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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种符合吗?
 
 
在西方哲学传统中,符合论一直是一种主要的关于真的理论。这个理论具有两种形式,即对应符合论(correspondence-as-correlation theory)和一致符合论(correspondence-as-congruence theory)。根据对应符合论,每个真值的承担者都是与外部世界中存在的事态相关联的,如果实际获得了与真值承担者相对应的事态,那么这个真值承担者就是真的,反之则是假的。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之所以使用“真值承担者”而不是“句子”、“信念”等,是因为对真值的承担者,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有不同的理解,但无论把这种承担者理解为什么,只要承认它们与外在世界中事态的对应,都是一种符合论。而且,对于这种符合论来说,真值承担者并不是完全精确地反映或描绘事态,也不是与事态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同构关系,就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更确切地说,这种对应式的符合应当是一种整体的符合,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真值承担者与作为一个整体的事态之间的符合。而根据一致符合论,在真值承担者与它所对应的事实之间就的确存在着一种同构关系,当两者出现同构时,这个真值承担者就是真的,反之则是假的。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同构关系,事实与真值的承担者才可以被说成是相互对应的。与对应符合论不同,一致符合论就认为,真值承担者反映或描绘着事实的结构,如同地图反映着它所描绘的地形结构。但这种符合论并不认为在真值承担者与事实之间的这种同构或对应关系是客观自然的,相反,它认为这种关系只是语言约定的结果,而约定本身也是语言长期发展的结果。
符合论的这两种形式在古代哲学中都可以找到它们的来源。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对应符合论的最初表述:“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所以人们以任何事物为是或为不是,就得说这是真的或是假的。”[1] 柏拉图是一致实在论的最早代表,他的“相形论”(theory of ideas)提出了个别事物对“相形”(ideas)的一致和分有。在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中,符合论一直被看作是解释句子、信念、思想等如何为真的有效方法。但关于真值的承担者与外在事态或事实之间究竟是如何符合的,不同的哲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中世纪的唯名论者把对个别事物的描述归结为这些事物的存在本身,认为只有当这些事物存在的时候,对它们的描述才可能是真的,因而唯名论反对实在论把表示抽象概念的名词看作是实在的,因为在唯名论看来,并不存在与这些概念相符合或对应的事物。到了近代,经验论在与唯理论的论战中坚持用符合论解释知识的客观性来源。比如,洛克就提出,真是指各种符号或观念及其结合与它们所表示的事物之间的一致。他还区分了判断普遍命题与特殊命题如何得到真的不同标准。尽管后来的巴克莱和休谟等人从经验论出发进一步论证了真值承担者与感觉经验之间的密切联系,但他们都没有能够清楚地表明这两者之间的符合是如何实现的。他们更多的是根据人们的直觉心理和日常经验对这种符合给出假定的分析,虽然他们仍然区分了经验命题与数学命题在判定真值标准上的不同。
仔细分析传统的符合论主张,我们就会发现,它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对这种“符合”(correspondence)概念本身缺乏明确的认识,所有的哲学家都没有对这个概念给出清楚的解释,而是用“适合”(fit)、“经验”、“实践”等词来代替。结果,我们对这个理论的认识还停留在常识的水平上,我们之所以赞同这个理论,还主要是根据人们的这样一种直觉,即断定句子或信念的真假,取决于它们与所断定的事实是否一致。但对于如何才能叫做“一致”或“符合”,人们并没有清楚的认识。
现代逻辑的发展为哲学家们澄清符合论的这个主要问题提供了重要手段。借助现代逻辑的表达方式,符合论在当代哲学中采取了与传统哲学不同的形式,主要有罗素的一致符合论和奥斯汀的对应符合论。
