而在这种自发性的演化过程中,道德推理与实践理性只不过是一种次要性的策略选择。换句话说,道德在人类历史的制度变迁中,尤其是在经济关系的历史形成过程中并不具有相对主体性的独立地位。即使是宾默尔在《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一书中所提到的“道德博弈”这一概念,也“只不过是一个在生存博弈中进行均衡选择的协调装置”。他认为:“一项社会契约要想具有可行性,它必须是一个生存博弈的均衡。……那些与我们人类一同发育的道德博弈的规则只不过是包含在我们文化中虚构的内容,人们完全可以说服自己和他根据那些与生存博弈不相适应的规则来博弈。”[9]依宾默尔的观点来看,生存博弈的历史性演化是一种强势的社会契约(或是社会结构、制度等)生成的自组织过程。而道德,倘若能够构成一种策略选择,也只能作为生存博弈均衡的一个子博弈而存在。无可厚非,宾氏的观点是有很强的说服力的。生存性的社会生活及其人类行为的确是社会存在的一种本体性基础。就这一点看,宾氏的观点似乎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有相通之处。然而从历史哲学的方法论角度来看,生存性的社会生活只是一种客观的历史事实。唯物史观是以人类生存为实践基点,通过生存性的社会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来看待前者。而在宾氏那里,博弈者并不是作为关系本体的人而存在。人仅仅是一种理性最大化的单向度的个体。由此,不是人因社会关系而存在为人,而是抽象的人通过了一定的方式而创造了社会关系。可见,宾氏的结论似乎总是带有某种“无情”的社会进化论痕迹。他似乎缺少了他在书中一直作为靶子批评的康德和罗尔斯的那种休谟或斯密式的道德感。

上文对于宾氏观点的论说实际上旨在提出这样几个问题,即经济生活只单纯围绕利益问题而真与道德无涉的么?经济价值中就没有道德价值的内涵么?即便是在精致的博弈分析的框架内,在理性个体的策略选择中就没有道德推理的可能?再以经济信用为例,信用交易无疑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然而在利益选择与实现的过程中,虽然理性人的自利性假设可以作为信用制度设计的一个可行方案,但是在有道德价值介入或支撑的情况下,结果将会是一个更好的方案。人类社会的制度规范之所以有可行性与实存性,正是因为行为人会将一些规范要求内化为一种自律行为。换句话说,信用交易对信用双方的守约要求既是一种外在性的经济要求,同时它也可以内化为行为人的一种自律选择。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一种社会力量所能穷尽的。人类社会的结构、制度、规范之所以有完备的或有缺损的、有建构的或有解构的,就是因为那是整个社会关系在整体性的社会生活基础上的一种历史同构。[10]同样,经济信用及其制度体系能够发展到今天,也是在经济社会的历史变迁中,经济关系及其价值与道德关系及其价值相互作用的博弈结果。更何况,在广义的社会生活的立场上,获得经济利益是一回事,而以经济利益为工具从事其他社会生活又是另一回事。以获取利益为手段而实现的生活目的,不能说完全但至少会影响利益获取的选择手段与实现内容。总之,无论是在静态的关系实体中,还是在动态的行为人的选择过程中,经济伦理的诠释维度都将是经济信用的一种本质澄明。

现代信用问题研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现实题旨就是对现代性的信用危机的关注。上个世纪的后半业,在全球领域,不同程度、不同规模的信用危机曾爆发在不同的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中的信用危机较为突出与严重。无论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备的发达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构的发展中国家,显性危机或潜在危机都普遍存在。自然,不同的社会特质与历史文化背景是在不同地域内信用危机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具体地分析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信用危机,必须要考虑到这一点。然而,如此规模和范围内信用危机的爆发却需以一种普世主义的立场来探讨其原因的普遍性。一方面,现代性的经济信用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座架而展开的。由此,这是否说明了在市场经济内部本身就存在着一种反信用的危机要素呢?[11]另一方面,如果说信用危机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所不可遏制的一个顽疾。那么暂且撇开现代信用构成的某些外部条件(如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制的健全完善、公共权力的实施等),是否存在着除经济因素以外的其他内在原因呢?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结合上述对现代信用的诠释维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供某种解读及理由。

