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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是如何反对心理主义的
 
 
学术界通常认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在当时结束了心理主义的统治”,而且,“随着这一卷的发表,心理主义这种形式的怀疑论连同有关心理主义的讨论在哲学史上最终被归入了档案”。[1] 同时,第一卷中提倡建立的“纯粹逻辑学”也被看他从事现象学研究的必要条件。这似乎表明,批判心理主义成为胡塞尔创立现象学的出发点。然而,我们都知道,作为胡塞尔同时代人的弗雷格和皮尔士也对当时盛行的逻辑心理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判,而且,他们的批判直接带来了两种与胡塞尔的现象学截然不同的哲学思潮。这样,我们自然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与弗雷格和皮尔士的批判有什么不同,以至于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哲学思潮?进一步地说,胡塞尔究竟是如何批判心理主义的?我在文章中试图通过历史的和文本的分析,说明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其实并不具有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那样重要的历史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的批判并没有切中逻辑心理主义的要害,他开出的处方仍然可以被看作落入了心理主义的巢穴,或者说,他在批判心理主义的同时却是在偷运心理主义的要素。同时,我还将指出,与弗雷格相比,胡塞尔对逻辑性质的解释恰好背离了现代逻辑发展的基本思路,因而从中无法得到对逻辑性质的真正理解。
历史的考察
有证据表明,“心理主义”这个词最初出现在埃德曼出版于1892年的《逻辑学》中,虽然早在1832年贝内克就在《作为思维工艺论的逻辑学教程》中提出了关于心理主义的思想。胡塞尔在书中反对的主要对象正是埃德曼和贝内克等人。严格地说,心理主义是指这样一种主张,即用说话者具有的某个内在的心理机制去解释语言的意义。这种心理主义源自流行于19世纪的逻辑观念,这种观念主要认为,逻辑学应当被看作心理学的一部分,逻辑规律不过是经验的自然规律。这个观念主要来自密尔,经过英国经验主义者的加工改造,从而为逻辑学确立了一种内省的基础。
通常认为,以心理主义为代表的唯心论在19世纪的德国哲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根据斯鲁格的研究,唯心论大约在1830年左右就已经在德国失去了影响,特别是以莱布尼兹哲学为代表的近代德国哲学传统。“在1830年到1870年这些年中,哲学在德国思想中完全处于守势。只是在1870年之后,哲学家们才重新寻找某种保护物。他们试图确立哲学用途的一个方法是,认为哲学的任务是研究数学、科学和语言的逻辑结构。哲学在当代世界中可能作为形式逻辑而存在。” [2] 随着思辨哲学的衰落和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哲学家们逐渐转向了一种自然主义的世界观,他们开始接受来自英国的密尔的逻辑观点,把密尔关于逻辑的工艺论观念转变成了一种完全诉诸于个人心理活动的逻辑思想,这就是在19世纪80年代后逐渐在德国哲学(特别是在逻辑研究)中占支配地位的心理主义。
从以上的历史描述中可以看出,心理主义是在19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对逻辑性质的解释主张,90年代后在德国哲学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从时间上推算,胡塞尔早期的《算术哲学》第一卷出版于1891年,正是心理主义开始在德国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时候,他的思想也不免受到了心理主义的影响,事实上,他正是试图根据心理主义的观点确立算术的基础,并对弗雷格于1884年出版的《算术基础》中的反心理主义提出了批评。然而,《算术哲学》的出版却遭到了弗雷格的严厉批评:“当我读到这部著作,我开始认识到由于心理学浸入逻辑而带来的灭顶之灾。我认为我的任务就是彻底地揭示这种灾难。在我看来,需要揭示的这个错误,与其归咎于作者,不如归咎于广泛流传的哲学疾病。” [3] 应当说,正是由于弗雷格的批评,使得胡塞尔最终放弃了《算术哲学》第二卷的出版,并很快转向了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有趣的是,胡塞尔似乎对这位批评者的贡献并不感恩,他不仅在《逻辑研究》的前言中完全不提弗雷格的名字,认为自己是“独立地做出了”这个转变立场的决定;而且,他在许多年后还把弗雷格看作一位“思想尖锐的门外汉,他所得到的既不是数学家的成果,也不是哲学家的成果”。[4] 但尽管如此,我们从《逻辑研究》第一卷的一个注解中仍然可以读出弗雷格思想对胡塞尔思想转变的深刻影响。他在反驳把纯粹数学也看作心理学分支的说法时,在最后的注解中提到:“借此机会我想指出,有关这个‘导引’的全部讨论都可以参阅弗雷格的后期著作《算术的基本规律》‘前言’,第一卷,耶拿,1893年。”此外,他还明确表示,他完全放弃他在《算术哲学》中所作的对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立场的原则性批判。[5]
