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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美学思维方式的突破
 

在人类迈进新千年的门槛之际,美学研究者显然会面对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新千年的美学研究向何处去?”而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来源于“美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也可以说是后者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说清楚“美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与“新千年的美学研究向何处去?”直接相关,甚至可以说就是回答后者的基本前提之一。

我认为,就人们以往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而言,国内外的基本状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仍然立足于以往的基本思路,继续尝试通过界定“美”或者界定“艺术”来建构传统意义上的美学理论;但这种做法已经不是今天国内外美学研究的主流。

第二、不再追求对“美”或者“艺术”进行界定,而是集中研究各种艺术理论和艺术创作实践,进而对艺术教育进行研究和推广。这种自20世纪初以来一直处于主流地位的做法虽然有助于美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入,也有助于扩大美学的实际影响,但却显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而是对它们基本上采取了回避态度;

第三、试图通过相关的各种历史研究,为解决这些问题寻求有益的思路和启发——国内外自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各种美学史研究、艺术史研究及其成果,似乎都可以作如是观。

虽然作为当今美学研究主流的这后两种研究都有助于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但它们实际上都回避了这些问题,或者至少可以说都有忽视这些问题的倾向。这样做显然既不利于美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也不利于其他美学研究领域的健康发展。既然如此,出路何在?

我认为,回答“新千年的美学研究向何处去?”或者“美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必须以中外美学界的这种研究现状为基础、材料和前提。不过,就美学研究的理论方面而言,我们不应当由于以往的研究者在界定“什么是美”或者“什么是艺术”时一再失利,就放弃继续在这个方面进行探索的努力。一般说来,一项学术研究究竟能不能最终取得成功,关键在于研究者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研究视角是否恰当——如果这两个方面出了问题,那么得出错误的结论、甚至根本得不出任何结论,也都在情理之中。本文试图通过在元理论[1]层次上考察以往界定什么是“美”、什么是“艺术”的做法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在社会个体生成论[2]的基础上重新考虑人类生活的审美维度的基本特点,为重新界定美学的研究对象探讨一条有价值的出路。

以往界定美学研究对象之做法的特征

简单涉猎过美学理论的人都会有这样一个基本印象,即其“研究对象”根本不像诸如数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那样明确和无可争议;进一步说,假如认为美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美”或者就是“艺术”,关于“什么是美”或者“什么是艺术”的答案也同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显然会既给初学者留下“美学究竟研究什么”、“美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的疑虑,也同样会使美学研究者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承认美学不是一门科学,显然会使自己失去立锥之地;而主张美学是一门科学吧,又实在无法确切地说清其研究对象是什么。尤其是经过许许多多重要美学家殚精竭虑的思索以后仍然如此,情况就似乎更加不妙了。如何克服这种状况呢?听之任之或者采取单纯的回避态度显然是不行的。

不过,如果承认任何一项学术研究成功的关键都在于其研究者的基本立场和研究视角是否恰当,美学研究也不例外,我们就有可能在元理论层次上概括考察一下人们以往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做法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因为这样的基本立场和研究视角只有在元理论层次上才有可能体现出来[3]。从常识意义上说,当人们对一个难关久攻不克的时候,冷静地考察一下自己的出发点和攻击角度有没有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应当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概略回顾一下西方美学史[4]上自古以来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做法,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研究者是在对“美”进行界定一再劳而无功的情况下,随着时势的变迁而开始探讨和界定“艺术”的。但不幸的是,这种转变并没有得出预期的结果,人们同样无法就“什么是艺术”得出一致认可的结论[5]。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美学’或者‘艺术哲学’ 究竟研究什么?”的问题。迄今为止,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我认为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两种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做法有没有共同之处?如果有,它们是什么?

