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分配公平:是否可能及何以可能
   

分配公平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尽管福利国家有所增加,收入分配状况却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事实上,在过去的20年中,国内与国际间的收入不平等明显扩大了。”[1]P206)“贫困顽固地存在于富裕之中是现代社会中最令人烦恼的问题之一。”[1]P206)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分配公平问题在整个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性也日渐凸现。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实践来看,让一部分人先富不难,目前已是现实;而要实现共同富裕,则有很大难度。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是贫富差距还在继续扩大。在如何认识分配公平、如何实现分配公平的问题上,我国理论界的认识是不同的。①如何看待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公平是否可能及何以可能?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克拉克指出:“对于实事求是的人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在各个要求获得应得权利的人中间分配财富的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问题”。[2]P1)实际上,分配的公平与合理对整个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都至关重要。这不仅在于它的手段性--直接影响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在于它的目的性--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由分配在整个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平常常被狭义地理解为分配公平。要讨论分配公平是否可能及何以可能的问题,首先必须对分配、公平、分配公平的概念作理论上的澄清。

什么是分配?实际上,人们对分配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大体上讲,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是把分配理解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分配一般指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统一体。生产是出发点,产品生产出来后,必须通过分配和交换,才能最后进入消费,因而,分配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3]P20)克拉克也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分配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它排在生产之后,并且仅仅作为结果分配才是重要的,分配主要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第二种观点是把分配理解为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维度。乔治.恩德勒认为,分配是“经济活动中与生产和交换具有同等价值的基础性维度”,“分配维度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之中,不仅是它的结果,而且也是它的起始条件和过程。”[4]P560)第三种观点是把经济活动仅仅理解为生产过程,而把分配问题归属于政治领域,作为政治哲学或社会哲学的对象。穆勒认为,当市场强权支配着产品生产领域时,在产品分配领域却可以借助政策上的决定。因而,收入分配方面(包括在财产方面)的问题将为政治家们提供更大的决策活动余地,而政治家们也只能采用一种在他们看来是公平合理的分配模式。在罗尔斯那里,分配并不是指经济过程的一个环节,而是政治问题的核心所在。分配问题“不可能离开作为分配原因的体系”,参加分配的人都是社会合作体系的参与者,被分配的产品是社会合作的产物。综上所述,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配指的是对于社会全部资源的瓜分、安排、配置,包括财富、权利、权力、知识、名誉等各个方面;狭义的分配指的是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利、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事实上,狭义的经济领域中的分配与广义的社会分配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对社会资源、政治权力、知识等等进行合理分配,始终是经济权利和财富分配公平的基本前提和制度背景。

要研究分配公平,还必须弄清什么是“公平”。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从哲学的层面上讲,公平正义是属人的,是指人类群体活动的一种“合理的关系”,是对人的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追问。公平正义问题产生于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之中,是以人际交往与利害互动关系为前提的。公平正义问题的提出与解答不仅取决于人们相互交往的性质,而且受制于主体的地位以及与此相关的认识立场和方法。人总是站在主体的立场上,运用主体性的尺度认识、评价、取舍、变革人际关系,提出了公平与否的问题。公平概念是与“平等”、“均等”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般说来,“平等”概念与权利相关,指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具有均等的权利。公平则与利益相关,是人们对现实的利益分配关系的价值评价。而“均等”概念既与权利无关,也与利益无关,它只是表示一个无差别的数量关系。公平既不等于权利的均等,也不等于利益的均等,而只是表示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性。那么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才是“合理”的呢?这决定于不同历史时代的不同的、具体的、历史的价值。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从来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最终的、绝对的、永恒的公平。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涵义和性质。即使是同一社会制度下的不同历史阶段,也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也就是说,公平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

