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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视域中的分配正义原则
   

建立和谐协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环境伦理的基本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突出。中国正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短缺。面对人口、生产和消费的迅速增加对自然生态带来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们必然的选择。而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必须坚持分配正义原则。

分配正义不仅存在于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于资源在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过程之中。[1]瑞士环境伦理学家克里斯托弗·司徒博认为,公正在环境伦理学中必须起核心作用。 [2]在他看来,公正是世界秩序的总体。它是使生活成为可能的世界秩序的表达。 [3]在当今世界,所有的环境问题不仅仅涉及同整个人口关系中的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也涉及对它们的公平分配。 [4]在这种情形下,与共同世界的一种适度往来,如果没有对财富和生活机会的公正分配,就根本不可能! [5]因而,必须这样行动,使自然的资源、人的劳动和由人生产的财富,也如同生态负担一样,能够普世地和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正地分配。[6]对于与共同世界的适度交往而言是一个有意义的尺规,对于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一个条件。 [7]

分配正义是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人类生存活动的基本矛盾。人是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人本来就是自然界[8]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总是要求自然界提供越来越多的、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但自然界并不会把这些物质生活资料主动地奉献出来,从而产生了人和自然界的矛盾。人类社会发展史本质上是一个不断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自然对人类并不吝啬,阳光洒满每一寸土地,空气促进着新陈代谢,水份滋补着活的有机体,在自然界中,资源的自然配置利用遵循着一种自然的秩序。然而,人是自然之子,也是万物之灵。需要和才能使人能够不断地发现各种控制和利用自然的方法……他用自然作手段来战胜自然;他的聪敏的理智使他能够以自然对象对抗威胁他的自然力量并使之失效,以此来保护和保持自己。然而实际上自然就其普遍性来讲是不能以这种方式被控制的,它也不会屈从于人的目的。 [9]自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人对自然界的支配作用日益凸现出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人对自然的支配为前提[10]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利用的能力增强,逐渐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约束,人类几乎在所有食物链的环节与位置中取食,在从陆地到海洋、地面到天空、白昼到黑夜的几乎所有空间、时间中活动,由此造成自然秩序的根本性破坏——食物链断裂、缺失,食物网破损,生物循环受阻,生物资源可更新性下降。资源的人类配置在把人从动物中提升出来并使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同时,也把生物和自己推向了生存的困境。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的生存困境是由生物与人在自然资源配置利用中的不平等地位造成的。分配正义旨在维护和恢复生命平等,实现自然资源正当合理地分配,从而使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分配正义也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分配正义最初源于人的自我利益与现实的有限财富之间的紧张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拥有一定的生活资料,以满足人的需要,维护人的尊严,这是地球上人类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制度安排、社会等级、历史遗留和自然背景的不同,人类在自然资源的获取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统计,占全球26%的发达国家的人口所消耗的主要资源和能源,却占全球总消耗量的80%以上。面对富人、富国、文明人与穷人、穷国、土著人在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上的不平等,面对人们对相对匮乏的资源提出的相互冲突的要求,就需要以分配正义原则来调解彼此争端,以维持社会秩序。同时,人类在满足当代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时必须对子孙后代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当代人自私自利、目光短浅,为着满足当代人的各种需要,掠夺性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那么不仅地球上的不可再生资源很快会枯竭,而且可再生资源也会因为过度开发或开采不合理,其再生过程受阻,物种消失,再生量不断减少,以至枯竭。据联合国环境署、世界银行和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联合发表的《1996——1997年度世界资源》报告:由于当代人的无节制消费,在过去的20年中,世界的能源消耗增长了50%,而到2020年,全球能源还将比现在增长50%——100%。显然,长此以往,人类的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将会不复存在。[11]因此,当代人在开发自然资源满足自己的需要时,必须明智地担负起在不同代际之间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职责,应该让后代人也有同等的发展机会。

