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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制度伦理建设
   

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把道德建设看作纯粹是个人修养的事情。其实,在一个各种制度和规章尚不健全和完善的社会公共生活环境中,个人是不可能承受整个社会道德状况的改善这副重担的。应当深刻认识到,个体的道德理性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各种新旧伦理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非常模糊的社会转型时期;同时,个人的道德意志也是有限的,往往难以克制自私欲望的膨胀,或抵御不道德所获的诱惑。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协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何谓制度?对于制度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1]。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方式[2]。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3]“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4]。布罗姆利认为,制度是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5]。奥唐奈认为“制度是规则化的行为模式”[6]以上不同学科的学者种种关于制度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制度的,或者视制度为一个规范、规则、准则体系,或者将制度理解为某种行为模式。概括地说,制度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维系团体生活和人类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通过某种权威机构来维系的社会活动模式,它包括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统化的、形成于文字的行为规范,也包括非正式的、非理性化的、非系统化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道德、文化、价值观念等。作为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或责任的集合,制度不仅约束人们的行为,也为人们提供了其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它不仅告诉人们不能或禁止做什么,同时也告诉人们能做什么、可以自由选择地去做什么。

制度伦理是指对制度的价值评价和制度本身所包含的对某些道德价值的追求和蕴含的伦理原则。制度伦理具有系统的整体性和客观的有效性,它主要追寻的是社会机会、资源分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追求社会机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公正性,追求一种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良好社会秩序。制度伦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存在并体现于社会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观念、道德原则及规范。二是对制度本身的正当、合理、善恶与否的评价。任何制度都隐含着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制度伦理的基本价值是公正、平等、自由和安全。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制度总是同公正、正义密切相关联,含有去除邪恶之意。公正是人们对合乎制度精神的理性认识,是人们对制度所寄予的美好理想和愿望。“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7]制度伦理总是以“应然”的价值指令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的层次,具体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同时也包括人类追求崇高精神价值的超越性。

制度伦理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基本制度之中,体现在制度产生、实现及发展变化的整个过程。首先,制度伦理体现在制度设计和选择过程中。制度伦理是与制度产生同步的。任何制度都是由具有一定道德价值观的人建立的,都有其既定目标和原则,都是为了个人或团体利益最大化而设定的,因此,在选择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及体制时,制度伦理已渗透在人们的选择行为中。其次,制度伦理体现在制度产生和运行过程中。当制度建立后,特定的制度安排就为现实的社会关系构筑了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制度伦理相应呈现出其完整规范性,成为制度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它将依照自身的评价体系,对制度进行辩护和支撑,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内心认可和支持制度,使制度的硬性的外部约束转化为软性的内在约束,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高效运行的道德纽带,构成他律和自律的完整的制约机制。第三,制度伦理体现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任何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都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不可能天衣无缝、完善无缺,尤其是具体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将更多地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各社会主体在利益冲突时,会自发地选择利己损他的行为,这时,制度伦理将起补缺作用,这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但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第四,制度伦理体现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社会不断进步,原有的制度及体制将会慢慢变得落后僵化,对生产力的发展会起阻碍作用,这时,制度伦理通常会独立运用其评价功能发挥作用,不断自我创新,调整和改革原有的制度,以适应新的社会价值观。