那么什么是分配公平呢?分配公平因其涉及到许多学科再加上人们的视角不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经济学意义上,分配公平一般是指人们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所付出的生产性努力而相应地获得收入;在法学意义上,分配公平一般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人们的获得(不仅仅是指经济上的收入)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在社会学意义上,分配公平一般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伦理学意义上,分配公平要求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社会成员共享经济成果。我们对分配公平的理解主要是从经济伦理学意义上来思考的。我们以为,分配公平的基本原则是应得原则,即“给予每个人他该得的”原则。因为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所关注的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5]P252)“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5]P264)尽管人们对什么是“应得”有不同的看法,如在基本权利分配中,等级社会以人的出身为标准,民主社会则以人本身为标准,但从“应得”的视角思考问题,则是分配公平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得原则表现为按照人的能力、努力程度及拥有的财产(也称资本)量进行分配的原则。这是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也是为各国法律政策所认可的分配原则或标准。根据这一分配标准,能力强、努力程度高则实质权利、财富、收入的获取就多,反之则少:这是合乎正义的。当然,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们的能力、努力程度及其经济条件存在着差异,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必定会造成人与人之间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这就需要政府通过适当的手段干预市场分配而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大致合理,从而为广大民众特别是弱者提供平等地参与竞争的机会,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的尊严。也就是说,分配公平以市场分配公平即权利平等以及按努力程度分配为基础,同时遵循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判断尺度,让社会成员适当分享经济成果,从而体现大多数人共有的心理判断和伦理标准的作用。因而,在把握分配公平时,必须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分配公平应以竞争机会公平为前提;二是分配公平应以按贡献分配为基础;三是分配公平应与社会公平相统一。人们之间收入过分悬殊是与社会公平原则相悖的。

那么,公平与分配是否可能联姻呢?或者说,分配能否实现公平,或分配公平能否实现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从人类对分配公平不懈追求的历史说起。

分配公平这个观念起源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它是财富分配问题上引伸出来的伦理观念。在原始社会,人类为了避免洪水猛兽的侵袭,在森林旷野中猎取生活资料,不得不互相聚集,一起行动。这时期所有的人都共同劳作、共同享受,社会上不存在分配公平问题。原始社会解体后,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的分化。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暴力、强权成为获得大量财富的工具,财富分配不平等的情况日益严重。由于出现了财富分配不平等现象,由此产生了对于分配公平的追求。

人类对分配公平最原始的理解是指分配结果的公平,含有平等、均等的意思。这是一种绝对的平等观,它追求的是人类社会中无阶级差别之分、无政治地位高下之分、无经济利益多寡之分的状态。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就是原始人休戚与共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是社会物质财富贫乏情况下的自然选择。在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有过“不患寡唯患不均”的忧患意识。在西方,古代希腊的斯巴达盛行平均主义,柏拉图的《理想国》有平均主义的大量说明。在空想社会主义那里,平均主义得到了很多论述。自古以来,平均分配的理想一直得到人们的关注和向往。人类之所以追求分配结果的绝对平等,主要是基于人类天赋的、自然意义上的平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人们认识到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对于社会经济效率和秩序的重要性,逐渐形成对分配公平的另一种理解,即分配公平主要是指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的公正,并肯定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有差别是必然的、合理的。亚当·斯密认为,市场经济制度是以“经济人”的存在为前提,在市场制度下,主观追求自利的“经济人”,会达到客观上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良好效果。因此,他主张参与市场竞争的每个经济主体必须有平等的权利,反对人为地制造机会不均等的障碍,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要求把个人权利作为出发点,给人民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同时,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平等进行了辩护。他们肯定人类先天的秉赋各不相同,后天的发展亦因人而异,认为应该根据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进行分配。人们能力的不同、努力的不同、付出的不同,收入分配结果也应当不同。并认为收入分配差距是不可改变的,任何用政府干预减轻贫穷的企图都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下降。古典经济学和功利主义所倡导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无疑促进了劳动效率的提高,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过分强调结果、效率、最大化的利润(益),忽视了人类的一般平等权利,支持了事实上的分配不公平。这种思想在当时就被马克思斥为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的不公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日益严重。即使市场规则公平了,由于就业条件和受教育机会的不尽公平和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的相对公平,仍会导致收入分配必有差距,并且产生“马太效应”,使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平等。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席卷欧美的经济危机打破了市场万能的幻想。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平衡,由于市场经济中个人之间累积的不平等,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正如马歇尔所说:“财富的不均,虽没有往往被指责的那样厉害,确是我们经济组织的一个严重缺点。”[6]P364)凯恩斯也尖锐地指出:“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7]P321)随着主流意识形态由崇尚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转向崇尚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政府对现有利益关系进行“再分配”的功能加强,人们对分配公平的观点也由分配原则和分配过程公正转向对分配结果公平的关注。

20世纪主流意识形态中,罗尔斯明确地宣称代表“平等主义”,他主张起点平等和有限的结果平等。罗尔斯认为人类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类不可能完全平等,但人类应该强调平等原则、提倡平等、追求平等,防止分配结果不平等的蔓延和扩大。罗尔斯之所以强调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是因为他认为经济收入不仅仅是一个满足目前需求的问题,而且涉及到人性或人的新需求的塑造。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对于平均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超越。正因为如此,他的理论一出现,就引起了世界的轰动性反映,在伦理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受到广泛关注。