通过从元理论层次上对这些做法进行比较系统和深入的反思,我们就可以看到它们共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它们都是以西方哲学传统的认识论思维框架为依托的——也就是说,这些做法在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时候所采用的,实际上都是西方哲学界定其研究对象的传统方式所具有的、坚持主客二分和对立的基本立场和方法;

第二、从西方哲学史来看,无论当初亚里士多德界定研究对象的方法,还是此后由西方哲学家沿袭下来并略加修正的界定研究对象的方法,基本上都是以自然科学界定其研究对象的方法为模式的[6];这种做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研究者认为其基本立场和研究视角与研究对象无关,即认为研究对象作为“物”与研究者本身的基本立场和研究视角无关,特别是与研究者本人的主观方面的生成过程及其结果无关;即使对其自认为与研究对象有关的主观方面,也基本上是当作“主观随意性”之类的东西而加以排斥的;

研究者用于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立场和研究视角,是西方哲学认识论所一贯坚持的基本立场和研究视角,它忽视了美学作为既不同于认识论、又不同于伦理学的哲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也会有所不同;

为了追求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这些做法把美学的对象也同样视为具有客观性、平面性和共时性特征的“物”,认为它没有任何生成和变化过程,特别是不认为它本身就是某种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生成过程的结果,并因此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竭力把研究对象形式化,亦即主要研究作为“物”的美学研究对象之已经被形式化的特征,力求找出其中的所谓“规律”;而对这些特征所承载的、作为内容的审美情感意蕴,对审美主体的审美感受差异及其成因,则局限于仅仅加以描述,并不进行严格的学理意义上的系统分析和深入研究——所谓“趣味无争辩”是也。

似乎不必引用多少具体例子就可以看到,迄今为止的美学研究、特别是国内存在的以所谓“美学原理”的名目出现的美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具有上述特征;而且,这些特征都具有西方哲学认识论或隐或显的预成论[7]的色彩。就这里的第一项和第四项而言,它们似乎恰恰构成了某种“瞻前不顾后”的捉襟见肘局面——第一项是出于追求所谓“价值中立”立场[8]的结果,而第四项则彻底阻塞了美学研究的出路,因为既然“趣味无争辩”,涉及作为审美活动之核心方面的审美感受和审美趣味的美学研究,也就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此外,这里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主要是西方传统认识论框架的产物,它们不仅导致了美学研究对象的形式化和平面化特征,使美学研究既从根本上脱离了人们审美活动和艺术创作的主体性实质内容、仅仅满足于进行描述,也使自身变成了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认识论、因而没有自己的基本立足点和特色的混血儿。因此可以一般地说,这样的美学理论没有、也不可能对人们的审美活动和艺术创作活动提供什么启发。而这样一来,它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都成了问题,更遑论“新千年的美学研究向何处去”?

因此,立足于人类审美活动的基本特点,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对这种传统的美学思维框架进行彻底的批判反思和扬弃,应当是我们扬弃上述做法所必须做的工作。

二、从以往有关人类审美活动的研究看审美活动的基本特征

勿庸赘言,虽然美学的传统思维框架具有上述基本特征,但研究者依据它进行的各种有关研究,无疑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准备了各个方面的条件,而并不是毫无价值的。我认为,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之一在于,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人类审美活动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研究立场、视角和方法需要改进。我们下面可以看到,它们对这些基本特征的揭示虽然并不全面,但都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合理性。

例如,国内曾经存在的,分别坚持认为“美是主观的”、“美是客观的”、“美是主客观的统一”、“美是社会实践”、 “美是典型”、“美是后实践的”、“美是自由”、“美是和谐”等诸派观点,无疑都揭示了人类活动的审美维度所具有的某些基本特征,尽管这些揭示基本上都有可商榷之处[9]。如果粗略概括一下,可以说人类活动的审美维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这种活动既具有主观方面、也具有客观方面,是主观和客观的情感性动态同一(这里说“同一”是因为,主体和客体在这里已经不是认识和伦理评价意义上的分裂性的“对立统一”,而是情感体验性的和谐同一状态),但这种同一是以人类社会实践为基础的、是在这种实践的基础上生成的,因而可以说处于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之后;因此,它既不同于人类的理智性认识活动,也不同于具有强烈价值评价色彩的社会实践活动[10]

