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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当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
   

近几年来,人们广泛地讨论核心价值体系问题,讨论核心价值体系不能不讨论构成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核心价值体系是由核心价值理念构成的体系。对于当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哪些核心价值理念,人们会有不尽相同的看法,但是,有一个核心价值理念是人们应该形成共识的,那就是幸福。本文试就幸福应当作为当代核心价值理念、当代幸福的含义及相关问题作些阐述。

一、幸福是当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

人的活动都是追求价值的,但人的价值追求并不是盲目的,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根据的。这种根据就是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目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的一切追求究竟为了什么,还包括手段原则,即怎样达到目的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构成了人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是人的一切活动的深层结构。“价值体系,最简单地说,就是作为追求什么价值和怎样追求价值根据的内在价值原则系统。”[1]这些原则一般都是以观念的形态存在的,因而价值体系实质上就是价值观念体系。另一方面,价值原则又是人们活动的根据,人们总是以一定的价值原则为根据、并在一定的价值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活动的,因而价值原则客观上对人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约束性。从这种意义上,价值原则又不只是价值观念,同时又是活动规范,价值体系又是活动规范体系。总的看来,价值原则同时具有观念性和规范性,是价值观念和活动规范的统一,而价值体系则是价值观念体系和活动规范体系的统一。价值体系是由价值原则构成的,但显然价值原则并不等于价值体系。价值体系是由一系列价值原则构成的,是这一系列价值原则的协调化、系统化。

人在世界中生活一般都有自己的价值体系,但是,社会的价值体系与个人的价值体系并不完全相同。个人的价值体系包括目的原则和怎样实现目的的原则,但在怎样实现目的的原则中除了包含手段原则(通过什么手段实现目的)外,不一定包含规则原则和制约原则,至少不一定包含社会所期望的规则原则或制约原则。然而,社会的价值体系不仅包含目的原则和手段原则,而且包含规则原则和制约原则。这是因为国家是相当数量的人群的集合,国家的活动是通过不同的单个个体的自主活动实现的。不同的单个人在自主活动的过程中,必定会发生相互妨碍甚至相互伤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一些适当规范人们活动的规则。这些规则总是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的。确定这些规则的原则,就是规则原则。有了规范活动的规则还不够,因为有些人可能不在意这些规则,更有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胆敢故意违犯这些规则,因而必须对这种故意违犯规则的行为有惩治措施。这种惩治也不是任意的,而应当是恰如其分的,这样就必须有一定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制约原则。据此,社会价值体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目的或目标、手段、规则、制约四个子系统。这四个子系统的基本原则就构成了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目的系统根源于并且通常对应于人的需要,是直接基于对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事物的认识而形成的。手段系统主要是由关于实现目的的手段的原则构成的系统。规则系统主要是由关于在运用手段实现目的的过程中(包括选择手段和确立目的本身)应遵循的规则的原则构成的体系。所有这四个子系统各自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其中某一子系统的某一要素发生变化并不一定就会引起整个价值体系结构的变化,但整个结构有鲜明的目的性,这就是怎样使价值目的有效地实现。正是这种目的性,使整个结构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当把目的作为追求的对象时,目的就成为人活动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目的各种各样,追求的目标也各种各样,但在所有这各种各样的目的和目标背后,总有某种终极的东西发生着作用。它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终极目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的需要及满足需要的事物日益朝着多层次、多维度的方向发展,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这一事实决定了当代人类关于目的的原则也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维度、向未来开放的复杂结构。不过,无论这一结构怎样复杂,其中总包含着基于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所形成的终极目的。终极目的是就两种意义而言的。一是就根本意义而言。就是说所有其他的目的都是由这种终极目的派生的,最后又都指向这种终极目的。它既是根基,又是依归。二是就总体意义而言。就是说,所有其他的目的都从属于它,服从于它,服务于它。它既是全体,又是核心。无论是什么人,只要他健康正常,他都有这种终极目的作为他生活的指南,只不过有的人是自觉确立的,有的人是自发形成的,有的人意识到了,有的人没有意识到。终极目的规定着所有目的或目标的选择和确立,同时又是所有目的或目标的最后指向和最高追求。在价值体系中,终极目的是系统目的根本原则和最高原则,它规定着所有其它的目的原则乃至所有的价值原则,是人们所有价值判断的终极标准和所有价值追求的终极目的,因而是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

