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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转型的足迹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起,中国进入了以实现现代化为目标的改革开放时期,社会的伦理环境和道德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现实的变化反映为观念的冲突,曾经引发了一场又一场社会性的道德思考和争论。这些思考和争论经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传播开来,参与者之众,远远超出了专业学者的范围,其影响之大,有的甚至构成了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事件。本文就此做一大致回顾,力图从中提炼出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蛇口风波”与义利之困: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义利之辩”是中国传统道德观的重要命题。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伦理政治价值(“义”)与经济功利价值(“利”)的关系;二是公共利益(“公”即“义”)与私人利益(“私”即“利”)的关系。可以说,覆盖了上述两重含义的义利统一与和谐,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理想。但历史却从来没有给这种理想提供相应的现实。现实是,在儒家思想体系的影响下,“重义轻利”原则长期占据了道德观的统治地位,从而困扰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当我们认识到国家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追求“共同富裕”,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破除传统义利观的束缚,就必然成为解放思想的一个重要步骤。

1980年由“潘晓来信”引起的人生观讨论,可称是“文革”后走向道德反思的第一个信号。如果说,囿于当时的氛围,加上议题过于宽泛,这场讨论的挑战性还未充分表现出来的话,那么几年后发生的“蛇口风波”,则一方面亮明了争论的焦点,另一方面也冲击了说教式的传统道德,从而为价值观转变发出了更有力的信号。“蛇口风波”之后,公民的个人权益逐渐得到肯定,社会上放手抓经济、“不耻言利”而敢于追求富裕的理念,更是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可以说,这是理想与现实的一次成功结合。

但是,任何进步都会付出代价,现实总是向理想发出新的挑战。“蛇口风波”之后逐渐漫延起来了一种急功近利风气:市场上的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官商勾结加深;官场上的以权谋私、腐败与作秀盛行;媒体追逐“钱势”、媚俗崇富上瘾;学界分化,学风日趋浮躁颓败;在贫富差距拉大情况下,一部分人“炫富”和另一部分人“仇富”,一部分人世故化、犬儒化,另一部分人则“愤青”式地情绪化……,种种心态冲突,使我们的义利观重新陷入了困境。

事实或许证明,每个时期所能解决的问题总是具体而有限的。显然,无论在哪个层面上,“义”和“利”的关系都不止是一个道德和思想问题。关于“义利统一”的理想追求,必须走出纯粹道德推理的层面,结合历史的条件和进程,并进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实践的领域,才能找到它的切实根基。目前国内伦理学界似乎已经注意到,在各种伦理道德关系中,“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要求逐渐占据显著位置”。这就意味着上,伦理学将与经济学和政治学等一道,把实现社会体制中的公平正义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而不是使义利之争局限于个人的道德立场和动机层面。显然,这将使义利观的思考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个人与集体:道德主体的纠结

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似乎没有形成一个集中的事件,但它贯穿于各种道德思考之中。在教科书里,集体主义一直被看作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但却缺少足够的科学论证,包括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的立论根据。因此它往往只被当作一个政治口号,不仅一直从外部受到西方流行的个人主义的攻击,在内部也遭到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的质疑。

道德上的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实质是社会道德或公民道德的主体之争,即谁是道德(规范)权利的主体,谁是道德(行为)责任的主体?应该说,确切意义上的道德主体,是道德权利与道德责任统一的承担者;而二者的分离,恰恰是历来道德困境的根源。例如,个人主义充分主张个人的权力和自由,这一点使它很有说服力和感召力。但也因为如此,它必须对各种各样的个人自我膨胀、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行为和自由主义的不良后果负责,从而被集体主义宣布为“万恶之源”。而与之对立的传统集体主义观念本身,则因其仅仅强调“群体本位”、“集体至上”和个人对集体的责任,则显得有些简单和贫乏。由于它不仅不足以确立马克思早已提出的“真实集体”与“虚幻集体”之间的界限;更无法为现实中业已成为社会发展障碍的地方割据主义、区域保护主义、部门利己主义,及其他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等群体行为界定有效的是非标准;特别是,这种集体主义一直局限于强调个人对集体的服从和奉献的义务,却从未由此而明确、合理地论证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进而引申出民主和法治的政治诉求,等等。正是这些问题,使集体主义的科学界定和解释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的一个难点和弱点。

