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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发展的辩证运动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大行其道、民族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力量亦随之崛起的时代背景下,有关世界各种文明之间的冲突、对话和沟通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地展示在人们面前。它们不仅在现实的经济和政治层面上成了各民族国家及其领导人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之一,也因此而成为中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变成了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诸学科必须认真对待和研究的、具有根本性重要意义的学术问题。因此,如何看待和研究各种文明、各种文化之间的对话和沟通,既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也同样是一个具有根本性重要意义的学术问题。而就有关文化问题的各种论述而言,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既是两种最重要、最突出、最针锋相对的理论取向,也集中体现了当今世界范围内与文化有关的现实民族国家的对立冲突倾向及其种种问题。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两者各自的特点、如何看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从它们出发进行自己的研究呢?

我认为,从学理角度来看,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在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方面具有相同的缺陷:它们都以具有现实基础的情感性对立为基本出发点;都没有弄清楚文化的本质和发展动力究竟是什么;都没有看到社会个体在文化发展过程之中所发挥的作用。我认为,只有通过从元理论[1]的角度出发,对它们进行冷静的和学理性的批判反思,我们才可能扬弃它们,构建以社会个体生成论[2]为基础的文化哲学理论体系,为进一步具体研究文化和文明对话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及其对立基础

既然目前已有的各种文化对话和文化研究,基本上都不可避免地要么具有“文化普遍主义”、要么具有“文化特殊主义”倾向,我们可以简单地看一看这两个方面各自具有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在今天的学术论域中,“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既不存在非常严格的定义,也不存在各自系统完整和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体系。从元理论的层次来看,“文化普遍主义”指的是当今处于主导地位的各种文化理论所具有的这样一种基本理论倾向,即认为包括文化在内的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具有客观、 固定不变和普遍的本质;人们认识这些本质所得到的结果,就是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真理;而一旦人们掌握了这样的真理,他们就不仅可以从这样普遍有效的基本前提出发,借助于严格的科学推理程序,推导出具有终极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的、作为进一步的绝对真理而存在的结论,而且可以形成相应的、同样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实践标准和价值尺度,从而形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由理论观点、实践标准和价值尺度等方面共同构成的意识形态文化系统。这种文化系统对信奉(和并不信奉)这种系统的人产生具有规范性意味的指导作用,可以引导人类社会走向更加先进、更加美好的未来。

另一方面,“文化特殊主义”指的则是当今处于边缘地位的各种文化理论具有的下列基本理论倾向,即认为由于任何一个社会个体及其所处的具体社会现实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都具有主观性、特殊性和历史局限性,而任何一种认识过程、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是由这样的个体在其特定社会现实环境之中创立起来的,所以,所有这些认识过程,特别是它们的结论及其所构成的理论体系、实践标准、意识形态和价值尺度,都不像人们所宣称或者所信奉的那样,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而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特殊性和历史局限性。因此,由所有这些理论体系、实践标准和价值尺度等构成的意识形态系统,都必然处于“多元共存”甚至“诸神会战”状态,根本不可能由一种所谓先进的、打着“文化”招牌或者其他招牌的意识形态系统“一统天下”。而且,恰恰是在这样的状态之中,个体乃至以个体的形式存在的各种“文化”才可能获得比较充分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遇,促成并且维持人类社会的自由与和谐状态。

显然,无论从表面上看还是从学理上看,“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都是针锋相对的。其实,这种针锋相对具有广泛的现实基础和深刻的历史根源。毋庸赘言,处于这两者背后的,并不单纯是表面上处于主导地位或者处于边缘地位的各种文化理论,而是这些文化理论所代表的社会文化思潮、乃至这样的特定社会文化思潮所反映的特定的个人利益和民族国家利益。尽管坚持文化特殊主义的人们并不一定从属于欠发达国家或者民族、坚持文化普遍主义的人们也同样不一定从属于当今的发达国家,但是,这两种倾向却分别与欠发达民族国家和发达民族国家各自的主流意识形态具有相似之处,因而在基本态度上与后者具有某种天然的亲和性——否则,亨廷顿等人所谓的“文明冲突”就根本不存在了,美国的“9.11”事件也就不可能出现了。那么,在这种既存在学理性对立、又存在不同民族国家利益的激烈冲突的客观背景下,我们应当怎样分析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看待“文化对话”的可能性,并且对各种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呢?