第二、它是和谐的,但它并不是“预成”的和“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生成过程”的结果,是在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经过了认识阶段和实践阶段的各种社会文化互动及冲突和磨练以后,才在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同时生成和出现的——就主体而言,是融理性认识和情感感受为一体的整体性心理体验结构和精神境界的逐步形成和发挥作用;就客体方面而言,则是“人以其文化物”的文化过程及其结果。因此,这种特征主要不是在理智认识层次上、而是在情感体验层次上为主体所感知和体会的。

第三、它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不是预成和静态的“无本之木”,也不是可以简单地运用西方哲学传统的认识论框架进行形式化界定和论述的[11];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自由”?我认为,中国先哲所谓“随心所欲不逾矩”所指涉的人生境界才是真正的审美自由境界,而这种境界显然是立足于生成过程的动态结果,因而也应当以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进行研究。

第四、它是典型——人类的审美活动当然涉及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存在的“典型”,并且主要以这种“典型”的形式存在——特别是就某些审美主体而言[12]。但是,“典型”不仅包含了上述各种特征、实质上是“人以其文化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不同艺术家和艺术欣赏者的独特人生境界和审美趣味,也进一步非常充分地把审美欣赏、审美感受和审美评价的个体独特性体现了出来。显然,这种个体独特性是美学的传统思维框架所无法研究和论述的,只能用社会个体生产论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加以研究和说明。

综上所述可见,这些对美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基本上只分别涉及了审美活动的某一个方面,而没有把审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全综合起来当作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更没有把这些方面当作具有动态性和生成性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而这样一来,美学研究之所以面临当今存在的各种基本难题,就都在情理之中了。其实从元理论的层次来看,所有这些研究体现出来的基本问题在于,人们以往运用的以西方哲学认识论的基本框架为模式的、用来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传统思维框架,究竟是不是恰当?或者说,我们能不能像自然科学家界定其研究对象那样来界定美学的研究对象?如果不能,我们应当如何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加以正确的认识、把握和对待?

我认为,以往美学和艺术哲学研究在界定研究对象方面出现的问题表明,以追求纯粹客观的、形式化的、普遍有效的抽象结论为旨归的西方哲学认识论基本框架,根本不适合于界定美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后者显然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这种不同非常突出地表现为,审美活动不仅包含着审美主体的各种主观方面、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情感感受和体验色彩,它本身也具有主客体情感性动态同一性、主观体验性、和谐性、自由性和典型性等基本特征。所以,运用这种基本认识论框架进行美学研究,既是研究者没有对自己的研究对象之特征进行清楚认识的结果,同时也是其不加任何反思而一厢情愿地沿用已有基本认识论研究框架的结果。因此,这种做法从学理上说既没有逻辑必然性,也没有现实和学理方面的合理性。这样一来,我们对这种传统思维框架进行突破、寻求其他的出路就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

三、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看美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既然运用美学传统思维框架基本上无法对美学的研究对象进行成功界定,我们就必须寻找其他可供替代的思维框架、研究立场、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我认为,这样做所需要的基本前提是,对以往人们界定美学研究对象所使用的各种思维框架、基本立场、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进行尽可能清醒、系统、彻底和全面的反思,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突破,做好有关的扬弃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形成新的、有助于进行科学界定的思维框架、基本立场、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在我看来,社会个体生成论就是这样一种基本的、有助于重新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理论。那么从这种基本理论出发,应当怎样看待这样的界定呢?

一般说来,这种工作无疑都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方面来看,美学家或者试图进行这种界定的研究主体,在形式上显然都与社会世界之中的其他社会个体一样,是活生生的、处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不断经历自身的生成过程并不断提高其人生境界的现实个体;而且,其对美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也和其他方面的基本看法一样,都是以这种生成过程为基础建构出来的,都是这种基本的生成过程的结果,因而都是由这种过程决定的。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在内容上面临下列基本问题,即美学家需要具备什么素质,才能研究美学的对象、对美学理论体系进行比较科学的建构?显然,一般的门外汉不可能进行这样的工作,但这里的关键在于“谁能够?”、和“为什么能够?”尽管我们在这里不可能回答这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存在。