如何突破这一点,看来需要跳出个人和群体之间的两极对立、“二论背反”的圈子。在思想方法上,首先不宜再像过去那样,抽象化地理解个人和集体(单位、群体、社群),把它们当作是相互外在、彼此排斥的;而要看到它们多样、多层、多元化存在的现实,特别需要对群体和个人都加以具体的历史的分析,看到个人与不同性质群体之间的不同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说明现实的个人与他所在的群体之间,道德行为主体与道德规范主体、即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道德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之间,何以达到一致和统一的内在根据、历史条件、有效范围和合理形式。没有这种以现实的人及其多样化存在形态为根据的分析,显然难以产生应有的突破和共识。在现实中,我们能够得到提示从而可以预见的一个出路是:共同体原则的共识和突破,势必走向与民主和法治的深度结合。

三、从张华、赖宁到“大兵”:美德的前提

任何一种道德体系所倡导的美德,都内在地含有“是谁的美德”、“为了谁的美德”和“由谁来倡导的美德”等前提。这些前提在理论上涉及道德的主体性和层次性,实际上也决定着所谓美德的现实命运。但已往却少有它的明确界定和自觉贯彻。而理论上含混不清的问题,在现实中却是无法回避的,它们迟早会被尖锐地提出来。

例如,相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大力宣扬英雄人物和道德楷模,是我们常用的一种倡导美德方式。而“舍己为公”和“舍己为人”是一向崇尚的美德。那么,我们道德体系是依据怎样的伦理结构和次序来评价“公、己、人”之间的关系呢?1982年由张华事迹引发的关于“大学生救老农值不值得”的争论,应该说还是澄清了一个根本问题:在人的生命权利面前,个人和个人之间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对人的生命的维护,是我们共同的道德准则。据此可以说,张华为践行这一准则做出了榜样,他是值得的。

1988年以后关于赖宁宣传的争论,则将思考引入到了另一个层面。争论中让人警醒的是:小英雄赖宁本人的道德固然是高尚的;但是对于主导国家社会的成年人来说,如果一味地欣赏并鼓励未成年人去牺牲,那么这样的价值体系本身意味着什么?它是道德的吗?我们看到,这种具有了主体反思意识的争论,开始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就是官方和媒体不再进行类似的宣传鼓动,转而更多地关注于未成年人保护。遗憾的是,这一实践的成果验证了何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理念,却还没有明确体现在我们的道德理论体系之中。

上述两场争论的未明之处,几年后在“大兵瑞恩与梁晓生”讨论中再一次暴露出来。如果仔细地解读《拯救大兵瑞恩》这部电影,那么不难看到,它所勾画的美德形象,实际上包含了多重的内容:其中,通过瑞恩母亲的请求得到将军的承诺,提示出国家尊重公民权益、使公民权利成为国家责任的原则,这应该是一种制度美德;通过小分队(在这里,小分队十几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执行国家职能的一个机构部件)士兵们奋不顾身地执行任务,颂扬了军人的牺牲精神,这应该是一种职业美德;通过瑞恩本人选择“打完这一仗再离开”,又体现出他的军人角色和公民(“顾全大局”)觉悟的统一,这应该是一种个人美德;等等。可惜的是,这些内涵并未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思考。相反,这场讨论最后由专家所做的结论,却停留于十年前张华那场讨论的水平,不过是重申了“生命价值的普遍性和优先权”而已。然而,当时由梁晓生强调并引起争论的,却是这样一个问题:珍惜生命是否就意味着,应该普遍地、无条件地认同“为救一个人可以牺牲其他个人,不惜任何代价”,否则就是“道德冷漠”呢?这个在现实中越来越频繁出现的问题,当时并没有得到透彻的思考和回答。

解读的粗疏与结论的苍白,似乎暴露出我们传统道德思维的一个实质性盲点和误区,就是目中只有简单化的、抽象的人和个人,没有多层次的、作为现实主体的人。

四、王海打假:市场上的道德较量

在步入市场经济的初期,与“假、冒、伪、劣”行为做斗争,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有道德转型的重大意义。“王海式打假”的出现,是当时一个标志性事件。在这一事件中,我们的传统道德显示了强势,也暴露了脆弱。

商品打假这件事,本身有它的经济方面、法律方面、道德方面、乃至科技生产和经营知识等许多方面的因素。但王海事件一出,尽管也在经济和法律等领域得到了专家的重视,但在以媒体为代表的公众舆论中,被突出的却仅仅是道德问题。更加偏颇的是,当时形成热议焦点的,并不是制造和销售假货的厂家商家的道德,更不是市场管理者和执法者的道德,而是集中于王海本人的道德:王海怎样做才是道德的?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海把打假的收益缴公才是道德的,归己就是“损公肥私”,是不道德……。这种观念的表现,可谓把传统集体主义对公私观和义利观的偏颇理解,发挥到了极致!

