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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及其现实意义
 

     历史的伟大转折总是以思想革命作为先导的。而思想革命最深刻、意义最深远的内容就是思维方式的变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冲破陈旧僵化的思维方式,捕捉时代精神的脉动,提炼时代精神的理论精华,从而尽力造就富于时代特色的新的思维方式,正是我国哲学理论近年来真正的探索和收获。十年来,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与这些变化相联系的新的精神、新的思维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的重新确立和贯彻。

一、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

 

所谓主体性原则,一般来说就是承认、重视并坚持主体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原则。

主体和客体是人的对象性活动冲的一对关系范畴,二者之间有一种“相关律”的联系:人和物、人和人之间只有构成一定对象性关系(如实践和认识)时,它们才是主体和客体。因此离开了这种具体对象性关系,失去了其中任何一方,主体和客体概念都是没有意义的。在此前提下,自然会进一步提出问题: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哪一方属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再明确些说:主体的结构、特性和作用在这里占什么地位?这就是所谓“主体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哲学有自己不同的(自觉或不自觉、或隐或显)答案。其中对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做出肯定结论的不同方式,就构成了不同性质的主体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建立在“实践的唯物主义”基石上的,其基本内容最集中地包含在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篇天才纲领、特别是它的第一条中。马克思指出,科学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对对象、现实、感性的理解,不是只着眼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而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即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见中共中央编译局的新译本《费尔巴哈》第87页,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列宁也曾以同样明确的语言表达了这一原则:以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包括到事物的完满`定义”中去”(《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实践是人的对象性感性活动。在实践中,一方面,作为主体的人必须面向客体,必须重视客体的作用即效应,按客体的本性和规律办事,即按世界(包括作为客体的人)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另方面,更重要的是,主体总是从自己出发的,是按自己的能力、方式、需要和尺度去理解客体、改造客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因此,在任何认识和实践中,都必须客观地存在着一种“主体性效应”。前一方面可以得出客体性原则,后一方面则得出主体性原则。马克思和列宁都不否认前一方面,但他们更强调后一方面对前一方面的影响,提醒人们:对客体、事物的理解和理论概括(“定义”),都不可能脱离主体性因素而孤立地达到,因而应该自觉地贯彻主体性的原则。这一主体性原则在认识论上的表现具有普遍意义。

     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首先应该充分理解它的下述规定和要求,并同以往和自前流行的某些错误观念划清界限:

    (一)它是一个充分承认并揭示主体性效应的原则。对事物要从主体、人的实践方面来理解,是一个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结论。在这一点上,它同某种把唯物主义解释成“唯客体主义”的传统偏见是格格不入的。这种传统偏见表现为:把“存在第一性、思维第二性”这个正确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错误地搬用到主客体关系上,得出“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客体决定主体”这类违背事实的、宿命论的结论。实际上,这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在去甚远,就是同旧的、一股的唯物主义相比,也是一种倒退或停滞。这种“唯客体主义”式的偏见,曾长期束缚了对主体性问题的科学探讨。

  (二)它是一种客观性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这里,主体性与客观性不是对立的概念。主体,作为各种不同清况下的现实的人及其群体,首先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一一社会存在。不是人们的社会意识决定他们的社会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他们的意识。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中,包含对人的主体性做社会的、.历史的客观性的理解。若把主体性归结为人的精神、意识、主观性,无视人的社会物质性、社会存在及其关系的客观性,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的方式,而恰恰是历史唯心主义的方式。

  (三)它是要求对主体做具体分析的原则。“主体”不是一个一般的抽象或实体,它是一个关系范畴。因此,必须在具体的对象关系中确认谁是主体,把握主体的具体结构、功能、特性及其作用,探讨不同层次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而不能抽象化。在理论研究中存在着把某一特殊关系层次上的特殊主体一般化的两种极端:一种是把类主体--人类或群体主体一一社会、阶级、民族等当作唯一的“主体”;另一种则把个别主体.-个人当作唯一的“主体”。两个极端互相排斥、二者择一,其结果或者导致抹杀个人及其个性,或者导致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而否认集体、社会,这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的精神实质的。这一原则恰恰表明:世界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多种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主客体关系,每一关系中都有自己具体的主体。只有正确而充分地理解每一主体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才能科学他说明其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而不能把不同的关系及其主体混为-谈,互相取代。

