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从文化定义看“3.15文化”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有关单位的积极努力下,经过20年的既艰辛又辉煌的历程,中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运动不仅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取得了方方面面的巨大成绩、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际经验,也已经以“3·15”的名义广为人知,以至于人们一看到“3·15”,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维护消费者权益运动。不过,严格说来,这里所谓“广为人知”基本上是纯粹理智层次之上的——也就是说,作为中国维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代名词的“3·15”,目前还基本上停留在消费活动双方“知道”的维权观念层次上,还没有完全融汇到消费活动双方的心灵之中,更没有完全变成消费活动双方自然而然的维权意识和基本行为习惯;而且,我们还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由于加入WTO而逐步与世界经济发展接轨,以及广大消费者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进一步丰富和提高,都对消费活动双方的维权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迄今为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基本行为习惯、商家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以及消费活动在当今整个社会文化生活氛围之中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则显然都还没有达到满足这些要求的程度。怎样才能进一步使中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档次和品位得到提升、使广大人民群众不再抱怨“每年只有一个‘3·15’”呢?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创建20周年、《中国消费者报》创办18周年之际,有关领导和专家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品味、档次和水平,把这种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精心构思并提出了“3·15文化”这个基本理念,此举既可谓恰得其时,同时也为从事学术研究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特别是进行文化研究的学者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何看待和界定“3·15文化”?怎样通过进行这样的界定和相关研究,使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运动上档次、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深入,从而使之逐步真正达到从“维权观念”转变成“维权意识”、因而真正“深入人心”的境界?本文试图从剖析当今学术界的文化定义研究现状入手,从研究“文化” 定义角度来看待“3·15文化”,以期为回答上述问题,为“3·15文化”的研究、确立和具体建设,做一些有效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工作。

一、从当今流行的文化定义说起

迄今为止,“如何界定文化”一直是国内外文化研究界和文化哲学研究界颇感头痛的根本性理论难题,其最突出的具体表现就是,研究者们几乎都没有提出一个关于“文化”的、确实具有明确特征和具体针对性的、可以为绝大多数人承认的科学定义,基本上都是从各自的角度和研究结果出发提出自己的“文化”定义。这样一来,各类辞书的编纂者们就只能通过对各不相同的“文化”定义进行归纳概括,搞出一个最一般的、大而空的、也因此而最没有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文化”定义来;实际上,这种情况和做法所导致的最终结果便是,使“文化”定义变成了学术研究中的“遁词”,变成了人们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无所不包”的、因而也没有什么实际应用价值的“麻袋”。

在我看来,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通过进行学术研究而界定“文化”的中西方研究者们,在基本态度、基本立场、基本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问题[1]。而且,我认为,对于我们看待、研究、界定和建设“3·15文化”来说,这种作为“遁词”和“麻袋”而存在的“文化”定义,是不可能发挥什么实质性的帮助作用的。下面,让我们来概括地看一看实际情况究竟是不是这样。

即使我们囿于篇幅,在这里不可能为了说明实际情况就是这样,而一一列举和详细分析国内外学者已经提出的百余种“文化”定义,我们也可以通过概括考察最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所提供的简明扼要的“文化”定义,来具体看一看对于我们看待、研究、界定和建设“3·15文化”来说,目前学术界通行的这种定义究竟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在最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文化”的定义是:

1)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

2)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依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同样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

3)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2]

在这里,我们几乎用不着进行逐字逐句的严密分析就可以看到,除了第(2)项涉及考古学、因而比较专门之外,第(1)、(3)项可以说是旨在直接指涉人们的日常文化活动的;不过,第(1)项尽管“特指精神财富”,但无论把文化视为“精神财富”本身,还是将其看作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显然都因为具有无所不包的基本特征而失之宽泛,没有体现出人们的文化活动所特有的本质特征,因而与我们探讨和研究“3·15文化”实际上并没有直接关系,更不可能提供什么具体的帮助;而第(3)项则完全是在常识意义上表示某个或者某些人具有某种一般的知识及其相应的运用能力,它主要涉及的是理智性的认识层次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操作性层次,因而也同样显然与人们的日常文化活动,特别是与我们探讨和研究“3·15文化”没有直接关系。

行文至此,有必要加以补充说明的是,《现代汉语词典》如此提出这种“文化”定义,既不是缺乏学术严肃性的即兴发挥的结果,也不像某些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完全停留于常识层次,经不起严格的学术推敲”,而是以言简意赅的形式,把当今中外学术界关于“文化”定义的、最成熟的基本观点表达了出来,因而确实反映了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就文化定义研究而言所已经达到的水平。因此,就我们简明扼要地考察“文化”定义的研究状况而言,它显然具有足够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不过,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由于这种定义并没有把人们进行的文化活动的本质特点突出表示出来,所以,对于我们看待、研究、界定和建设“3·15文化”来说,援引它基本上不可能得到多少直接的帮助作用。那么,我们的出路在那里?究竟应当如何通过进行界定“文化”这样的基础性研究,为我们看待、研究、界定和建设“3·15文化”提供理论支持呢?

