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学界,人们似乎并没有体验到某种“哲学的衰落”的危机感。这要归因于应用伦理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而在中国谈论应用伦理学,人们关注的焦点并不仅仅在于它对伦理学学科发展的理论意义上,而是在于它与中国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以及民主的社会建构之间的那样一种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关系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产生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价值观念重大变革的历史背景,与此同时,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反过来又对社会价值理念、社会政治的民主生态以及中国道德哲学本身的与时俱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应用伦理学的兴起的历史背景:人权理念的确立和公民社会的建构
中国的改革开放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而相应地引发了有关从计划经济的道德观念向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转变的讨论。这一讨论的一个成果就是权利、民主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凸显与认同。2004年人权入宪,更是中国伦理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此人权理念、以人为本的观念构成了当代中国伦理学反思的核心概念。而这一进展又为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开始的有关公民社会的讨论注入了新的活力,因为所谓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突出每一位作为个体的公民的民主社会,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
一方面是对人权价值的认同,另一方面是公民社会的建设,这两个因素构成了中国应用伦理学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历史背景。而应用伦理学研究本身,又强有力推动了中国社会关于人权问题的探讨和公民社会的建设进程。首先,我们考察一下应用伦理学是如何强化了对人权问题的探讨的。很明显,从应用伦理学的视角来看,应用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人权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都是与人权的价值诉求相关,几乎所有的应用伦理学领域的争论都是有关权益之间冲突的争论:生命伦理学中:人类胚胎与孕妇或病人之间生命权的冲突;克隆人的权益问题;病人的知情权;个体的死亡权。女性主义伦理学中:女性的平等权。政治伦理、经济伦理学中: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媒体伦理学中: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间的矛盾。生态伦理学中: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权益冲突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权的价值诉求是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诉求,人权的道德视点是应用伦理学最根本的道德视点,人权原则构成了应用伦理学全部论证的根基,人权的价值构成了应用伦理学全部规范的终极标准。
其次,我们再看一看应用伦理学是任何促进公民社会的建构的。我们知道,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决定了:任何一种社会行为方案的设计与实施,都要以每位公民的自主意识的认可为前提。换言之,任何社会行为方案都应该是经过某种严格程序,从公民的个体意志中提炼出来的。而应用伦理学的那一整套面对冲突、诉诸商谈、达到共识、形成规则的运行机制,恰恰体现了公民社会对道德哲学的本质要求。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应用伦理学恰恰正是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作为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应用伦理学在价值取向上是以民主、自由、人权为核心的,它所关注的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们自主的意愿、实现民主的方式以及调解人与人之间在权益上的矛盾与冲突的途径。
(二)关于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论争
