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问题既是现实的、重大的实践课题,也是重大的理论课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发展观的核心,我们认为,这是从一个新的思想高度对马克思哲学人与社会发展理论思想精髓的深刻揭示和肯定。“以人为本”,这本来属于马克思哲学及其社会发展理论的思想内核,但长期以来,由于受种种错误的传统理论观念或抽象教条的影响,这一重要思想一直没能得到充分的承认、理解和阐发,一些传统的理论观念和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具有强大惰性的力量,在深层束缚着人们的思想,使人们难以自觉地确立起“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因此,我们认为,要真正深入理解并在实践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必须从哲学理论的高度,对这些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行前提性的批判性考察,而其中,“社会观”与“发展观”具有首当其冲的地位: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一个重要的思想前提是改变传统的“社会观”与“发展观”,并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是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哲学基础,否则,“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将难以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中生根立足,即使勉强建立起来,也难免沦为某种形式化的东西并因此可能走样变形。
一、重新反思“社会”与“发展”
“社会发展”,是由“社会”与“发展”这两个关键词构成的。首先,它表明“社会发展”是“社会”的发展,“社会”构成了“发展”的承载者和主体,在“社会发展”中,逻辑地包含了“为了社会的发展”、“以社会为目标的发展”等含义,离开“社会”,也就无从谈论“发展”,其次,社会发展是社会的“发展”,“发展”构成了社会所要实现的首要价值,离开“发展”,“社会”将失去追求的目标。这表明,“社会发展”的含义与“社会”和“发展”这两个关键词的含义有着一种深层的关联,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理解“社会”和“发展”,必然将会对形成何种“社会发展观”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从哲学理论的角度深入反省以往种种社会发展观的深层缺失,我们发现,人们之所以难以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之所以“以物为本”的发展观难以彻底根除,在根子上是与“实体化的社会观”和“物化的发展观”极为紧密地内在关联在一起的。正是因为以往人们在理解“社会”和“发展”时,运用和贯彻的是一种 “物化”的解释框架和思维方式,其结果使得“见物不见人”的“社会发展观”难以避免。
所谓“实体化的社会观”,是一种把社会视为人之上的独立实体的社会观。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成为了社会从属性的被动手段和工具因而找不到自身独立的地位和价值。以这种“社会观”作为思想前提,在理论上必然以“物”为中心,在具体实践中,必然把人视为社会的“物件”和“工具”,因而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是正相对立的。
概括而言,这种“实体化的社会观”存在三种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社会的“自然化”、社会的“群体化”和社会的“有机体化”。
社会的“自然化”主要体现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它把社会与自然完全等同起来,认为自然是理解社会最直接的参照和原型,从自然物质存在的性质和存在方式即可类推出社会的全部特性,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以经典力学意义上的“物质”概念来理解“社会存在”,并由此用机械决定论和线性因果论去理解社会本性及其规律,它的基本思维方式和表述方式是:既然“自然界”如此,那么“社会”也就理所当然应该如此。
“社会的自然化”强调社会与自然的齐一性,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社会失去了其特有的“属人”性质。既然社会与自然物质世界无异,那么,社会就是一个与自然界一样受机械因果规律支配的领域,其中没有人的足迹、没有人活动的身影、更没有人的自由和价值。受这种“社会观”支配,所谓“社会发展”就是一个机械因果决定的、与自然物质运动无异的过程。很显然,这种“社会发展观”必然是一种“无人身”的社会发展观,在其中根本找不到现实的人的位置,人能动的创造作用和价值被彻底地失落了,因此,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是根本对立的。
“社会的集群化”主要体现在社会与人的关系上,它把社会与“集群”完全等同起来,把“社会”视为超越个人之上独立存在的“集群”,而人则被当成从属于这一集群的工具,历史上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即属于这种社会观的典型代表,它强调,社会作为“集群”是独立性的实体,而个人则没有独立性和实体性,它完全依附于集群,是一个“偶性”存在,因此,在价值等级和价值次序上,“集群”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为了集群的目的和利益,应当而且必须随时牺牲个人的利益和目的。
“社会的集群化”的根本缺陷是把作为的人的存在方式的“社会”和作为动物存在方式的“集群”二者混淆起来了。动物以“群集”方式而存在,动物个体生来便具有了其物种的本性、规定和特征,它与其所属的物种特性完全是同一的,因此动物只能以集群的形式而存在,其集群生活是其本能的体现。人的社会之所以称之为社会,恰恰就在于它突破了动物的物种特性,它是“建立在人们的现实差别基础上的人与人的统一”[[1]],是由有生命的个体通过实践交往活动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社会的集群化”抹煞了生物存在方式与人的生存方式的根本区别,使社会成为了一种与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很显然,由这种“社会观”为指导,所形成的必然是一种物化的社会发展观,而不可能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社会的“有机体化”是一种把“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等同起来的思想倾向,它把社会与生机有机体相类比,认为可以像解剖生物有机体一样,分析社会由哪些要素和器官构成,遵照何种系统规律进行活动,与生物有机体相比,社会有机体除了较为高级复杂之外,在性质上并无根本不同,因而完全可以用理解生物有机体的方法来了解社会。
