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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学“致知”与“心悟”关系简议——新编《王阳明全集》所收《大学古本序》之末句不宜改断
   

由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组织重新编校的《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12月第1版,以下简称《全集》),搜罗完备,校勘也比较精良,堪称目前最为完备的版本,为阳明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该项编校工程相当庞大和复杂,致使这一新的版本难免存在个别值得推敲之处。例如,笔者在阅读《全集》所收《大学古本序》一文时,虽经反复斟酌思考,但仍感到编校者对末句的改断似不够妥当。如此断句,不但缺乏相应的依据,而且从文义上看也缴绕难理。

对于《大学古本序》之末句,以前的通行本断为:“乃若致知则存乎心悟,致知焉尽矣。”(上海世界书局《国学基本丛书》本,1936年版,第58页)新编《全集》本则改断为:“乃若致知,则存乎心;悟致知焉,尽矣。”(新编《全集》卷七,第243页)如此改断的依据是什么?编校者未作说明。在稍早一年出版的《有无之境王阳明哲学的精神》一书(人民出版社,19913月第1版)中,陈来先生在论及《大学古本序》时,将该序末句从“心”与“悟”两字当中断开,这与新编《全集》的改断是一致的。陈著为此还专门加了一个注解:“按自王门弟子时即读此序末句为‘存乎心悟’,然‘心悟’之说不见于阳明其它文字,故我将‘悟’字属下句读,似近原意。后阳明致薛侃书亦云致知二字从前儒者多不曾悟。”(《有无之境》,第122页)新编《全集》此句之断,不知是不是以陈说为依据的?笔者认为,其实陈说之理由并不充分,如此改断也很难说是“似近原意”的。鉴于《大学古本序》在阳明著作中的位置比较重要,此序之末句作为全序的结论又涉及阳明“致知”学说与“心悟”关系问题的理解,故本文现就改断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和商榷,同时亦对“致知”与“心悟”的关系问题略作阐说。

第一,就该序末句的前半句来看。虽然“心悟”一语不见于阳明其它文字,但“悟”却是阳明经常言及的。例如,阳明说他自己“赖天之灵,偶有悟于良知之学。”(《全集》卷六《寄邹谦之》之四,第206页)又说:“我辈致知,只是各随分限所及。今日良知见在如此,只随今日所知扩充到底;明日良知又有开悟,便从明日所知扩充到底。如此方是精一功夫。”(《全集》卷三《传习录》下,第96页)他还说:“良知明白,随你去静处体悟也好,随你去事上磨炼也好,良知本体原是无动无静的。此便是学问头脑。”(同上,第105页)阳明的大弟子王龙溪(畿)更进一步说明:“师门尝有入悟三种教法:从知解而得者,谓之解悟,未离言诠;从静中而得者,谓之证悟,犹有待于境;从人事练习而得者,忘言忘境,触处逢源,愈摇荡愈凝寂,始为彻悟。”(《明儒学案》卷十二,第253页)阳明喜言“悟”,这一方面受到佛教禅宗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阳明早年龙场“大悟”的切身经历和体验有关。①阳明重视内在的体验②,将“致知”的致思原则归结为“心悟”或“悟”,是基于阳明“心即理”的观念。阳明有感于朱子学说“分心与理为二”的流弊,故针锋相对地提出“心即理”,“要使知心、理是一个,便来心上做工夫。”(《全集》卷三《传习录》下,第121页)“悟”,本由心发,言“悟”自然是指“心悟”,二者语义完全相通,并无实质性的区分,不必过于拘泥。

另外,“存乎心悟”(或言“存乎心”),则是就如何持守心之良知而言的,这是“致知”说的方向和“心学”的根本,故无论是说“存乎心悟”,还是说“存乎心”,二说之语义均可通。阳明说:“心之本体,无起无不起,虽妄念之发,而良知未尝不在,但人不知存,则时有或放耳”,因而对于心之本体的根本要求就是“存之而已耳。”(《全集》卷二《答陆原静书》,第61页)这亦即孔子和孟子“存其心”、“操则存舍则亡”、“求其放心”(《孟子·尽心》上、《孟子·告子》上)之谓也。因此,说“乃若致知则存乎心悟”也好,或说“乃若致知则存乎心”也好,均未为不可,这都是阳明“便来心上做工夫”之意。

阳明强调“乃若致知则存乎心悟”(或言“存乎心”),自有其深意。诚如陈来书中所引,阳明曾感慨于“致知二字,是千古圣学之秘,向在虔时终日论此,同志中尚多有未彻。”“此是孔门正法眼藏,从前儒者多不曾悟到,故其说卒入于支离”。(《全集》卷五《寄薛尚谦》,第199-200页;陈来所引为:“……多不曾悟”,此依新编《全集》本)其弟子龙溪也说:“致良知原为未悟者设。”(《明儒学案》卷十二,中华书局版,第239页)故阳明此言显系有感而发,是针对“不曾悟到”者或“未悟者”的一个方向性提示,这也正是阳明所谓学问的“大头脑”处。阳明的这一用意,还可以与作为他晚年“师门教典”的《大学问》结合起来考察。阳明在《大学问》中说:“‘致知’云者,非若后儒所谓充广其知识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全集》卷二十六,第971页)若将“致知”理解为“充广其知识”,则未免“舍心逐物”,这恰与阳明强调“心悟”的方向是正相反对的。一个“乃若”,一个“非若”,这就从正、反两个方面揭示了“致知”的关键所在。