从以上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到,分配公平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不同时代、不同信仰的理论家对于分配公平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诚如恩格斯指出:“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P212)公平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8]P448

然而,分配公平的这种历史性或相对性并不表明分配与公平之间有着不可跨越的鸿沟,并不表明分配公平只是一种理想,不具有现实性,是不能实现的。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们对分配公平的追求总是既维护本时代的稳定秩序,又超越本时代的局限,因而既具有理想性,又具有现实性,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人之所以追求公平正义,根源在于人是超越性的理想性的存在,即超越现存状态、以自身为理想目的的存在。人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是一种不满现状、对一切有着“应然”视角的万物之精灵。人的这个本性,使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富有理想性和超越性,体现了人对人的尊严、价值以及自我实现的憧憬。从这个意义上讲,分配公平作为人的一种理想目标,只能无限增大其实现的程度,不能充分兑现。正如柏拉图所言,“正义的理念是一种超验的实在,不能用感觉来证明其存在。”[9]P3)奥古斯丁也认为,“世俗的政治秩序不可能是真正的正义秩序”,真正的正义“只存在于上帝之城”。[9]P9)另一方面,人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才能找到理想的最深层根据,理想只能在现实中生成。分配公平的现实性正体现在人类对于分配公平不懈追求的实践中,可以说人类发展史就是分配公平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提高与扩大的过程。因而,在思考分配公平问题时,必须坚持逻辑与历史、理想与现实、相对与绝对相统一的原则。

在贫困顽固地存在于富裕社会的今天,分配公平无疑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特质。“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5]P265)如何以社会基本制度(立法)的形式兼顾各方利益并制止各方为了私利而进行毁灭性的争夺,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是分配公平的主题。在现代社会中,一般来说人们总是通过对“什么被分配”、“分配给谁”、“在经济活动的哪一个阶段进行分配”、“谁进行分配”、“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配”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和公平,来实现经济社会的高效而有序的发展。分配公平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是为了维系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另一方面是基于维系社会合作体系的需要。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成就和贡献都离不开社会,都是在社会中获得的。人通过社会的分工与合作,可以获得比仅靠个人力量所获得的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合作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对个人努力的报偿。个人所获越多,其中由于社会群体的努力带来的所得也就越多。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就包括了社会所给予他的东西。同时,在社会合作体系中,由于人们“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每个人都希望社会给他提供更多的生存机会或分配到足够的生活资源。这种向往既是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也是分配制度产生的原因。如果不希望暴力成为获得生存机会和资源的惟一或主要手段,那么,就应当有非暴力的方式和规则、制度去维系社会合作体系。[10]P2-3)由于作为个体的人,总是有着自然资质的差异,这种差异会关系到资源的最初分配,为了维系互惠合作的社会体系,社会有责任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予以必要的帮助,使之不仅能够保证其人的尊严,而且能够共享由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正秩序,提升社会的合作程度,增强社会的整合程度,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

实现分配公平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在现代社会里,人类财富的日益增多使分配公平的实现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收入分配不平等状态:一种是消除绝对贫困基础上的收入分配差距,即居民最基本生存需要有保障基础上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状态;另一种是未消除贫困基础上的收入分配差距,即居民最基本生存需要未得到保障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状态。历史事实和经验分析告诉我们:同样的收入差距或分配不平等,如果前提条件是绝对贫困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即人们的最基本生存需要已经得到保障,那么其结果只是影响低收入者的生产积极性,还不至于引起社会动乱;而如果前提条件是绝对贫困人口不仅存在且所占比例很高,那么其结果就不仅仅是影响低收入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很容易导致社会动乱,造成社会不稳定。[11]P13-17)所以,对人类社会而言,最应该重视的是在居民最基本生存需要未得到保障情况下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人类财富的日益增多为保障人类最基本生存需要提供了可能性。人类从最基本生存需要未得到保障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状态,走向最基本生存需要有保障基础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状态,实质上就是分配公平实现的过程,它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中收入分配制度进步的趋势和过程。应该说,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还处于未消除贫困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不平等阶段,但各国都在从不同角度向消除贫困方向努力,尽量减少贫困并努力实现在消除贫困基础上的收入分配合理差距状态,从而使分配公平的实现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现代制度文明也为分配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分配是一个动态过程,对分配公平的考察“应该贯穿在经济活动的整个状态和过程中:在资源的初始配置(这在帕累托标准中是不加以考虑的)、在过程(例如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国家的再分配)和结果中。”[4]P561)完整的分配过程既要经历由经济到政治再到社会三个领域或三个阶段;又内在地包含着经济分配、政治分配和社会分配三种彼此区别、相互作用的方式和手段。其中,经济领域的初次分配是实现分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分配是实现分配公平的刚性手段和制度保障;而社会分配则是对前两类分配必要的补充,对分配不公平起到预警、纠偏等多种作用。作为主要运用于调整社会结构的背景正义原则,分配公平原则已经在现代社会制度中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实施。从一定意义上,强调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原则,强调市场分配制度的公正和效率,这历来是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价值核心。20世纪30年代以来,在市场分配形式公平导致实质不公平的情况下,现代政府在实现分配公平方面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并承担起主要任务。社会保障是政府在这方面发挥其职能的重要形式,它是为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而建立的政府主导型社会经济制度,从创建之日起,就在承担着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分配公平的义务:一方面是防止某些人降为贫困者,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另一方面是帮助已有贫困者摆脱贫困,如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等。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为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分配公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在现代社会中,实现分配公平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事实上,分配公平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制度基本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准则。