在以道德主义为主旋律的意见纷争中,这场实质上属于市场经济需要的新道德与旧道德之间的冲突,在讨论中又一次不了了之。伦理学很快忘记了它,而实践则以如下的方式完结了它:不仅问题的真正核心和实质,即如何落实和保护普通消费者打假的权利,被忽视和掩盖了;而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小额法庭来支持消费者,从而顺利完成打假的具体经验,也因此没有被理解借鉴;结果是,在种种压力下,作为普通消费者打假的王海最终变质,转而变成了与打假对象处于相同利益链上的经营者。可以说,王海打假的职业化,实际上宣布了普通公民和消费者打假的一次彻底失败。面对这一事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经济、法律一体化问题,我们依然错过了时机,并没有给予理论上的理解和制度化的体现。市场经济中的许多道德博弈问题,并未因此促成公开、公正、普遍有效的章法,而是继续在实践中自发地面对和摸索着。

五、“滑坡”还是“爬坡”:道德视角的反思

伴随着生活中层出不穷的事件,学界当然不是毫无觉察和无动于衷的。从理论上思考道德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的一场比较典型的争论,是发生于1996年前后的道德“滑坡论”与“爬坡论”之争。在一种非常表面化的理解中,“滑坡”还是“爬坡”,似乎只是关于当前社会道德的状况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的结果描述和事实判断之争,同时也被看作是肯定或否定近年思想道德工作绩效的评价之争。正因为如此,这场争论一度牵动了从学界到社会、从中央到地方各界人士的关注,人们纷纷表态,场面十分热闹。

然而,“热闹”常常是理论思考的坟墓。实际上,“滑坡”与“爬坡”之争中真正重要的,是关于道德判断的权力与标准的反思,即道德评价是评价谁?由谁来评价?以什么为评价的标准或参照系?等等。例如,争论中涉及两个重要的判断和推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代表性:一个涉及美德的标准,有人提出“人们都为自己就是不好的,不为自己才是高尚的”;另一个涉及“何为人类历史上道德最美好的时期和样态?”答之曰:“原始社会”。可以说,这两个判断实际上是得出“滑坡论”的潜在的逻辑前提和要素。围绕这两个判断的争论,进一步反映出人们对道德的本质和基础、道德评价的根据和尺度、道德思维的方式和取向等更深层理念的尖锐分歧,并涉及对我们的传统道德体系是无条件地继续确认,还是自觉地反思批判并加以重新建构,关系到今后道德建设大政方针的定位和定向。

遗憾的是,在当时过于世俗化、功利化、肤浅化的权衡中,或者由于并未真正理解和把握这场争论的理论实质,或者是害怕引发更大的思想风暴,人们选择了以调和折中的方式回避问题,使这场争论未能深入下去。结果是,不仅那些深刻的道德理论问题未能进一步展开研究和讨论,甚至(如我们在其他事件中看到的)连一些急需的道德共识也未能形成。某些深层的误区和混乱也因此得以继续下来,如:难以摆脱的道德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二元对立的“怪圈”,无视多元主体权益、主体层次不明的泛道德理想主义,以自上而下的灌输和说教为特征的道德教化主义,等等。直到21世纪,还有以“德治”为旗帜,以道德教化主义为核心的儒教思潮等,如轻车熟路一般在社会上大张旗鼓。而反映现代社会的伦理结构,并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目标相一致的新的道德理论和实践,则若隐若现,一波三折,步履维艰。

六、德治还是法治:国家政治的抉择

伦理道德问题本身的重大普遍意义,使它决不会仅仅停留在学者和公众的思考之中,而是必然进入国家政治的抉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使“法治”这一主题成为响亮的时代声音。社会实践的发展告诉人们: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民主政治需要法治,全球化的世界格局也需要法治……。基于这种现实,1997年中共十五大修改的党章和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写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关系国家政治性质和政治目标的结论,表明实现法治成为我国势在必行的理性选择。