我认为,任何一种文化、文化理论及其基本取向,都与其特定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环境、民族国家利益乃至个人利益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本身就是这种传统和现实环境的产物和反映。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对立并不仅仅停留在理智性的学理方面,而是具有浓厚的情感色彩和深刻的现实根源。更加具体地说,它们之间的对立并不单纯是认识方面的、理论性的,而是同时具有现实方面的侵略性和抵抗性、情感方面的侵犯性和自卫性,是与具体民族国家(和这两种倾向的坚持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存发展空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后者更加根本——尽管这些情感、利益和生存发展空间方面的因素,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非常直接地表现出来。所以,这种对立不可能仅仅通过理性的论证和说服加以解决,而是需要通过具体的,包括相互接触、对立、冲突、协商等互动过程在内的逐步走向统一和融合的漫长过程,才可能不断得到动态的解决和重新解决。而且我认为,强调这样的具体解决过程及其结果,而不是仅仅看到和单纯强调其结果,恰恰是社会个体生成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毋庸赘言,我们这样看待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之间的对立,并不是说我们认为解决这种对立的过程就是一个完全像自然界进化过程那样不需要人主动参与和引导的、纯粹的自发过程,因而根本不需要诉诸学术方面的研究、指导和推进。毋宁说,我们在这里所强调的是,由于这种对立并不单纯限于学术方面,所以,它不可能像某些人所设想的那样,仅仅通过学术研究和交流就可以得到解决。

既然学术方面的研究和交流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刻地认识、乃至指导和推动人们对这种对立的解决,那么,从所谓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我们应当怎样具体看待和分析这两者和这种对立呢?

二、这种对立与人类共同的基本生存前提的关系

从上述所谓“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及其对立,既具有学术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具有深刻的社会文化思潮、个人利益乃至民族国家利益冲突方面的根源”出发,我们马上就会面对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第一、文化特殊主义和文化普遍主义这两者本身究竟是不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特别是就后者而言,如果说文化普遍主义及其所包含的各个方面,也都具有这些“社会文化思潮、个人利益乃至民族国家利益方面的根源”,那么,这样认为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宣布文化普遍主义本身也是特殊的?如果是,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有关它及其各种内容的普遍有效性的问题?第二、如果我们明确肯定这两者都因此而并不像它们所自称的那样具有真正绝对的普遍有效性,那么,这样认为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共同的基本生存前提的存在?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两者与人类共同的基本生存前提的关系?

我们认为,从现实角度来看,只要人类及其各种文明存在并处于不断的生成发展过程之中,作为客观现象的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及其对立就具有普遍性意义;因为就像现实人群之中总是既存在成年人、同时也存在儿童那样,处于不同生成发展阶段之上的不同的文化和文明,总是具有相对的成熟和幼稚之分、高级和低级之别。在这种情况下,高级、成熟和能够体现人类未来发展趋势的文化和文明,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以文化普遍主义自居,并且以各种方式拓展和推广自身,而低级和幼稚的文化和文明则往往出于某种自卫情结,针对这样的文化普遍主义而采取和坚持文化特殊主义立场。所以,这样的客观现象本身应当说具有普遍性意义。

不过,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及其对立具有普遍性意义”,完全是就它们作为客观现象而言的,所以根本不是认同它们自称的其内容具有绝对的普遍有效性——恰恰相反,在我看来,由于任何一种特定的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及其对立,都具有特定的具体环境、具体内容、具体对立方式及其结果,所以,它们根本不具有它们所自称的普遍意义,而只能是具体的、特殊的和与特定的时代共存亡的,尽管它们自己通常出于自身利益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需要并不承认这一点。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所谓的“普遍主义”本身都是相对的和特殊的,都不具有其所自称的绝对的普遍有效性[3]

当然,这里还存在另一个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既然任何一种“普遍主义”本身都是相对的和特殊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那些以自然科学的一般定律为典型代表的、确实具有非常明显的普遍有效性色彩的“规律”呢?我认为,这些规律虽然表面上具有普遍有效性,但是,只要我们不把自己对它们的过高期望强加给它们[4],而是比较客观和清醒地认识到那些使它们能够成立和发挥作用的条件,我们就会非常清楚地看到它们所具有的局限——其实,这里所谓“那些使它们能够成立和发挥作用的条件”,已经把这些规律所适用的范围明确地界定和表达出来了;显而易见,不满足这些条件或者说超出了这样的范围,这些规律也就不能成立,更不用说具有什么绝对的普遍有效性了。因此,从这样的所谓规律出发肯定普遍主义“具有绝对的普遍有效性”,这种做法在学理上看是根本站不住脚的[5]