社会的“有机体化”所体现的是社会观上的极端科学主义态度,它使社会变成了一个“器官”或“物体”的构成体系,在此体系中,人成为了“社会有机体”中执行某种功能的“器官”。很显然,在这种“社会观”支配之下,人在其中找不到其应有的主体地位,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发展观”必然是一种“主体缺失”的社会发展观,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同样是格格不入的。
从对上述“实体化社会观”的三种形式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三者的共同特点是把社会视为人之上的抽象实体,从而使社会与人处于抽象的对立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找不到自身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并成为了“社会”从属性的被动手段和工具。以这种“社会观”作为前提,是根本不可能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
与“实体化的社会观”具有相同性质的是“物化的发展观”。所谓“物化的发展观”,是一种运用“物化”的思维方式和解释框架来理解发展的发展观。“发展”似乎是人们最常用的概念,然而,从哲学视野出发予以反思,可以发现,不同的人使用“发展”概念时,常常体现和运用的是不同的解释框架和思维方式,“发展”也因此而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意义和内涵,如果运用和贯彻“物化”的解释框架和思维方式,“发展”就将在一种“物的方式”中被理解和阐释,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发展观也将必然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社会发展观,因此,只有从哲学的角度,破解人们理解“发展”时所形成的传统的解释框架和理解方式,才能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这种“物化”的解释框架,主要有两种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是“自然主义”的解释框架,即把“发展”与“运动”、“进化”等同起来,抹煞了“发展”作为人特殊的存在方式所具有的人性向度,二是“传统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即用先验理性来解释发展,把“发展”视为一个实现某种先验原则的过程,抹煞了“发展”所特具的自主性和创生性。
把“发展”与“运动”和“进化”混同起来,是人们常有的一种解释模式。所谓“运动”,主要指物质存在在时空之中的位置变化, 它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包括整个物质世界在内的变化过程,运动的主体是整个“物质世界”;“进化”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运动,它意指一个生物物种向从简单、多样性、复杂性和更加组织化的方向的演化,生物的变异和进化,主要是依照生物学所揭示的自然选择、优胜劣汰的规律而进行,在整个演化过程中,是“自然”的随机性而不是“人”的创造性和选择性构成了最高的主宰。
无疑,“发展”也是一种“运动”和“进化”,但正如我们在后面所要论述的,“发展”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运动和进化,它属于人和社会特有的生存方式,它集中体现了人区别于自然物质和生物物种的生存和活动本性。因此,把发展完全等同于“运动”和“进化”,必然会抹煞发展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所特有的人文内涵,混淆了作为人特有存在方式的“发展”与自然物质以及生物的存在方式之间的界线。很显然,在这种“自然主义”的解释框架里,要形成“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显然是不可能的。
“传统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在理解发展时,认为社会发展的根据和尺度完全是由一种先验理性所决定的,这种先验理性作为外在于人,在人之上的永恒原则支配着社会发展过程,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掌握和控制着社会发展的进程,犹如一个密码器,预先规定了社会发展的全部方向、轨迹和内容。因此,按照这种解释框架,社会发展的过程完全是既定、单一和无可选择的,在其中人的活动所充当的是实现这种先验理性原则的工具,除此之外,它并不起任何真实的作用。
可见,传统理性主义解释框架中的“发展观”是一种独断的、否定人的创造性与自主性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的实质是把人贬低为如同自然物一样的消极被动的存在者,自然物只能接受无情的自然法则的摆弄和支配,它不具有任何自主性和自决性,而在这种发展观中,人除了接受无可选择的命运的支配,对社会发展同样不能产生任何积极的、主动的影响,——人完全被“物化”了,社会发展完全被“物化”了。很清楚,按照这种解释框架来理解发展,是根本不可能真正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
通过如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实体化的社会观”与“物化的发展观”构成了人们自觉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深层障碍。只有从哲学的理论视野出发,破解这种“社会观”与“发展观”,并形成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才能获得坚实的思想基础。我们将看到,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与“发展观”所提供的,正是这样一种现代理论视野。
二、“社会”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本身
与“实体化的社会观”不同,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正是这种社会观,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奠定了可靠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本性是从与自然、与个人的关系中显现出来的,要真正理解社会的本性,关键在于正确理解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马克思明确反对那种“社会自然化”的观念和做法。马克思明确论述到:“社会毕竟还是不符合自己的原型,不符合自然界”,“在任何时代社会都不是自然界的正确反映”[[2]]。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在自然进化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了异于自然的特殊性质和规定性,形成了自己的运动规律,确立了自己的发展目标。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在根本上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了与强大的自然力量进行抗衡,个人必须结成社会,以社会的方式与自然处理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因而社会的作用就在于把人的活动组织起来,通过社会的方式把人从自然分化出来并使之不断生成为人。这是人特有的、区别于动物的生存方式,就此而言,社会是作为实现人的活动的组织方式即作为人的生存方式而存在的。那种把社会自然化的作法,完全忽视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的存在方式,它在实质上所体现的是“人的自然化”。