其一,虽然我们说市场经济存在着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市场经济就没有趋利性的一面。从生存本体论的意义上看,获得经济利益是市场主体的一种在场性的根本需要。在场性意味着,在市场经济的利益氛围中,人的观念及其行为的确可能存在着一种偏执性的利益冲动。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总是强调对社会总体生活市场经济化的有效遏制。即经济生活只是人类总体性生活的一个层面,它并不能覆盖全部的生活领域而只把人限定在一种单向度的空间内。然而,在现代性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语)倾向愈发严重。它不仅使人际交往的范型趋向经济化,同时也把这种关系中所体现的经济价值强迫性的衍生到其他社会领域。[12]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即是人对经济利益的一种不自觉的内在冲动,以及支撑这一冲动的价值观念的强化。并且,经济系统在当今对社会结构、制度安排以及价值观念的型塑性极强。这不仅强化了人在一定社会中的趋利性,同时也弱化了其他社会系统对其有效地干预功能。因此,在市场经济领域内,背信弃义是一种潜在性的可能。即便是在信用制度相对完备的条件下,这种可能依然存在。这或许就是在马克思的意义上的资本的本性及其人格化的一种体现吧![13]

其二,以经济信用是经济伦理实体的观点来看,现代性的信用危机其实是经济关系及其价值与道德关系及其价值的一种失衡。这种失衡从实质上说是经济关系及其价值的增强与道德关系及其价值的衰退造成的。虽然道德是经济信用所不可或缺的一种内在基础。然而在现代性的社会,道德显然正在失却与经济相互博弈而达于均衡的条件与能力。在惯例经济中,经济生活的道德基础是稳固但不显见的。两者之间所体现的均衡态势在整个社会生活的领域内都能够得到积极地支撑与供应。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制度化的经济形式显然对法制较为青睐而开始日渐冷落道德。此外,自近代以来,对道德知识合法性问题的置疑使得道德在干预社会生活,影响人类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上始终受到怀疑。因此,在经济信用中,信用关系由于缺乏道德关系的协调和道德价值精神的支撑而愈发走向单纯的趋利化路径。它在固化和内化经济行为方式及其价值的同时正淡化和祛除着经济伦理关系及其价值。并且,这一趋势正随着市场经济自身的根源而在逐步强化与深化。由此,现代经济信用体系中必须确立一种经济伦理的关系并植入其价值精神。它必须使道德重新树立与经济相对话与均衡的地位。现代信用危机的有效遏制,也就是这种新均衡的开始。

其三,如果说,上述两点是信用危机一般的理由阐释。那么中国的信用危机在此基础上还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与历史缘由。一方面,在经济系统内部,正如张维迎在《信息、信任与法律》一书中的观点,就制度而言,造成目前中国信任危机(可以理解为信用危机)的两个最为主要的原因是,财产制度的破坏和政府行为权力过大。[14]前面已经说过,信用关系中的产权实体同时也是一个道德实体。因此,财产制度的破坏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对信用关系中道德基础的破坏。可是,它是我们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一个历史的过程。而政府行为权力过大的问题往往还需以体现正义之伦理价值精神的公共权力的有效实施来完成。另一方面,虽然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伦理道德传统的文化大邦,然而,自近代以来,现代与传统的历史性断裂使得社会道德资源的建构失却了延续性的历史文脉,而现代性的中国道德知识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也尚在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中。[15]因而,就整个社会而言,经济信用关系及其价值要求中必然会缺少充分的社会道德资源供应及其内在的道德精神价值支撑。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经济规则往往都是以“自利最大化”为前提的,过分的强调经济规则而忽视道德规范和伦理精神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效用,无疑是不明智的。[16]正是由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经济变革以及道德资源环境的建设现状构成了中国当代信用危机的两个主要因素。