另一方面,我们明确肯定包括文化普遍主义及其各个方面在内的、形形色色的各种普遍主义所坚持的观点,并不具有它们所自称的绝对普遍有效性,根本不意味着我们否认人类具有共同存在的基本的生存前提。显然,任何一个现实的人要想生存和发展,都必须具备与衣食住行有关的各种现实条件,都必须不断地学习、工作,不断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而努力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和人生境界。但是,从仅仅在形式上承认这样的人类基本生存前提出发,并不能通过单纯的形式逻辑推理,得出“这些普遍主义所坚持的观点本身具有绝对普遍性”的结论。因为显而易见的是,无论与人们的衣食住行、社会互动过程有关的各种社会现实条件,还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现实社会个体的各个方面,本身都在不断生成和变化发展,因而都具有易变性、特定性和流动性,所以,处于历史特定阶段的这些“普遍主义”并不具有任何普遍性。

其实,认为我们坚持这种观点就一定会否定人类共同的基本生存前提的观点,本身所采取的是形式化、平面化、直线性的机械思维方式;而且,这种思维方式在探讨和研究人类社会各个方面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偏差和误解,早已经为学界所共知,这里不拟进行详细论述。不过,这里需要顺便指出的是,无论坚持文化普遍主义的人、还是坚持文化特殊主义的人,他们的研究和论述本身所采用的,似乎都是这样的思维方式——如果单纯从学理上看,执著于这样的思维方式而不自知,本身就是造成这两者极端对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虽然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出发,强调必须重视和研究这两者对立的社会现实根源,但是,在学理层次上系统清理这种思维方式及其各种不良影响,也同样是我们亟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尽管我们在这里不可能这样做。

三、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看文化发展的辩证运动

(一)关于“文化”和“文明”的本质

从上述有关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基本观点的论述可见,这两者都出于其特定的社会文化思潮、乃至处于特定社会文化思潮背后的特定的个人利益和民族国家利益,把自己所倡导的特定的文化,确定为惟一正确和普遍有效的文化,并因此而与对方形成对立。而这样一来,它们也就分别从形式化、平面化、直线性的机械思维方式出发,既误解了文化的本质和基本发展动力,同时也误解、或者说忽视了作为现实存在的人的社会个体,在文化的生成和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无论文化普遍主义还是文化特殊主义,都把自己的文化视为固定不变的和绝对普遍有效的;而这样一来,它们其实就在无形之中把文化理想化、凝固化、形式化、平面化了——也就是说,在它们看来,只有自己所从属和拥有的文化才是最好、最优秀的,其他所有各种文化则都是落后的或者不足挂齿的;而且,这种文化的优越性基本上可以说是一成不变的。显然,这种观点所具有的思维方式表明,它们都把文化看作是与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客观自然对象毫无二致的东西了。我们认为,这样的观点和做法既从根本上误解了文化的本质和基本发展动力,同时也误解了作为文化主体的、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个体在文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这样一来,文化本身就几乎变成与人没有直接关系的“自然”客体了。

我认为,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关键要害之一是,它们都不认为文化本身是不断生成变化的,而不是凝固不变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有些人、特别是诸如亨廷顿这样的某些西方学者,才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的冲突视为你死我活的冲突。无论他们在学理上寻找什么借口或者具有什么善良的初衷,这种看法会在客观上助长不同文明之间的敌视和对立情绪,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认为,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来看,文化和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诸维度之中的一种维度,本身既是由现实的人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不断建构和重新建构而成的,也因此而处于持续不断的生成和发展过程之中。具体就“文化”和“文明”的本质而言,我们认为,所谓“文化”就是 “处于一定的自然环境、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的人类群体,在其社会生产实践及其成就的基础上,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自由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享受;这样的追求和享受通过直接间接地塑造和影响他们的社会实践,对他们的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各种影响。”而所谓“文明”则是“处于特定历史和社会现实条件之下的人们追求和享受自由精神生活的动态过程,经过物化和积淀而形成的、体现特定人生境界之诸方面的总和”。