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对“社会”下了如此经典定义:“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3]]。所谓“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是指人来源于自然,但人又必须通过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来利用和内化自然的力量来超越自然,所谓“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是指自然界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展现出其内在的力量,自然界在实践活动中实现其向人的生成,而这一双向过程都只能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能实现,正是“社会”,使“人的自然本质”和“自然的人的本质”二者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马克思才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可见,社会是升华了的人与自然关系,是人与自然进行交往、实现二者本质统一的中介。只有通过这一中介,也就说,“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的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4]]
可见,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社会已在根本上超越了自然关系的性质而成为了人特有的存在形式,它有着不同于自然的存在本性、活动形式、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因而已被赋予了“人化”和“属人”的性质。
社会的“属人本性”不仅体现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而且更深刻地蕴含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之中。对此,马克思十分明确和透辟的论述道:“社会本身,即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即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本身”[[5]],并在相同的含义上,进一步说道:“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6]], “人的本质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7]]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首先强调的是社会并非一个抽象的实体,而是由人的活动所创造的一种动态关系体系,是个人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交往形式。离开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
不仅如此,它们还表明,社会与个人不是相互对立的抽象两极,社会不过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因而二者在实质上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从静态而言,个人构成了社会最基本的逻辑起点,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全部内容,因此,“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些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从动态而言,社会发展的发展实质上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社会力量来源于个体个性的形成和创造潜力的发挥,因此,“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8]]。
更重要的是,马克思还强调,人是社会的最终目的和归宿。与动物不同,人之所以为人,完全是由其后天的生存实践活动所创造的,这要求人们结成一定的关系,借助于社会的力量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就体现在它为人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生命个体的成长、积蓄生命个体的能量,提高生命个体的自觉,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象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本质不是一种与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9]]。
可见,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马克思坚决拒绝把社会理解为独立的人格实体和把人看成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的观念,而是强调人是社会的起点、归宿和目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实体化的观念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的生存状态的变化,这种观念已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马克思指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在历史上必须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和三种历史形态[[10]],第一个形态是“人的依赖关系”形态,在此状态下,人类必须以群体为本位,依靠自然的血缘或地缘纽带以结成群体,通过发挥群体的力量去与自然进行对抗,离开集群,个体将无法生存。在此状态下,人们把“集群化”予以神化,并由此把共同体“实体化”,乃是十分自然的事情。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社会集群化”的状况逐渐被改变。