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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有关争议问题探析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曾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定为处理这方面关系的基本原则;而在近一个时期以来的讨论中,有不少论者对这一原则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将公平摆在更重要的位置上,使公平与效率并重。究竟应该怎样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这一问题并不是孰轻孰重这样简单,而应该从更深的层次上进行探讨。

如果仔细考察一下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就可以看出它们实际上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将公平与效率看作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东西,在这个前提下争论二者孰轻孰重。而在我看来,这个前提本身就值得怀疑。下面便就此谈一些看法参加讨论。

一、澄清基本概念:我们要的是什么样的公平和效率

要想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做出分析,首先必须从这两个基本概念的逻辑规定入手,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公平和效率。而正是在这个基本规定的理解上,存在着一些模糊的和不正确的认识,并由此导致了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上的偏差。

首先来看公平。这一概念主要用于社会关系、社会政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评价,其基本含义应是公道、平衡。一般说来似乎并不复杂,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便可发现,究竟怎样才算是公平,其实并不容易说清楚。因为这里涉及一个评价尺度问题,从不同的尺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由于不同的主体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具有不同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所以在公平问题上的诉求和主张也就往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如果仅仅从这些主体各自所选取的尺度出发,对公平问题的讨论永远不会有一致的结果。对此,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公平问题上不能仅仅有主观的尺度,还应有一个客观的尺度,这便是看一种公平诉求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由这一规律所决定的历史必然性。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历史必然性的,才是应该肯定和倡导的;反之则是应该否定和反对的。而进一步说,由于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生产力处于最为根本的地位,所以在公平问题上还是要讲生产力标准,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应该是评价公平问题的最为根本的客观尺度。以这一尺度来评价的公平,是客观的公平。

但是,这里紧接着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社会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所谓历史必然性便是通过这一过程表现出来;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要求是不一样的。与此相应,对公平的评价也是随着生产力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变化着的。这就是说,生产力作为公平评价的客观尺度,只能是一种历史的、相对的尺度,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的尺度;所谓公平也只能是历史的、相对的公平,而不会有一成不变的、绝对的公平。

将以上的论述综合起来说,所谓公平,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是客观的公平和历史的公平。只有这种公平,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能够在现实的社会基础上生长起来并结出真实花朵的公平,才是我们所应该确认的公平。而从已有讨论中的情况看,人们往往容易从某种特定的观念出发,将公平等同于某种特定的关系和做法,甚至简单地理解为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利益均沾。这种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其错误的实质,就在于忽视和否定了公平的客观性和历史性,只讲主观尺度,不讲客观尺度,同时以绝对的尺度代替历史的、相对的尺度。这种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

其次,我们再来看效率。从广义上讲,这一概念应是指经济活动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中投入和产出的比率;而在有关公平和效率问题的讨论中,所谓效率主要是着眼于经济领域,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的。经济发展也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所谓效率实际上是一个表示生产力发展成果的概念,是生产力发展中的投入产出关系。一般说来,投入少,产出多,效率就高,反之效率就低,这个最基本的规定性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对效率这一概念的把握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含义上,而应该从具体的和历史的角度,进一步了解它的特殊的规定性。一方面,当我们讲到效率问题时,要把局部的效率与整体的效率统一起来,不仅要讲局部的效率,而且要讲整体的效率;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看生产力发展的某些局部成果,而且要从整个社会的高度来看待生产力的发展。局部的效率要服从整体的效率,以损害整体效率、影响生产力整体发展为代价而取得的局部效率,不是真正的效率。另一方面,还要把短期效率与长期效率统一起来,不仅要讲短期的效率,而且要讲长期的效率;不仅要看生产力在当前时期的发展,而且要看生产力的长远发展。短期的效率要服从长期的效率,以损害长期效率、妨碍生产力长远发展为代价而取得的短期效率,也不是真正的效率。

