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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矛盾、辩证法与逻辑—— 第五只眼看“黄、马之争”
   

 

最近一段时间黄展骥、马佩二位先生在《人文杂志》、《哲学动态》等杂志上连续发表的几篇争论文章,把关于“矛盾、辩证法与逻辑”这个话题又重新炒热了。邓晓芒先生作为局外人而用“第三只眼”来看待这场论战(见[1])。邓氏对黑格尔思辨逻辑与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本有很深切的体验,他所谓“第三只眼”就是用思辨逻辑与解释学眼光看问题(见[2])。我的观点与他又有所区别。我是辩证逻辑学术圈中的“非经典逻辑派”,力主辩证逻辑是一种非经典逻辑、哲学逻辑。这就是本文所谓第四只眼的基本含义。 =====================

1。正本清源。

先生就“矛盾、辩证法与逻辑”与国内学者的交锋由来已久。我认为,探讨一下先生(他自称形式派)在这一交锋过程中对辩证法、辩证逻辑的看法和说法的演变,对我们辩证论者将会是特别有意义的。一开始,先生是作为辩证逻辑的反对者而介入的。19895月他参加辩证逻辑的广州会议时颇有“单刀赴会”的感触,不过暗下决心“以支持者的精神重新研究”向来所反对的辩证逻辑,以便“做一些综合贯通的工作”。当年先生 风尘仆仆赶到会场时,正值我在做“次协调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专题报告(见[3]),我在报告中介绍了da Costa Wolf所谓的“次协调辩证逻辑”系统DLDLq ,那是用形式语言来刻画“对立统一原理”(包括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先生返回香港后不久,即在题为《达、沃的(次协调)逻辑读后随笔》的文中尖锐的批评说:“辩证逻辑违背了最基本的命名原则,要确定某物即是‘甲’也是‘乙’(甚至‘非甲’),要确定‘亦此亦彼’,否定了‘无矛盾原则’,这便会产生混淆,糊里糊涂,语无伦次”。(见[4])在稍后的《评辩证逻辑》中(见[5]),更在“饭堂还是便所?”的节标题下,用在消化过程在肠中存在饭与粪的含混区的实际事例,对于辩证逻辑学者的“亦此亦彼”原则进行辛辣的讽刺与挖苦。可见,当年先生对辩证逻辑的反感已经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不打不相识”,我与先生的学术友谊也从这里开始。

回想当年对比今天,不难看出,先生对辩证矛盾、辩证逻辑的理解有了很大的进展。而今他甚至断定“辩证法‘鹰’派的‘亦此亦彼’悖论,击中了形式派的‘要害’,是非常了不起的卓论”(见[6])。他对于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不矛盾律与矛盾法则、鸽派与鹰派等等关系都按自己的方式作了仔细辨别,不再简单地把辩证法视为“洪水猛兽”了。作为辩证派的一员,对此我已经感到相当满意了。

2。鹰派与鸽派。

 

此乃激进派与温和派之谓也。逻辑哲学对这一专用语早有确切的说明。当经典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在应用中碰到新的疑难时,逻辑革新论者有两种可选策略:(1)温和派(即鸽派)采取扩展策略——在保全基本规律前提下进行小改小革,从而产生扩展型逻辑;(2)激进派(鹰派)则采取革命策略——通过修改基本规律本身发展异常型的非经典逻辑。我将苏珊.哈克的这一思想应用于辩证逻辑(特别是次协调型的辩证逻辑)。于是,只要把辩证逻辑看作一种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经典逻辑,那么同样可以采取两种可选策略:(1)在保全不矛盾律基础上进行小改小革,消解一些反常情况。那是温和策略;(2)修改或者限制不矛盾律本身,以适应反常情况,这是激进策略。先生将它用于对辩证派内部进行细致辨别,这并没有什么不妥当。这里当然会涉及对辩证矛盾的不同理解(我宁愿撇开这些细节不谈),然而只有抓住对不矛盾律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个根本标志,才能恰当划界。对不矛盾律采取温和态度的——归属于辩证法“鸽派”;反之对不矛盾律采取激进态度的——归属于辩证“鹰派”。对此还可以进一步作出仔细区分:(a)旧鹰派,对于不矛盾律乃至整个传统逻辑采取最激进的取消主义态度;(b)新鹰派,认为辩证逻辑突破和超越了不矛盾律的眼界但并不简单地采取取消主义(这是我对先生本意的理解和转译)。如此看来,先生将我、马佩、邓晓芒等归入辩证新鹰派是有自己的道理的。不过这种划分不应看得太绝对。例如,次协调逻辑按照哈克的划分本应归入激进的异常型的,但创始人da Costa自己却更加愿意将它归入温和的扩展型。因为他认为他对不矛盾律的限制并没有取消他的正常应用或者带来任何伤害,他更愿意强调继承性的一面。同样道理,马佩先生正确地看到辩证逻辑突破形式逻辑不矛盾律的眼界却并没有妨碍它的任何应用(那种对不矛盾律的态度算是够温和的了!),因此很不乐意承认是“激进派”。再说先生对不矛盾律使用“否证”二字或许太刺眼了,使人容易产生“取消主义”的联想,引起了不必要的误会。

