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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后三十年我国坚持集体主义的经验教训及其启示
   

1949年以后,在我国领导人中最早提到“集体主义”概念的是刘少奇同志。1951725,刘少奇在修改华北局向中央写的《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中亲笔加上了这样一段话“继续实行互助劳动制度”,“在长时期内,在农民中就进行了一种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教育,是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必需的思想基础。”[1]刘少奇在这里虽然是论述要不要取消互助组立即实现合作化的问题,但他的批示的实质已接触到“集体主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的历史定位问题,即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承不承认保护和发展个人利益是自己题中应有之义的问题。1955年,毛泽东在主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时,对原书中关于“社会主义精神”的定义性的解释作过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原书排印的是“提倡以集体利益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最高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看初样时,毛泽东将其改为“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在随后的《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毛泽东又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必须遵循的一个总原则,就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2]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准确界定。它表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并不是不讲和不要个人利益,而是提倡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结合起来。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大国,只要“整体”(实际上是封建君王的个人利益),不要老百姓个人利益的整体主义道德长期居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因此,在解放以后怎样保证我们所坚持的集体主义不受封建社会整体主义道德的影响并非一件易事。毛泽东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他自身也未一贯坚持到底。因此,建国以后我国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实践,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这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集体主义、完善集体主义的一笔宝贵财富。

建国以后我国坚持集体主义的成功经验是:

第一,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维护集体中的每个成员,特别是普通工人、农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反对任何个人搞特权以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1956年初,在听取劳动部等部委的汇报时,其中谈到尽管1955年职工货币工资比1952年提高14.7%,实际工资水平提高6.9%,但仍然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有不少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甚至连咸菜、粗粮都吃不饱。毛泽东就此指出:“拿工人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对待农民,毛泽东明确表示我们不学苏联的办法,“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我们是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争取90%的社员每年的收入比前一年有所增加,10%的社员的收入能够不增不减,如有减少,也要及早想办法加以解决。”[3]针对领导干部中有少数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腐败行为,毛泽东接连发动了“三反”运动,整风运动和“四清”运动,目的之一就是防止领导干部侵占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维护社会主义集体对人民的真实性。正因如此,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是凝聚和团结六亿中国人齐心协力,奋发图强地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一面旗帜。邓小平同志曾这样说过:“中国本来是个穷国,为什么有中美苏“大三角”的说法?就是因为中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为什么说我们是独立自主的?就是因为我们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4]如果说,我国现在具有如此高的世界地位还是与我们强大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势头有关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之前,虽然仍很贫穷落后的中国居然也能赢得中美苏‘大三角’的世界地位则主要不是靠我们当时所拥有的物质基础,而是靠六亿中国人在集体主义旗帜下团结起来,挺直腰杆,藐视一切敌对国家和敌对势力向我们的挑战。所以,若没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作为强大的精神支柱,我们能够使帝国主义长期欺侮和奴役我国人民的历史一去不复返吗?

第二,集体主义思想道德确实推进了我国社会道德水平的进步,造就了一大批社会主义新人。经历过新旧社会对比的人都会切身感受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自私自利等小农道德意识在我国的影响是多么强大,而新中国人们的道德面貌的变化又是多么明显而深刻。这不仅可以从雷锋、孟泰、王进喜、焦玉禄、时传祥等社会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和行为上得到充分体现,就是在普通老百姓身上也得到了充分印证。例如,许多在海外工作的知识分子主动放弃优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毅然回国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上海工人为支援内地建设举家从大城市到边远山区工作;成千上万的农民参加了修路、筑堤等大量无偿劳动;成千上万的知识分子以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为无尚光荣等等,尽管当时有些行动的效果并不好,但人们并非是虚伪的,而确实是出于“为祖国这个‘大家’的繁荣,舍弃自己的‘小家’也在所不惜”的神圣追求来行动的。对于集体主义的这一巨大魅力和人民为践行集体主义道德理想所作出的巨大奉献,任何后来人都无权加以抹杀。