    (四)它是强调人的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承认主体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正是为了科学地确立人在自己的实践和认识中应有和能够承担的权力和责任的界限,并使二者合理地统一起来。任何把主体性原则理解为人可以随意地干事,只要权利不负责任,达到“绝对意志自由”之类的想法,至少是一种片面化的想象。权力和责任都来自主体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权力和责任又是彼此不应分离的。在客体面前,主体的权力所在也就是责任所在,反之亦然。因此,任何现实的主体(人类、社会、阶级、个人)从主体性原则所得到的第一条启示,就是要自觉地认清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及其统一,而不是其它。在这个意义上,主体性原则也可以说正是加强主体自身建设与充分发挥主体改造世界的能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五)马克思主义有自己的主体性原则,并不等于它否认客体性原则,这两者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才能保证认识和实践富有成效。它们各有自己的侧重和功能,对于我们的思想和工作来说,同样都是必须遵循的。但是比较而言,特别是当代历史条件下,主体性原则有着更为深刻、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确立“主体性思维”的深刻现实意义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来思考、认识、决策和评价,意味着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自觉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这对于曾长期受陈旧僵化思想束缚的人们来说,有巨大的思薄解放扣思维方式变革的意义,是我国当前改革和建设的一种重要的精神保证和思想武装。

    (一)“初级阶段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体正确自我认识的产物从国情问题的提出割做出回答,并不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样,仅仅是认识“客体”的过程,从更深刻的实质意义来说,它是我国社会主体的一次真正的自我认识,这一点,通过回顾三十几年来的历程就会发现:看到我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士,人口众多,贫穷落后”这些国清的“客体”方面事实,并不是使五十年代“三面红旗”和六七十年代之间“反对资本主义复辟”的理论同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区别开来的根据。使今天的理论同昨天“左”的理论根本区别开来的基础,正在于对下列问题的不同回答:“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处在历史发展序列的河种位置上?”“我们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人是什么样的人?我们现在需要什么和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等等,简言之就是“作为社会主义事业主体的我们的国家、社会、民族自身的状态、需要和能力如何”问题。总结以往错误和挫折的惨痛教训,难道不正是因为在“一穷二白”的客观事实面前,忘记了我国是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而来的社会,而仅仅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这一抽象观念出发,采取了-系列超越主体现实的决策所造成的吗?这正说明,仅仅了解客体如何,还不能保证正确地决定我们应该怎样做,只有同时更深刻全面地了解作为主体的我们自己,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脱离这一理论的主体自我认识价值,就不能真正深刻地理解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让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于我国当前改革祁整个现代化迸径的根本意义,也问我们证明了确立主体性思维的方法论怠义。可能有人不同意这一点。常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曲折坎河,共主妥原因就是对人的主饨性、能动性强调过头了,加对吝体庄凉灿重视和贯彻不够。这口观点当然不能说不对!但它对以往经验驭训的总结,认方法论上说来却不够深刻,由此提出的结论更是消极的、片面的。似乎我们俗受挫折的原因只菇于揖们村-客体懂得或认识得如何如何少,至于为什么认识待少一一边显然涉及到我们王体自身的因素一-则没看到。强调尊重客休及其本性和规律对人的削约,这当然没错。但是,正确对待客体却正是主体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因此不能跌乏主体对自身的批判反思。在三十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活动中,与其说我们饼主体性、人的能动坠过头了。还不如说我们长期未能理解主体性,不怎么懂得主体《事拘的发展及一切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效匝,主要是对主体性讲得太少,驻蟒不透。过去为什么我们者迢挫折,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正是由于我们受“客休决定主体”观念时影响,不承认或不能正视对客体的任何理解中都有我们自己(主体)的介入,反而断定它只是由客体造成的。这就为一切不负责任、tt只交学费不长见识”的行为提供了托辞。目的我国正在进行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说到底是社会主体对自身结构、能力、状况进行改造祁变革。因而,作为社会主义初汲阶段的社会主体,必须对自身状况有清醛的认识;否则就难以超越自己,并自觉地创造性地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偏健迅速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本质是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特别强调凳尊蚕和发扬社会发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而这反映到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上,就是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

     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还是它闪中级阶段乃至高级阶段,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都是乞的根本标志之一。所谓“当家作主”,就是指成为社会占有、管理、决策、实施、检验、监督和评价的主体。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制度结束了少数剥削者的统治,实现”f大多数人根本地位上的平等,公民共同占丙习O支配生产资料,从而电就当然地成了社会政治的主体。在这种意义上,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最高类型”的民主,同资产阶骄的民主相比具有广泛性和莫割义但是由于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使得我园的现实同这种理论上的实质有很人差距。目前,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在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但还不完善。无论是民主发展的广度(民主实施的范围)和深度(人民实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状况和程度)都很不充分。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等现象还广泛存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还有待进一步发展。这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我国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下,民主素质程度不高。所谓民主素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对自我地位和作用的自觉程度;二是指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实行监督、参与议证和管理的能力。由于中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中,缺乏民主传统、民主意识薄弱、民主要求不强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民主化的主体性基础薄弱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由于主体本身的状况而不能很快地完善和健全起来。改变这种状况,即提高民主化主体的素质,造成适合民主化的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首先前提。