与德性道德相比,制度伦理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第一,个体道德以体制的道德原则、规范为前提、为源泉。人的本性是社会动物。“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的生活。”[8]人的德性是在风俗习惯的熏陶和行为训练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为人的现实活动所决定。社会是由人构成的,制度伦理无疑最终要通过个体的道德实践反映出来。但是,个体的道德观念、道德实践并不是脱离社会基本价值观、社会制度伦理而独立存在的封闭性领域,相反它受制于、决定于社会基本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伦理价值体系。个体行为是否合乎社会道德规范,其依据和标准在于制度的德性,个体总是不断地从制度伦理体系中不断地吸收营养形成并校正自己的道德观。相对于制度的德性而言,个体始终处于一种从属的派生的地位,其思想意识和实践活动的边界总是被制度的德性所预先限定。个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对整个社会客观存在着的伦理道德格局的影响,对权利和义务分配现状的影响,与制度伦理相比较,更是显得微弱。第二,与个人道德具有偶然性和个体差异性不同,制度伦理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客观有效性。对每一个道德实践主体来说,制度伦理所体现的是一种统一的秩序,它不仅不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个人偏好所左右,相反对道德实践主体的个人偏好、价值追求起着矫正作用,把它们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社会道德秩序之中。在社会生活中,人虽然聪明睿智,但个人的智能总是有限的,而且人总是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性中固有的恶性等天赋弱点,没有多少肉体凡胎的人能够超脱,常常会被金钱、权势所诱惑。而道德与教育也并不是任何时候对所有的人都有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只有从小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哺育”,才能养成对高尚的爱好和对丑恶的憎恶的习惯,才能由习惯“养成一种本己德性”。“如果不是从青年起就在正直的法律下长成的话,一个人很难向着德性。”[9]亚氏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10]法律制度由于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不因人而异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动和废止的稳定性以及在适用范围上的统一性,这既能使公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又能使执政者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从而建立起城邦普遍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善比个人的善更重要、更完满,认为“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值得嘉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更加荣耀,更为神圣。”[11]总之,制度伦理有着个体道德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先在性,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对制度与伦理关系的探讨、对制度的伦理设计历史上早就有之,我国古代儒家的规范社会方案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设计,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更是制度与伦理的高度结合。尽管中西方传统文化都探讨过制度与伦理的关系,但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伦理概念无论在西方和还是在我国都是在20世纪提出来的。在西方,制度伦理是在西方伦理思想由传统规范主义到元伦理学的语言学分析,再向规范主义复归的过程中提出来的。罗尔斯是现代制度伦理思想的杰出代表,他的《正义论》是当代西方制度伦理的经典之作。在我国提出制度伦理,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跟传统伦理文化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暴露的缺陷有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存在的种种现实问题,都与制度与体制问题有关,说明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制度伦理是当代社会制度文明的基本特质。自从人类社会迈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以来,社会制度和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个体的主体意识日益突扬,制度伦理问题日益突出。从根本上说,制度是人们相互联系的一种方式。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经济体制以及经济体制赖以运行的规则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此,应该从道德的角度对制度进行详细的讨论。 “从道义的角度评价经济制度,不仅可以对经济制度的结构及其运行的规则进行分析,对其最终状态进行评价似乎也是合理的。”[12]当然,对制度伦理不能孤立地、抽象地谈论。实际上,在不同的人类历史与生产力发展阶段,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些不同的社会制度反映和肯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不同的,所蕴涵的伦理价值和精神是有差别的。并且,在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人性的特点也是不同的。从制度伦理的视角来解读,当代社会实质上是崇尚制度正义的法治社会。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分配制度。法律有关权利、义务的分配,对社会财富及收入的分配有重要的影响。作为社会基本结构,法制所涉及的广度与深度远远超出收入的分配,它关系到各种社会基本资源在人与人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分配。这些重要资源的分配将决定此后的生活方式和收入分配等等,所以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或国家大法的主要内容。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和贯彻,当代制度伦理要求把正义价值发展到更广、更新、更高的维度,即不仅应更加完善人与人关系上的伦理价值,而且应涵盖崭新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伦理价值内容。在现代社会里,实现制度伦理决不只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人格完善的问题。只有在人与制度互动中,在人的道德行为与制度安排的良性契合中来推进与提升制度伦理,才能实现人与人、人与制度、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互促。

