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论社会主义权力道德建设
   

一、权力道德及其社会功能

权力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然而,对权力现象的科学认识并非与之同步。一般认为,权力概念源自拉丁语autoriasR·A·达尔认为:“权力这个词是指各社会单位之中的关系子集,在这些单位中,一个以上的单位的行为在某些条件下依赖于另一些单位的行为。”[1]马克斯·韦伯指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我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2]韦伯的权力定义和权力理论为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权力问题提供了一个出发点,并形成当代讨论权力问题的两个主要流派之一——韦伯主义。另一个主要流派帕森斯主义认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3]在综合韦伯与帕森斯权力理论的基础上,W·J·巴克利把权力界定为“一种对接受者代表着非利己活动的信息流。”[4]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权力的定义是:“一个人或许多人使另一个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5]根据以上关于权力概念的各种解释,我们可以对权力概念进行如下界定:所谓权力,是指某一主体(权力角色,或曰掌权者)凭借和利用某种资源对客体进行价值控制致使客体服从主体,以实现主体意志、目标或利益的能力及其影响力。

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所不同的只是,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公共意志其实就是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意志,因而权力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力的来源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在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力关系格局中,发号施令和服从号令均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体现其意志为准则。因此,社会主义的权力运作和行使具有以往任何社会的权力所不可能有的群众基础和科学依据。

与权力密切相关同时又为社会大众高度关注的是权力道德问题。所谓权力道德,是权力角色在权力运作和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实践的总和。它既表现了社会对权力主体运用权力控制和影响客体所提出的道德规范、道德戒律;又反映着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人格和理想境界。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开篇就指出,善业即“城邦政治”,“一切社会团体均以善业为目的。”[6]也就是说追求至善是政治和权力道德最高的价值目标和理想境界。孔子则认为:“政者,正也”[7]。这里,他把公正、正直作为为政者最高的道德规范。古往今来,公正、廉洁、为公、爱民、不阿等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权力道德一直为历代开明的君主所崇尚,并要求各权力阶层躬身践行,从而在历史上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成为我们今天仍应加以批判继承的宝贵财富。

在社会生活中,权力道德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对权力角色而言,权力道德具有约束功能。作为权力道德核心的道德规范本身就是对当权者行为的种种界定和约束,而权力角色自身的道德意识和人格追求又直接对其自律品质的形成起指导、监督和自我评价作用。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及其思想家在封建制度本身不能约束当权者的行为时,总是企图用道德的信仰以及当权者对身后名誉的追求和知耻心来唤醒当权者的德性,从而对自己的行为给予道德方面的约束。《礼记·中庸》就曾这样说过:“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8]“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9]这里,它告诫当权者,天是有德的,所以成了人们崇拜的对象。人间的君王若要与天地共享人们的尊敬,就必须以自己的德行明昭天下,方可得到人们衷心的拥戴。在唐代,武则天就曾组织人员编写《臣轨》一书,以此对各级官吏和幕僚进行道德方面的约束。

第二,对权力客体而言,权力道德具有示范和导向功能。一般来说,权力阶层虽是为数极少的一部分人,然而,他们因手中掌握着一定的社会资源和身居社会高位,其道德行为和道德风貌不仅为社会大众所关注,而且直接对社会大众起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影响着民德和民风。孔子曾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0]其意是说,掌权者的道德是风,老百姓的道德是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向哪边倒。掌权者若重视德政,爱好礼义,清正廉洁,极少贪利之心,这种风气就会影响百姓,促使他们学礼义,讲道德,美风俗。反之,社会风气就会堕落。因此,当权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1]“上行下效,捷于影响。”[12]可见,掌权者的道德风貌对百姓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比影之随形,响之随声还要迅速。

第三,对阶级统治和安国兴邦而言,权力道德具有维系功能。在中国历史上,“桀以奢亡,纣以淫败。”他们开创了权力——腐败——衰落的恶性政治轮回之先河。秦始皇和隋炀帝的昏庸腐败而导致人民起义和权力易位也给后人以警醒。由此可见历史发展的一个客观规律,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腐败,权力腐败必将导致权力的消失。正因如此,早在2000多年以前,孔子就指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13]东汉时期的哲学家王充也说:“治国之道,当任德也。”[14]若“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15]这就是说,当权者的道德是赢得民心和民意的重要法码,从某种程度上它直接影响着统治的稳固和国家的治乱兴衰,故当权者必先“正心、诚意、修身、齐家”,然后才能“治国、平天下”。