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通过商品交换、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等手段,由血缘和地缘结成的狭隘封闭的共同体被打破,人与社会的关系进入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在此阶段,社会体现的是人们之间超自然的关系,个人获得了自主能力和自主人格,个人之间处于平等的交往关系(以物为中介)之中,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就不是与个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而成为以普遍个人为依托的适应于个体生命发展的社会化交往形式;面向未来,社会与人的关系,将是以“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为本质特征的,此时的社会,将成为“自由人格的联合体”,在此“联合体”中,“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在此阶段,社会与个人之间实现了内在的统一,社会已成为了人的类本质的实存形式,它必然只能以人为主体,以实现和发展人的本性为目的,并适应人性内容的日益丰富而不断展开自己的形式。因此,在现代社会,如果再用“前现代”状况中的特定的某种社会形式来理解社会,就会使社会失去其完整的本质,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特别告诫:“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12]]
通过如上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从社会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哲学所坚持的中心观点是:人是社会的主体,只有从人是主体的观点去认识和理解社会,才能把握社会的真实本质。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哲学彻底破除了种种实体化的社会观,这就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发展”就是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自觉活动
与“自然主义”和“传统理性主义”解释框架中的发展观有着根本区别,马克思认为,发展属于人特有的追求和创造自己价值的自觉活动,要理解发展,必须从人特殊的生存方式出发。
所谓人特殊的生存方式,就是指人的实践性的生存方式。人是一种以实践为本性的存在,而所谓实践本性,就是人的自我创造、在自我创造中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本性。对此,马克思这样论述到:“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3]];“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14]] 。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实现“自我创造”和“自我发展”,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生存方式。正是在此意义上,“发展”具有鲜明的“属人性”,“发展”是一个只适用于人的范畴。
具体而言,马克思哲学所强调的“发展”的“属人性”,包含了如下三层最为基本的意蕴:
首先,“发展”属于人特有的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的活动。动物的存在完全是由自然赋予的前定物种本性所规定的,具有“本质前定”的性质,其最大的特征是“现成性”和“既定性”,大自然已经为它的全部生活规定好了一切,它不可能也不需要超越自身成为一个“不是其所是”的存在,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动物与其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15]],在此意义上,动物可以“运动”和“进化”,但没有“发展”。但人完全不同,人的本质既非上帝赐予也非自然前定,它不是“现成的和摆在那里的”存在者,而是一种不断超越“现成性”的、面向未来生成自身的特殊存在者,不断否定和超出自身,在生存筹划活动中面向未来敞开自我超越的空间,这是人特殊的本性,正是通过实践活动,人改造了世界,同时也改变了自身,创造出新的自我,从而推动着人的展开和生成,“发展”即是这样一种唯有人才具有的自我否定和自我生成活动。
其次,“发展”是一个“合目的”的面向未来的、开放的创生过程。自然物的运动是由因果关系所支配的,它表现为已存状态对未来的支配,与之相比,发展则是一个“合目的”的过程,它表现为未来对现在的引导。所谓“合目的性”,意指人的活动总是由人的目的支配的,人的主观意图、动机和理想渗透在人的行动中,成为引导和规范人的行为的活动目标,然后通过实践活动把这种目的和理想变化现实,由于这种目的性的参与,使得“发展”成为一个由“应然性”所决定的“从理想存在”向“现实存在”的转化过程。对于人的活动的这一特性,马克思论述到:“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6]]。由于这种目的性和理想性对人的活动的参与,使得人对自己的未来,有着一种自觉的选择性和能动的创造性,并由此使得人的发展过程与自然物质的运动过程明确地区别开来。对此,马克思明确说道: “‘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7]]。
第三,“发展”属于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活动,“价值性”是发展的重要本性。动物的生存所追求的是本能生命需要的满足,这种需求的对象由自然提供,满足需求的手段也是由自然赐予,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动物只有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动物只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18]],因此对动物而言,是谈不上什么“价值”的。然而,人却具有不局限于纯自然的本能需求、不满足于现在状态的本性,他要把追求和实现人自身的本质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对此马克思说道:“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19]],改变现有状态,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在改变旧世界中发现和创造一个新世界,使人的本质得以充分展开和实现,从而不断创造和实现自我的本质,这就是人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而追求这种价值目标的过程,正构成了“发展”的核心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这样说道:“人甚至在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0]]。
