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体自我价值的含义,学术界有四种观点:条件享有含义、能力效用含义、社会承认含义和自我完善含义。这四种理解在现实生活中均存在,但许多论者往往强调的只是其中的某一方面而贬斥其它方面,造成许多争议。笔者拟在对四种观点的具体考察、综合中求得对本议题的整体性把握。
一、条件享有含义
这种观点认为,主体自我价值是指我自己作为某种特定主体在生存发展中所需享有的种种外在条件(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建制的或社会关系的等各个方面)。这种理解相似于定义劳动力价值概念的思路,“自我”和“劳动力”都是作为应被满足的消费者来理解的。由这种理解可以推出:对主体自我价值的追求就是对我所需要的种种外在条件的获取与享用。这种理解可简称为享有说或条件享有说。现实生活中那些以生活、工作、学习、娱乐等条件的优劣来理解其自我价值之大小的人,都属此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曾从这种享有角度来启发人的主体自我价值意识,从而组织起了反封建、反宗教的革命大军,从此,人作为享有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就被明确下来:人有人的价值,各人有追求自己的幸福与发展的权利;人不是为神活着,也不是为他人活着,而是为自己活着;人对自己七情六欲的满足不是罪恶,而是人生本身。这就是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想。它对宗教蒙昧下的人们有着振聋发馈的启蒙作用。但是,它也有片面性:它包含着引致人们把主体自我价值的追求视为对享有的无尽追求的倾向。那种单纯以金钱的多少或以支配和消费社会财富的多少来衡量自己及他人的人生价值的观点,就属此类。其历史原因可说是由于当时历史进展中为反封建所需要的矫枉必须过正,其现实原因则在于对人生享有这个合理方面的片面夸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片面性,确认“条件享有”在人们主体自我价值含义中的合理地位及程度,是理论上应当做的一个工作。
二、能力效用含义
这种观点认为,主体自我价值是指我自己作为某种能动主体在满足他人(或整个社会)的需要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这种理解相似于定义劳动力或商品使用价值的思路。在这里,劳动力、商品、“自我”等是作为满足他人需要的价值载体来看待的。由这种理解可以推出:主体自我价值的追求就是我对自己在满足他人及整个社会的需要时所具有的能力与效用的追求。这种理解可简称为能力效用说。生活中那些努力学习、尽心尽责地为他人、为社会作奉献的人,是属此列。历史上,那些勇于为人类盗科学之火的科学家,那些为他人幸福、为历史进步而献身的英雄人物等,亦皆属此列。中国古代经典《左传》》i己载:“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可谓是儒家知识分子从能力效用角度对主体自我价值追求的一种高度概括与分类。马克思中学毕业时说“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善”[1]孙中山先生教诲青年“要立志做大事不可做大官”[2],毛泽东同志谈到理论学习时说,不能是“为了单纯地学理论而去学理论”,而是要“为着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问题和策略问题”而去学理论[3]。这些都可谓是从能力效用角度讲人的主体自我价值追求。
与上述能力效用角度相对的或许可说是“忽视效用”或“能力享用”角度。毛泽东同志批评的那种“为了单纯地学理论而去学理论”,或中国古代寓言中讲的“屠龙之技”,就是忽视社会效用的“能力”追求。孙中山先生批评的那种只为做大官或中国封建时代教人走的读书做官、做官发财之路,所谓“书中有金屋”之类,则是纯粹为享用的能力追求。这种狭隘的“能力享用”追求,很容易把能力的社会效用方面抛掉,从而使主体自我价值追求失去其
最有意义的方面。本文将能力与效用连在一起,就是要明确效用对能力的质的规定性。
能力与效用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东西。能力是主体所内在自有的,而效用则是这种内在东西的外化。从时态上讲,能力在先而效用在后。所以对能力的追求在主体自我价值的追求中就占有优先地位。人们之所以在工作之前要求学,就意在增长自己的能力。然而能力的追求又不能是孤立的或无目的的,它总是要与一定效用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而且也将在效用过程中被真正确认。由此说来,效用比能力更重要。真正推进历史进步的主体自我价值是一定能力所发挥出的实际效用,而不是任何未付诸实践的能力。在今日中国,真正的主体自我价值实现不应是那种“屠龙之技”的拥有者,而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实际效用的建设者。
“能力效用”在主体自我价值中的重要地位,还表现在它对于前述的“享有”方面的规定作用。一定意义上说,主体对自我价值中“能力效用”方面的追求,规定着主体自我价值中“享有”方面的必要与否之界限。人们要增长自己的能力,要在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效用,离不开对一定社会条件的享有,在这个范围内的享有是无可非议的,它与贪得无厌地享有过量的社会条件有质的区别。而从主体自我价值的内在要素上来制约其是与非的,就是“能力效用”这个方面。
三、社会承认含义
社会承认观点认为,主体自我价值是指社会对“我”在一定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能力与积极作用的承认及其程度。这种理解相似于社会(市场)对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承认状况,即商品的市场信誉、名气、价格等。在这里,商品价值或主体自我价值都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来表示的。由这种理解可以推出:主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就是我对某种社会承认的追求。对主体自我价值的这种理解可简称为社会承认说。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其科研论文的发表,科研成果的获奖,专业职称的晋升等,都代表着一定程度的社会承认,因而它们也是科学工作者主体自我价值实现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对社会承认的追求甚至是主要的着眼点。事实上,现代科学文明社会愈发展,则社会对科学工作者在这方面的追求就愈重视,这表现在各种评审、晋升系统的完善。进而言之,古代社会也同样从社会承认的角度来讲人的主体自我价值追求。如中国封建时代从封建统治利益出发,以忠孝节义之类为内容标准,立贞节牌坊,褒奖忠孝等,而对科学家、技术能手、艺术家等,则承认程度甚低,甚或贬损,这恰与现代科学文明社会成鲜明对照。我们今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充分发挥精神鼓励的作用,这个精神鼓励实质上就是社会承认。它之所以能激励人,就在于它是人的主体自我价值追求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对社会主义社会而言应当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为本,故其社会承认也就是社会历史的真正主人的承认。