附带需要声明的是,次协调逻辑与辩证逻辑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却又是交叉的。次协调逻辑是从非经典逻辑的观点出发的,它的特点是限制不矛盾律,容忍句法上无害的矛盾,这样一来也就满足了辩证逻辑形式系统的最低限度要求。当采用次协调逻辑手法对“对立统一原理”作形式刻画时,就产生了具有杂交优势的“次协调辩证逻辑”的命题演算DL1980)和谓词演算DLq1985)。这就是二者的相互关系,请不要简单地混为一谈。

 

3。否证= 推翻?

“否证”即证伪的别名,它是波普尔证伪主义的专用语。“证伪”一词在哲学上几乎成为长期争论与误解的祸根,因此讨论之先,必须澄清它的含义。从表层意义看,证伪就是推翻或者证明为假。可是从深层意义看,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证伪、可证伪性是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主要标志。一种学说,惟其论断可以被检验特别是可以被证伪者,才有资格成为科学。不能证伪者就不是科学。科学哲学家都在说:“牛顿力学已经被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证伪了”。可是您千万不能理解为牛顿理论已经被推翻、被抛弃,不再是科学了。时至今日,牛顿的经典力学仍然是相对真理(并且无疑包含着绝对真理的成分),卫星与火箭上天、高速公路与摩天大楼的建设仍然离不开牛顿理论。同样,在逻辑学领域中,由于形形色色非经典逻辑的兴起,经典逻辑中许多自以为久经考验的理论判断已经被“证伪”,这也并没有值得大惊小怪的。例如,三值逻辑证伪了经典二值逻辑的排中律。在许多多值逻辑系统中,不矛盾律不再是重言式,不再是逻辑真理。次协调逻辑证伪了不矛盾律与司各脱规则(A与非A不再推出任意B),使其失去普遍有效性如此等等。从非经典逻辑立场看,辩证逻辑基于同样的理由有权宣称经典逻辑的不矛盾律已经被“证伪”。只是“证伪”一词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被推翻、抛弃、取消和变得不科学。科学哲学中的“证伪”,按我个人之见,其实包含着某种黑格尔的“扬弃”一词想要表达的意味,在否定、批判之中仍然不排除含有肯定、保留和继承的成分(尽管“扬弃”和抛弃在字面上难以分辨)。通常为了避免误解,我宁可说,同牛顿定律在现代物理学中的处境相似,不矛盾律在现代物理学中也不是简单地可违背的,但它可以被突破和超越(避免使用“证伪”一词,避嫌!)。

经过以上澄清之后,先生所用的“否证”一词也就不怎么刺眼也不再神秘了。没错,断言亦此亦彼(A并且非A)否定了不矛盾律的是激进派。不过我要补充说,“否证”对于旧鹰派是推翻,而对于新鹰派则意味着突破、超越、扬弃。

 

4. 对应原理是调解员。

辩证派与形式派、辩证鹰派与辩证鸽派 、新旧鹰派之间,认为不矛盾律已经被证伪抑或继续有效的观点之间的对立,实际上都不象粗看起来那么严重,那样水火不相容。我们认为,作为“非经典逻辑通用原理”的对应原理,正好构成调解上述一系列对立关系的最合适的缓冲剂。

逻辑中的对应原理是海森伯的学生威扎克博士根据玻尔的思想提炼出来的,它首先出现在量子逻辑中,用来说明看起来截然相反的主导思想和完全相反的逻辑公式(排中律及其反面)怎么样通过“渐近一致”、“极限过渡”方式协调起来。我们进一步推广了威扎克的思想使之成为“多种非经典逻辑的通用原理”(见[7])。由此不难解释:三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虽则废弃了二值排中律,却在极限情况下能过渡到经典二值逻辑;模糊逻辑以“中介过渡性”替代了经典逻辑的“非此即彼性”,但在极限情况下又可以还原到经典逻辑;次协调逻辑限制并且超越了不矛盾律、归谬律,但在合经典情况中却仍然容许其成立(只对非经典命题,A与非A可以同时为真)。因此,非经典逻辑的公理、公式与经典逻辑的公理、公式之间的根本对立都在极限过渡中自然地消解、融合了。