第三,集体主义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作出了功不可没的巨大贡献。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物质发展水平诚如毛泽东所说:“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5]所以,要使我国富强起来,首先要大力发展工业,而优先发展工业,必须解决资本短缺的问题。诞生于40年代的西方发展经济学也认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较为充裕,自然资源供给条件一般也较为充裕,唯一的制约因素是物质资本的欠缺。没有较高的资本积累,发展中国家就不可能走出贫穷的陷阱。解决资本短缺,可行的路只有两条,一是大量依赖外援,二是自力更生。所谓自力更生,除独立自主地自我奋斗之外,还包括人民节衣缩食,将自己创造的价值大部分无偿交给国家作为发展生产的资本积累。我国在50年代接受过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较大外援,但从50年代末开始,除走后一条道路来发展自己外别无他途。据长期负责经济计划的薄一波同志回忆,我国的积累率一直高于20%1960年最高曾达到39.6%。正是依靠长期的高积累,我国才有能力在短短的十几年里从连汽车都造不出发展到造出“两弹一星”,我国社会也才在短短的十几年里把一个农业国初步建成具有一定现代化程度的工业国。其发展速度之快,在同时期世界其他各人口大国中是绝无仅有的。而在这高速发展的背后,凝结着广大人民群众多少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啊!显然,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也发展不到较系统和全面的水平,因而也不可能有我们今天更快更好发展的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方面的确存在着重大的失误。这些失误是:

第一,片面化。自50年代起,尤其是自50年代后期起,我们在宣传和贯彻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上长期存在着片面强调集体利益,否认和轻视个人利益的倾向。不仅当时出版的报刊杂志及有关书籍都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该牺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就是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人中,持片面强调集体利益,轻视和否认个人利益价值取向的人更是占多数,个人利益已逐渐丧失了它在社会主义集体中的应有地位。这一点,可以从1951年刘少奇与毛泽东关于农业集体化的争论中得到证明。而在50年代末“大跃进”和60年代“文革”时期,这种极“左”的片面化错误导向更是发展到顶峰。据中央农村工作部1961824向中央的报告,在大刮“共产风”的几年里,全国平调物资折款总值250亿元,按农村当时总人口5.315亿人计算,平均每人被平调财物48.89元,相当于1961年农民平均年消费水平的72%。这表明,农民个人和生产队集体的劳动成果绝大部分被国家无偿占有了。这种剥夺和占有社会主义集体成员正当的个人利益的思想和行为,显然是严重背离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宗旨的。

第二,空想化。马克思主义一贯认为,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而不是脱离历史发展的抽象观念。而我国以往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另一重大失误,就是脱离客观经济基础的发展实际,将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的道德觉悟极大提高的共产主义道德硬搬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普及,否认还需要依靠对个人利益的关心来调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1958年,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就如是说:“我们的军事共产主义,是生活平等,搞供给制,军民一致,官兵一致。我们就依靠这个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和蒋介石。但是,进城后,我们对资产阶级法权观点不自觉,把薪水制说得神乎其神。于是,按等级发薪水,衣分三色,食分五等……我就不相信实行供给制人就变懒了,发明创造就少了,积极性就低了。过去22年,实行供给制,大家都过‘共产主义’生活,我就没有见过几个懒汉。”“人民公社的建立就是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向共产主义过渡。”“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就是共产主义。”[6]正是这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作祟,才导致了“共产风”的迅猛流行,而空想化道德实践的严重后果,又从反面消解了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理想的信仰和追求,增加了我们现在继续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难度。

今天,总结建国以后我国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经验和教训,又将给我们以什么样的重要启示呢?

启示之一:必须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的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集体,以充实社会主义集体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性。关于社会主义集体的性质,首先,可以明确无误地说,我们现在的“集体”不是一个“虚构的集体”。这是因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从整个国家看,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来讲,是代表着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保证了我们这个集体对于全体人民的“真实性”。尽管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发生了或即将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但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规定了“公有制是主体”的我国经济基础的性质将长期不变,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政权性质也将长期不变。所以,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与私有制占主体的资本主义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整个国家的性质对于全体人民来说就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对于其人民来说只是一个“虚构的集体”。

