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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德刑关系思想论
   

王国维先生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1]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变革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伦理文化和法律文化形成的重要时期。西周贵族不仅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而且在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方面更加成熟,因此西周成为我国氏族贵族法制的鼎盛时期;同时,周人明确提出了“敬德”的思想,使西周的德治思想成为先秦秦汉德治思想的理论雏形。周人的德刑关系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天讨有罪,刑不可少。

早在远古舜统治的时期,中国古人就有“天秩有礼,天讨有罪”[2]的思想,意思是说,遵守礼制的人,上天就要给予奖励;有罪的人,上天就要惩罚他。周人继承了这个思想,认为在治理国家中,法和刑是建立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一手。

1.周人以兵定天下

中国古人认为,兵和刑是合一的。武王伐殷就是以“大刑”伐无道的战争。文王九年,也就是周武王即位后第二年,武王汇集八百诸侯,观兵于盟津,准备兴兵伐纣。在盟津发表的《泰誓》指出,伐纣是出于天意,出于民意,商纣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成为了“独夫纣”,因此讨伐势在必胜。后二年,武王统帅部队,从牧野向殷都朝歌进发,一日之内取得全胜,迫使纣王自杀。周朝建立后不久,觊觎王位的管叔、蔡叔鼓动纣王之子武庚、禄父发动叛乱,并联合徐、奄、熊、盈等东方诸部落背叛周室,周公东征三年,才把这场大乱平息下来。

根据兵刑合一的观点,武王兴兵伐纣和建立政权之后的周公东征平定叛乱,都是以兵定天下,说明兵和刑是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治国措施。天下既定,周代犹设大司马之职,据《周礼·夏官·大司马》记载,大司马的职能是: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副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可见,周代的大司马执掌国家的兵政大权,其主要职能是对有违王命、残害百姓、以下陵上、违背人伦的诸侯进行武力征伐,用“大刑”将国家置于有序的轨道,并编制各级军队,建立军备,在农隙进行演练,所以《汉书·刑法志》上说周是“以兵定天下”。

2.建三典以刑邦国。

从历史上看,历代帝王治理国家莫不重视法和刑,因为这是一个国家立国和治国所必须的。史书上说,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禹刑》和《汤刑》已不可考,但周公建立法典却是有案可稽,据《周礼》记载: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3]

这就是说,周公通过制定“三典”来管理国家,治理百姓,治理新建立的邦国使用轻法,治理守成之国使用中典,治理民风恶化,积重难返的乱邦使用重典,即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社会治乱的程度,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酌情使用“轻典”、“中典”和“重典”,使百姓因畏威而远罪。

3.五刑与九刑

所谓“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它是由苗民所创,后为炎黄部族所因袭。周去古未远,沿袭了夏、商之五刑,内容仍以肉刑为主,自是当然。据《周礼·司刑》记载,“五刑”共计两千五百条,即“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尚书·吕刑》说: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礼》和《尚书·吕刑》都有关于“五刑”的记载,“五刑”之名小异而大同。《周礼》为周公所制,《吕刑》为周穆王时命吕侯所制。《周礼》中“五刑”的总数是二千五百条,《吕刑》所记“五刑”总数为三千条。班固的《汉书·刑法志》认为,“五刑”由二千五百条增加至三千条,是“周道既衰,穆王眊荒”,法网日密,政治日益昏暗的表现。

据《左传》记载,晋国的叔向曾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4],文公十八年也说,“在《九刑》不忘”,《九刑》在春秋时就已失传,对于其具体内容说法不一。一种说法认为,《九刑》内容可能是“五刑”的五种肉刑加上流刑、鞭刑、扑刑、赎刑,合称为“九刑”。另种说认为,《九刑》并不是具体的刑罚,而是由誓、诰、训等多种法律形式组成的西周法律的总称。

周公制礼时确定:“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5]意思是说,破坏礼法的人是贼,隐匿贼子为藏,窃取财物是盗窃,盗取国家宝器为奸。“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6],对于这些严重犯罪必须严惩,绝不手软。正是因为有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周初的社会秩序比较稳定,为巩固新生政权、平定一系列叛乱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正如《史记·周本纪》所说:“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

二、明德慎罚,慎重用刑。

尽管兵和刑是一个社会有效且不可或缺的控制手段,但要将其置于适当的位置上,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一个穷兵黩武、任法任刑的社会是不会长久的,穷武极诈导致身死国灭,而滥用刑罚会招致同样的下场。在周代之前,中国古人就有慎重用刑的思想,如《尚书·舜典》中的“惟刑之恤”、《尚书·大禹谟》中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等主张,周人继承了前人的思想,将“敬德保民”的治国理念运用到法制方面,认为在使用“刑”的一手时,立法、司法都要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时更要慎重,“刑”不是目的,政治的根本在于使民向善,使西周的德法关系表现出“明德慎罚”的基本精神。