其实,只要我们承认任何一项学术研究成功的关键都在于其研究者的基本立场和研究视角是否恰当,美学研究也不例外,我们就会于不知不觉之间涉及这个问题。从元理论的层次上看,这个问题所直接突显的,正是西方哲学传统的认识论框架和美学的传统思维方式深感棘手和头痛的、美学家之间和美学家与所谓门外汉之间存在的主体差异。显然,有义务对美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的美学理论研究、特别是国内的各种美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没有涉及这个方面——似乎只要进行这样的界定的人是大学教授或者已经小有名气的专家,就根本不必再考虑这个方面。毋庸赘言,这种做法是一厢情愿的、没有经过任何哲学反思的,而且显然是与界定美学研究对象(包括界定其他研究对象)的要求背道而驰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研究者与非研究者之间和研究者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体差异?我认为,西方美学传统的思维框架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已经把包括研究者在内的个体性主体抽象化、平面化、形式化了,使活生生的现实主体失去了其本来的现实情感、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而社会个体生成论恰恰因为关注和研究社会个体及其人生境界的具体生成过程,因而有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尽管我们在这里无法具体论述这样的解决过程及其答案。

第二、就这种界定所涉及的对象而言,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在指出审美活动具有上述各种特征的时候,基本上是从美学的传统思维方式出发,把审美活动当作我们直接面对的,具有静态性、共时性的客观对象来加以对待的。严格说来,这种说法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对,因为共时性研究本身就是我们的研究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过,共时性研究并不是“无根之水”、“无本之木”,它本身是以历时性的过程及其研究为母体、基础和前提的——离开了后者,研究者就很容易忽视它的来龙去脉,难以对它进行系统和全面地把握。而且,仅仅专注于共时性研究、专注于追求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抽象结论,也很容易使研究对象抽象化、平面化和形式化。美学的传统思维方式也同样具有这种基本倾向。

如果从既关注研究对象的共时性、又注重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的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出发,我们就比较容易看到,这些特征都应当是社会个体现实生成过程的结果,而根本不是预成的和一成不变的——刚刚出生的婴儿显然是根本不可能进行具有丰富内容、以深刻的审美体验为基础的审美活动的。所以,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角度看来,

1、审美活动的主客体情感性动态同一性是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人,在与作为其客体的其他人和物进行过一定的认识活动和具有伦理评价色彩的社会互动过程(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以后,才达到的审美状态和人生境界;不经过这样的过程,审美主体就不可能形成并进入这样的状态——其实,所谓“能够聆听音乐的耳朵”就是在这种过程中形成的,审美活动的其他方面也同样如此。

2、审美活动的个体体验性也同样是通过这种过程形成的;因为没有这种过程,主体对客体只可能形成直接的感官感受和相应的心理感受,不可能形成具有审美色彩的个体体验。

3、审美活动的和谐性和自由性进一步表明,它们自身都是这种生成过程的结果——尽管在认识活动和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之中,人们也同样会达到某种和谐状态和自由状态,但是,与审美活动所具有的和谐状态和自由状态相比,前者显然是不充分、不完满的;也正因为如此,审美主体才会给它们插上理想化的想象翅膀,使它们进一步变成可以进行审美体验和审美感受的审美对象。所以,这种特定的完满的自由状态和和谐状态,也同样是社会个体生成过程的结果。

4、人类审美活动所涉及的艺术典型,也同样是社会个体立足于自身的生成过程而进行筛选和建构的产物。随着特定的审美个体人生境界的不断提高,所谓典型也完全有可能由于具体审美个体精神境界的升华而失去其意义——我们可以借用佛家所谓“挑水劈柴莫非妙道”来指涉这种境界。

最后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对这些审美活动特征进行论述,既不是为了得出我们关于美学研究对象的定义,也不是为了建构我们自己的美学理论体系,而只是为了表明,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框架、基本立场、研究视角出发,我们有可能克服美学的传统思维方式所具有的上述弊端,使我们在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过程中取得必要的突破,因而从根本上回答“新千年的美学研究向何处去?”的问题,为今天的美学研究探索和开辟一条有可能存在的出路。我们深信,即使我们的工作仅仅具有探索性而没有得出什么具体结论,这样的工作也仍然是必要的和有价值的。