选择和确立终极目的的基础和范围是目的王国中的目的。目的王国中的目的众多而又有不同层次,而且不同目的王国中的目的也不相同,这就给终极目的的选择和确立提供了各种可能。从人类历史看,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确定了不同的终极目的。中国传统社会将王朝的长治久安作为社会的终极目的,西方中世纪将死后进天国作为终极目的。事实证明,历史上所确立的这些终极目的都是有问题的,它们都忽视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忽视了个人的现世生活,势必导致社会异化。社会原本是属人的、为人的。当社会的终极目的不正确,特别是当社会以自身的稳定和发展作为终极目的,而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从属于这种目的时,人就成了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人就不再是社会服务的对象,而成了社会的奴仆甚至部件。正是因为以往社会确立的终极目的既不正确又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所以我们提出要将幸福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目的,以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的实现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终极目的原则。

与其他各种终极目和终极目标原则的相比,以幸福作为社会的终极目的,以普遍幸福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终极目的原则和理念,理由更充分。首先,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本性。人不仅像其他动物一样要生活,而且要生活得好,要生活得更好。生活下去、生活得好、生活得更好,既体现了人的综合本性,又体现了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现代人不同于传统人的独特本性或本质特征。以生活得好为终极目标体现了人的根本需要。其次,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整体需要。幸福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目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目标。“生活”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生活,还包括了所有其他领域的生活,包括了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好”也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上的善,而且包括了其他领域的价值,包括了价值的所有维度。生活得更好,实际上就是要立足于充分地满足人的整体需要。再次,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不断拓展和深化需要的必然趋向。人在理性的作用下,总是不满足现状,总要在追求。在追求中产生新的需要和寻求满足新的需要的手段。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就是要求人们不能满足于生活得好,而要追求生活得越来越好、好上加好。最后,以幸福为终极目标,符合社会的使命。人们组成社会,不是为了让社会来统治自己,而是为了使自己生活得更好、更幸福。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得越来越好。以幸福为终极目标,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得更好。这既反映了社会使命的要求,也与所有社会成员以生活得更好为终极追求完全统一了起来,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个体与整体的对立可以从根本上得到克服。幸福总是个体性的,以幸福作为终极目的,本身意味着以个人作为社会的终极实体,其他一切实体(包括国家和其他一切组织)都是派生的实体。坚持以幸福为终极目的,就可以防止个人与社会关系发生颠倒。

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普遍幸福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根本原则,人类一切活动最终只是为了社会成员幸福的普遍实现。这是人类数千年的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是对于当代人类更好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事情。

 

二、正确理解幸福

伦理思想史上对幸福的理解虽然存在着众多的分歧,但大致可以划分为德性主义和快乐主义两种基本倾向。德性主义观点认为,幸福在于德性或主要在于德性。这种观点由于一般都把幸福看作是好(善)生活,并认为这种好生活是所有善中的最大善,是人生的终极目的,因而也被称为幸福主义。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孔子及儒家学派。关于幸福的快乐主义观点认为,幸福在于快乐,或者不如说幸福等于快乐。这种观点把快乐即幸福看作是唯一的内在善,把痛苦看作是唯一的内在恶。幸福即快乐就是这种具有内在价值的终极目的。持这种观点的最主要代表人物是伊壁鸠鲁和约翰•密尔。

什么是幸福?一般地说,幸福就是人对自己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感到愉悦的心理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生活就是幸福生活,即伦理学家们所说的“好生活”。好生活可以从两种不同意义上理解:一是理解为“值得赞赏的生活”,这是指的道德或德性高尚的生活;二是理解为“值得欲望的生活”,这是指的繁荣或发达的生活。真正的好生活应该既是“值得欲望的生活”,又是“值得赞赏的生活”。这种好生活在伦理学上被看作是人应该追求的理想生活,过上这种好生活则被看作是人生的终极目的。