其次,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现在的“集体”还不是一个“完全真实的集体”。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社会的物质文明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全体集体成员自由发展的需要。从现实来看我国社会至今仍有数千万人还没有摆脱贫困,更多的人还只是达到温饱水平而没有实现“小康”。由于中国人口多,底子薄,作为社会主义集体的领路人——共产党正在竭尽全力使这个集体的全体成员都尽早地富裕起来,但没有50-100年的长时间奋斗过程,这个集体无论怎样也不可能充裕到完全满足每个人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程度。第二,我国社会的精神文明发展水平,尤其是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觉悟水平还远未达到“只为集体、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程度。在集体成员没有这种道德自觉的前提下,集体就不可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不会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尤其是作为社会主义集体的各级领导者倘若没有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更有可能假“集体”之名行“个人自由发展”之实。在对外开放的环境下,我国社会事实上的价值导向并非一元而是多元,这更加大了全体人民普遍接受和自觉遵循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导向的难度。所以,正视人民中的大多数尚不具备高尚而理想的道德境界是完全符合我国实际的。而这一点,也制约着我国社会的集体还不可能是完全真实的集体,因为马克思所定义的“真实的集体”,“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显而易见,马克思所说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条件,又包括精神方面的条件。

最后,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现在的“集体”是一个向“完全真实的集体”过渡而不是向“虚构的集体”退化的集体。从世界范围来看,自8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原社会主义国家都着手进行改革开放,但改革的目标却是不同的。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改革目标是变社会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他们除了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上都逐步向资本主义演化外,其经济基础也由以公有制为主体有计划、有意识地向以私有制为主体转变。这种将俄国人民75年心血凝结和创造的全民财产廉价奉送给少数人以图催生出一个新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化对俄罗斯全体人民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它清楚地表明,一个国家是怎样逐步地从“比较真实的集体”向“虚构的集体”演变的。与此相反,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坚定信念指导下进行的,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的,在这样的信念和目标指导下的改革开放,只会使我国社会一步一步地更接近于“完全真实的集体”——第一步解决全体成员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虽然到那时,我们仍还不能说我国社会对于全体成员就是一个完全真实的集体了,但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为主体,坚持共同富裕,那么,我们集体的真实性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时比现在将要大得多。既然我们现在的集体还只是一个逐步向“完全真实的集体”过渡和逐步接近的集体,那么,发展和完善集体,不断充实社会主义各级集体对于广大成员的真实性,就必然是我们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发展和完善集体,首先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和解放社会主义生产力,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不断得到满足。其次,要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规章和制度,对集体的行为作出种种界定,防止极“左”时代所出现的种种剥夺个人利益行为的发生。第三,要建立有效措施谨防各个集体中的个别领导人假集体之名,行个人自由发展,谋一己私利之实,并把那些侵蚀社会主义集体利益的蛀虫清除出党和国家公务员队伍,以维护社会主义集体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性和纯洁性。第四,要尽最大可能给每个集体成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给他们更多的自由选择机会,以保证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能量获得最大限度的发挥和释放。最后,对于那些在市场力量重组和市场竞争中下岗待业的人员,既要通过提供各种培训和开发新的产业给他们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又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巩固、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集体,并增强集体对广大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启示之二: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有效保护广大集体成员正当的个人利益,为真正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互相增进而创造条件。诚然,道德总是同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相联系的。集体主义强调,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包括小集团)利益相矛盾时,个人(或小集团)应当为维护集体利益作出必要的自我牺牲也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集体也必须时刻关心个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这正是作为一个向“完全真实的集体”逐步接近的社会主义集体对于其全体成员应当承担的绝对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发展集体主义,避免重蹈极“左”时代否认和轻视个人利益的覆辙,关键是需要改革我国体制上的种种弊端,重新确立合乎集体主义要求的合理制度。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构建合理制度的目标之一应当是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涉及到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上采取怎样的政策和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团结与发展,保证社会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有效地运行和为社会成员设立怎样的价值导向以及伦理规范等重大问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我认为,从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要求出发,我们既不能一味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也不能一味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应该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在动态发展中实现二者的统一。

公平本身从来就是价值判断,即伦理观念的范畴。在当代社会,公平所涉及的领域及数量

标准因不同的价值判断而有所不同。从领域类别上看,有的将收入分配的公平视为公平,有的

则是指财产分配的公平,或者是指获取收入与积累财富机会的公平。从数量标准上看,有的是

指收入或财产的绝对平均,有的则是指维持收入或财产差距的适度,还有的则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数量差距的界限。与此相反,效率首先是一个经济学范畴,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