我认为,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以《现代汉语词典》的“文化”定义为典型代表的、当前中外学术界对“文化”所进行的界定,基本上都停留在简单概括的抽象层次上,并没有把“文化”所特有的本质特征明确表达出来。也正因为如此,包括某些研究者在内的许多人,才会把“文化”当作“遁词”和“麻袋”来运用;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根据这样的“文化”定义探讨和研究“3·15文化”的时候,就会因为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而感到无从下手——因为这样的“文化”定义根本没有真正说清楚 “文化”的根本特征究竟是什么,这样一来,我们也就不可能以之为依据来进一步探讨和研究“3·15文化”了。因此,我们必须从新的、真正能够把“文化”的本质特征表现出来的“文化”定义出发,来具体探讨和研究“3·15文化”的方方面面,以期能够从根本上取得突破性的理论研究进展。

二、突出“文化”之基本特征的新“文化”定义有助于建设“3·15文化”

在不久前由《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刊登的一篇拙文[3]中,我曾经通过从基本态度、基本立场、基本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等方面出发,概括剖析由中外学者所提出并在当今流行的典型的“文化”定义,尝试着提出了我自己认为能够体现“文化”的基本特征的下列新的“文化”定义:

作为社会个体而存在的现实主体,在其具体进行的认识活动和物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在其基本物质性生存需要得到相对满足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和享受更加高级、更加完满的精神自由而以其“文”“化”“物”的过程和结果;另一方面,就其实质内容的特征而言,文化是这种“具体个人从感性角度对其特定和自由的精神生活的想象性追求和享受”——也就是说,几乎同时既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也作为其过程和结果而存在的文化,实际上具体体现为现实社会个体通过各种感性形式,对其已经取得的成果和能力的想象性的精神享受,同时也体现出其从外化、感性化的精神角度出发,对某种具体的未来前景的向往、追求和体验。[4]

这个定义突出表明了“文化”所特有的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强调人们在日常生活之中具体进行的“文化”活动,既不是他们所实际进行的、以获得真理性认识成果为目的的具体认识活动,也不是通过运用物质手段改造特定对象而获得实际收益的实践活动,而是在这两种基本活动相对完成之后、以这两种活动为基础而产生出来的一种社会活动;因此,它虽然以这两种活动为基础、母体和前提,但与它们又有所不同——因为它是在人们的基本物质性生存需要得到相对满足的基础上才出现和进行的,所以,在我看来,中国古语所谓“食必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之中的“求美”和“求丽”,所说的正是这一点。也正因为如此,本定义的这个方面,实际上已经把上述中外学者提出的“文化”定义中所谓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内容都包含在内了,尽管这种包含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是以既有所否定、更有所肯定和升华的“扬弃”(aufhenben)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的。

第二、强调“文化”活动的具体超越性和动态性;也就是说,“文化”活动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而是既以这两种活动为基础、母体和前提,又进一步对它们加以动态性超越的社会活动形式——这就是处于特定的自然、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之中的现实个体,在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具体的以其“文”“化”“物”的过程和结果。在这里,作为具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过程的积淀结果而存在、通过各种感性形式具体表现出来的“文”,一方面既包含着历史文化传统成分、具体的现实实践过程积淀成分和表达特定主体具体愿望的感性成分,另一方面又是通过特定的现实主体所进行的、包括文艺创作活动在内的各种创作活动,把这些成分在无数特定对象之上具体表现出来的。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这里作为对象而存在的“物”是无限多样的——既包括人的内在心灵和身体的所有可见部分,也包括人在日常生活之中涉及的所有各种事物;正因为如此,我曾经指出“文化”现象具有“普遍存在性、感性形式多样性、精神愉悦性、社会历史性和非实体性。” [5]

