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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对语用谬误的研究
   

谬误是人们思维和表达中的破坏因素,它干扰了从前的有效表达及正确理解。要保证思维和表达正确无误,必须防止谬误。所以,以研究和维护人类正常思维形式为天职的逻辑学家,向来都注重对谬误的剖析。作为世界三大源流之一的中国逻辑,也是如此。其中,墨辩逻辑对谬误尤为关注。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诸子各派为了阐明自己的观点,驳斥别人的念见,都蝎力地发掘异己思想的错误。墨家深处学派林立之中,他们不能容忍“白马非马”的名家,对言必称尧舜的儒家也不能苟同,力求依自己的见解,立足于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对之进行严厉的批判;对于否定墨家的怀疑主义思想和违反逻辑的诡辩,都作出了有力的反驳。正是在这种不能容忍、批判、反驳目的的驱动下,墨家才为发掘对方的谬误,深人地研究了谬误。

一、关于“名”的使用的谬误

“名”是辩的基本言说形式,墨家对谈辩中各种谬误的分析,首先围绕着名展开。他们具体分析了名的使用中的各种错误情况,如混淆不同的名,名的不当解释等,指出了谬误产生的原因及其纠正方法。墨家在与论敌的对辩中,非常善于揭摇论敌观点中混淆不同名的错误。下面举例分析之:

1、“义”与不义"

在《非攻上》篇中,墨翟针对论敌以“人人园圃,窃其桃李”、“人人栏厩,去人马牛”、“杀不辜之人也,托其衣裘”等行为为不义之举,却以攻打他人之国为义举的观点提出反驳。指出:“今小为非则知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辩乎?

2、“攻”与“诛"

《非攻下》说:“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莱,武王伐封,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日:‘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所谓诛也。’”从《非攻》篇看,墨子认为“攻伐无罪之国”才是“攻”。至于禹征有苗,汤伐架,武王伐封,那是“征伐有罪的暴王”,所以成“诛气

3、“毁”与“告闻"

墨子认为儒者“以天为不明,以鬼为不神气“厚葬久丧”;“弦歌鼓舞,习为声乐”;“以命为有”,足以丧天下。程子日:“甚矣!先生之毁儒也。”子墨子日:“儒固无此若四政者,而我言之,则是毁也。今儒固有此四政者,而我言之,则非毁业,告闻也。”(《公孟》)无其事而言,是“毁”;有其事而言,是“告闻”。

4、“兼爱”与“无父”

墨家主张“兼爱”,孟子认为“兼爱”就是“无父”(见《孟子·滕文公章句下》)。孟子是这样推论的:从“兼爱”推出“爱人、又将“爱人”解释为“只爱他人”;从“只爱他人”推出“不爱自己”;从“不爱自己”推出“不爱自己的父亲”;从“不爱自己的父亲”推出“无父”。墨家反驳说:“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己在所爱,爱加于己。伦列之爱人,爱己也。”这里是说“爱人”这句话的含义中包含了“爱己”的意思,“爱人”与“爱己”在语义上并不互相矛盾。《大取》篇中还说:“凡学爱人,爱众世与爱寡世相若。兼爱之,有相若。爱尚世与爱后世,一若今世之人也。”这是说,既然讲兼爱,就不管是人口众多国家还是人口稀少国家的人,都应该像爱今世的人那样去爱。也就是说,在“兼爱”的含义中,包括了对中外古今一切人的爱。既然“兼爱”是对中外古今一切人的爱,自然不存准不爱其父的道理。里家说明论敌混淆了“义”与“不义”、“攻”与“诛”、“毁”与“告闻”、“兼爱”与“无父”这几个名的原则界限.’同时,墨家还明确指出了造成混淆名的谬误的原因,是“不察类”和“不明敌”。认为只要辨察事物类同类异的关系,分清事物所以然之原因,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名的混淆。对客观事物普遥类属关系的反映,是墨家整个思想的基础。在墨家着来,认识事物和同和异是进一步认识事物的前提和条件,

因此他们首先选择“别同异”作为研究类的突破口,他们认为在推论中要特别注意区别类之同异、大小,否则就会违反类的种属关系而导致谬误。呈家强调“以类取,以类予”和“知类气“明类”等。在《经下》中指出“狂举不可以知类,说在有不可气在《经说下》中例举出“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所有这些“狂举”都是逻辑错误。因为牛和马本来都是四足动物,硬把它们当作不同类加以划分,则必然导致逻辑错误。认识类,不仅要把握同类,而且要分清异类,知晓“殊类”—类的差异关系。因为“异类不比,说在t”,所以提出,木与夜孰长?爵、亲、行、贾,四者孰贵?糜与粗孰霍?与瑟孰瑟?是错误的。换言之,墨家认为,不同类的东西不能接受量方面的比较,否则会犯逻辑错误,即异类之比为机械类比。墨家还分析了对名的不当解释的错误。据《公孟》载:“子墨子问于儒者日:‘何故为乐?,日:‘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日:‘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日:何故为室?: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也。今我问曰:何故为乐?:乐以为乐也,是犹日:何故为室?:室以为室也。’”墨家认为,对一个名的解释,不能采取同字解释的方法。因为同字相释不能说明一个名的含义,是一种同语反复,而要通过揭示一个名之所以为此名的原因,来说明它,这样可以避免对名的不当解释。