另一个原因则是在处理民主过程内在矛盾时所发生的主观错误。民主,实际上是一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处理社会内部事务的权力。因此任何民主制度的主体总是一定范围众多个人的联合。“少数服从多数”和“自下而上的授权制”是民主的基本形式。而民主制的客体,即通过民主而实施管理的对象,则是社会的公共事物和得在民主制度范围内的个人。这样,个人在民主制度下就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身份:主体和客体。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一方面是民主制度的主体中的一员,是主体;另方面作为个人行为的主体,他又是民主管理的对象,即客体。个人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般民主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所必然遇到的一个矛盾。而民主建设的目的正是要使这两种身份有机地、充分地统一起来,即达到充分地由人民自己来管理自己。

以往的根本错误就是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往往只把人民群众个人当作民主的对象、客体,因而导致了两重身份的分离和对立。其主要表现就是:不是由提倡人民群众自己来实行民主,健全民主制,而是强调从上面“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不是把集中当作民主的手段和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正是民主过程本身的一个集中意见的环节),而是把集中当作高于民主的“指导”形态;缺少有利于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议证权和决策权的高效率形式,与之相比,直接管理、干预群众个人思想行为的途径却相应地比较有效;行政权力在实质上是自下而上逐级授予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协调,等等。上述错误的处理不仅与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有关,也同理论上思想上未能充分理解民主的主体性特征有关。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原则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在于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己来全面地落实人民群众在社会、国家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经济、政治等社会体制的改革,使用权群众真正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都成为主体,而不仅仅是对象,都达到责、权、利的统一。只有不仅在根本实质上,而且在具体形式上都使人们感到自己是事实上的主体,才能够增强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使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起来。

 

(三)增强民族主体意识是我国改革和建设成功的保证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世界、制定方针政策的方法论原则,同时也倡导着一种改造世界的最先进、最富有生命力和凝聚力的精神气质,一种精神境界。今天,我们要科学地、自觉地树立起中华民族的社会主义的主体精神,团结一致、同心同德,经过独立自主的艰苦奋斗,去育得改革和建设的胜利。

     树立中华民族的主体精神或主体意识的基础,在于自觉地、充分地认识到,我国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体,是一个包括国内各民族、各阶层和每个公民在内的整体,即整个中华民族、社会主义的祖国,百是不任何个别的民族、阶级、阶层或个人。任何群众和个人只有站在这个立场上实际地为整个民族的振兴事业服务,才有资格充当这个事业的主体。因为只有这个伟大的主体才能够承担这项伟大的事业。所以,改革和建设要想取得成功,必须依靠从总体上树立和发扬全民族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

    “弘扬民族主体精神”不是一句空洞抽象的口号,它有着丰富而具体的内涵。在当前我国社会思想和行为中,存在着许多歪曲和损害这种精神的表现。例如,以民族传统文化虚无主义和盲目崇拜外国为特征的民族自卑感;以缺乏时代感和拒绝对传统做自我批判为特征的自大主义和保守态度;以旁观者、“看客心理”对待祖国事业,并在困难面前失去信心,采取逃避现实态度的“候鸟之爱”;等等。我们认为,其中在目前影响最大、最深,因而也最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出现的一种“主体分解化”的倾向。

     “主体分解化”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表现,主要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形式:“权力个别化”和“行为短期化”。“权力个别化”是指,本来属于民族、社会主体的权力被变成了当事者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权力;本应代表民族、社会主体行使权力的人,实际上只为个人或局部群体行使权力,只承担对个别(局部)主体的责任,而不是向整体主体(民族、社会)负责。与之相伴随的是目标和行为的“短期化”:因为实际的主体是个别的、有限的,因此目标和行为就必然从只顾局部走向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特别是不顾民族、社会的长远利益。“权力个别化”使主体从空间上被分解,“行为短期化”使主体从时间上被分解。“主体分解化”的必然后果,是造成许多社会公共权力和事务在形式上“主体不明”和“主体错位”,而在实际上则滋长和强化了各种不良风气、腐败现象。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任人唯亲、以关系代政策、地方或小团体割据的保护主义、利用行政权力经商的“官倒”、用公款吃喝旅游的损公肥私行为、竞相攀比摆阔气讲排场的铺张浪费作风、迷恋权位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以及大大小小“走后门”、“卖人情”等不正之风,实际上正是一些人把手中掌管的公共权力变成了私人的权力的结果。畸型的“急功近利”,为了在自己任期内取得“辉煌成绩”而不惜采取种种“杀鸡取蛋”、“竭泽而”的做法等短期化行为,其思想根源也与此有关。

