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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的精神风尚与清官文化的美学质性
   

鲁迅先生曾说:“人活着应该有点精神”,其实一部小说要具有生命力,也不能没有精神,精神在小说文本中好比人的骨骼,将各个部件、肌质、情节连贯起来,好的精神构架能够给读者以深刻美感。公案小说作为小说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具有明显的尚“清”、崇“法”、重“理”等精神,它主要通过塑造清官作为载体加以显现,并且赋予清官文化“激清扬浊”、“情法相容”、“循理而治”等美学质性,下面我们结合小说文本细致阐释。

 

一、尚“清”与“激清扬浊”

 

元好问曾在《薛明府去思口号七首》之一中说:“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遗山集》卷十一)不仅史书中可以频繁地看到先贤人对于“清真”、“清廉”、“清介”、“清尚”、“清高”、“清白”、“清淳”、“清明”等政治品格和理想人格的赞颂,而且诗词歌赋、笔记、小说中也常有对“清官”的颂扬和赞誉。考察整个中国历史文化,“清官”崇拜和迷信成为上自庙堂、下至民间最普遍和最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在人们的“期待视野”中,清官行政是他们永远的向往和追求,作为对非理想政治的一种补充,清官行政确实了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政治弊端起到了调节和修正的作用,清官的行为典范值得后代承继和阐扬。

阅读公案小说,我们从作品思想主旨、写作笔法等方面都可以感受到尚“清”精神的存在。公案小说创作者有意识地选择历史上有一定政绩的“清官”作为写作典型加以描绘,采用“添枝加叶”等写作笔法尽量将其形象塑造地“有血有肉”,甚至将之传奇化、神话化。比如包拯,《宋史》第三一六卷《包拯传》中说: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闾里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侍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进前陈曲直,吏不敢欺。又说:拯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1]。其实,包拯有史可稽的断案事迹仅其在任天长县县令时所判“盗割邻家之牛舌”等民事案件数件。可是通过公案类戏剧、小说“神化”写作后,包拯的形象迅速丰满起来,其故事也逐渐多起来、流传开来,变成了一个家喻户晓的“日断阳事、夜断阴事”的“清官”。明代是“包公文学”的成熟期,在《明成化刊本说唱词话丛刊》中收录有《包侍制出身传》、《陈州粜米记》、《仁宗认母传》、《断歪乌盆传》、《断曹国舅传》、《张文贵传》、《断白虎精传》和《刘都赛看灯传》八种;经《增像包龙图判百家公案》的因袭传承,到《龙图公案》已收包公案故事100篇,计十卷,约20万字。正如胡适先生所形容的那样,中国小说戏曲中的包公,实际上是一个“箭垛式”的人物——一个把许多人做的好事都集中在他身上的人物。《宋史》仅以“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简单评鸷包拯的“清”政治品格,而公案小说则将包拯的“清”具象化、升格化、神话化。《三侠五义》以“黑漆漆、亮油油、赤条条的小儿”言说包拯出身,这就是对之“清”的一种具象描写和出场预告。考察不同时期的包公文学,包公的“清官精神”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丰富,“清”有着不同的文化内涵和美学表现,体现出不同时代创作视野中批判重心和审视焦点的漂移,在宋人说话和元杂剧中,包公精神的核心是打击权豪势要,为民伸冤;到晚明,包公精神主要是打击民间犯罪和为民做主;清代,包公精神更多体现为忠、贤、仁[2]。清官是清官文化的主体和核心,清官的政治品格决定着清官文化的美学品性。清官“典型”的树立,为后世官员行政提供了学习榜样和行动参照,激励和引导着后世官吏走正确的为官行政路线。譬如包公文化,在当代就成为了一门活的文化,有同志把包拯“两袖清风”的品行和“激清扬浊”的事迹当成“我们当前加强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的好教材”。

