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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几个方法论问题
 

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践的客观要求。而这里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要求不能简单、机械地去理解,而应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方法论为指导,深入研究和把握。从目前讨论及实践中的情况看,特别应注意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一、明确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研究定位

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究竟涉及哪些方面,是什么范围的全面和协调,讨论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这个问题涉及社会基本结构体系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可以从狭义和广义等不同意义来理解。而从社会哲学的视角来看,这里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从一般规定上说,人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领域在内的完整的结构体系。如果将狭义的社会也当作一个特殊的领域列入其中,那便是一个“四位一体”的结构体系。所谓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就是要使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狭义)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全面展开,并且在发展中相互协调。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要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结合起来,协调统一,共同推进。

第二,进一步说,对于社会结构体系还可以做更为具体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对社会的经济领域做了进一步的考察,在这一领域中区分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结构层次;继而又依据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领域之间的内在联系,区分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结构层次,其中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上层建筑又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这两个不同方面。这样便揭示出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样一个结构框架,它是社会结构分析的进一步具体化。而所谓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就要处理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结构层次之间的关系,促使它们的发展全面展开,并使之相互协调。

第三,如果说上述社会结构体系分析是着眼于社会的基本领域和基本层次,那么从空间结构着眼,还应注意社会的城乡关系和区域关系。如果说前一种分析是横向分析,后一种分析便是纵向分析,二者相互交叉。城市和乡村是社会结构体系中存在的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的基本领域和基本层次便以相应的差异性、特殊性以及不平衡性贯穿于这两个组成部分之中。同样,一个社会总是区分为不同的区域,这些区域也是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他们之间也存在着种种差异和不平衡性,这些特征也会在社会的各个基本领域和基本层次上体现出来。所以,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应该包括城乡关系、区域关系的处理,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使之全面协调展开。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还可以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如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相协调、社会发展与对外关系相协调、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等;但这些方面的问题已超出了社会结构体系本身的范围,需要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专门研究。就基本定位而言,所谓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还是应着眼于社会结构体系本身来把握。中共十七大报告在阐述这一基本要求时明确指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1]这里所强调的,也正是这个意义上的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遵循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内在逻辑

 

要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首先当然是要讲全面,即兼顾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的发展;而不能只关注某些领域、层次和部分,忽视其他领域、层次和部分,以至于顾此失彼、片面发展。那么,是否将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的发展都顾及到了,都给与了适当的关注,就算是达到要求了呢?回答仍然是否定的。对于这一基本要求,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和把握,而不能停留在这样一种简单的理解上。

应该看到,我们所说的社会结构体系并不是一个机械地拼凑和堆积起来的集合体,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并不是互不相干、各自孤立地存在着,而是有机地联系着的。他们的发展也不是各自孤立地展开的,而是在社会整体的有机联系中展开的。因此,要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就不仅要对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的发展都给与关注和重视,而且还要认识和把握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使之有机地协调和统一起来。从系统观点来看,这也就是社会发展的整体性要求。所谓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而是大于部分之和,就是强调系统内部的有机联系,而不是机械拼加。社会发展是社会结构体系整体发展的统一进程,必须从系统观点所指出的整体高度来把握。

而进一步说,社会整体的有机联系不是随意的和不可捉摸的,而是有着自己的客观规律和机制,这种客观规律和机制就表现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逻辑。社会结构体系中的各个领域、层次和部分,便是按照这样一种内在逻辑相互联结、相互制约,它们的发展同样是按照这一内在逻辑展开的。因此,要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就要进一步认识和把握社会结构体系有机联系的内在逻辑,按照这一逻辑去协调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把握了社会整体的有机联系。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成果,便是对社会历史领域的客观规律做了科学的探究。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2]而从根本上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由这一立场出发,历史唯物主义进而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从而为认识和把握社会结构体系有机联系的内在逻辑提供了科学方法。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在发展过程中当然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但从根本上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因此,在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遵循这一逻辑,以生产力为根据去协调生产关系,以经济基础为根据去协调上层建筑,而不是相反,同时也不能将它们简单地平列起来。应该注意的是,中共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时,采用了“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的提法,这也正是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内在逻辑为依据的。

