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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道德的思想资源及其现代意义
   

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诚信不但是立人之道,是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和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而且古人特别把诚信当作执政者重要的行为规范,它更被视为立政之本,具有政治道德的内涵。作为政治道德的诚信,一直受到思想家们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对中国古代政治诚信道德的重要作用及其现代意义加以论述。

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规范之一。所谓“诚”,很多的思想家都解释为诚实无妄,不自欺,表里如一等,如朱熹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它是指一种真实不欺的品格。所谓“信”,是诚实无欺,遵守诺言之意。诚与信最初是分别来使用的,到了春秋时期,管仲首先将“诚”与“信”连用:“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由于诚与信这两个概念不但在意义上相互贯通、互为解释,而且它们互为表里,诚为根本,为内核,信是诚的落实,是诚的延伸,因此中国自古就“诚信”合称,即诚实守信之意。

中国古代的宗法等级制具有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的特性。侯外庐先生说:“为了维护宗法的统治,故道德观念亦不能纯粹,而必须与宗教相结合。就思想的出发点而言,道德律与政治相结合。”[1]因此中国古代的政治统治亦是道德统治。而在道德统治中,诚信道德具有重要的作用。

诚信作为一种人格属性,无疑是对一切人的道德要求,但在古人看来,诚信尤其应该成为为政之本,所以古人的诚信道德具有政治道德的内涵。从中国历史上来看,不独儒家强调诚信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法家杂家等也都对诚信在成己成人、治国治世中的作用给予肯定。总的看来,他们大致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政治诚信道德的重要作用。

第一,强调诚信道德在维护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古人认为,在上位者能否取信于民这不仅是个人的品格修养问题,而且是社会治理问题,它关系到国家的治乱、社稷的安危。其一,统治者只有树立诚信形象,实现自己的诺言,才能赢得百姓和臣子对自己的拥戴。韩非认为,明主治国必取信于人,取信于百姓,“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吕氏春秋》也说:“凡人主必信,信而又信,谁人不亲?”(《吕氏春秋·贵信》)其二,统治者只有坚持政令、法令的严肃性,有法必依,赏罚必信,才能政令畅达,取信于民,才能确立统治权威。孔子的弟子子夏把取信于民看成是“劳其民”的前提和保证,“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论语·子张》)。商鞅把“信”与“法”和“权”并称为国家治理的三个要素,“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商君书·修权》)。在中国的历史上,既有取信于民而获得民心的例子,如商鞅通过“立木为信”,使新法深入人心,得到百姓的认可;也不乏失信于民而亡国丧身的记载,如周幽王为了取悦自己的宠妃褒姒,点燃烽火以博美人一笑,失信于诸侯,“烽火戏诸侯”导致国家的灭亡。再如,春秋时宋襄公命令连称、管至父戍守边塞,当时正值瓜熟季节,襄公许诺明年瓜熟时由他人接替二人的戍边任务。结果襄公第二年的失信导致二人起兵造反,杀了襄公。

第二,强调诚信道德在社会教化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伦理政治型文化决定了道德教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古人所提倡的诸种道德中,诚信是最重要的道德之一。儒家历来认为,在上位者既是政治统治者,同时也是道德教化者,政治诚信道德本身就是重要的社会教化资源。此即孔子所言“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意思是说,执政者有了诚信,老百姓就自然会说真话,在上位者守信,老百姓才会守信。古人认为,统治者只有做诚信表率,通过自身的人格力量和情感互动的方式,才能以自己的诚信换来臣民对君主、对国家的诚信,才能通过上行下效、“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式的道德感召模式,实现为民表率,以德化民,以信化民的教化目的,才能以自己的诚信对社会教化发生重要影响,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形成良好的诚信风气。

第三,强调诚信道德在协调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儒家一贯主张,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人,如孔子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孟子也说“唯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是在《君道》篇中开宗明义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这些观点无非都是强调“为政以德”的重要作用,强调明君贤相们以道德人格的力量统率政治、由一人而及多人,达到众星共北辰、一人正而天下正的社会治理效果。既然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人,在于道德高尚的明君贤相,因此统治者的诚信必然会对协调社会关系发生重要影响。“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孟子·离娄上》),君主讲诚信,臣民自然会讲诚信。“人君以信训其臣,则臣以信忠其君”(《傅子·义信》),君主以什么样的诚信态度对待自己的臣下,臣下就会以什么样的诚信对待自己的君主。如果“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稷不守”(《吕氏春秋·贵信》),社会关系必将遭到严重破坏。

正是由于古人看到了国家管理者的诚信对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因此他们对诚信道德的提倡可以说是不遗余力,孔子就把诚信看成是高于并优先于武力强大和经济发展的首要的社会治理目标: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为政者的诚信道德也因之成为中国历史上重视诚信的道德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古代政治诚信道德的重要资源。但应该指出的是,在中国历史上,由于中国古代“家天下”的社会结构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君权的制度背景与人治的治理模式如影之随形。政治的清明昏暗,国家的治乱安危系于君主一人之身,昏君祸国,君兴国,一言兴邦,一言丧邦。在人治的模式之下,社会治理的希望不是寄托在体制、制度的层面,而是寄托在杰出人物的身上,寄希望于明君贤相们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古人所强调的政治诚信道德其实就是君主个人的诚信道德;实现政治诚信,也只能寄希望于统治者基于个人自律的职业操守。这就不能不使政治诚信归根到底成为一种政治权宜之计和统治术,不能不使统治者的诚信道德和人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正因为中国传统的诚信道德深深地打上了人治的烙印,所以古人的政治诚信原则至多是职业道德意义上的,而与政府行政运作本身是否具有诚信内涵无涉,与制度和体制无涉,因此传统的政治诚信在为我们今天建设政府诚信提供资源的同时,也有着自身无法逾越的限度。