二、我国权力道德出现腐败现象原因的反思

民主国家的根本特征是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最早由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提出,如卢梭1756年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就集中体现了这一思想。只不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谓主权在民由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社会生产和政治体系中居被剥削被统治的地位,他们并不能真正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制度,由这一制度作经济基础,人民应该而且能够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的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的公仆,人民代表及公务员与人民的关系是社会公仆和社会主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社会主义权力道德对权力角色根本的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权力道德与资本主义权力道德最本质的区别所在。但是,也不容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把权力移交给人民代表和公职人员以后,以权力腐败为突出表现的违背权力道德的社会问题仍难以避免。诚如江泽民同志在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开幕式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权力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里,无论是在哪种社会制度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和人民。”[16]

历史表明,建国4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权力道德的主流是好的,健康的。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中的一部分,由于经不起进城以后所面临的各种考验,权力道德出现腐败的现象一度极为严重。1951年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干部参加“三反”运动的总人数为383万多人(不包括军队),经核实,贪污1000元以上的共10万余人,贪污的总金额达6亿元(均已折算为新币)。对有严重贪污行为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的有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有67人,判处死缓的有9人,判处死刑的有42人,这其中就包括处决地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17]。“三反”运动于1952年结束。它对于保障我们党在50年代初执政党权力道德的纯洁性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权力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在19631966年开展的城乡“四清”运动,原本是一场反对权力腐败的群众运动。它对于解决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是由于毛泽东把它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严重扩大了打击面并使之成为“文化大革命”的最初源头。文革期间,由于极“左”风气严重,在高唱共产主义道德,“狠斗私字一闪念”的背后,以权谋私的现象仍十分严重。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权力腐败的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在一些中、低级干部中,利用权力为自己捞取好处的较为普遍,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中极少数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希同腐败问题的被揭露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它们不仅严重污染着社会风气,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加大了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成本代价,而且极易误导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发展方向,从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

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共产党的性质及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未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历史时期,以权力腐败为核心的有悖社会主义权力道德的种种现象,为什么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和克服,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呢?

首先,从我国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名义工资水平看,不仅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相差巨大,就以我国目前的物价水平来说,其工资收入也只能维持稍高于温饱型的生活水平。而且,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并未实行与通货膨胀率挂钩上调,在高通货膨胀的年份,实际工资收入将下降20%以上。尽管毛泽东说过:“革命党嘛,只要有饭吃就行,以饿不死人为原则。”[18]但追求比吃饱和穿暖更高的物质生活水平,毕竟是和平时期每个人的客观需要。恰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19]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由于对外封闭,缺乏现代化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参照系,所以因收入水平低而导致以不道德的手段来实现对物质财富的占有的权力腐败现象尚不那么严重。1951年处决的刘青山和张子善贪污和挥霍的也只3.7万元(已折成新币),其中刘1.8万元,张1.9万元。这两人就是当时的“特大老虎”。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参照系发生改变,仍以温饱型的工资水平打发公务员队伍,极易导致“道德装饰化”倾向的蔓延。公务员队伍中的一些人,特别是少数执掌权力的人,势必表面上道貌岸然,实际上以牺牲权力道德为代价,并以权力为手段和工具,来换取名义工资以外的收益。所以,对权力执掌阶层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不足,不能不说是导致目前权力道德扭曲的客观原因之一。

其次,正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人一旦有了权力就滥用权力,使用权力直到尽头。”[20]权力这种无限扩张的倾向决定着权力腐蚀律是不分姓社姓资的社会制度和国度而同样发生作用的。因此,必须对权力实行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才能避免权力滥用的发生频率,保障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这正是保障权力道德不发生蜕变的一个重要条件。

早在1945年,著名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就曾问毛泽东:“我生60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不少单位都没有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其意是问:中共打算如何能跳出这周期率呢?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1]这段对话说明毛泽东已经深刻认识到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保障我们避免发生权力道德蜕变及其所导致的“人亡政息”的极端重要性。遗憾的是,在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恰恰忽视了这一重要性,我国社会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改革开放前30年间始终未能建立起来。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社会逐渐步入转型期。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层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等,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机制也随之建立和完善起来。然而,与迅速发展着的客观现实相比,已经取得巨大进步的法制建设等权力道德的外在环境建设远不能与之相适应,这就使得权力腐败仍有许多“真空地带”可畅通无阻。同时,由于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权力腐败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惩处,少数已经出台的法律和规定在某些现实条件下难以真正发生实效。由此可见,缺乏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是当前权力腐败得不到有效遏止的外在因素。