对弗雷格和胡塞尔思想关系的这种历史考察,目的是要说明,第一,胡塞尔的思想转变直接与弗雷格对他早期的心理主义批判有重要的关系,而不是像胡塞尔本人轻描淡写地提到的那样;第二,事实上,早在《算术哲学》出版之前,弗雷格就已经在《算术基础》中对心理主义观点提出了批评,但他主要针对的是流行于19世纪70年代之前的把逻辑学与心理学混为一谈的传统观念;而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则是针对70年代之后出现的一种把逻辑学看作一门实践科学(工艺论)的经验主义主张。虽然这种工艺论主张(包括了马赫和阿芬那留斯的思维经济原则)在当时的德国哲学界甚为流行,但它并不是哲学家们所理解的心理主义的全部,甚至不是主要的部分。严格地说,心理主义应当包括了一切试图根据心理学研究去解释逻辑规律的哲学主张,它试图把逻辑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在这种意义上,胡塞尔和弗雷格反对的心理主义就有了不同的指向。
根据这种历史的考察,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弄清胡塞尔所理解的心理主义与我们如今通常所说的心理主义究竟有多少不同,以及他究竟是如何反对心理主义的,以至于最后走向了与弗雷格完全不同的哲学道路。
胡塞尔心目中的“心理主义”
的确,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他所理解的“心理主义”给予了非常充分的说明,使得我们似乎完全不用作深入的分析就可以从他的论述中得到他所理解的“心理主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他一再使用了“心理主义”这个术语,并把他所理解的心理主义作为他批判的对象,但我们从胡塞尔的论述中仍然无法真正把握他心目中的“心理主义”究竟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引论”中的说明。在第二节中,他把心理主义的努力目标锁定为,“按照那些被视为有效的原则的尺度去全面地建造逻辑学这门学科”(第2页)。在这里,“那些被视为有效的原则的尺度”含义是模糊的,并不具有真正科学定义的性质,所以,他随后就否定了这种说法。在第三节中,胡塞尔又把心理主义解释为这样一种主张,即认为“逻辑学是一门依赖于心理学的工艺论。这样,它本身便不可能具有那种形式的和论证的特征,即它不可能具有算术……所具备的那些特征”(第5页)。然而,在该节的最后,胡塞尔却又直截了当地说,“我们必须走这样一条道路:我们以当前几乎受到公认的对逻辑学的规定,即工艺论的规定为出发点并且确定这个规定的意义和对它的论证。”(第5页)这就意味着,他在该节提出的要建立的“纯粹理论的科学”即一门关于科学认识的工艺论的最重要的基础,却正是以这样一种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工艺论为前提的。胡塞尔在这里还提到了“先天的”和“纯粹论证性科学的”,显然他所指的不可能是心理主义所反对的那种纯粹形式的论证,而是他所谓的“这门科学的内涵和范围”。
其次,我们来看第一章“作为规范学科、特别是作为实践学科的逻辑学”。仅就该章的题目,我们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叫“规范学科”?什么叫“实践学科”?虽然他在后面一章专门讨论了规范学科的性质,但胡塞尔在这里似乎把“规范学科”的意义看作是众所周知的,也就是他所理解的构成现实科学基础的形而上学考察。在第6节中,他把逻辑学解释为一种科学论,即对科学性质(即他所谓的真理)的一种最狭义的知识,而这样一种知识需要的是一种“明证性”,“即这样一种明白的确定性:我们承认的东西是存在的,我们否认的东西则不存在;我们必须用已知的方式将这种确定性与那些盲目的信仰、那些虽然决断但却模糊的意见区分开来,以免我们在极端怀疑主义那里触礁失败。”(第9页)可见,胡塞尔是把“明证性”作为真理的标志,我们也可以由此推出,他是把这种明证性作为规范学科的标志。然而,何谓“明证性”呢?根据胡塞尔的解释,这就是笛卡尔意义上的观念的“清楚明白”。但这样的“明证性”显然依赖于对逻辑概念内涵的解释,甚至依赖于对概念的价值评价,这样,逻辑学所需要的形式规定性就被取消了。
