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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主体性”研究的重大课题——从“认知主体”到“价值主体”
 

内容摘要:“主体性”曾是当代中国哲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往对“主体性”的探讨所存在的一个重大缺失在于缺乏对“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自觉区分。在哲学史上,康德最早对“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的界线以及价值主体的优先性进行了深刻的阐明。这一思想理路对于我们重新理解和评估“主体性”原则的历史遗产,对于深入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主体性”思想,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坚持这种区分,把“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视为“主体性”两个在性质上有着重大不同的两个维度,我们将可以在扬弃“主体性”狭隘的认识论内涵的同时,维护其丰富的价值论内涵,可以在拆解以“认知主体”为核心的“主体形而上学”立场的同时,为“价值主体”的存在合法性提供有力的辩护。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原则在新的基础上深化了康德关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划界和“价值主体”优先的思想,把人理解为“自由”、“目的”和“责任”主体,这是马克思“主体性”思想中最为精髓和最富当代价值的内容。

关键词:认知主体价值主体主体性主体性批判

 

 

“主体性”是20世纪80-90年代国内哲学界最为炙手可热的核心概念,几乎哲学的各个二级学科都从不同视角参与了对“主体性”问题的探讨。但近年来,关于主体性问题的专门探讨却显得相对冷落。事实上,正如哲学史上所有真正重要的问题一样,“主体性”始终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课题,尤其对于马克思哲学来说,“主体性”及其所代表的哲学观念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值得人们予以深入的反思与探究。

一、两种“主体性”的区分:“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

反思以往对“主体性”的探讨,我们认为所存在的一个重大缺失在于缺乏对“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自觉区分。这种缺失产生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用“认知主体”遮蔽和取代了“价值主体”,从而使得“主体性”最为重要的内容被遗忘了。二是体现在对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概念的理解上,由于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概念被把握为“认知主体”,结果它所具有的根本性质被失落了,它在主体性观念上所实现的重大变革被掩蔽起来。

众所周知,“主体性”是近代哲学所确立的最为核心的观念之一。黑格尔曾这样说道:“近代哲学的出发点,是古代哲学最后所达到的那个原则,即现实自我意识的立场;总之,它是以呈现在自己面前的精神为原则的。中世纪的观点认为思想中的东西与实存的宇宙有差异,近代哲学则把这个差异发展成为对立,并且以消除这一对立作为自己的任务”[[1]]。古代哲学是一种以“直接断言世界”为特征的“形而上学实在论”,按照这种“形而上学实在论”,所谓知识,就是揭示和发现不依赖于心灵的实在世界,而对这一实在世界的认识,“是直接的、不以任何东西作为中介”[[2]]。与此不同,近代哲学自觉地意识到,所谓“实在”或“存在”,都是处于与人的主观认识的关系之中的“存在”,当我们断言“存在”时,总是不可避免地暗含着一个无条件的前提,那就是这“某物存在”总是进入人的意识领域为人所认识到的“存在”,无论是“感性世界”,还是“超感性世界”,都不能脱离开与人的思维的关系,因此,在关于世界的理论之前,必须有一种关于认识的理论来为之提供保证和合法性根据。正是在此意义上,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通过把“我思”确立为知识的出发点和基础,开启了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并因此而成为近代哲学之父。

毫无疑问,通过“认识论转向”所确立的主体性是以“我思”或“自我意识”为核心的“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这种“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所代表的自我意识的同一性构成一切知识成为可能的逻辑依据。在此意义上,以“思维主体”和“认知主体”为基础的认识论哲学又被称为“主体形而上学”,其基本信念就是认为只要确立“作为突出的基底的我思自我,绝对基础就被达到了,那么这就是说,主体乃是被转移到意识中的根据,即真实的在场者,就是在传统语言中十分含糊地被叫到‘实体’的那个东西”[[3]],“‘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它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4]]