     “主体分解化”现象,一方面产生于社会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另一方面产生于人们整体主体意识的薄弱。这两方面的原因相互迭加、相互转化,就会造成某种恶性循环,从而对兴中华的大业构成严重的危害。要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其危害,就必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使相应的主体权力和责任得到层层落实,行之有效、衡之有法。与此同时,加强对全民族主体意识的提倡、宣传和教育。

     说到全民族的整体主体意识,还有一些思想理论问题需要澄清。例如,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有同志提出:中国封建的传统文化中,了一种“社会本位”(实际上是以社会为名义的少数统治阶级)为本位,在社会生活中忽视个人、抹杀个性,这是一种落后的观念;在今天,应该提倡的是“个人本位”观念,即在充分解放个人、发展个性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等等。不能否认,他们的这些思想中包含了某些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良好影响。但是我们认为,简单地提倡“以个人本位取代社会本位”,不仅在理论上有片面性,而且在中国社会当前的历史实践中也欠妥当。

     在各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中,以什么为“本位”是历史地具体地变化着,没有一成不变的、永恒的绝对公式。从封建主义以宗法为实质的、抹杀人的个性的“社会本位”制,到资本主义以私人经济利益为实质的“个人本位”制,都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文化现象。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全局来看,他们并不是绝无仅有的两种“本位”形式,并不是人们只能从它们中“二者择一”的两极。现代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已经突破了在两极之间跳跃的单一本位制形式,而是走向多元化、多级化的“主体本位”制,即:在多层次、多侧面、多重关系的社会生活中,谁是一定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就以谁为本位,而不是便某种特殊的主体地位普遍化,使全社会的本位毕一化。这就象当代遇到的全球性问题(生态、能源、和平、人口等),必须以全世界的人类为本位、阶级斗争问题只能以阶级为本位、民族问题则以民族为本伍、个人的事情要以个人为本位一样。各个不同层次、侧面的主体不能混淆和取代。因此“本位”不是在单一、准一的意义上被绝对化的。落实证明,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水位,正是造成决策和选择简单化并导致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主体本位”的思考方式应首先确认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主体(迄样将会看清个人、群体、社会实际是不同层级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的主体),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承认每一主体在各自层级和范围内的本位地位。筒言之,就是对一“本体”做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地一概而论。例如,纯属个人的活动、个性发展方而的客清,必须缉逗个人的主体地位,不能由他人、群体和社会来包办代替,甚致祖暴干涉;但是当个人仅仅作为一个共同主休中的一员、一个整体中的部分时,就必须以整体主体为本位,而不能以个人为水位了。假如国家领导干部、社会组织的公务人员、大工业生产系统中个别环节上的工人等等邦以个人为木价,都仅仅对个人的利益、兴趣和个性负责,而矾整体权力和责汀为异己之物,那么会早敛什么法束。不是可想而知的吗?

     可见,确立“主体本位”观念,不仅是解放思想,促进社会生活多元化、多样化发。展,促进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发展的理论根据,而且是增强合理的社会联系,强化国敌、民族、社会整体性和统一性建设的理论根据,是把两者科学地、合理地结合起来的必要思想前提。在这里,任何片面化极端化的态度,将民族和个人先全对立起来,都是与时代和现实不相容的。而正确地理解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则正是现时代的革命者、透设者应有的起码觉悟。

     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中华民族的主体精神,才能够白觉地、有效地使它发扬光大。作为一种社会整体性的主体,这种主体精神:要求全体成员密切合作、同心同德,蒙一个人一样有承当任何困难风险的意志;要求民族整体形成自己肘独立形象,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依靠自己的头脑和双手建设现代化的文明,等等;这一切,同国家、民族、社会内部绝大多数成员个人的充分发展,民主。自由、科学文化的繁荣发达,人们个性的丰富化匀健康之间,并不矛盾,而恰恰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达到这种理想的结合,同时意味着造就未来社会主义中高级阶段的新型主体。因此,把不断谱强民族主体意识、弘扬中华民族的社会主义主体精神、坚作当前改革和建设的必要条件与内在目标瑚统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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