人类追求分配公平,目的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的理想、创造分配公平的现实。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国已经走出了传统道德理想主义的误导和束缚,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释放。在市场经济普遍交换的前提下,人们的社会地位日趋平等,长官意志、身份门第、等级特权已经不再是决定因素。在分配活动中,“知识参与社会分配”的现象非常明显,市场资源配置正趋向合理化。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教育普及程度显著提高,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严重的分配公平问题,突出表现在城乡差别大,农民收入水平低,山区贫困人口多,城市失业率偏高,贫富差距大。如何坚持分配公平的原则,将利益分配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带根本性的现实课题。

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平等,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在一个健全的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种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5]P318)合理地划分利益是分配公平的深层本质。只有通过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民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及自己与他人分配所得差距与自己的条件及他人的条件感到均衡,才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如前所述,分配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分配公平的内涵是有所区别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制度所需要的起点公正和规则公正还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首先要解决市场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公正,同时要着力解决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市场体制不仅能创造出巨大的物质利益,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并且是一种在通常情况下最能为各方所接受的、对其他利益协调机制发挥功能具有前置性作用的利益协调机制。市场制度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有效率的制度,在实现分配公平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增进自由,实现平等,维护秩序,从而为实现分配公平创造制度环境。不仅如此,市场制度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体现了正义的应得原则,是分配公平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分配公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而,要解决我国的分配公平问题,首先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公正、规范的市场制度。必须在强调产权获得的正当性的同时,尊重和维护产权,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必须大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能够按照各生产要素的贡献去进行收入分配,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按贡献、按能力分配的原则;必须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上自由流动,按照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要求去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则和秩序。其次,必须构建公平而有效的政府分配机制。政府通过制定制度和政策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是实现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必须通过政府制定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并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践表明,在现实生活中,繁荣和公正是相互作用的:“在一个繁荣的社会中,个人选择余地大,更易有秩序,因而更可能成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反之,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机会开放、报酬公正、个人安全有保障,人们有更强的动机生产和积累财富,因而促进着繁荣。”[1]P4)只有市场和政府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共同促进经济繁荣,实现社会公正,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总之,分配公平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更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包含着政治、制度、历史、文化、道德、心理等众多因素的综合性概念,它涉及到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力和权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享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等,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由此,不能把分配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必须把分配公平当作一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适各类利益关系、促使各种利益集团相对均衡的社会价值工程来实施。必须通过完善市场制度、发挥政府在公共行为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保障、普及教育、就业和社会机会均等等措施,把经济活动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分配公平,才能构建一个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和谐社会。

【注释】

①中国人民大学的两位经济学教授在《理论前沿》上发表两篇文章,一篇是何伟教授的论文,题为《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见2005年第21期),文章认为,公平与分配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不同范畴,所以不能将公平和分配两个概念联姻,公平不能调节分配,分配无法遵从公平。否则容易引起混乱。另一篇是卫兴华教授的文章,题为《应重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公平问题——评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一文的观点》(2006年第1期),认为何文提出的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能成立。

【参考文献】

[1]巴里.克拉克,《政治经济学——比较的观点》,王询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3]张卓元主编,《政治经济学大辞典》,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乔治.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李兆荣等译.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7]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政宪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10]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1]穆怀中,《国民财富与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

(原载《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2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