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与政治秩序的联结点
经济与政治的联系,植根于人类生活的丰富内涵在整体性范畴下的价值分层。经济生活关系到作为人的社会属性的自然依托的自然属性的存在,是社会与自然之间联系的现实纽结,因而无可争议地具有最为根本的地位。所以,当马克思和恩格斯发现了“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的时候,一种科学的历史观便举行了自己的奠基礼。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领域可以区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层次,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则作为直接的经济基础决定着政治的和思想的上层建筑。从社会结构中的逻辑定位来看,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关系亦即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属于经济基础的领域;而政治秩序作为政治关系的实现形式,则是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一个社会如要建立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就应相应地建立与之相适合的政治秩序,市场经济的出现必然要以其客观性的力量改变人们的政治活动方式,而不论主体的意志如何——从根本上说,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分离本身也总是以更为有力的、从而也更有生机的协调为归宿的。
应该看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作为生产关系亦即经济关系的特殊实现形式,有着自己的既定的运行方式和规则。市场经济体制当然要与某种经济制度相结合,并体现规定着某种生产关系根本性质的原则内容,而制度或内容方面的差别无疑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产生不同的作用;即便在同一种制度或内容的前提下,市场经济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样态也会因各种历史的和民族的特殊因素而呈现出多样性。这些是在考察中必须意识到的。但是尽管如此,我们毕竟还是可以从中概括出具有一般或普遍意义的特征和规则。而正是这些特征和规则,必然要在政治领域中反映出来,影响和改变人们政治活动的方式,以及社会的政治秩序的特征。为什麽呢?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借助于政治力量来维护,需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来保证。而市场经济与政治秩序的联结点也就在这里出现了。
自从人类脱离远古时代的氏族社会——那时确曾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2]的美妙图景,但那是在生产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条件下的简单秩序——以来,社会秩序、包括经济秩序就必须由国家这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3]使用强制性的手段来维持,如若有人试图破坏这种秩序,就以这些手段加以制止和惩治。在人类文明达到一个全新的水准之前,这种状况不会改变。而问题在于,并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力量或国家权力都能够适合于某一种特定的经济秩序的需要。这首先是取决于政治权力的控制方式,须知国家仅仅是在“表面上”超越社会,实际上总是这样那样地为社会所控制,社会控制的方式是怎样的,国家、政治权力作用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方式也就怎样,而这种控制方式若是不能与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协调一致和保持平衡,政治权力的作用就会与既定的经济秩序的要求发生种种偏离和冲突,乃至破坏和排斥这种秩序。其次,国家、政治权力自身运作的技术方式,包括政治程序、效率、合理性程度、风险系数等等,也有一个与经济秩序的要求是否相协调、相一致的问题。所以,每一种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经济秩序,都有自己的特定的政治要求,即要求建立适合于自己的政治关系、政治体制、政治秩序来为其服务。而在这里,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定秩序,也必然要向政治国家提出相应的政治要求,既包括政治权力的控制方式上的要求,也包括政治权力运作的技术方式上的要求;不实现这些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就不能得到保证。
不仅如此。这里不但有一个必要性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可能性的问题。政治国家的存在和运作,都不是仅靠空谈和“信念”等等就能维持的,而要靠实实在在的物质资料和手段,而这些资料和手段又都只能来自于经济领域。所以,经济领域的关系和秩序,直接关系到可能提供的物质资源的控制和分配情况,进而也就规定了政治秩序形成的可能性。从根本上说,谁控制了相关的物质资源,谁就能够控制国家、政治权力;因而不同的经济秩序,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政治控制方式,亦即不同的政治秩序。物质资源的控制无疑首先取决于经济制度,而不是经济体制;但经济体制也绝不是无关紧要,它可以在物质资源的实际操作的层面上决定其实际控制的相对性。而在这里,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作为物质资源的一种相对的控制方式起作用的,所以它无疑可以为建构相应的政治秩序提供经济上的可能性。
当然,无论是经济秩序还是政治秩序,背后都是一个利益问题,一定的经济秩序就是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和分割方式,而一定的政治秩序也可以从政治利益的角度去理解。政治利益在本质上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说到底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并且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这又回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与政治之间联系的基本观点上:经济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来讲终究具有更为根本的地位,政治领域归根到底要从属于经济领域。
这样,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着特殊的运行规则的特殊的经济体制,必然要向政治国家提出自己的特殊的政治要求,同时又为建构与自身秩序相适应的政治秩序提供了可能性。那末,从具体内容上说,这种特殊的政治要求以及相应的可能性究竟是怎样的呢?