总之,分配正义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究竟是继续沿着癌症似的无差异增长的道路走下去,还是开始踏上有机增长的道路 [12],这很程度上取决我们的价值观和伦理观的选择。经济现象和经济制度的存在依赖于文化价值,如果把经济发展与文化价值相分离,最终会以失败而告终。[13]因而,我们完全有理由重视经济发展中的道德伦理价值。从环境伦理的角度讲,分配正义强调当代人及当代人与未来各代人分享资源和环境利益的平等权利,它要求以人类整体利益为目标,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环境伦理视域下的分配正义体现了人类对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追求,它以正义为价值基础,要求富裕国家和富裕人群因资源和环境的消耗量大而负有更多的责任,以此抑制过度两极分化、缓解生态系统的压力、维护社会系统的稳定。它要求尊重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拥有平等的享受基本资源的权益,不应因一些人的过度享受去毁坏另一些人的生存根基,也不应因当代人的富裕而把后代人推向生态的赤贫。坚持分配正义原则旨在使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使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获得有序而系统的解决。只有坚持分配正义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与一般意义的分配正义主要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相区别,环境伦理视域下的分配正义,其重点在于保证当代社会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即他们对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利用有着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当的生存价值和发展条件。在资源、劳动和财富的分配中,生态公正包含了三个维度:在当今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分配;在当代人和未来的后代人之间的公正分配;在人和非人的共同世界之间的生存机会的公正分配。 [14]分配正义主要体现自然资源在国家之间的公平分配、国内的公平分配、代际之间公平分配、人类的需要与环境本身之间公平分配等层面。概括地讲,也就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

(一)代内正义

所谓代内正义,即同一代人在进行资源开发和享受清洁健康环境时拥有同等的权利。分配公正意味着同自然往来的一种尺度,就是要承认每个人都有要求同样多的(使用)不可再生的资源的权利。 [15]人类拥有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属于稀缺资源。由于自然资源和发展机会的有限性与需要的无限性的矛盾,一部分人对稀缺资源和有限机会的占有,就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占有机会的剥夺。代内正义要求以时间同一性、空间差异性为向度保持人与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和发展机会分配上的公平正义,要求同一代的人们公平地享用自然资源,共同地保护生态,合理地承担责任,合适地取得补偿。

由于自然的、社会的、文化的、制度安排的、个体的原因,代内正义的破坏已是一个基本的既成事实。正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指出的那样,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之间在财力上的差距正在扩大;工业化国家控制着一些关键的国际组织决策权;工业化国家已经使用了许多地球生态资本。这种不平等是地球上的主要环境问题,也是主要的发展问题。在这个两极分化的世界上,消费者阶层消耗了过多的地球生态资本,而11亿穷人则处于贫困、饥饿、疾病的苦难之中。这是不公正的。而贫穷也是最大的污染。世界上11亿穷人中大约有一半以上正陷入生态危机和经济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没有谋生的出路,只能通过损害生态环境和滥用土地、通过损害未来拯救现在。因此,从环境伦理的视角看,必须确保穷人在世界自然资源中所占的合理份额,合理、公平、公正地分配地球生态资源。

代内正义强调任何地区、任何国家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为代价,特别是要注意维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需求。一方面,在只有一个的地球上,任何地区、任何国家都没有无限制发展的自由,都必须以不给其他地区和国家带来危害作保证;另一方面,必须在地区、国家和全球范围内防止和消灭贫富两极分化。许多资料表明:贫富差距是全球资源环境恶化的根本起因,尽管有贫困地区为求温饱而不得不掠夺性地利用资源,更有富裕者为求最大利润和奢侈享受而滥用资源。所以,只有采取资源环境公正配置的原则,缩小两极分化,才可保持发展的持续性。在大量的分配冲突中,对于社会和生态的公正而言,生存的必需利益和非必需利益的区分是必要的。 [16] 在分配冲突中,当代人或未来的后人或非人的共同世界的基本需求,优先于当代人或未来的后人或非人的共同世界的非基本需求。对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要高于发展的权利。 [17]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贫困者的生存需求应当先于富有者的奢侈需求。