所谓“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最一般的是指,投入一定的社会资源总会有一定的社会物质文化产出;产出与投入的比例愈高,就意味着“使用”或“配置”的效率愈高。而计算和衡量资源使用或配置的效率的高低,除经济学的方法之外,还不可避免地与一定的价值判断相关。例如,利用某一资源生产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这样的生产就不能算是有效率的。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的历史时期,我们所指的公平是:首先,从公平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指人们获取收入与积累财富机会的公平。这是因为,若以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作为公平的标准,只注意到不同的人通过各种手段能够最终得到的收入或财产的均等,而不与他们付出的劳动和投入的资源的差异相联系,这实际上是以不公平取代公平。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就是典型的不公平一例。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决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我们社会的道德准则”,这正是对我国以往体制弊端的深刻认识和总结。所以,将机会的公平或者说机会的均等作为公平内涵的核心,是较前两种公平更为科学合理的公平。这种公平应当作为我国社会主义集体的首选目标。从机会公平这一要求出发,公平的标准又可以具体化为:第一,人们的政治权利平等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人们占有和运用社会资源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平等,享受自己投入劳动或资源的回报的权利平等;第三,人格上的平等。即无论人的政治地位如何,经济状况如何和身体的天赋条件如何,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平等的。与此相联系的作为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我表现权是平等的。公平的这些基本内容乃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本质要求。

从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天生的缺陷无法消除至少以下三种影响公平的因素:第一,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是不公平的。财富一经建立起来,越是拥有财富的人就越试图建立和维持有利于自身的市场规则,以把同样有能力的人排斥在赛场之外,根本不想给他们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第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没有同情弱者的心肠,谁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消费者就把货币选票投给谁。而由于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的不公平,市场力量往往会进一步扩大竞争者相互之间、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获利的不平等;第三,各种市场机遇都需要有一定的天赋和能力。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域的不同和文化知识素质的不同以及天赋不同,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也难以同时达到市场所需要的能力或条件,更何况由于积累财富上的差异,起跑线也是极难同一的,而市场机制并不关心起跑线是否同一。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这些先天缺陷,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或减轻这些不公平,如对公民实行义务教育,救助贫困阶层和实行超额累进税、遗产税等等。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上述缺陷也正在或必将显示出来。所以,倘若我们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政府仍以效率优先作为政策的首要目标,就不能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弥补和纠正市场经济的缺陷,就会加剧社会贫富悬殊的分配不公现象,而贫富悬殊不仅会像前面所说的那样阻碍机会公平的实现,更是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集体主义保护每个人的正当利益的宗旨完全相悖。

需要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主张是正确的,因为它所指的“公平”是指收入分配上的均等。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绝对平均的收入分配政策,不惜以牺牲效率来维持收入分配上的绝对平均化,“多劳少劳一个样”,从而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解放。因此,邓小平同志提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要敢于先富起来,打破以往绝对平均的分配结果和思想桎梏。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当时提出的这一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当前若再继续坚持上述政策取向则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是它容易导致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泛滥;二是它容易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它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和积累财富上的不公平。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不能享受到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而又要背负沉重的社会负担,因而在外资企业咄咄逼人的进攻下甘拜下风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而打着“效率优先”的旗号,对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尊重工人权利,不承担环保责任和不依法纳税和守法经营的现象不闻不问,甚至暗中支持和保护,最终酿成严重伤害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国生态环境的事故更是屡见不鲜。在选拔和任用干部上,只重“能人”、“强人”而不问其贤德,最终导致干部队伍中蛀虫越来越多。所有这些不能不说与“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有某种联系。诸如此类的无数事实表明,继续坚持“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势必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引向歧途,而且会导致或加剧人们对社会主义集体的怀疑和不信任。所以,不论从维护社会主义集体的真实性来看,还是从建设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来看,社会主义集体都在必要时牺牲一定的效率来维护社会公平,以实现每个成员正当的个人利益。这正体现了集体与集体成员个人之间双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协调发展,互相增进的一个重要条件。