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之间的协调要遵循这样一种内在逻辑,而社会各个部分之间包括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协调也同样要遵循它们之间有机联系的内在逻辑。城市与乡村的二元结构在农业社会中形成和演变,在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进入城市化的轨道;而无论是城乡关系本身还是城市化进程,都应该像把握整个社会结构体系那样从整体的高度来把握,而不能只是着眼于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具体方面。同样,对于区域关系和区域发展的把握,也必须有这样的整体高度。一个社会的区域结构,是由各种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各个不同的区域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位和功能,只有将这些不同的定位和功能合理地联结和组合起来,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

从现阶段的实践来看,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经过30年来的艰苦努力和不懈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社会现代化进程得以全面迅速展开。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面前的问题和挑战还有很多,社会发展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我们要在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基础上,继续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既定目标。而在这样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新的发展进程中,我们所应该强调的,便是要依照社会整体的有机联系,遵循这一联系的内在逻辑,将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的发展真正科学地协调和统一起来。在这里,一定要防止和反对各种离开社会整体的有机联系及其内在逻辑去谈论全面协调发展的不正确倾向,克服这个问题上的主观随意性。

例如,在经济领域里,我们要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把继续完成工业化和积极推进信息化结合起来,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而这就要求我们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相协调。如中共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是“初步建立”,“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4]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破除这种“体制机制障碍”,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协调就不能实现,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在政治领域里,我们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而这方面的任务目前仍十分艰巨,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有待提上日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治体制改革究竟应该怎样搞,必须以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为根据,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相衔接,而不能离开这一根据主观随意地去认识。在思想文化领域里,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我们的思想文化建设也必须从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出发,而不能离开这一根据;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实际,建立与之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和文化体系。那种认为道德规范不可能从市场经济内部产生,而只能从市场经济外部“灌输”进来,并以此来约束和“匡正”市场经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行不通的。至于文化体制改革,更是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而不能与之脱节。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许多进展,但不协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在社会其他领域、层次和部分,我们要做的事还很多:要健全社会保障体制,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在继续加快城市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继续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同时,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所有这些方面的认识和实践,都必须充分尊重和遵循社会结构体系的内在逻辑,尽可能减少偏差和失误。

与此相关,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这便是我们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一个中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关系。在有关的讨论中,一些论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矛盾,既然要全面协调发展,就不宜再提“一个中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之处也正是在于不懂得社会整体的有机联系及其内在逻辑,而把全面协调发展做了简单化的理解。如前所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决不是不加区别地将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的发展简单地平列起来,而是要以社会整体有机联系的内在逻辑为依据。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完全符合这一内在逻辑的,因为它所强调的是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具有最为根本的地位,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起着最终决定作用。所以,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其他层次的发展最终都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根据,而不能离开这一根据。所谓全面协调发展,只能是按照这一逻辑,使社会各个层次与生产力相协调,而不是相反。离开了这一逻辑,就无法进行协调,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并不矛盾,而是根本一致的。

 

三、把握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调节域”

 

我们强调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并且要求依照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之间有机联系的内在逻辑来实现这种全面协调发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能否使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全面协调的状态,完全合拍、步调一致地“齐步走”呢?这个问题涉及事情的另一方面,需要从方法论上做出进一步的探讨。

应该说,保持这样一种整齐划一的全面协调状态,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却很难做到。因为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各种问题的解决总是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具体条件的制约,往往需要区分出重点和非重点,以及孰先孰后、孰急孰缓,然后按照不同情况加以对待;而不可能一步到位,一揽子全部解决。因此,在这里,应该允许主体有一个选择的空间,在协调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的发展过程时,具体方式上可以有一些区别和差异。当然,这些区别和差异不是无限的,而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之内。正是这个一定程度和范围,可以称作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调节域”。