“以诗为证”是小说常用的写作笔法之一。作者在写作公案小说时,以诗歌代己“立言”,表明创作主旨。从这些开宗明义、阐明“题旨”的诗歌中,可以见出他们对“清”精神品格的期待、向往和呼唤。如冯梦龙《警世通言》第十三卷所收的“公案类话本小说”,其中有一篇《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写的是包拯初任知县时所断的第一件案——小孙押司落难时受大孙押司收留接济,可他非但不知恩图报,反而与大孙押司娘子勾搭通奸,合伙谋杀了大孙押司,霸占其财产,逐出其女儿。包拯到任后,经过微服私访,发挥才智猜测出大孙押司化鬼现身留下的“字谜”,纠出并惩治了凶犯,使奇冤昭雪,百姓为之欢呼雀跃。在小说结尾处,作者以一首小诗为证,写道:“诗句藏谜谁解明,包公一断鬼神惊。寄声暗室亏心者,莫道天公鉴不清。”将包公比天公,认为包公能“鉴清”真相,“激清扬浊”,对清官包公加以赞叹,指出人间自有“青天”索隐鉴清,警示人们不可为非作歹,暗作亏心事。虽然写包公破案,运用的是鬼魂现身、解梦或拆字谜等老套写法,但他着力凸显清官明吏的智慧与才能并神化之意图是明显的,从其在小说中不时直接以“清淳”、“清操”、“清公”、“清廉”、“清真”、“清尚”、“清节”、“清士”、“清介”、“清德”、“清绩”、“清政”等词汇来赞誉“清官”和“清官行政”可见一斑;相反,对于贪官污吏,小说则不惜笔墨,运用各种手法,挑选众多贬义词加以贬抑、批判。如此“激清扬浊”之举措,更可看出,“清官迷信”已经成为小说作者写作的“集体无意识”。

不仅小说作者有着深刻的明确的尚“清”意识,而且在读者阅读期待视野中也有着“清官行政”的审美诉求,这在封建社会动乱年代特别是王朝更迭之际表现得尤为饥渴。公案小说颂扬清官循吏、批判贪官污吏的写作模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读者的审美期待,它的流行进一步将清官文化“激清扬浊”的美学品性明晰化、扩散化、持续化和牢固化。鲁迅先生说:“惟至明末,则宋市人小说之流复起,或存旧文,或出新制,顿又广行世间”(《中国小说史略》)。宋元时期,有目可查或留存文本的公案小说还屈指可数;到明代,各类公案小说可谓汗牛充栋。明代公案小说的兴盛,是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的。明朝中后期封建专制愈加强化,剥削压迫、贪污腐败愈演愈烈,政治黑暗,冤狱日益增多;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渐渐萌芽,商品经济也有了新发展,市民意识进一步觉醒和解放,放纵欲望、争夺利益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社会风气渐趋粗俗化、物欲化。随着不法事件逐渐增多,人们越来越渴望有“清官”出来重振朝纪、驱除邪恶、伸张正义、为民请愿、替民伸冤。象“不怕死,不要钱,不吐刚茹柔,真是一铮铮铁汉子”(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三)海刚峰等正是他们所渴求的。故而在虚舟生编次《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后,此书迅速在市民中流传开来,虽然此书和《龙图公案》一样,并不全是海瑞的真实政绩,而是由文人将明代及此前的一些司法案件、野史传说、犯罪案例改头换面、添油加醋而成,但却得到了读者的欢欣喜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考察读者对公案小说“清官”的接受,海瑞成为了仅次于包拯深为读者喜欢的第二个“箭垛式”人物。对清官清廉执政的向往实际上乃建立在对贪官污吏的批判之上,亦即“激清扬浊”,歌颂清淳年代官吏的清廉表现,批判混浊社会中贪官的污浊行为。勿庸置疑,历朝历代均有少数不法之官,为一己填塞不满的欲沟,作威作福,贪赃枉法,视民命如草芥。公案小说极力批判这些贪官,从历史中搜索出“刑罚清而民服”的清官来,添枝加叶,并赐给他们“尚方宝剑”、“铜侧”、“钢鞭”等让他们去惩治贪官,从而获得读者的认同,让民众赞赏迷恋。

 

二、崇“法”与“情法相容”

 