第三、在此基础上,强调“文化”从形式角度所体现出来的目的性基本特征——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参与和进行“文化”活动,是为了“从感性角度对其特定和自由的精神生活的想象性追求和享受”。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这一点具体表明了“文化”活动所特有的、具体现实主体从感性角度出发,对其特定和自由的精神生活的、带有浓厚理想色彩和内心情感体验色彩的享受特征——毋庸赘言,无论是人们所进行的、需要通过努力摒弃个人主观色彩而做到“价值中立”(value free)的认识活动,还是以直接改造客观对象为目的的、具有强烈的现实功利色彩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都不具有这样的基本特征。当然,参与和进行“文化”活动的具体现实主体,之所以能够进行这样的活动、体验并享受这样的活动,就是因为他们以这种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为基础、前提和母体,把它们的成果都扬弃和积淀在自己的内心之中,并且经过自己的情感体验而进一步以感性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了;而且,正因为这种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及其成果都是具体的,只能相对满足现实社会主体的基本物质性生存需要,而不能满足其层次更高的进一步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精神自由方面的要求,所以,现实社会主体必然会在此基础上,通过以“文”“化”“物”的方式,把这后一方面的、具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和内心情感体验色彩的需要,利用各种各样的感性形式具体表现出来。

因此,我所提出的这种新的“文化”定义,基本上可以说把人们在日常生活之中所进行的“文化”活动的基本特征、把“文化”本身的独特性表现出来了。那么,对于我们具体探讨、研究和确立“3·15文化”的来说,这种新的“文化”定义究竟有什么助益呢?

在我看来,这种文化定义所突出表现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恰好可以有助于我们具体探讨、研究和确立“3·15文化”。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必要性角度来看: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运动已经进行了二十年之久,取得了非常丰富的各方面成果、积累了异常宝贵的各种经验,也使人们对作为消费者维权代名词的“3·15”耳熟能详,做到了广为人知——所有这些显然都是辉煌的成就。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继续沿用原来的操作方式和方法,通过进一步细化操作步骤、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扩展影响范围,而在目前已经达到的层次和水平上徘徊,还是应当在继续进行这些具体工作的同时,通过探讨、研究、建设“3·15文化”,从而使消费者维权运动真正能够进一步提高档次,从而逐步做到使“3·15”从“广为人知”的“维权观念”发展成为“深入人心”的“维权意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基本行为习惯、商家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以及消费活动在当今整个社会文化生活氛围之中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则显然都还没有达到当今的现实情况所要求的程度。而无论从严格的学术研究角度来说,理智性的“维权观念”并不等于情理交融、因而具有强烈内心体验色彩的“维权意识”,还是从我们在这里提出的“文化”定义的角度出发来看,我们都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只有在此基础上通过确立、倡导和逐步建设“3·15文化”,我们才有可能通过以“文”“化”“物”的方式,把有关消费者维权的、具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和内心情感体验色彩的需要,利用各种各样的感性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从而逐步把外在的维权观念真正转变成存在于消费活动双方内心之中的、自然而然的维权意识——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确立、倡导和逐步建设“3·15文化”,我们才有可能通过以中国消费者维权运动二十年积淀而成的“文”,去“化”作为“物”而存在的消费活动双方的心灵习性和行为习惯,不仅使其维权观念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强化,也使这种观念能够真正融入到他们自己的心灵之中、真正变成其心灵习性和行为习惯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这样一来,无论就其感性形式的普遍性而言、还是就其触动心灵的深刻性而论,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运动的档次和品位显然都会因此而得到非常大的提升。

其次,从可能性角度来看:无论就已经有二十年之久的中国消费者维权运动所积累的大量经验、丰富案例,和进一步提升档次和品位的需要而言,还是从上面已经论述过的“文化”的超越性、动态性和目的性角度来看,通过探索和研究而确立、倡导和逐步建设“3·15文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迄今为止的中国消费者维权运动,虽然主要是在立法和执法的具体操作层次上运作,类似于在我们上面所说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层次进行的运作,但是,这些具体运作以及因此而取得的各种成果和经验,同时却已经变成了使“3·15文化”得以形成、确立和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基础、母题和基本前提,因为这种运动毕竟已经进行了二十年,已经触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已经造成了非常广泛的影响,已经积累了宝贵而丰富的经验;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在今天、在中国消费者运动已经发展了二十年之际,开始着手通过探索和研究而确立、倡导和逐步建设“3·15文化”,来逐步提升这种运动的档次和品位,不仅绝对不是由于“异想天开”而构建的“空中楼阁”[6],而是“恰逢其时”的明智之举,而且也可以通过努力实施这样的举措并逐步取得相应的成效,使我们能够非常有效地应对当今的社会现实所提出的各种相关要求。

