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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基准与文化自觉
 
 
人权的普适性与文化的差异性之间关系的论争,无疑是当代人类思想发展史上一道亮丽的景观。世界文化是异彩纷呈的,但大致可以分成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两大类型。世界上几乎没有哪种文化公开拒斥或否决人权的有效性,也没有哪个国家要求挑战人权的普遍规范性意义。相反地,许多在传统上原本缺乏对现代“人权”直接的关切与陈述的文化共同体,现在都声称自己古老典籍中早就存在与人权思维相关相应的一些观念,或者早就蕴涵着与现代人权相接榫的思想资源。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成熟成型的以“个体权利”为本真含义的人权观念来自于西方近代,并且是以经济生活与宗教生活分离、启蒙思想与理性精神的勃兴为特征的近代西方这一特定文化类型的产物。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传统的东方文化与近现代西方文化在价值理念、人的图景、人与社会的角色关系等问题上拥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于东方文化而言,根植于西方近现代文化的成熟成型的人权理念无疑是陌生的,甚至是异在的。
于是,西方以外的文化就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以文化传统的特殊性为借口,完全拒斥人权理念,从而保全与延续自身文化本体“纯真”的血脉。但如前所述,没有哪种文化乐意这样。另一种则是严肃认真地反省自身文化的内在缺陷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实现与人权理念相适应的文化转型。
然而自我审视与自我批判并非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为了避免文化转型的苦楚,许多人设想能否在上述两难选择之外另辟第三条道路,那就是在人权理念本身上做文章,修饰之、充实之、改造之,使之与东方文化相适应。具体而言要修正人权理念的“单薄性”与“偏颇性”,方法有二。一是克服仅强调个体权利的人权理念的单薄性,用所谓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来充实目前尚欠厚实的人权范畴。一来使人权理念更为丰富,二来更重要的是满足东方文化重集体的价值需求。这种充实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但是以不损害第一、二代人权的实现为前提。例如挪威著名的和平事业活动家高尔通(Johan Galtung) 就指出,“人的存在不仅包含个体层面,而且也包含与集体相涉的层面;两种‘存在形式’与强烈的情感相关涉,因而相应地得到了捍卫。这就意味着群体权利要提上日程”(1)。“对于人权而言意味着更多的对‘群体权利’的认可,这是指某些人的权利(妇女、儿童和老人)和某些群体的权利(家庭、氏族、或许还有生活空间),另外还有在非教条的集体(合作社、教派、集体农庄)生活的权利”(2)。但是对于群体权利的认可是以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为前提的,所谓个体的权利在这里是指,既可以参加某群体也可以不必加入该群体,加入后还可以退出或转入其他群体这样一种选择权利。换言之,“人权应当保障自由进出的可能性”(3)。
二是克服人权理念仅强调权利的偏颇性,将义务的概念充实进来,使人权成为一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完整的理念。倡导者认为,东方文化在严肃审视人权理念之时,恰巧遇到西方文化正开始反省一个“过度权利思考”的社会的合理性。共同体主义的兴起以及1997年由德国前总理施密特 (Helmut Schmidt) 发起的《世界人类义务宣言》的出现就是这种反思的体现。来自东方文化阵营的观察者对此兴奋不已,以为以重视义务见长的东方文化在人权问题上不仅没有危机与麻烦,反倒是人权理念克服自身偏颇和片面之弊端,从而得到挽救的功臣;东方文化对于西方文化不仅不意味着冲突,反倒构成了消解西方世界生存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忽视义务、社群瓦解、生态危机)的不可多得的灵丹妙药与精神资源。然而这些观察者显然忽视了:一方面,与现代人权相涉的义务概念是奠定在权利概念之基础上的,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因而东方传统文化所能提供的义务概念与人权理念中蕴涵着的义务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另一方面,西方社会的问题与危机是该体制发展过程中自生和特有的,其解决要靠体制自身的调控与自我修复能力,从根本上说也离不开尊重自主、民主、契约、法治和理性这样的行事原则与文化精神。那种认为西方社会的弊病需要东方文化来疗治的说法只是一种想当然的推论,缺乏严肃的学理分析与实效上的经验支撑,难以摆脱不过是逞口舌之快,不过是一相情愿的精神自慰之印象,其最终效果就像汽车引擎出了毛病,人们要找修理技师,而不会把大车车把式的说三道四真的当回事那样。
总而言之,试图在人权概念上做文章的所谓第三条道路是走不通的。尽管集体人权概念的提出可以丰富人权理念的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一、二代个体权利可以被漠视或否定。尽管对义务的凸显或许可以防止权利的过度膨胀,但人权中的权利概念本身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受到质疑与超越。一句话,人权理念如何丰富如何发展,也改变不了人权所意味着的个体权利这一本真含义。人权理念的核心是个体权利,这一点对于所有重群体、重义务的文化类型而言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观念挑战。接受和适应人权的价值诉求,使人权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就意味着必须实现一个从传统的以义务为本位的文化向现代的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的根本转型。