中国古代社会自汉代始逐渐形成一种外儒内法行政理念,统治者借儒家“仁学”思想治理天下,笼络和收买人心为皇家卖命;同时又强调发挥“法律”的力量管理国家,给一切不合礼教的行为施以惩处,将各种“出格”行为予以规正。这种“刚柔相济”的做法目的在将人管制得服服帖帖,使其统治能“长治久安”。如此行政方略在每个朝代的一定时期、范围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说到底,古代中国仍是以人治而不是以法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从来都是欺骗百姓的美丽谎言;豪强势要漠视法律,常有出格行为;贪官污吏甚至打着执法“旗号”公然做不合法勾当,法律的公正、公平很难体现,不少封建立法本身就将种种不平等、不公正写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受压迫者遭受不公平对待后,除了幻想替天行道的侠客勇士外,只能期待清官循吏现身,不畏豪强,秉公执法,将各种不法分子绳之以法。毕竟在可怜的受害者心中,拒绝法律不太可能,只能梦想着法律“天平”不过度倾斜,他们也能享受到一点点法律的保护。

在失衡的封建社会里,公案小说表现出了明显的崇“法”精神品格。它选择清官作为“法官”,为之附丽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不徇私枉法等品性,不受内心“情感”左右,正确把握“法”与“情”的尺度,“融法于情”,正确执法。如果说侠文化带有走极端的报复心理和复仇心态,那么,清官文化则缓和得多,要求的只是惩处犯罪,维护公理,所采取的手段仍在法律范围之内,措施较侠客行为要缓和得多。在糅合了侠文化和清官文化思想精髓的《三侠五义》出现之前,公案小说的写作模式都是:善良的守规矩的百姓遭到不法势力的欺凌侮辱,造成了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发生;接着官员却与奸人勾结,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或者官员昏庸被奸人蒙骗,使得百姓有冤难伸,甚至反被治罪;这时清官循吏出场,通过微服私访展开实地调查,走“群众路线”以弄清冤案真相,最后通过引入法律,量刑定罪,予以惩处。可以说大部分作者内心还是相信法律的存在,并且认为只有清官才能够正确发挥法律的效力造福百姓,决不让罪犯逍遥法网之外。如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中的《胭脂》篇,这是一文言笔记体公案小说,文章写卞老被杀后,其女胭脂“讼于邑”,希望能通过司法机构揪出凶手为父报仇;可是昏聩县官拘捕鄂生,见其“上堂不知置词,惟有战栗”,便主观武断其为凶手;郡守仍“敲扑如邑”,并不审思研察,“往来覆讯,经数官无异词”,胡乱将案结了,如此叙事,看出作者在严厉批判封建司法的黑暗,揭露人治代替法律的宿疾。但作者的心理也是矛盾的。他并未就此打止,批判的同时还表现出对司法公正的向往,期待有清官出现找出真凶。作者引入了另一个角色济南府太守吴南岱,经过他的细审私问,终于揪出嫌疑犯宿介,把无辜的鄂生放了。小说妙在作者还未放弃对于“德”与“法”复杂关系的思考,又写了这位司法官将道德败坏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本着“宿妓者必非良士”的标准将宿介定成死罪。明显,在吴南岱的情感世界中,“道德至上”,法律次之。只有等到施愚山这一真正的清官登场,才弄清案情真相,将真凶毛大绳之以法。如此匠心独运,巧设关目,意在凸显秉公执法的清官施公光辉形象,最终表明作者还信任法律,对司法尚未死心。