这三层含义清楚地表明,在“发展”概念之中,凝聚着的是一种特殊的人文向度和人文意蕴,离开人的自我超越、自我扬弃、自我否定并由此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生成,也就无所谓“发展” 。这充分昭示:马克思的发展观在根本上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
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学说,对于“发展”理念这种特有的“属人性”,马克思曾立足于哲学史,从辩证法的理论视野出发作过深刻的说明。马克思看到,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坚执于非此即彼的知性思维,总是从一种绝对的先验本体出发来理解的人的存在,因而它不可能理解“发展”的真实含义,而黑格尔辩证法的重大贡献即在于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的这一缺陷:“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失去对象,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21]],黑格尔立足于“精神”的自由本性,赋予了人的存在以“否定”、“超越”和“创生”的本性,从而建立起了辩证的发展观,在他的辩证法里,已经以一种抽象的形式表达了人通过实践活动实现自我推动、自我创造的“发展”思想,这是黑格尔辩证法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剥除黑格尔辩证法思辨的、神秘的外衣,充分吸取其辩证发展观的合理内核,马克思把辩证法置于人本源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基础之上,使“发展”获得了现实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人本源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一种“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性活动,实践活动使人得以超越其物种给予他的自然限制,使人的生命拥有了与动物进化完全不同的活动方式,以此为基础,“整个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产生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22]],“发展”的“属人性”,“发展”作为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活动的内涵,因此而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四、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和“发展观”的意义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明确了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与“发展观”所具有的鲜明的“以人为中心”的本性。这一点对于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可以说,随着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的自觉确立,种种“物化”的社会发展观彻底失去了立足之所,“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真正从哲学原则的高度获得内在的巩固性和坚实性。
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和“发展观”对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意义可以概括为如下四个基本方面。
首先,它彻底破除了把社会视为超个人的抽象实体的观念,使人真正成为了社会发展的“目标主体”。正如在前面所指出的,在“社会发展”中,蕴含着“为社会的发展”或“以社会为目的的发展”的含义,因此,“社会”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着“主词”的位置,对这一主词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取向和性质。如果把“社会”理解为超个人的、与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那么在由此形成的社会发展观中,人,尤其是个人将必然会失去其应有地位而被抽象的实体所取代,由此形成的必然将只能是一种物化的、抽象的社会发展观。但是,随着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的确立,社会被自觉地理解为“人本身”,那么,“社会发展”中的“社会”实质上都完全可以用“人”来代替,“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实际上完全可以等同起来,“社会发展”就是“人的发展”,二者具有相同的意义,所以,确立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再来理解“社会发展”,在逻辑上自然而然便必然会把人当成社会发展的主角,视人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尺度。这就从根本上对种种把社会实体化的倾向,如“社会的自然化”、“社会的集群化”、“社会的有机体化”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破解,彻底解决了社会发展的“主体”和“目标”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使“以人为本”成为“社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它彻底破除了把“发展”和自然物质的“运动”、生物的“进化”混同起来的观念,确立了“发展”所特具的人文向度和人文内涵,社会发展真正成为了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实现过程,人由此而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我们在前面曾指出,以何种方式来理解“发展”,赋予“发展”以何种意义,直接决定着“社会发展观”的内容和实质。如果把“发展”与属于自然物质的“运动”和生物的“进化”等同起来,那么,“社会发展”也就变成了与人无关的一个自然物质运动过程或者生物的进化过程,很显然,在这种社会发展观中,是不可能找到人的地位和价值的。然而,如果把发展理解为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自觉活动,并因此使“发展”的“属人性”、“发展”的人文意蕴和人文向度充分地彰显出来,那么,“社会发展”所意指的必然就是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活动,社会发展过程必然被理解为一个人的自我超越和自我生成的价值实现过程,因此它与自然物质世界的运动和生物的进化有着根本的区别,这就彻底堵塞了对“社会发展”进行“物化”理解的可能,“以人为本”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实质和核心。