有趣的是,胡塞尔在该章中反复强调了论证的重要性,并把它看作使逻辑学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如果仅从论证对逻辑学的首要性来看,胡塞尔这样做似乎是完全恰当的。但是,他心目中的论证并非逻辑学中通常使用的那种形式推演,而是为了说明概念的明证性而进行的“思想操作”。我们来看他给出的“论证所具有的三个重要特性”。第一个特性是:论证就其内涵而言具有固定构成的特征。胡塞尔的意思是,一切论证都是从普遍的、一般的、抽象的前提出发,而不是从具体的、个别的认识出发。表面上看,这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想来,胡塞尔这里表面看谈的是演绎推理,而演绎推理的性质是由其形式决定的,而不是由内涵决定的。可见,胡塞尔所说的这个特性其实并非演绎推理的特性,而是思维的特性。第二个特性是:每一个论证在内涵和形式方面都是独特的。胡塞尔在这里把这些独特性的存在归结为“支配性的规律”,这是一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先天规律,即“任何一个与推理形式相符合的论证只要以正确的前提为出发点,它就确实是一个正确的论证”(第14页)。这个说法显然也不是演绎推理的特性,因为在演绎推理中,一个论证即使是从正确的前提出发,也可能是错误的论证。胡塞尔这里谈到的仍然是思维的特性,即如何把抽象的知识运用到具体的认识过程。第三个特性是:所有的推理方式都可以得到一般化的对待,得到纯粹的把握,以至于它们可以与一个受具体局限的认识领域不发生任何本质联系。表面上看,这里涉及到了论证的纯粹性,论证本身与论证的内容没有本质联系。但胡塞尔在这里是要强调,我们可以把规律运用到个别情况,甚至可以把更为抽象的科学运用到较为具体的科学。这显然也不是演绎推理的特征,而是认识活动的特征。
再次,胡塞尔对论证的所有说明,显然都是在认识论的层面上谈论思维的特性,而不是逻辑学的特性。他这样做完全是出自他对逻辑学定义的理解,即“把逻辑学定义为关于科学认识的工艺论”(第23页)。这个定义显然来自密尔的思想,但胡塞尔在第三章中却明确地反对密尔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把心理学与逻辑学混为一谈的做法。他区分了心理学与逻辑学,认为“心理学对思维的考察在于研究:思维是怎样的;而逻辑学对思维的考察则在于研究:思维应当怎样。所以,心理学所研究的是思维的自然规律,逻辑学所研究的是思维的规范规律”(第45页);他还认为,心理学的任务在于规律性地探索意识过程之间的实在联系以及意识过程与有关的心理心境和身体组织中对应的过程之间的实在联系;而逻辑学的任务则不询问智力活动的因果性起源和结果,而是询问它们的真理内涵。从胡塞尔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始终是把逻辑学看作关于思维的学问,并根据思维的伦理学确立逻辑学的规范性质。由此,他提出要建立一种“纯粹逻辑学”,即研究一切科学可能性先天条件的学问。
根据我的理解,胡塞尔这里提出的逻辑学定义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把逻辑学看作是对思维规律的研究,这在密尔那里就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表述,而这恰好是后来的心理主义得以盛行的主要根据。胡塞尔一边在反对心理主义,一边却又坚持把逻辑学理解为关于思维的学问,这无疑会使我们对他的反心理主义的真正目的产生疑问:他究竟是真的在反心理主义,还是借用这个名义引申出他关于科学可能性先天条件的研究?如果他真的是在反心理主义,那么为什么他还坚持把逻辑理解为关于思维之学问这个心理主义的基本信念?第二,胡塞尔把逻辑学看作研究思维的规范规律,探究智力活动的真理内涵,这些都表明他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理解逻辑学的性质,这与近代哲学对逻辑学的一般理解是一致的,但却与现代逻辑的基本观念背道而驰。自弗雷格以后,现代逻辑都是以推理的有效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它强调以形式化语言研究命题形式的必然性质,而不关涉对命题内容的真假判断。因此,与传统逻辑相比,现代逻辑并不涉及认识论问题;或者说,正是与认识论研究的分离,使得现代逻辑能够成为完全不依赖于心理学的独立科学。也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哲学家、数学家和逻辑学家都致力于为逻辑学寻求新的基础。然而,胡塞尔为逻辑学找到的新基础,既不是弗雷格式的形式演算系统,也不是罗素式的经验主义,而是内省式的意识理论,是对意识活动的先天条件的研究。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是否可以说,胡塞尔不仅对逻辑学的理解与现代逻辑背道而驰,而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也无法能够切中要害?