实际上我在《对应原理对辩证逻辑的作用》(见[8])(1982,昆明)中早已概略地指出,对应原理可以消解辩证矛盾律与不矛盾律之间的表面对峙。辩证矛盾律可以表为:从流动范畴着眼,应当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中再现真实矛盾,但是不陷入自相矛盾。一当流动范畴固定化,“极限过渡”就发生了,“A有条件地又是非A”将退化为“A并且非A”等等。成为辩证派与形式派、鹰鸽两派争论或疑难焦点的正是“不矛盾律的有效性”问题。我们的答案是:从非经典逻辑的观点看,辩证逻辑在对不矛盾律的突破、超越之中包含继承,“否证”之中包含继续确认,新旧公式通过对应原理合理地连接起来。虽则各派成员说法各异,然而正好象在“瞎子摸象”的故事里一样,每个人的说法都有正确的一面,而且只有将所有这些方面合理整合起来才能得到最全面的结论。我甚至认为,形式派、辩证鸽派、辩证新鹰派、辩证法旧鹰派可以依次排列成一个家族谱系,相邻派别的观点是交错重叠的。借用Wittgenstein的话来说:“没有任何词比‘家族的相似’更能表达这种相似性了;因为家族成员在身材、相貌、眼神、步态、性格等等方面相似,也同样是交错重叠的”。(见[9]

说白了,就连形式派与辩证派的对立也不象通常所想象的那样绝对。例如赵总宽和我就是辩证派中的形式派,因为我们都竭力主张“辩证逻辑的形式化”方向。我的合作者陈自立是形式派中的辩证派,他酷爱数理逻辑,喜欢构造形式系统,又赞成辩证法。因此,就有作为我俩的合作产物的“辩证逻辑公理系统DLA以及DLB”(见[10]),这也是辩证学派与形式学派两派思想交错重叠的产物。

 

5. 两类矛盾的划分。

马佩先生在《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见[11])一文中,间接地引证了我的一段开场白,即“矛盾问题可说是形式派与辩证派所关心的永恒的主题”那句话。据此,他批评我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问题。可惜(至少在当时)先生甚至根本没有来得及仔细阅读拙作《矛盾、辩证法与逻辑》(见[12])的全文。其实,我在第一小节就讨论了两类矛盾划分的必要性。我明确表示:为了确保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与辩证法的矛盾法则的同时成立,“最简单易行的技术措施当然是划分两类矛盾:‘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多年来学术界有关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各类定义与判别标准,最早、最系统地做过细致的辨别和彻底的清算者,当属张建军了”。第二小节我讨论了两类矛盾在形式鉴别标准上的疑难,即辩证矛盾与永假式(A&¬A)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第三小节讨论了非经典逻辑划分两类矛盾的新方案和解决办法。因此,我说要先生无视拙作全文所详细分析的实际内容,只抓住片言只语就急于下论断,未免太不公道、太草率也太武断了。

其实,比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背后的内在联系,

并且主张从根本上说“是同一种矛盾”的,是邓小芒先生而不是我。先生在《思辨的张力》一书中明确表示:“辩证矛盾与矛盾律所讲的(逻辑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同一种矛盾。试图用划分语义层次的方式来消除辩证矛盾中的逻辑矛盾色彩是徒劳的,它只会钝化辩证逻辑的锋芒”。(见[13]) 我曾经对此提出一连串疑问,作为答复,他以《辩证逻辑本质之我见》为题在武汉大学哲学系茶座中做了专题报告(见[14],同[2])。我一字一句地仔细听讲,竭力想寻找出其中的破绽。结果发现,他那种“只有一种逻辑和一种矛盾,却有两种理解”的异乎寻常的观点,竟是非常严密、自成体系的。他的那套思辨逻辑和解释学说法是无懈可击的。那决不是马佩先生说的“这是一种谬误,是不足为据的”那样一句简单的话所能打发走的。诚然,与邓晓芒的看法有某些相似,在我看来将矛盾划分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通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存在“逻辑矛盾”的说法,只是近似正确的,它包含着将经典逻辑及其不矛盾律绝对化的危险和缺陷。