长期以来,上述“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所代表的“主体性”被等同于主体性本身,它不仅是知识的创造者,同是还构成价值规范的基础。它相信,通过“认知主体”理性能力的发挥,将实现“对自然的统治”并把人从自然的支配中解放出来,与此同时,它将能够控制社会生活中一直统治着人的客观的异己力量,超越社会生活的冲突和矛盾,社会和历史即可克服一切愚昧、不公和奴役,实现终极的和谐和完善。因此,“主体”的理性与自由,将可以代替中世纪的“上帝”,充当人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标准和价值源泉。

上述观念的最大缺陷在于把“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完全等同起来,使“认知主体”涵盖了“主体性”的全部内涵。这种缺陷既体现在西方近代哲学发展中,同时也体现在中国8990年代对“主体性”问题的探讨中。事实上,“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是两种在领域、性质和旨趣上有着重大分界的“主体”,在哲学史上,康德第一个对此进行了深入的阐发。

阐明“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不能相互替代的地位和功能,这是康德“批判哲学”的重要主题之一。康德给予了“认知主体”在“知识领域”充分的自主空间,但同时又规定了它不可逾越的有限性和边界,阐明在此边界之外,“价值主体”拥有不能还原为“认知主体”的自主独立本性和法则,同时论证了在最深层的意义上,“价值主体”具有相对于“认知主体”的优先地位。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实现了著名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形成了其“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实现了认识论的重大变革。康德认为,“统觉的原理是人类知识整个范围里的最高原理”[[5]],而“统觉的统一性,我又称为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6]],通过这种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在直观中所给出的一切杂多在对象的概念中获得了统一。因此,“自我意识”具有“构成性”或“建构性”的功能,它把知性的先天法则赋予自然,从而使得客观的、普遍的知识成为可能。因此,“主体”是保证知识客观有效性的条件和根据,它构成知识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基础和源泉。

但康德通过“哥白尼式的革命”所彰显的“认知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仅限于“现象界”,超出这一边界,“认知主体”的“主体性”将成为无效和僭越。因此,“认知主体”是一种有限的“主体”,试图把有限的“认知主体”无限化的努力,其结果必然导致不可摆脱的自相矛盾与先验幻象。“认知主体”无力企及与抵达之处,正是“价值主体”得以凸显与挺立的空间。康德的道德哲学以意志的自我立法为依据,把人确立为自由的价值主体。与知识领域不同,人作为道德价值主体恰恰要超越经验和现象界:“在现象里面,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概念来解释,而在这里自然的机械作用必须始终构成向导”[[7]],但道德价值恰恰要超越自然的机械作用而成为自由和自律的:“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一切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还在于通过一个准则必定具有的单纯立法形式来决定意愿。……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8]]。因此,人服膺于道德价值法则,就是服从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而也就是确立自身作为价值主体的存在:“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则的主体”[[9]]

按照康德的上述思想,“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是在领域、内容与旨趣有着重大不同的“主体”,前者所对应的是“我能认识什么”这一问题域,后者所对应的则是“我应该做什么”这一问题域,前者高扬了人作为“先验的认知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后者则高扬了人作为“先验的道德价值主体”的自由性和目的性,前者表明了人在知识世界的中心地位,后者则表明了人在道德价值世界的中心地位。二者有着不能彼此还原的独立空间,既不能用“认知主体”来取代“价值主体”,也不能用“价值主体”来取代“认知主体”,二者属于“主体性”不可缺乏的两个重要维度。

在康德看来,“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一方面各有其独立性,但另一方面在深层关切上,“价值主体”拥有比“认知主体”更为优先的地位。对此,康德论述道:“所谓两件或两件以上经由理性联结起来的事物之中的优先地位,我所理解的是其中一件事物成为与其他事物联结的首要决定根据的优先权。在较窄的实践意义下面,它意指其中一种关切的优先权,亦即其他的关切隶属于它”[[10]],在“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隶属次序上,前者隶属于后者,后者拥有对于前者的优先权,康德这样说道:“在纯粹思辨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联结成一个认识时,假定这种联结不是偶然的和任意的,而是先天地以理性自身为基础的,从而是必然的,实践理性就占据了优先地位”[[11]],这是因为,知识最终必须服从于道德价值,知识的繁荣最终服务于道德实践的福祉:“因为一切关切都是实践的,甚至思辨理性的关切也仅仅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实践的应用中才是完整的”。[[12]]在此意义上,“认知主体”归属于“价值主体”,“价值主体”具有“无条件”的优先性。