仔细考察一下便可以看出,这种体现着一定的区别和差异的调节域的存在,是有其客观根据的,这个客观根据仍然在于社会结构体系本身的内在逻辑。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来看,不论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还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要求后者的发展服从于前者的发展,并最终与前者的发展相适合,这是绝对的、不可违逆的;但这种决定作用的实现又可以有一个“或快或慢”、“或迟或早”的弹性期限,这又是相对的、可以伸缩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必然会使后者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是绝对的、不容置疑的;但这种反作用毕竟有着自己的限度,这又是相对的、不能夸大的。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中,这种辩证性质是普遍存在的。而正是由于社会结构体系有机联系的内在逻辑本身具有这样一种辩证性质,便使得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调节域成为可能。

当然,社会结构体系的内在逻辑在运行中所体现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两个方面,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其中绝对性是相对性的前提,相对性最终从属于绝对性。相应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调节域,最终从属于协调统一的总的前提,它的存在以不背离这一总的前提为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它的客观界限。对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分的发展过程的调节,只能在这个界限内进行,超出这一界限,就是不能容许、也根本行不通的了。所以,在确认调节域存在的客观根据时,必须同时明确它的客观界限。

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进程中存在这样一种调节域,这便使得人们有可能在具体的发展实践中灵活地处理各种复杂的矛盾,通过积极调节而更为有效地促进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并最终更好地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如果说调节域中各种区别和差异的出现可以看作是某种暂时的、过渡性的、有限度的非协调,那末这种非协调在积极调节的意义上恰是为最终实现总体发展的协调所需要的,是一种有效途径和手段。在这里,协调与非协调相互联结、辩证统一,协调中包含着非协调,非协调可以转化为最终的协调。

回顾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应该说我们曾比较充分地发挥了这个调节域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面临着多种复杂的矛盾:由于过去错误地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使得国民经济长期处于落后和困难的状态,人民生活水平无法得到提高;所以这时迫切需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尽快把生产力的发展搞上去。但是与此同时,过去借鉴苏联模式建构起来的那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实际,不能适合生产力的要求,必须彻底改革;而这又必然要涉及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文化体制等等,需要整个上层建筑的相应变革。可以说,所有这些任务要在同一时期内一下子全部展开、同时完成,几乎是不可能的;加之在经过了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动荡之后,人心思安,改革必须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为前提。针对这样一种特殊实际,我们首先果断地实现了工作重点的转移,明确地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横下心来”,“扭着不放”;[5]然后围绕这一中心,采用“渐进式”战略推进社会改革。邓小平从一开始就讲得很明确,“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但这场全面改革却是“从经济方面开始的”[6]。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全面改革的切入点以及相应时期内的重点,而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则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提上日程。并且就经济体制改革本身而言,也同样不是一下子铺开,而是先从农村入手,以农村改革为重点,走新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即使在以城市改革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展开后,仍又经历了一系列中间环节,才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3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渐进式战略的应用是比较成功的;我们在保持了社会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取得了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成果。而这一战略的应用,正是以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调节域为依托的。

合理利用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调节域,有利于将社会发展中的复杂问题加以化解,有重点、有步骤地加以解决。但在这样做时必须注意,所谓重点与非重点以及孰先孰后、孰急孰缓等区分决不能使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和各个部分的发展之间拉开过大的距离以至发生脱节,那样就会超出调节域的客观界限。同时还应看到,在这个调节过程中,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以及不同部分的发展之间难免会出现一定限度内的、暂时的非协调现象;这种调节域内的非协调虽然是为最终更好地实现协调发展所必需,但它毕竟会使社会结构体系的功能耦合发生一定程度的偏离,而这种偏离又往往会衍生出这样或那样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利用这个调节域的时候,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预作防范,尽可能地克服和消除各种不利影响,确保对社会发展的积极调节顺利完成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最终实现。

 

 

【注释】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3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

[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5]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48页。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37页。

 

 

 

(原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5期。录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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