与国外应用伦理学发展经历相类似,在我国,一开始“应用伦理学”基本上还只是一个相当笼统的概念,它只不过是关于诸如医学、经济、政治、生态、科技及国际关系等不同领域的现实的伦理问题之研究的一个总称。在这段时间里,应用伦理学的各个分支领域里取得的研究成果远远超过了人们对作为一个总体的应用伦理学之学科性质与地位的思考、总结与探索。这一点与应用伦理学诞生的动因是密切相关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一方面既是导源于伦理学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另一方面更是由外在的社会实践的需求、由实践中大量的伦理问题的紧迫性所使然。而解决社会实践问题的需求便决定了:在应用伦理学发展的一定阶段里,人们关注的只能是分析实践问题的伦理维度、探索解决道德悖论的途径与方法,而暂时还无暇顾及到作为一门学科的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但是,自2000年5月首次全国应用伦理学学术研讨会以来,有关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基本特征的争论,开始渐渐成为我国应用伦理学领域学术探索的一个新亮点。为此,《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年鉴》、《中国人民大学学报》、《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复旦学报》、《河北学刊》、《光明日报》等纷纷开辟园地、甚至专栏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与国外学术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我国决然否定应用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地位的声音十分微弱,大部分学者均肯定应用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才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是伦理学的一个新分支,甚至是伦理学的当代型态,它实现了对传统伦理学的扬弃与超越,使伦理学研究的范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
然而在究竟如何把握应用伦理学的本质特征这一问题上,我国学者大致分成了两派观点。一派以“经商谈程序而达成道德共识”来概括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所以被称为“程序共识论”或“程序方法论”。另一派则以某种基本价值观来概括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所以被称为“基本价值论”。
1.“程序共识论”的特点有两个:
(1) 商谈程序所体现的根本的价值观就是人权的价值观
“程序共识论”通过对商谈程序的强调而揭示应用伦理学作为民主时代、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的重要地位,进而凸显商谈程序中所蕴涵着的尊重所有行为主体的自主意志、不伤害任何一个人的人权这样一种启蒙运动、现代化时代以来全人类共同追求和奉行的所谓根基性的价值诉求。一句话,商谈程序所呈示的根本的价值观就是人权的价值观。这样一种价值观,是我们这样一个理念与信仰高度多元化社会里唯一能够得到普遍认同的东西,是唯一可以被称为“共鸣的”或共同的道德底线,强调这样一种底线价值观,当然不可能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或激进的道德多元论。
同时针对有关“人权的价值理念似乎仅仅强调了自由、民主、权利,而忽视了相应的义务、责任与团结”的诘难,“程序共识论”指出没有义务、责任、团结的道德精神,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赢得持续生存。人权的价值观念并不排斥义务、责任与团结,相反地,前者恰恰构成了后者得以产生与存在的逻辑前提。换言之,义务、责任与团结并不是来自于外在的强制,而是来自于人们自我选择的权利,来自于人们的自主意志,来自于人们自身相互依存的需求。这一点正是现代社会中的义务、责任与团结,优于依靠传统习俗、宗教信念、甚至是人身依附关系这样一种外在的手段获得与维系的所谓前现代社会的义务、责任与团结之处。
(2) 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只能是达成共识
正是基于对商谈参与者的自主理念的尊重,“程序共识论”坚持任何一个有关道德冲突、伦理悖论的解决方案,都是参与商谈的行为主体们在无外力强制的前提下所达成的共识的结果。所以一旦涉及到具体决断,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只能是达成共识。
同时,针对在商谈程序中赢得的道德共识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无误及安全可靠的情形,应用伦理学还可以充分利用当代民主制度的自动纠错的功能与机制,让人们有机会针对自己认为是有误的民主决断向有关主管机构(如宪法法院)进行申诉,或者在公共领域进行抗议性宣示。如果这种申诉与宣示拥有说服力,则有误的民主决断或道德冲突的解决方案自然就会通过下一次商谈程序得到纠正。
2. 与此相应,“基本价值论”的特点也有两个:
(1) 应用伦理学不应回避深层关注与终极关怀
在并不否认民主、人权、不伤害这些所谓根基性的价值诉求,不否认人权的价值观念是指导一切社会与政治行为的准绳的前提下,“基本价值论”主张应用伦理学也应对如何建构一个社会或共同体所需要的具有世界观意义的共鸣性的道德理想抱积极的态度。具体说来就是应承担起激发成熟公民自觉承担其社会义务的基本德性之任务,保持对义务与责任的整体性、生命意义与秩序整体的推崇,而这就又离不开以对一种包揽无遗的普遍的宇宙观的最终论证为内容的所谓“终极关怀”提供的精神源泉的深度支撑。