因此在人权问题上,对于所有以义务为本位的文化共同体而言,冲突与论争从本质上说并非发生在本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而是发生在本文化之内。中国百年来的思想发展史为此提供了明证:从谭嗣同在《仁学》中对人与人相通的平等权利的价值诉求的凸显,到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对以自立、平等和独立为主要内容的天赋人权的标举,再到梁启超对人权乃是个人权利的强调;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人性、异化、人道主义的激辩,到80年代中国社会思潮中主体意识的觉醒,再到近年来人权理念、以人为本观念在全社会的普及与深入人心,直至2004年以人权入宪为标志,人权原则已经成为指导一切社会与政治行为的准绳,这一清晰的思想演进脉络呈现的是中国社会价值观念主轴的重要转换,由人权观念引发的中国文化以义务为本位到以权利为本位的巨大转型昭示着中国社会最深刻的价值变迁。
这种文化转型的不可逆性取决于两大重要因素。一是人权的法律化,二是经济的市场化。从人权的法律化来看,随着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俗称公民公约,包含了所有的权利类型)的签署,特别是随着人权的入宪,中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从而使得人权规范超出理论探讨的层面,成为一种刚性化的制度要求。于是,以文化差异为借口拒斥人权的所有尝试与企图均失去了合法性。由于法律规范都有相应的道德规范作为价值根基,因而人权的法律化是我们信奉人权原则所体现的共同价值观的一个明证,说明人权观念已经成为中国人民共同的行为准则与价值基准。
从经济的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个人自由权利意识的萌发提供了最为强劲的催生剂。当代中国的经济转型冲决了所有的社会结构,人们被抛向了市场,成为独立的行为主体。由于市场经济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平等交换、平等竞争的经济体制,因此尊重行为主体的选择的自由、交换的自由、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便成为一种必然的占支配地位的价值理念。而在经济生活中,最能体现人权意识的就是消费者的权益主张。消费者权利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选择的权利,二是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权利。从选择的权利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的购物活动是一种选择行为。市场经济的实施与深化,开创了人们选择的可能,拓展了人们选择的空间,培育了人们选择的习惯。选择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模式,体现的是对人的自主权利的高度尊重,而对自主意志的认可与维护则构成了当代公民社会的一种最核心的价值原则。当钞票成为选票,购买行动成为对一部分企业的奖励,拒购行动成为对另一部分企业的惩罚之时,消费者就会形成一股影响企业价值取向与行为走向的巨大势力。在民众的维权活动以及选择行为的激励和推动下,企业也就有可能意识到企业提供产品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赢利,而在于向消费者提供人权保障的直接服务;政府也就能够意识到国家的终极任务与功能不仅在于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与社会秩序,而更是在于人权保障整体能力以及社会文明水平的全面提升。经济行为具有不容低估的示范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发展,经济选择行为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习惯与行为模式,从而重塑着社会的运行规则,影响着社会政治生态的改观,最终促使民主上升为建构和组织社会所必需的稳固和根本的指导原则。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正当合法的购物与消费活动,都是与满足其基本的人权需求密切相关。由于生产与销售企业提供产品活动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权需求,故产品的任何名不符实就不仅是一种小小的欺骗或违约,而是一种对人的基本权益直接的主动故意的侵害行为,特别是当产品涉及到食品、医药、电器、汽车和住房等,则不实产品将直接威胁当事人的生命权利或生存质量。即便是产品并未涉及人身安全,但提供不实产品的欺骗行为对于消费者的精神毫无疑问仍然是一种伤害。精神侵害当然也是人权受损的一种形式,而侵犯人权罪名的严重性以及所受到的关注与社会谴责远高于一般违约的罪名。这样,消费者维权活动就不仅仅是争得一时一事的微利,而是提升中国人权保护水平之伟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赢得的并不是企业或商家的恩赐与施舍,而是对自己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一种验证与强化。在我国,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消费者勇于维权的表现已经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价值观念变革的一道重要景观。市场经济所催生出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运动对于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从以义务为本位向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转型,将产生难以估量的作用。
二.