第三,从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来看,建国以后到80年代改革开放之前,我们注重了教育当权者不要走资本主义、修正主义道路,不要成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但忽视了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国度里,反封建仍然是构建符合现代文明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权力道德的重要环节。在中国几千年高度集中的封建政制下,权力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社会力量,权力本位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权力本位的特征是:一切以官职的大小论价值和等级尊卑。因此,有能耐的就竭力爬官,没能耐的只得竭力捧官。由此形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两大病态人格——权威人格和草奴人格。它们是权力腐败的温床。另一方面,经过几千年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道德的教化,“官为民之父母”、“民主就是为民作主”的思想已深入到国人意识的深层结构中而难以彻底清除。本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就是反帝反封建,但相对于形成年代如此久远、理论构建十分严密、教化方式已大众化的封建道德文化而言,我们的投入明显不足。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进行了28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就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继续遭受损失。”[22]这就说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思想文化领域未能将反对封建主义的政治和伦理文化作为重要任务而大力深入进行,是当前权力道德出现腐败现象的历史和文化原因。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权力道德建设的若干探索

在市场经济下,权力与金钱、权力与地位、权力与美色的交换都有可能发生和蔓延。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我们不高度重视和切实改进权力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权力道德也将发生日益严重的滑坡现象,而这种滑坡继续发展下去,由量变引起的质变难免不会改变我们党和国家的颜色。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维护社会主义权力道德纯洁性的重大意义和紧迫程度,并在作为唯一执政党——共产党内部就此形成高度一致的共识。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权力道德建设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思想和认识问题。

加强权力道德建设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党必须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也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依靠道德自律的强大力量来维系社会主义权力道德的纯洁性。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法制经济,同时又离不开一定的道德法则。无论是市场经济中社会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人们对社会法律规范的认同和内化,都需要以一定的道德为基础。否则,法律也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市场经济便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腐败,同样依靠法治和德治并举。古人云:“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23]这就是说,在别人看不到,听不到的地方,人是最容易肆意妄行,违背道德规范的。因而道德修养最强调在无人监督时,更要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不动摇,不产生任何违背道德的邪念。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各种权力职位数量巨大,分布极广。即使我们制订出极为严密的法律规范来限制权力的滥用,实施监督和严格执法的成本也将极高;即使花费极高的成本,也总还存在着监督不到的情况。所以,只强调法治而不注重依靠道德自律的力量,是无法真正有效消除权力腐败的。这一点,可以从在社会的“他律”条件相同时,权力执掌者道德觉悟的高低与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的客观规律中得到充分的证明。

新时期的权力道德教育,首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道德教育。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越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越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大公无私,清正廉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权力道德的最基本原则。所以,坚不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不仅是一个个人道德的问题,而且是坚不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的政治道德问题,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是否“讲政治”的最集中和最根本的标志。在深化改革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我们就是要反复不断地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接受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原则,从内心深处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律令固化起来,在任何利诱和挑战面前都不丧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性。这样,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才能经受住改革开放的考验,各级权力执掌者的权力道德才不会发生蜕变和扭曲。

第二,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以护卫社会主义权力道德的纯洁性。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公职人员的索贿、受礼、兼职、酬劳、债券、股票、捐款、言论、保密等各个方面均有强制性规定。例如,1978年,美国第95届国会通过了第521号法律《公务道德法》;1980年,美国第96届国会通过了第303号法律《公务员道德法》。这两个法律不仅对公务员道德赋予了法律的意义,而且对上至总统、国会议员,下至最低一级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作了详细而严密的规定和限制。美国国会设有专门的道德委员会和公务犯罪处,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监督,凡违背道德又不够刑事犯罪者,皆由道德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凡违法者由公务犯罪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意大利也出台了一部包括88条款的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对公务员几乎所有的行为都作了限制性规定;在芬兰,公职人员如果接受商界的任何吃请和游山玩水,都被视为受赌行为;在香港,公职人员接受吃请,如果接受一顿饭的费用按就餐人员平均分摊超过公职人员月薪的1%,就属于受贿行为。在韩国,金泳三总统上台后,即采取反对贪污腐败的严厉措施,强制政府官员登记他们的全部财产,并强制他们用真实姓名进行全部交易和开立银行帐户。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于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普遍比较严厉。对于触犯反贪法律的政府官员,不管其地位多高资格多老,一旦发现并取得足够证据,就要使其锒铛入狱,身败名裂。韩国最近对两名前总统的审判就是一例。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公务员工资高,退休后各种福利待遇好。但公务人员若涉嫌贪污受贿被开除公职以后,退休后的一切待遇也将化为乌有。韩国政府也有法律规定,凡是发现有贪污行为的政府官员都必须将其全部财产交还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于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要求缺乏细化、具体化,对于违法者的惩处也欠严厉,往往以党纪处分代替国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法治国的实效,也削减了以法律为后盾加强社会主义权力道德建设的实效。因此,仿效发达国家的作法,将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和具体化并加大“重罚”力度,是我国当前改善党风,加强社会主义权力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有力保障。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对权力阶层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机制,是加强社会主义权力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止社会主义权力道德发生蜕变的必要条件。