应该指出,在有关的讨论中,一些论者只是笼统地谈论效益问题,没有弄清究竟是什么样的效率,往往对局部的或短期的效率也都不加区分地一概加以肯定,以为只要有生产力的某种局部的或短期的发展,就算是有效率,这种倾向是不正确的。

 

二、把握内在联系:公平和效率之间不存在形而上学的对立

 

从上面对公平和效率这两个概念所做的分析出发来做进一步的考察,就不难发现它们二者之间其实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而是内在地联系着的,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统一的。

一方面,既然我们所讲的公平是客观的和历史的公平,这种公平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实现,那么它便不可能脱离或排斥效率,而是以效率为基础和前提的。因为所谓效率本身就是生产力发展成果的体现,效率越高,生产力发展的成果就越多,实现公平的条件就越充分,基础就越坚实,公平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反之,效率越低,生产力发展的成果越少,实现公平的条件就越差,基础就越薄弱,公平实现的程度就越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当然这里的效率是指局部效率与整体效率的统一,以及短期效率与长期效率的统一;仅仅有生产力的某些局部的、暂时的发展,没有生产力的整体的、长远的发展,甚至以局部的和暂时的发展损害整体的和长远的发展,是不能真正解决公平问题的。

另一方面,既然我们所讲的效率是局部效率与整体效率的统一,以及短期效率与长期效率的统一,那么它也不可能脱离或排斥公平,而是以公平为条件和保证。当然这里的公平是指客观的、历史的公平。这样一种公平,实际上体现着生产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关系体系的合理状况,公平问题解决得越好{在客观的、历史的尺度下},生产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关系体系就越是合理,从而也就越是有利于经济活动中的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当然是在上述两个统一的意义上)。反之,公平问题解决得不好,生产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关系体系缺乏合理性,经济活动中的效率就难以提高,生产力发展就不能不受影响。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

把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看,公平与效率应是相互依存的:公平不能离开效率而存在,效率也不能离开公平而存在;或者说,没有离开效率的公平,也没有离开公平的效率。这便是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统一性。当然,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要把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必须以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概念的理解不正确,对其基本规定的认识不到位,就不可能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搞不好就会将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而在目前的讨论中,正是存在着这种值得注意的情况,一些分歧和争议也正是由此而生。

应该承认,过去那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的确有着明显的缺陷。但其欠缺之处,并非像一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在于孰轻孰重、孰前孰后的处理上,而是在于它的立论的前提就是把公平与效率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割断了二者的内在联系,否定了二者的一致性、统一性。按照这一提法,似乎可以有脱离公平的效率,为了解决这个效率问题,公平问题只能先往后放,待效率“优先”发展起来了,再来解决公平问题。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试想当生产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关系体系处于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状态时,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怎么可能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效率?即使是有某种局部的效率,也不会有整体的效率;或者会有某些短期的效率,但不会有长期的效率。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确实是不妥当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追根到底,正是因为对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出了偏差,特别是将公平理解为某种特定的关系和做法,甚至是某种平均主义的东西,忽视了公平的客观性和历史性。由于这样一种“公平”一时还难以做到,或者说这样做了难免会影响效率,所以只能“兼顾”。本来是具体的、历史的概念被形而上学地绝对化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必然会被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

既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存在缺陷,那么对它进行反思和提出批评,就应该是正常的和必要的了。但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批评意见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而是以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方式重复了同样的错误。例如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把公平问题的解决放在“兼顾”的位置上,而应放在与效率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这一观点初看上去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仔细考察一下却不尽然。因为这一观点的前提,仍然是将公平看作某种绝对的、固定不变的东西,看作某种特定的关系和做法,认为对这样一种特定意义的公平应该给与更多的重视,并在继续解决好效率问题的同时进一步解决好这种公平问题。虽然就其具体内容而言,这一主张中包含着某种合理的成分,但由于它的方法论前提发生了错误,即忽视了公平概念的客观性和历史性,割裂了公平和效率的有机联系,所以从根本上讲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不是在孰轻孰重、孰前孰后的处理上做文章,而是要摆脱那种形而上学的对立关系,真正按照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有机联系,将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

