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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论争
   

20005月首次全国应用伦理学学术研讨会以来,有关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基本特征的争论,便成为我国应用伦理学领域学术探索的一个新亮点。《哲学动态》、《哲学研究》、《中国哲学年鉴》、《光明日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等报刊均开辟园地,发表了一大批相关的研究成果。与国外学术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我国决然否定应用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地位的声音十分微弱,大部分学者均肯定应用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才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1],是伦理学的一个新分支”[2],甚至是伦理学的当代型态”[3],它实现了对传统伦理学的扬弃与超越,使伦理学研究的范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4]

围绕着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这一主题,我国学者作出了许多定义。其中,应用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才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它的任务应当说是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为这些问题所引起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伦理上的理论支持。应用伦理学的目的就在于探讨如何使道德要求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5]这一定义,作为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6],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例如,季国清、刘啸霆指出,应用伦理学的值域和标准并不在权威、先例、祖训的成文中,而在各种专业伦理观念和各种伦理学派意见的纷争、对话、交流之中达成妥协、平衡和共识”[7]应用伦理学正是以解构的原则搭建一个平台,让各种各样的伦理流派与伦理观点都有表演的机会,甚至都有取胜的机会,只要是大家获得共识”[8]。晏辉也认为,在均有其合理权利的行为主体之间,没有哪一个能够不用征得他者的同意便一相情愿地给定伦理规则,而只能通过双方或多方对话、商谈达成共识”[9]。这种以经商谈程序而达成道德共识来概括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观点,被称为应用伦理学的程序-共识论程序方法论

程序-共识论在学界产生影响的同时,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与质疑。其中最具分量的商榷意见来自于陈泽环与卢风两位教授。两位教授均不否认程序-共识论的合理性,但都认为这种依程序而求共识的对应用伦理学研究方式与研究目标的界定失之于片面乃至偏颇。教授认为程序-共识论之所以偏颇,是因为它仅仅突出了应用伦理学的程序方法的性质,却放弃了对应用伦理学基本价值观性质的坚持,因此教授的着眼点便在于应用伦理学应在程序方法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合理地形成共鸣性、共同性的基本价值观[10]卢风教授认为程序-共识论之所以片面,是因为在他看来应用伦理学最重要的任务并不在于达成道德共识,而在于改变共识。因此教授的着眼点是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的、总是处于自我反省中的价值导向”[11]。无庸赘言,教授和卢教授有关程序-共识论的批评,对于推进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之课题探索的深入进行,起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教授的观点而言,我认为教授将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核心问题概括为应用伦理学究竟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这一概括可以说是抓住了当前我国有关应用伦理学基本特征的论争的关键。但与此同时,我感到在这里似乎应防止一种倾向,那就是将商谈程序与基本价值观完全割裂开来、甚至是根本对立起来,认为程序方法论是相对于基本价值观而独立存在的东西。其实哈贝马斯与罗尔斯都曾强调民主的商谈程序并不只是空洞的程序,而是在规范上拥有丰富内容的程序’”[12],所谓在规范上拥有丰富的内容就是指基本的价值观,这个基本价值观的根本特征便是尊重商谈程序中所有参与者的自主意志。而尊重行为主体的意志自由,是公民社会、民主时代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是应用伦理学有关道德冲突、伦理悖论的一切讨论的前提、基础与出发点。即便是在商谈程序中,商谈参与者由于伦理背景、世界观、价值取向上的巨大差异,在某一道德冲突上达不成共识,最后只得通过投票表决来取得解决方案,那么这里起作用的多数决原则所体现的至少也是对多数人自主意志的尊重,也就是对多数人基本人权的尊重。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代民主制度仅仅是体现多数人自主意志、仅仅维护多数人人权的制度。实际上当代民主是奠定在两个规范性原则之基础上的:一是选举与投票中的多数决原则,二是依据宪法所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原则”[13]。这两个设定的同时存在与相互独立就决定了多数决原则不可能对基本的人权原则造成威胁,正如德国的以人权原则为核心的《基本法》(宪法)不可能因多数决而遭到根本否定那样(Christoph Hubig语)。于是,在民主的商谈程序中,少数人的意见尽管在许多情况下会遭到多数人的否决,但其基本人权仍然能够得到国内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而不可能受到多数人的侵害。

除此之外,当代民主制度还有一种自动纠错的功能,从而为人权提供尽可能完备的保障。因为无论是在商谈程序中赢得的所有的人均赞同的共识,还是多数人赞同的表决结果,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无误及安全可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还有机会针对自己认为是有误的民主决断向有关主管机构(如宪法法院)进行申诉,或者在公共领域进行抗议性宣示。如果这种申诉与宣示拥有说服力,则有误的民主决断或道德冲突的解决方案自然就会得到纠正。