幸福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总体上获得满足,这可以说是幸福的客观因素。人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有不同的维度和层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需要还在迅速地向广度和深度扩展。在当代社会,人的需要呈现出没有限度的态势。如果以为幸福是人的所有需要都得到满足,人就不可能有幸福,因为人的需要太多,而且还在不断地产生,任何人都不可能使自己的所有需要都得到满足。但是,在当代社会,人的吃、穿、住、行等生存需要一般能得到较好满足,人的求真、求善、求美等发展需要以及物质和精神享受的需要能获得程度不同的满足,而且这三种需要都还将得到更好的满足。因此,当代人类的需要得到总体上满足,可以定位于人的生存需要得到较充分的满足、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而且这三种需要还有得到更好满足的可能。对于当代人类来说,这三个方面都是必要和可能的,只有达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才可以说人的需要在总体上得到了满足。

要使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很多,如家庭和睦、职业成功、综合素质高、社会公正和谐,等等。当代人们普遍谈论“幸福指数”,即国民幸福总值(Gross National Happiness, 简称GNH)。“幸福指数”指的就是获得幸福所需要的主要客观条件。GNH是一个对福利和幸福进行数量测量的概念,但关于GNH没有精确的定量性定义。有研究以人们的满意度为根据确定了GNH的七种测量标准,即经济、环境、身体、精神、工作场所、社会、政治等七个方面的满意度;并认为GNH就是这七种测量标准的人均总平均数的指数函数。这些测量标准不一定是准确和全面的,但表明影响幸福的客观条件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一个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了满足,他就具备了幸福所需要的客观因素,但并不意味他就会感到幸福。这就涉及幸福的主观因素,即幸福的感受或幸福感。所谓幸福感,就是人对自己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的状态进行反思和回味所产生的愉悦感。有了幸福感,就意味着一个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的状态已经为他意识到、感受到。幸福作为对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并由此感到愉悦的心理状态,其主观条件是人对生活的反思和回味,即自己思考和体会自己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的状态。只有当一个人去反思和回味时,他才会发现和感受到这种满足的状态,并使之转变成个人主观的感受,即愉悦感。如果不经过这一转变过程,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的状态对于一个人来说就是外在的,没有变成对于他而言的幸福生活,他也因为没有意识到和感受到这种客观上的好生活而不是幸福的。

在幸福所需要具备的两种因素中,需要得到总体上的满足对于幸福生活而言是前提性的。具备了这种因素,一个人就客观上过上了好生活;不具备这种因素,或者说客观上没有过上好生活,一个人即使有了幸福感,也并不一定真的幸福。另一方面,幸福感对于个人幸福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幸福感,即使一个人的一切欲望都得到了满足,他也肯定不会是幸福的。然而,决定幸福的主客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化的、相对的。特别是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的情形比较复杂,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不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的人(如革命年代的仁人志士、历史上毕生献身于科学事业的伟大科学家)甚至在生存需要都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追求远大理想并为之不懈奋斗,并因而获得精神需要的巨大满足,满怀愉快喜悦,具有强烈的幸福感。显然,这种幸福感不仅是真实的幸福,而且是崇高的幸福。

幸福和快乐都可以使人产生愉悦感,但这两种愉悦感是有重要区别的。快乐是人的某种欲望特别是强烈欲望得到满足产生的,具有一事性、即时性、一时性,即只要某种欲望得到满足快乐就当即产生,事过即逝。而且,无论是正常、健康的欲望还是不正常、不健康的欲望都能产生快乐。幸福则不同,它是人的根本的总体需要得到满足并经过反思和回味产生的,一旦产生会成为一种持久的心理状态,具有整体性、持久性、反思性。人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包含了对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因而幸福总是正常的、健康的美好愉悦感。不少人不了解幸福与快乐的区别,常常将快乐的愉悦感等同于幸福的愉悦感,将快乐等同于幸福,这是幸福观上的一个重大误区。快乐对于人生也有意义,但快乐必须是健康的。健康的快乐才是幸福的重要补充,可以使幸福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而不健康的快乐会损害幸福甚至损害正常生活。

三、德福的“二律悖反”及其解决

幸福包含着对道德的要求,道德既是幸福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幸福的必要而有效的手段。幸福与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无论在伦理思想史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道德和幸福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甚至冲突,以至于两者不仅不可兼得,而且得其一则必定失其二。这即是所谓的德福“二律悖反”。