从以义务为本位向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转型是我国正在发生着的一场深刻的价值变迁。转型首先意味着对自己过去传统的一种反思与反省。中国文化(儒、释、道)与伊斯兰、印度文化一起同属于东方文化。东方文化的特点在于重视集体或共同体。这与在前现代化时期农耕生活中,共同体力量十分重要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强大的共同体是每位个体的福祉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因而共同体的利益优先于个体的利益。在东方文化中,任何一位个体都只有在一种严密的社会关系的网络中(无论是家族、氏族、邻里、朋友圈,还是民族和国家)才能得到审视与理解。
从对共同体的重视很自然就可以过渡到对义务的重视。东方文化以重义务著称。因为一般来说,个体既然是某共同体中的一员,既然从共同体获得了归属感从而满足了自己对认同性的需求,则他(她)就必然要有遵守集体规则以及为集体牟利的义务。对于传统的东方文化而言,义务几乎是伦理道德的同义词。不讲义务者,就会被斥为毫无道德价值而受到家族与社会的处罚。所谓伦理道德,无非是指个人的修身养性、砥砺品质、以集体为怀、以他人为重。与此同时,东方文化中的义务有类型上的分别:在共同体的等级体系中,处于下位者应有服从与服务的义务,处于上位者则应有关怀与保护的义务,所谓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从、长惠、幼顺、君仁、臣忠。整个社会成员的关系结合与利益分配就是这样通过履行相应的义务得到实现和调节的。
与以义务为本位的东方文化不同,近现代西方文化以个体权利为本位。这样一种文化是西方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产物。由于整个社会的经济转型,个体从家庭被抛到了社会,成为摆脱了家族、地域甚至身份等束缚与限制的独立的原子式的行为主体。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构成了价值的最后来源,个体视自己为不可替代的、与他人不容混淆的主体和行为决断的终极主管,并按照他自己所认同的规则行事。“如果这位个体坚守利他主义和团结的价值,则也是出于自愿”(4)。被抛到社会的独立自主的原子式的个体的首要任务是维护自己脆弱的利益,由此就产生了一个所谓“主观权利”的概念,主观权利就是个体为自己向国家所主张的权利。作为客观法的源泉,主观权利是超然的、独立自在的,而义务则属于个体生活于其中的集体或国家,还包括其他个体或集体,所谓义务是指这些个体、集体或国家不得伤害个人的主观权利。总之,以维护个体利益为宗旨的主观权利是人权概念的最初形态,在这里人权的载体是个体,人权概念的核心是个体权利,是个体向国家主张的权利,甚至是个体反对国家的权利。这样一种理念不仅对于东方文化而言根本不可理喻,即便是对于古希腊以及古罗马传统来说,也完全是陌生的。
随着西方现代人权论证方式从“天赋人权”向“契约人权”的转变,个体权利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获得了新的理解。如果说以前谈到个体权利,人们仅重视自己的权利以及他人和国家的义务的话,那么今天,这种权利与义务并未在同一行为主体身上得到统一的现象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意识到,对于每一位行为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都是相辅相成、合为一体的。强调个体权利并非意味着个人主义,个体权利的主张与落实不得以无视他人的感受、损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正如高尔通所言:“我们所寻求的是一只密实的茧,由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构成,这权利与义务是为个体所有,是为了个体、通过个体。仅仅是‘权利’或仅仅是‘义务’都不够”(5)。
既然根据现代西方人权理念,权利与义务是对等平衡的,那么如何理解近现代西方文化以权利为本位的性质与特征呢?答案在于,虽然西方现代人权理念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密不可分,但权利却无疑被视为该统一体中的主导因素。这与东方文化不同,例如按照伊斯兰教法,人权是人的义务的结果,而非义务的前提。西方现代人权理念视权利为主导因素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权利派生义务,因而是道德的基点。在前现代社会,个体被紧紧地限定在家族的网络之中,他(她)在履行这个义务体系给他(她)规定的个人义务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到了现代社会,作为个人的行为主体摆脱了家族的束缚成为自由独立的社会原子,同时也就松脱了过去的义务网络的约束。这个时候义务并非不存在了,而是拥有了一个新的源泉——权利。义务来自于权利、以权利为本,正是行为主体维护自身权利的需求才决定了他(她)拥有维护他人权利的义务与责任。而且这种义务不是外在力量强加的,而是自己主动自觉承担的,因而就有了比传统家族式的义务更为强大的约束力。这样一种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体认也就决定了人们对道德概念的理解。谈及伦理道德,固然离不开义务与责任等范畴,但从逻辑上讲,伦理道德论证的基点并非是义务的履行与责任的担当,而是对人的基本权益的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权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可以找到的最有道德的词汇。