1.慎重用刑

周公主张,一定要慎重地对待刑罚,在定罪量刑时,一定要考虑到罪犯的主观状态,他说: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7]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有的人罪过虽小,但因为有主观故意或者是惯犯,所以不可不杀;有的人虽然犯了大罪行,但由于是过失或者是偶尔犯罪,也可不杀。因此他要求康叔“敬明乃罚”[8],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

《周礼》将周代的“五刑”记作二千五百条,而《吕刑》则记作“五刑之属三千”[9],那么律条的增加是意味着法网日密、政治昏暗还是表明了周人用刑审慎呢?关于这个问题,司马迁的《史记》和班固的《汉书》写法是不同的。

《史记·周本纪》记载:

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於王,作脩刑辟。

《汉书·刑法志》记载: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两家的写法有异,因此后人对周代的五刑由二千五百条增至三千条的理解是不同的,一种意见认为,“周道既衰,穆王眊荒”是说周穆王老而昏乱,因此法网日密,周道日衰,如蔡沉的《书经集传·吕刑篇》注就是这样理解的;另一种意见如《尚书今古文注疏》及《尚书正义》的《吕刑》篇注则认为,“穆王眊荒”是说周穆王老而能治事,虽老而能以贤扬名,因此作《吕刑》。

后一种说法似更准确一些。因为综观《吕刑》全篇,都贯彻着“慎刑”的思想,并且刑数由二千五百条增至三千条,看似律条增加,是重典治国,实际上是将较轻的墨刑和劓刑增加至一千条,而较重的宫刑减至三百条,大辟只有二百条,将这样的修正说成是“刑乱邦用重典”,似不尽然。因为虽然总数有所增加,但重刑数和死刑数减少,应该说是《吕刑》“慎刑”思想的一以贯之的体现。

2.敬刑为德

根据前人的统治经验,周代的统治者在处理德法关系时,对“刑”慎之又慎,在《吕刑》中,提出了敬德为刑的思想。

所谓的“敬刑”,即处理好德与刑的关系,正确地用刑,本身就是一种德。周人认为,在治理国家时,刑的必要的,因此远古的苗民就创立了五刑之法。但苗民制作五刑的目的是“杀戮无辜”,在处理德刑关系时,只有刑而没有德,“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于是帝尧乃奉天帝的意愿,“遏绝苗民,无世在下”。周穆王告诫自己的司政典狱,苗民灭亡是因为不能正确地使用刑罚,“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

周穆王远以苗民为戒,近则吸取了商纣王滥用刑罚而亡国的历史教训,认为敬刑本身就是德,“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何以“敬刑”?包括不因贿赂而枉刑,不以权势而滥刑,使用刑罚要得当等等。

3.五刑有罚

早在《舜典》中,就有“金作赎刑”的规定,到了周穆王时,明确将赎刑用于当时的五刑之中,即“五刑有罚”: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10]

这意味着周代的五刑可用数额不等的钱来赎,墨刑,其罚百锾,劓刑,其罚二百锾,剕刑,其罚五百锾,宫刑,其罚六百锾,大辟,其罚一千锾。自周穆王后,赎刑成为制度历代相沿,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4.五刑可赦

周人认为,君手中握有国家的刑杀大权,但一定不可以滥刑,应心怀悲悯,从轻论处。在《吕刑》中规定了五刑皆有可赦者,“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即对判处“五刑”而有疑者,可减等按“五罚”定罪;对判处“五罚”而有疑者,则免于处罚。

5.列用中罚

周人认为,所谓“中罚”,就是刑人要当其罪,即要不轻不重,宽严适中,这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在《尚书·立政》中,周公要求掌管六典的太史效法司寇苏公,慎重地对待刑狱:

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列用中罚

周人克商后,苏公“以温为司寇”[11],即能慎重地对待刑杀,使用刑罚时不轻不重,他的行为受到周王的肯定,封在苏国,据《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黄河中游北岸有“苏忿生之田”十三个邑。周公以苏公为榜样指出,国家的管理者手中握有刑杀大权,怎样运用它,对国家的统治至关重要。

 

三、以德化人,教而后刑。

侯外庐先生说,周代世王的自称是以道德称呼为原则的,比如文王的“文”字,其义与“德”字同,武王的“武”字,有自强不息、功勋广大之义,“成”、“康”有明昭靖绥的道德之义,“昭”是指明德,“穆”是指厚德[12],这说明他们都能看到“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并把“德”看成是克配上天而受民受土的内在根据。因此,在周代的统治政策中,统治者比较注重“德”、“刑”两手中“德”的一手,强调以德化人,教而后刑。

1.化殷顽民

据史料记载,武王伐殷取得胜利后,并没有将殷人赶尽杀绝,也并没有把殷都和王畿据为己有,而是把纣王的两个儿子武庚和禄父安置在那里,继续统治殷的遗民,武王还把殷的土地分一部分给自己的弟弟管叔、蔡叔、霍叔去管理,以监视武庚等,是为“三监”。