康德上述对“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区分以及对“价值主体”的优先性的阐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以往我们对康德“主体性”观念主要着重于从认识论视角进行阐释,而对其关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划界、关于“价值主体”特殊地位的强调等方面的思想,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这是康德哲学思想中极为重要的方面,这一思想理路对于在当代理论与现实语境中来重新理解和评估“主体性”原则的历史遗产,对于今天深入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主体性”思想,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二、“认知主体”批判与“价值主体”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对“主体性”的批判性反思,是现当代哲学的重要主题之一。面对这一声势浩大的“后主体性”思潮,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重新估价“主体性”概念?尤其在中国特殊的思想和现实语境中,究竟对“主体性”应该持何种态度和立场?要回应这一课题,一个基本前提是澄清:当人们试图消解“主体性”时,它们所指向的究竟是何种“主体性”?或者说,它们所要消解的“主体性”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按照维默尔的概括,现当代哲学的“主体批判”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对主体性及其理性的心理学批判(揭露);第二是对“制度化”或“同一性逻辑”理性及其主体的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批判;第三是对自明理性及其意义构成的主体的语言哲学批判[[13]]。认真分析这三种现当代哲学“主体性”批判三种最有代表性的理路,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各自的观点和策略各不相同,但它们所集中的主要批判目标却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由笛卡尔所肇始的近代“认知主体”或“思维实体”及其所代表的思维方式和理论原则。

具体而言,对主体性及其理性的心理学批判意在揭示近代哲学所信奉的“认知主体”的理性自主性所具有的虚幻性。如前所述,把禀赋思维能力的人作为世界的中心,认为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具有充分的自足性和自足性,这是近代哲学关于“认知主体”的基本信念,但心理学批判揭示了“理性主体”的“他者”对人的理性的控制和制约,这种“他者”或者是“力比多”的欲望,或者是“权力意志”的冲动,它们的存在暴露了理性的无根性和有限性,显示了理性无限性信念所具有的虚幻性。对“制度化”或“同一性逻辑”理性及其主体的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批判则侧重于揭示理性主义框架所代表的强制性秩序与工具理性所导致的对人的统治和专制,并昭示人们:人运用知识对自然的控制最终必然导致对人自身的控制,理性的启蒙最终带来的是理性的神话。对自明理性及其意义构成的主体的语言哲学批判则要揭穿主体作为知识客观性保证的自我期许:“在对主观主义进行语言哲学批判的时候,我们发现的却是一个先于任何意向性和主观性的准事实:各种语言的含义系统、生活形式、某个由语言开拓的世界”[[14]],它意味着“我们在理性和主体(主体的所有可能表现形式)中发现了一个共同的、已经被‘开拓’的世界”[[15]],因此,前理性、前逻辑的意义世界具有比认知主体的思维理性更为优先和本源的地位。

概括起来,现当代西方哲学对“主体性”的批判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批判“思维主体”理性自主性的信念,揭示其虚幻性。第二,批判“思维主体”试图成为世界中心、把整个世界视为自己的表象和对象的形而上学的基础主义和整体主义理论原则,揭示其无根性和独断性。第三,批判“思维主体”所代表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所带来的实践后果,揭示其对自然和人的宰制和压迫本性。第四,批判“思维主体”所代表的“意识哲学”和“逻各斯中心主义”理论范式及其思维框架。

可见,现当代西方哲学对“主体性”的批判,主要所针对的是近代哲学通过“认识论转向”所凸显和确立的“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应承认,这种批判产生了十分深刻的思想成果,它使“主体性”观念中所蕴含的独断和教条的倾向被充分地暴露,有力地推动了人的自我认识。