与中国传统道德中对统治者为政道德的提倡不同,我们今天所说的政府诚信具有全新的内涵。在现代社会,政府已不是一己之天下的特殊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它是社会普遍利益和普遍意志的体现者,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它的公共性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应该以公共的面目出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存在根据,它应该通过服务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并达到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行政目标。“服务型政府”理应成为现代政府的执政理念,而公正、公平、公信的道德原则就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府诚信,就不仅仅是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意义上的对政府工作人员个人的品格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政府权力合法性的道德考量和政府对公共权力运作的道德要求。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政府尤其是与公众联系极为密切的各级地方政府的不诚信行为,正在使我国政府遭遇到一场信用危机。政府的信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政府失信而导致的“政府信用缺失综合症” 不但已经成为政府行政管理中的瓶颈,而且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因素,并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诚信形象,甚至会导致人民对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怀疑。因此,政府诚信建设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剔除和剥离传统诚信道德的人治色彩和道德决定论倾向,汲取其中的合理因素,大力推进政府诚信建设,并将政府诚信作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突破口,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建设政府诚信必将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政府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它受人民的委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政府的权力来源就决定了政府服务公众是其份内之责,政府在拥有权力的同时被赋予相应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才有信。一个政府只有最大限度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不但是全体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言人,而且在处理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时,要使社会公共资源适当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话语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言必信,行必果,才能取信于民,才是一个诚信的政府,才能获得人民的拥戴,才拥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实现新一届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庄严承诺。因此,提倡政府诚信绝不是政府形象的自我标榜或政治运作的权宜之计,而是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题中应有之意,是政府责任的必然体现,是基于政府权力合法性与合道德性关系而得出的必然结论。

第二,建设政府诚信必将有利于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政府信用首先是建立在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上,只有这样,政府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树立自己的诚信形象。我们过去的管理体制是政府包揽一切,政府在一些不该管的事情上勉为其难,其结果是既管不了,又管不好,处在无法实现承诺的尴尬境地,必然要失信于企业,失信于公众。实际上,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职能主要集中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有限政府”较之“无限政府”更容易兑现自己诺言,即政府在有限的职能范围内向公众和企业许诺,其直接结果就是更容易实践诺言,取信于民,实现公众和企业对政府的诚信期待。只有“小政府”,才是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因此,要建设“诚信政府”就必须改变过去那种由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转移出去,实现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凡是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包揽;凡是企业能自主经营的,政府不干预;凡是该由社会办理的,政府不插手;凡是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政府必须履行责任,信守诺言。这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也才能真正打造出诚信政府和诚信社会。

第三,建设政府诚信必将有利于遏止政府腐败,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政府不诚信固然是与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机制不健全,出现政策法规的盲区有关,但同时,政府执法不公、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对公共权力的运作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腐败猖獗,也是造成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诚信缺失的重要因素,而这种政府的不诚信又反过来加剧了政府腐败。只有诚信的政府才是廉洁的政府,而一个廉洁的政府也必然首先是一个诚信的政府。不诚信者必不廉洁,很难设想一个没有公信力、轻诺寡信的政府会是一个廉洁的政府。因此,建设诚信政府的同时就是在建设廉洁政府。而要建设诚信政府和廉洁政府,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时刻牢记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人民的监督。缺乏社会公众监督制约的政府权力必然会异化,必然背叛其社会普遍利益和普遍意志代言人的初衷,必然导致腐败。只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政府,它的权力才既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道德性,人民才有理由相信其既是公正的、负责的,也是廉洁的、诚信的。其次,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标本兼治,既靠道德教育,也靠依法行政。第三,制度约束更为根本。一个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还是言而无信的政府,制度建设是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

第四,建设政府诚信必将有利于醇化社会风气,有利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在现代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诚信应该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和核心。这是因为,其一,政府是国家强制力的化身,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成为整合企业诚信和公民个人诚信的表率,政府的不诚信行为会诱发社会公众的投机心理,使人们易受利益的驱使置诚信道德于不顾,从而恶化社会成员个人诚信品格。其二,政府的诚信水平是整个社会诚信水平的风向标和指示器,政府诚信状况直接反映并影响社会的诚信状况。因此,一个政府信誉度和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是否坚固。

第五,建设政府诚信必将有利于政治文明的推进。诚信政府的前提是政府要透明,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要充分发挥人民对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监督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不是一句空话,使一切伪民主、不民主和不充分民主无所遁形,这必然会使政府诚信受到最大限度的考验。因此,政府诚信不仅要影响政府运作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而且要求政府的权力公开和透明;不仅具有管理学的意义,而且兼具政治民主的内涵;不仅要求政府成为廉洁、高效、务实的政府,而且推进政府成为诚信的、道德化的、民主的和善治的政府。

由是观之,当前的政府诚信道德建设无论在力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是远远不够的。而事实上,政府诚信建设的意义已远不止于职业道德的层面上。中国传统的诚信道德为今天的政府诚信建设提供了有益的资源,但也存在着自身无法逾越的限度。如何吸取历史上有益的思想资源来建设政府诚信道德,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太多的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侯外庐等著《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第95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原载《求索》2005年第5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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