监督和制约权力,首先是要健全多层次、多方面、纵横交错的权力监督网络体系。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时间里,我国社会的权力结构具有很强的集权式特征,权力监督事实上主要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但金字塔型的集权结构,使上级对下级是一对多的关系,难以真正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更有不少下级权力执掌者具有“通天”的关系。如果没有更高层次人物的点头,他的上级对他也奈何不得。所以,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既存在很多盲区,又具有一定的弹性,缺陷甚多。诚如邓小平同志在“7000人大会”上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对权力实行监督,最主要的是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有来自上面的和来自下面的。但“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24]因此,最有效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刘少奇同志更加高瞻远瞩地指出,党内民主不能代替国家的民主。1700万党员的民主不能代替6亿人的民主。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通过这个制度去实行人民的民主监督[25]。刘少奇和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实际上告诉我们,光有某一种监督制度往往是不够的。只有建立起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督体系,才能及早发现和迅速制止权力滥用现象。就我国今天的社会而言,我们不仅应该加强党委会自身的内部监督,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应该加强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对各级权力执掌者的监督,加强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唯有“多管齐下”,才能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既然监督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那么,严肃党纪、政纪和法治,依法严惩一切权力腐败行为,监督才会收到实效。严肃法纪,才能对权力执掌者的行为选择构成威慑作用,迫使他们不得不对权力腐败行为的得失利弊进行认真权衡,不愿再为权力腐败付出极大的代价。例如,很多权力执掌者都知道规避“顶风作案”,因为“风头上”触犯法纪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假如我们能将“风头上”的法纪和违法处罚一般化和经常化;对于连续性腐败行为,实行加倍累进制的处罚机制,势必会加大权力腐败对于权力执掌者带来的损失,迫使其学会认同权力道德的约束。

除了加强和完善社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外,我们还必须正视和加强对权力阶层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虽然,从以满足人的欲望的角度来看“高薪养廉”是不足取的。但是,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将权力执掌者的工资收入提高到全社会中上等偏高水平,并实行与通货膨胀率挂钩上调的政策,是完全应该的。这是因为,我们要求权力阶层清正廉洁,实际上就是要求权力执掌者除了工资收入和法定奖金外,不能再有其他的收入。在其他高薪阶层(例如外资企业员工)和高收入阶层的队伍迅速扩大,收入水平逐年上升的条件下,再保持公务员队伍工资的低水平,尤其是中低级公务员工资的水平过低,我们即使能维持现有公务员的队伍廉洁,也难以吸引社会上的最优秀人才到公共权力部门为社会大众服务。如同不廉洁的官员不受人民欢迎一样,虽廉洁但低素质的官员同样不受人民的欢迎,因为他们不能最有效地维护和增进人民的利益。所以,加强对权力阶层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不仅是消除打着集体创收旗号的权力集体腐败的必由之路,而且是更有效地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需投入。

【注释】

[1]《社会科学国际百科全书》第12卷,纽约柯利尔·麦克米兰公司1968年版,第407页。

[2]M·韦伯:《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理论》,芝加哥自由出版社1947年版,第152页。

[3]T·帕森斯:《社会学理论与现代社会》,纽约自由出版社1967年版,第308页。

[4]W·J·巴克利:《社会学与现代系统论》,普兰蒂斯—霍尔公司1967年版,第4750页。

[5]Th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Vol.14. Fifteenth Edition1984by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

Inc.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页。

[7][10][11][13]《论语·颜渊》;《论语·颜渊》;《论语·子路》;《论语·为政》。

[8][9][23]《礼记·中庸》。

[12]《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

[14]《论衡·非韩》。

[15]《国语·齐语》。

[16]《人民日报》1995106

[17][21][2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页,第156157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6页。

[18]《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2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20]《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4页。

[22]《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2295页。

[24]《邓小平文选(19381965)》,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294页。

【参考文献】

[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1993年版。

[2]许启贤:《为政以德就治,不以德就乱》,《人民日报》1997223

[3]卢少华、徐万珉:《权力社会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