但是,如果按照上述关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划界以及“价值主体”优先性的思考,我们就可以自觉到:“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并不等于“主体性”的全部内涵,剥离上述“思维主体”独断和狭隘的内容,“主体性”的另一维度,即“价值主体”仍然有其不可解构的真实内涵。我们完全可以在消解“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的独断性和无根性的同时,为“主体性”的重要的方面,即“价值主体”的合法性提供有力的辩护。

这里所说“价值主体”,所强调的并不是人作为形而上学实体的绝对和终极的中心地位,而是强调人不能还原为抽象权威和外在力量的自由与独立价值。对此,卢卡斯用四个概念或原则概括了这一自由和独立价值的内涵。首先是人的尊严,即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和内在的价值和尊严。如果说在中世纪,个人轻易地成为敬献在抽象的共同体之前的祭品和牺牲品,那么,现代社会则要求在任何时候,把人视为目的,而不能把人看作手段。其次是人的自主性,即它相信,个人应该摆脱外在的强制力量的控制,成为自己思想和行动负责的主体。第三是个人私人生活免于强制的自由,如果说在中世纪和前现代社会,公共权力对个人私人生活的随意侵害是不受谴责的“正常行为”,但在现代社会,个人私人生活有着任何外在力量不能侵害的独立空间,它相信,只有保证个人私人生活免于强制的自由,个人真正的自由和独立才能获得安身立命之地。最后是人的“自我发展”的价值观,它主张个人充实实现自己的潜能,形成自己的独立人格与个性,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16]]。人的尊严、人的自主性、人的不受强制的私人生活的自由、人的发展,这四者构成价值主体性相辅相成的四个方面。

强调上述“价值主体”的合法性,与对“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的独断性和无根性的批判和解构并不矛盾。我们可以放弃思维主体的“自主性”信念、“基础主义”和“整体主义”诉求、“意识哲学”和“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理论原则以及统治与控制的“权力意志”,但同时保留对人的尊严、自主性、私人生活的自由以及人的发展等基本价值的尊重。这二者不仅不相互矛盾和冲突,而且,对“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独断性和无根性的批判和解构,正有利于解除抽象认知理性和工具理性对于价值理性的遮蔽,消解其“同一性”与绝对主义逻辑对个人自由的压制,为后者释放出独立存在的空间。

对“价值主体”的维护,实际上所捍卫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命存在不可剥夺的自由和人格并由此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它不谋求把个人膨胀为至终究极的、绝对的世界中心,不是把自己视为任性和傲慢的“占有性个体主义”,不是把每个人之外的他人视为排它的控制对象,更不否认社会和社群所具有的独立价值,而只是希求凸显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乃是人和社会其它一切价值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前提性条件。在此意义上,它不是“唯利是图”的“自我中心主义”或狭隘的“个人主义”,而是要确立这样一个不可动摇的真理:人具有“超脱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性”[[17]],而不能还原为“由至上匠师制做和上紧发条的一个木偶或一架沃康式的自动机”[[18]]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在理解“主体性”时,贯彻一种自觉的“边界意识”,把“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视为“主体性”两个在性质上有着重大不同的两个维度,那么,面对当现代哲学“主体性的终结”和“主体之死”的呼声,我们可以在扬弃“主体性”狭隘的认识论内涵的同时,维护其丰富的价值论内涵,可以在拆解以“认知主体”为核心的“主体形而上学”立场的同时,为“价值主体”的存在合法性提供有力的辩护。我们相信,这一辩护无论对于拯救现代性所蕴含的积极文明成果,还是拯救“主体性”原则所蕴含的积极思想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主体的优先性:马克思“主体性”原则的核心内容

在中国特有语境下讨论“主体性”观念,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便是如何理解和阐释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概念。在我们看来,主要局限于从认识论的视野出发,从“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的角度理解“主体性”原则,没有自觉地意识并阐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边界与区别,结果导致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的核心,即“价值主体”的内涵及其旨趣难以得到充分的显现。这是以往我们在此问题上所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从认识论角度理解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原则,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基于“思维”与“存在”这一哲学的“基本问题”,把“主体性”理解为人“思维”或“主观”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按照这种思路,如何克服思维与存在的分裂和对立,实现二者的统一,这是哲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而在“思维”与“存在”这一矛盾中,“存在”代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要以一种不同于朴素实在论的反思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发挥人的思维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僵化和凝固的概念克服其“惰性”,以一种思想的方式实现对存在的把握,从而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内在统一。思维的这种能动性和创造性所证明的正是人的“主体性”。在此意义上,“主体性”与“主观能动性”具有同等的含义。