二、关于“辞”意自相矛盾的谬误

“辞”由名组成。名的意义不确定或相互混淆,往往会造成辞的构成或意义上的自相矛盾。墨家辩学对谈辩中的辞的谬误的分析研究,集中于对辞的含义自相矛盾的“悖”辞的揭露方面。墨家用“悖”字表示自相矛盾之辞,始于墨翟。《贵义》云:“世之君子欲其义之成,而助之修其身则温;是犹欲其墙之成,而人助之筑则温也,岂不悖哉?”世之君子想成就“义”,那么有人助其修身当喜,可他却表示愤怒,这就像有个人想筑成一堵墙,别人帮他筑成他却表示债怒一样。可见,世之君子并非真想做到“义”,它的言行是自相矛盾的。墨翟所说的“悖”,主要指辞本身隐含着自相矛盾之处,他对“悖”辞的看法,直接为后期墨家的《墨辩》所采用。

1、“以言为尽悖”

《里辩》中许多论述都是有针对性的,是与各家各派辩论的结晶。“言尽悖”即“一切言论都是错误的”,这是庄子一派的观点。庄子一派以事物的变动性和认识的相对性为借口,否认言谈辩说的作用。所以墨家加以反驳: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下》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当。《经说下》认为一切言论都是错误的,这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就在于这句话自身。如果你的这个言论(言尽悖)是正确的,那么就是有的言论是正确的。如果你的这个说法(言尽悖)是错误的,而你认为它是恰当的,就一定不正确。“言尽悖”本身是一句话,它是对还是错,是真还是假?如果这句话是真的,则世界上至少有一句话(言尽悖)不是假的,而是真的,这与“一切言论都是错”显然是相矛盾的。反之,如果“言尽悖”这句话是错的,那就是说并非“言尽悖”,这等于说有些话不是错的。

2、“非诽者,悖”

何为“诽”?诽,名恶也。《经上》揭阵他人的缺点与错误即为明恶,即为诽。可见“诽”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批评,而不是恶意地对他人进行诵毁、攻击与诽谤。墨家是主张批评的,福家却有“隐恶而扬善”的主张。《墨子·经说上》中,有“圣人有非而不非”的句子,惫为圣人虽见他人有错误却不去揭露。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墨家与此相反,主张批评、揭尽错误,包括认识上的偏颇。非诽者,悖,说在弗非。《经下)非诽,非已之诽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诽也。《经说下》“反对批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不能反对批评。假若反对(一切)批评,那么,你就把自己“反对批评”这个批评也否定了。你如果不反对批评,那就是说,人有错误是可以批评的。这才无可非议。所以,应肯定不反对批评这个正确态度。这段论述,与“言尽悖”相类似,因涉及自身,因此,也蕴含着逻辑矛盾。主张“反对(一切)批评”的人,他的“反对(一切)批评”本身就是一个批评。如果“反对(一切)批评”是真,则可推出“反对(一切)批评”为假;相反,如果“反对(一切)批评”为假,即并非〔反对(一切)批评〕,则可推出“允许有的批评”真,当然,二者仍然是矛盾关系。

3、“学之无益”

先秦有人主张“学之无益”,即学习没有用处。《墨辩》对“学之无益”的批评,也是抓住这种主张自身范含着矛盾。学之益也,说在诽者。《经下》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知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学为无益也教,悖。《经说下》学习与己、与国都是有益的。这一点可以从对“学之无益”的批评中看到。主张“学无益”的人认为,别人不知道学习是没有益处的,所以才告诉别人“学无益”。这是使别人知道学习是无益处的,这件事就是“教”,也就是教他人学习、同意“学无益”的主张。主张“学无益”,又去叫他人学习你的主张,显然这是自相矛盾的。教导他人说:学习没有益处,这恰好是让别人了解“学无益”这一道理,也就是让别人学习,认为“学无益”,这恰恰与理论者的“学无益”是互相矛盾的。换句话说,从“学无益”为真,推出了“学无益”为假.“学之无益”之辞自身确实是班翻着逻辑矛盾。