制度伦理是建立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其内涵是相当丰富的。从价值目标上讲,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全面和谐的社会。从现实看,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和谐。在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矛盾充分凸现的情况下,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无疑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当代中国的和谐问题本质上是由经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引起的。由于制度变迁带来了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利益关系变动中产生的种种矛盾和冲突,构成了当代中国所面临的社会和谐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实现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和谐。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只有建立和健全保证经济资源高效利用,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合理分配的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分化是在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在利益分化的实际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社会公正秩序遭到严重的挑战和深度侵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实际上是试图解决我们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最突出的矛盾,它所隐含的一个重要伦理理念是:必须从公正的视角考虑和认识经济发展,让我国更多的人分享到经济发展的好处和成果。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及自己与他人分配所得差距与自己的条件及他人的条件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坚持社会公正的原则,按照社会公正原则对社会制度作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为改革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制度环境,才能既充分调动利益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制度伦理是市场经济社会伦理运作的主导方式。与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人们中活方式的稳定性、生活空间的狭窄性等特点相适应,以个人行为为直接评价和约束对象的个人伦理是维持传统社会生活秩序的主导规范。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性的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从几十年的道德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市场经济承认人的利己性,承认人性的弱点,它要求从制度上来防范人性的弱点。同时,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把伦理主体仅仅限于个体,忽视社会伦理、制度伦理。传统道德建设往往着眼于个体道德意识的改造,把个体内省的道德修养方法或道德教育方法作为道德建设的唯一途径。人类道德文明发展表明,道德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个体道德建设上,更不能把道德教化作为道德建设的唯一途径来选择。道德建设需要制度安排。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空间的高度开放性和生活秩序的高度流动性造就了一个“陌生人社会”,在此条件下,必须建立以全体社会成员为评价和约束对象的、“一视同仁”的新型伦理,即制度伦理。制度伦理对伦理建设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制度为理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制度伦理为道德建设提供了一个社会框架。它告诉并强制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在制度范围内,人们的活动具有选择自由,超出制度范围就要受到惩罚。制度是后天的,但对特定时代的人来说,却是既定的社会力量,人们无法自由选择,人们只能在它提供的框架内活动,不能脱离它、跨越它。另一方面,制度以其独特的规范功能对伦理建设起促进的作用。制度德性有群体善的规范功能。制度能约束制度安排下的所有人,能够约束群体积极向善,或抑制群体向恶。制度具有强制性、明确性、具体性,制度对内容、方式、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是量化和细化的,而且是公开明显的,使人能清楚明白地接受和执行,弥补了道德目标的抽象性。在现代社会里,这种非个体、非情感化的制度伦理是整合、引导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主导力量。

制度伦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社会经济的运作只有在秩序良好的状态下,才能得到理想的效益,人与人之间只有信守诺言、不尔虞我诈,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巩固协调、互助的合作关系,个人和社会才能共同得到发展。任何一种秩序都要有一定的环境,良好的秩序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良好的制度环境的创造与秩序的维系离不开主体人的努力,离不开正义的信念,也许这种信念是潜意识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在这个合作体系中,由于人们“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13]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14]同时,从人的道德生成规律来看,人们接受和践行道德义务要求,有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而他律的前提,就是合理的制度。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5]制度伦理不仅是道德建设的必经阶段,而且是实现道德内化和自律的必要前提。道德的他律性或者说是外在约束性对于每一处在他律阶段的人来说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凭借权威力量的支持和以惩罚为内容的实施机制的支持发生作用的。只有经过一个由外在强制性力量来支撑的他律化训练,人们才可能学会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总之,制度伦理是当代社会制度文明的基本特质,是建立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社会伦理运作的主导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加强制度伦理建设,特别是加强转型时期制度伦理建设对和谐社会的构建的作用十分重要。

制度伦理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现行的制度还存在着种种不合理的因素。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体制赋予全体国民较之改革前更为广泛的权利,安排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制度规范日趋全面和完善。每年所颁布的大量法规、政府条例、规章制度,有力地推动着我国朝“法治”国家迈进,人们社会生活过程的道德践行越来越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但是,另一方面,道德伦理建设尤其是制度伦理建设仍然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制度伦理规范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社会道德伦理格局混乱现象比较严重。因而,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如何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

1.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在市场化过程中逐渐收缩行政主导的领域,同时扩大社会主导的领域。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对于制度伦理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尽管通常被看作是一种经济制度,但它在社会正义这一政治和伦理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市场制度有利于增进自由,实现平等,维护秩序,从而为实现社会正义创造制度环境。不仅如此,市场制度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体现了正义的应得原则,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前提和基础。[16]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要建立公正的制度环境,首要任务就是推进市场化进程、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在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社会制度公正的基本要求。惟有如此,社会体制运作制度才能走向规范化,才能使人们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获得充分的制度保障,并促使社会道德伦理关系格局趋向有序化,进而建立一个主体之间相互平等、社会精英地位开放、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伦理秩序,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在社会管理中,政府权力是最强大和最具普遍性的,它一旦得到正确运用,就将有效地和普遍地造福于社会成员;而一旦不能得到正确运用,则将有力地和大面积地损害社会成员利益。在这一方面,任何社会个体的善举或恶行都不能与之相比。正因为国家权力在运用上有这一特殊性,所以,必须从民主的性质出发,对政府的权力作出合理的安排。法律对于国家以保护个人自由为由而干预个人自由的授权应附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或原则。对国家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授权,以及国家对于这种干预权的运用,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及伴有有效的监督。诚如布坎南所认为的那样,任何政府机构都是由人所组成,政府行为也由人去完成,而组成政府的这些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人性质,因此,政府同样也有缺陷,也会犯错误,也常常会不顾公共利益而追求其官僚集团自身的私利。在他看来,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区别不在于个人在其中的行为动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人们在追求个人目标时所受到的制度约束在政府部门中比私人企业中松弛得多,其结果是,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在政府部门中人们最有可能恣意追求最大的个人私利,而不顾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这已为无数政府部门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的事实所充分证明。因此,政治过程的结果取决于“博弈规则”,即广义的制度,制度规则和制度改革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极端重要。只有制度的约束才是最有效的约束,只有通过制度结构的改革才可能改变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才能保证政府授权的正当性和权力不被滥用。