国家的政治抉择需要理论支撑,包括道德理念的支撑。那么,将“以法治国”变为“依法治国”,和将“法制”改成“法治”,都只有一字之差,其间的实质性差异何在?进一步说,法律与道德是什么关系?实行法治在道德上意味着什么?等等,这类重大问题,在一种道德主义思维根深蒂固文化氛围里,似乎一开始就难以得到充分理解和切实把握。以至于刚刚确定“法治”不久,社会上就出现了“以德治国”的口号,其声势甚至一度超过了法治。其内容是将“德治”看作可以与“法治”并提,并与之构成“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的治国方略。这一口号显然是沿袭了人治主义的传统,将“法”和“德”都当作了治理的手段,否则不可能合理地得出它们应该并列互补的结论。然而,这一思路恰恰与“依法治国”所表达的意思相冲突:在“依法治国”中,法不是简单的手段,更是国家政体的性质和目标,是治理国家的根据和原则。因而“德法结合论”所代表的,实际是一种以人治方式理解和消解法治的倾向。人们没有看到,在国家政治层面上,法治与人治并不是同层并立、可以互补结合的(软硬)“两手”,而是“南辕北辙”的两种政治体系,我们只能选择其一。

正因为如此,在经过激烈的争辩和郑重思考以后,“德治”的提法终于淡出了官方的正式话语。但无须讳言的是,在社会上,甚至包括当下法律界一些人士在内,认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说法依然有一定的市场。从学理角度看,这里也如同其他争论一样,个中的理论是非和政治得失究竟是什么,如何给予透彻的说明,从而使法治社会应有的道德理念成为我们新的理论共识和精神财富,仍然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七、“跑跑”与“跳跳”:被弱化的角色意识

2008年,面对汶川发生的特大地震,中华民族的精神潜质和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成果,从多方面显现出感天动地的力量,受到了举世称颂。但其间也发生了一个小的插曲——“范跑跑事件”。“跑跑”的言行理所当然地受到了遣责。出人意料的是,在“跑跑”直言不讳的自我辩解面前,特别是在“跳跳”式道义专横的衬托之下,范本人却一度赢得了较多的舆论同情。有评论说:“人们之所以同情范跑跑更多一些,关键在于范跑跑敢于讲真话、说实话,即便这样的真话与实话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也无碍人们对其坦诚的理解与尊重,……或许,正是人们的公共道德和生命价值理念逐步成熟,才使人们对范跑跑身上所表现的本能和自救意识多了一份理解;而对郭跳跳的过激言辞和道德大棒少了一份认同!”

在这个几乎发生评价逆转的案例中,多少表现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值得注意。这就是所谓“人性”与“角色”的关系。社会角色的道德,如职业道德,是一种由责、权、利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公共性道德,它与个人的私德有着不同的性质和要求。但是对这种角色道德的理解和把握,却历来是我们道德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跑跑”丢下学生自己逃生,如果说这是出于可以理解的“本能和自救”,那么他在声称自己只是“追求自由和公正”,而不奉行“先人后己勇于牺牲”的时候,却是偷换概念,转移了论题。在这里,他完全忘记或不如说回避了一个教师的应有的道义职责,把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先人后己,进而把可以理解为一时软弱所导致的失职,提升为某种自觉一贯的追求。要知道,“讲真话、说实话”也是有不同层次和境界的。应该说这样的辩解并不能代表“讲真话、说实话”的完整境界,同时它还含有对自由和公正的某种曲解;与之相反,“跳跳”从另一个极端混淆了“角色”与“人性”。他把对方职业道德的缺失,扩张到对其人身和人格的蔑视,显然是越出了应有的伦理界限,无意中把自己变成了一个有无限权力的道德化身,因此不仅引起了一部分公众的反感,也转移了反思“范跑跑事件”的目标。如果说,“跑跑”的言行是对传统道德模式的某种挑战和利用,那么“跳跳”的形象则代表了传统道德模式的某种偏执。二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对“角色”和“人性”的界限不明,并由此导致了对现实职业道德的淡化和漠视。

由于缺少足够的角色意识,不注意区分复杂情况下不同主体的的道德权利和责任,这一点使得我们的公共道德标准一直显得不够成熟和稳定。长期以来人们谈及道德时,总是热衷于从抽象的人性和个人出发,将“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四德”(加上“个人品德”)一体化对待,既不加以分析,也没有重点;实际上是将各种问题都归结于对一般个人的道德诉求,而当代(职业)角色道德建设的特殊意义,则一直不能提升到它应有的地位。如此造成的思维习惯就是,在该看到“个人”的地方,却缺少对人的普遍理解和尊重;而在该看到角色的地方,却总是强调没有差别的“人性”。正如“贪官也是人”这类模糊了是非界限的观念,使得对腐败的法制化治理,始终无法在思想感情上到位一样,这样的道德模式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角色道德的弱化,业已成为我们伦理道德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障碍。它所造成的困惑甚至混乱,正在日益显露出来。