代内正义主要包括国际正义和国内正义。国际正义意味着各地区和国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坚持国际正义原则必须考虑到满足世界上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限制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滥用;世界各国对保护地球负有共同的责任但又有所区别,工业发达国家应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建立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全球共享资源的公平管理原则。同时,一个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公正现象同样会加剧环境的恶化,造成生态危机。坚持国内正义原则要求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消除贫困;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个人和组织环境责任的公平承担;在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中重视环境公正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共享等。

代内正义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代内正义可以抑制经济、社会活动对资源、生态、环境的不公平利用以至破坏,并使之纳入到秩序化的轨道,促进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节制性使用,进而减少对未来发展可能有的资源短缺或生态环境制约。另一方面,代内正义可以保护穷人在当前公平利用资源方面不可侵犯的权利,以避免各社会主体对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解决贫困问题。代内正义也是资源可持续供应、生态环境可持续平衡和利用的必要条件。坚持代内正义有利于实现公共政策对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所需的资源、特别是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把社会最短缺的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环节中去,维持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有效、低水平地消耗和利用自然的基础上,满足社会的当前需求。这样,既可以节约资源,又有助于提高资源满足未来的持续供给能力,进而又将有助于未来人的发展。

(二)代际正义

分配正义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同代的人与人之间,它还存在于代与代之间。罗尔斯曾经运用他的无知之幕的理论证明了代际正义的存在,认为不同时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行动,而是受制于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用以确定不同时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的原则[18]

代际正义是代与代之间的分配正义,指当前一代与未来几代人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对等原则。代际正义要求以空间同一性、时间差异性为维度的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魏伊丝、爱蒂丝·布朗教授认为,代际正义的原则主要有三项:一是保护选择原则,要求每一代人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并且传递给后代人,以保证后代人享有足够的多样性以供生存发展选择;二是保护质量原则,要求在代际传递的过程中自然资源的质量应得到保持,每代人应维持地球的质量,从而使后代享有与当代人相当的环境质量以供生存;三是保护获取原则,要求每代人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并保护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19]当社会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前代人对当代人的利益损害时,当代人不应把损失扩大并传递给下一代,而是要把通过利用资源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进行适当扣除后,补偿到后代人的损失中去。代际正义实际上是要维持帕累托改进的代际关系,当代人在不损失自己收益的前提下,使后代人的福利增加。

代际正义涉及到稀缺资源在不同代人之间的合理配置的问题,它集中体现为资源的合理储存问题。关于资源在不同代人之间应当如何恰当分配的伦理问题,C·L·斯拜士对以往可能的思路做了梳理:(1)除了对下一代人以外, 人类对以后的各代没有道义责任;(2)人类对后代有着道义上的责任,但后代的重要性小于当代人;(3)后代应拥有与当代人同样的权利和利益;(4)人类不仅对后代有道义责任,而且后代比当代人更重要。[20]第一、二条思路显然是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悖。而第四条思路则无异于要求穷人向富人送礼[21]因此,只有第三条思路才是恰当的,因为它最符合代际正义的原则。从伦理意义上讲,人类不仅要从当代人,而且要从未来人的角度,看待有关发展进程中的共同利益问题。在未来人作为利益主体缺位的情况下,由当代人短视需要的满足,透支资源、生态、环境的成本,伤害甚至丧失未来人赖以发展的客观条件,是不道德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提出代际正义储存的问题,他认为,正义的储存原则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22]代际正义要求后代人同当代人一样,拥有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后代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重视。要求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立足于人与自然间的互惠互利,在代际之间实现人类对于资源、生态、环境的共同利用,以确保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应当说,这是人类伦理观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解决代际正义问题的难点在于:当代人消耗了资源,怎样为下一代作出合理的回补,使下一代人与前一代人机会平等而又不丧失经济活力。每一代人总是从前人留下的不可更新的资源存量、生产力、资金起步的,以此为开创和发展基础。每一代人都应该机会平等,每一代人按其付出的劳动应该有着对等的享受。如果过多地为未来几代着想,储蓄、投资和消费资源收费过高过大,当前一代人就会因负担过重过大,减少或停止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存量是保存了,但经济发展减缓或停滞了,当前一代人的自身需求也难以满足。反之,如果当前一代人偏爱自己的有生之年,追求眼前的最大利益,替代量过低过小,社会就会加快或加大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资源的现有存量可能大量消耗,甚至形成掠夺式的浪费。这就会对以后的世代造成资源的匮乏。所以,代际正义作为制度正义就要求制度作出适度开发适度消费的安排,寻求和定出适度的替代率和公共贴现率。1995年世界银行制定出新的财富计算法。这一计算法认为把因消耗掉资源而增加的收入,用于投资尤其是开发人力资源方面,即在教育、营养和医疗保健方面投资,某些替代是可能的,代际正义是可以落实到行动中的。当然,代际正义问题是一个综合问题,必须从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察。