与上述二者内在相关,它彻底破除了把社会发展视为某种先验原则和外在权威产物的机械决定论和还原论观点,人被真正当成了社会发展的决定者,或者说,人成为社会的“动力主体”。按照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人是“社会”的中心,“社会存在”是人化的、属人的存在,它与那种“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自然物质”有着重大的不同,因此,社会发展也就不再是一个由自在的因果必然联系所引导的过程,而是一个由人自身的活动所主导的过程,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就不再是盲目的机械因果规律,而成为了人的自主活动规律;按照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观,发展属于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自觉活动,因此,它就不是由某种外在的力量所控制的被动、消极的运动过程,而成为了一种主动性和选择性的“自为性”的过程,成为了一个“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23]],即人的自我创造的生成发展过程。在此意义上,一种内在超越、不竭进取的人文精神贯穿在社会发展之中,人不再是实现某种神秘实体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其创造性的活动对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发挥着切实的主动作用,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把“对那些异已力量的控制和自觉驾驭”视为共产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马克思还说道:“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24]]。
最后,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还破除了把社会发展视为一个无可选择过程的命定观念,使得人真正成为了社会发展的“责任主体”。所谓“责任主体”,即是对社会发展的风险和后果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体化”的社会观的支配之下,社会发展是一个由先定本质和抽象实体支配的过程,在“物化”的发展观的支配之下,社会发展是一个受机械的因果规律支配的过程,在这两种情况下,人都成为了某种外在权威支配的被动客体。既然人是一个被动的、无自由意志的客体,是社会发展这趟列车上可有可无的列车,那么,他就无需也无能为其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由此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整个社会进程中“责任主体”的缺席。然而,随着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的确立,人成为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据着主体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因素,他的行为和决断直接对社会发展的进程产生重大的影响,人对自然、对自身的关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自觉活动,人的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命运息息相关,人对社会发展过程发挥如此重大的作用,这就决定了他必须相应地对社会进程的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并确立起一种对自身行为的结果负责的精神。它内在地要求人们树立这样一种发展意识:社会发展的命运就掌握在人自己手里,因此人所面临的最大对手在很大程度就是人自身,人必须学会自我协调和自我控制,尽量减少社会发展的风险和代价,从而走稳妥、持续、协调的发展道路。
从上述四个方面可见,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使人成为了社会发展的“目标主体”、“价值主体”、“动力主体”和“责任主体”。随着这一系列重大的、基本观念的建立,种种与此不相适应的传统的社会发展观念都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以人为本”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本质属性。在此意义上,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使得“以人为本”不可逆转地成为社会发展的题中固有之义,它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提供了至为坚实的思想基石。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0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62-56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66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80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25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8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25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22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119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60、467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1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页。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56年、1957年、1972年、1979年、1980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72年,人民出版社。
(原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录入编辑:XXX(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