八、“全球伦理”与“普世价值”:道德话语权之争

在走向全球化的进程中,伦理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日益凸显。这一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多元道德的主体权利和责任问题。它的集中表现,首先是话语权的归属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际上曾兴起一股研制“全球伦理”规则和制定“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的热潮。各国人士以一个共识——存在着地球上全体人类共同的普遍价值和伦理准则——为不言而喻的前提,主要致力于寻找和制定相应的规范体系。但是,由于对“认定并宣示普遍价值以何为标准,是谁的权力”等前提缺少必要的共识,特别是由于无法克服多元主体之间话语权利的难题,这种努力只能半途而废,并未达到预想的目的。

国际性的学术对话,是对我国伦理价值研究水平的一个检验。但在国内的有关讨论中,却往往体现不出这种研究水平,例如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普世价值”之争。争论起源于《南方周末》522发表的编辑部文章《汶川震痛,痛出一个新中国》。文章称:“国家正以这样切实的行动,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拐点,执政理念全面刷新的拐点,中国全面融入现代文明的拐点。”这个带有一定政治指向的判断,点燃了另一些人的政治怒火,引发了大批判式的辩论。表面看来,争论是围绕“究竟有没有普世价值”、“哪些是普世价值”和“能否以西方价值为普世标准”展开的,实际的焦点却是:谁有权认定和解释普世价值?但可惜的是,思考问题的理论基础过于薄弱。表现在争论中,双方都混淆了“普世价值”与“普遍真理”的涵义,实际是在以真理的普遍效力来理解价值的普遍性,似乎若承认普世价值,就等于承认某种“普遍真理”的绝对权威。因此双方始终在“普世”两个字上做文章,实际争夺的是对唯一真理的解释权。这导致争论中弥漫着浓厚的话语迷信和精神强迫气氛,火药味十足而科学含量很低。

从学理上看,人们未能首先就“价值”的本义和特征进行切磋,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其实若是理解了“价值”,则会发现“普世价值”并不神秘,也无须如此严重对峙。如同“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幸福、和谐”等作为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念,虽然早已为人们所熟悉,并没有人表示反对,却也并未使人感到重大压力和话语威胁一样。现实中真正的分歧,并不在于这些一般概念和原则本身,而在于它们的下一个层次:“真、善、美”等究竟在哪里?有无一成不变的标准样式?谁是它的代表?等等。在这个层面上,历来都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的。这是因为,就价值来说,无论是它的普遍性还是特殊性,都联系着主体的层次和与之相联系的主体权利;对它的表述,首先是一种话语权的归属。一旦脱离了主体多样化的根据,那么所做出的任何判断和推论,都必然会陷入价值专制主义或价值虚无主义误区。可以为这种情况打个比喻:有人自己认为“吃饭”就是指吃西餐,因此就把“人人都要吃饭”变成了“人人都要吃西餐”;而有人则因为反对这个结论,就走向了从根本上反对“人人要吃饭”!——在这场争论中,由于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把“普世价值”与“西方价值”混同在一起,所以他们对“普世价值”无论是无限推崇,还是全力拒斥,实际上都是无视并滥用了主体的权力,它们用的是同一种思维方式,处在同一理论误区之中。

当然,这种“两极相通”的偏执,终究只是一种字眼和意气之争,并不能改变人类价值实践的历史进程。其中真正需要改变的,是我们的价值思维方式。

九、一点简单的思考

以上所列举的,仅仅是我们近年来遇到的无数事件中的几起。此外还有一些更大更具普遍性的问题,如经济领域中结构性的分配不公,政治领域中民主法治建设的阻力,行政领域令人惊心的特权和腐败,文化领域日益膨胀的浅薄和浮躁,甚至学术领域也出现了防不胜防的不端行为,等等。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时见到一些见义勇为举动遭遇的尴尬处境,到国家道德建设的大思路,包括传统道德现代化问题、社会道德教育方式的反思、核心价值体系中的道德定位等问题,更多问题尚不及在这里探讨。