罗素的符合论是建立在他所谓的外在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他在反对布拉德雷绝对唯心论的内在关系理论时指出,二阶谓词所表达的关系有许多是非对对称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大部分的数学陈述中是主要的,而内在关系理论则无法解释这种关系,就是说,我们无法把非对称关系解释为关系项自身具有的属性。例如,“大于”或“先于”的关系就是无法用关系项的属性加以解决的。这就表明,关系不可能是关系项的属性,而应当是独立于关系项存在的,因而一个命题就不再是把一个谓词加在一个主词之上,事实也不再是由具有一种属性的一个实体构成的。正是由于关系的独立存在,使得一个表达了多重关系的命题具有了可以分析的特征。例如,如果按照内在关系理论,“林黛玉相信贾宝玉爱上了薛宝钗”这个命题为真,只有当林黛玉具有了这种信念并且贾宝玉具有了对薛宝钗的爱情才是可能的,因而,这个命题的真就被归结为林黛玉和贾宝玉所具有的特性,而与薛宝钗无关。但根据罗素的内在关系理论,这完全是无法理喻的,因为这个命题实际上表达的是四个词项之间的关系,即一个拥有这个信念的主语,两个相互作用的宾语以及两个宾语之间的关系词即宾语从句中的谓词。所以,这里的命题就是表达了林黛玉、贾宝玉、薛宝钗以及爱情这样四个事物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这种关系还具有方向性,由于这种方向性而使得这个命题不同于另一个同样包含了这四个事物的命题“林黛玉相信薛宝钗爱上了贾宝玉”。那么是什么使得这个信念为真呢?罗素写道:“当一个信念为真,就有另一个复杂的统一体,其中作为这个信念的一个宾语的关系与其他的宾语相关联……。另一方面,当一个信念为假,就没有这种只是由这个信念的宾语所构成的复杂统一体……。因而当一个信念符合某种相关连的复合体时就是真的,反之则是假的……。这个复杂的统一体就叫做符合信念的事实。”[2] 根据罗素的这个论述,我们可以理解,以上所说命题的真就涉及到两个复杂关系的一致,即在林黛玉、贾宝玉、薛宝钗和爱情之间的四项信念关系,以及只是包含了贾宝玉、薛宝钗和爱情这样三项的事实关系。如果有这样三项关系存在,而它的方向性又与四项信念关系是一致的,那么,林黛玉的信念就是真的,反之这个信念就是假的。
罗素认为,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表明,对真命题的判断并不需要分析和解释命题中所包含各个词项的性质,而只需要知道这个命题所表达的各个词项之间的关系是否与外在世界中的事实关系具有相同结构,而且这里的事实关系是独立于这个命题的使用者的主观经验的。应当说,罗素的这种符合论的确克服了传统符合论的不足,用逻辑方法清楚地表明了符合是一种同构关系。但这种一致符合论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它事先假定了命题中所包含的所有词项所指对象的存在,因此,说“林黛玉相信贾宝玉爱上了薛宝钗”这个命题为真,就一定暗示着贾宝玉和薛宝钗存在,否则这个信念就是假的了。但如果薛宝钗或贾宝玉不存在了,是否可以说这个信念就不存在呢?霍里奇(Paul Horwich)在他的《真》(1990)一书中就曾提出这个问题。[3]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林黛玉完全可能错误地以为贾宝玉和薛宝钗还活着。但根据罗素的分析,如果命题中的宾语所指的对象不存在,那么这个命题就既不可能是真的也不可能是假的,也就说,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个命题所表达的信念。可以看出,这种分析显然是错误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圣诞老人并不存在,但这个事实并不会妨碍孩子们相信圣诞老人长着白胡子。所以,我们可以说“圣诞老人长着白胡子”是真的,虽然并没有圣诞老人这样一个人存在。不过,罗素曾用他的“摹状词理论”解决这种指称不存在事物的词项问题,把它们看作是一些描述性短语或句子的缩写。按照摹状词理论,“圣诞老人长着白胡子”这句话就可以分析成“有某个东西,它具有圣诞老人的特性,并且长着白胡子”,而“圣诞老人”也可以分析成“传说中在圣诞之夜出现的给孩子们带来礼物的长着白胡子的老人”。但无论如何分析,都无法避免圣诞老人不存在这个事实。罗素理论的问题在于,它无法应用于信念,因为相信“圣诞老人长着白胡子”这种心理状态实际上并不能等同于相信“有某个东西,它具有圣诞老人的特性,并且长着白胡子”这种状态。
从罗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符合论包含了这样两个真值条件,一个是断定某个事实的存在,另一个是把信念与事实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可以用符号来表示为:
b{b 是真的Û$x)($y)($R[b相信rRy& xRy ] }