当然,我们在这里似乎有必要补充以下两点:第一、确立、倡导和逐步建设“3·15文化”,并不是要削弱、终止、甚至否定迄今为止的中国消费者维权运动及其各种成果和经验,而是在继续进行这种运动、继续在操作层次上将其成果和经验发扬光大的同时,通过建设这样的“文化”而使这种运动的档次和品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第二、虽然我们今天已经具备了确立、倡导和逐步建设“3·15文化”的可能性,但是必须看到,这项工作的开展和进行与我们以往在实际操作层次上进行的、具体的消费者维权活动并不相同,具有非常大的开拓性和艰巨性——根据上述“文化”定义所强调的基本特征来看,它是对这种具体工作的扬弃;也就是说,要想做好这种工作,我们首先必须转变思路、不再完全停留在以往的具体操作层次上,而是认真研究和体会“文化”的本质特征和各种基本表现形式,并且在此基础上切实把握“文化”与“3·15文化”的关系,从而通过各种各样的具体努力,使这种可能性真正能够变成现实。

这表明,我们必须在把握新的“文化”定义、考察这种定义是不是有助于研究和建设“3·15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概括考察一下“3·15文化”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表现方式,从而找到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途径和手段。

三、从新的“文化”定义看“3·15文化”的基本特征和表现方式

几乎用不着进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个案分析和系统详细的理论论证,我们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在这里,作为我们的探讨和研究对象、进而作为我们的努力建设目标而存在的“3·15文化”,本身就是“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不仅意味着,尽管“3·15文化”是一种新生事物,但它本身作为在这里具有总体性的“文化”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具有上述新的“文化”定义所突出表现出来的一般本质特征;同时也意味着,它之所以作为这样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必然具有它自己独特的本质特征和相应的具体表现方式。毋庸赘言,只要找到并把握了这种本质特征,我们就能够找到研究和建设“3·15文化”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方法,进而通过不断进行的各种相关努力,使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运动真正能够上档次、上品位。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3·15文化”的本质特征和表现方式呢?

首先,就“3·15文化”的本质特征而言:我认为,根据上述新的“文化”定义来看,由于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都是以人们所进行的特定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为母体、基础和前提才产生出来的,所以,考察和把握一种“文化”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和具体表现方式,同样也必须以其特定的、由其具体的社会认识和实践活动构成的宏观环境为基础和前提;“3·15文化”也同样不例外。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我认为,“3·15文化”的本质特征是由其基本内容决定的,而这种基本内容则是二十年以来中国消费者维权运动所走过的历程、所经历的风风雨雨、所取得的各种宝贵经验和教训。因此,概括说来,所谓“3·15文化”的基本特征,就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出来的:

第一、从基本内容角度来看,“3·15文化”就是以包括文艺创作在内的、人们喜闻乐见的各种各样感性形式,把他们在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的实践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所体会到的酸甜苦辣,具体而生动地表现出来的文化现象——一言以蔽之,就其内容方面的特征而言,“3·15文化”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文化”。这里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文化”虽然只是一句话,但其本身的内涵并不是简单的和抽象的,因为其外延涉及到日常生活之中所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事例和现象,而这只有从上述新的文化定义出发,才能得到更加准确的理解。

第二、从基本运作方式角度来看,“3·15文化”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要从事文化创作的人们,通过敏锐地抓住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维权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典型事例,并且进行对其进行高水平的艺术创作和艺术加工,创作出具有高档次和高品位的、感人至深的文艺作品,从而使之能够发挥“3·15文化”的以“文”“化”“物”的作用;二是探索和利用一切可资利用的文化方式和手段、吸引尽可能多的人们,参与水平和层次各种各样的“3·15文化”活动,从而达到使之在其中得到“教化”的根本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说,“3·15文化”并不完全是纯粹娱乐性的,而是具有比较直接和明确的目的,这可以说是它不同于其他文化现象的独到之处。

第三、从发展趋势角度来看,“3·15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现象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名称所包含的定语,亦即“3·15”,会逐渐被扬弃掉,也就是说,随着“3·15文化”自身的逐步得到确立、不断健康发展、越来越充分地发挥作用,作为中国消费者维权运动代名词而存在的“3·15”本身会逐渐被人们淡忘——这是由文化活动本身的基本特点决定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对具体的、具有直接实际目的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超越,因而它本身主要以“文”“化”“物”的形式,为参与者们提供满足其对“特定和自由的精神生活的想象性追求和享受”的需要,而不是以直接的、带有规范和惩戒目的的实际运作过程的形式而存在的。