启示之三: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要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集体主义的内涵之一就是明确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甚至牺牲一定的个人利益去维护集体利益。根据这一总的精神,它又可细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决议》所说的“站在时代潮流前面,奋力开拓,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它也是集体主义道德最先进,最高层次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仍有不少先进分子忠实地践行着这一道德要求,像孔繁森、苏宁、李国安、徐虎等就是公而忘私、勇于献身的典范。当然,我们不能重新回到极“左”时代,强行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达到这一最高道德要求。但是,“共产党员首先是领导干部,尤其要坚定不移地身体力行”这一道德准则。这是因为,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奋斗。既然抱着这样的信念参加共产党,每个党员当然应为实现自己的信念而奋斗,并认为这正是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作为向“完全真实的集体”接近的社会主义集体,也有责任、有义务让其成员尽可能地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支持而不是限制和否定共产党员及其领导干部实现自己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个人理想和追求。所以,共产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都要求一切共产党员,首先是党员领导干部率先进入集体主义道德的最高境界。否则,他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也不是社会主义集体的合格领导者。

第二个层次是先公后私,即《决议》中说的“顾全大局”的精神。它要求人们在行为处事时自觉地兼顾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争取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最大化,是符合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的。这是因为,我们现在的集体既不是一个“虚构的集体”,也不是一个“完全真实的集体”,而只是一个向“完全真实的集体”逐步接近的集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大的集体而言,从根本上讲它是体现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但它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各个具体的集体及其成员的物质文化需要,社会各个层次的具体集体的集体利益及其成员的个人利益,仍需这些集体及其成员自身的奋斗才能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的决定作用,各个集体利益的实现更是要通过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才能达到;各个集体所拥有的利益又是明确界定和各自独立的,决不允许被无偿平调和无理剥夺。所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肯定和保护社会各个层次具体的集体及其成员在“顾全大局”前提下先公后私的利益追求,并认为这种利益追求是现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需动力。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本身,在“顾全大局”的价值导向下又会直接增进和充实我们社会主义集体对于全体成员的真实性。当然,先公后私,顾全大局的道德要求尚不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最广泛的要求,对于私有制经济主体而言,它甚至是一项过高的先进性要求。我们承认某些私营企业主可能达到甚至超过这一要求,但不能认为整个私营企业主阶层都具有这种道德追求。否则,就无异于说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是集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这显然既不符合现实,又不符合理论逻辑。那么,什么对象应该按照这一要求行事呢?最主要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应该遵循这一道德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除了增进全民所有的经济利益这一理由外,还有其他的社会职能需要它来承担。如平抑物价就是国有商业企业的重要社会职能。倘若没有先公后私、顾全大局的精神,在商品流通和金融出现波动而需要国有银行和有商业企业发挥稳定作用时,它们也会像非公有制企业那样投机取巧,推波助澜。1987-1988年和1993-1994年我国社会物价上涨过快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此。因此,无论是从维护全民所有的利益计,还是从其自身利益计,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成员都应该具有先公后私,顾全大局的道德境界。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第三个层次,也即它的最基本要求,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不损人利己。这是所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经营者和企业主都应该遵循的最广泛、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这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就是互利,即自利与利他相统一,这一道德基础所内生的必然道德要求,正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反对损人利己。生活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人,都理应遵守这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讲诚信,反欺诈”也是商业行为的最基本规范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普及这些市场经济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其次,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的集体是一个“虚构的集体”,“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道德规范从阶级性上来看难免不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统治的工具;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社会的集体对全体人民来说不是“虚构的集体”而是逐步走向“完全真实的集体”。因此,这一集体所制定的“法”和“纪”是能够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的。“遵纪守法”这一规范本身就隐含了社会主义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要求,践行这个层次的道德规范从本质上看仍然是在践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所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不损人利己,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公民(包括在我国从事各种活动的非中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道德义务,又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最基本层次的要求和规定。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细分为三个层次,我以为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根本原则的体现,它一方面符合我国社会现阶段人民思想道德觉悟的客观实际,另一方面又使我国社会各阶层的社会成员有明确的道德进步目标,使他们明白自己应履行的最低道德义务是什么,更高层次的道德追求目标又是什么。同时,依据集体成员的主客观差距制定层次不同的道德要求,这本身就反映出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与极“左”时代只顾集体,不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的极端狭隘的集体主义迥然不同。也只有这样的集体主义,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和认同。

 

 

【注释】

[1][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292页。

[2][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2274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十二届六中全会1986920通过)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十四届六中全会19961010通过)

[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

(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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