这读做:“对于任何信念来说,这个信念是真的,当且仅当存在某个对象x,某个对象y和某种关系R,使得这个信念成为xy具有关系R,而x的确y具有关系R”。在罗素看来,这里的xRy是一个不依赖于心灵的事实,所以,他的这种符合论毫无疑问地是一种实在论。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下奥斯汀的对应符合论。在奥斯汀看来,真并不是真值承担者与事实之间的一致,而通常认为在真值承担者与句子之间存在的符合,其实不过是一种约定而已。虽然他也承认在得到很好发展的语言中的某些表达式也可能反映着世界的结构,但他又指出,这种反映纯粹是为了语言的便利而已,它们使得语言变得更为容易接受和易学。与一致的符合论不同,奥斯汀提出的对应符合论认为,真值涉及的是陈述、句子、事态以及事态的类型这样四个关系项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一个陈述是由断言性句子所做出的断定或所传递的信息,而一个句子则是做出陈述的手段,如同大理石是塑像的材料一样。奥斯汀认为,构成陈述的断言性句子是由我们的语言中所包含的这样两种约定组成的,即描述性约定和指示性约定。描述性约定是把句子与事态的类型对应起来,而指示性约定则是把陈述与具体的事态对应起来。所以,只有当与指示性约定相对应的具体事态就是这样的事态类性,即描述性约定对应于做出这个陈述的句子,那么这个陈述就是真的。而当一个陈述错误地描述了对应于指示性约定的具体事态,那么这个陈述就是假的,换言之,当且仅当用于做出陈述的一个句子描述了某个具体事态并非归属的事态类型,那么这个陈述就是假的。例如,“猫在垫子上”这句话描述了类型的情况,如果我用这句话去做出这样的陈述,即猫在垫子上,那么这个陈述就是由指示性约定对应于具体的事态。简单地说,奥斯汀的对应符合论就是区分了两种事态和真值承担者,并用它们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真值。具体说来,根据这种符合论,当一个句子做出了一个陈述,而这个句子描述了某类事态,这个陈述是指某个具体事态,而且这个具体事态又是属于这类事态,那么,这个陈述就是真的。
奥斯汀符合论的特征在于,他是以由句子表达的陈述是否对应于这个句子所描述的某类事态来判断这个陈述的真值。在他那里,为真的不是句子,而是陈述,句子只是用来表达陈述的手段而已。这种主张显然与他语言哲学的基本观念有关。因为在他看来,语言哲学的目的不是单纯地分析句子本身的意义,而是通过语言分析而达到对言语行为的理解,因而分析句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由句子所表达的陈述,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的往往是具有不同作用的陈述,而不是纯粹的句子。例如,他在三十年代曾把陈述分为记述式和完成行为式,认为前者具有真假属性,而后者就没有这样的属性,只是被用于完成某种行为;后来在五十年代,他又放弃了这种区分,认为记述式的陈述也是为了完成某种言语行为,因而无法用真假属性来判定,他甚至说:“在‘真’这个题目下,我们实际上所具有的既不是一种单纯的性质,也不是一种关系,甚至不是一种如此这般的东西,而毋宁是一种反对意见。”[4] 到了晚年,他又进一步提出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即表意行为、以言行事的行为和以言取效的行为,强调记述式陈述和完成行为式陈述都不过是属于以言行事的行为,因而并不具有传统哲学赋予的特殊地位。
但奥斯汀的这种符合论首先就遭到斯特劳森的批评。斯特劳森指出,奥斯汀对陈述真值的分析并没有涉及到存在性陈述和概括性陈述,而这些陈述至少通常看上去并没有用做指示性的约定或用于指具体的事态。[5]他也没有对事态的类型做出明确的说明,没有表明指示性约定与描述性约定的性质。在斯特劳森看来,奥斯汀试图用表达言语行为的陈述来说明陈述的或句子的真,但由于在他的理论中,“真”这个概念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因而,这种形式上的符合论就成为了实质上的多余论。但另一位美国哲学家科可汉姆(Richard Kirkham)则认为,尽管奥斯汀把陈述的真值归结为言语行为的效果,但在对真值条件的确定上,奥斯汀仍然是宣称某个事实的存在并把事实与真值的承担者对应起来。他与罗素的不同只是在于,他不承认信念在确定陈述真值时具有的作用,也不把真值承担者与陈述之间的符合关系看作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问题。他所坚持的毋宁说是一种常识的实在论。因而,在他认为事态的获得不依赖于心灵这一点上,我们仍然可以把他的理论看作是一种实在论的符合论。[6]
从罗素的一致符合论和奥斯汀的对应符合论中可以看出,当代哲学中的符合论采取的是比传统符合论更为精致的形式,它们通过严格的逻辑推论和公理表述,竭力使真值承担者与世界(事实、事态)之间的符合关系更为严密。这种符合论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
t{t是真的,当且仅当($x[tRx&(得到x]}
这里的t是指任何的真值承担者,x是指某个事态,R则是在真值承担者与事态之间的关系。这个公式就读做:“某个真值承担者是真的,当且仅当存在一个事态,使得这个承担者与事态之间存在某个关系,并且可以得到这个事态”。在罗素和奥斯汀看来,只有满足了这个公式中的条件,某个信念或陈述才是真的。后来,波兰哲学家塔尔斯基又从语义学的角度提出了他对真的定义,更为简洁明确地把真的概念归结为句子的性质,即对一种特定语言中的某些句子的意义说明,因而他的定义通常也被看作是符合论。