而其他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制度下的社会承认,实际上大多是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社会意识的承认。随着历史的变迁,它们将黯然失色或另得其所。社会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保护和激励自己的人才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对于一个经济水平还相当落后的国家来讲,民族振兴的希望当然在于国人的发奋学习和努力工作,但如何从主体自我价值追求上去引导、激发国人,特别是其中精力最旺盛的青年?是完全靠物质享用,还是也重视社会承认?如果仅是前者,那么发展中国家是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给科技人才的物质报酬相抗衡的;而如果加上后者,那么,各国对自己的人民来说都有其独有的社会承认,这是他国他方的社会承认所不能替代、甚至也无法比拟的东西。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时,应当注意充分发挥我们这方面的优势。
四、自我完善含义
这种观点认为,主体自我价值是指我自己的现实活动对我的某种自我完善目标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在这种理解中,自我价值的创造与满足集于一体。由这种理解可以推出:主体自我价值的追求就是现实的自我通过自己一次次的自我超越活动而向某种设定的自我完善目标的趋近。这种理解可简称为自我完善说。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某种理想的自我,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的现实活动对他的理想自我的实现有意义,那么他就会感到其自我价值在增值,否则,就会感到其自我价值停滞或趋于贬值。这种自我完善可以有多种角度:道德角度、成才角度、成功角度(就做某件事而言)等。历史上不同阶级、不同民族都曾从这种自我完善角度塑造过本阶级本民族人们的主体自升价使意识。中国封建时代儒家讲“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篇》),“明明德”“止于至善”(((大学)),“存天理、灭人欲”(《二程遗书》或《朱子语类》)等,都是当时所谓人生自我完善的正道。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摆脱宗教意识控制,提出自主的、感性自然的人为理想人格,并以之重塑人的自我完善意识。马克思主义则以无产阶级历史29使命的科学学说,教导无产阶级在埋葬旧世界的同时也要锻炼和改造自己本身,从而有无产阶级从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的转化。这个转化使个体主体在自我价值追求中的自我完善方面,第一次自觉地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联系在一起。这个道理也贯穿于今日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党提出的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就是对新时期理想人格的一般概括。我们个人对这个目标的一次次趋近,是与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和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直接相统一的。
五、四方面含义的辩证统一
上述对主体自我价值概念含义的四种理解在生活中都存在,问题在于许多使用者强调的常常是其中的某一方面而贬斥其他方面,诸多争议也就由此而生。那么,这四种观点能否统一呢?我以为可以,理由是:四种观点均是对主体自我价值的不同方面的揭示,而这几方面在主体的现实存在上本来就是同一的。“条件享有”几乎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要求与权利。没有享有,个体主体的成长就无从谈起。“能力效用”既是每一个人作为某种主体得以自立的条件,也是他作为特定主体实现自己特有的社会价值的唯一形式。没有能力效用,个体主体对社会的奉献义务就无从谈起,而社会也将无从满足各个个体主体的基本享有要求。“社会承认”是个体主体精神生活中的自然要求,也是社会满足个体主体必要享有的先决条件。没有社会承认,主体自我价值的追求就不仅是有缺陷的,而且可能是无法实现的,因为社会承认常常是一定主体获得英雄用武之地的先决条件。“自我完善”是每一个自为自觉的人在自我价值迫求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自我完善,人生的享有和奉献系列就会缺乏有机性,且个体主体在价值追求上的自我满足也无从确立。综上述可见,条件享有、能力效用、社会承认和自我完善,这四种观点在个体主体那里本来就是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相对于这四者而产生的关于自我价值的四种说法,不过是对同一事物的四个不同侧面的反映。显然,它们中任何一个都是主体自我价值,但又都不是主体自我价值的全部。现实生活中那些不择手段地追求个人享有而又打着追求自我价值旗号的人,实际上不过是对主体自我价值中的一个侧面—一个非主要非本质侧面的片面夸大。那么,主体自我价值上述四种观点中最主要最本质的方面是什么?应当是其能力效用方面,因为正是它规定或制约着另外三个方面的量与质。
条件享有的必要与否,社会承认的内容及其真假,自我完善的进退得失等,都是由能力效用方面所规定或制约的。由此可说,关于主体自我价值概念的表述就不仅应涵盖上述四个方面,而且应当对其中最主要最本质的方面有所揭示。为有个交待,拙笔试表述为:主体自我价值就是“我”对自己在一定社会生活中作为能动主体于历史进步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必要的解释是:所谓“积极意义”,既包括“我”在社会生存系统中作为一个积极的消费者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也包括“我”在社会生产系统中作为一个积极的生产者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还包括“我”在社会意识系统中作为一个被承认的价值实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最后,亦包括“我”在自己的人生旅程中作为一个自为自觉的自我完善者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 李宏天)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7页。
[2]《孙总理全集》,第2卷,第272页。
[3]《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57页,第759页。
原文载《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4年1期,录入编辑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