从这种角度来看,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其实都是处于不同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之上的现实的人,在其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社会实践基础上进行各种建构过程的产物;因此,它们之间的真实关系并不是彼此对立、你死我活的对立、冲突和静止关系,而是基于自己特定的自然环境、历史传统和社会环境而形成的,前后递进、不断相互吸收和取长补短的生成发展关系。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根据人类共同的基本生存前提和这里现实存在的后者,把各种文化和文明的不同,看作是它们之中的某一种,在辩证运动过程中处于一定的生成发展阶段之上的时候所具有的现状,与它在其他生成发展阶段之上所具有的现状之间的不同[6];也就是说,我们就有可能以开阔的胸襟和眼界,把各种不同的文化和文明,都看作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在不断通过“以文化物”过程走向更加高级的文明层次和人生境界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结果和现状、所经历的不同阶段和境界。显然,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以社会个体生成论关于文化发展的辩证运动的理论视角,彻底扬弃当前主张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静止对立的理论视角,为当今的跨文化沟通和文化对话奠定更加恰当和科学的理论基础。

(二)关于文化发展的辩证运动

这里之所以强调必须以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理论视角研究文化发展的辩证运动,一方面是因为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形成了尖锐对立,根本不可能成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文化对话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它们的对立所构成的学术环境,也迫使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和扬弃它们各自具有的种种缺陷,进而为更加科学地研究和进行文化对话奠定基础、开辟道路。那么,我们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出发,应当怎样看待所谓“文化发展的辩证运动”呢?更加具体地说,我们应当怎样从这样的基本立场出发,看待推动文化辩证运动的动力和个体在这种过程之中所发挥的作用呢?

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文化和文明的基本特征,是处于特定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的现实的人,在其具体社会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文化物”的过程和结果。我们在这里也马上会遇到两个基本问题:第一、进行这种“以文化物”过程的究竟是“个体”还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或者说,现实的社会个体在这样的过程中究竟发挥什么作用?第二、“以文化物”的过程究竟是怎样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也可以说,作为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维度之一的“文化”和“文明”,究竟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囿于篇幅,我们在这里只能进行挂一漏万的概述。

我们认为,进行这种“以文化物”过程的,就是这里所谓的“现实社会个体”,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因为显而易见,后者是某些西方研究者和理论家从形式化、平面化、直线性的机械思维方式出发,对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个体进行抽象的结果。这种做法所造成的局面基本上可以说是,当初为了追求普遍有效的抽象结论而一厢情愿地对研究对象进行抽象,因而在理论和现实之间划了一条鸿沟,然后在试图对现实进行研究、解释和说明的时候,又面对这条鸿沟而束手无策了。勿庸赘言,现实生活之中其实根本不存在所谓“一般意义上的人”,这个短语完全是进行惟理智主义的抽象过程的产物。我们所看到的实际情况是,任何一种文化成就都是由以社会精英的形式出现的、现实的社会个体(即所谓艺人、艺术家、文学家等等),在其他社会个体进行社会实践和各个方面的建构的基础上,发挥自己所特有的聪明才智,进行具有综合性、提炼性和建构性的创造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在人类文明的历史画卷上凸显出来的,总是这些卓有成就的独特社会个体,而不是所谓“一般意义上的人”。

当然,从这些个体的水平和创造结果来看,“以文化物”的过程具有高低不同的层次,普通大众也同样进行这样的过程,只是其结果相对而言比较质朴,而以社会精英的形式出现的社会个体的创造结果更加精致和杰出而已。如果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来看,我们似乎完全可以说,后者正是通过自己特定的生成过程才在前者之中脱颖而出的,他们的创造结果也正是以前者的创造结果为基础和母体,才逐渐生成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现实的社会个体是“以文化物”过程的主体,而这种程则是他们对自由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享受过程的、具有个体独创性的产物。而且,正是这种伴随人类存在和发展过程始终的、对于自由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享受,构成了文化和文明发展的基本动力。