在目前的讨论中还有一种观点,即主张将市场和政府的职能区分开来,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这种观点同样也是不正确的。其错误的实质,也正是由于割裂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联系,将二者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似乎市场机制下只有效率、没有公平,而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讲公平、不讲效率。应该看到,市场机制当然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否则我们就没有必要搞市场经济了;但是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促进效率,不是因为别的,正是因为它体现了一种基本的公平,否则就不会有什么效率。当然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有它的局限,也存在失灵的问题,所以才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而政府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公平问题,而且也包括效率问题;因为市场失灵所造成的不公平,最终会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在整体和长远的意义上),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消除这种不公平,正是为更好地提高效率提供保障。这里同样需要全面把握公平和效率这两个概念的基本规定,不能把它们理解得过于狭窄,不能搞绝对化和片面化。

 

三、弄清问题根源:现阶段的分配不公不能归罪于效率

 

在现阶段,公平与效率问题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多的讨论和关注?具体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这主要是因为分配不公的问题在社会发展的现实过程中比较明显地凸现出来。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财富在一些人手中快速积聚起来,而许多弱势群体处境艰难。据测算,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以上,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对这一问题,我们当然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但是,要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弄清问题的真正根源,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而从目前讨论中的情况看,一些论者在探寻造成现阶段分配不公的原因时,却找错了地方。

在这些论者看来,现阶段之所以会出现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就是由于我们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只重效率、不重公平,从而导致了这一结果。这个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实际上还是将公平与效率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似乎效率可以在没有公平的情况下单独得到提高,而且这种提高还会带来不公平问题。这当然是不正确的。我们的生产力之所以能够得到发展,效率之所以能够得到提高,不是因为别的,而恰恰是因为我们比较好地解决了公平问题。这一点必须明确,因为它实际上涉及到对中国改革的评价。我们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运转不灵,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搞“大锅饭”、“铁饭碗”,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结果大家没有积极性。以客观的、历史的尺度来看,这就是一种不公平,它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通过体制改革,我们打破了这种旧体制,代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最终提高了效率,发展了生产力。以客观的、历史的尺度来看,这就是一种公平,一种客观的、历史的公平,一种与效率相一致、相统一的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改革就是通过对公平问题的解决,才最终达到对效率问题的解决;而决不是只重效率、不重公平,这个说法不符合事实。实际上也没有这种可能,因为如前所述,效率和公平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离开效率的公平,也没有离开公平的效率。

那么,现阶段的分配不公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它与改革有无关系?当然有关系,不过不是因为改革只重效率、不重公平,而是因为在解决公平问题的过程中,在力图通过体制改革克服旧体制下的不公平、并建立一种新的比较公平的经济关系的过程中,还没有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机制,以防止和控制另一个方向的偏差,即分配差距过大的倾向;特别是防止那些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这里既涉及宏观调控体系的进一步健全,也涉及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既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涉及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方面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们已经提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等等,但具体如何落实,还有待于在改革中继续探索。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分配不公问题的存在,不仅不是为效率所带来的,而且是与效率的要求相违背的。它在妨害了公平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妨害了效率。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是整体的和长远的效率,而不仅仅是局部的和暂时的效率。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长远角度看,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一样都是不利的和有害的,特别是那种利用不合法、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更是以危害社会整体的利益为前提的,它是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因此,解决这种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不会影响效率,而且只会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进一步实现公平和进一步提高效率,决不是什么“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而是密切相关、相互联结的,是根本一致的。应当相信,只要我们摈弃那种“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真正把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有机联系,就一定能够切实解决好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我们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向前进。

 

                  (原载《理论动态》2006年第1708期。录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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