3.以自由、民主、公正为原则加强制度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制度伦理建设工作的重点是在制度创新的过程溶入自由、民主、公平等价值理念。如经济体制中产权伦理、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伦理观念、信用观念、契约观念都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培育的观念。又如政治体制中民主原则(包括公众的政治参与程度和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自由、平等原则、广义上的人权原则、权利义务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等也是现代政治制度安排时所应包括的价值理性。必须以自由、民主、公平正义为原则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时,首先要注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容。这是因为,在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相互影响的,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通过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制度相互补。综观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发地内生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契约伦理、新教传统与法制精神等非正式制度起到了孕育和推动的作用,是西方正式制度乃至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因而,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培育公民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所蕴含的伦理观念深入人心,从而得到人们的广泛遵守。同时要注意制度创新与学习的关系。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制度伦理建设中,必须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制度文明的成果,避免走发达国家犯过的错误,少走弯路,通过学习来减少制度创新的成本。这种学习和借鉴必须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符合本国特色和国情的和谐的制度安排。

4.加强法制建设,弘扬法制精神。法治是一种必须自觉,它能有效抑制人性的弱点。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绝对必要的前提。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法治代替人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制传统,社会主义法制在十年“文革”期间又遭到严重破坏,因此,目前尚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之处。当前尤其要注意建立一种法制精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制体系,不仅需要制度建设方面的硬件,还应该包括必要的软件,即确立一套与之相应的思想观念,这套观念的核心可以称为法制精神。它指的是对法律、制度、规章等各种社会性契约的高度尊重,并把法律或成文的制度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辨别是非的价值尺度。如果社会上的大部分成员不能形成这种共识,那么,法律颁布得最再多,也将无法进入真正的法制时代。从我们国家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目前最令人担忧的,正是这种法制精神的普遍缺乏。必须在全体公民中树立起这样一个起码的信念,即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法律的任何有意违犯都是对社会最高利益的损害。同时,在法治建设中,还必须建立健全一个科学合理、简约公正、良好顺畅的平衡社会各种力量的基本社会运行机制。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社会运行体系,在法律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坚固的、平稳的制度之桥,才能使庄严的法律变成社会现实。

5.大力加强制度伦理学学科建设。在我国,制度伦理学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制度伦理问题越来越重要,制度度伦理研究和学科建设也越来越重要。当前是我国制度伦理建设的“黄金时期”,也就是制度伦理学大发展的“黄金时期”。为此,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紧紧抓住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制度伦理问题,深入探索,开拓思路,加强政治学、经济社、社会学等与制度伦理相关学科的研究,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学术交流…只有立足于现实,以创新的精神着力加强学科建设,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伦理学科体系,才能为我国制度伦理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把道德建设与制度伦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现代社会里,道德自律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依赖个人的修养,而是人们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相互制衡的制度环境中通过博弈而养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并不是人为设计和创造的,而是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互动和博弈中形成的。只有努力创造适当的社会氛围和制度条件,大力建立和健全法制,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对个人正当的自利行为加以支持和保护,对不正当的逐利行为给以彻底否定和严厉打击,道德宣传和道德教化才能真正收到成效,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合作博弈比不合作博弈更有利的普遍预期,社会公众才会对那些不道德和不正当的盈利行为形成自律和自我约束,诚实、信任、善良的政治秩序和社会道德秩序才能最后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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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尔摩·奥唐奈:《论委任制民主》,见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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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1]《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2485页。

[1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8页。

[12]理查德  T.德.乔治著:《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165页。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16]何建华:《分配正义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158页。

(原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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