另一方面,就“文化”和“文明”的具体形成过程而言,我们虽然在这里不可能进行具体的实证性论述,但打算非常概括地勾勒一条基本思路。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我认为,“文化”和“文明”都是在现实社会个体进行的具体社会实践过程的基础上不断产生、形成并积淀下来的。具体说来,这种过程不仅从客观角度使人类通过征服自然而解决了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也从主观角度使这样的个体形成了融理性认识、伦理评价和情感感受为一体的,追求和享受精神自由状态的整体性心理体验结构和人生境界。正是在此基础上,人类文明的创造者们把这样的人生境界和进一步追求自由的理想外化和物化,亦即进行“以文化物”的过程,便形成了具有各种各样形式和特色的“文化”,并逐渐使之积淀成为相应的“文明”。因此,严格说来,“文化”和“文明”都是基于人类具体社会实践过程、在这种过程之后并以之为基础而产生和形成的——中国古人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似乎可以用来作为我们论述的例证。

勿庸赘言,正像我们在这里所指出的那样,恰恰是现实的、处于各种社会地位和社会层次之上的社会个体,不仅创造出了五彩缤纷的各种“文化”,而且实际推动着这些“文化”不断生成和向前发展。所以,脱离了这些现实社会个体,特别是脱离了他们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对精神自由的人生境界的不断追求和享受过程,我们就根本无法确切地理解“文化”和“文明”的本质和发展动力,无法把它们当作一个活生生的、连续不断的生成发展过程来看待和研究,最终也就只能停留在今天以“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冲突对立的视角看待它们的水平之上了。因此,面对当前的文化对话和文化沟通问题,研究者有必要重新反思和批判以往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研究视角,以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扬弃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所具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从而为更加科学地界定和研究“文化”和“文明”,为确切地回答有关文化对话的各种问题,为整个人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道路。

 

【注释】
[1]这里所谓“元理论”(meta-theory)指的是一种对自身和其他理论从根本上进行批判反思的理论观点,它主要着眼于对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理论所利用的思维方式、基本立场、方法论视角和基本结论,进行系统、深入和全面的批判反思,目的在于总结其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长处和缺陷,为推动某个方面的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探索和确定前进的道路和方向。
[2] 这里所谓“社会个体生成论”(the social individual growing-up theory),是笔者在多年研究美学、西方哲学,以及社会哲学和文化哲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基本思路,它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点:
第一、   包括研究者在内的任何一个社会个体及其各个方面,都处于一定的社会现实环境和文化传统之中,都是由这些方面共同决定的;
第二、   这些个体都处于由自己和自然维度、社会维度以及文化维度构成的,持续不断的生成过程之中,这个过程不仅表现为其社会角色的不断增加(减少)、社会地位的不断变化更迭,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其人生境界的不断生成和提高(降低);
第三、   这样的个体以自己的生成过程为基础,通过与其他社会个体进行的各个方面的互动,不断地以自己的方式建构和改造自己面对的环境,从而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各种各样的贡献。
由于这个基本思路既不同于中国传统哲学、也不同于西方有史以来的各种哲学,加之目前尚未完全成熟,故初步称之为“社会个体生成论”。
[3]这个说法虽然有些耸人听闻,但本身却是事实——我们只要看一看曾经被康德视为普遍真理模式的牛顿力学如何被爱因斯坦相对论力学所取代,以及从来都号称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任何一种宗教,如何随着M. 韦伯所谓的“世界祛除巫魅过程”而节节败退,就非常清楚了。
[4]不幸的是,许多人正是在不知不觉之中,出于自己的期望或者愿望,把自己原来赋予神明的、具有强烈情感依赖色彩的心理期待,以“期望普遍有效性在这里存在”的方式,赋予了这些本来就具有普遍有效性色彩的客观规律,从而使它们似乎真的变成具有“绝对普遍有效性”的规律了;其实毫不夸张地说,这种做法完全是一厢情愿的,不具有任何现实和学理上的依据。
[5] 当然,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可以像某些自然科学家那样,肯定这样的规律本身就是绝对的客观有效的,我们也同样无法从这里出发,推论出属于哲学和人文科学研究领域的文化和文明也具有相同的普遍有效性;因为后者显然与前者不同,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使这样的推理得以成立的客观的逻辑类比关系。
[6]显然,我们在这里会遇到一个关于如何看待各种不同文化的差异的问题;概括地说,我认为,各个民族确实会由于其自然地理条件、种族、具体生存环境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孕育出独具特色的文化并积淀成为别具一格的文明。但是,这里的“独具特色”和“别具一格”是相对于其他文化和文明而言的,并不会使它从本质上不同于其他文化和文明,更不会使它与其他文化和文明水火不相容,因为它归根结底是人类文化和文明的一种形态,而不是什么其他东西,更不是某种性质截然相反的东西。

(原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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