第二,再就该序末句的后半句来看。如果依改断说“乃若致知则存乎心”尚大体可通的话,那么,对于后半句“悟致知焉尽矣”则不可不辨。如上所述,虽然“致知”说是针对“不曾悟到”者或“未悟者”而提出的,“乃若致知则存乎心悟”之说从根本上揭示了阳明“心学”的方向,但并不能据此就把作为阳明学纲领和口号的“致知”改为“悟致知”。众所周知,阳明的思想形成和成熟之后,是明确将“致知”或“致良知”作为其学说的纲领和口号的,而从未以“悟致知”立说,其弟子的言论中从未见有“悟致知”的话头。正如阳明所说:“区区所论致知二字,乃是孔门正法眼藏。”(《全集》卷五《与杨仕鸣》,第185页)“我这个话头自滁州到今,亦较过几番,只是致良知三字无病。”(《全集》卷三《传习录》下,第105页)若依改断,使这里的后半句变为“悟致知焉尽矣”,则易滋生歧解,使人误以为阳明在“致知”以外别有所谓“悟致知”之说以作为自己学说的纲领。

应当看到,问题还不止于此。在阳明那里,“致知”说本来就是本体与功夫的统一,这正如阳明自己所说:“合着本体的,是工夫;做得工夫的,方识本体。”(《全集》卷三十二《传习录拾遗》,第1167页)“存乎心悟”或“存乎心”,主要是就本体论而言的;此外,“致知”说还关涉到功夫论的内容。阳明此意,在《大学古本序》中十分了然。该序开篇即言:“《大学》之要,诚意而已矣。诚意之功,格物而已矣。”故该序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讲本体论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以诚意为主去用格物功夫。③阳明于天泉桥为两大弟子钱绪山(德洪)和王龙溪证道时说得更为确然:“以后与朋友讲学,切不可失了我的宗旨:‘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的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只依我这话头随人指点,自没病痛。此原是彻上彻下功夫。立根之人,世亦难遇,本体功夫,一悟尽透。此颜子、明道所不敢承当,岂可轻易望人!人有习心,不教他在良知上实用为善去恶功夫,只去悬空想个本体,一切事为俱不着实,不过养成一个虚寂。此个病痛不是小小,不可不早说破。”(《全集》卷三,第117-118页)于此可见,尽管“致知”确实要以“心悟”(或悟”)为其致思原则,但“致知”也并不能脱离“诚意”、“格物”等功夫。在阳明看来,若脱离诚意、格物等功夫去单纯讲“心悟”或“悟”,就恰恰有违于“致知”在本体与功夫两方面的要求,这又怎能达于“致知焉尽矣”之境地呢?何况,将“悟”与“致”两个动词迭用,这与汉语的构词习惯恐也不相符合。

第三,新编《全集》收入的《大学古本序》,是阳明经“三易其稿”才确定下来的(《全集》卷五《与黄勉之》,第193页),其末句可以视为全序的结论。阳明如此看重这篇文字,当然会影响于其门下弟子,实际上此序尤其是其末句也确实常常成为其弟子们讨论的话题。嘉靖二十九年庚戌(1550)四月,阳明的大弟子钱绪山与诸同门设讲会于新泉精舍,在讨论“致良知”与“动静”之关系时,有人问:偏求于静,终不可与入道乎?”绪山答:“离喜怒哀乐以求中,必非未发之中;离仁敬孝慈以求止,必非缉熙之止;离视听言动以求仁,必非天下归仁之仁。是动静有间矣,非合内合外,故不可与语入道。”有人接着问:“师门亦有二教乎?”绪山答:“师尝言之矣,‘吾讲学亦尝误人,今较来较去,只是致良知三字无病。’”这时,“众皆起而叹曰:‘致知则存乎心悟,致知焉尽矣!’”(《全集》卷三十六《年谱附录》一,1341页)顺便指出,《全集》编校者于此处却并未将“心悟”二字断开,这与同集所收《大学古本序》末句的断法是前后不一致的。

最有说服力的是,绪山在讲学中曾专门对“心悟”一语的内涵作过详尽的解释。绪山在回答何谓“致知存乎心悟”时说:“灵通妙觉,不离于人伦事物之中,在人实体而得之耳,是之谓心悟。世之学者,谓斯道神奇秘密,藏机隐窍,使人渺茫恍惚,无入头处,固非真性之悟。若一闻良知,遂影响承受,不思极深研几,以究透真体,是又得为心悟乎?”(《明儒学案》卷十一,第230页)绪山素以谨守师教著称,他这里所说,可视为“心悟”一语的正解。显而易见,在绪山的这段话中,“心悟”是作为一个词使用的,“心”与“悟”两个字无法断开,否则上下语句难于连属。绪山亲炙阳明年久,乃阳明门下两大“教授师”之一,又是阳明文献的积极搜集者和文集的主要编订者,恐不至于将这一类语词搞错。据此我们当能得出结论:“心悟”乃王门用语无疑也。

综上所论,笔者以为,就《大学古本序》之末句而言,“心”、“悟”两字连作一词,语气可通;虽然“心悟”一语在阳明文献中不多见,但它却被阳明弟子接受下来从而成为他们讲学讨论中的通行用语;依通行本之断读,全句文理晓畅,义据甚明,故不宜轻易改断,否则,会使其语义顿改,从而与阳明“致知”说宗旨的全面要求很难吻合一致。以上只是笔者的一孔之见,然或能引起有兴趣的学者进一步深入讨论,并可供《全集》编校者修订时参考。

【注释】

①参见拙文《从“亭前格竹”到“龙场悟道”:王阳明思想转向新释》,刊于《哲学与文化》月刊(台北)第廿二卷第四期(19954月)。

②参见拙文《王阳明致良知实践思想新探》之五:主体致良知实践的内在心灵体验形态,刊于《陕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第31页。

③参见拙文《王阳明“诚意”说的伦理哲学特质》,刊于《陕西师大学报》1995年第4期。

(原载《孔子研究》1997年第4期。录入编辑: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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