(三)种际正义

种际正义是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生态公正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应该承认非人的共同世界像人一样有同等的权利。 [23]应当承认,在对人和自然关系问题上,存在围绕不同价值主体形成的不同伦理观。人类中心论认为,价值源于能动性、主体性,故只有人类才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而应受到道德关怀,而非人类的生物只具有外在的工具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只是一种间接义务。[24]罗尔斯也非常明确地将人类以外的世界排斥于正义讨论的领域之外,认为自然界的地位及我们与自然界的适当关联并不是正义的重要因素或其基本问题。尽管就该意义而言,罗尔斯也承认责任问题,然而同时他又将其界定为基于同情与人性的责任而非基于正义的责任。他认为任何处心积虑地从道德上囊括人类以外的世界的信仰都不会构成正义理论的组成部分。[25]而非人类中心论则认为,必须打破人类中心论的狭隘观点,承认非人类的价值主体地位——动物解放与权利论提倡动物与人的平等,生物中心论主张物种平等,生态中心论则从生物圈平等出发,把与人平等的主体由生物扩展至包括无机界的生态系统。[26]尽管对种际正义问题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但公平对待人类以外的自然世界,已为当前伦理学界所公认。这是因为,一切生物的平等是天赋的。 [27]

从伦理学上讲,种际正义体现了一种物种平等的原则,是实现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在内的人际正义的基础。物种的最高原则是生存,物种平等是生存原则的体现。生物与生物、人与人、生物与人的平等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又与可持续互为条件而内在关联。在生物界,生命平等即意味着可持续,这是一种自然秩序;而一个多样、稳定的地球生态系统,又是人类平等的重要保证,因为穷人、穷国、边缘地区是自然危机的首要受害者;由此,生物与人的平等,便成为物种平等的关键,也构成人类平等的必要条件和可持续的根本保证。种际正义原则要求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它统摄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原则,就此意义而言,也高于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原则。

种际正义原则体现了一种自然的秩序,它既可被视为自然秩序的规定和要求,也可被看作自然秩序的基础和原因。种际正义包括生存权平等、需求平等和生物多样性三个方面。生存权平等指一切生物都有平等的生存权。自然原则对生物资源配置的多样性指向,提供了生存权平等的物质基础。需求平等是对生存权平等的保证,指一切生物都有获得生存所必需资源的权利。自然对生物资源需求的满足并非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其在食物链中的位置和作用,根据不同需要配置的,这样,需求平等便成为按需配置、差异配置。事实上,资源的自然配置即是一种差异配置。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平等——生存权平等、需求平等的标志。生物多样性包括相互关联的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而作为关键的物种多样性,既指物种的丰富性(生态系统中物种种数的多寡),又指生态系统的异质性(各物种的相对密度)。