第二种则试图基于实践观点来阐释“主体性”原则。这又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把主体性理解为实践活动在保证认识“客观性”和“真理性”时所体现的根源性和能动性。人们常引用列宁的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说过,人类的实践证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正确性,并且把那些想离开实践来解决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尝试称为‘经院哲学’和‘哲学怪论’”[[19]],“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20]],实践活动构成了人的认识的来源和动力,构成了真理性认识的标准。实践活动在认识过程中所具有的这种特殊作用,构成“主体性”的二是认为实践活动体现了人征服和改造自然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二是把“主体性”理解为人通过实践活征服和改造自然所体现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与上述从“思维”与“存在”关系角度理解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不同,它所注重的是在实践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以对自然规律的把握为基础,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和征服自然界的过程正是体现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的过程,也是人的“主体性”最集中的体现。

上述第一种理解很显然是一种“认识论”立场。它深受西方笛卡尔所肇始的以认识论为主导倾向的近代哲学的影响,无批判、无条件地延续了近代哲学认识论中心的理论传统,把人的“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视为“主体”的最根本内容和规定,把认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视为“主体性”的根本体现。

这种对“主体性”的理解方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它没有对“认知主体”的有限性和界限进行自觉的反思和体认,没有对“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进行自觉的区分和划界,因而在整体上处于“前康德”的水准。面对现当代西方哲学中对“主体性”概念的一片否定和解构之声,它所具有的独断性、抽象性和无根性已被充分地揭露出来。

第二种对“主体性”的理解在表面上与第一种有所不同,但如果仔细分析它的两种表现形式,就可以发现,由于它对实践活动“认识论”化的狭隘理解,使得对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原则的阐发依然没有在根本上超越认识论的视野。把实践活动仅仅阐释为认识的源泉、动力和标准,这实际上是把实践活动屈从于认识活动,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更为深层的价值内涵被遗忘了,因而这种主体性的理解,其基本理论性质仍然是认识论的。把实践活动阐释为改造和征服自然界的能动和创造性活动,似乎与认识论模式的实践观不同,它所强调的不是思维与存在的认识论关系,而是人与自然之间体力、智力与能量的交换过程,“实验”与“工业”被视为这种“实践活动”最典型的表现形式,“生产力”的提高被视为“主体性”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成果,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利用被视为“主体性”得以实现的最为根本的途径。按照康德的洞见,这种对实践活动的理解在实质上仍然属于“理论哲学”的范畴,而不属于严格的实践哲学:“如果规定这原因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但如果它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道德是实践的。……前一类原则就属于理论哲学(自然学说),后一类则完全独立地构成第二部分,也就是(作为道德学说的)实践哲学”[[21]],“一切技术上实践的规则,就其原则是基于概念的而言,也必须只被算作对理论哲学的补充”[[22]],根据康德对实践活动的这种分类,上述理解所提示的实践活动只能属于工具理性的“技术性的实践”,它建立在“自然”而不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因此,基于这种对实践活动的理解而形成的“主体性”观念也必然是“理论哲学的补充”,而不是以自由为核心的价值论意义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性。