4、“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

《论语·为政》中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墨辩》针对此条发表观点: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说在无以也。《经下》论之,非之,无以也。《经说下》有人说,一个人对于某事物只要满足了知道自己了解、还是不了解就够了。这是错误的。原因在于此说法没有用。推理论事,没有知识是无法进行的。“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悖在何处?因这句话自身蕴含着逻辑矛盾。如果真如所言,对某亭物只知道自己了解与否就足够了,那么,你为什么还要宜传,让别人知道你的这个道理呢?你的宜传岂不是无用吗?提出“知知之、否之足用”这个主张自身,恰好表明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仅仅知道自己了解与不了解并非“足用”,还要了解你的这个主张。我们发现,又是由肯定“知知之、否之足用也”这个辞,而导致否定这个辞。该辞自身就连含着矛盾。《墨辩》对悖辞所作的理论分析,是对以往辩学关于“惑辞”、“悖辞”等谬误研究的重大发展。首先,《墨辩》从理论上概括了悖辞自相矛盾的辩学特征。其次,《墨辩》正确地指出了悖辞由自身涉指造成自语相违的错误原因。再次,《墨辩》还揭示了传统逻辑学中,由全称命题和特称命题构成的矛盾命题,不能同时为真的重要原理。即特称否定“有不悖”(SOP)为真,则全称肯定·“尽悖”(sAP)必假.或换一个角度说,特称肯定“有可”(SIP)真,则全称否定“尽不可”(SEP)为假。这就使得辩学对自相矛盾之悖辞的分析,有了一种可行的判定标准和方法。

三、关于“说”的类推中的语言谬误

墨家在《小取》中指出了一般推论的逻辑谬误及其三大原因:多方、殊类、异故.即“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件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以取之,其取之也同。是故辟、体、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失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多方”就是指词有多义。面对有多义的词,未加以确定就使用,必然产生谬误。在墨家看来,由于语义的多而杂,引起的谬误是最普遍的。为此他们强调对词的含义加以明确限定。

《小取》篇分析了谈辩中使用的五种论说形式,“是而然”、“不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周而一不周”和“一是而一非”。认为除了“是而然”为正确推论形式外,其他四种形式与“是而然”貌似实异,如贸然混同,就会造成违反“循理而推”原则的错误。以下略作分析。“是而不然”即以肯定命题为立辞之故,推出一个否定命题作所立之辞的推论。如:“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小取》)该推论中的第一个“人”字,可泛指一切人,第二个“人”字专指与“获”不具亲属关系的人,即今俗称“外人”。二名的含义不同,指谓对象也不同,如不加分析地得出“获事其亲,事人也”的结论,就会造成推论的错误。“不是而然”是指以否定命题为立辞之故,推出一个肯定命题作所立之辞的推论。如“读书,非书也;好读书,好书也。"(《小取))“读书"与“书”为不同的名,因此表达立辞之故的命题取否定“读书,非书也”。“好读书”与“好书”为相容的名,所以,结论应为肯定命题。若得否定的结论“好读书,非好书也”,则与客观实际不符,导致推论错误。“一周而一不周”指对事物的关系推论时,立辞之故中的关系与所立之辞中的关系不同,形成关系在立辞之故中涉指对象的全部(),而在所立之辞中只涉指对象的部分(不周),或者相反的情况。如:“爱人待周爱人,不爱人不待周爱人。”(《小取))如不分清事物间关系的性质,由论据中关系的“周”,推出结论中的关系亦必“周”,即得到“不爱人待周不爱人”的结论,推论就是不正确的。

“一是而一非”是指,对于某些表达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或具有某种关系的辞来说,通过改变其中的名,可推出否定的结论来。如:“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小取))在这种推论中,若套用“是而然”的公式,由“居于国,则为居国”,推出“有一宅于国,则为有国”的结论,就会因与事实相违而造成结论应假。

综上所述,墨家结合中国古代汉语的特点,精研了语用谬误理论。汉语是借助可感知的形象符号,来标记语言所指称的客观对象,属于表形、表愈的形象语言。汉语以形象为主导,它是对空间中显现的客观自然现象的模仿与掌握.这种语言优点在于,它储存的信息便于人们通过视脑产生丰富的联想。但它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它常常使人们的思维受到直观的影响,总摆脱不了客观事物的形象的干扰、纠缠,不利于人们的思维由感性的直观上升到理性的抽象。此外,由于形象语言是以字的形象决定字义,字的形象又薄于对客观事物外在形征的模仿,因此,形象语言要掌握发展变化着的客观世界,其愈义必然随现象的变化而不断积聚、改变。这种动态关系就会造成意义的多样性、多层次性,导致概念内涵的游移不定,杂乱不清。汉语的基本单位是字,一个字就是一个字,它本身就是表愈的。汉语以字或词的顺序表示语法关系。没有单、复数之分,没有性的区别,没有时态的变化,也没有确定的主谓结构,关系词、连词少;一个句子就是不同字、词之间的自由组合.所以且家在分析语用谬误的同时,还明确指出了、纠正和防止论说谬语的方法在于,对各种论说形式中容易发生错误的情况“不可不审”、“不可常用”。对推论内容方面的“多方、殊类、异故”等问题,要全面分析而不可偏观。分析和研究谈辩中的谬误,其目的是要有效的揭礴和避免谬误。墨家在这方面所作的理论探索,丰富了辩学体系的内容,体现了中国古代逻辑的风格和特色词项符号的语义、语用理论。

(原载《人文杂志》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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