二、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及其在政治上的“另一次方”
一般说来,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各种相互联结的市场体系,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使“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协同动作,这一方面的必要性自凯恩斯以来也已获得广泛承认。在市场中活动的主体包括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盈利性机构,其中企业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相互平等的法人身份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并在遵守共同秩序的要求和尊重他人平等权力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竞争。在这一过程中,价值规律始终是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规律而起作用。
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这一运行规则,那末就应该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运行内在地包含着两个重要的逻辑规定:第一,在市场上活动的主体具有经济交往方面的平等地位;第二,与这种平等相伴随的是主体活动的自由性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非常有必要回顾一下马克思曾经做过的深刻分析。
马克思指出:“实际上,只要把商品和劳动还只看作交换价值,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作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作交换者。”进一步说,“只要考察的是形式规定——而且这种形式规定是经济规定,是个人借以互相发生交往关系的规定,是他们的社会职能和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那末,在这些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4]这种平等,实质上就是商品交换中所必需的统一尺度即交换价值面前的平等,是人类劳动在化除异质性之后的抽象劳动意义上的平等。市场就其本性来说不承认特权,只承认价值,作为抽象劳动的凝结的价值——虽然价值必须以使用价值为依托,而抽象劳动也只能蕴藏于具体劳动当中。而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里也谈到了使用价值,他说“这种使用价值,即完全处在交换的经济规定之外的交换内容,丝毫无损于个人的社会平等,相反却是他们的自然差别成为他们的社会平等的基础”[5];因为,“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这种自然差别,是使这些个人结合在一起的动因,是使他们作为交换者发生他们被假定为和被证明为平等的人的那种社会关系的动因。”[6]
马克思接着指出,“……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因为,“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7]这也就是说,“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8]
马克思对交换关系所做的这一分析,正是从内在机理上说明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所包涵的两个逻辑规定。平等和自由是以交换关系为纽带的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属性,没有这两个逻辑规定,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就不能维持,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作。当然,马克思的分析是以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的,所以马克思在分析了交换关系中的平等和自由之后,紧接着便揭示了这种平等和自由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怎样掩盖了更为深刻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但是,在这里,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如果我们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而与体现着不同“主义”的经济制度相对剥离开来加以考察的话,那末就应该承认,作为体制的市场经济本身是有着平等和自由的属性的,至于这一要求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是否出现扭曲,则是另一个问题。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正是市场经济的这两个逻辑规定,必然要转化为政治要求而在政治秩序方面反映出来。这首先是因为,既然经济秩序是以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存在和运行的,那末只有以同样的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实现政治权力的社会控制,才有可靠的保证使政治国家真正承认并维持这种经济秩序,而不至于因政治控制上的非平衡状态而导致对经济秩序的公开或隐蔽的偏离性干预;而从政治权力的运作方式来说,只有采取同样的平等、自由的政治原则,才能保证其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技术上的合理性,包括效率原则的相应体现和政治风险的共同承担。其次则还应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平等自由原则,体现了为政治运行所必需的那些物质资料和手段的一种相对社会化的控制方式,虽然这在不同制度条件下同样可能出现种种“合理的背离”,但它毕竟在体制所能够发生作用的范围内,为以同样平等、自由的原则建构政治秩序提供了可能性。无论在那一种制度条件下,这都是一种不可小觑的可能性。
可以说,正是基于对经济秩序与政治秩序之间关系的深刻洞察和理解,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他那个著名的论断:“……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他精辟地指出:“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9]马克思的这一结论,无疑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我们今天的研究来说同样是适用的。就市场经济与政治秩序的关系而言,政治上的平等和自由,只能是经济秩序中的平等和自由的“另一次方”。