由此可见,程序-共识论所理解的应用伦理学,强调的不仅仅是一套形式化的商谈程序,而且不可避免地同时也强调这一程序所渗透着的基本的价值理念。应用伦理学的商谈程序不能说是完美的,但可以说是完备的。它通过对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对多数决原则与宪法规定的同时恪守,对体现在宪法法院与公共领域的纠错机制的郑重承诺,为社会中所有的公民的基本人权提供了一张缜密的层层相叠的保护网。可见商谈程序所呈示的基本的价值观就是人权的价值观。这样一种价值观,难道不正是世界观意义的共鸣的或共同的道德观念和理想吗?强调这样一种价值观,难道就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或激进的道德多元论吗?

或许有人会说,一个社会或共同体所需要的不仅仅是自由、民主、权利,而且也要求相应的义务、责任、团结,而人权的价值理念似乎仅仅强调了前者,却忽略了后者。其实,这是对人权理念的一大误解。没有义务、责任、团结的道德精神,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赢得持续生存。前现代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也是如此。但前现代社会的义务、责任与团结是靠传统习俗、宗教信念、对共同体的天然认同、甚至是人身依附关系这样一种外在的手段获得与维系的,是以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的牺牲为代价的。而在现代社会里,正如陈泽环教授所言,自由、民主、权利主导价值相应的义务、责任、团结等基本价值”[14]。也就是说,人权的价值观念并不排斥义务、责任与团结,相反地,前者恰恰构成了后者得以产生与存在的逻辑前提。正如迪尔凯姆(E.Durkheim)所说,在现代化社会里,道德与团结既不根植于一种集体精神,亦不能强制地产生······在现代条件下,道德与团结总是一种自发性的功能······自愿是道德与团结的源泉[15]。换言之,义务、责任与团结这些维系社会存在的重要因素是不可或缺的,但它们并不是来自于外在的强制,而是来自于人们自我选择的权利,来自于人们的自主意志,来自于人们自发的意愿,来自于人们自身相互依存的需求。一句话,行善是奠定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正是现代社会中的义务、责任与团结优于前现代社会的义务、责任与团结之处。

卢风教授的观点而言,我十分赞同他所强调的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的、总是处于自我反省中的价值导向。因为应用伦理学毕竟不是一座内容僵死的理论体系,但是应对道德难题的处置程序,它的任务在于为伦理冲突的解决提供可以接受的方案。而此方案的合理性并不是绝对的,是可以改变的,是可以纠错的。所以应用伦理学离不开反思的批判精神。但对于卢教授有关应用伦理学最重要的任务在于改变共识的命题,我认为应一种十分小心的态度来应对。

首先,卢风教授改变共识论中包含着一种明显的内在紧张:他先是说应用伦理学的任务不仅在于达成共识,而且在于改变共识,不作公共舆论的应声虫,在这里他讲的应用伦理学是一个单数,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只有一个,其任务主要在于改变共识。但紧接着,他又说伦理学必定依赖一定的哲学信仰。信仰不同者研究、建构的应用伦理学必然不同”[16]。这样一来似乎应用伦理学并不是单数,而是复数。那么在卢风教授这里,究竟应用伦理学是单数还是复数呢?如果是复数,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是各式各样的,它们之间本身就差异巨大、矛盾重重,则改变共识之说又从何谈起呢?

卢风教授为了论证他的改变共识论,举启蒙伦理为例,认为在启蒙之前,西方多数人虔信基督教,启蒙伦理改变了人们的共识,从而改变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17]。然而,启蒙运动之前人们拥有当代应用伦理学意义上的共识吗?显然没有。那时只有单一的信仰强制,一种表面的虚幻的观念统一。启蒙运动的意义究竟何在?是使原来都信教的人转变成为不信教吗?不是。启蒙运动的意义在于实现了愿意信教的人继续信教,不愿信教者可以选择不信教;也就是说启蒙运动开启了一个人们自主地运用其理智作出行为抉择的崭新局面,开启了一个哲学理念、价值观念、伦理派别、宗教信仰空前多元化的时代。

在这样一个时代里,应用伦理学面临的是一种两难:一方面是亟待解决的道德难题,另一方面则是各种各样的道德理论、伦理观念的并行不悖。应用伦理学一方面要拿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另一方面又没有资格对不同的道德理论、伦理观念的是非曲折妄加评判,更没有道德权利令某种观点与立场作出改变,那么它能做的不就只是研究程序、提供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让自由主义、共同体主义、保守主义、契约主义、功利主义、道义论、目的论、德性论都可以参与展示,通过竞争而赢得认可,通过交流而达成作为伦理难题之解答方案的道德共识吗?