公案小说崇“法”还表现出“法情相容”的特性,作者努力在“情理”与“法理”间找到合适的平衡,让审案官员根据案情对法律条文进行灵活变通。如《醒世恒言》卷八《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文章写了一场错综复杂的婚恋纠纷,关涉到三对年青男女。假如官员严格依法断案,那么惹起事端的玉郎、慧娘是和奸,“论其法来,本该打一顿板子才是”,并且要判处分离。在慧娘明确表示“若爷爷必欲判离,贱妾即当自尽”情况下,乔太守并没有固守死板的法律将慧娘判归原夫,让其背负失节后再嫁二夫之恨;他选择了“合情理”的判法,满足了三方当事者的愿望,从而避免了悲剧的发生。这一“情法相容”举措,为之赢得了“清官”声誉,此事“闹动杭州府,都说好个行方便的太守。人人诵德,个个称贤”。再如《明镜公案》一书的《王御史判奸成婚》章,此文据《醉翁谈录》中《静女私通陈彦臣》、《宪台王刚中花判》改编而成。故事写一对青年男女因发生私情被扭送官府,御史王刚如“据律则通奸者该各杖八十”,但他“姑念汝天生一对,才貌两全。古云‘君子乐成人之美’,当权正好行方便。吾何惜一屈法,不以成人美乎?”当有人质疑,提出“如此则律何以禁?且非礼成婚,何以为训”时,王刚就法律和情理的关系进行了解释:“岂不闻卓茂云:‘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又程子云:‘王道之大本乎人情。’则苟顺于情即合礼合道,何奸于律?”作者写到此不惜跳出来表明姿态,说:“判奸成婚本不合律,但以文士才女各未婚娶,爱惜其才,判之成婚。一时人情不以为非,可见善持法者在变通从宜,不必胶柱鼓瑟也。”综上可见,真正能获得好评的清官不只能坚持法律原则,还能适度调和“情”与“法”的冲突,做到“情法相容”,如此既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可冒犯性、强力执行性;又体现“人间自有真情在”,法外开恩,让那些不小心触犯法律的百姓感受到情爱的温暖。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是服务于人的。杨维桢《刑统赋序》说:“刑定律有限,情博受无穷,世欲以有限之律律天下无穷之情,亦不难哉?”而古代优秀的法官——清官“向以能运用多重标准——理、情、礼、法——为骄傲,对斤斤计较于成文法条规定者相当鄙视”[3]

“法”的精神在公案小说中有明显的显现和承传,公案小说的创作素材,许多袭自前代的法律文书、案例汇编,据阿部泰记的研究,《廉明公案》有42条判词直接从《萧曹遗笔》一书中摘录,《诸司公案》中有33篇公案故事据明朝张景增补的《疑狱集》一书改写而成,《海公案》有18篇公案故事来自《折狱明珠》一书,《龙图公案》中的一些篇目则是依据判词所提供的线索写成故事[4]。公案小说的种种抄袭、转引、改写、编撰行迹有一个进程,面世较早的《廉明公案》痕迹最为明显,全书几乎占有一半多篇目是列出状词、诉词、判词,而没有经过加工,更没有故事情节的构架。稍后出现的《诸司公案》、《新民公案》、《海公案》等书虽然也从法家书中取材,但开始重视小说的故事性和可读性。到《龙图公案》则将状词、诉词、判词基本删除,情节也比较复杂、跌宕起伏、设置了悬念,表现出很浓的文学性。对于“法律”案例举证、描述的增多,凸显出公案小说对“法”的精神的重视,成为其精神内蕴主要质性之一。到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后,人们情感走向解放,以致泛滥成灾,个性的张扬,欲望的横流,在小说中都有反映,象《金瓶梅》等世情小说即着力表现人们奔涌难遏的“情感”,《西游记》等神魔小说则将动物性、个性、情性渲染夸张,公案小说以高扬“法”精神,引“法理”调和“情性”,“情法”相容的特性成功打入小说市场,获得读者的普遍好评。另外,公案小说因为其“情法相容”的特性还深刻地影响了封建官吏,成为其案头必读之物。清官往往不只会实地调查,而且通过阅读公案小说及法家书,从中寻找到疑狱决断的启示,后世的司法审判均对公案小说中法制题材故事表示了一定的重视。公案小说适时迎合之,明确表示小说是为官员审案量刑而编写的,供他们参考,如余象斗《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序》指出:“使执法者鉴往辙之成败,而因此以识破,识细民之情伪,而推类以尽余”;或“欲俾公今日新民之公案,为万世牧林总者法程也”;或“愿为民父母者,请焚香读《龙图公案》……”。因为公案小说并不单纯强调“法”,它把握人的内心情感设置故事情节,在“情”与“法”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非小说”[5],故它比那些纯粹的法律类书,如《法林灼见》、《三台明律招判正宗》、《法家须知》等更受欢迎。

 

三、重“理”与“循理而治”

 