我们肯定马克思关于交换关系中的平等和自由原则的分析,肯定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所具有的逻辑规定及其政治表现,那末,对于马克思的另一方面的意见,即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分析批判,究竟又应怎样认识呢?如果我们把作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与不同的经济制度结合起来进行考察,那末就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平等和自由原则在不同制度条件下的实际体现是很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存在于市场经济背后的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所以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完全消失了。”马克思的批判尖锐地直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处,由经济制度决定的这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确实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平等、自由原则形成明显的矛盾,使形式和内容分离,使平等和自由的普遍形式下,存在着相当深刻的实际上的不平等、不自由。这种矛盾也必然要反映到政治领域中来:既然物质资源的占有和控制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平等,那末政治权力的控制上也必然存在相应的不平等,政治国家实际上掌握在占有充裕的物质资源的社会群体手中,而不论表面上的情况如何。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普遍提高,社会政治生活的普遍参与能力也会相应地提高,这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但这只改变了问题的程度而不改变问题的实质,矛盾依然存在。这也就是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具有的历史局限。然而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简单地否认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平等、自由原则的现实意义:它毕竟在体制的范围内——哪怕是在形式上——实现了这两个原则,并要求政治体制也相应地实现这两个原则。对人类历史的进步过程来说,这本身就具有重要价值。
如今,我们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创造一种新的结构模式,这就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结合起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这就为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提供了条件。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有了真正实现的可能——不仅是在形式上,而且是在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上;不仅是在体制上,而且是在体制和制度的统一上。不过应该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公有制并不就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等特定的公有制形式,必须把在实现形式上具有丰富可能性的公有制原则同过去形成的某些具体的公有制形式(特别是那些存在明显缺陷的不好的形式)相对区别开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必须为自己寻找新的、更为适宜的实现形式,这样才能与市场经济真正接轨。当然,这也是我们在目前的改革中正在做的事情,也是有待于进一步攻克的难点。然而不管怎样,如果我们能够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取得预期的突破,最终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市场经济体制的两个逻辑规定——平等和自由原则的实现就将会获得全新的前景。而这两个在更深层次上得到实现的逻辑规定在政治领域中反映出来,也必然会为消除对政治国家的实际控制上的矛盾、实现政治秩序与经济秩序的新的和谐提供可能。这将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
三、政治秩序的体制定位与模式选择
市场经济——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从体制的层面上看都内在地包含着平等、自由的逻辑规定,而这两个逻辑规定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中也相应地实现出来。但是,如果要在政治领域中实现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即按照这种原则去建构政治秩序,就需要有相应的政治体制来支持。那末怎样的政治体制才能符合这一要求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说不存在太多的疑问,这就是在现代政治中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民主政体。
所谓政治体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体”,这两个概念应该是相通的。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相对应,政体则与国体相对应。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基本性质,即国家政权掌握在谁的手中,社会各阶级或社会集团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如何;而政体则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的政权体系按照怎样的方式去建构。其实,所谓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这两个概念也应该从相应的涵义上去理解:政治制度是有关国家基本性质、有关政权归属的基本规定,亦即国体的体现;政治体制则是政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亦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政体的体现。历史上曾有过各种不同的国体,而更是出现过多种多样的政体形式,民主政体就是其中的一种。当然,在马克思主义的典籍中,民主不仅是从政体层面、而且首先是从国体的层面上去理解的。也就是说,民主首先有一个国体意义上的归属问题,即所谓民主是谁的民主。既然国家是与阶级统治联系在一起的,民主也就不可能是超阶级的,所以列宁说“民主也是‘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的统治”。[10]但是无论怎样,民主毕竟是作为一种特定的政体形式出现的,如果我们暂且抛开它所服务的国体,仅从政体本身的层面上说,它的最一般的特征就是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人民权力”的政治体制。所以列宁又说:“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11]而正是这样一种政体形式,能够较好地保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平等、自由原则在政治秩序中的实现,从而能够成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合的政治体制。