其次,任何经伦理委员会理性论辩所赢得的共识,均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道德正确。然而应用伦理学的特点在于应对道德难题,这就决定了许多道德共识在在对错方面的不明晰性。例如关于废除死刑问题:反对死刑者认为即便是国家也不具备剥夺他人生命之权利;赞成死刑者则主张国家应保障公正理念的实现。关于治疗性克隆的问题:反对者坚持人类胚胎拥有神圣的不容侵害的生命权,而支持者则认为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在道德权衡上应受到优先考量。于是我们就要问,就动物权利的问题而言,支持者凭什么拥有道德自信认为自己掌握了道德真理?凭什么认为不是自己而是对方的立场应当得到改变?正因为此,应用伦理学的程序-共识论者不愿轻言要改变共识,他们对什么是道德真理采取的是慎重的态度,对存在的道德分歧采取的是宽容的态度,对公民的道德抉择采取的是尊重的态度。

应当指出的是,从对程序-共识论的异议者身上,总是可以嗅出一股浓重的共同体主义的气息。勿庸赘言,如果说像审慎、尊重、感恩、礼让、关爱、可信、守秩序和对权威的服从等品性,作为一种传统的价值观念曾经在欧美的60-70年代遭受过嘲弄与抨击的话,那么在今天的西方社会这些传统理念的悄然回归则已经在年轻一代的行为表现方式中得到证实。世界越是显得不确定,人们就越是需要一种精神支撑,而表面上过时的价值理念就越能显示出吸引力。这正好说明了共同体主义为什么会产生并发挥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进程将出现停滞,因为恐怕没有几个人愿意怀恋民主时代以前的历史,更不会有人能够否认现代化运动的成就。

传统理念的回归,只能解读为今天的人们希望避免行为的极端性,试图在自由与权威、自我实现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新的平衡。尽管不同的价值观念在不同的时期会受到社会不同程度的关注与接受,尽管这种波动性就像服饰时尚的流变那样经常让人琢磨不定,但正如前面已说过的那样,民主化、现代化的进程已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一种稳定的、无可逆转的趋势,而作为民主化、现代化进程的灵魂的一种价值理念也日趋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竞争力,并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一种空前广泛的存在。这样一种价值理念不会受到上述波动性的困扰,也无需恐惧自行消失或被人抛弃的威胁。如果说它还会经历什么变化的话,那不过是指它将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赢得更为广泛和稳固的传播与影响。这就是人权的价值理念。

在当代民主时代、公民社会里,以以人为本、尊重人的自主意志、防止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完整性受到各种无端侵害为核心人权原则,不仅已成为指导一切社会与政治行为的准绳,而且也成为作为一切其他社会规范之基础与标准的终极规范,因而自然也成为当代伦理学的根本范式,而这正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基本理论与历史背景。正是从这一基点出发,我们才有可能更深刻地体味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在于这样一种东西,人们可以将之描述为新的道德”[18]这一命题,才可能以更宏观的视角来把握应用伦理学的本质特征以及它的出现给道德哲学带来的根本性变革。


【注释】

[1]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
季国清、刘啸霆:《应用伦理学的哲学背景》,《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第10页。
[3]
赵敦华:《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第44页。
[4]
吴新文:《反思应用伦理学》,《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37页。
[5]
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6]
参见卢风:《论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第7页。
[7]
季国清、刘啸霆:《应用伦理学的哲学背景》,《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第10页。
[8]
季国清、刘啸霆:《应用伦理学的哲学背景》,《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第11页。
[9]
晏辉:《应用伦理学:伦理致思范式的现代转换》,《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第15页。
[10]
陈泽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36页。
[11]
卢风:《论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第9页。
[12]
请参阅:Thomas Assheuer:Auf dem Gipfel der Freundlichkeiten,inDie Zeit,5/2004. 以及 Jue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Frankfurt a.M.1999,S.125.
[13]Francis Cheneval:
Die EU und das Problem der demokratischen Repraesentation,in:Information Philosophie》,2/2004,S.18
[14]
陈泽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37页。
[15]
参见:Ulrich Beck: Ursprung als Utopie: Politische Freiheit als Sinnquelle der Moderne,in: Ulrich Beck(Hrsg.):Kinder der Freiheit》,Frankfurt am Main 1997,S.397.
[16]
卢风:《论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第7-8页。
[17]
卢风:《论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第7页。
[18]
请参阅《Information Philosophie,3/2002,S.86

 

(原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1。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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