 

【注释】

[1] 宋希仁教授曾对作为经济关系的信用和作为道德良心与人格的诚信做过严格的概念区分。并认为,“不能只把信用理解为道德概念,那样就会缺乏从客观的经济规律方面对信用的把握;但是也不应该把诚信说成是客观经济关系,那样就会模糊道德与经济的区别。”以此为例。宋希仁:《论信用与诚信》,《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 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1998年,第20页。

[3] 尤其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信用交易的手段和过程愈发的信息化和虚拟化。许多网络信用交易利用某种技术手段在小宗交易中积累信用积分而等待在大宗交易中进行信用欺诈。

[4] 韦森教授曾在《文化传统中的个人道德与社会演化》一文中,评介过格雷夫教授基于11世纪至12世纪地中海周边两大“商贸社会”商人群体内部文化信念的差异,利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所得出的结论:那些讲诚信、美德的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社会往往停滞于习俗经济而未发展成现代商业体系。而那些不讲诚信且每个人自私自利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却更容易衍生出一个法治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来。是为反例。参见韦森:《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经济学与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37250页。

[5] 福山在《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曾指出美国人爱打官司的习惯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人际交往的发展。相似的,施密特也在《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一书中认为法制程序的复杂与烦琐使生活失去了应有的本位。参见弗兰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7页;参见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柴方国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35页。

[6] 参见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刘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7-9页。

[7] 这里的经济价值不是单纯的经济学领域中的一种货币化的价值形态或是可货币化的经济价值涵义,而是在狭义经济哲学的立场上,以经济事实或经济知识中所形成的观念在价值领域中的一种普遍性意义。俞吾金:《经济哲学的三个概念》,《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8] 均衡是经济学里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在经济体系中各种变量的变动趋势趋向为零从而达到的一种平衡状态。这里把经济关系与道德关系看作是构成信用的两种关系要素,通过它们之间的互动平衡来说明信用的经济伦理性质。

[9] 宾默尔还例说到:“他们可能会允许做出承诺的道德博弈创设规则,但是我们马上会发现自己陷于理想和激情所产生的麻烦之中,而这种情绪正如斯宾诺莎所言,只有在‘诗人的黄金时代’才具有意义。作为结果,人性是卑微的而我们身处其中的世界是不现实的。”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公平博弈>》第1卷,王小卫、钱勇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5-56页。

[10] 韦森教授在《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一书中也曾认为“在习俗经济和惯例社会中,社会的伦理原则与外在的(显形)习俗的和惯例的规则往往是同构的。”并认为,即使是在现代商业社会,这一惯例与习俗依然存在并影响着经济活动。参见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567页。

[11] 高兆明教授对此曾做过相关分析,他认为市场经济的价值精神内生着一种价值悖论,即“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信用关系,市场经济内在地存在着违背信用的倾向。”高兆明:《经济信用危机的社会伦理解释》,《江海学刊》2004年第3期。

[12] 实际上,自近代以来,许多人文主义学者都曾以各自不同的视角和立场批判过这种现象及其它的哲学根基。如雅斯贝尔斯的《时代的精神状况》,胡塞尔的《欧洲科学危机与超验现象学》,海德格尔的《技术之追问》,萨特的《存在与虚无》等。

[13] 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经济信用做过深入地分析。他对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分析结论是:“信用制度固有的二重性质是: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他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少;另一方面,造成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马克思当时对信用制度的剖析在如今看来,仍有很强的说服力。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00页。

[14]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第21页。

[15] 万俊人:《三维架构的“中国道德知识”——21世纪中国道德文化建设前景展望》,吴倬编《在二十一世纪的地平线上——清华人文社科学者展望21世纪》,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53页—82页。

[16] 郭建新、张霄:道德是精神生产力——对一种批“泛生产力论”的反批判,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原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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