但无论采取的是哪种形式,符合论都基于这样的主张,即认为所谓的“真”就是真值承担者与实在之间的一种关系。因而,反实在论对符合论的批评也就主要是针对这种主张,例如,真值的承担者究竟是什么?是信念、命题、陈述还是句子?与真值承担者相符合的实在又是什么?是事实、事态还是场景?在真值承担者与实在之间的关系真的存在吗?或者这种关系只是想象出来的或由于某种原因而做出的某种约定?可以说,迄今为止,坚持符合论的哲学家对这些问题并没有给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而这正是其他非实在论或反实在论者对实在论的发难之处。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符合论者所说的“真值的承担者”是什么。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涉及的是关于什么是真值的问题。当罗素把命题或信念作为真值承担者的时候,他是把真值看作一种实体性的关系,认为命题或信念为真或为假不依赖于人们是否说出这个命题或持有这个信念。同样,在普特南那里,句子的真值也应当是这个句子的客观属性,无论这个句子是在什么情况下被说出的。但正如斯特劳森所指出的那样,把某个东西(比如陈述、命题、信念或句子等)说成是真的,并不是在这些东西之外再断定一个东西,而只是对这些东西表示一种意见,即同意或赞同。由此看来,符合论认为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们心灵的东西,就站不住脚了。反实在论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反对实在论关于真值独立于人们的认识而存在的主张。
       英国哲学家威廉姆斯(C. J. F. Williams)在他的《什么是真》(1976)一书中指出,“是什么东西承担着真?”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问“真究竟是被归属于什么东西?”。在通常意义上,被归属于真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句子、陈述、信念或命题等,而是可以称做“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有人说“佩希说的是真的”,在这句话里,说话者并没有明确地说出佩希究竟说了什么,因而这里的“佩希说的”其实是一个不完全符号,虽然它可以在句子中作为语法上的主语,但实际上并没有命名任何东西。在威廉姆斯看来,一切类似这样的不完全符号都是可以被取消的,但名称则不能被取消。[7]所以,对前面那个问题即“真究竟是被归属于什么东西?”的回答应当是“什么也没有”,就是说,没有什么东西是真的或假的,没有什么东西具有真值这种属性。威廉姆斯的这种观点不仅代表着反实在论对真值的基本主张,同时也获得了一些自称实在论者的赞同,如莱姆塞和斯特劳森等人就认为,被看作是真值承担者的东西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判断命题或句子的真假不过是对这个命题或句子的一种态度,与说出命题或句子没有任何区别,所以,“真”和“假”这两个词本身就是多余的。这就是在真的问题上的所谓的“多余论”。
       我们再来看一下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对符合关系的论辩。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符合论通常被看作是主张“一个真的陈述就是与事实的符合”,这就自然会使人们想到,符合论假定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符合关系,陈述或命题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而被断定为真的。实际上这正是实在论的符合论所坚持的看法,比如罗素就明确地表示,一个信念为真,就是由于存在着与这个信念一样客观的关系,奥斯汀也认为,一个真的陈述就是符合事实的陈述。但他们本人对“符合”一词的使用似乎并不是特别异常的,他们在谈到“符合”时往往采用的是日常语言的意义,就是说,是指两个东西之间的一致或对应。根据符合论的观点,真值应当是承担者与事实或事态之间的对应,既然如此,那么真值承担者与事实或事态就应当是具有相同属性的东西,这样才是通常意义上的符合,但在反实在论看来,真值的承担者并不是像事实或事态一样的东西,因而这两种之间的符合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符合。而罗素和奥斯汀等人声称他们的用法与通常的用法并无二致,这就使人感到难于理解了。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关于事实的不同看法。在传统意义上的实在论看来,事实应当是属于外在于语言表达的世界,因而真值承担者与事实的符合,就是句子或命题、陈述等与外在世界之间的符合,在这种意义上,事实应当是不依赖于语言的表达而存在的。譬如罗素、摩尔等人就坚持这样的看法。但后来的实在论者如斯特劳森以及戴维森等人则不再相信事实是独立存在于外在世界中的非语言实体,他们认为,事实实际上就是真的句子,或者说就是这些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但这里并没有承诺存在着句子中的语词所指称的事物或对象存在或者认为存在着句子所表达的非语言实体。