从伦理思想史的角度看,关于德福的关系有两种不一致的基本观点:第一种是德福一致的观点。这种观点又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是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孔子、孟子等人主张的德福内在一致的观点,认为幸福在于德性或主要在于德性,德性与幸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是约翰·密尔等人主张的德福外在一致的观点,认为德性是实现幸福的工具,而且认为会发生德性由手段变成目的的异化情况,但并不认为德性与幸福相冲突。这两种观点虽然存在着分歧,但一般都把幸福看作是善或至善、把幸福生活看作是好生活,这种好生活就是人的理想生活,也是人追求的终极目的。第二种观点是德福不一致的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道德和幸福是冲突的,有德之人难得有福,有福之人则通常无德。康德认为,德行与幸福的结合就是至善。那么,至善在实践上如何可能?在康德看来,无论迄今作过多少结合的尝试,这还是一个未解决的课题,德行与幸福在现实世界中实际上是无法统一起来的。[2]这种观点虽然以康德为典型代表,但思想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持这种看法的人相当多。

认为德福悖反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性的依据。持德福悖反观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人性既有欲望、情感等感性方面,也有意志、理智等理性方面。人性的感性方面追求自爱、快乐、享受等个人利益,即幸福,而理性的方面则追求利他、为公等社会利益,即道德,而且这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其最典型的说法是,道德或多或少以自我牺牲为前提。二是现实的依据。在持德福悖反观点的人看来,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少富有的、有权势的、过着享乐生活的人是通过不道德的途径获得的他们的优越生活条件的,而那些道德之人则常常生活清苦,根本无幸福可言。其最常见的说法就是,“有德者未必有福,有福者实多恶徒。”

导致“德福悖反”结论既有观念方面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对道德和幸福的不正确理解是导致德福悖反结论的观念方面的原因。有的道德观和伦理学理论,把道德片面地理解为为了他人或整体体利益牺牲自我利益,忽视甚至否定个人利益,将道德与自我牺牲划等号。这种道德观和伦理学的前提是把个人利益与他人、整体体利益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是此消彼长、不可双赢的关系。既然如此,那么一个人要成为道德的,就必定会牺牲自我利益,一个人越是有道德,就越是要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自己的生命。

另一方面,有的道德观和伦理学理论对幸福的理解也不正确。它们要么把幸福狭隘地理解为对社会紧缺资源的占有,认为对金钱、财富、权力、名誉、地位等占有得越多越幸福;要么把幸福简单地等同于个人生活的享受和满足,认为一个人生活越享受、越满足,他就越幸福。而在不公正的社会里,幸福的人所占有的资源,以及他们的享受和满足常常不是个人道德的报偿,而往往是通过不道德的途径获得的。

从现实情况看,在不公正的社会,社会对社会资源包括机会分配是不公正的,存在着“强权即公理”、弱肉强食、“两极分化”等问题。生活在这种不公正社会中的人,在很多情况下要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获得社会资源。因此,占有社会资源越多的人,常常是较为缺德的人,而道德之人则往往成为了这种不公正分配的牺牲品,他们即使有道德上的好名声,也常常生活贫困。这种社会现实加上对道德和幸福的不正确理解,就会形成德福悖反的看法;而在不正确的道德观和幸福观的前提下,将德福背离的现实与人性的两面性联系起来,就会得出德福悖反的伦理学结论。

解决“德福悖反”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幸福观。道德从个体的角度看并不等于为了他人和整体利益作出自我牺牲,而是一种有利于个体幸福实现的生存智慧。这种生存智慧主要体现为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和整体、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三种基本利益关系。它要求通过无损于人、有益于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通过更好地实现他人和社会利益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追求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的同时兼顾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在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的同时还要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幸福需要享有一定的资源,但幸福不等于占有资源;幸福也不是单纯的生活享受,而是与人的追求、奋斗相联系的。个人要靠自己合法、合德的勤奋努力来获得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满足,从而产生幸福感,过上幸福生活。幸福本身包含了道德的要求,包含了由个人的作为和追求所产生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解决“德福悖反”的问题,更要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德福悖反”的看法从根本上说是分配不公的社会现实的反映。要改变这种看法,关键是要消除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严重社会不公现象,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实现资源、机会的公正分配,使社会成为每一个成员共有、共建、共享的社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受其教、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使人们的道德水平与其资源和机会的享有正相关。只有这样,“德福悖反”这种流行的看法才会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注释】

[1]江畅:《幸福与和谐》,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2008年重印本),第187页。

[2]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原载《湖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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