逻辑哲学与非经典逻辑的研究已经表明,逻辑真理只是相对于系统而成立的,这就是说,某某律对于甲系统是逻辑真理,而对于乙系统未必是逻辑真理(与之相对应,它在句法上可以不再是重言式)。这对排中律、矛盾律都不能幸免。从非经典逻辑眼光看,“逻辑矛盾”的提法是十分成问题的、含混的,因为它不能区分“经典逻辑所不容的矛盾”还是“非经典逻辑所不容的矛盾”。要知道,多种非经典逻辑在不同方面都允许经典逻辑原先所不容的东西,要不然怎么谈得上逻辑的创新、改革与开放!固然,从经典逻辑眼光看,形式系统内所出现的任何矛盾都是不合理的、不可容忍的。然而,科学与日常推理却需要处理事实上的真矛盾,经典逻辑简单粗暴地对于包含真矛盾的语句亮出黄牌,将它作为不合格语句加以剪枝,恰恰反映出经典规则与经典工具自己的能力有限!于是,尝试着去处理“真矛盾”语句的推理逻辑就应运而生,这就是次协调逻辑诞生的历史背景

时至今日,许多训练有素的辩证派学者仍然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之间缺乏形式标准而犯愁。其实,次协调逻辑已经发明了好办法。这是从句法上重新划分两类矛盾的新方法,它可以使得语义上的辩证矛盾疑难同时得到解决。

辩证派不要忘记批评者的提醒,过去对于语义、语用考虑多了,而对于逻辑句法缺乏考虑。现在次协调逻辑正好为辩证派雪中送炭。从次协调逻辑观点看,最重要的是从句法上区分两类矛盾:(1)对于形式系统有害的“平庸矛盾”,其主要标志是它仍然受 司各脱规则约束,会使系统内任何公式都变成定理。因此称为平庸矛盾或者“句法上无意义的矛盾”(注意:经典逻辑原来以为形式系统内部所有“矛盾”都如此,都是无意义的、平庸的,现在却不能这样看);(2)超出经典逻辑的想象,还存在另外一类对于形式系统无害的矛盾,它不会使系统内所有公式 都变成定理(它不受司各脱规则约束),因此称为“[句法上]有意义的矛盾”或者不平庸矛盾(nontrivial contradiction)。次协调逻辑为什么既能够合理容忍矛盾又不会因此乱了套呢?关键在于它在逻辑句法上采取了得力措施,即在公理中同时限制了不矛盾律与归谬律的普适性,从而作为推论,司各脱规则(即由矛盾命题可以推出任意命题)就不再普遍有效,因此矛盾不再可以无节制地扩散。这样一来,在形式系统内部两类矛盾的可鉴别性问题就自然解决了。

然而,辩证派所关心的是,次协调逻辑的两类矛盾与辩证派的两类矛盾有何相干?“[句法上]有意义矛盾”与辩证矛盾有何相干?我们的回答是,“[句法上]有意义矛盾”(或者无害的“平庸矛盾”)是从形式系统角度着眼的,是句法性质的,而“辩证矛盾”则是语义学性质的,两者定义的根据是不同的。辩证派又问:那么两者究竟有没有联系呢?回答是:有联系。这里涉及逻辑句法、语义学和语用学这样三个方面。句法学管的是指号之间的关系,句法上有意义或者无意义的矛盾都得遵守它的规定。语义学管的是指号或表达式与它的意义(涵义或指称)之间的关系。语用学则研究指号与指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语言使用者,辩证派有权采用次协调逻辑句法,并在语义解释上将“[句法上]有意义矛盾”与辩证矛盾对应起来,而将“[句法上]无意义矛盾”与他所谓“逻辑矛盾”对应起来。这里既有语用问题,又有语义问题。事实上,次协调逻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他们经常使用“[句法上]有意义的矛盾”去指称“黑格尔式真矛盾论题”,把后者当作前者的一种语义解释,而这也是辩证学派经常说的“辩证矛盾”论题。至此,辩证矛盾(投射到形式系统中,作为句法上可允许矛盾)与逻辑矛盾(作为逻辑句法所不容的矛盾)之间关系的疑难就解决了。因为新的逻辑句法在将诡辩扫地出门的同时,又对辩证法大开方便之门。

 

6.“可此可彼”

先生在讨论不矛盾律的修改方案时,一方面肯定了辩证鹰派的“卓论”,另外一方面又多次提倡用“可此可彼”来校正“亦此亦彼”。由于一开始语焉不详,很容易引起辩证派的误解。我本人曾经以为,黄的观点似乎有倒退倾向,刚刚向辩证法走近一步,却又缩了回去。现在看来,没有那么简单!酷爱形式语言的辩证派陈自立将先生在《要害》一文(见[15],同[6])中提出来的“可此可彼”观点耐心地翻译成为准确的形式语言:

[黄的说法1] 如果“亦此亦彼”之例真存在,就是逻辑矛盾成立(陈注:指A&¬A永真),于是否证了不矛盾律(鹰派论点)。

(陈的翻译1) 如果亦此(A=1)亦彼(A=1)存在,因而逻辑矛盾(A&¬A=1)成立即永真,于是不矛盾律(A&¬A)=1=0,即不矛盾律为假(更准确地说,这是旧鹰派论调)。

[黄的说法2] 但若“可此可彼”存在,则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既甲又非甲”没有真值;相应地[在这种特例中]“不”律也没有真值,失去普遍性!

(陈的翻译2) “可此可彼”——说甲(A=0.5)又非甲(A=0.5)没有真值(A&¬A=0.50.5=0.5 1);相应地在这种特殊例子中,不矛盾律也没有真值(0.50.5=0.51),即失去普遍性(≠¬(A&¬A))。

因此,陈说,先生的“可此可彼”方案在我们的辩证逻辑公理系统DLA(见[16],同[6])中是可表达的。其中0.5表示01之间的中间值(含混区中的含混点或者中介状态)。通过形式化表示不难看出,先生的基本技巧在于通过使得反常情况悬空而拯救不矛盾律,他的“可此可彼”确实比旧鹰派简单否定不矛盾律的方案(说法1)要好。先生对于不矛盾律的拯救或修改方案,是一种追要逻辑确定性,并使逻辑精确化的努力,它正在不自觉地向非经典逻辑靠拢,并且在否认不矛盾律普遍性上与辩证新鹰派存在“家族相似性” !

最近,先生在《论“可此可彼” 》(见[17])中又进一步作了阐发。我觉得,他从自己的立场上已经把问题说清楚了。先生是形象描述的能手,他的第二节(什么是“可此可彼”)中的实例特别生动,即张、李、王、陈、吴、洪诸君莫衷一是!我原先曾经以为用“可此可彼”取代“亦此亦彼”,是用固定范畴取消流动范畴,是在对辩证法的认识上的倒退,现在看来并非如此。辩证派(包括马佩先生)的“亦此亦彼”所采用的是本体论角度,关心的是事物本身客观上的相互渗透、流动、转化,还有两重性(而先生并不关心其内部细节,只把“亦此亦彼”当作一种给定的结果,从总体上确定下来)。先生的“可此可彼”所采取的是逻辑和认识论的角度,张三、李四、王二在认识过程中,在下逻辑判断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不确定性意味着真值悬空,先生就机智地抓住了这一点。这样原先A并且非A的反常情况就由于真值悬空而软化,从而避免了对不矛盾律的一次正面冲击。我猜想,他的真正意图是,提醒人们:即使面对认识上的不确定状态,在逻辑上做精确刻画仍然是可能的,仍需要努力追求逻辑的确定性。我认为,他的考虑是非常有意义、富有启发性的。

 

【注解】

[1] 邓晓芒:《第三只眼看“黄、马之争”——兼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

[2][14] 邓晓芒:《辩证逻辑本质之我见》,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6),并参照珞佳《武汉大学哲学系中青年专家茶座综述》中对该文的讨论记录,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52)。

[3] 桂起权:《次协调逻辑——辩证逻辑形式化的阶梯》,载武汉大学学报(社)19866)。

[4] 黄展骥:《达、沃的(次协调)逻辑读后随笔》,载香港《公教报》198984

[5] 黄展骥:《评“辩证逻辑”》,载香港《时报》1989830

[6][15] 黄展骥:《辩证派击中形式派“要害”?》,载《争鸣》19942)。

[7] 桂起权、刘东波:《对应原理——多种非经典逻辑的通用原理》,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3)。

[8] 桂起权:《量子逻辑对应原理对辩证逻辑的作用》,载《江汉论坛》19832)。

[9]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英德对照本)第32页。

[10][16] 陈自立、桂起权:《辩证逻辑公理系统DLADLB,载《自然辩证法研究(逻辑专辑)》1995年增刊。

[11] 马佩:《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载《人文杂志》19964)。

[12] 桂起权:《矛盾、辩证法与逻辑》,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5)。

[13] 邓晓芒:《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83页。

[17] 黄展骥:《论“可此可彼”!》载《人文杂志》19965)。

 

(原载于《人文杂志》1996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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