武王设立“三监”,一方面是因为天下初定,殷的残余势力还很强大,不得不暂时采取安抚人心的策略,另方面,也是武王以德绥靖、协和万邦的“德政”的具体体现。后武庚在管叔和蔡叔的鼓动下叛周,周公东征平叛后,将殷民迁至下都成周,恐殷民心生怨恨,周公反复向他们灌输殷纣王失德亡国的历史教训,反复论证周灭殷的合理性,并告诫他们:

今予惟不尔杀,予惟时命有申。今朕作大邑于兹洛,予惟四方罔攸宾。亦惟尔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逊。尔乃尚有尔士,尔乃尚宁干止。尔克敬,天惟畀矜尔;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今尔惟时宅尔邑,继尔居,尔厥有干有年于兹洛。尔小子乃兴,从尔迁。[13]

武王告诫殷民,将他们迁至下都成周,不是想刑杀他们,而是反复加以教育,希望他们能够从此老老实实,改过迁善,重作新民。

不但对待殷民如此,周初武王在处理与四夷的关系时,也能够“明王慎德”,“昭德之致于异姓之邦,无替厥服。分宝玉于伯叔之国,时庸展亲”,使得“四夷咸宾”[14]

2.以刑辅德

在殷商时期,就已经有了“刑”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在于劝善的思想,这就是《尚书·多方》所说的“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从成汤至帝乙,都能以德辅刑,故皆能成其王道。到了周初,这个思想进一步发展为以刑辅德、明德慎罚的政治理念。对于那些可以教育好的人,要宽大为怀,以期改造他们;而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试图反抗的人,不但“不有尔土”,而且还有进行镇压,“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还要像对待奄君、淮夷、徐戎等那样加以讨伐。

3.教民“德”、“孝”

侯外庐先生认为,周人“在宗教观念上的敬天,在伦理观念上就延长而为敬德。同样地,在宗教观念上的尊祖,在伦理观念上也就延长而为宗孝,也可以说,以祖为宗,以孝为本” [15],将“德”、“孝”并称,“德”以对天,“孝”以对祖,“德”、“孝”遂成为周代统治者的道德纲领。

从周开始,孝已经成为社会中流行的道德观念,其根源在于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以及宗法制的确立。据考证,周代的钟鼎文中有100多个“孝”字,在《尚书·周书》、《诗经》中,孝字也多次出现。

孝是人类血亲关系的反映。父母给了自己生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最天然、最亲密的关系。孝这一规范,就是基于子女对父母天然的亲爱、尊重、顺从而建立起来的。在周代,随着“立子立嫡”的宗法等级制的建立,追孝先人成为维系宗法等级制的天然的道德纽带,“孝”的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以至于与宗教、政治、政权相结合,成为维系宗族内部团结、巩固政权的重要工具。

周人对“孝”大致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其一是奉养父母。据《尚书·酒诰》记载,周公以成王命康叔,戒酒立教,要求妹土之人“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意思是要求妹土之人为父母奔走效劳,在农事做完后,可以赶着牛车,做点生意,来奉养父母。

其二是追孝祖先。周人的“孝”的对象不止于对父母,也包括要孝敬已经死去的祖先,这既是对在世父母的“孝”的延伸和扩大,同时也是祖先崇拜的一种表现。追孝祖先表明了对宗法关系的认可并承诺有维护宗统使其绵延不绝的义务,即“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16],因此武王和周公都被称为大孝。

《吕刑》中说:“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周代的统治者正是通过教民德孝,以德化民,确立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道德规范,将“不孝不友”看成是“元恶大憝”[17],将每个人都限制在亲亲尊尊的血缘网络之中,从而使宗法等级秩序君权、父权的绝对统治地位得以确立和巩固,并与“刑”的一手相结合,成为维持社会有效统治的重要手段。

总之,西周时期“德”的思想和“刑”的思想已经充分发育,并凭借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和神秘主义的天命思想而得以展开,西周的德刑关系理论,也因之成为中国古代德刑关系理论的理论源头。

【参考文献】

[1]王国维著《殷周制度论》,引自《王国维文集》第四卷第42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5月版

[2]《尚书·皋陶谟》

[3]《周礼·秋官·大司寇》

[4]《左传·昭公六年》

[5]《左传·文公十八年》

[6]《尚书·康诰》

[7]《尚书·康诰》

[8]《尚书·康诰》

[9]《尚书·吕刑》

[10]《尚书·吕刑》

[11]《左传·成公十一年》

[12] 参见侯外庐著《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第89——90页,人民出版社,19929月版

[13]《尚书·多士》

[14]《尚书·旅獒》

[15] 侯外庐著《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第93页,人民出版社,19929月版

[16]《礼记·中庸》

[17]《尚书·康诰》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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