在我们看来,要真正把握马克思哲学中主体性原则最根本和最有当代价值的内涵,必须超越认识论的层面,把马克思哲学视野中的“主体”首先把握为“价值主体”。

把马克思哲学视野中的“主体”首先把握为“价值主体”,这是基于对马克思哲学基本理论性质的理解所得出的判断。马克思哲学颠倒了认识与实践、意识与生活的关系,真正把现实生活实践确立为其哲学的出发点,在它看来,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中,前者具有有限性与非根源性,后者构成了前者本源性的基础,与前者相比,它是无限的、整体性的、大全性的,对于前者具有奠基性作用。对此,国内外学者都已经作了大量深入的讨论与揭示,国外学者如哈贝马斯这样概括道:“把马克思主义思想推向极端最终颠覆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古典关系”,当代西方哲学正是充分发挥了马克思哲学的这一精神,“充分证明了我们的认识能力深深地扎根在前科学的实践以及我们与人和物的交往中”[[23]]。国内学者近年关于马克思哲学的实践哲学转向等的探讨,都从不同角度阐明了马克思哲学区别于认识论哲学形态的理论品格和思想旨趣。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在马克思的“主体性”原则上,我们就应该自觉地摆脱那种把它归结为“认知主体”的立场和观点。切实贯彻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包括“主体性”问题在内的一切哲学问题,马克思哲学所关注的“主体”首要的并不是“认知主体”,而是“价值主体”。

当我们说马克思哲所关注的“主体”首要的是“价值主体”时,所试图凸显和强调的是“主体性”的如下内涵。

首先,这一主体是“自由主体”。与康德仅从道德价值的角度论证“主体”的“自由”不同,马克思把“自由”视为以实践活动为本源性存在方式的人的本质,对此,马克思明确说道:“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活动”[[24]],“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25]],在马克思看来,人与其它自然存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她摆脱了自然的因果规律和生物本能的规定,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通过实践活动摆脱外在的异在之物的束缚,自己规定和主宰自己创造自我的历史和未来,因此,人的存在和发展所遵循的不是“自然规律”,而是“自由规律”[[26]]。“自由”是实践活动的本性因而也理所当然是人作为主体的基本规定。

其次,这一主体是“目的主体”。在马克思看来,不是“物”,而是“人的发展”构成了历史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人与历史的关系上,“‘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7]];“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28]]

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不是个人之上与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社会本身,即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即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本身”[[29]],“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30]]。因此,人始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词”,把人的发展作为“目的”,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价值追求。

同时,这一主体是“责任主体”。所谓“责任主体”,即是对自身和社会历史的发展的风险和后果承担责任的主体。人是自由的存在,这同时也意味着人是为自己的自由创造和自我决定承担责任的存在,自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两种价值,同时,由于人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人对自然、对他人和对自身的关系如何,在根本上取决于自己的自觉活动,人的行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命运息息相关,这就内在地要求人们树立这样一种责任意识:社会历史发展的命运就掌握在人自己手里,人所面临的最大对手在很大程度就是人自身,因此,人必须充分自觉到自己的行动给社会历史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代价,切实地为自己活动的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

当人成为“自由”、“目的”和“责任”主体的时候,很显然,这样的“主体”必然首先是“价值主体”而不是“认知主体”。在我们看来,这是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中最为精髓和最富当代意义的内容。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原则在新的基础上深化了康德关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划界和“价值主体”优先的思想,这样的“价值主体”是不能也不应被解构的。

 


【注释】

[[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页。

[[2]]洛克摩尔:《在康德的唤醒下——20世纪西方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页。

[[3]]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5页。

[[4]]《海德格尔选集》(下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82页。

[[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6]]同上书,第156页。

[[7]]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0页。

[[8]]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4-35页。

[[9]]同上书,第95页。

[[10]]同上书,第131页。

[[11]]同上书,第133页。

[[12]]同上书,第133页。

[[13]]维尔默:《论现代和后现代的辩证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14]]同上书,第88页。

[[15]]同上书,第91页。

[[16]]参见卢克斯:《个人主义:分析与批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47-76页的相关论述。

[[17]]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94页。

[[18]]同上书,第110页。

[[19]]《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

[[20]]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3页。

[[21]]康德:《判断力批判》,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2]]同上书,第6页。

[[23]]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25]]同上书,第272页。

[[26]]对此对详细论述,请参见笔者的《马克思哲学与“人”的理解原则的根本变革》,载《长白学刊》2002年第5期。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18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66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25页。

 

(原载《学术月刊》2011年第4期。录入编辑:XXX(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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