种际正义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人类当前面临的生存困境本质上是由于生物与人的不平等造成的。人与自然不平衡的症结在于对资源配置利用的差异限制缺失。资源需求和配置差异的限度或标志在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作为一个物种,人类数量增长和欲望膨胀所导致的,一方面是对后代生存的威胁,一方面是攫取压力导致的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下降和地球生态系统被破坏。正是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导致了生命的不平等,因而,要保证生命平等必须实现自然资源的公平配置。由此,减少人口数量、节制欲望便成为消除最大化趋势,把人类与生物的资源需求和配置差异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保证生物与人和人类代际平等,缓解自然危机和可持续发展伦理困境的必由之路和根本途径。[28]

环境伦理视域中的分配正义原则要求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尊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如何实现分配正义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也是摆在我国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十分重要的课题。

许多国家的政府和研究者认为,生态公正能够充分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是可以期待的。但是社会发展的事实表明,人类与自然之间还是无法达到一种和谐共处的状态,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及它们内部仍存在着极不平等的发展条件和权利,各国在社会发展中并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障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依然在恶化和耗费。由于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必然性、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根深蒂固、现实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和资源环境消费的不可分性、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以及缺乏实施分配正义的有效监督机制等,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公正关系在理论上的成立和现实上的践行都面临着重重困难。

虽然实施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分配正义原则存在着各种障碍,但面对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坚持分配正义原则,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必然的选择。为此,第一,必须树立适度消费和可持续发展观。自制是负责任地自由交往的标志。 [29]适度消费观克服了节俭消费观和奢侈消费观的偏颇,体现了人类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清楚的代际公平的含义;事实上,可持续性一直被定义为代际公平的某种形式[30]在寻求资源可持续利用过程中提出的代际正义问题,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观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第二,应建全利益机制,发展绿色产业。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看,市场经济的杠杆是非常有助于促进适度品行的。在一切都有价格的地方,自然也必定获得一种适当的价格。没有这种价格上的生态真理,保持适度就不会成功。 [31]要从根本上抑制过分的经济活动带来的消极外部效应,实现经济利益与长期环境利益的和谐协调,必须将自然资本核算引入国民经济体系,实施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要实现经济与环保的双赢,还必须使绿色产业由亏本转为盈利产业,以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要,实行清洁生产、树立环保新形象。第三,应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生态危机的责任。必须确立一种责任意识,要求人们在实施消费行为时必须对自然环境、他人及自己负责。当代人应担负起在不同代际间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职责,在开发资源时让后代人也有同等的机会。无论个体和群体,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强化责任意识。第四,应加强全球合作,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建构全球资源共享的制度框架和解决方案,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资源和利益上合理分享,并共同面对人类发展资源短缺和不均的巨大挑战,既是分配正义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途径。世界各国只有在兼顾经济利益和全球利益的前提下,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以提高人(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为核心,以保证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和扩大各种发展机会为前提,以高质量的经济增长为基础,以良好的治理和制度为保障,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建立起公平公正的世界经济秩序,才能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62页。

[2][3][4][5][6][7][14][15][16][17][23][27][29][31]克里斯托弗·司徒博:《环境与发展:一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0354351351350350353253356350353353357340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

[9]威廉.莱斯:《自然的控制》,岳长龄等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1页。

[11]宋惠昌主编:《应用伦理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12]梅萨罗维克、佩斯特尔:《人类处在转折点》,梅艳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页。

[13]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张宁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65页。

[18][2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3491499页。

[19]魏伊丝、爱蒂丝·布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8页。

[20][22]转引自何中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几个问题》,《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21]J ·泰伊:《21世纪的环境和资源》,张美英译,《国外社会科学》1988年第12期。

[24][26]参见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024-57页。

[28]原华荣:《现代化、可持续发展与“小人口”》,《市场与人口分析》2003年第2期。

[30] 戴维皮尔斯等:《世界无末日——经济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张世秋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页。

(原载《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2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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