胡塞尔是如何批判“心理主义”的
应当说,《逻辑研究》第一卷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很是全面,从心理主义者对逻辑学的理解,到由心理主义可能导致的怀疑论的相对主义,再到心理主义者的基本成见,胡塞尔都给出了自己的论述。然而,由于胡塞尔本人对逻辑学的理解并没有完全摆脱近代哲学关于逻辑学的一般观念,因而他的所有批判都无法切中心理主义的要害。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仅仅分析一下胡塞尔对心理主义成见的批评。
胡塞尔把心理主义的论据归结为三个“被误认为自明性的”“错误的成见”。第一个成见是认为:“支配心理之物的那些规定显然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据此也就很明显:认识的规范规律必须建立在认识心理学的基础上。”(第135页)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在这里混淆了一个区分,即“一方面是那些被用来规范认识活动的规律,另一方面是包含着这个规范本身的思想并将这个规范作为普遍的义务陈述出来的那些规则。”前者应当是理论的规律而不是实际的规则,后者才是对理论规律的规则性运用;前者是真正包含了真理内涵的逻辑规律,后者则是对逻辑规律的自明的确然的结果;前者是具有规范性质的理论真理,而后者是对规范的实际运用。表面上看,这样说的确没有错误。但我们不要忘记,胡塞尔在这里是要反对心理主义的逻辑观念,即把规范规律建立在认识心理学的基础之上。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规律与规则的问题。我们就用胡塞尔的例子来说明,他是如何错误地理解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著名的三段论推理的有效性建立在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推出的关系之上,而不是取决于它们是否揭示了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或可以被用作理论科学的某种规范。当我们把可传递性定理作为三段论推理时,我们就是在给出一个规律性的说明,而不仅仅是在用规则去运用这个规律。所以,任何规律的存在都无法离开对规则的运用,或者说,规则正是规律的现实形式。的确,我们可以用一个数学公式来表示两个数的积和差与它们的二次方程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用自然语言把这种关系描述出来,但逻辑规则的意义就在于,只有用形式化的方式,我们才能准确地表达这种关系,而日常语言的描述仅仅是为了不熟悉形式方法的人更容易理解而已,但它们无法完全取代形式方式的表达。应当说,现代逻辑的出现正是为了避免日常语言描述中存在的歧义、混乱和矛盾。在这种意义上,胡塞尔并没有真正理解现代逻辑的意义,因而他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也就失去了逻辑学上的真正价值。
顺便说一句,胡塞尔同时也批评了反心理主义者,认为它们的错误在于“将认识的规则说成是逻辑规律的实质”。这个批评多少有些无的放矢。因为我们知道,类似赫巴特这样的反心理主义者试图把心理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他们并不关心逻辑学是否以心理学为基础,因而他们强调认识的规则完全是出于心理学的考虑,而不是逻辑学的考虑;另一方面,类似弗雷格这样的反心理主义者则根本不会谈论认识的规则,更不会把认识的规则说成是逻辑规律的实质。事实上,胡塞尔这样做是为了说明,存在一种自明的、并不建立在心理学之中的判断规则,因而无论是心理学的还是非心理学的真理都可以用这样的规则做出正确判断。他把这样的规则就称作“纯粹逻辑的规范”。显然,胡塞尔这里并不是在谈论逻辑本身,而是借用逻辑的名义阐述他关于思维规律的思想,即他所说的“这门科学的唯一特性将在于:它本身在其‘形式’上要服从于它的规律的内容,换言之,将它本身构造成真理的系统统一的各种要素和各种理论联系受那些同属于它的理论内涵的规律的支配”(第140页)。
胡塞尔指出的心理主义的第二个成见是认为,由于逻辑学讨论的主题和概念与心理学密切相关,因而我们在讨论这些主题和概念时就无法排除心理学,至少应当把心理学看作是逻辑学的一部分。胡塞尔对此的批评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先指出,心理主义的这种成见也把数学纳入到了心理学的领域,第二步则要表明,纯粹逻辑学的观念与纯粹数学的观念同属于相同的研究领域:它们都属于观念的领域。第一个反驳显然有些牵强,因为心理主义者从来都把数学归入逻辑学的范围,这也符合当时数学界和逻辑学界的一般看法,例如,弗雷格也把数学理解为逻辑的组成部分,[6] 乃至于罗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原理》也被看作现代逻辑发展史上的经典之作。其实,心理主义的错误并不在于把数学纳入到了逻辑学,而在于把逻辑学看作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弗雷格的批评更具有针对性,他在《算术基础》中就明确表达了如何使数学的真理摆脱心理学影响的思想。[7] 所以,胡塞尔批评心理主义把数学纳入心理学领域,并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
我们再来看他的第二步。他首先比较了纯粹逻辑学和纯粹数学,认为由于纯粹数学本身不属于心理学的部分或分支,所以,纯粹逻辑学也不可能是心理学的部分或分支。他给出的理由是,纯粹数学涉及的是抽象的观念,例如,5这个数并不是指任何人使用它时在心理形成的表象,也不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对象,而只能是观念的形式。“5这个数作为形式的种类而出现在意指的意识中。”(第149页)同样,胡塞尔认为,纯粹逻辑学涉及到的也只是观念,因为构成这个逻辑学规律的概念不可能具有经验的性质,它们必定是真正总体的概念,“它们的范围仅仅是由观念的个别性、真正的种类所组成”。他甚至认为,逻辑关系就是观念的形式。在这里,我们很清楚地看到,胡塞尔把纯粹数学和他提出的纯粹逻辑学看作属于研究抽象的观念领域,这本身就带有明显的近代哲学痕迹,与现代逻辑的基本观念大相径庭。