第二,权利与义务相比是一个在适用范围上更为宽广的概念。履行义务是以行为主体拥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前提的。但是并非每个人都有行为能力,如新生儿、严重残障者、痴呆及昏迷者等就是这样。这些人无法履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也不享有权利。这些人甚至大多都无法自行主张权利,但别人可以替他们主张。只是没有听说别人可以替他们履行义务。故这些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义务”或“暂不涉及义务”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人生而享有人权”中的人权是指不受他人伤害的权利,而非人人生而必须履行义务。人的权利是人对自己基本利益的要求与主张,它独立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可见权利是一个适用范围更广的概念。
结束语
在当今世界,人权理念作为一种普世性的价值诉求,作为时代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及文化共同体民众的认同与接受。2004年中国大陆人权入宪,不仅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中国道德思想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使人人所享有的道德自主权利获得了一种宪法制度的保障,使人权通过法律化而成为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而且也证明对人的权利、人的尊严及自主性的尊重已经构成了我们全社会的一项普遍共识。
人权是使人成为人的东西,是人类文明秩序得以维系的最低要求和人类生存共处的基础。作为人类思想史上最有意义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经过愚蠢残酷的自相残杀之后,为了防止再遭集体大屠杀,而自己送给自己的一份最好的礼物。
诚然,人权理念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产物。在这以前,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没有清楚明白的人权概念。故近现代西方文化对人权价值的揭示与接受,自然意味着对自己传统的反叛,而东方文化对成熟成型的以“个体权利”为本真含义的人权理念的移植,则必然会引发自身对文化传统的反思反省以及必要的文化因子的转型。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人权的所谓文化之争,本质上并不是文化之间的论争(看看亚洲价值观从未对主流的西方政治文化观点构成多少严肃的挑战这一事实就清楚了),而是文化内部之争,具体而言,是东方文化内部传统的诉求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一种反映。东方文化从以义务为本位向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转型并非意味着否定传统(因为传统的价值取向在当时是不可避免的),而是揭示它某些方面对当今现实的不适应性,通过与以个体权利为特征的人权理念的接榫,来对内在的固有价值取向与诉求做出必要的调适,以人权作为文化自觉与文化改造的工具,通过人权意识的渗透而导引文化的进步。就中国文化而言,中国文化的自信并非仅仅建立在对自己引以为豪的优秀传统的承袭上,而且也建立在对不适应时代精神的陈旧的价值观念的反思与清理上,建立在对自己族群中出现的一批持反省意识、甚至批判立场者的容忍度上。在当代中国人身上,中国文化不仅承载着历史延续的要求,而且也承载着新的社会现实的期许与希冀。文化为民所传,更为民所用。传统文化的价值并非在于传统这一身份上,而在于其竞争力上,传统文化并非因其悠久渊源而自动获得合法性。传统中不适宜事物的被淘汰,就像算盘被电脑取代那样理所当然。而文化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标尺,就是对人权的态度,它决定了文化进步的成败,也决定了文化竞争的结果。作为多元文化世界中的一元的中国文化,要想在人权议题上真正拿到发言权并真正做出世界性的贡献,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扭转过去忽视权利的价值取向,将权利摆到应有的重要地位上。
 
 
【注释】
(1) Johan Galtung: Die Zukunft der Menschenrechte, Frankfurt/Main 2000, S.89
(2) Johan Galtung: Die Zukunft der Menschenrechte, Frankfurt/Main 2000, S.88
(3) Johan Galtung: Die Zukunft der Menschenrechte, Frankfurt/Main 2000,S.94
(4) Johan Galtung: Die Zukunft der Menschenrechte, Frankfurt/Main 2000,S.80
(5) Johan Galtung: Die Zukunft der Menschenrechte, Frankfurt/Main 2000,S.97
 
(原载:单继刚、甘绍平、容敏德主编:《应用伦理:经济、科技与文化》。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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