这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不应满足于充当一种狭隘的工具性道德或一种现代化的行为技术伦理,不应仅仅局限于讨论当代人类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而且还应顺应“哲学的价值观转向”之趋势,在更深层次上关注当代人类生存状况的改善,把理论哲学和伦理学所确立的根本生存理念、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活动准则应用于人类及其生活的不同方面,给人类如何生存提供基本的规范和总体的导向,把人类普遍幸福的实现作为终极的指向。
(2) 应用伦理学不应放弃价值导向作用
这样一来,应用伦理学家就不应是顺从公共舆论的应声虫,不应丧失其思想的独立性。况且多数人的共识未必就是正确的,现行的制度和法律也未必都是合理的,故不能说达成道德共识是应用伦理学的唯一目标。批判地审视现行制度和法律,反思积淀在文化和多数人意识深层的共识也是应用伦理学的本职,甚至可以说改变共识才是应用伦理学最重要的任务。哲学家应拥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善于质疑一个时代所取的基本假定,针对大多数人视为理所当然的想法,进行批判性的思考,争取使自己的见解成为明天多数人的共识,从而在市场经济社会无信仰或信仰危机的精神氛围中发挥应有的价值导向作用。而这也正是哲学作为一种值得从事的活动的理由。
3. 肯定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功能是“程序共识论”与“基本价值论”的共识
(1) 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之论争的学术背景
这场争论并非偶然。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转型,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史无前例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进程。各种新旧道德理论,本土和外来的伦理流派都把中国当作展现自身实力的无限舞台,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汇与竞争共同展现了当代中国伦理学的一幅色彩斑斓、光怪陆离的复杂图景:以心性学说为核心、伦理纲常为依归的儒家道德理论顽强地固守着自己的地盘;长年奉行的功利主义一刻也没有放松自己对人们道德心理根深蒂固的影响;麦金太尔的共同体主义在东方文化传统中发现了合宜的结合点;女性主义的呼吁在神州引起了半边天的强烈共鸣;欧美深层生态伦理学则与中国天人合一的学说交相呼应,试图刷新整个人类的道德理念。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罗尔斯的契约主义、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也并不担心在中国没有足够的拥护者。
而有关“关于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论争”,与应用伦理学各个分支领域中重大问题上的争论一样,正是我国伦理学界学术观点日趋复杂和多元化之发展状况的体现,由于对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所谓“程序共识论”与“基本价值论”,其背后都有或者自由主义、契约主义,或者德性论、共同体主义理论背景的强大支撑。因此现在就想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协调,使之统一于某种“权威的定论”之中,既不现实,也无可能。然而,有一点却是“程序共识论”与“基本价值论”都强烈认同的,那就是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功能。
(2) “程序共识论”与“基本价值论”的共识
在“程序共识论”看来,应用伦理学并不表现为试图创立一种包揽无遗的普遍的宇宙观的努力,而是一种应对道德难题的论证或处置程序以及一系列由这一程序本身所体现出来的主导价值。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为伦理冲突的解决提供可以接受的方案,而此方案的合理性并不是绝对的,是可以改变的,是可以纠错的。因此从本质上说,应用伦理学应当是一种具体的道德实践,一种富有反思性、批判性的权衡机制,其中怀疑与讽刺、批评与反击、抗议与颠覆、宽容与妥协、公开性与透明性、自我修正的本能、向一切非议开放的精神构成了它的原始推动力。
在“基本价值论”看来,强调批判性的、总是处于自我反省中的价值导向正是所谓应用伦理学的一大特点。应用伦理学的生命力在于反思、批判和构建的精神,它始终对现实世界、事实世界持审视、批判态度,不断致力于现实的再建构,再规范。应用伦理学的批判、反思是双向性的:一方面,在批判现实和潮流的同时,批判反思引导潮流、形塑现实的思想观念。另一方面,又要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出发点。应用伦理学既不承认凡流行的都是合理的,也不认为有什么不容修正的万古不变的教条。
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努力,通过向他人提供理由来促使他们改变或继续持有其道德信念;还是一种努力,通过改变法律或社会规则来对公共及制度上的政策产生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关“关于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论争”以及应用伦理学各个分支领域中众多重大问题上的争论,也会随着这种反思、批判性进程,随着人们更加深入的思考与反省,随着不同的道德理念的碰撞与竞争,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形态。
(原载《学习与实践》,2006年10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