 

【注释】
[1]所谓“元理论”(meta-theory)是指具有哲学理论的高度、总体性和一般概括性的基本理论观点,它以其他理论为研究对象,主要着眼于考察被研究对象所运用的思维框架、基本立场、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基本结论,目的在于通过总结这些理论的得失,为确立新的理论探索和开辟道路。
[2]这里所谓“社会个体生成论”(the social individual growing-up theory),是本人在多年研究美学、西方哲学,社会哲学和文化哲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基本思路,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点:第一、 包括研究学术者在内的任何一个社会个体,都处于一定的社会现实环境和文化传统之中,都是由这些方面共同决定的;第二、 这些个体都处于由自己和自然维度、社会维度以及文化维度构成的,持续不断的生成过程之中,这种过程不仅表现为其社会角色的不断增加(减少)、社会地位的不断变化更迭,同时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其人生境界的不断生成和提高(降低);第三、   这样的个体在自己的生成过程的基础上,通过与其他社会个体进行的各个方面互动,不断地以自己的方式建构和改造自己的环境,并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各种贡献。    由于这个基本思路既不同于中国传统哲学、也不同于西方有史以来的各种哲学,加之目前尚未完全成熟,故初步称之为“社会个体生成论”——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它是一种元理论思路,亦即一种处于哲学层次之上的形而上思路,而不是进行具体研究的理论思路。
[3]当然,进行所谓“元理论”的考察和分析,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出于各种原因,在这里不可能“旁征博引”,只能进行基本上是抽象的论述。
[4]我们之所以立足于西方美学史探讨人们以往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方式,并不是妄自菲薄,而是觉得对于国内的“美学研究”来说,人们界定美学研究对象的方式基本上沿袭了西方人的方式,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突破或者变革。
[5]浏览一下20世纪西方各个艺术哲学和艺术理论流派所进行的研究及其结论,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6]毋庸赘言,由于得到了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功的支持,这种界定方法更使研究者们觉得“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了。
[7]所谓“预成论”(preformation theory)的基本观点是,人所面对的任何一种对象都是预先存在和现成的,而不是处于不断变化和生成过程之中;因此,研究者只需要对它进行共时态的静态性分析研究。这种观点深深地植根于西方文化传统之中,具有明显的西方文化特征。
[8]研究者当然需要尽可能采取“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这里的问题在于,研究者究竟怎样才能做到“价值中立”?以往的做法基本上是尽可能地排除各种主观因素——既排除研究者本人的主观因素,也排除作为研究对象的主体所具有的主观因素(所谓“趣味无争辩”其实也可以作为悬置甚至排除这样的主观因素的一个例证)。而这样一来,相应的科学研究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诸如科学知识社会学所揭示的自然科学方面的问题),更不用说研究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审美活动了。
[9]出于本文的目的并囿于篇幅,我们在这里不可能一一进行这样的具体商榷。
[10]没有必要详细探讨审美活动为什么不同于认识活动,而所谓审美“非功利”则恰好表明了审美活动不同于价值评价活动——尽管审美活动既与认识活动有关、也与价值评价活动有关,但“有关”显然不是“相同”。
[11]顺便指出,西方哲学家在涉及自由问题的时候,基本上没有把与主体的自由感受直接相关的客体考虑在内——即使在涉及客体的时候,也主要是在否定和消极的意义上加以论述的。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对以自由为基本特征的审美活动进行研究。
[12]关于审美活动的最高境界所涉及的审美对象究竟是“艺术美”还是“自然美”,学术界有不同见解,我们在此不可能详细讨论这个问题。其实,有一个关键之处是比较清楚的,即这些见解之间的差异反映了分别持这些见解的主体所具有的认识水平和审美境界的差异,而后者同样可以通过社会个体生成论加以研究和说明。

(原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五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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