具体说来,如果我们真能够通过对“3·15文化”进行探讨和研究、通过不断努力而使之真正得以确立起来并不断健康发展,那么,它就会不断地、越来越充分地发挥潜移默化的“文”“化”“物”的特定作用,因而会持续不断地使外在的、停留在理智层次之上的“维权观念”,转化成内在的、在消费者双方的心灵之中达到情理交融状态的“维权意识”——毋庸赘言,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就是,“维权意识”最后变成了消费者双方的心灵习性和行为习惯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这样一来,作为消费者维权运动代名词的“3·15”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显然也就可以说已经完成了——人们之所以不再需要“3·15”,是因为“3·15文化”发展到这种程度,人们已经由于把“维权意识”变成了自己心灵习性和行为习惯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实际上已经真正做到了天天都是“3·15”,因而实际生活之中的真正的“3·15”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

其次,就“3·15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我认为,“3·15文化”的独特性和本质特征主要是由其独特内容决定的,而它作为具有总体性的“文化”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具体表现形式与其他文化现象并没有任何截然不同的区别。这不仅是因为除了这种独特内容之外,消费者维权运动作为人们从事的社会活动之中的一种,本身就具体运作形式而言并没有什么独特之处,而且也是因为,“3·15文化”作为具有总体性的“文化”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身也是以中国消费者维权运动这样一种认识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基础、母体和前提而产生出来的,是从以“文”“化”“物”的角度对这些活动的扬弃,因此,这种扬弃所包含的、对上述具体运作方式的扬弃,本身也同样没有任何与众不同的独特之处——毋宁说,“3·15文化”本身作为具有总体性的“文化”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以与其他文化现象同样的表现方式具体表现出来的;这意味着,当今的文化现象存在多少种具体的表现方式,“3·15文化”本身就有多少种表现方式。

那么,基于上述对“3·15文化”的本质特征和表现方式的概括考察,我们应当怎样做,才能找到使“3·15文化”由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途径和手段呢?我认为,我们应当在具体的研究和操作过程中,注意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通过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和和正确认识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真正认识和把握“3·15文化”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在这里,正确认识和把握文化现象的独特性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而且,我们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准确地认识和把握“3·15文化”所具有独特性和本质特征,从而真正科学地确定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在形形色色的各种文化现象之中所具有的位置,为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它奠定坚实的基础。鉴于文化所具有的动态超越性,我认为,在进行这样的研究的过程中,充分重视研究包括“3·15文化”在内的各种文化现象的具体生成方式,是具有关键性重要意义的。

第二、逐步实现关注视角的转变——也就是说,为了确立和建设“3·15文化”,我们必须在继续做好消费者维权运动的各项实际工作的同时,把自己的关注视角逐渐从法律制裁和伦理规范的具体操作层次,逐渐转向关注“3·15文化”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上来。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继续认真关注和加强与外在的、治标性的强制性操作及其效果有关的法制建设和伦理建设的同时,逐步使自己的关注视角向与内在的、治本性的情理性操作及其结果有关的文化研究、艺术研究和美学研究转变。这表明,要想对“3·15文化”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和研究,我们就必须建构广泛涉及各相关学科的、具有综合性的研究视角,从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从不同的层次着眼,对“3·15文化”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立体研究和把握。

第三、认真重视和研究以高技术传媒为主要手段的大众文化传播现状——毋庸赘言,当今以信息技术为主要代表的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使大众文化传播的手段和方式日益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同时也对各种文化现象的形成过程、传播过程和发挥作用方式,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认真重视和仔细研究存在于这种环境之中的大众文化传播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对我们研究、确立、建设“3·15文化”,显然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就“3·15文化”文化的研究、确立和建设而言,我们目前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同时也极富光辉前景的起点上——虽然“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但是,我们只要找到了正确的前进方向、选准了关键性的突破口,实行并做好多学科取长补短的协同研究,“3·15文化”作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百花园”之中的一株嫩蕾,就一定会茁壮成长、大放异彩,最终结出累累硕果。

 

【注释】
[1]本文系作者为参加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于20051018联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的“中国315文化高层论坛”而撰写的论文;在准备和撰写本文的过程中,作者曾经得到《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部高秀东主任、记者吕勇先生的盛情邀请和热情帮助,特此鸣谢!另外,承蒙《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司国安先生盛情约稿,使此文得以在修改之后发表,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2]参见霍桂桓,《论文化的境界和层次》,该文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昆明,2005年第一期,这里无法再加以详细论证。
[3]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第三版,商务印书馆,北京,2002年最新版,第1318页。
[4]亦即上文所提到的《论文化的境界和层次》。
[5]参见《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昆明,2005年第一期,第52页;具体行文略有改动。
[6]参见《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昆明,2005年第一期,第51页;具体行文略有改动。
[7]毋庸赘言,假如我们在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运动开始之初、在绝大多数人几乎还不知道“消费者维权”为何物的情况下,就提出建立“315文化”,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原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一期。录入编辑:乾乾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