胡塞尔指出的第三个成见是认为:所有真理都处于判断之中。由于只有判断才能构成密尔所说的“明证性哲学”或“明证性理论”的基础,所以,胡塞尔把从心理学出发对判断的解释,统统斥为心理主义的成见。暂且不追问明证性概念的合理性(因为那将是一个更大的话题),我们在这里仅仅指出,胡塞尔在反对心理主义的这个成见时,是把观念而不是判断作为逻辑定律的基础,而且认为,判断的明证性也依赖于或服从于观念的条件。他这样写道:“任何一种属于这个观念多样性的现实判断都满足它明证性的可能性的观念条件,或者是通过它的形式满足,或者通过它的质料满足。那么,纯粹的逻辑学规律便是纯粹建立在真理的概念以及与真理概念相近的概念中的真理。在将这些规律运用到可能的判断行为上的过程中,它们的纯判断形式表述出明证性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的观念条件。”(第163页)
应当说,胡塞尔的这个思想与现代逻辑的发展是背道而驰的。从弗雷格开始的现代逻辑,不仅清除了近代哲学的观念论传统,而且明确地把句子或命题作为意义的基本单位。虽然“所有的真理都在判断中”这个说法具有明显的近代哲学特征,但它至少表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只有判断才能为我们传达真理,无论这样的判断是逻辑的还是心理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现代逻辑研究的一个重要起点,即“必须在句子联系中研究语词的意谓,而不是个别地研究语词的意谓”。[8] 这就是后来被叫做的“语境原则”。心理主义的错误并不在于强调了判断的重要性,而是在于把判断理解为赋予逻辑学以心理学明证性的基础。在这里,胡塞尔是在清除心理主义的同时,把其中更为重要的东西也清除掉了,把小孩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了。
由于篇幅的限制,我在这里并没有全面地分析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特别是没有揭示这一批判与他的现象学之间的密切联系。但从以上有限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胡塞尔的批判事实上并没有切中心理主义的要害,而且,他对逻辑性质的理解以及对纯粹逻辑学的建立,都表明他的逻辑观念是一种向近代哲学的倒退。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逻辑研究》并没有对现代逻辑的形成和发展带来任何有价值的影响,而且,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也没有真正清除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这个任务最终仍然是由弗雷格完成的。
 
【注释】
[1]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译后记,第282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另参见倪梁康:“在寻求最终确然性的途中:胡塞尔”,载江怡主编《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第10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2] 斯鲁格:《弗雷格》,江怡译,第2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3] 转引自斯鲁格:《弗雷格》,第94页。
[4] 同上。
[5]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第234页。下引该书,仅在引文后注明页码,不再另注。
[6] 弗雷格:《算术基础》,王路译,第8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一版。他在这里写道:“即使数学必须断然拒绝来自心理学方面的任何帮助,它也决不能否认自己与逻辑的密切联系。……对于推理的说服力或定义的合理性的一切研究必须是逻辑的。”
[7] 同上书,第13页。
[8] 弗雷格:《算术基础》,第9页。
【主要参考文献】
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
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
弗雷格:《算术基础》,王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
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
斯鲁格:《弗雷格》,江怡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威廉·涅尔和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
Mohanty, J. N., Husserl and Frege,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2.
 
(节选自《思想的镜像》。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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