不无遗憾的是,仅在以上例举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上的道德思考和争论往往浮于表面,多半满足于就事论事,或迁就概念,只注重概念的自我平衡而回避现实。结果是问题从哪里来还回到哪里去,不了了之。其中不仅鲜见有理论上的深刻总结,因此无法借以使思想达到普遍性的澄明和提升,甚至也很少达到对问题本身应有的共识,因此无法借以认同当下道德建设的形势和目标。在此情况下,尽管我国的社会发展呈现出快速上升面貌,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的前面,而人们内心的道德迷惘和焦虑却愈来愈严重。其中,道德理念与经济社会现实脱节而造成的人格二重化压力,与价值观多元化伴生的无所适从与肆无忌惮之间的心理失衡,由于道义安全感失落而带来的信心和信任危机,等等,无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着思想混乱和行为失范,使构建和谐社会的难度增大。

诚然,决定一个社会道德面貌的,决非是某种道德理论本身;当前中国人的道德意念,也绝非是中国现实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因此我一向不赞成孤立地就道德说道德。但目前的种种情况表明,即便在道德领域,我们也还有许多思想理论和观念问题,以及道德思维方式问题,处于自我封闭或若明若暗的状态,需要给予理论上的梳理和回答。

例如,我感到一直存在着一个很大、很普遍、影响很深的思想误区,主要是道德“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脱节。道德常常只被理解成是人类生活中某种发自内心的“应然”,而与历史本身一定意义上的“实然”进程毫无联系。说起道德时,道德家们总是一味地强调它的超功利、超现实的理想性,似乎道德是一个只能外在于人的现实生活、并高悬于它之上的可望不可及的东西,却从不认真地说明这种神圣的超越性是以什么为基础和实质的,是从哪里来的,不注重从人的生存发展本身的社会历史进程来说明道德的实然和应然。因而在强有力的现实历史进程(如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变革与发展)面前,“道德”常常感到被冲击和亵渎,被说成是在社会进步中受到了轻视甚至背叛的牺牲品,似乎世俗的经济、科技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天生要与道德背道而驰;随着物质生产生活的进步,人类在精神上的境界就只有失大于得,道德上的退步多于进步。这种道德与社会进步之间的“二律背反”,往往不是导致道德虚无主义,就是走向伦理专制主义。

诚然,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道德总是要反映一种应有的伦理结构和秩序,总是要阐明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总是要体现一定的追求和理想。也就是说,道德总是要具有某种“应然”的理想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如果一种“应然”只是出于某些人的愿望,却没有自己的“实然”根据,它既不能从社会历史进程中找到自己的基础和依据,也不能从现实生活中获得对自己的足够支持,那么,这种“应然”就注定带有单纯理想主义的软弱性,甚至只是一套虚幻的理念。例如在传统的思路中,应该说康德是最伟大的。其伟大之处,在于把道德从人以外的神圣与崇高,正确地还原为人本身的神圣与崇高。但康德只把道德归结为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而没有以人的生存发展实践来说明人的理性和意志。在他那里,道德律令始终如“星空”一样悬浮于人类心灵的高处。所以他也主要是在如何“要求于”人的方面,高扬了道德的权威,而未能从道德如何“来自于”人的实践方面,阐明这种权威性的基础、来源和保证。结果一旦面对现实,康德也难免陷入种种“二律背反”,找不到更好的出路。这说明,仅仅依据对“个体善的本性”的理解和推广(或相反,凭借对“恶的本性”的超越)而设想出来的美德及规范,充其量只具有理想的性质和力量,却往往缺少现实的根据和力量。在理论上,我觉得需要立足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重新思考和把握道德的本质,才能为超越这种实然与应然的“二律背反”提供新的思路。

有鉴于此,我觉得我们的伦理思考和道德建设,首先不能停留于概念的自我复制和自我咀嚼,而是需要一种面对现实、深入生活、尊重实践的态度和方法。对于西方伦理学从“规范”走向“德性”或美德的变化,我们当然需要从西方社会本身的实践中加以解读;而这一变化之于中国伦理道德的意义,我们也应该从自己实践的解读中得到启示。只有认真地面对现实中自己经历的道德实践,抓住其中的真问题,进行尽可能切实、深入、透彻的思考和争论,并且不回避对传统的道德理念及其思维和实践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和超越,才可能对问题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回答,重新构建起具有基础理论意义和长久实践效力的理念。

 

 

(原载江海学刊4期。新华文摘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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