    “理学”,又称“道学”、“新儒学”等,它是适合时代变化满足封建统治需要对孔孟儒家学说的继承和新发展,在北宋后一直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和官方哲学,影响和支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法律甚至民族品性等各个方面。公案小说自宋元时期孕育、成熟,一直到明清的发展、衍化和嬗变,无不深受其影响,呈现出明显的重“理”精神,促使清官文化也表现出突出的“循理而治”质性。

公案小说明显的重“理”精神,最为突出表现在小说主题方面,大力阐扬了“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朱恒夫先生指出:“欲对于人来说,即饮食男女表现出的物质与精神的欲望;理对于人来说,即人生理想和道德情操。欲与理是矛盾的统一体,仅存天理,除尽人欲,则人走向僵化、机械,人生的丰富性、生动性,乃至人的存在价值都将失去。放纵人欲,无视天理,则人失去了道德理性,降格等同于动物无差异性的感性存在”[6]。在理与欲的对待性向度上,公案小说很大程度上选择和秉承了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观念。它将清官塑造成“理”的宣讲者、维护者这一“卫道士”形象,让他们去审理、调适和校正各种不合“仁、义、礼、智、信”的出格行为。如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案中多条人命均源于刘贵不诚实的言语,十五贯钱明明是老丈人借给他开店用的,他回家后却偏偏说成是卖二姐的身价,以致招来大祸,殃及他人。作者最后总结教训说:“善恶无分总丧躯,只因戏语酿灾危。劝君出语须诚实,口舌从来是祸基。”诚信,是理学家极为重视的品质。周敦颐说:“诚者,圣人之本。”二程亦说:“盖诚之于物,无不能动,以之修身则身正,以之治事得其理,以之临人则人感而化,无所往而不得其志也。”《错斩崔宁》正是受了理学“以诚信为本”思想的熏陶,对刘贵的不诚实行为作了严厉批判。对“仁、义、礼、智、信”等“理学”精神强调的公案小说甚多,情节和叙事手法百出,如小说中人物在遭受了不正当的迫害后,经常会无意识地发出“天理何存”呼唤,渴望能有清官出现,扭转乾坤,为之作主伸冤,不必赘述。

“理学”到明代发展为“心学”。陆、王思想中的“心”即“理”,“心”与“理”的思想内涵和学术旨趣一致,强调人们要去除自私自利之弊,“正心”“诚意”“修身”,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规范自己的思想意识和举止行为,而不必借助外界的知识和力量,树立了人类社会最高的道德伦理原则。当时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开始萌芽,许多人不能把持自我,疯狂追求声色物质享受,为金钱铤而走险。思想界、哲学界发起了关于“心物关系”的论辩。心学主张外界的力量(“心外之物”)对于己而言,只是手段,只能起引导和帮助作用,永远也不是追求的目的,物不可能取代心成为根本[7]。公案小说受此影响,也主张“格除物欲”“致良知”“存本心”。公案小说中,作为主要角色的清官往往通过参加科举考试走上仕途,非常熟悉“理学”。如“清官”于成龙幼读诗书,悟出道理:经史子集千本万卷,无非仁义礼智四字,程朱理学滚瓜烂熟,无非天理良心四字。考察当时的文化背景,明朝对于“理学”非常崇尚,重视通过教育传播理学思想,科举考试的命题多从《四书》《五经》中来,选官制度中的“判词”写作一般也须“执法据理”。表现在小说中即是深膺理学的官员“循理而治”,对那些由于欲望张扬所导致的谋害、索骗、图赖、盗窃、奸拐、霸占、抢劫、威逼、淫杀类民事、刑事案件,均做出了严格的审理和判决,使之重新纳入“合理”轨道。考察大致编纂于明万历26年到34年间所出现的《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传》、《皇明诸司公案传》、《新刻名公神断明镜公案》、《鼎锲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新镌名公神断详情公案》、《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等十多部书判体公案小说专集,从其卷的分类名称我们即可得知它写的是人心受外物所引诱、蒙蔽,张扬了欲望,引发的种种不合理性的行为后果。如《皇明诸司公案传》“诈伪类”中第十一则“王尚书判斩妖人”,写南京妖人王臣,善用邪术盗财奸女,为当地张知县用刑折断足胫,判定死罪。本要执行时,张县令却调离了,王臣趁机行贿,宦官王敬受贿后将之救出狱,且为其向上举荐。王臣、王敬奉旨到湖、湘一带采药,贪欲难断的他们借机敲诈勒索百姓,又引起民愤,被人上告。南京兵部尚书王恕终于将两人拘禁处斩。小说批判了世人对“心外之物”的贪婪和留恋,严厉的打击这等失去自我本真的奸盗行为。小说常常以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理学贞节操守观来约束妇女,对各种婚前失贞、婚后失节的事必定严加惩治。对符合和强调了“三纲五常”伦理规范的“节妇”、“烈女”、“孝子”行为,小说大力褒扬颂赞;如《子不语》卷十六《全姑》中,全姑与陈生私下结为夫妻,而“自负理学名”的某县令,竟然凶残地将他们擒拿至官府,将男子杖死,将女子发卖。有人责备县令做得太过分,县令辩解道:“全姑美,不加杖,人道我好色;陈某富,不加杖,人道我得钱。”完全是假他人皮肉成就自己的“理学名”。《判明合同公约》一章,写在外乡长大的刘安住,带着父母的骨殖,返回故乡,期望安葬并获得父亲当年与伯父约定平分的家产;但伯父母因贪财,拒不认亲,并且殴打刘安住致伤。后在官府的审理下弄清了真相,要拿伯父母治罪,但刘安住秉性孝义,以德报怨,恳请县官从宽处理,最终受到了朝廷的旌表。这些书都以“名公”“神断”为名,可见作者对于官员“循理而治”的精神是非常赞赏的。