考察一下民主政体的运作机制,不论其具体样态如何,一般说来都包括政治权力的产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回收机制等各个环节,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就体现在这些环节中。产生机制主要解决政治权力如何从参与民主的全体社会成员中产生的问题;监督制约机制则保证已经产生的政治权力按照既定的要求进行运作,而不至于偏离轨道以及失控;回收机制则是政治权力的最后一道保险杠,它的功能是在政治权力一旦发生大的问题时将其重新收回到参与民主的全体社会成员手中。而这些机制的前提,也就是整个民主政体的前提,就是承认参与民主的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公民地位和自由权利。如果不平等,就意味着特权的存在;有特权,就不可能少数服从多数,因而民主也就成为不可能。自由更是如此,如果社会成员在政治生活中没有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那麽民主机制的上述各个环节都将失去意义,最后只能意味着专制。所以,民主政体的存在本身就是与平等、自由的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是贯穿和渗透着这两个原则的;要实行民主,就必须维护平等和自由;而它所设置的各个环节,以及所奉行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就是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排除一切特权,排除一切专制的可能。民主政体为平等和自由在政治秩序中的实现提供体制和机制方面的“硬件”支持,而反过来说,它的灵魂就是平等和自由。
但是在这里,我们也同样遇到了前面在分析市场经济体制时所遇到的问题,这就是体制本身的原则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的实现程度问题,而这个问题正是与国体问题相关联的。在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中,民主的参与范围是明确地、公开地加以限制的,这种民主虽然在伯利克里时期达到了全盛,但只有少量的自由民才能成为有资格参与这一民主的公民,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异邦人和全体妇女是没有公民权的。但是近代以后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政体,似乎并没有这种公开的限制——即使初期曾有过某些诸如财产差别等等的具体规定,也正如恩格斯所说“决不是本质的东西”,而“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正式讲什么财产差别了。”[12]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政体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亦即资本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而这种国体或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承认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为一切政治过程的前提的。政治过程的参与能力以及对政治权力的控制能力实际上是以经济实力做基础,虽然资本主义民主在政体的意义上具有普遍的形式,但“在这种国家中,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13]我们已经指出了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平等和自由原则的矛盾,及其在政治领域中的相应表现;而当民主政体的各个环节的运作由于受到资本的间接的支配而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的时候,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在政治领域中的实现就更是失去了应有的“硬件”支持,从而步履维艰。
资本主义民主带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而我们这里所关注的是作为它的替代物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政体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的结合,亦即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结合。虽然理论逻辑与历史实践之间尚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从本质规定上说,这一制度应是立足于扬弃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这便为民主原则在政体意义上的真正普遍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资本对政治程序的实际上的支配应被废止,民主政体的各方面机制应该真正有效地发生作用,平等和自由的原则从而得到切实有力的保证。当然这一切不仅取决于政治制度以及作为政治制度的基础的经济制度,而且还在更根本的意义上取决于生产力的水平;然而不管怎样,民主政体应该也必须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而得到发展。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政体具体应该如何建构。虽然民主政体的基本特征是共同的、一致的,但它的具体的建构方式却是随着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所以,近代的民主政体不同于古代的民主政体,而现代的民主政体又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演变出多种不同的样态。这里应该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构自己的民主政体时,完全可以像在经济体制方面那样,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本国的实际,创造出最能体现民主原则、最能保证民主机制在各个环节上的有效作用、从而也最能够保障政治秩序中的平等和自由的政治体制。而这一任务,只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相应地逐步完成。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6.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4、95.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2—193.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4.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5.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5.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6.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7.
[10] 列宁全集:第28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51.
[11] 列宁选集:第3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1.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3.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3.
(原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2期。录入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