       但在反实在论者看来,斯特劳森和戴维森等人定义的事实或事态仍然是与说话者无关的客观之物,因而以这样的事实与真值的承担者相对应,我们仍然无法得知真值,因为这里的事实并不依赖于我们而存在,在我们的认识与事实之间永远会存在一条无法跨越的鸿沟。而且,反实在论认为,实在论所主张的事实实际上是一种原子事实,如果是这样,我们也就无法得知否定的事实、有条件的事实或可选择的事实等。所以,实在论所主张的与真值的承担者相符合的事实实际上并不存在,我们所能得到的只是某些句子描述,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根据说出或使用这些句子的不同使用者、场景或相关的因素来确定这些句子的意义等。对此,罗蒂就明确地指出,“那些热心于(犹如塔尔斯基和戴维森不热心于)告诉我们某种关于真理的东西(它将说明或强调我们追求真的成功)的哲学家们,与这样一类哲学家相象,他们想告诉我们比人们一向赞许的更多的关于‘善’的东西,即那种将说明或强调道德进步的东西。但是关于这类东西大概可谈的甚少。让我们再一次借用与道德哲学的类比,在理解为什么‘善’是不可定义的或善如何被使用方面它无助于说明,一个善的行为是符合善之形式或道德法则的行为。同样无意义地是被告知,真的陈述符合世界的实际。‘反实在论’的恰当立场正在于承认,没有什么将说明‘独立于理论的真’,正如没有什么将说明‘非工具性的善’或‘非功能性的美’一样”。[8]
       应当说,在西方哲学传统中,符合论是关于真的理论中历史最为久远、影响最为广泛的一种。虽然现代符合论采取了比传统符合论更为精致的形式,但在主张真就在于真值承担者与事实的符合这一点上,并没有根本的变化。即使有些哲学家在基本哲学立场上不再是实在论,如普特南等人,或坚持所谓“准实在论”、“非实在论”等立场,如布莱克伯恩等人,但他们在真的问题上仍然坚持符合论,只是认为并不需要坚持事实独立于人们的心灵而存在。
       但在我看来,用符合论来解释真的性质,根本不足以说明为什么我们把某些句子叫做是真的或假的。我认为,符合论对真值的解释还仅仅停留在人们日常对真实事情的直觉判断上,无论这种判断采取了什么样的形式。当然,人们的直觉判断在实际生活中的确能够起某种作用,但对句子的真值解释却不能诉诸于这种直觉判断,而应当依靠更为理性的、逻辑的分析,通过对具体句子的实际使用情况的细致考察,解释句子的意义。因此,对真的解释并不是获得意义的目的,相反,它只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句子意义的方式或方面。这样,正如莱姆塞和斯特劳森所指出的,在对句子的判断中,真并不具有通常所认为的那种神圣的作用,判断一个句子的真假只是表达了做出这个判断的人对这个句子的一种态度。我们一旦采取了这种立场,就会很容易地发现,“真”和“假”这些词在判断句子性质时的确是可以省略的。而且,我们还会发现,所有对这种主张的反对意见实际上都没有真正抓住问题,因为这些意见都涉及到了比句子的性质更多的内容。[9]如果我们这里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符合论所假定的那种符合关系就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既不知道句子所要符合的事态究竟是什么,也不可能真正做到所谓的符合,因而,“真”就不可能是一种符合关系,而只是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中的一种,它绝不能被用做判定使用句子是否正确的标准。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11b26,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9页。
[2] 罗素:《哲学问题》,牛津大学出版社1912年版,第128-129页。
[3] 参见霍里奇:《真》,牛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3页。
[4] 奥斯汀:《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载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第213页,译文略有变动。

 
[5] 斯特劳森:《真》,载皮切尔编《真》,美国普仁惕斯-霍尔出版公司1964年版,第36-51页。
[6] 科可汉姆:《真之理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130页。
[7] 参见威廉姆斯:《什么是真》,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xii页和第3页。
[8] 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4-245页。译文略有改动。
[9] 参见徐友渔:《哥白尼式的革命》,第304-306页。我同意他对奥斯汀反对意见的批评,同时我也认为,肯克德(J. Kincade)提出的反例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肯定一个句子和证实一个句子是完全一样的。
 
(节选自《思想的镜像》。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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