以王艮、李贽为代表的“左派王学”是明朝中后期崛起并渐成声势的又一“理学”学说,也影响到公案小说崇“理”精神的表现。王艮的理学思想带有平民色彩,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与特点。他强调“百姓日用之道”,认为人身是国家之本,若社会上“人有困于贫而冻馁其身”则“失其本”,因此统治者应该考虑百姓的身心感受,为百姓作主。李贽则强调“童心”“真心”,重视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意识,批判杀人的“假道学”。这些思想都在公案小说中有明显反映,成为官员不得不考虑之“理”。如《李玉英狱中诉冤》一文,主人公李玉英虽是将门之女,但却遭受继母虐待,处境不如民女。父亲战死疆场后,小弟也被继母毒死,妹妹则被迫沿街乞讨,她本人在悲愤中赋诗述怀,被诬陷为“奸淫忤逆”,“拟成剐罪,发下狱中”,等待秋决。这样的人物,假若在宋元时期的公案小说中,必定会写成象《错下书》中的杨氏小娘子一样,在黑暗势力的迫害中,显得软弱无力。除了坐以待毙外,难以有所作为。但是此处的李玉英则不然,在监禁中,她敢于抵抗禁子奸污的威胁,大声呼喊要将禁子调戏情由告诉众人,取得了狱中人的同情和支持,保护了自己的贞洁。她更不甘心无辜引颈受诛,写了一篇“陈情表”,通过探监的妹妹辗转送到皇上手中,“这一篇章疏奏上,天子重瞳亲照,怜其冤抑,倒下圣旨,着三法司严加核审”,为自己和惨遭杀害的弟弟洗冤昭雪,并惩治了迫害她们的继母。这里既写了皇帝的英明,能体恤百姓痛苦,会重视“百姓日用之道”,能“循理而治”,照顾和满足了民间的清官心理渴求;又体现了百姓不再是甘做腐朽“假道学”思想迫害的牺牲品(假如李玉英囿于“母女”纲常,则只能逆来顺受,不能反抗申冤),敢于张扬自己的个性,反抗欺凌。

 

【参考文献】



[1][].脱脱等.宋史[C].北京:中华书局,198510315.

[2]杨绪容.百家公案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437.

[3]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2232.

[4][日本]阿部泰记著.陈铁镔译.明代公案小说的编纂[J].绥化师专学报,1989.4):38

[5]孙楷第.日本东京所见小说书目[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142.

[6]朱恒夫.宋明理学与古代小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37.

[7]毛德富等.人文精神与艺术风貌[M].成都:巴蜀书社,200258.

 

(原载:《集美大学学报》(人社版)2010年第2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2010年第10期全文转载)。录入编辑: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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